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进程论文(3000字)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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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论文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

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主要体现来对汉朝法律儒家化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汉朝法律道家墨家法律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指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伦理道德渗入法律、律令,使中国封建法律兼具有伦理法的性质。

具体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进行立法、注律,并以儒家思想进行量刑定罪、断案等。

经过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和法家全盛的秦朝,在汉代儒家思想占据了主流的思想地位,并继而成为以后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汉代也因此而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只有儒家思想自汉武帝之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官方的正统思想,因此我们需要探求为什么汉朝的统治者要选择儒家学说作为治国之正统,并且在国家的法律政治制度方面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由于在春秋各学派中,儒墨道法是公认的“显学”,下面将阐述为何法律儒家化是汉朝统治者的历史选择。

汉朝初期曾尝试过道家思想但最终放弃道家学说的创始人是由春秋时期的老子,他主张在政治上应该顺应自然、清静无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并且反对严刑峻法。

纵观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但凡缔造盛世的帝王,都是遵循老子的治国之道,不少学者在解读老子的时候,常常只狭隘地看到了“无为”,却没有看到“而治”这个更有意义的东西,老子不是主张统治者什么都不去做,而是主张统治者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并且要控制自己的私欲,选用合适的人才治理国家。

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邦,他目睹了秦朝由于暴政而从盛到衰的过程,以史为鉴,汉初的统治者意识到单纯靠暴力与镇压,国家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

当时社会上盛行的黄老学说中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政治主张与当时的社会需求相契合,于是被统治者所采纳,在之后几代皇帝的努力下,开创了文景之治的盛世,这正是道家学说应用于治国实践上的成功表现。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_法理学论文_2.doc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_法理学论文_2.doc

有些内容已不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有少部份改动,但其思想核心部份即“三纲五常”之道,“纲常伦理”之说和“阴阳天人”之论均未受到动摇,如清律中的“秋审”和家庭制度等。

(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唐初统治者在目睹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统治上颇为讲究,强调予民休息,于是以汉初统治者采取了类似的手法即“德主刑辅”的儒家理念,而比对之下,唐初统治者对此更为深入分析和全面的采取实施了这一方法。

1、唐初立法的历史背景隋朝虽定立了《开皇律》、《大业律》都讲求宽简、轻刑,可在实际运用中却不依法行事而是酷刑重刑广泛运用,甚至“盗一钱以上弃市”,到隋未更是农民运动不断,农民为求生计被迫造反,做为隋未官员的李渊、李世民父子也顺应了这一形势,当李氏家族夺取政权后,明确地认清了战后的社会形势及其需求,也意识到隋朝的短暂和隋朝法制失败的原因,因而在唐初就提出“安人静俗”的方针,而在立法上又提出“一准乎礼”“宽简、划一、稳定”的方针,以求其统治长治久安,富民强国。

在十多年战乱后首要是生产力的恢复,人口的恢复因此其政治要求就是减免赋税、予民休养生息,以求达到儒家所描述的理想社会形态。

(1)隋未唐初的历史背景对唐统治者立法思想的影响。

针对隋朝的立法,实践脱节,有法不依,以人治代替礼、法、在实践中重法酷刑,“如盗一钱以上皆弃市”,”轘”“车裂”“枭首”的恢复,隋朝也因此暴政而从此走向灭亡。

做为隋朝官宦的李渊父子深有感触,而做为官员,李渊父子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反复引用《荀子·王制》中的:“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

”在他们看来隋的灭亡,是有完备的法律却有法不依而“益肄淫刑”以至“宪章遐弃”,以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百姓却民不了生,因此,李氏父子以隋为鉴,如只是要求法要宽简,也要法律稳定连续划一。

以使其统治长治久安,在《贞观政要》卷八中更有“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的阐述。

李世民更大量引用儒家《荀子》中《王制》《富国》等做为其统治的思想指导,无论在立法、司法和社会制度方面影响颇为深远。

试论汉以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试论汉以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试论汉以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与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过程是紧密相连的。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

它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开始的阶段。

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

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

之后,宣帝又提出“霸王道杂之”的两手统治政策,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

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地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比较活跃的阶段。

