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摘要:从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状况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内、外部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存在制度的重新构建问题,但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为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必要进行不断的强化和改进。
本文在阐述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及其现状的基础上,重点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机制略作论述,以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监督一、职务犯罪侦查的内涵1、职务犯罪侦查的含义职务犯罪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1]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1)侦查方式“由人到事”。
职务犯罪案件往往嫌疑人明确,犯罪事实属性不清,或者是事实性质清楚,但是具体的犯罪数额、结果、危害程度不明确,所以这些需要认真调查,依法收集证据加以证明。
(2)案件线索难暴露。
首先,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高,关系网比较复杂,作案手段更为隐蔽;其次,这类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表现出来,不易被人察觉,群众对案件的举报、控告也缺乏积极性;再次,这类犯罪多数没有确定的被害人。
这一特点要求侦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去发现、揭露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
一是犯罪主体自身高文化素质决定了反侦查能力强;二是犯罪主体易利用职权、地位编织关系网、制造保护层;三是与其他参与人、利害关系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共同毁灭证据、转移赃款、逃跑等。
[2](4)言词证据突出,收集、固定证据难。
首先,这类案件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痕迹,主要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来证明,往往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其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时间间隔较大、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和被发现的时间间隔也较大,所以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较少,间接证据、传闻证据较多,时过境迁,证据很难被取得、固定。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新对策
职 务犯罪工作列 为检察机关 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 按 照“ 加大工作力度 . 提高执法水平 和办案质量 ” 的总体
21 0 0年第 3期( 司法实务版)总第 9 / 5期
要求 .把监所检 察部门办案 工作纳人 反贪污贿赂 、 反
理薄弱 、 有利可 图 、 易发生职务犯罪 的重点部位 、 重点 环节和重点对象 , 把职务犯罪 、 涉黑 涉毒犯罪 、 经济犯 罪的犯罪嫌疑人 、 留所 服刑犯作为监督重点 . 密切 关注
是领导重视不够 . 认识上存在误 区 二是案件线
索匮乏 . 线索来源渠道不畅。三是调查取 证难 , 案件查
证工作艰 巨 四是对案件查办工作指导不够有力 . 侦查
一
体化机制未落实 五是办案干扰制约因素多 。 案件查
处难度较大 六是监所检察人员 的现状不适应办案工 作的需要
甘 肃省 兰州市七 里河 区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3 00 70 5 ]
渎职侵权 工作 同研究 、 同部署 、 同检查 、 同考核 。想 办 法、 找对策 , 采取有 力措施 , 大: 作力 度 , 实推 进 加 r 扎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T作的开展 二是要充分
发挥上级 院监所 检察部 门查办案件 的领导组织作用 上级 院监所 检察部 门要 以身作则 .发 挥典型 示范作 用. 带头查 办发 生在刑罚执行和监 管活动 中有影 响的 职务犯罪大要案 件 要上下形 成合 力 . 积极查办职务 犯罪案件 。 尤其是对大案 、 案 、 要 窝案和 串案更要 作为 重 中之重 . 坚决查处 上级 院监所 检察部 门要对下 级 院办理 的职务犯 罪案件及时给予 指导和支持 . 充分运 用提办 、 领办 、 办 、 交 督办 、 中办等措施 , 集 对办案 阻力 大. 难度大 的案件 可以提到 上级 院办理 . 或集 中优 势 兵力 办案 : 对于在 当地办理 有难度 的案件 . 以指定 可 异地管辖 . 以排 除办案阻力 三是要 深化对监所检察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强化和制约
督力度 , 引起 人们对 司法 公正 的疑虑 。因此 , 探讨 和研 究检 察侦 查权 的强化和 控制 , 具有 追求 司法 公正 的重要 意义 。 二、 检察 机关职 务犯 罪侦 查权 的强 化配置 职 务犯罪 作 为困扰世 界各 国及地 区 的严 重 问题 , 复杂化 、 其
律 监 督权 。 次, 其 检察 机 关行使职 务 犯罪侦 查权 是 由检 察机 关国 质 上是对 检察机 关机 动侦 查权 的剥夺 。 笔者认 为 , 为保 障人 民检
分, 是对 违法 犯罪 的 国家工 作人 员进行 司法 弹劾 的一种方 式 , 我 国修改 的《 同 刑事 诉讼法 》 l 条 第 2 的规定 :对于 国家机 关 第 8 款 “ 时也 是实 现检察 机 关法律 监督 职能 的必然 要求 。 。 笔者 同意 后者 意见 。首 先职 务犯罪 侦 查权 是法律 监督 权 。
展 , 察机 关职 务犯 罪侦 查权成 为关 注热 点之一 。确 实, 检 作为拥 回避现 行检 察侦 查权存在 的配 置 不力 、 同体监 督 的问题 。 当前 检
有职 务犯罪 侦查 实施权 的法律监 督机关 , 如何解 决同体监 督可 能 察 机关侦 查权 中侦 查措 施和监督 制约机 制规 定的不足 , 既影 响侦 存在 的 问题 , 检察机 关应 否拥有侦 查权 , 如何拥 有侦 查权 , 应 直接 查权 的有 效行 使 , 也不利 于人权 保障 , 弱化 了检察 机关 的法 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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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机 关职 务犯罪侦 查权 的强化 和制 约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等 问题 , 必要 建 立 健 全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 制 、 内线 情报 网络 ” 制 、 有 “ 机 外部 调 查 取证 配合 机 制 、 工
作 保 密机 制 和 污点 证 人 制 度 , 完善 初 查程 序 的立 法 和 侦 查 强 制措 施 , 集 中线 索管 辖 权 和 侦 查 权 , 并
整 合侦 查 资 源 。要 加 强 省 级检 察 院对 基 层 检 察 院 的 指 导 和领 导 工作 , 实解 决 目前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切
自修正 《 刑事诉讼法》 以来 , 国在立法层面 和实践 层面先后 建立 了一 系列职务犯罪 侦查工 我
