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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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被告人张雄于 2009 年 3 月至 12 月案发期间,利用被告人于亚静 非法获取网通电话名址 15 条,利用 游士峰获取移动机主信息 10 条,并 将上述信息提供给被告人路宽。
被告人张超英于 2009 年 3 月 至 12 月案发期间,从被告人谢新冲 处非法获取公民手机定位 10 余个。
被告人陈靖于 2009 年 8 月至 12 月案发 期 间 ,从 被 告 人 刘 红 波、 陈鑫钢等人处购买固话通话清单、 手机通话清单、车辆档案信息等公 民个人信息 8 条,并出售给他人。
被告人李靖于 2009 年 3 月 至 12 月 案发 期 间 ,从 被 告 人 张 迪 、魏 飞等人处非法获取机主信息、通话 清单等公民个人信息 100 余条。 李 靖将非法获取的上述公民个人信
案例
1264/2011人费可心、佟玲玲于 2009
年 3 月至 12 月案发期间,接受被告 人王晖等人委托, 从被告人刘红波 等人处非法获取通话清单、 户籍信 息等公民个人信息 30 余条,并转手 倒卖,非法获利人民币 1 万余元。
局 河 滩 营 业 厅 的 职 员 。 2009 年 3 月至 12 月案发期间, 魏飞先后多 次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 得的机主信息、通话清单等公民个 人 信 息 30 余 条 出 售 给 被 告 人 李 靖,非法获利人民币 6000 余元。
被告人于亚静系东方银安 (北 京) 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查询部职员。 该公司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 司北京市分公司委托催缴欠费。2009 年 3 月至 12 月案发期间, 于亚静先 后多次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 获得的机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 10 余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张雄。
被告人黄伟帆系北京市亚龙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派遣至中国移 动 通 信 集 团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10086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的 职 员 。 2009 年 3 月至 12 月案发期间, 黄伟帆先后 多次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 获得的机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 200 余 条 出 售 给 被告 人 刘 远 洋 ,非 法获利人民币 1 万余元。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本罪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有特定范畴的,是指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也就是利用公权力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如果行为人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上述范畴的,不构成本罪。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信息、住址、电话号码、信用记录、住宿记录、违法犯罪记录、出入境记录、银行开户信息及余额、手机号码通话记录及定位信息等等。

二、关于“盗窃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认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为目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常见的方式是行为人采用盗窃帐号和密码侵入相应的单位信息系统,盗取相应的资料。

7月7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的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利用为国家邮政局开发数据库时,非法盗取数据库内的公民信息倒卖,被判决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除了盗窃外,常见的方法是非法购买,行为人有的是直接从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更多的是通过第三方购买,第三方更多是倒卖方。

有着国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一案之称的珠海市香洲区周某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周某平首先是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然后向他人出售电话清单,因而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2年至2014年,广州地区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其中绝大部分案件的被告人是因为通过网络向第三方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而涉案。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条文内容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再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纳入修改的范围,且修改幅度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亟须正确理解和适用。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

在刑法语境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该条文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即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从信息的内容看,其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刑法修正案(九)将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而不仅局限于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

“出售、提供、获取”是否为非法的适用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予以删除。

此举既是一种立法应然的理性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立法应然的规范取向。

事实上,“出售、提供、获取”行为本身即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这种行为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都是违背公民之主观愿望而“非法”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怎么认定?(一)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

具有以下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

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

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浅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浅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浅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浅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广大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惩戒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而导致的人身、财产和个人隐私受到的严重侵害,全国人大会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实践中频繁出现的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其实有二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笔者将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谈些看法。

浅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该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所谓故意,即明知公开、泄露他人信息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危害社会,却仍然去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3篇)

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个人隐私权受到严重威胁。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

一、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1.非法收集、获取个人信息非法收集、获取个人信息是指未经个人同意,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如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购买、交换个人信息等。