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

“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

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

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

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第三阶段:隋唐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

《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儒家思想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种全面的人文思想体系,儒家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对法律观念、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对法律观念的影响儒家思想以“仁爱为本”为核心理念,强调人伦道德、礼仪秩序和道德修养。

这种思想理念塑造了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进而在古代法律观念的形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传统儒家学说中,法律与道德是紧密相连的,法律被视为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而道德则是法律的基础。

儒家的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古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二、儒家思想对法律体系的影响儒家思想倡导和谐的社会秩序,并通过“仁政”、“德治”的理念来达到社会稳定与繁荣。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儒家思想对法律的目标与原则产生了深远影响。

儒家追求“以礼治国”,主张通过道德教化和礼仪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减少对法律的过度依赖。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约束与教育功能,强调法律的修德作用,而不仅仅是以制裁为主要手段。

三、儒家思想对法律实践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实践中,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制定、审判和执行等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忠诚、孝道等核心价值观,这些价值观被融入到法律实践中,促使法律实践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例如,在刑法领域,儒家思想对于“人道主义刑罚”的倡导,推动了刑罚的温和化、人性化,更注重矫治教育和赦免制度的运用。

结语可以说,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渗透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层面,对法律观念、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实践均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儒家思想中的仁爱、礼仪、道德等概念成为古代法律的核心价值,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独特特征。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儒家的影响逐渐减弱,并在近代以后的中国法律变革中处于边缘地位。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

试述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甚深,它将道德精神注入法律,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背景和社会氛围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

充分理解了这四个方面才能更好地了解封建法律儒家化。

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也是中华法系逻辑演进过程中的一个鲜明特色,对其进行讨论,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历程及特色。

关键词: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原因;进程一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概说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中的道德精神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儒家思想中对古代法律有影响的主要是“礼治主义”和“德治主义”。

孔子的学说是以“仁”为核心的,主张“以德治国”的治国理念。

这一理念把人类的普遍道德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

只有把国家的治理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社会才有理想、有希望,人间才会“大同”。

这与“法治主义”存在较大的差异。

法律儒家化和儒家学说刑律化是一个双向互动过程。

礼法结合的过程是两种相互相对对立的社会规范——“礼制”与“刑律”的互动过程。

虽然在这二者的互动过程中,礼制起到了主导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法律即刑律对于礼制的改造过程。

因此礼法结合的过程既是刑律儒家化的过程,也是礼制刑律化的过程。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一)两汉时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汉朝的统治者吸取“酷法亡秦”的教训,不再是一味地重用法家学说,而是对统治思想重新予以定位和选择。

适应汉初百废待兴的战后之局,以道、法合一为特征的黄老思想被确立为官方指导思想。

在黄老思想占主导思想的历史背景下,儒家学说并没有销声匿迹,而是在不断改造和丰富自己的思想内涵,并通过一些秉持儒家思想的政治人物对当时的政治施以影响,陆贾和贾谊就是典型的代表。

汉高祖时陆贾首先提出了“文武并用”的思想,《史记·郦生陆贾列传》:“陆生时时前说称《诗》《书》。

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

法家3000字论文

法家3000字论文

法家3000字论文篇一:法律儒家化进程论文(3000字)自成摘要该文章主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出现的理由以及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进行了阐述,同时对一些对中国法律儒家化产生巨大影响人物的法学观点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董仲舒朱熹法律思想发展礼法融合即儒家法律文化与法家法律文化的融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同时它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主要线索。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我国传统上是农业立国,自然经济在其两千多年封建史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小农经济中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

从而养成了我们民族“敬天尊祖”重视血缘亲情,追求上下尊卑和谐有序的中和性格,而这种品格习惯的集中体现就是礼。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封建专制国家体现了一种家国一体的特性。

