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
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
……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它标志着人类实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对社会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
……第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
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性三纲、五常语出西汉董仲舒著《春秋繁露》,但其思想内容则源于先秦诸子之学,如孔子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说;韩非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
三纲五常连用始于宋代朱熹。
有治人无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
他虽然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
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
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克己复礼为仁:儒家指约束自己,使每件事都归于“礼”为西周之礼。
“克己复礼”是达到仁的境界的修养方法。
出自《论语·颜渊》:“颜渊问仁。
子曰:‘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在早年的政治追求中,一直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并把克己复礼称之为仁。
颜渊向孔子询问什么是仁以及如何才能做到仁,孔子做出了这种解释。
因此,可以把克己复礼视为孔子早年对仁的定义。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照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
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
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
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
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
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
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
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
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
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
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管理工程(学院)系2014级物流管理专业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两课实践调查》报告(论文)题目: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关系研究总成绩评阅人班级:物流管理1402班学号:*名:**日期: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关系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培植与之相应的法律文化,亦即解决我国法律文化现代化问题早已提上日程。
在当代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迫切需要对法律文化的借鉴与研究,来构造我们的法治社会。
对于自己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我们要善于科学总结、继承和创新,把那些积极向上的东西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才将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新构,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法律文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关系;转换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1.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它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实质上是家族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
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中华法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
第四,在法律审判中,无论民众还是司法权行使者,皆强调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结合,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将人情因素放大。
1.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及宏观样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即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析【摘要】传统法律文化在清末变法之际,制度层面的成果消失了,但精神实质却仍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对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和特征的把握,可以解释法律实施的实然和应然的冲突,有利于深刻把握当今法治社会建设实践。
文章从礼法关系变化、法与和谐、息讼、德礼、人情的关系等角度考察、探析传统法律文化。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礼法和谐人情文化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最广义指人类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包括物态的、制度层面的、行为层次以及心态思想层面,而狭义的则仅指心态思想层面。
物态层次的文化主要指中国古代文化典籍,是“加工,创造的各种器物,物化的知识力量”。
制度层面的文化是“各种规范体系”,随着清末变法、西学东进的热潮而消逝。
但行为文化方面,“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却随处可见,如农村结婚仍遵循的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家产继承中的出嫁女几无份额,拒讼,被誉为东方司法独创的调解制度,以及刑法中主刑为什么是五种而不是更多,甚至“和谐社会”的提倡,这些都能在古代法律中找到原型(当然古今对和谐的理解有质的区别)。
但清末至今,众人对古代法律文化却大多持批驳的态度,似乎只有符合西方标准的社会才是至善完美的。
近十余年法学家热衷于探讨中国法学何去何从,选择本土化还是西方化,所以深入研究古代法律文化既可知古又可鉴今。
一、中国法律文化概述文化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西方法律文化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东方文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对称。
