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全国十大调解案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居首

合集下载

朱宗发、江西铭辉城投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宗发、江西铭辉城投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宗发、江西铭辉城投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31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毅吴红龙刘卫平【审理法官】段毅吴红龙刘卫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宗发;江西铭辉城投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当事人】朱宗发江西铭辉城投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宗发【当事人-公司】江西铭辉城投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怡东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董笑彤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怡东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董笑彤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怡东董笑彤【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宗发;江西铭辉城投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于原、被告方约定的年薪工资6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劳动合同书》首部约定原告朱宗发应承担劳动服务期内中途离职的违约金400000元,由于双方并未就劳动服务期限作特别约定,约定违约金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劳动服务期的相关规定,且约定服务期违约金400000元明显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应属无效条款,用人单位就违法解除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金及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外,另行约定200000元的违法解除违约金虽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有违公平及对等原则,故原告朱宗发主张被告铭辉城投支付违法解除违约金2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朱。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客观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和举证质证,本案争议焦点为:1、铭辉城投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9000元?2、铭辉城投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20万元?3、铭辉城投是否应当补发年薪工资6万元、加班工资123914.18元、2020年元月欠发工资3712.73元及2019年1月、3月的克扣工资1375.91元?4、铭辉城投是否应该支付代通金9500元?5、铭辉城投是否应当支付朱宗发防暑降温费900元及罚款700元?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主要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再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双方所需承担的法律义务来进行调整。

!!09年十大证券民事法律事件 大唐电信投资者获赔

!!09年十大证券民事法律事件 大唐电信投资者获赔

“调查门”事件曝光,五粮液将面临的是一场来自全国各地股民的维权索赔行动。一旦此案正式被法院受理,其原告人数与索赔金额,将有可能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大案——东方电子(000682,股吧)案一争高下。继北京、上海股民欲状告其虚假陈述后,广州、深圳等地股民亦揭竿而起,掀起南方地区诉讼风暴。他们通过网络等渠道联络更多股民,甚至建立“五粮液受损股民维权QQ群”,欲团结更多股民集体状告五粮液。
09年十大证券民事法律事件 大唐电信投资者获赔
2009年12月26日17:02 来源: 手机免费访问: 好文我顶(0) 进入大唐电信(600198)股吧,查看大唐电信(600198)股票行情
第1页:律师团发起五粮液(000858,股吧)受损股民征集令 第2页:科龙电器案部分顺利调解 第3页:理财维权反被诉追债 第4页:航天通信案终立案 第5页:原始股诉讼遭遇“双不”尴尬
7 *ST九发案首度开庭
——首例进入破产程序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
2009年8月17日,33位投资者起诉*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当天庭审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了确认。目前,*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进程缓慢,除了已经立案的33名股民索赔尚无结果外,未立案的几十名股民起诉*ST九发的案件管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法院的明确答复。
4 部分大唐电信(600198,股吧)投资者获赔
——北京市法院第一次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2007年8月21日,大唐电信(600198,股吧)发布公告称,已收到证监会《预处罚告知书》。2008年5月26日,向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虚假陈述的信息发布以后,股价出现了异常波动,相关投资者为此受到损失,纷纷要求通过法律手段弥补损失。2008年6月,投资者徐先生等19人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值得一提的是,律师将诉状递交法院后,法院以多种理由一直没有给立案。经过6个月的漫长等待后,2008年12月22日,ST大唐虚假陈述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这也是北京市的法院第一次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案例研究——以杭萧钢构为例