因此儒家所强调的礼的法律文化的普遍接受是不容置疑的。

在家国一体的封建国家中,家是主要的方面。

维系家的礼同样对维护国家秩序起着重大作用,,而维系国的法则在礼面前显得过于严苛,令人生畏。

于是采用法家法典形式而灌输以儒家礼的精神,成为封建宗法国家在法律文化建构中的必然选择。

陈顾远说过:“在中国法系的形成方面,如就其系统性之建立而言,可知有法家创造其体格,由儒家赋予以灵魂。

天人合一的哲学观是礼法融合的思想基础。

人性论的发展,以及从限制和规范君主行为的角度讲儒家文化优于法家法律文化。

二礼法融合的孕育期东汉初立,吏治混乱,叔孙通制定礼义即礼器制度掀开了礼法融合大幕的开始,陆贾的“中和”之治说,贾谊以民为本重视礼治,礼法融合论以及“礼不及庶人,刑不上大夫。

”的法律不平等论,以及汉文帝刑制改革对礼法融合的推动。

汉代对礼法融合的推动其最终作用的是董仲舒,德主刑辅—董仲舒对礼法融合理论模式的初步建构。

董仲舒以深厚的春秋公羊为基础,综合儒家、阴阳家、法家等学派的观点理论,建构了儒家学说的新体系,即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

在体系中,天是万事万物的本源,他赋予了天的运行规律的伦理意义,从阴阳的运行及相互关系中,可以看出天的意志和德行是“仁”,天四时的运行体现了义,五行相生相继体现了孝,这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人伦规范找到基础,在他看来,人是天的映照,天道决定人道,人性也必决定于天道,天有阴阳人有善恶两面,于是提出了两重三品的人性论。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试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试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思想礼法融合春秋决狱中国法律儒家化中国几千年的法制,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素有中华法系之称。

中华法系从表及里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包涵着丰富的伦理观和法律观。

礼作为中国法文化的核心,为整个社会规范和行为确立了明确的标准。

自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学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逐渐法律化。

儒家思想成了封建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了维护礼的工具,礼成为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指导。

“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从此,中国法律被儒家思想改造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为形式的伦理法,使中国封建法律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其统治效能,[1]对中国法制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儒家的基本法律观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以汉到唐朝的法制为例摘要:中国两千年的封建法制发展过程,其实就是以孔孟的儒家文化融入并成为立法依据的历程。

封建法律中,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治国,维护封建统治,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优越性。

本文将从汉朝到唐朝的立法思想及制度方面来阐述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且法律儒家化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汉朝唐朝立法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

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汉朝到唐朝法律儒家化的立法过程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摘要: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1.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

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如禽兽行,在汉代,卑幼违逆人伦,与尊长妻妾通奸,构成重罪,这就是禽兽行。

依照汉律,常人通奸处3年徒刑,而禽兽行干犯儒家伦常,一般处以死刑,虽贵族也不得减免刑罚。

春秋决狱。

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2.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1)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

此八种人即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有大德行者)、能(才能卓越者)、功(功勋卓越者)、贵(高官和贵族)、勤(勤于国事者)、宾(前两朝皇族后裔者)。

“八议”载入《新律》,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官当入律。

“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

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九品官人法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2)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以服制定罪量刑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中国法律儒家化

中国法律儒家化

中国法律儒家化首先,我初吻中国法律儒家化是在一堂中国法制史课之后。

“小毛孩”的我,没有知识的底蕴和思想的根基,所以不敢以“中国法律儒家化”命名,但又忍不住心中那颗狂躁、激动的心,多番思索之后,“初吻”一词闪现了,于是乎“初吻中国法律儒家化”出世了。

在初吻中国法律儒家化之后,有一种神韵之感,但那种神韵又未能进入我的骨髓,只是在脑海晃悠了一圈。

还是那句老话,不想深入其中,只想保持那种最纯的第一意象。

为了纪念那初吻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感觉,信笔写下了!一、中国之儒家思想儒家思想是源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是中华文明的先驱,缔造者乃是中华儿女膜拜的孔子。

当时的社会正处于变革转型时期,先前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趋于崩溃,礼崩乐坏之际,孔老先生心忧天下,为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建起来的社会制度而竭尽所能,后来孔孟推出了以“仁、义、礼”为核心的系列思想,称之为“儒家思想”。

“仁”则为仁爱之心,用于政则为仁政;“义”乃公正、正义;“礼”则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常伦理规范。