“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1]”,法律文化作为文化整体下的子系统,从最狭义的定义看,是指一系列行为、风俗中所含的稳定的观念、心态。
法律文化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学界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律文化是由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复合体[2];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主要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3];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认识法律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着的[4]。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没有明确的人权概念,并不等于没有人权观念或人权意识。
张晋藩教授就认为,人权所包含的人道精神和大同精神,在中国古代社会里不仅存在而且相当丰富。
在中国古代思想里,无疑存在超越实在法之上的道德法观念以及人格平等观念,自由观念在儒、道、佛三家思想中都很充沛。
一、儒家的民本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正统意识———儒家思想里,有着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
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问题,向来是政治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在儒家思想中也得到了最充分的讨论。
从整体上来看,在儒家的政治伦理思想中,一直有着一种后来被称作“民本思想”的因素在发展着。
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民本思想”的发展,在历史上是儒家政治伦理思想成熟与否的一个根本标志。
儒家的政治伦理思想是直接从周代的政治伦理思想演化出来的,其中心便是“敬德保民”。
周灭商,是以属国灭上国。
一方面,必须在道义上证明自己灭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是要总结经验教训,以防自己走殷商的老路。
周人认为,夏桀、商纣“谓己有天命”,但不知天命的根本在德。
谁有德,天就辅佐谁。
而上天惠爱百姓,然民心无常,谁予百姓好处,百姓就心向着谁,“民心无常,惟惠是怀。
”看天命在哪的最好办法就是观察百姓的想法,“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敬德保民”的政治伦理中已经含有民本的萌芽,即民是治之本,民心向背是治得好与坏、得天命与否的标志。
春秋战国时期,对传统的“天命观”提出了更强烈的挑战。
《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史嚚曰:“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
神,聪明正直而壹者也,依人而行。
”这就把“神”的地位降到了“民”之下。
所以,《左传·桓公六年》季梁所说的“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就具有了特殊的意义,它在思想观念上确立了“民为神之主”的地位。
孔子的民本思想体现在“富民”、“教民”等方面。
孔子主张藏富于民,为此他提出轻敛薄赋,并对感叹“年饥,用不足”而要加赋的鲁哀公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言下之意,百姓是赋税之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王田田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
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
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
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
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
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
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
“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
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礼的产生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
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
“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
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4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1、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论语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甚至时至今日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
简言之,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2、程朱理学:其由北宋时期河南(今河南洛阳)人二程(程颢、程颐)兄弟开始创立,其间经过弟子杨时,再传罗从彦,三传李侗的传承,到南宋时期朱熹集为大成。
1、理或天理是自然万物和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2、万事万物各有一理,物、人各自之理都源于天理;3、存天理、灭人欲。
3、儒家提倡德政、礼治和人治,强调道德感化;法家提倡“一断于法”,实行法治,强调暴力统治;道家提倡顺乎自然,“无为而治”,三者具有很大的互补性。
(1)孔子是儒家学派创始人,政治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和“礼”。
①:仁“即“仁者爱人”,反对统治者实行苛政和任意刑杀。
孔子认为,要实现“爱人”,还要遵循“忠恕”之道,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要求。
②“礼“就是要”“克己复礼”,就是说要克制自己,使自己符合“礼”要求,孔子追求的“礼”是西周的等级名分制度,孔子还进一步提出了“正名”的主张,就是校正等级秩序,达到贵贱有序。
这体现了他政治思想保守一面。
③“为政以德”,用“德”教化百姓。
④也不排除在以“礼”治国的同时,逐步改良政治。
教育思想:①教育对象一“有教无类”,兴办私学。
②教育方法一“因材施教”。
③学习方法一实事求是、经常温习、要有恒心、学思结合(2)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孟子发展了孔子的学说,与孔子合称孔孟。
民本思想是孟子思想的精华所在,他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
他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主张性善论。
同一时期的荀子提出“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以水喻民,以舟喻君,强调民心的作用,他主张应“礼法”并施。
谈谈你对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理解
谈谈你对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理解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一
种独特的法律文化,它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