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案例研究——以杭萧钢构为例


业经Βιβλιοθήκη 济与管理
21 0 0证
有效阶段 , 关财务预 测信息 编制 、 有 披露 的准则制度 尚未 系统地 建立 起来 , 加上 财 务预 测信 息 固有 的不确 定性 , 从而大 大增加 了上市公 司披 露财务预 测信息 的风险性 ( 尧 明 ,0 7 。 国对于 财务 预测信 息 的 蒋 20 ) 我 规 范( 主要针对盈 利预测信 息 ) 主要 散见于《 , 股票 发行 与交易管理 暂行条 例》 《 、 公开 发行股票公 司信 息披 露 的内容与格式 准则 》 《 、 招股 说 明 书 的 内容 与格 式 准则 》 《 、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其他 鉴 证 业 务准 则 第3 11 l
尽管 如此 , 当企业 无法 做 出相对 真实 的预测 、 务预 测信 息 涉及 到商 业 秘 密或 是 对企 业 不利 时 , 财 财务
预测 信息 的供 给方 即企业 管理 当局 就会有 操纵 财务 预测 的 可能 , 低 质 量 的财 务 预测 信 息甚 至 虚假 陈述 而
则 会 误 导 投 资 者 、 权 人 做 出错 误 决 策 , 产 生 不 良 经 济 后 果 。 外 , 债 并 另 由于 我 国 目前 的证 券 市 场 尚 处 于 弱 式
司 的 良好 形 象 获 得 间 接 经 济 效 益 。 外 , 务 预 测 信 息 的 披 露 有 利 于 上 市 公 司 引 入 战 略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此 财 者 , 善公 司的经 营和治 理 , 进 资本 市场 的公 平与 效率 , 现 资源 配置 的帕 累托增进 。 改 促 实
蒋 尧 明 ,谭 军
(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发展 研 究 中心 ,江 西 南 昌 3 0 1 ; 1 3 0 3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了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以下是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案例:闲散资金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村的邻居,由于一方突然有急需用钱的情况,向对方借款。

借贷双方并未签署借贷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

后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引发了纠纷。

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二案例:按揭买房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例中,一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经济情况的变化,无法按时还贷。

银行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买房人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认定买房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案例:民间借贷放高利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放贷人以高额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并将逾期利息做为罚息加以追讨。

借款人在一次还款迟延后,被放贷人起诉。

法院认定了放贷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金融管理法规,并判决减免违约金并要求放贷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案例:小额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后,一方利用自己的债权要求对方辞职,并向其讨还借款。

法院认定了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并判决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这些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展示了法院对于不同情形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的签署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

同时,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有效性、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此外,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引导广大民众更加规范和合法地进行借贷活动,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风险意识,并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减少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

2008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8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8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2.28•【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年2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翁钢粮各位代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人大、上级法院的领导、监督、指导下,在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以践行“三项承诺”为抓手,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有效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强化审判职能,服务发展大局市中级法院积极参与“平安杭州”、“法治杭州”建设,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18846件,同比上升3.1%;监督、指导基层法院办理各类案件79663件,同比上升3.5%。

全市法院受理、审结案件数量位居全省法院首位,其中民事和执行案件列全省第一,刑事和行政案件列全省第三。

全市法院在收案数持续上升情况下,实现了结案数上升、未结案数下降的良好局面。

(一)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审判从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同时注重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力维护杭州良好的治安形势。

市中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7件,判处被告人773名,同比分别上升5.1%和15.2%;审结二审刑事案件518件,同比上升4.6%。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依法惩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如审结杭州市环保系统腐败串案,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

周隆庆与淮安中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隆庆与淮安中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隆庆与淮安中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苏08民终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翟春花许银朋宋慧林【审理法官】翟春花许银朋宋慧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隆庆;淮安中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当事人】周隆庆淮安中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隆庆【当事人-公司】淮安中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运琰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运琰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运琰【代理律所】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隆庆【被告】淮安中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除上述2018年10月的工资数额外,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同意以一审法院认定的工作年限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0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1月5日,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发布。

本次评选的包括刑事、民事在内的十个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21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社会广泛关注、审判结果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公序良俗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件。

1. 阻挠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案2020年9月,合肥市绿园小区一业主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一楼业主认为,加装电梯影响房屋采光,且存在安全隐患,阻挠电梯施工。

多次调解后,住在3楼及以上业主将一楼业主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楼宇加装电梯事项已征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意见,获得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对加装电梯事项进行了公示及备案。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