后来荀子集儒家思想于一身,儒家思想经过荀老的大脑乳化后,被后辈们称之为“正宗儒家思想”。

商鞅变法为秦统一起了重要作用,因而秦统一之后,法家思想受到了重用。

儒家思想在“焚书坑儒”之后受到了严重的创伤。

到了汉代之时,大儒董仲舒又将儒家思想从山谷推到了山顶。

不过经过董老的大脑乳化后,儒家思想有所变位,后人称之为“齐儒思想”。

二、汉代是中国法律儒家化1、为什么说是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很显然,我们可以得出,之前中国法律没有儒家思想蕴含其中,或则是只有那么一点点儒家思想的韵味,否则不能称之为“中国法律儒家化”。

我们只有避开这样的问题,才可以浅谈一下。

这样纠结的问题留给专业认识去探究和读者去解读吧!谈中国法律儒家化,其实就是儒法两家的融合。

秦统一之后实行的是法家思想,严酷的、极端的法也是导致秦灭亡的原因之一,所以到了汉之时有所改变。

大儒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在当时为汉武帝所采纳,这可以算是儒家化的正式开始吧。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xiaom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xiaom

论文编码: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作者韩继伟系 (院) 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 2005 级学号 05023065指导教师黄斐论文成绩日期 2009年6月6日学生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韩继伟(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 455002)摘要:汉朝董仲舒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学说和主流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法制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过程、司法制度等方面,儒家学说都深入的渗透到了其中。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由“独尊儒术”开始。

随着引经决狱进程的推进,法律儒家化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

关键词:儒家化;儒学独尊;董仲舒;引经注律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汉代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里程碑,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可以这么说,“独尊儒术”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要论证这样一个观点,首先,需要认识什么是“独尊儒术”!“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汉元光元年(前134年)提出的,是汉武帝实行封建思想统治的主要政策,即使儒学成为汉代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①从儒学独尊的历程来看:汉初,统治者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徭薄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案例(3篇)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思想,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唐朝,随着儒家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开始呈现出儒家化的趋势。

其中,《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充分体现了法律儒家化的特点。

二、儒家思想与法律儒家化1. 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观儒家思想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价值观,强调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法律领域,儒家思想主张以道德教化为前提,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目的。

2.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1)以道德教化为前提:唐朝法律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条文,使法律成为教化民众的工具。

(2)强调家族伦理:唐朝法律注重家族伦理,强调维护家族秩序,体现了儒家“孝道”观念。

(3)重视刑罚的公正与仁慈:唐朝法律在刑罚制度上,强调刑罚的公正与仁慈,体现了儒家“仁政”思想。

三、《唐律疏议》的儒家化特点1. 重视道德教化《唐律疏议》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律者,非圣人之制,乃教化之本。

”这表明唐朝法律将道德教化作为法律实施的前提。

例如,在《唐律疏议》中,对于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法律不仅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还强调了道德教化的作用。

2. 强调家族伦理《唐律疏议》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家族伦理的维护。

例如,在婚姻家庭方面,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强调夫妻间的忠诚与孝顺;在继承方面,法律规定了家族成员的继承顺序,强调家族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

3. 重视刑罚的公正与仁慈《唐律疏议》在刑罚制度上,既强调刑罚的公正,又体现了仁慈。

例如,在刑罚种类上,既有死刑、流刑等重刑,也有罚金、杖刑等轻刑;在刑罚执行上,强调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者的悔改态度,实施宽严相济的刑罚。

四、案例分析以《唐律疏议》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为例,分析其儒家化特点。

1. 法律条文《唐律疏议》规定:“盗,绞;强盗,斩;窃盗,笞五十。

”这里的“盗”指盗窃行为,“强盗”指以暴力手段实施盗窃,“窃盗”指秘密盗窃。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现象及其深远影响。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法律体系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儒家化,即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融入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使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鲜明特色。

本文将首先梳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脉络,从先秦儒家思想的萌芽,到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再到宋明理学对法律儒家化的深化发展,逐一呈现这一过程。

接着,文章将分析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如“亲亲得相首匿”“存留养亲”等法律制度,揭示儒家思想如何渗透并影响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本文还将深入探讨法律儒家化的社会影响,包括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伦理道德的强化、对司法公正的推动等方面。