作机制 , 为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 的顺 利进行提供 了根本 性的制 度保障 。但是 , 者通过 对基层检 笔 察 院的调研 发现 . 目前 我 国职 务犯 罪侦查 工作 机制还存 在 不少 问题 , 引起 立法 、 应 司法 和学术 界 的重视 。 以芜湖市两级检察 院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情况 为视角 , 重从 加大办案力度 的角度 , 现 着
职 务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制 存 在 的问题 及对 策
— —
以基 层检 察 院职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为视 角
陈 广 计
( 湖 市 人 民检 察 院 ,安徽 芜 湖 2 1 0 ) 芜 4 0 0
摘 要 : 目前 我 国检 察 系统 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中存 在 着 案 件 线 索 来 源 渠道 不 宽 , 索及 侦 查 管理 线
初 查工作 “ 是处理 案件 线索 的一 项重 要措 施和 途径 , 既 也是 立案程 序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和环
浅析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偏低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偏低的成因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既有办案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客观因素的制约,本文试对影响自侦案件质量的原因和应对的方法作一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质量成因对策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
要切实履行好这项职责,确保公正执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质量,保证案件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了,否则就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办案实践中,常常暴露出办案质量不高的现象,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不诉率高、撤案率高、起诉率低。
本文试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体质量不高产生的原因和对策作一分析和探讨。
一、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1、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高。
侦破案件是侦查人员搜集固定证据,并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过程,办案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能力的欠缺,会导致案件在实体方面产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问题;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技巧能力的欠缺,会导致案件出现非法取证、程序违法的问题。
素质不高的案件承办人,不可能办出高质量的案件,所以说,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是决定职务犯罪案件质量最重要的因素。
2、办案人员的执法观念存在误区以及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缺位。
在大多数情况下,案件质量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因为办案人员本身不具备避免这些问题的业务素质,而是由于认识上出现了偏差。
有些办案人员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没有认识到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证人、涉案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查清犯罪事实、打击职务犯罪一样是自己的重要职责,反而认为作为检察干警,只要是为了查处犯罪,自己的那些“轻微”违法行为不能算作是问题,加上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的缺位,使得办案人员、办案单位在实施侦查行为时,常常出于赶进度、图方便、提速度等各种各样的原因,有意或无意的简化、省略或变相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导致了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机遇与挑战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摘要: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确立、证据种类的丰富、证明标准的修改、相关强制措施的强化以及律师会见权的扩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等,既给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良好机遇,也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实践运行面临不少挑战。
关键词:新刑诉法;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094-02新刑诉法通过确立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完善证据制度、强化强制措施运用、扩张辩护权、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使职务犯罪侦查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多重的严峻挑战。
为保障新刑诉法的全面准确实施,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加强上述方面的辩证研究。
一、新刑诉法实施后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一是技术侦查权的确立:为检察机关有力有效查办职务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手段支持。
一方面,由于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案件客观表现的隐蔽性,检察机关在查办该类案件的实践中,仅仅依赖常规侦查手段往往无法有效破获案,基于打击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借助一定的技术侦查措施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
另一方面,确立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技术侦查权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在要求。