2. 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谷某在超市购物时,口袋里放了两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超市店员将其拦下询问,谷某突然倒地猝死。

谷某家属起诉要求超市赔偿38万余元。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谷某家属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店员发现谷某不当行为后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行为具有正当性,且超市先后及时拨打了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称,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的栖息地。

该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该区域绿孔雀灭绝的可能。

该水电站配套工程将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绿孔雀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

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10•【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的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今天推出。

此次入选的十个商事案例,均为2020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

这十个案件分别为:吴声威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上诉人许勤勤、常州市通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洁茹与被上诉人青岛铸鑫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河南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江茂均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钟秀支行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宣春华与上诉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上诉人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海昌以及被上诉人庄敏、庄明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上诉人吴曼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丽水满贯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恒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悦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破产重整案,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岳典工贸有限公司、张金娥、郭中平、张家宏、张旗、张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这十个案件展示了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定分止争,惩戒威慑违法行为,保护债权人、投资人和企业的合法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等诸多领域所付出的努力,以及在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北京大学教授郭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圣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洁、北京大学教授蒋大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清华大学教授汤欣、清华大学副教授耿林应邀为上述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进行了精彩点评。

杭萧钢构事件反思

杭萧钢构事件反思

杭萧钢构事件反思作者:诸葛晓岚来源:《中外管理》2009年第07期牛市A股市场第一大案——杭萧钢构(股票代码:600477)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经历了“暂停受理”、“中止诉讼”等波折后,终于有了结果。

2009年5月13日,经法院调解,118位投资者将获得杭萧钢构一次性现金赔付400余万元。

两年来一波三折的杭萧钢构案终于尘埃落定。

而早在两年前,杭萧钢构已经被处以超过8000万的罚金。

中国的资本市场向来是个制造“神话”的地方。

1997年的琼民源如此,2001年的银广夏如此。

而在2007年,则非杭萧钢构莫属。

导致频繁出轨的直接原因,毫无疑问是利益驱动,但为何我们找不到一套合理的体制或者信仰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企业从哪里找到的可乘之机?成为一家坚守规矩的企业,对中国企业难道真的如此困难吗?案件回放:棋错哪招?杭萧钢构案,被称为全流通市场时代的第一要案。

事情的起因是杭萧钢构2007年年初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300多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

但杭萧钢构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同信息,并做出了误导性陈述,被不法分子找到了可乘之机——杭萧钢构管理层的一名离职高管开始大肆坐庄,获利超过8000万元!纵观整个事件,杭萧钢构董事会从开始时就棋差一着:2月12日,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企业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透露300多亿元的安哥拉项目,但紧接着2月中旬的股东大会上,杭萧钢构对外表示:“担心合同尚未有实质性的履行……公司存在不继续执行合同的可能”,因此没有将300亿合同的消息发布。

也许董事会本着的是对股东负责的心态,希望一切板上钉钉之后再对外发布,但这却给了消息灵通的前高管可乘之机。

殊不知,任何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对于“消息”的触觉神经,都是异常敏锐的!单就案件本身而言,杭萧钢构可能是最无辜的:自己没有从12个涨停板中得到一分钱的利益——更何况,在大合同的刺激下,企业在二级市场可能还会做得更好。

而此时反而还要向投资者支付一大笔的赔偿金。

高院最新发布“民告官”10大典型...

高院最新发布“民告官”10大典型...

高院最新发布“民告官”10大典型...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年度十大案例是从2021年全省法院审结的近4万件各类行政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

从裁判结果上来看,既有支持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的案例,也有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案例,还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例。

从行政执法领域或行政行为类型上看,不仅有征收补偿、违建查处、行政处罚等传统行政案件,也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审批、不履行行政协议等新类型行政争议。