2.非法使用个人信息非法使用个人信息是指未经个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如未经授权向他人泄露、提供、交换个人信息等。

3.非法披露个人信息非法披露个人信息是指未经个人同意,擅自公开、传播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如未经授权将个人信息发布在互联网上、出售个人信息等。

4.非法出售个人信息非法出售个人信息是指未经个人同意,擅自将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或组织的行为。

二、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包括:(1)责令改正:责令违法主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的影响。

(2)罚款:对违法主体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

(3)吊销许可证:对违法主体吊销相关许可证,如营业执照等。

(4)暂停相关业务:暂停违法主体从事相关业务,如暂停网络运营等。

2.刑事责任侵犯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包括:(1)非法获取、提供个人信息罪:对非法获取、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罪:对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民事责任侵犯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包括:(1)停止侵害:责令违法主体立即停止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

(2)消除影响:责令违法主体消除违法行为对个人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情节严重”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认定研究

“情节严重”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认定研究

摘要:《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贴合法治实践需要的。

但在现实中,司法机关对个人信息的范围及“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莫衷一是。

为此,有必要以相关刑法理论为基础,结合立法价值,将本罪的模糊地带予以明确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立法价值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个人信息交流通过网络流转等方式变得日益频繁。

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被盗用、滥用的现象也日趋严重,一些不法分子借此非法对他人信息进行收集、买卖,不同程度上侵害了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破坏其应有的生活安宁。

鉴于该类违法行为的高发态势及恶劣影响,《刑法修正案(七)》适时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却不尽人意。

问题之一便是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款中的“情节严重”情节。

根据刑法的基本原理,只有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才以犯罪论处。

当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1.四要素说。

认为本罪的“情节严重”应当考虑以下四种情形:(1)获取信息数量较大,或是获取信息次数较多;(2)利用所获信息从中获利,数额较大;(3)获取信息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4)给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1]2.五要素说。

认为本罪的“情节严重”是指以下五种情形:(1)公民个人信息流向境外的;(2)多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3)涉及多人的公民个人信息的;(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5)获利较多的。

[2]3.六要素说。

认为本罪的“情节严重”通常可以包含:(1)对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的;(2)获取个人信息数量较大的;(3)获取个人信息次数较多,造成恶劣影响的;(4)恶意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的;(5)形成了窃取、提供、出售个人信息的犯罪组织网络的;(6)窃取、提供、出售他人信息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严重损害的等。

[3]以上各标准反映了理论界对于“情节严重”问题的深入思考,这对司法实践理解运用该条款大有裨益,但其多是从就罪论罪,其并未涉及“情节严重”的实质。

浅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

浅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

浅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是指以非法的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威胁。

因此,加强对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打击和惩治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行为在《刑法》中被规定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罪名之一。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指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或者向他人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危害性非常大。

个人信息无疑承载了很多敏感信息,例如银行卡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等等,这些信息的泄露对个人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生活隐私等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被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人会经历长期的骚扰、垃圾邮件和骚扰电话的骚扰。

长期的骚扰有些甚至会导致心理上的压力,对健康带来危害。

因此,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威胁不容忽视。

其次,个人信息的泄露对公司或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相信在这个信息时代,很多公司都在收集用户信息以便于市场分析,但是如果这些个人信息被黑客盗取后,企业或公司就会面临重大的财务风险,这些信息泄露不仅会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且这种损失可能超过这些公司所面临的承受能力,甚至导致它们的破产。

而国家的信息安全也备受关注,如果个人信息泄露给了敌对国家或组织,将会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来保护国家重要信息和国家安全。

最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个人信息泄露会给社会带来很多不良的后果,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犯罪。

通过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很多犯罪分子就可以实施各种虚假交易、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并且很少被发现和抓获。

如果不加以重视和惩治,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将会越来越成为各种犯罪的合法承载体,从而扰乱社会秩序。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将入罪。

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释明确,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入罪标准10倍以上的等。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11)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认定是长期以来困扰刑事司法工作者的棘手问题。