根据《公约》规定,腐败案件查处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一定标准和要求,适时、适当运用窃听、监视以及使用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并且通过这些措施获取的证据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2]。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新刑诉法的第148条和152条,授权检察机关在查办重大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中,在履行严格审批手续后,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采取适当的技术侦查手段用于追捕嫌犯、获取证据等;而且规定通过此类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相关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这一规范从刑事立法视角确立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合法地位,确认了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证据的法律效力,并对技术侦查权的实践运用提出了严格的规制。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现实难题与破解
Le∞I syst em A ndSo ci et y 圈豳匿隧鍪i鍪竺塑墅!f叁塑!圭垒金话察讯羲职参量e罪修鸯投豫寮难题与碥解黄桂坤摘要为了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形势发展的需求,破解职务犯罪侦查权面临的难题,需要从立法、侦查手段、办案机制等多方面来优化完善,赋予检察机关相对完整并较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增加其技术含量,不断进行优化配置,才能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技术手段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l l-024-02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权,积极开展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越来越趋于专业化、高智商化、现代化,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已难以适应当前曰益繁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不断出现,许多原来由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
由于检察机关目前基本上没有技术侦查权,传统的侦查手段的落后严重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增加其技术含量。
而从职务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来看,贪污案件的数量相对减少,贿赂案件相对增多,职务犯罪案件的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采取相应技术侦查手段是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发现难、查处难的一个客观条件。
实践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情报信息收集相比较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都显得比较落后,自身情报获得渠道窄,发现线索的能力差,其后果是直接导致职务犯罪案源的匮乏,苦于“等米下锅”。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陷入困境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为了应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现实难题,打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新局面,研究职务犯罪侦查面临难题破解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面临的难题(一)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独立性不够检察机关是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机关,其独立性是确保打击腐败犯罪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
检察机关行使自侦权的现实难题及纾解
42 中舄禮备甞| ™E( '.HINESE PROCURATORS检察机关行使自侦权的现实难题及纾解$*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上海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文摘要: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保留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如何行使好法律保留的自侦权,是检察机关必 须面对的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面临自侦案件办案人才缺失与断层、外部配合机制中断等现实困境,并存在办 理自侦案件线索来源匮乏以及与监察机关管辖交叉重叠等问题。
要破解自侦权运行难题,就要优化自侦部门配 置,重构侦查一体化机制,完善线索收集与管理体系,加强与监察机关的沟通与协调。
关键词:职务犯罪自侦权监察侦查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权作出调 整,删去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 规定,保留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T.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保留的侦查权“覆盖了司法过程 中司法权力运用的主要领域和司法腐败的多发环节,同时所管辖的罪名和监委管辖的范围相互联系、形成 呼应,成为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全覆盖的积极配合和 必要补充”。
m因此,检察机关自侦权的行使应更具备 目的性、针对性和专业性。
但囿于改革后人、财、物 等方面衔接的问题,现阶段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 的行使尚存诸多困境。
一、改革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现状和困境侦查实务工作对实操性要求较高,具有侦查经验 的干部对于主持侦查T.作尤为重要。
而在监察体制改 革后,大批长期扎根侦查T作一线、富有侦查经验的 干部随之转隶监察机关,大幅削弱了检察机关的侦查 力量。
*(一)内部人才的缺失与断层并存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自侦案件的办理更具有案 情复杂、证据特殊、程序繁复、办理周期长等特点。
缺少自侦经验丰富的干部,侦查工作便如堕云雾,效 率低下,且没有方向。
同时,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没有 明确的被害人,也缺少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地点,证 据隐秘性强,且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其不 仅有着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大多数也具有较高的文 化水平。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 摘