目录案例一:张某诉某区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案案例二:孟某诉某区住建局、某区征收服务中心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案案例三:某醋业公司诉某市监局行政处罚案案例四:黄某某诉某市监局行政处罚案案例五:宗某某诉某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案例六:郭某诉某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案例七:倪某某诉某区政府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案案例八:上海某集团公司、江苏某实业公司、江苏某置业公司诉某开发区管委会、某区土储中心履行收回土地行政协议案案例九:顾某诉某市政府不履行危房解危职责案案例十:汪某与某区拆迁管理中心行政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案案例一张某诉某区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案【裁判要旨】无证房屋并非均是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享有信赖利益,执法机关以拆迁安置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侵犯了被拆迁人依法取得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02年,张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取得126.38平方米安置房,因拆迁人原因,张某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张某在取得拆迁人同意后,在安置房北侧扩建,将126.3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扩建到195平方米,同时在楼顶等处搭建彩钢瓦棚,扩建后房屋实际面积为445平方米。

某区执法局向区规划部门发函,函询445平方米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部门《复函》称,其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1、陈艳军等诉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初字第133号)【案情摘要】陈艳军等127人先后以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对股民形成误导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杭萧钢构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佣金和利息等损失。

2007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

杭州中院针对该案原告众多、利益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潜在当事人多,若处理不当,会影响到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特点,于受案之初便制定了对127件案件进行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

法院先后多次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释法明理,使杭萧钢构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有了正确的认识,只有诚恳调解、积极赔偿才能修复上市公司信誉。

使原告应充分认识股市投资行为本身存在的风险以及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逐步引导原告调整过高的诉讼期望值,接受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取得127位原告代理人律师的理解与支持。

最终,118件案件一次性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了82%的高比例现金赔偿。

随后,剩余9件案件也顺利调处。

【调解意义】本案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误导性陈述而引发,涉及受损股东众多,赔偿数额较大,且正值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资本市场震荡加剧之际。

杭州中院准确把握形势和案情,正确选择优先调解的审判方法,成功调解结案:一是实现了债权最大限度的保护。

100多位受损股民获得了高达82%比例的现金赔偿并已全部赔付到位,这是至今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受偿比例最高的案件,被媒体称为“史无前例”的高额赔偿。

二是充分发挥了调解一揽子化解全部纠纷的优势,杭州中院在受案之初便制定了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采取了求同存异、分类处理的审理方案,118件一次性调解解决,剩余9件也顺势处理。

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三步曲”来源:新华网高晓娟胡作华2007年05月18日 16时32分杭萧钢构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到上交所的谴责。

此事成为近期股市的热门话题。

口口声声称自己信息披露没有违规的杭萧钢构终于改口了。

近来这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致歉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并表态将“正确对待”,“认真总结”,“不断完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各项工作”。

尽管杭萧钢构“天价”合同事件的调查并未最终结束,杭萧钢构事件“有人涉嫌犯罪”会追究刑事责任。

杭萧钢构事件告诉人们,在股市加强监管的今天,信息怎么披露、什么时候披露、什么场合披露都有严格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管要管住自己的嘴。

不分场合,提前向上百人透露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认,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本社记者在调查时发现,杭萧钢构“订单利好”被公司董事长提前在内部泄露。

今年2月12日下午,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发表讲话提到:“07年对杭萧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150亿”。

据杭萧钢构内部人士介绍,参加那次表彰大会的除了公司领导和受表彰对象,还有公司中层干部,以及全国各地分公司的代表,总人数不下百人。

董事长在这样一个大会上发布“利好”信息,显然缺乏作为一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起码的谨慎作风。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单银木进行公开谴责时也认为,“没有按规定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令人惊讶的是,就在2月13日杭萧钢构股票出现连续两个涨停后,上交所询问公司有无经营异常情况,这家公司居然还称“没有异常情况”。

“这一事件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中国证监会认为,早在2月8日,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已就安哥拉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2月11日,公司开始布置设计部门进行工作,表明合同已难以保密,接着又出了2月12日的事情,但这家公司直到2月15日才第一次披露信息,显然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6•【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诚信是市场最宝贵的基石。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财务造假行为破坏了整个市场规则和诚信体系建设,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对财务造假违法犯罪案件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意在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有效遏制财务造假工作,不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行为惩治力度,坚守法治和诚信底线,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

