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110511)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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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中担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只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含义证明标准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明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
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
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德国科隆大学著名证据学家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尺度也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尺度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第三种观点: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四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
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证明标准不可能仅仅只是用言语做出精彩明晰的描述,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证明标准做出不同的理解,总体来看,证明标准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人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证明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从法官角度来讲,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说是证明标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三是从证明标准自身的性质来讲,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尺度。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十一章临时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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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起诉后,立即受理 了案件,并派审判员赶赴淀粉厂了解情况, 并询问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明亮。李承 认给淀粉厂停电是事实,但同时提出要求 李保伟立即交付1991年的承包费及其逾期 的利息。 [问题]:1.对于原告李保伟的诉讼请求, 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哪种诉讼制度? 2.受诉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应当怎么做?
[案情] 村民李保伟与村民委员会于1990年签订了承包 经营邯山淀粉厂的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按照合同的规定,每年年底,李保伟向村委会上 交承包费5000元。1991年12月9日,村长李明亮召 集村干部开会,以“淀粉厂逾期3天未交承包费” 为由,作出切断淀粉厂用电的决定。随后,李明 亮带领全体与会人员和4名电工来到淀粉厂,强行 摘走了变压器上的跌落开关。此时,淀粉厂的生 产车间有几万公斤玉米正在浸泡池中发酵,如果 断电势必造成玉米霉烂。承包人李保伟心急如焚, 于12月10日上午找到邯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 责令村委会立即恢复供电,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 失100产保全(第93条) 适用条件: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 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
区别 申请主体不同 由利害关系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
[案情] 2000年8月22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定了一份电 视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韩 国产 三星 6277彩色电 视机 1000台,每台价格 为 5600元人民币,总货款为560万元人民币。甲公司 应当在收到电视机后10日内向乙公司付清全部货 款。同年9月1日,乙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 地点、方式向甲公司交付了1000台彩电。9月8日, 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货款,剩余的货款未在合同 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经乙公司多次催要,甲公司 总以部分彩电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甲公司 在不付款的同时,正分别同丙公司、丁公司协商 彩电买卖事宜,准备将该1000台彩电倒卖给丙公 司和丁公司。 [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 才能保证自己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
《民事诉讼证明》PPT课件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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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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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 1.民事实体法事实 • 2.程序法事实 • 3.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和习惯 • 4.经验法则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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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须证明的事实
• 1.自认的事实。
• 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入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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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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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案件事 实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怠于履行这一责任,对当事人有利的案件事实不能为法院所认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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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责任概述
• (三)证明责任的作用 • 1.有利于法官及时裁判。 • 2.有利于调动诉讼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案例】原告主张对被告有10万元借款存在,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此10万元借款。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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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责任概述
• 按照行为证明责任,原告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被告向其借过 10万元的事实。诉讼中,倘若原告举出证人甲(本证),甲 证明其在原告家中亲眼看到原告将10万元交付被告的事实。 此际,被告觉得情势对己不利,于是举出证人乙(反证), 乙证明当时其偕同被告到某地办事,不可能在原告家中。此 际,法官最初相信原告证人证言的心证发生了动摇。原告见 此情形,又提出其他本证来证明借款事实。对此,被告也可 举出其他反证来推翻借款事实。
民事证明责任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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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民事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使自己的主张成立。
民事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其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胜败。
本文将从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民事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证明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 主观性:民事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证明责任,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2. 法律性:民事证明责任具有法律强制性,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证明责任。
3. 义务性:民事证明责任是当事人的一项义务,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
4. 不对称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并不对等,原告承担更多的证明责任。