要 】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监督存在着监督 法律规 范欠缺 、 查办案手段 原始落后 、 查人 员 侦 侦
素质不 高、 监督 效果不够理 想等 问题 。 强检察机 关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监督非常必要。 加 可通过 完善 法律制度 、 强 加
侦查队伍建设 、 改进 事后监督 、 完善人 民监督 员制度等途径加 强检察机 关对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 的监督 。
行法律监督”并专节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 , 侦查制度 ,但在仅有的 5 个法条 中根本没有提及 自侦案件 的监督问题 ,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对 自侦部 门的侦查 活 动进 行 侦查监 督 。现 行 职务
侦查与起诉 、 侦查与申诉控告相分离。 但在 自侦工
作 中有 的办案人员向侦查对象通风报信 、泄露案
益智能化 , 反侦查手段越来越高 明 , 因此 , 许多国
【 作者简介 】 民诚 (9 2 , , 黎 17一)男 广西南宁人 , 广西南 宁市兴宁 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法学学士 ; 郑秋卉 (9 4 , , 18一)女
福建福鼎人 , 海南大学法学 院 2 0 级诉讼法学硕士研 究生 , 08 研究方向 : 刑事诉讼法o r a i eJ u n l
F b2 0 e .01
S ra . 5 . e i lNo 1 0 No 2
总 第 10期 第 2期 5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⑨ 黎 民诚 郑秋卉 2 ,
(. 1 广西南宁市兴宁 区人 民检察 院 , 广西 南宁 5 0 1 ;. 3022 海南大学法学院 , 海南 海 口 5 00 ) 70 0
是 新律 师法 实施 后 的变化 。二是 少数 办案 人员 面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
我院查处的蛇口港某售票员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修改售票数据实行贪污;蛇口工业区某公司证券部主管王某某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则动用公司资金高价从庄家手中接货,从而接受庄家的巨额回扣。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3、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取证困难: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包括财务资料、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
然而,由于这些证据往往掌握在嫌疑人手中,他们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销毁、篡改证据,导致取证困难。
2. 法律适用问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对于同一犯罪行为,不同的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同的罪名。
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3. 办案周期长: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环节、多个方面,因此办案周期较长。
此外,由于涉及的证据较多,调查和审查工作也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这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处理效率低下,增加涉案人员的诉讼成本。
4. 协调配合问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协调配合。
然而,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利益诉求不同,协调配合可能会出现问题。
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查工作,甚至导致案件的处理出现偏差。
5.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职务犯罪往往是在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很难被发现和查处。
即使被发现,也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犯罪行为。
这增加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工作。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新挑战——谈刑诉法修订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侦 查 பைடு நூலகம்
关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主要 面临 以 畅。 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侦查离 不开有关机关的协助 , 没有有关部 第一 , 初查制度落后 。初查是 门的支持 、 配合, 职务犯罪侦查 将
【 中图分类号 : D F 8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 0 0 9 —1 4 1 6 ( 2 0 1 4 ) 0 1 — 5 0 — 0 2 【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1 2 — 2 0 【 作 者 简介 : 佟立群( 1 9 8 3 一) , 女( 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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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 立群
l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
— 耻 。 z 。 啊 E 。 z z 。 。 暮 z 。 n 。 。 唧 。 。 巴 。 叫 z c 皇
( 沈 阳市和 平 区人 民检察 院 , 辽宁 沈阳 1 1 0 0 0 5 )
族) , 辽 宁 北票人 , 沈 阳 市 和 平 区人 民检
职务犯罪 侦查的开端 ,是 必经程 寸步难行 。但是 , 我国法律虽然赋 序, 但却没被纳入刑诉法调整 的轨 予检察机关 以职务犯罪侦查权 , 却 道, 只靠最高检颁 布的《 人 民检察 没有赋 予其强制性权 力 以保证 侦 院直接受 理侦查案件初查 工作规 查权的正常行使 , 这就导致检察机 定( 试行) 》 ( 以下简称《 初查规定》 ) 关行使 职务犯罪侦查 权时处 于弱
查工作的影 响, 阐述 了司法实践 中存在的
初查制度 落后、 侦 查方式单 一、 侦 查协调
国有 的办案机制所 带来 的弊端与 证据形式 , 由“ 口供模式 ” 转为 “ 证 查 办职 务犯 罪 难 度 据模 式 ” 只能是 一纸 空话 。 不畅 、 人权保 障条款容 易被滥用等现 实问 缺 陷 日益 明显 , 不断加大 。在新法框架下 , 检察机 第 三 ,职务犯罪侦 查协调 不 题, 并提 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
如何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
如何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察权对其他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二是其他权力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