人民法院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妥善审理,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

本次选取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

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二是惩首恶、打帮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

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以严惩。

同时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严重损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杭萧钢构案例分析_经济法案例

杭萧钢构案例分析_经济法案例

《证券法》第67条第二款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杭萧钢构事件
中国内幕交易第一案
罗伊君 吴一凡 李舒怡 杨静姝 金如彬

以小言大 杭萧钢构案件的脉络并不复杂,也不难理解。但是 它代表着证券市场上很普遍也很受重视(或者说越 来越受重视)的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由此 引发的内幕交易。
抛砖引玉 我们的案例展示是希望让大家对证券市场上的这类 现象不再陌生,帮助大家以后在经济方面的学习。 并提供它的法律分析方法,初步探究其背后的成因 以及解决方案,抛砖引玉。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 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67条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应该属于》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 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29•【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一、公募债券欺诈发行过程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未尽责履职应视情节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87名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1.案情简介487名债券投资者(原告)购买了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洋建设)发行在外的公司债券后,因五洋建设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遭受投资损失,起诉请求五洋建设等被告承担责任。

陈志樟系五洋建设董事长、控股股东,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邦证券)为债券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信会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国际)系债券发行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均确认募集说明书不会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经具体审查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的工作内容,各机构均存在不同程度未尽责履职的情形,遂判令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五洋建设对原告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就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本息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专家点评(李有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资本市场活力的源泉在于信息的驱动,真实、有效、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个别上市公司、公募债券发行人受利益驱动,做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

近年来,随着“强监管”的推进,人民法院也不断加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判能力,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虚假诉讼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信力,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对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审判指导、建立预警机制、强化部门协作等多种方式,刑民并进、多措并举、联合施治,重拳惩处各类虚假诉讼。

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

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使他人真实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

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辨识、防范和遏制,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倡导诚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一、针对重点领域,明确查处标准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出现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纠纷类型,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类型和其中发现的逃债手段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在“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

例如,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债务人因多笔债务即将到期,除了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试图达到转移责任财产的目的,进行“预防性”逃债。

2007证券十大案件

2007证券十大案件

伸张正义维护权益持续发展证券市场07年10大案件【2008-2-14 16:04:23】2007年,我国证券市场出现重大转折,指数攀升、交投活跃、信心高涨,证券市场的功能极大恢复,财富效应也逐步凸显。

在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动摇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基础的不法行为也有所抬头。

对此,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依法严厉、快速惩戒不法行为,并配合司法系统高效处置了一系列重大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彰显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今天,本报就有关机构和专家遴选的2007年证券市场十大案件进行选登,以显正气,以儆效尤。

⊙本报记者周?? 商文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案情:1994年初,东方电子原董事长隋元柏在东方电子定向募集期间,与当时负责股票发行的董事会秘书高峰密谋,指使财务处负责人注册成立一空壳公司――烟台振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累计购买本公司内部职工股1044万股。

后盗用他人名义,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44个个人股票账户,全部股票交由东方电子证券部掌管。

自1997年1月东方电子股票上市到2001年8月期间,隋元柏等人虚造公司业绩,相继抛售1044万原始股。

此外,隋元柏还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向高峰控制的69个个人账户累计投入6.8亿元,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炒作,将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虚增主营业务收入。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进驻东方电子进行调查。

经查验证实并经司法判定、司法审计、会计鉴定,东方电子于1997年至2001年共计虚增主营收入17.0475亿元。

随后,其股价一路狂跌,市值大幅缩水,中小股民损失惨重。

判决:2007年9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除不合格原告外,6921人全部接受了调解。

至此,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第一案”的“东方电子案”最终以股票赔偿、民事调解方式结案,全国6989名东方电子股民将可获4.42亿元的民事赔偿。

点评: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第一大案”的“东方电子案”,在原告人数、受案数量、涉及金额规模等诸多方面都堪称第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法公布全国十大调解案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居首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陈艳军1.陈艳军等诉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初字第133号】【案情摘要】陈艳军等127人先后以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对股民形成误导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杭萧钢构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佣金和利息等损失。