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强调“以法治国”,认为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在中国古代,法律被视为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是维护
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同时,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也强
调“以德治国”,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实施应该与道德相结合,以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还强调“以民为本”,认为法律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中国古代,许多法律制度都是为了保障人
民的权益而制定的,如“保民”、“牧民”等思想。
同时,中国优秀传统法
治文化也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认为法律的实施应该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它
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强调以人民为本,这些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中国优秀
传统法治文化也强调法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认为法律应该是长期稳
定的,不应该轻易改变,这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专题(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 2.权利本位法律文化模式为法学提供了基本范畴 任何一种理论范式作为理解系统,都是一个具有独 立性的理论体系。而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 基本范畴。权利本位范式为法学提炼了一个基石范畴, 即“权利”。 • 无罪推定--被控犯罪的人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 应当被视为是无罪的人。“在极权主义国家,为了确保 一个罪犯受到惩罚,可以处死5个人;而在民主国家, 为了确保4个无辜者免受不公正的惩罚,就要让5个人 都得到自由。”(注8)这一无罪推定的原则和方法的 价值基础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
•
•
• (二)心态结构(从法律观念文化角度) • 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
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具有伦理化的特征,即人们 是将道德与法律混为一体,法律因体现了传统伦理而 得到了人们心理认同。传统儒家伦理的价值、旨趣 和特征成为传统法律的灵魂,法律随着伦理的发展而 发生变化。 • 范忠信是早期从清理角度研究传统法律的代表, 他在《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 一书中认为:“中国人心目中理性的法律是‘天 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这种三维一 体观念是古代中国占支配地位的法观念。” •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表征
• (一)认知结构: • 将犯罪与人性恶,将法律与刑罚联系在一起思 考,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刑就是法。
法家的商鞅认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逸,苦则索 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性也。”“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 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法家将法律与刑罚 相联系,认为法律是抑制人的“性恶”的工具。 • 儒家的董仲舒认为,善恶二性的表现,是因人而异的,凡 不经教化而能为善者是“圣人之性”;可能接受教化而为 善,也可能接受教化而为恶者,是“中人之性”;难以教化而 为非作歹者,是“斗筲之性”。“圣人之性”是世人的榜 样。“众人之性”是最具代表性的大众的人性,因此最好 的办法是既用德教扶其善,又用法律(刑罚)防其恶;而对“斗 筲之性”的小人则主要是以严刑治之,以惩其恶。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一、我国传统法文化内涵透析(一)法文化概述传统法文化属法文化的一个分类,要考察我国的传统法文化,必须首先了解法律文化的一般理论。
什么是法文化?对此,学者们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文化主要是指法律文化史的积累,如法史学家所谓的法律文化就是如此,有些学者则指法律传统及其对当代人心理与行为的影响,如法社会学家所言的法律文化就指此;还有些学者将其界定为法律及其相关问题,而不问是否传统的或当代的;另有学者则强调以文化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和探讨法律的作用等[1]。
笔者认为,上述诸种观点各有道理,但无不是从自身的研究领域出发,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研究某一理论问题,应首先要跳出自身研究领域的小圈子,以一种超然的、理性的思维,赋予它以普遍性的意义。
首先,法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种,而文化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主要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科学、法律等[2]。
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文化简单地说就是与法有关的诸种文化因素的总和,是特定的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创造并积累下来的与法有关的各种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总和。
具体包括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习惯、法律意识(或叫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法律思想,又是法文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它决定着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决定着一定的法律习惯(法律运作、行为模式、习性)的形成。
法律思想又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的情感取向和法律价值观,其中尤以法律价值观对法文化产生的影响最大。
它不仅影响并决定着特定法律制度的确立和法律习惯的形成,而且还影响着其它法律思想,如法律认识、法律情感的形成。
什么是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观是指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看法,它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具体说,法律价值观是法律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保证的综合。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从可考的第一个国家——夏朝的建立(公元前21世纪)为起点,至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西方文化入侵,在近四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经历了无数次的冲突、洗涤以及融和,“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疏涂”,1最终形成了世界法律史上璀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征的把握,可以更好的了解我国的历史文化,方能正确地评价历史、运用历史遗产。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点与定型法律文化由是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包括法律观念、法律学说、法律精神)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