研究和创新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
而依法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建立和完善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就十分必要。
近十年来的检察改革实质上就是围绕这个方面展开的,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取得了明显的实效,特别是去年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自侦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和今年出台的两个规定,对自侦案件的关键环节和容易滥用权力的领域实行了更加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可以说,这些年来,检察机关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思路是清晰而坚定的,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是成效明显而富有创新的。
但是,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仍然存在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重案件监督,轻对案件承办人监督等缺陷。
在此,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办案实践,对检察机关建立、完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出一些具体设想:1 对受理线索和初查的监督具体而言,就是实现受理线索与初查相分离,这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约的重要一环,目的是实现受案环节与查案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
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统一受理举报和控告,集中行使举报线索管理职权的部门,除个别难以归口的初查疑难线索外,不应行使初查权。
举报中心要加强对举报、控告的受理、审查、分流和举报线索的跟踪管理监督,保证举报线索按性质及时转到相应的侦查部门。
线索初查应由检察长决定,但除特殊情况外,检察长一般不直接给办案人员批查线索,而应通过部门负责人逐层落实。
对举报中心分流到自侦部门的案件线索,自侦部门应及时初查,并将初查、立案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中心,反馈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成案的要说明情况,没有成案的要说明原因。
举报中心应对分流线索,尤其是重要线索跟踪监督,及时催办,并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人。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体制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文 ◎陈栩 武 原 军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工 作 体 制 是 查 明 职 务 犯 罪 事 实 的 制
查制度 , 因此 , 明显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依 据不 足 。二 是 初 查 手 段 有很 大 的局 限 性 。 据 《 事诉 讼 规 则 》 定 , 行 根 刑 规 现 的初 查 手段 不 得 对 被 查 对 象 采 取 强制 措 施 。 得 查 封 、 不
查 权 . 成 “ 头 侦查 ” 态 势 。 目前 这 种领 导 体 制 和 形 多 之 在 组织 机 构 设 置 下 .基层 检 察 机 关 的职 务 犯 罪 侦 查 权 缺
乏独 立性 、 一性 和权 威 性 。 统 二 、 善 我 国 基层 职 务 犯 罪 侦查 工 作 的 主 要措 施 完
1 务 犯 罪 案 件 线 索 来 源 渠 道 窄 . 息 资 源 共 享 . 职 信
性差 。
2案 件 属地 化 管 理 . . 侦查 机 构 抗 干 扰 能力 差 。检 察
机 关 在 人 、 、 受 制 于地 方 . 察 干 警 的 职 级 升 迁 等 财 物 检 政 治 、 济 、 利 待 遇 也 都 受制 于 地方 , 经 福 因此 , 案件 的侦
管理。举报 中心要重点做好受理举报 、 线索 网上登记 、
审查 分 流 、 踪 督 办 、 况 反 馈 等工 作 , 立 职务 犯 罪 跟 情 建 要案 线 索 分 级 备 案 的管理 制度 .实 行 重 大 线 索 上 管 一
21 0 1年第 9期同 法实务)总第 1 1期 / 3
级 制度 。对 于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 备 案 范 围来 讲 , 有 的 从 所 案 件 .不管 是 否 为 大 案 要 案 .都 应 向上 级 检 察 机 关 备 案 ; 备 案 内 容 来 讲 , 索 受 理 和 初 查 , 要 报 上 级 院 从 线 也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王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途径。
针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做法,结合我国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了应从立法层面上对职务犯罪措施进行完善补充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作者简介:王峰,河南省中共濮阳市委党校,法学硕士,讲师。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检察权的配置还不够完善,导致检察机关自身所能运用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与当前职务犯罪的发展形势极不适应。
虽然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内容作了部分修改,但这仍不能扭转目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困境,职务犯罪侦查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期不断适应检察机关的办案需求。
一、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概念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是指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各种调查活动而采取的各种措施,通常包括一般性侦查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侦查目的的根本途径和依据。
①所以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研究,对于检察机关能否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侦查职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其实可以称为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工作,而在检察机关则通称为线索管理工作。