2007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

杭州中院针对该案原告众多、利益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潜在当事人多,若处理不当,会影响到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特点,于受案之初便制定了对127件案件进行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

法院先后多次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释法明理,使杭萧钢构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有了正确的认识,即只有诚恳调解、积极赔偿才能修复上市公司信誉。

使原告充分认识股市投资行为本身存在的风险以及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逐步引导原告调整过高的诉讼期望值,接受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取得127位原告代理人律师的理解与支持。

最终,118件案件一次性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了82%的高比例现金赔偿。

随后,剩余9件案件也顺利调处。

【调解意义】本案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误导性陈述而引发,涉及受损股东众多,赔偿数额较大,且正值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资本市场震荡加剧之际。

杭州中院准确把握形势和案情,正确选择优先调解的审判方法,成功调解结案:一是实现了债权最大限度的保护。

100多位受损股民获得了高达82%比例的现金赔偿并已全部赔付到位,这是至今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受偿比例最高的案件,被媒体称为“史无前例”的高额赔偿。

二是充分发挥了调解一揽子化解全部纠纷的优势。

杭州中院在受案之初便制定了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采取了求同存异、分类处理的审理方案,118件一次性调解解决,剩余9件也顺势处理。

三是坚持依法调解,注重释法解疑,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纷争。

法院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地解决纠纷,真正贯彻了依法调解原则。

四是实现了互利双赢的最佳办案效果,127件系列案件的妥善审结,依法维护了股民、上市公司以及公司新旧股东的利益,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厦门立德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江群如物权确权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969号】【案情摘要】立德置业与厦门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厦门电视博饼王大赛海选场地合作协议。

立德置业将主办方分给它的十个参加博饼王复赛的晋级名额以购物抽奖的方式派发给商场幸运顾客。

立德置业指派江群如等六名员工代替弃权客户参赛。

江群如在博饼大赛中博到状元,博到东风风神轿车一辆。

江群如受立德置业委托参加中秋博饼状元王中王大赛的决赛,又博到状元,博到别克新君威轿车一辆。

江群如个人向税务机关交纳了两轿车所得税60160元。

后立德置业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江群如博到的东风风神和别克新君威轿车属于公司财产。

本案被称为“厦门中秋博饼第一案”,涉及执行法律规定和尊重民俗习惯两方面的问题,乃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健康发展的问题,审判实践中无先例可循,法院如何处理,受到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

海沧法院选择调解处理本案,通过寻找“增量”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组织召开了“风俗习惯的法律适用及其规制”的司法论坛,邀请厦门地方民俗专家、市政协委员、法学教授、新闻媒体记者等参加,达成了全力保护博饼民俗文化、坚持依法办案与充分尊重传统民俗习惯相结合、尽力促成双方和解的共识;将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的过程以及专家意见向媒体全公开,加强媒体舆论的引导,为调解结案营造有利氛围。

经过法院努力,双方达成协议,立德置业将东风风神轿车奖励给江群如,并支付轿车的所得税税款,别克新君威轿车归立德置业所有。

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调解意义】本案是涉及民俗习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很大,法院审判压力很重。

该案成功调解,有三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妥善处理了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与民俗习惯的关系,既依法保护了当事人权利,也充分尊重了“博饼”民俗文化,充分证明了“调解是高质量审判”。

二是创新地采用增量调解方法,跳出解决当事人诉求之争的定势思维,为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出三个递进式解决方案,最终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与保护。

三是公开审判营造有利于调解结案的氛围,针对案件引发社会广泛议论和媒体高度关注的特殊情况,法院没有固守调解的保密性原则,而是通过公开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过程、加强与媒体协调沟通、公开司法论坛共识等措施,及时准确公布案件事实真相,澄清了不实报道,积极引导舆论,促使双方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最终握手言和。

3.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案情摘要】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股份公司)于1997年1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授权及颁证,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2日,专利号为ZL97248479.5。