三、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后果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胜诉或败诉:当事人未能承担证明责任,其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从而败诉;反之,当事人承担了证明责任,其主张可能得到支持,从而胜诉。
2. 损害赔偿:当事人因未能承担证明责任而败诉,可能需要承担对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案件延期或终止: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未能承担证明责任,可能导致案件延期或终止。
4. 法律责任:当事人故意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民事证明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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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结果可能包括对证据的采纳或不采纳,以及在必要时对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作出进一步调查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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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 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实物证据
以物品的客观状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如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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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程序
举证程序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和被告在民 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举证责 任。原告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 主张,而被告则需提供反驳证据
证明标准的分类
绝对确定标准
指待证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确信程 度,即待证事实在证据上已达到百分之百的可靠性和准确 性。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指待证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即对待证事实的认定在证据上已达到内心确信无疑的程 度。
高度盖然性标准
指待证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即根据事 物发展的高度概率和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待证事实的 认定在证据上已达到相对合理的程度。
民事诉讼证明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 出裁决的基础。
民事诉讼证明的种类
直接证据
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合同、收据等书面证据。
间接证据
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 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推 导出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人证 、物证等。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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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方法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 同、遗嘱、发票等书面材料。
间接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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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瑞达e学本讲概要OUTLINE⼀证明责任的理解⼆证明责任的分配三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从⼀个真实案例讲起【天津“彭宇案”之许云鹤案】2009年10⽉21⽇上午,许云鹤驾车⾏驶时看见王秀芝⽼太跨越路中⼼的隔离栏,后王⽼太倒地受伤,许云鹤下车扶起王⽼太并对其进⾏了简单包扎。
王秀芝随即打电话给家⼈,声称其被许云鹤撞倒,许云鹤则坚称⾃⼰并未撞到王秀芝。
2010年12⽉15⽇,王秀芝将许云鹤告上法庭,庭审中原被告双⽅主要围绕是否相撞的事实展开激烈辩论。
⼀审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客车与王⽼太⾝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客车与王⽼太没有接触。
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5⽶,在此短距离内作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问题:本案审理是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不符合,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证明责任的理解证明责任的直接法源:《民诉法解释》第90条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诉法解释》第90条实际规定了两种责任形态:1.⾏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提出证据的责任):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在作出判决前,当事⼈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的后果。
证明责任的理解要点3.后果:责任主体主张的事实被认定不能成⽴2.前提:待证事实真伪不明4.主体:同⼀事实,始终由⼀⽅对象:案件事实当事⼈负担证明1.责任5.性质:法律拟制或假定证明责任的运⾏逻辑及原理图证明为伪证明为真-100%-85%0%85%100%真伪不明【真题训练】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B.对案件中的同⼀事实,只有⼀⽅当事⼈负有证明责任C.当事⼈对其主张的某⼀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互相转移【模拟题训练】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理解,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A.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中,由原告负担证明责任B.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主张未曾向原告借款,则由原告就曾向被告借款事实负担证明责任,被告就未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负担证明责任C.依据证明责任认定的事实并⾮必然为真实事实D.证明责任的结果在每⼀个民事案件都必然会实际发⽣⼆、证明责任的分配(考试核⼼)全部分配规则:⼀般规则+特殊规则(部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部分侵权纠纷)+兜底规则1.⼀般规则:《民诉法解释》第91条??:(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应当对产⽣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文字版全文)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文字版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ee5bedc1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8b.png)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文字版全文)第一章证明标准1.【证据裁判主义】证据新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2.【证据裁判之自由心证】证据新规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证明标准之高度可能性】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4.【证明标准之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新规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5.【程序事实认定可能性较大】证据新规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6.【反驳证明达到事实真伪不明即可】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7.【证明标准之从另有规定】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证据种类8.【证据种类】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国开《民事诉讼法学》课后自测参考答案(第十一章—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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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课后自测参考答案(第十一章—第二十章)第十一章诉权与诉1.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属于()A. 反诉B. 给付之诉C. 变更之诉D. 确认之诉2.王明将房子租给刘壮居住,月租金1200 元。
现王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 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壮给付6000 元房租。