2由法律文化的定义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文化并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而是支配法律的价值基础与其在实践中制度化的融和。
夏、商时期的法律只是处于一个萌芽的状态,“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夏启伐有扈氏时下的军令:“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商汤伐夏桀时的军令:“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我们可以看出夏、商虽在形式上具备了国家的特征,但是在实质意义上仍然只是氏族联盟,当时的法律也更多的与战争、军纪以及对战俘的惩罚融和在一起,即法律在当时的存在形态仅是一种战争法则。
从西周周公“制礼”开始,古老的神权法思想开始动摇,再从分封制过至到宗法制,德、礼作为宗法等级制度的理论基础,统治者开始运用法律作为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强制手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才开始初见雏形,并且在此之后迅速地发展、成熟。
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定型,自西周伊始,又历经了约17个世纪,在不断分解、统一的周期性循环后,在唐代出现了《唐律疏议》,也最终形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成熟、完善的过程,此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皆不离其左右。
”3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立法思想1、皇权至上,人治主义自中国国家产生之初,便确立了君主专制的基本模式,后秦始皇建立大一统的君主中央集权专制王朝,使专制制度走向巅峰,经两千余年至清末而不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包括古代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实践和司法制度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尚书》、《春秋》、《礼记》、《汉书》等古籍为主要载体,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灵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仁义礼智”为核心,以“天罚”为基础,以“制度”为支柱,以“法令”为纲领,以“司法”为保障,以“调停”为方式,以“礼义”为宗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仁义礼智”为核心,以“天罚”为基础,以“制度”为支柱,以“法令”为纲领,以“司法”为保障,以“调停”为方式,以“礼义”为宗旨,其中“仁义礼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即以仁、义、礼、智四种品质为核心,以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为基础,建立起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法律规范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生活环境及生活方式所决定的,并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方式起巨大影响的,与特定民族及时代相联系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以及行为、思维方式和制度承载的总汇[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独特的哲学基础,中国独有的哲学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也影响了其历史发展进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与和谐观念正是这样一种需要我们去追忆和理解、反思和扬弃的思想价值体系。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一)天道观1.“天”是什么?有自然意义上的天,有神灵意义上的天,有绝对精神意义上的天,有上帝和祖先居所意义上的天。
首先是自然之天。
其次是神灵主宰之天。
然后是道理之天。
最后是天国之天。
2.天之道天之道,在古代哲学里应包括三方面的重要含义。
即:阴阳之道,五行之道,仁道。
阴阳不可割裂:阴中有阳,阳中有阴;阳尊阴卑;阴阳和合化生万物[2]。
五行不可相离,五者相资为用,不可互缺;五行与阴阳不可分离,二者相摩相交成物成秩序;五行与四时及生杀属性;五行为人类社会所用,缺一不可;五行体现着天或自然生就的顺逆尊卑秩序。
天或自然的一切存在、运动变化之实质及目的为“生生”(创造生命、生机),为“仁”(爱抚生命,助成生命,为生命提供能源)。
3.天之命天之道,是天(或自然)所客观地展现的存在和变化规律或原则。
这些规律或原则,人类必须遵循。
中国传统的“天命”说大多是从“天道”推论引伸而来。
(二)天人合一观1.人之本质。
人为天地之灵,钟天地之灵秀,天地之间人最贵;人是天地间善和美的结晶,人本性善;人是天的缩制品、副本,“人副天数”,天人合一。
2.人之道。
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规律、道理是什么?中国传统哲学认为,就是应天、顺天、法天,亦即顺从天道,体现天道,实践天道。
或者说,人之道,就是天之道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法自然,不可逆天;无为而治,不必追求胜天,不必刻意追求有所作为。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封建社会,随着历史的推移,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不断地发展演变。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律”,律是古代中国传统法律的一种形式。
律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商代和西周时期,经过千余年的发展,成为具有完整体系和丰富内容的法律制度。
律制度的涵盖面很广,其规定不仅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还规定了各类罪行的刑赏、责任范围、法官职权等,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中,还涌现出了很多伟大的法律学家和法学家,他们的贡献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贾似道和钱穆两位先生。
他们在古代社会中的贡献不仅仅是提出了律法的概念和体系,更重要的是他们对于法治的理念和理论的阐述,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做出了重要贡献。
除此之外,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中,还有许多重要的法律经典,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大宝律》、《唐律疏义》等。
这些法律经典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定下了许多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同时也为后来的法律学研究提供了充分的素材和依据。