所谓线索发现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检察机关难以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由于中国目前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尚处于起步阶段,群众被告知的往往仅仅是公务处理的结果,而履行公务的过程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说无疑是神秘和不可知的,人民群众对于履行职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无从发现,甚至是仅凭结果而臆断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那么这类的举报或控告中的有价值的信息量就很少,或者完全是失实的,所以仅通过公民的举报来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是不现实的。
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作者:袁博杨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5期关键词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职务犯罪作者简介:袁博,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博,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2.16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的规定。
同时,考虑到实践中由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更加便利,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可以行使侦查权,为其履行侦查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
我国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指全国各地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职权,是要司法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相关职权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践行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的。
如果司法人员本身就存在职务犯罪,那依法治国就从根本上受到了影响。
(一)利用职权,以案谋私司法干警利用手中职权捞取好处,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玩忽职守。
如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某派出所所长赵某某徇私枉法一案立案侦查,赵某某在办理一起寻新滋事案件过程中,接收他人请托,徇私情徇私利,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做出行政处罚,故意包庇使其未受刑事追诉。
从利益冲突角度分析犯罪的本质追求的是非法利益,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必然也存在着非法利益,这个利益可以是物质、也可以是某种社会关系。
(二)专业性强、隐蔽性强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主体,有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法院的审判人员,他们的工作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封闭性。
职务犯罪侦查权之监督制约机制-王孟康.doc
职务犯罪侦查权之监督制约机制/王孟康-不断改革和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也是外部因素要求检察机关从内因上解决自身问题的一个迫切需要。
如何保障检察机关的这一法定职权的合法运行,笔者认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并进行必要的完善。
本文拟就此作初步探讨。
一、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的必要性。
我国的侦查权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国家职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2款之规定,检察机关自己受理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具有受理必要性并经省级检察机关决定受理的犯罪案件。
从受理的案件特点来看,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所以笼统地称之为职务犯罪案件符合立法精神。
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也称自侦案件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权),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职权。
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于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职权之一。
从宏观的宪政角度看待,对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则会形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检察权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属权力,而职务犯罪侦查权又是检察权之下的子权力。
职务犯罪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是检察机关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强有力的手段。
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权在行使中因监督制约而导致侦查权独立性缺乏保障;因为侦查活动为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确定、充分的证据材料,从而为公诉、审判奠定基础。
侦查权的行使具有保守秘密的原则。
如果其他因素介入过多,将使侦查活动陷于被动,不利于侦破案件。
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权又因监督制约的缺失导致权力的滥用。
检察院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和做法
检察院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和做法概述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带来威胁。
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的重要力量,检察院在职务犯罪工作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本文将从经验和做法两个方面探讨检察院在处理职务犯罪方面的工作。
一、经验总结1.1加强预防与打击的结合在职务犯罪工作中,首要任务是加强预防工作。
只有有效地预防才能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行业内部,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与自律意识。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打击。