现间,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A. 王明要求刘壮支付的6000 元租金B. 王明、刘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C. 王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明与刘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D. 王明租给刘壮的房子和刘壮欠王明的6000 元钱第十二章普通程序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正确的是()A.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予受理B. 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D. 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A. 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B. 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C. 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D. 在立案之日起,一年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3.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A. 可以受理B. 不予受理C. 应予受理D. 驳回起诉4.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
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
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B. 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C. 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D. 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5.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某法院对自己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审时,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B. 戊诉己借款纠纷案,己在庭审中对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反请求,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C. 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乙提出反诉后,甲自觉理亏而撤回了本诉,法院则应当将反诉终结审理D. 丙诉丁交付货物,丁聘请了律师,并出具了仅写明“全权委托”字样的授权委托书,庭审中丁的律师可以代替丁提出反诉二、多选题6.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案由B. 证据和证据来源C. 诉讼请求D.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的有()A. 甲公司诉乙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一书证发生争议,要求进行笔迹鉴定B. 甲公司诉乙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负责人与审判长是好朋友,遂提出回避申请C. 甲诉乙要求给付赡养费,在开庭审理当天甲因航班临时取消不能出庭D. 甲诉乙要求给付赡养费,在开庭审理当天乙因觉得理亏未敢出庭8.关于普通程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B. 其它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C.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D. 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应当适用的审理程序第十三章法院调解一、单选题(本题共 4 道小题,每道10 分)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
民诉法简答题
![民诉法简答题](https://img.taocdn.com/s3/m/47b4adde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27.png)
1.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法院进行裁判的标准,是一种法院审判权的约束机制,在民事诉讼证明中尤为重要。
答题要点:我国民事诉讼中有三类证明标准,作答时需分点作答,适用情形需准确罗列。
相关法条:《民诉法解释》第108、109条.2.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是学习民事诉讼学科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答题要点:(1)题目将分配规则限定于“我国”,故不需要对理论上存在的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诸多学说进行阐释;(2)教材中将证明责任的分配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考生可参照作答。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诉法解释》第90、91条。
3.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包括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学习过程中易混淆的一项基本制度。
答题要点:(1)注意仅限于当事人申请再审;(2)准确罗列判断生效判决、裁定、判决书存在错误的十一类事由。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民诉法解释》第390条、391条等。
4.简述第二审程序的性质及我国审级制度的特点。
答题要点:(1)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一审是初审,二审是终审;(2)对二审性质的认识主要包括续审主义、复审主义等,考生在作答时需区分清楚。
5.简述无需证明的事实。
答题要点:(1)无需证明的事实从学理上划分包括: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四大类,答题时易遗漏;(2)虽然根据现有的法条(《证据规定》第10条)也能罗列出无需证明事实,但这还不足以拿满分,对于每一项免证事实还需做简要的说明和解释。
6.执行根据的构成要件定义:有权机构依法作出的、载明含有一定给付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特征:(1)是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2)给付内容明确、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构成要件:(1)必须是特定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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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民亊诉讼证明责仸不证明标准现在法学教育、法学讲座也有点忒民心癿味道,一出来就是“组吅”、“偶像”。
关二介绍,实际上我有一级诙谐版、事级诙谐版。
一级诙谐版是返样癿:第一次下乡是在 1970 年,第事次下乡是在 1972 年,高中、刜中速成两年半,没有学过刜中凼数,但学过了大学癿微积分,没有经过副教授,直掍仍讲师破格刡教授,因为丌符吅破格副教授癿条件。
真癿是返样癿,中国癿亊情径奇怪癿,当时破格副教授,年龄必须在 35 岁以下,我是 35 岁超一个月,丌符吅副教授癿条件,叧能申报教授。
第一次非常想破格,删人没有同意,第事次丌想当教授,删人说“你丌当丌行”,因为那时我已经在大胆学外语了,“机票我们给你乣好,你回来补一个答辩,你要做教授”。
我说“算了吧,我就做副教授算了”,删人说“丌行,我们现在都已经决定了,你必须申报教授”。
所以,有癿亊情丌是我们所想象癿返样,想得刡癿东西往往是得丌刡癿,丌想得刡癿东西有时候真癿会送上门来。
我癿简历告诉我,一定要有运气,没有运气肯定丌行,但是运气往往是限量癿,你有几次运气了,以后可能运气就没有了。
比如“首届十大青年杰出法学家”我超一个月零 13 天,第事次联名改为“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再超 1 个月零 13天。
以后就基本上没有运气了,因为最大癿两个运气已经用完了,一个运气是仍证券公司一走股票挃数就仍 13000 点一直跌刡现在癿 5000 点,返个运气就用了一大半了;第事个运气是一刡清华高校教师癿徃遇直升,刡现在据说高校教师已经是高收入阶层。
返两个运气用完了以后再也没有什举运气了,叧能够凢自己癿实力和打拼才能够打下来。
(一)为什举要讲证明责仸问题我今天要讲癿题目是“证明责仸不证明标准”,可能在证明标准返一块儿时间丌太够,返两个问题是相关癿,也均是十分复杂癿问题。
为什举要讲证明责仸问题?因为在民亊诉讼法学界能够称乀为猜想级癿首选是证明责仸,我们一般叨做丼证责仸。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诉讼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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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 产生行为责任和产生结果责任的法律根
据不同 诉讼过程中能否发生责任转移不同 两种责任存在的时间不同 能否由律师和法院协助实行不同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主要功能:
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为法院作出实体 裁判提供指引和准据。这是核心功能。
高等教育出版社37收集证据是当亊人诉讼代理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一般情形当亊人自己收集戒代理人收集特殊情形请求法院收集当亊人诉讼代理人丌得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觃定的斱法收集证据高等教育出版社38高等教育出版社39二证据的保全证据保全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戒今后难以叏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亊人的申请戒者依职权采叏一定措斲对证据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问:本案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及其外延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纠纷 事实。主要包括:
实体法事实 。具体分为:权利发生事实;权 利妨害事实 ;权利消灭事实 ;权利受制事 实。
重要的程序法事实 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以及习惯 经验法则
二、免予证明的事项
在诉讼中,有一些事实可以不经过证明而 加以确立。免证事实包括:
问:对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不当得利的事实,应 当如何进行证明?在证明中涉及哪些原则?
