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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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标准,但由于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致使在实务司法人员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一,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因此,参考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释,从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主观目的及动机等方面,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该罪名“情节严重”情形作出具体细化,是破解该罪适用困境的必然性选择。

一、问题提出:“情节严重”司法认定之混乱

信息时代,在快速高效获得信息的同时,个人信息亦面临大范围的泄露和侵害风险,而个人信息的泄露又与诈骗、绑架等下游犯罪密切相关,导致个人财产、人身受到严重侵害。201X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01X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在原有罪名基础上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即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然何为“情节严重”,修正案并未予以明确,至今亦无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以致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一,操作难度大,影响了定罪量刑的统一性。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也曾遭遇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难以操作的困境,且每个案件承办人在认定该罪名的入罪标准与量刑不尽相同,不利于惩罚犯罪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可行性分析:对“情节严重”进行具体解释

在刑法规定的诸多罪名对罪状表述中,不乏有“情节严重”的设定,粗略统计,“情节严重”的使用在刑法中有140多处。但“情节严重”的规定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正如一些学者认为,明确性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内容,要求立法者必须明确规定刑法法规,使普通公民对法律充分明晰,使司法工作人员充分理解,防止适用法律的任意性,有效地遏制司法擅断,而“情节严重”表述的模糊性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审判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法律应少些“情节严重”的混沌表述。

滞后性是立法的一大缺点,立法并不能预见到今后会出现的所有犯罪形式,亦无可能将全部情况事无巨细的全面规定。刑法规定的具体性,则会导致其存在漏洞,也会使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当不能列举全部“情节严重”的情况时,概括规定为“情节严重”不乏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本罪之“情节严重”是一个弹性标准,在确保入罪标准的同时,可以让司法人员依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避免那种“不顾客观后果片面追求相同行为相同处理”的问题发生。诚然,“情节严重”存在不足之处,具有模糊性和抽象性,但模糊性并不等于含混性,更不等于不可知性、不可操作性。将“情节严重”认为是“是立法粗疏的一种表现”,显然是对于立法要求过高,而忽视了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对规定模糊的“情节严重”做出较为具体的解释,是该罪的必然性选择。

三、路径选择: 从一般归纳到特殊认定

在该罪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可参考已公布的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隶属于《刑法》第二编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该章犯罪中较多罪名亦包含“情节严重”的表达方式,一些罪名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予以规定,如侮辱罪、诽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一些则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或是通过确立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量化。对其中两种罪名和另外两种侵犯信息类犯罪罪名,对“情节严重”解释的方法做了如下归纳:

可见,近似罪名对于“情节严重”的解释方法主要从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对象数量、违法所得四个方面加以考虑。因此,该罪名“情节严重”亦可以从这些角度进行解释。

上述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情节严重”的认定困难问题,但尽管罪名相近,却仍有不同,单一参考并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该罪名做出最合理最精确的说明。每个案件都具有其独特性和特殊性,应当综合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平衡认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因此,解释相关“情节严重”时,还要根据罪名自身的特性,以犯罪构成为基础,并结合个案具体事实得出恰当的量化结论。

四、困境破解:全方位认定“情节严重”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信息的秘密性,即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性的存在状态,非经公民个人允许或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处置。因此,认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时,应当以公民个人信息秘密性被侵犯的程度为

评价核心,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和已有立法模式,并结合司法实务操作经验等综合认定。

第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相对来说,个人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职业等个人信息保密程度较低,而涉及到个人病史、婚姻、性取向、财产状况、银行账户、社会关系等个人隐私方面,则具有更高的保密要求,非法获取此类信息,可以认定系较重情节。

第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数量。非法获取较多人的个人信息,以及获取信息数量较大,都可以归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对于不同保密级的信息可以有不同的数量标准,当公民个人信息包含了公民的家庭住址、身份号码等与公民个人私有领域密切相关的信息时,信息条数的标准应当相应降低,凸显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如果是金融交易、疾病医疗、婚恋情史等重要信息的,可以不以数量为标准;当公民个人信息仅包含一般信息,例如电子邮件地址、QQ账号、手机号码等,信息条数的标准应当适度放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众多,涉及到数十人以上的信息,涉及到上百条以上的信息,应被列定为“情节严重”。

第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及后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手段恶劣的,应当属于“情节严重”,例如通过窃取、骗取、胁迫或暴力获取的,获取信息后又转卖的等;非法获取信息次数较多的,按照刑法的规定,多次的标准以“三次以上”为宜,即是“情节严重”。行为后果也应当是认定“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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