总之,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是中国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历史和文化中的重要遗产。
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的了解和研究,对于加强现代社会法制建设,推动法治文化进步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摘 要
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并存在很多缺陷,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克服传统文化的弊端,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并为之己用,对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 人治 息讼 礼法结合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梁治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
首先,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忽视法律在治国安民中的作用,主张“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政息”,强调人在治国安邦中的主导作用,并且将儒家的“礼”当作调节社会生活的主要工具,国家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认为“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使道德礼仪成为人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则是道德的附庸。司法实践中,重大案件的办理,有的案件不是依法独立办理,而是按照领导的指示来办理,有的案件,甚至以道德习俗评判代替法律公断。这种轻视法律的现象是不可能实现现代法治的。
最后,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有利于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建立。古代中国人历来将建立和谐、安定、有序的大同世界作为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将“无讼”的出现看作大一统社会在司法实践上的最好体现。因此,千百年来,“无讼”成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为了“无讼”,哪怕是曲解法律、丧失公平。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一味强调调解,这种违背法律、不讲原则的调解与现代社会的调解相去甚远,其消极因素应加以消除。但是,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对于我国这样人口众多、民族多、地区差异大,公民文化素质不是很高的、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人员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吸收古代重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可以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并达到重视人权、减少诉累、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追溯至上古时期,时至今日,已经产生了悠久而独特的法律文化传承。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兼具普遍性和独特性, 它的基本思想是“治国安邦、崇尚道义”,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联合, 以及兼收并蓄、保持多元文化的优势。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 “法” 与“治” 是一体的,这种思想体现了中国人民对于至高无上的统治秩序的认同。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约束行为的不仅仅是法律,还包括道德标准和社会习惯。
因此, 在中国, 称之为“法律文化”的东西,其实是一种更广泛的社会规范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以德治国,倡导道德化人,从而避免了“法外之律”的现象。
它主张事事有法,事事有制,这也是最普遍的一种法律文化特点。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不仅仅是过程管理,它也包含了基本的伦理思想。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与伦理紧密相连,其中包括尊敬长辈、维护道义、公心为重等思想,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独特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注重尊重权利保障,强调对于人权及其自由的保护。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关注个人权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思考方法。
在古代的中国,个人权利的保护和权益的平衡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它们在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和中国古代法律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和维护。
例如,在中国的古代社会中,男女之间是平等的,而婚姻的法律也保障了男女之间的平等。
在这种背景下,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特别明确体现出来的男女差别,而是“以平等为主导”的理念贯穿其中。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具有独特性的。
它不仅仅反映了中国人民对于统治秩序的认同, 更突显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思想, 充分体现了尊重个人权利的观念。
在某些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当今现代的法律制度相差甚远,面临继承和创新的巨大压力。
但同时, 通过对其发展与变迁的深刻理解, 将有助于建立合适的法律文化映像,实现法律体系创新现代化的目标。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文化具有以下特点:1.以“德治思想”为核心:中国传统法文化强调以道德为基础的治理,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体现人伦之道和仁爱之心,强调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德治思想使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成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特点。
2.以尊重权威为基础:中国传统法文化注重尊重和维护权威,认为权威的存在和行使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赖于统治者的威望与权力。
这种尊崇权威的特点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尤为明显,君权神授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3.以家族和社群为中心:中国传统法文化着重强调家族和社群的利益,认为法律应该在维护家族和社群秩序的同时保护个体权益。