在没有相应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呢?笔者认为,参考已公布的司法解释的近似规定作出认定,是一条相对可行的途径。

理由是,虽然每个罪名中的“情节严重”等规定的内涵并不完个相同,尤其是涉及数额或数量时,差别常常很明显,但判断的视角大体是相同的;在犯罪性质接近的情况下,, ' ,隋节严重”等规定的内容也会趋同。

接踵而来的问题是,怎样寻找司法解释的近似规定?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考虑:一是参考已公布司法解释对同一罪名的解释。

这主要是针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开放性很强,能将很多犯罪行为涵摄进来认定为同一罪名,而司法解释又未对新出现的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的情形。

最典型的例子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个“日袋罪”,司法解释对部分构成该罪行为的“情节严重”等规定作了解释,如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但是,对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尚无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近年来出现了不少出售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股票的案件,对此可参考已公布司法解释对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二是参考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释。

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是对生活中形形色色具体犯罪行为抽象、提炼后形成的类型,受制于立法技术等原因,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常常出现部分重叠,形成近似罪名,故要注意准确定罪。

近似罪名之间具有一些共同特征,在遇到某一须判定“情节严重”而又没有司法解释作为依据的罪名时,可以参考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释来认定。

如《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的“情节严重”作了解释,但没有解释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节严重”。

侵犯个人信息法律后果(3篇)

侵犯个人信息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个人信息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个人隐私、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等方面。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

一、侵犯个人信息的定义侵犯个人信息,是指未经个人同意,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存储、公开、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二、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责令改正:对于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存储、公开、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罚款:根据侵权程度,罚款金额从5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3)吊销许可:对于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2.刑事责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若触犯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责任:(1)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如何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情节

如何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情节

如何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情节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是否严重,影响到罪名是否成立;情节是否特别严重,影响到适用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还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目前最高司法机关尚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但在一些地方已经专门制定了执法依据。

根据广州日报2016年10月21日报道,深圳警方根据司法实践专门制定了执法依据。

在出售、提供以及窃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将5000条作为标准,如未超过5000条,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如超过5000条,依据《刑法》第253条规定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侦查。

司法实践中,“情节”的判断主要集中在信息数量、信息类型、营利数额、信息用途、危害后果、获取手段等六个方面。

在个人信息因素方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考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和类型两个方面。

根据新闻晨报2016年10月26日报道,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

普陀法院认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

在客体因素方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考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和类型两个方面。

个人信息的数量即指行为所具体侵害的个人信息的条数。

以个人信息的数量作为量化的标准,最能直接地反映本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个人信息的类型按照信息敏感程度来划分,敏感程度越大,审理时权重越大。

如公民的隐私信息敏感性权重最大,个人金融信息其次,个人身份信息再次。

在最高司法机关没有就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出台明确规定之前,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辩护实务中,比较务实的做法是研究当地的司法判例,并参照同类地区相似案例,就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得出一个结论,再根据该结论评价个案的情况,再提出辩护意见。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条文内容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再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纳入修改的范围,且修改幅度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亟须正确理解和适用。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

在刑法语境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该条文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即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从信息的内容看,其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刑法修正案(九)将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而不仅局限于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

“出售、提供、获取”是否为非法的适用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予以删除。

此举既是一种立法应然的理性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立法应然的规范取向。

事实上,“出售、提供、获取”行为本身即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这种行为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都是违背公民之主观愿望而“非法”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哪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哪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哪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五个方面: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

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

《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主体身份。

《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五是前科情况。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了进一步完善。

比如,加重法定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基础上,《解释》也对这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

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二是严重后果。

《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普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作者:张乐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4期摘要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公民的个人信息更为轻易地可以被获取,在利益的驱使下,犯罪分子通过不同途径获取和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导致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到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威胁和挑战。