2006年7月20日,正泰股份公司向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分公司)购买了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二盒,每盒十二只,销售金额为420元。

正泰股份公司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斯达分公司生产、销售的C65a、C65N、C65H、C65L、EA9AN等五个型号的产品已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施耐德公司以专利无效以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等理由提出了抗辩。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施耐德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施耐德公司、斯达分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决:施耐德公司、斯达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施耐德公司赔偿正泰股份公司损失334869872元;驳回正泰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施耐德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坚持调解优先,及时开展调解工作: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拟定了数种调解方案,从中选取了最优的全球和解方案,并确定了有关调解谈判的原则;针对该方案涉及双方当事人遍布全球的20多个诉讼纠纷及几万种的产品细目、争点繁多的特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各自成立了由技术、管理、法律人员组成的10人左右的谈判团队,常常夜以继日地组织当事人进行谈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问题,通过耐心细致调解,寻找利益契合点与共赢点,以达成共识。

通过近半个月的艰难谈判,双方当事人形成了初步的谈判项目意见书;针对双方当事人在一些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上仍未达成一致的现状,邀请正泰股份公司董事长、施耐德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亲自参与谈判,双方最终就全球和解协议及本案的处理达成了六点共识,为双方签署全球和解协议及本案的调解协议打好了基础;同时,将该庭审作为知识产权宣传周的重要活动内容之一,邀请法国驻华大使、欧盟驻华代表团等40多家境外驻华机构、境内外媒体参加旁听,强化司法公开的效果。

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了全球和解协议。

基于该和解协议,施耐德公司在尊重涉案第ZL97248479.5号专利基础上,同意向正泰股份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0万元,并主动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

双方达成的全球和解协议也正在履行中。

【调解意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全球和解协议,解决了长期的知识产权争议,创造了良性竞争、合作双赢的市场环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第一案,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评为“十佳案例”,并被编入《中国知识产权年鉴》、《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

本案调解结案的成功实践,有以下借鉴意义:一是实现了调解方法创新。

针对施耐德公司提出的中止诉讼的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慎重起见,决定不中止诉讼,但依法延长了本案二审审限,为开展下一阶段调解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时间;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积怨已久,诉讼纠纷遍布全球,以及双方在文化、法律观念上存在着巨大差别的情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拟定了数种解决方案,优中选优,最终确定全球和解方案;针对各方高度关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庭审过程,将该庭审作为知识产权宣传周的重要活动内容之一,邀请法国驻华大使、欧盟驻华代表团等40多家境外驻华机构、境内外媒体参加旁听,加强舆论导向引导,营造有利于调解的氛围;针对案情复杂、争点繁多,组织双方当事人各自成立谈判团队,展开逐项谈判;针对有争议的问题,求同存异,率先达成共识,对于一些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上的分歧,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高层会谈磋商,达成六点共识。

由于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双方当事人最终就本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达成全球和解协议。

本案所采用的富有特色的调解方法,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借鉴。

二是实现了双方当事人互利双赢。

2009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正泰股份公司涉案专利有效的行政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因此简单下判,而是选择调解作为结案的首选方式,力求案结事了人和。

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并达成全球和解协议,终结了双方在国际国内的恶性竞争,修复了双方关系,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有力证明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企业发展、实现互利双赢中的独特优势。

4.刘爱龙、唐生明等诉有騄(秦皇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214-220号】【案情摘要】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被告有騄公司分别与刘爱龙、唐生明等七原告签订了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后,七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但有騄公司因后续资金不足,拖欠工程款近两千余万元,工程施工就此停滞。

2010年,七原告遂起诉至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涉及标的额大、时间跨度长、利益牵涉面广、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大等特点,山海关法院院长亲自参加调解,制订周密调解工作方案,耐心地同七原告和被告进行深入沟通,不断消除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同时,法院还支持引进多家投资机构,通过将前期投入转股、吸引新资金注入等形式,缓解有騄公司的资金困难,案涉工程项目恢复施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