传统中国社会中,家族和社群关系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使得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仅关注个体,更着眼于整体社会的利益和稳定。
4.以和谐为目标:中国传统法文化追求和谐与稳定,重视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公平。
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中,有着明确的等级和地位差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衡,并避免冲突和动乱的发生。
和谐与稳定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核心价值观。
5.强调礼法观念:中国传统法文化将礼法视为重要的规范和准则,强调人们的行为应当符合规定的礼仪和道德标准。
礼法观念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被视为社会秩序和个体行为规范的依据。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法文化具有以德治思想为核心的特点,尊重权威、以家族和社群为中心、追求和谐稳定、强调礼法观念等。
这些特点体现了中国传统法文化对道德、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视,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文化传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几乎贯穿了整个中国历史,具有极为复杂的文化积淀和深刻的社会背景。
在这种环境中,中国法律文化形成了其独特的特点,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的特征:一、中国法律具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本理念,提出需要依法治国、以法为基础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这个基本思想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表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也带有深厚的人文关怀。
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尊重权威和传统的思想非常重要。
这种观念经常出现在各种法律制度和制度的运作中。
通过尊重权威和传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了制度稳定和合法性的重要性。
三、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追求和谐是非常重要的,这表现在法律规则中非常明显。
传统文化中强调“人伦合一”的思想,这意味着个人要考虑整体利益,而不是只考虑个人利益。
这也导致了尊敬和应该遵守的规则。
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富有审慎和规范性。
在处理许多方面的问题时,有一些关键标准需要遵循。
由于这些标准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文化、历史和社会方面的问题,因此这些标准经常被视为规范性标准。
这些标准不一定具有强制力,但也能够具体引导实际生活中的行为。
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独特的特点之一是注重人文关怀。
在许多方面的法律规范之中,生命权、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等问题都被认为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多数支持公正、合理和有人文关怀的目的。
以上仅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些主要特点。
这些特点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所形成,经过了几千年的检验,在中国社会和文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同时也有一些特点和其他文化相似,这表明了多元交流的重要性,并表明了多数文化中最有价值的因素是相通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作者:张萌倪冰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30期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也不可避免的有其局限性,与现代法治精神存在冲突,但一些思想和理念仍对现代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使现代法治社会更好的发展进步。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借鉴意义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主要内容包括礼治、德治、人治以及以“刑”为中心。
其中礼治是封建法制思想的基本特征,礼治思想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伴随着封建社会的不断发展而进一步发展。
德治主张以理服人和用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去教育他人,是将思想道德提升到了治理国家的高度。
人治,即“人”的统治,就是指依靠个人意志的作用来实现政权管理和政治统治的政治主张。
刑是对礼的补充和帮助,刑与礼有机统一在一起,这是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真实写照。
二、现代法治精神的概述(一)现代法治精神的涵义法治是指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治国方略,要求社会主体将法律赋予至高无上的权威,整个国家运行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并使法律在全社会中得到遵守和实施。
现代法治改变了人类已有的独裁和专制,改变了人治和德治的治国模式,是迄今为止最有效、合理和完善的治理手段。
(二)现代法治精神的特点第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
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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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摘要】:总体简略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描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演进的诸阶段,进而探讨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即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贯性是对立的统一。
【关键词】: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演进;阶段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实质上是家族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
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中华法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
第四,在法律审判中,无论民众还是司法权行使者,皆强调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结合,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将人情因素放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与宏观样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即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