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对犯罪分子起到有效威慑作用,保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1.2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在处理职务犯罪时,检察院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
首先,要建立高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形成合力,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和审判质量。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做到科学决策、高效执行。
1.3优化办案手段和技术支持随着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复杂,对检察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我们要借助技术手段,加大对职务犯罪行为的监控和侦查工作。
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对嫌疑人的信息搜集和研判,提高侦查的准确度和效率。
此外,应加强对新兴职务犯罪形态的研究和预警,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应对新的挑战。
二、工作做法2.1严格依法履职检察院在职务犯罪的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依法履职。
除了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要积极参与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及时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依法审查案件,确保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同时,要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防止滥用职权等不正之风的产生。
2.2积极拓宽合作渠道职务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往往需要与多个相关部门进行合作。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检察院要积极拓宽合作渠道,与公安、法院、纪检等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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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十分薄弱,与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要求不相适应,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亟待完善。
完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意义在于,有效发挥工作机制监督职能,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对策
一、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较低
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当前我国侦查权配置的一种既存状态,同时也是历史发展自然沿续的一种结果。
勿容置疑,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不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有也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中国职务犯罪在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还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跨区域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的新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增强,职务犯罪人大多是高学历、高智商者,职务犯罪中智能化程度越来越强;二是窝案串案增多,如近几年来先后查出的多起官员腐败窝案串案,都较单一腐败官员的犯罪案件其侦查难度加大;三是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增强,就已经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来看,许多都是在涉嫌犯罪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被查处;四是职务犯罪同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相交织,甚至有些职务犯罪人本身就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五是职务犯罪的社会危
害性增强,个别腐败官员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抗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关系网和保护层而实施的阻碍侦查、对侦查活动施加压力等行为,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更多的是权力与权力的对抗。
检察机关在缺乏内部监督硬性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背离了检察机关的职能。
因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行决定立案、自行决定并采取侦查措施,自行起诉,这都不利于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的权力制衡原理,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
二、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对策
针对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所出现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
(一)健全对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外部监督
自我约束机制是否有效,效果如何,不仅取决于这种机制本身的构建是否合理科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取决于人们接受这种约束的自觉性程度。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自我约束机制本身的价值应予充分肯定,但其效果是有限的。
对于任何一种权力来说,防止权力滥用固然不能离开自觉自愿的自我约束,但却不能期望过高。
因此,在防止权力被滥用方面,外部制约更为重要。
为防止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滥用,我国法律也为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行使设计了直接和间接的外部制约机制。
除去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
监督之外,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外部制约机制主要由下列因素构成:依靠检察院、法院制约侦查权。