为了有效遏制日益猖獗的侵权现象,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效果不理想。

随后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两罪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修改,但仍欠缺对“情节严重”认定的统一标准,对司法实践造成巨大困扰。

本文通过阐述统一“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必要性,解读新颁布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从而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求推动司法的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犯罪情节严重作者简介:张乐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217一、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犯罪立法背景和立法進程(一)大数据环境下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比传统环境下更严重大数据时代已经悄然来临,然而,人们在享受着大数据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数据被非法利用、盗取的危机,这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这里提到的“数据”包含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大数据环境下公民的个人信息更容易被获取,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甚至已经形成了一个新兴产业。

有关机构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擅自共享个人信息的行为,使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可能性比传统环境下要大的多。

正是由于我国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越来越严重,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需求日趋迫切,所以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打击日益猖獗的侵权现象,制定有关的法律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二)《刑法》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效果并不理想早在2009年,我国立法者已经关注到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缺位,于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两个罪名,分别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传播不良信息,侵害他人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日趋严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

因此,司法部门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认定也变得越来越严格。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量刑是由犯罪主体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进行综合考虑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标准:(一)发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虚假信息在网络传播中具有较强的感染力和传播性,一旦发布、传播,就可能引起社会舆论的轰动,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巨大影响。

如果虚假信息的后果非常严重,会危及国家安全甚至人民生命安全,那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就是严重的。

(二)发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或传播恐怖主义、极端思想等违法信息淫秽、色情信息在网络传播中已经成为了社会的毒瘤,已经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如果犯罪主体明知传播的信息属于淫秽、色情类别,仍然滥用网络人性,这种情况是非常严重的。

同样的,如果犯罪主体传播恐怖主义、极端思想等违法信息,会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情节也是非常严重的。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一些商家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宣传自己的品牌,滥用信息网络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在此过程中非法牟取利益。

这种情况说明了犯罪主体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个人行为”范畴,有明显的商业目的。

这种情况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行的情节也更加严重。

(四)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从事非法活动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让用户们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中不堪一击,而这些非法的信息获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益。

如果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并从事非法活动,那么情节非常严重。

这种情形下,犯罪主体不仅涉嫌非法利用信息,还有可能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等其他法律责任。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总结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总结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总结工作心得:降低入罪门槛,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工作心得:降低入罪门槛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要件“情节严重”如何界定?拒不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是否担责?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遵守怎样的规则?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解释》相关亮点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了媒体关切。

从五个角度准确认定“情节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说根据法律精神结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五个方面: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

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

《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主体身份。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对此《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五是前科情况。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设立网站侵犯个人信息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建立网站、通讯群组供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换、流转、销售以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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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标准,但由于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致使在实务司法人员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一,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

因此,参考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释,从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主观目的及动机等方面,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该罪名“情节严重”情形作出具体细化,是破解该罪适用困境的必然性选择。

一、问题提出:“情节严重”司法认定之混乱
信息时代,在快速高效获得信息的同时,个人信息亦面临大范围的泄露和侵害风险,而个人信息的泄露又与诈骗、绑架等下游犯罪密切相关,导致个人财产、人身受到严重侵害。

201X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01X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在原有罪名基础上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即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然何为“情节严重”,修正案并未予以明确,至今亦无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以致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一,操作难度大,影响了定罪量刑的统一性。

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也曾遭遇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难以操作的困境,且每个案件承办人在认定该罪名的入罪标准与量刑不尽相同,不利于惩罚犯罪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可行性分析:对“情节严重”进行具体解释
在刑法规定的诸多罪名对罪状表述中,不乏有“情节严重”的设定,粗略统计,“情节严重”的使用在刑法中有140多处。

但“情节严重”的规定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正如一些学者认为,明确性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内容,要求立法者必须明确规定刑法法规,使普通公民对法律充分明晰,使司法工作人员充分理解,防止适用法律的任意性,有效地遏制司法擅断,而“情节严重”表述的模糊性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审判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法律应少些“情节严重”的混沌表述。