中国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历史发展脉络
1.“神本位”
2.“家本位
3.“国本位”
4.“国、家本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共同特点是程度不同地忽视个人的价值,用制约个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混合法”
中国独有的“混合法”样式,并非一开始就有的,也不是一出现就完而备之的,它经历了数千年的反复实践过程。
1.“任意法”
2.“判例法”
3.“成文法”
4.“混合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诸阶段
一、“神本位·任意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神治”(殷商)
夏商时代,由于“神治”思想的支配(商代是“迷信鬼神,不重人事”的时代),使当时的法律实践活动还没有按照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发展,因而带有某种偶然性的、“任意”的色彩。
这一时代的法律文化就总体面貌而言,可概括为“神本位·任意法”时代。
殷商
的“任意法”是“神本位”法律观在立法、司法领域的产物。
“任意法”之“意”,是“人意”和“神意”的混合体。
某一项具体的立法、司法活动正是“人意”与“神意”的巧妙结合。
这是夏、商法律文化的整体性特征。
二、“家本位·判例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礼治”(西周、春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西周、春秋,便结束了“神本位·任意法”时代,而进入“家本位·判例法”时代。
(西周是“既信鬼神,兼重人事”的时代。
春秋是“不信鬼神,注重人事”的时代。
) “家本位”即家族主义或“礼治”。
以宗法家族制度为核心的“礼”,此时获得了空前的政治价值。
礼是父系家长制时代的产物。
它的社会价值在于维护父系家长特权和宗法等级制度。
“礼”字本义为祭祀祖先神的宗教仪式,后引伸为具有神权色彩的行为规范。
在“迷信鬼神”的夏商二代,“礼”是神权化了的行为准则。
“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
1“礼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中体现,是“亲贵合一”的宗法贵族政体。
“礼治”成为当时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叫作“政以礼成”。
“礼治”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法律规范的宗法化。
“判例法”是当时宗法贵族政体的必然产物。
贵族政体对法律实践活动施以直接的巨大影响,从而决定了立法、司法领域的诸如“单项立法”、遵循先例、故事等一系列特征,构成法律实践活动的整体样式,我们称之为“判例法”。
“判例法”崇尚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允许法官在遵循先例的总原则下,凭借法律意识和法律政策对案件进行裁判,判例既是司法的结果又是立法的产物,“寓立法于司法之中”,使司法和立法活动巧妙地融合起来。
当时的审判方式被概括为“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
”
“判例法”是“礼治”的产物,与宗法贵族政体、土地贵族所有制、按血缘标准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等等,一脉相承。
儒家思想主要内容: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三、“国本位·成文法”时代的法律文化——“法治”(战国、秦)
在“家本位·判例法”时代的末期,“法治”思潮和“成文法”新因素逐渐成长起来,不断发展壮大,终于开拓了一个新的时代——“国本位·成文法”时代。
“国本位”是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原则来指导国家的法律活动,确定个人与国家(即专制君主)间的关系。
依人们“后天”的行为和业绩实行权利再分配。
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法治”,其实质是建立和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
“成文法”是当时集权政体的产物。
“成文法”是由国家组织专门机构依一定程序制定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群或法典,让各级法官根据法律的详细规定并依法定程序审判案件,既不得参考以往的判例,也不允许任意出入、各抒己见。
“成文法”是“法治”的产物,与郡县官僚制的君主集权专制政体、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按人们“后天”行为和功绩实行权利再分配等等,携手同来。
法家思想的特征:强调法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重视实力,倡导耕战强国;主张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与历史进化论作为“法治”的基础;使用法、术、势、赏、罚、刑等基本概念。
四、“国、家本位·混合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礼法合治”(西汉至清末)
从西汉到清末的两千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重要的发展时期——“国、
家本位·混合法”时代。
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在自然经济土壤上宗法家族制度与集权专制政体的密切结合。
(家国本位)
此间,在法律思想领域形成了最突出的特点:“法礼合治”,即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和维护宗法家族秩序的“礼”两者合而为一。
(礼法合流:维护宗法家族秩序的儒家“礼治”与维护集权专制政体的法家“法治”相结合,形成“国家”与“家族”的统一,并进而实现“法家法律的儒家化”和“儒家思想的法典化”。
)
在法律实践的方式上,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形成“混合法”的法律样式。
荀子“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2的蓝图成为范本。
西汉以后,历代王朝都重视制定以刑为主,民事、行政、实体与程序法诸法合体的综合法典。
封建王朝除随时颁布大量法令之外,还创制和适用判例。
同时,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也得到充分的发展。
该时代的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心。
可以说,它的一系列特征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系列特征的集中体现。
“议事以制”、“重人”是“判例法”时代的产物;“重法”是“成文法”时代的产物。
它们在“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时代仍然顽强地存在,但已改变了原本面目。
经过长期法律实践,封建法律家认识到如下的事实:
成文法是有缺欠的,它不可能包罗各种复杂情况,又不能随机应变。
“议事以制”的基本精神是永存的,无此则不能弥补成文法的缺欠。
在法律实践活动中,“人”与“法”是两个最基本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唐代以后,法制完备,统治阶级已积累了近千年的实践经验,在法律思想上逐渐形成了“人法并重”的观点,其表现形式是兼重“法”的威严性与“人”的灵活性。
在“成文法”与“判例法”有机结合的“混合法”时代,“法”与“人”的作用被置于同等重要、不可或缺的地位,只不过在某一特定背景下分别有所侧重而已。
“人法并行”正是“人治”“法治”之辩的归宿。
【参考文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PPT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