一是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第132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这表明了检察机关是内部上下级之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检察机关一体化决定了上级检察机关不仅指导下级检察机关的职
务犯罪侦查工作,而且也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行使监督职能。
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侦查违法行为时有权也有责任责令其立即纠正。
二是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的监督:刑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乃至生命,而追诉官员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后果,不利于维护社会利益,也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威信。
而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活动可以发现检察机关侦查权行使中的某些违法问题,如果这些违法行为影响到证据的合法性,法院有权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因为庭审由审判长指挥,审判长依照职权主动询问当事人,调查证据,不受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传唤的证人的限制。
调查证据的顺序、范围和方法,由审判长决定,双方只能将有关问题提交审判长去负责询问,这可以充分发挥法官的主动性和职权作用,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可以有效地避免在案件的枝节问题上纠缠,保证审判的客观、公正与效率。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内部强化
侦查权配置是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探讨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配置模式,不能脱离现行的司法制度。
现行刑事司法制度将
检察机关主要设计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司法制度中的重要角色也是法律监督机关,绝非是一个仅仅执行侦查行为的侦查机关。
因此,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的理想模式,应当是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日常工作,加强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程序启动决定权、侦查措施执行权等侦查权运行状态的监督,以保障公民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与侦查职务犯罪相适应的各种措施。
1、增加必要的侦查手段。
基于职务犯罪侦查的艰难性,大多国家赋予侦查机关以秘密侦查、技术侦查等权力,包括允许利用耳目进行跟踪监视、电子监控、监听通讯、开拆邮件等“监控型”侦查,以及对某些隐蔽性强而潜在的追究对象提供某种犯罪机会,随后加以拘捕的“诱导型”侦查,为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提供了手段上的保障。
我国由于长期以来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始终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地位。
为此,应在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使用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并对适用案件的范围、使用的程序、取得证据的效力以及诉讼后有关证据的处理做出详尽的规定。
另外,在法律授权的条件下,组建人员精干、装备精良、专业门类较全的技术队伍,为侦查办案提供技术服务,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在需要公安部门特别协助时,由技术部门负责技侦使用的审核、报批等事务,以减少下级院报批手续繁琐、费时长的弊端。
2、赋予强制措施的执行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
决定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但必须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这一规定有违侦查及时性原则,实践中也因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情况不熟,以致在人员交接中出现问题,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况,影响侦查的进行。
检察机关应有强制措施的执行权,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侦查工作本身的需要。
检察机关面对的是一些有着较强反侦能力的“强势群体”,需要侦查工作具有较强的机动性,以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变化。
如果不具有强制措施的执行权,经过复杂的手续再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往往会失去宝贵的时机,甚至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情况。
二是检察机关具备执行强制措施的条件。
各级检察院拥有司法警察、警车、警械等司法资源,足以确保强制措施的执行。
三是由检察机关执行效果更好。
检察机关在做出决定时已熟知犯罪嫌疑人的背景和特征,不但能准确、及时地完成任务,还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拘捕人员开展必要的教育,以扩大侦查的效果。
3、完善侦查情报信息工作。
为应对职务犯罪隐蔽化、技术化、智能化的特点,情报信息的作用日益显得重要,迫切需要建立先进技术支持的情报信息传送渠道。
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具有收集情报信息权力的基础上,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借鉴公安机关的成功做法,在省级检察院成立专业的情报队伍,培养“耳目”,专门负责职务犯罪情报的收集工作;二是会同检察机关内部的预防、控申、技术等部门,建立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网络,实现各职能部门对犯罪情报的资源共享;三是建立案件资料库、线索资料库和行贿人信息库,进一步开发线索资源,完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对
收集信息的特点、规律的研究,为侦查人员初查提供可行性咨询意见;四是与相关部门尽快实现信息联网,引入工商资料、人口信息、电信、银行、证券、存贷、房地产交易、机动车号牌、航空出票以及边境出入等信息资料查询渠道。
参考文献:
[1]叶林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构建和控制. 政治与法律.2005.
[2]陈健民.论人民检察院侦查权的性质[j].人民检察,1994,(6).
[3]姜南.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几点思考. 东方法眼网,2007.
[4]王江华,李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及监督制约机制.
[5]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2).检察侦查权刍议[n].检察日报,2001-11-22.
(作者通讯地址:德安县检察院,江西九江 33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