文章也将反思法律儒家化的局限性,如法律的僵化、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等问题。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价值进行客观评价,以期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是一个渐进而深入的过程。

这一过程起始于汉初,历经数个朝代的演变,最终在宋明理学兴起后达到顶峰。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礼、智、信等价值观,这些价值观逐渐渗透并影响了古代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不再仅仅是冷硬的条文,而是充满了人文关怀和道德色彩。

汉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统治者开始采用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相对宽松,儒家思想尚未对法律产生太大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儒家思想的传播,儒家学者开始参与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儒家思想逐渐融入法律制度之中。

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决狱”的主张,强调在审判案件时应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精神为指导。

这一主张得到了统治者的支持,儒家思想开始正式进入法律领域。

此后,儒家经典如《论语》《孝经》等被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成为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_法理学论文_3.doc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_法理学论文_3.doc

方亲属即构成“义绝”,而即使夫妻“和平分手”妻无休书而离家仍要“徒二年”。

在《唐律疏议·户婚》中严格维护父权、夫权的法律上的权威。

如“同居之内必在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自专”。

其一,家长具有获得尊重和取得奉养的权利;其次,家长有教训命令子孙的权利;再次家长有家庭财产的管理外置权,子孙不可有私财,也不可擅自动用财产,否则属“别籍异财”即视为“不孝”处以“徒三年”的刑罚。

可见“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在唐律中的运用是无处不在的。

在唐律中关于财产的法律制度仍将农民以“均田制”的方式固定于土地上,这其实仍是《孟子·梁惠王上》中“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载于道路矣。

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

”因而唐律对各阶层人们可以占有的家业田有具体规定,如亲王100顷,正一品60顷郡王,从一品50顷,国公、在二品40顷,以下递减从五品5顷;勋官30顷,平民则每人不得超过100亩。

而土地买卖则要由家长同意,而农民的“口分田”则不得买卖,否则处以由笞一至杖一百不等的刑罚。

而唐初统治者也依据“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

”唐统治者多次提及“无夺农时”和减免赋税。

以体现“仁政”另外唐律在市场管理,度量衡、商贸管理方面立法也相当规范,多以儒家八目之“正心”“诚意”为宗旨,规定公平评议市价,否则“坐赃论”。

而哄抬物价如“利自入者”则杖八十。

可见在立法完善的唐律中无不渗透出儒家思想之风范。

(3)在司法方面唐律在司法方面相当完善,有专门的《斗讼律》规定具体的司法制度。

同时也为了维护其伦理纲常之稳固,规定除“三谋”之罪外奴婢,部曲不可告发主人,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处以绞刑,而且,部曲、奴婢和有容隐义务的人没有证人的义务。

另外,唐律更模仿《周礼》这一儒家经典规定了向皇帝直诉的具体模式,如“肺石”“挝登闻鼓”和“邀车驾”等,而在一般的层面上,唐代则没有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切案件均由基层司法机关受理,否则就是不遵守礼制,要处以刑罚“笞四十”,除非基层司法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得有“冤抑”才能向上级机关申诉。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中国古代法律,从早期的部族社会的习惯法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再到汉代、唐代的律法体系,不断地在发展与变革。

然而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法律也渐渐向儒家化倾斜,儒法合一的思想也逐渐形成。

一、古代法律中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影响力非常巨大。

尤其在商周时期,孔子、孟子等儒家的思想已经成为社会道德规范,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有了一定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仁爱、伦理、中庸、忠诚、恕道等,这些思想在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也有明显的体现。

其一,从法律的基础和原则上,儒家思想受到了深刻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君子以德治国,仁爱兼济天下,这就要求贵族阶层和统治者必须回归仁爱的本质,用德治理国家,用儒家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和评价法律是否合理、合法,这为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制定和执行奠定了思想基础。

其二,在古代的刑法和审判中,儒家思想也有所体现。

儒家认为,刑法应该温切、循序渐进、明辨是非、因罪量刑,以仁爱的态度来对待罪犯,这一思想为古代的刑法制定和实行提供了指导方针。

同时,儒家思想也反对名族之私、贪图功名,要求判官以公正之心行司法之道。

二、儒家化的律法体系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定往往是各家思想的综合,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

