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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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大病险种介绍

新华保险大病险种介绍

新华保险大病险种介绍
新华保险的大病险种是一种专门针对严重疾病的保险产品。

该险种主要针对突发的、严重的疾病,如癌症、心脏病、肾脏病等,提供保险保障。

新华保险的大病险种具有以下特点:
1. 保额高:新华保险的大病险种通常具有较高的保额,能够覆盖较高的医疗费用,确保患者得到充分的治疗。

2. 赔付快:在确诊严重疾病后,新华保险会迅速进行赔付,以帮助患者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3. 灵活选择:新华保险的大病险种通常具有多种不同的保障计划,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障方案。

4. 终身保障:新华保险的大病险种提供终身保障,即保险期限为终身,一旦购买,可以一直享受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大病险种可能有不同的保障范围和保险条款,具体的保障内容可以咨询新华保险的销售人员或查看保险合同。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疾病还本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重大疾病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载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章重大疾病还本的范围及定义•••••••第四条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还本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罹患下列各种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第五条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还本,其定义如下:(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典型的胸痛症状;(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3)心肌酶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症;(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

其它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五)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 012000014)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在职人员人数应不少于三十人,且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全部投保。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至期满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内(含六十日)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事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期间;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保险

新化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997年12月修订)第一章合同构成第一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一)因意外伤害身故;(二)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被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五条对因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斗殴、醉酒;(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四)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或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的自杀;(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HIV);(八)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连续九十日以上(含九十日)。

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情事,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发生第(三)、(四)款的情事,本公司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100_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版)(2023年)条款

100_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版)(2023年)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2023〕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2023〕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其次条投保范围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安康并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商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头担当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商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商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可向本公司提出续保一年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付保险费后,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存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标准》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把握的进展性增长和集中,浸润和破坏四周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集中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安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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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宁还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4200000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与手术是指: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暴发性肝炎、严重烧伤、主动脉手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且未患本条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未实施本条所指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并继续对其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员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时年龄为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生效6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在保险期满后继续投保本保险,续保后将不再设60天的免责期。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可申请退还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投保范围 (1)第三条保险责任 (1)第四条责任免除 (2)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2)第六条保险期间 (2)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第八条续保 (2)第九条如实告知 (2)第十条身体检查 (3)第十一条受益人 (3)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3)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3)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3)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3)第十六条重要事项变更处理 (4)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4)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4)第十九条释义 (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加盖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正式在职员工及其身体健康的亲属(仅限其配偶及子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含三十日,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八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三十日限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人寿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险领域的一种重要保障方式,它是指被保险人在人生不同阶段,通过向保险公司缴付一定保费,以获得人身保险保障,并在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发生时得到保险金或其他形式的给付。

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则是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专门针对重大疾病风险的长期保障产品。

本文旨在对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和说明。

一、保险范围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含被保险人罹患的一系列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脑血管病、肝炎等。

具体的保险范围和责任限制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并以合同为准。

二、疾病诊断和理赔规定被保险人需在确诊后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和相关的医学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核实保险事故的发生和赔付的依据。

同时,被保险人需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理赔材料,并遵守保险公司对于理赔申请的规定和流程。

三、保险金额和赔付方式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付方式一般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商定并确定。

保险金额可以是一笔固定的金额,也可以是与被保险人的年收入、年支出等相关的金额。

赔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赔付或分期赔付。

一次性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确诊后一次性获得全部保险金;分期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确诊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逐步获得保险金。

四、保费支付和保险期限被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

保费支付方式一般有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选择。

保费支付时间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分期支付。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保障时间,一般可以选择终身保险或特定期限保险。

终身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终生享有保障,无论何时发生保险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金;特定期限保险则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期限内享受保险保障。

五、保险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保险责任限制是指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情况或保险事故的赔付限制。

常见的保险责任限制有等待期、有效期、免赔额等。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重大疾病时能够获得及时的经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18至60周岁的中国公民。

如需要扩展保险范围,请与保险公司协商。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最低保额为人民币50万元,最高保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五条本保险的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保费一次性缴清。

第六条被保险人不得对本保险的给付进行指定受益人,如有指定无效。

第七条本保险不设等待期。

第八条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失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责任。

第九条本保险保费未交清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责任,已交费将不予退还。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十条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被确诊为下列重大疾病时,给付保险金:(一)恶性肿瘤:指由恶性肿瘤组织和(或)恶性肿瘤细胞引起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恶性淋巴瘤等。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由急性冠状动脉闭塞导致的特定区域的心肌缺血、坏死引起的疾病。

(三)脑中风:指由急性脑血管疾病引起的局部或整个脑血液供应严重障碍或破裂而导致的脑功能紊乱。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被保险人因获得捐赠的实体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经过合理的医疗程序和术前准备后,完成外科手术或医疗治疗。

(五)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指被保险人因冠状动脉疾病而实施的心脏搭桥手术,须是依据科学医学手段经过的手术。

(六)大面积严重烧伤:指被保险人皮肤被火焰、热气、熔化的金属或其他化学物质直接灼伤并引起的疾病。

(七)慢性肾功能衰竭:指被保险人两肾功能持续下降至难以维持正常生命活动所需要的一定水平,须经透析或肾移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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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投保范围 (1)第三条保险责任 (1)第四条责任免除 (2)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2)第六条保险期间 (2)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第八条续保 (2)第九条如实告知 (2)第十条身体检查 (3)第十一条受益人 (3)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3)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3)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3)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3)第十六条重要事项变更处理 (4)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4)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4)第十九条释义 (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加盖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正式在职员工及其身体健康的亲属(仅限其配偶及子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含三十日,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八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三十日限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员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时年龄为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生效6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在保险期满后继续投保本保险,续保后将不再设60天的免责期。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可申请退还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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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6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合同解除、保险事故通知、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如实告知、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因保险责任条款所列各项责任终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1.3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性别、年龄、保险期间、交费方式及投保份数确定,且不超过本公司对本合同保险金额的限制。