滞后性是立法的一大缺点,立法并不能预见到今后会出现的所有犯罪形式,亦无可能将全部情况事无巨细的全面规定。

刑法规定的具体性,则会导致其存在漏洞,也会使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

当不能列举全部“情节严重”的情况时,概括规定为“情节严重”不乏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本罪之“情节严重”是一个弹性标准,在确保入罪标准的同时,可以让司法人员依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避免那种“不顾客观后果片面追求相同行为相同处理”的问题发生。

诚然,“情节严重”存在不足之处,具有模糊性和抽象性,但模糊性并不等于含混性,更不等于不可知性、不可操作性。

将“情节严重”认为是“是立法粗疏的一种表现”,显然是对于立法要求过高,而忽视了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因此,对规定模糊的“情节严重”做出较为具体的解释,是该罪的必然性选择。

三、路径选择: 从一般归纳到特殊认定
在该罪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可参考已公布的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释。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隶属于《刑法》第二编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该章犯罪中较多罪名亦包含“情节严重”的表达方式,一些罪名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予以规定,如侮辱罪、诽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一些则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或是通过确立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量化。

对其中两种罪名和另外两种侵犯信息类犯罪罪名,对“情节严重”解释的方法做了如下归纳:
可见,近似罪名对于“情节严重”的解释方法主要从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对象数量、违法所得四个方面加以考虑。

因此,该罪名“情节严重”亦可以从这些角度进行解释。

上述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情节严重”的认定困难问题,但尽管罪名相近,却仍有不同,单一参考并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该罪名做出最合理最精确的说明。

每个案件都具有其独特性和特殊性,应当综合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平衡认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因此,解释相关“情节严重”时,还要根据罪名自身的特性,以犯罪构成为基础,并结合个案具体事实得出恰当的量化结论。

四、困境破解:全方位认定“情节严重”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信息的秘密性,即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性的存在状态,非经公民个人允许或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处置。

因此,认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时,应当以公民个人信息秘密性被侵犯的程度为
评价核心,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和已有立法模式,并结合司法实务操作经验等综合认定。

第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相对来说,个人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职业等个人信息保密程度较低,而涉及到个人病史、婚姻、性取向、财产状况、银行账户、社会关系等个人隐私方面,则具有更高的保密要求,非法获取此类信息,可以认定系较重情节。

第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数量。

非法获取较多人的个人信息,以及获取信息数量较大,都可以归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对于不同保密级的信息可以有不同的数量标准,当公民个人信息包含了公民的家庭住址、身份号码等与公民个人私有领域密切相关的信息时,信息条数的标准应当相应降低,凸显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如果是金融交易、疾病医疗、婚恋情史等重要信息的,可以不以数量为标准;当公民个人信息仅包含一般信息,例如电子邮件地址、QQ账号、手机号码等,信息条数的标准应当适度放宽。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众多,涉及到数十人以上的信息,涉及到上百条以上的信息,应被列定为“情节严重”。

第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及后果。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手段恶劣的,应当属于“情节严重”,例如通过窃取、骗取、胁迫或暴力获取的,获取信息后又转卖的等;非法获取信息次数较多的,按照刑法的规定,多次的标准以“三次以上”为宜,即是“情节严重”。

行为后果也应当是认定“情节严重”
的标准,如果行为人利用所获信息从中获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构成“情节严重”;给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造成受害者精神失常家庭破裂、患病或自杀的等,均应视为“情节严重”。

第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目的及动机。

所有的犯罪,都有一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目的是侦破案件的重要突破口,在量刑时也是考量的情节。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为了拓展公司业务或是个人人脉,有的则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甚至为下游犯罪做准备,其主观恶性差异较大。

因此,对于行为人不同的犯罪目的,应当区别对待。

如果行为人并非出于非法目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结合其他情节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出于牟取非法利益或实施其他犯罪等非法目的而实施的,应当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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