上述儒家思想的影响,也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的儒家化提供了基础。

孔子时期的《礼记》中就有关于法律制定和实行的论述,例如记载十二时期死罪所措的方式、“补射舞”等一系列刑罚内容。

随后的《尚书》、《周礼》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汉代以来,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法律体系已逐渐形成,秉持儒家思想的“君子制度”逐渐代替了先秦时代的部族制度。

而在儒家化的律法体系中,仍然是以法为基础,以道德为补充,儒法合一,法律超越了单纯的刑罚与执行,而融入了道德和文化的因素。

三、儒法合一的实际效果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方面,在治国方面,儒家化的法律能够通过消除社会上的愧疚感、塑造公正和文化的社会形象,建立积极、和谐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道德改善了社会环境,提升了治理能力和水平,使社会更加稳定。

儒学法律化案例(3篇)

儒学法律化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儒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深远,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多个领域。

在古代中国,儒学法律化是一个重要的历史现象,即儒学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探讨儒学法律化的过程和影响。

二、案例背景唐朝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

然而,当时的法律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过于严苛、过于繁琐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唐朝政府开始借鉴儒学思想,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使儒学法律化。

三、案例过程1.儒学思想的传播唐朝时期,儒学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

许多儒家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如韩愈、柳宗元等。

这些学者主张以儒学思想为指导,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使法律更加符合道德伦理。

2.法律制度的改革在儒学思想的指导下,唐朝政府对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减轻刑罚。

唐朝政府认为,刑罚过于严苛会伤害人性,不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他们开始减少刑罚的种类和程度,使法律更加人性化。

(2)简化法律程序。

唐朝政府认为,法律程序过于繁琐会影响司法效率。

因此,他们开始简化法律程序,使司法更加便捷。

(3)重视道德教化。

唐朝政府认为,道德教化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因此,他们在法律中融入了道德教化的内容,使法律更加注重道德伦理。

3.儒学法律化的影响儒学法律化对唐朝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促进了社会稳定。

通过减轻刑罚、简化法律程序等措施,唐朝政府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稳定。

(2)提高了司法效率。

通过简化法律程序,唐朝政府提高了司法效率,使司法更加公正、便捷。

(3)弘扬了儒学思想。

儒学法律化使儒学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为后世儒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案例分析1.儒学法律化的理论基础儒学法律化的理论基础是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理念。

儒家认为,君王应以仁政治国,关爱百姓,使百姓安居乐业。

这一理念为儒学法律化提供了理论支持。

2.儒学法律化的实践路径(1)在立法上,唐朝政府将儒学思想融入法律条文,使法律更加注重道德伦理。

论法律儒家化抑或儒礼法律化——我眼中的法律儒家化

论法律儒家化抑或儒礼法律化——我眼中的法律儒家化

论法律儒家化抑或儒礼法律化——我眼中的法律儒家化[论文关键词]法治礼治法律文化[论文摘要]本文从我国法律文化学界从来存有的法律与儒礼之争动身,深切剖析了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历史上的演进及彼此阻碍,进而提出作者对这一问题的立场。

瞿同先人一辈子在其《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指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自汉代开端,而至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

梁治平先生那么主张汉代以后儒法合流,但仍是礼支配法,即所谓“德主刑辅”、“明刑弼教”。

笔者暂且将梁先生的主张定名为“儒礼法律化”。

不管是“法律儒家化”仍是“儒礼法律化”,均表现出中国传统法制深受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阻碍,中国传统的统治者,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并巩固其政权,在法律制度上融合了儒家思想、法家思想的精华而塑造出一个独特的中国法律体制。

在此,笔者并非想着力论证我国古代法律所蕴涵的儒家和法家思想,本文所要探讨的是隐藏在我国古代法制建构背后的儒家和法家的斗争史。

一、“儒礼法律化”解构“法律”一词是入口货,管子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那个地址的“法律”尽管连用,仍只是是单字的集合。

“法律”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意义的合成词在汉语中显现,要追溯到十九世纪末的日本。