2.2 保险责任开始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险合同一致,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根据保险期间不同,本合同分为A计划(期满型)和B计划(岁满型)。

A计划(期满型)的保险期间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

B计划(岁满型)的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日至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或7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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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4.1条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投保人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第 6 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4.3 保险金的申请4.4 保险金的给付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 限制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被保险人的变动5.5 地址变更 5.6 失踪处理 5.7 争议处理6.释义6.1 本公司公章 6.2 周岁1.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3.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6.3 现金价值 6.4 认可医院 6.5 专科医生6.6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6.7 意外伤害6.8 毒品 6.9 酒后驾驶 6.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1 无有效行驶证 6.12 机动车6.13 遗传性疾病 6.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6.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16 保单生效对应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保险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新华人寿健康无忧C5款重大疾病保险28页

新华人寿健康无忧C5款重大疾病保险28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饮食结构和生活 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这也给居民健康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慢性病患 病率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2亿 10秒 30秒 30秒
脂肪肝患者约2亿多人 平均每10秒就有一个人罹患癌症 平均每10秒就有一个人罹患糖尿病 平均每30秒,至少有一个人死于心脑血管疾病
回家后:收入中断、康复、营养
主险20万
真实的客户案例: 杨女士 罹患乳腺癌 水滴筹10月1日筹款目标8万 305次转发。205次求助捐款
金额9600元 11月15日二次筹款目标20万 98次捐款累计3207元
**客户刘先生,于2019.6.12购买健康无忧C3,10万保 额,10年交费,附加住院无忧和康健华贵B,首年保费 10455元。于2019.8.4确诊为肺癌,在山东肿瘤医院治 疗。 ✓2019.12月提交第一次理赔资料,住院花费28745.11 元,社保报销7254.11,新华理赔14882.78元。 ✓第二次住院总花费149748.25,社保报销51486.41, 新华理赔98261.79元 ✓第三次住院花费35691.03,社保报销20053.33元, 新华理赔15137.60元。 ✓第四次住院费用报销还在进行 ✓客户总花费214184.39,社保总报销78793.85元,新 华合计理赔128282.17元。
病种 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 终末期肾病 多个肢体缺失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
治疗费 12-50万 10-30万 10-40万 20-50万 20-30万 10万/年 10-40万 4-5万/年 5-25万 3-7万/年 3-5万/年 8-12万/年 20-40万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险的效力附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可附加于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含重大疾病定额给付责任的有效保险合同(不包括《防癌终身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在本附加险有效期内,主险合同终止或中止的,本附加险效力终止。

第二条被保险人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有效期内首次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本公司将视同其患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并按主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对于下列情形或因下列情形之一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生效前已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因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被隔离的,或因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而被隔离的;2、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确诊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3、主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4、主险合同失效的。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若主险合同在本附加险开始销售前已经生效的,在本公司发布有关公告后,本附加险保险期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具附加本附加险的通知函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开始销售后投保本公司认可的含重大疾病定额给付责任的保险的,本附加险在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后,与主险合同一同生效,保险期间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保险费本附加险保险费应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详见附表。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本特约的受益人为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有效期内首次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主险合同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本公司出具的附加本附加险的通知函或其他有效证明;3、保险费交费凭证;4、被保险人身份证明;5、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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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投保范围 (1)第三条保险责任 (1)第四条责任免除 (1)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2)第六条保险期间 (2)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第八条续保 (2)第九条如实告知 (2)第十条身体检查 (2)第十一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2)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3)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3)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3)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3)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3)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3)第十八条释义 (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凡一周岁(详见释义)以上(含一周岁)、至六十四周岁以下(含六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学习、工作或劳动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内(含六十日,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八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六十日限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利息),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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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投保范围 (1)第三条保险责任 (1)第四条责任免除 (2)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2)第六条保险期间 (2)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第八条续保 (2)第九条如实告知 (2)第十条身体检查 (3)第十一条受益人 (3)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3)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3)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3)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3)第十六条重要事项变更处理 (4)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4)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4)第十九条释义 (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加盖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正式在职员工及其身体健康的亲属(仅限其配偶及子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含三十日,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八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三十日限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六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或续保时一次缴清,缴费标准详见费率表。

第八条续保一、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将按照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收取保险费。

二、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适用。

第九条如实告知一、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对于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详见释义)。

第十条身体检查如本公司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

第十一条受益人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详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一、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一)保险单及投保人证明;(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三)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四)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变动一、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对该被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不变。

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的次日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生效日。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仍然适用本合同第三条有关三十日的规定。

二、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通知之日次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详见释义)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不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六条重要事项变更处理一、投保人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凭证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二、投保人发生单位更名、账户变更等重要事项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一、本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二)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十日内(含十日),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释义公章: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包括无机动车行驶证、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手续费:未满期保险费×25%。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保险期间-本合同已经过月数)÷保险期间,本合同已经过月数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如果被保险人为女性,则不包括此项);(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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