“法律”与“法”、“律”其实很不相同,“法律”植根于西方国家的传统,早在古希腊时期,法律就被视为权利的保障。

与权利义务相联系的“法律”,这在我国古代是看不到的,我国古代“法”、“律”以处惩为唯一功能,陆贾语:“夫法令者因此诛恶。

”是以为证。

那么,什么又是中国传统“法”的起源呢?礼,是也。

“礼”,最初指一种祭祀仪式。

“礼”自产生后,其内容随着社会的进展而不断扩大,人们长期生活中自但是然形成的风俗适应成为礼法的渊源,礼法在氏族社会后期及夏商西周时期已经具有了适应法的性质,夏商西周以后,在保留适应法性质的同时,礼法的许多内容转化为成文法中的条款。

春秋战国将礼法成文法化后,儒家即开始着手论述成文法化后的礼法礼义,并编撰成《礼记》,由此“礼”就成为儒家的要紧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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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该文章主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出现的理由以及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进行了阐述,同时对一些对中国法律儒家化产生巨大影响人物的法学观点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董仲舒朱熹法律思想发展
礼法融合即儒家法律文化与法家法律文化的融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同时它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主要线索。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我国传统上是农业立国,自然经济在其两千多年封建史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小农经济中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

从而养成了我们民族“敬天尊祖”重视血缘亲情,追求上下尊卑和谐有序的中和性格,而这种品格习惯的集中体现就是礼。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封建专制国家体现了一种家国一体的特性。

因此儒家所强调的礼的法律文化的普遍接受是不容置疑的。

在家国一体的封建国家中,家是主要的方面。

维系家的礼同样对维护国家秩序起着重大作用,,而维系国的法则在礼面前显得过于严苛,令人生畏。

于是采用法家法典形式而灌输以儒家礼的精神,成为封建宗法国家在法律文化建构中的必然选择。

陈顾远说过:“在中国法系的形成方面,如就其系统性之建立而言,可知有法家创造其体格,由儒家赋予以灵魂。

天人合一的哲学观是礼法融合的思想基础。

人性论的发展,以及从限制和规范君主行为的角度讲儒家文化优于法家法律文化。

二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东汉初立,吏治混乱,叔孙通制定礼义即礼器制度掀开了礼法融合大幕的开始,陆贾的“中和”之治说,贾谊以民为本重视礼治,礼法融合论以及“礼不及庶人,刑不上大夫。

”的法律不平等论,以及汉文帝刑制改革对礼法融合的推动。

汉代对礼法融合的推动其最终作用的是董仲舒,德主刑辅—董仲舒对礼法融合理论模式的初步建构。

董仲舒以深厚的春秋公羊为基础,综合儒家、阴阳家、法家等学派的观点理论,建构了儒家学说的新体系,即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

在体系中,天是万事万物的本源,他赋予了天的运行规律的伦理意义,从阴阳的运行及相互关系中,可以看出天的意志和德行是“仁”,天四时的运行体现了义,五行相生相继体现了孝,这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人伦规范找到基础,在他看来,人是天的映照,天道决定人道,人性也必决定于天道,天有阴阳人有善恶两面,于是提出了两重三品的人性论。

他将人性按其善质分为三个品级:圣人之性纯为善和仁;中民之性两具仁贪;斗篙之性只有贪念。

同时董仲舒提出了“四时赏罚”的为政思路。

最后,董仲舒的观点是,天喜欢的必定是具有“仁”、“爱”、“生”等特征的阳,而不是“恶”、“杀”、“戾”的阴。

通过这种方式,董仲舒最终想要表达的正是通过“天人感应”学说来对王权进行限制。

并且在从而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德刑关系的同时他提出规范礼仪教化,从而否定了秦朝的任刑。

而且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中“据法听讼”,“依法刑人”等原则也在后世立法体系中得到应用并且影响深远。

三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频繁的修律使儒家法治思想更急深入到刑法中去,也使得刑法的儒家化过程继续深入。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

这一时期的礼法结合的形成的封建法律的原则主要有,魏明帝时期的“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八议”源以《周礼》的八辟。

《晋律》“准五服制罪”,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服制不但确立的是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亲属相犯时确立刑罚轻重的依据。

依五服治罪成为封建法律的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君权和父权的十种犯罪行为列为“重罪十条”,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这十种罪名是:“一曰反逆(谋危社稷、企图推翻皇帝的统治),二曰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叛(叛国投敌),四曰降(投降敌人),五曰恶
逆(指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等谋害尊亲属的行为),六曰不道(指残忍酷毒,如杀非死罪家人、肢解人体等),七曰不敬(指对皇帝、家长的各种失礼行为),八曰不孝(指子女不善事父母的行为),九曰不义(指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十曰内乱(指家族内的犯奸行为)犯此十种大罪者,不在八议、赎刑之列,通常是极刑处死。


四法律儒家化的成型
唐朝统治者在目睹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上,统治上强调予民休憩,“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

据此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扰昏晓阳秋相而成者也”。

唐统治者更注重以儒家的礼教道德思想来教化人民的思想,将犯罪的苗头扼杀于思想的源头,以达到治久安,维护其世代统治的目的。

“一准乎礼”的原则,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

更以“三纲”之意按顺序,轻重制定了定罪量刑之标准。

将“十恶”修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调整“十恶”的次序,体现在量刑上的轻重,体现了“三纲”中轻重次序的精神体现,首先是维护君臣之纲的君权统治的犯罪,并予以最重的刑罚,其次告维护“父子之纲”的律例,现再次便是维护“夫妻之纲”的条文。

而在亲属关系的长幼尊卑,亲疏远近也左右其定罪量刑的标准。

可见唐代,礼学不仅成为其立法依据,更成为其定罪量刑的标准,除此以外还以礼注律,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做为指导,在刑罚方面体现出“用刑持平”和在律条上更追求简约的精神。

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其死刑条文只有111条,在封建法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较明、清也简要。

而即使是死刑,也为须三复奏甚至五复奏,皆因唐皇深明死者不可复生的道理,而其它刑罚也有严格规定,如流刑、徒刑均有最高刑期,不得无期服刑;而死刑只有绞、斩、而较其它任何封建王朝更为人道,而量刑幅度也比秦、汉、隋、明、清各律相对为轻。

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集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

”儒家思想法律化这一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原则和基本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确定“一准于礼”的标准后,古代中国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最终完成
五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当法律儒家化成型之后,对法律儒家化作出更大推动作用,就是理学大师朱熹,他的思想对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起着重大作用。

在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中,“理”是创造和主宰自然界、人类社会的最高精神主体,“理”在人类社会的体现就是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即“天理”,立法、司法当然必须以它为指导。

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间的德、礼、政、刑等措施、方法,其目的无非是根除人们的“人欲”,恢复“天理”,或日“存天理,灭人欲”。

这样,在“理”的理论外衣下面,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具备了更缜密、更系统和思辨的色彩,这样便完成了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不是简单地重复儒家的传统观念,而是进行了新的阐发。

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注意到“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第二,从运动的角度去研究“德”、“礼”、“政”、“刑”四者的外部关系,并把它们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

他认为,作为统治方法的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盖三纲五常,天理民之大节而治道之根本也,故圣人之治,为教之以明之,为之以弼之”。

这些思想对以后统治者法律制定起着重大的影响。

理学适应了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统一学术、统一思想、巩固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进而维护日渐腐朽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需要,因此才被统治阶级奉为教条,程朱理学被奉为正统哲学,这种思想倾向直接影响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思想领域达七百余。

六中国法律儒家化总结
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汉代时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春秋决狱,以经解律;魏晋之时是引礼入律,礼法结合;到唐时是礼法合一,刑律“一准乎礼”。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从此“法家披上了儒家的外衣,儒家也披上了法家的外衣”,当应用礼能维护统治者的利益时,那么统治者就推崇礼;当应用礼危害到统治者的利益时,统治者则避而不谈礼,直接应用法。

中国法律儒家化是在更好维护统治者的根本利益的过程中逐步成长的,也是儒法两家的“联姻”。

我们都知道中国一向以中庸为最美,法家是一端,儒家是另一端,法律儒家化则是两者到达平衡的过程,最终以中庸定型,中庸美再次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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