一、证明的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 (二)自由证明和规范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三)当事人自治原则 (四)遵循自然法则、逻辑法则和经验法
则的原则
二、证明的方法
证明的方法是指证明主体利用证据对争议的 案件事实进行论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论辩 并且说服裁判者做出对己方有利认定所使用 的各种方法。
所有程序上许可的证明手段已经穷尽,法官仍 不能获得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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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1-04-09•执行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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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提供证据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要求:(若干规定第10条至14 条) (二)当事人提供证据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 二、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 (一)举证时限(若干规定第33条至35条、41至46条) (二)证据交换(若干规定第37条至40条) 三、质证 (一)质证的概述 (二)质证的顺序 (三)质证中应注意问题 不公开质证的证据(第48条);证人的资格(第53 条);证人的出庭义务(第55条);确有困难不能出 庭的证人(第56条);证人表达与意见证据(第57 条);鉴定人出庭义务(第59条);专家辅助人制度 (第61条)。
所谓程序法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诉讼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程序法事实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 张后,才需要证明的,另一种是不需当事人主张,法 院应主动予以查明的, 程序法事实也可以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 实三个层次。
1.诉讼上的自认概念(若干规定第8条) 2.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概念)
法律效果(R)
法 律 的 适 用
定义
涵摄 案例事实 (S)
定义
涵摄
定义
具体化
涵摄
结论(肯定)结论(肯定) 结论(肯定) 一定金额的赔偿
所谓实体法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或消灭的事实。其主要包括:(1)产生权利或法律关 系的事实,(2)变更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3) 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4)妨碍权利或法律关 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实体法律事实是民事诉讼主要证明对象(证明责任与 证明标准问题也是围绕实体法事实展开的)其可以分 为三个层次: 1.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是指由民事实体法规 范规定的作为形成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基本要素的 事实。 2.间接事实。指用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 3.辅助事实。指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事实。
第十章 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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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完全的自认与附加限制的自认。这是以当事人的自认是否附加有限制为标准进行的分 类。
• (2)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这是根据当事人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标准进行的分 类。
• (3)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根据作出自认的主体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当事人自 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
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 3.证明方法。证明方法又称为证明手段,是指用什么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 • 4.证明责任。当事人负有责任提供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并且在经过一
定的证明活动后,如果该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时,则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即证明责任问题。 • 5.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 6.证明程序。证明程序又可称为证明的环节、证明的阶段,是指运用证据完成证明 活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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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明标准
•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根据《民诉解释》第109条的规定,一些特殊的待证事实,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 准。
•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待证事实主要分为两类: • (1)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的事实。 • (2)口头遗嘱或者赠与的事实。
• (三)其他证明标准
• (四)推定的事实 • 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中所推断出的另 一事实。
• (五)预决的事实 • 预决的事实,是指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或者已为仲 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六)公证证明的事实 • 公证证明的事实,是指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4. 法院在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
• 二、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关系
• (一)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联系
第9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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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一、单项选择题1、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如何处理?()A、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B、让陈述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继续举证C、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做出正面回答D、由人民法院负责继续调查取证答案:A2、王权为了在诉讼中取得优势地位,在一审中不出示自己具有的有力证据,而在二审中出示。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王权提供的是新证据,且一旦采纳本案就要发回重审或改判。
但是王权所出示的新证据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且不具有提出不能地客观原因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不采纳该证据,维持一审判决。
B、不采纳该证据,由人民法院继续调查取证,再行审理C、采纳该证据,裁定院审判决是错误的,发回重审或改判D、采纳该证据,发回重审或改判,但原审判决不属于错误案件答案:D3、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期限有争议的是()A、由被告负举证责任B、由原告负举证责任C、由法院调查确定D、由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公正判定答案:A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证据交换的程序,请问下列有关证据交换的叙述中哪个是正确的?()A、证据交换的时间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不得私下商定B、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三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C、证据交换,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D、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庭审时再提出答案:C5、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
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
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
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8.3.33)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B、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C、根据“举证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D、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答案:A6、甲某以乙某亲笔写的借款6000元的借条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某归还所借的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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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法系国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
标准
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 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 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真 实的程度
三、法律真实观念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 准
法律真实观与客观真实观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3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 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明确了“法律 真实”的证明要求。
1、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2、当事人主张和争议的事实。
(三)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
1、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 范围,促使其集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 证据准备; 2、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 据以及进行质证的范围; 3、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 查核实证据。
第三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概说
(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 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 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的分配:
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 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 行划分。
2、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的条件:申请调查收集的是当事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下列证据之一(《规定》17条): (2)申请的方式(《规定》18条) (3)申请的时间《规定》19条) 不得迟于 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第五节 证据的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事实 (二)外国法、地方性法规 (三)经验法则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据规定》第9条)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推定的事实(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 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七)自认的事实(《证据规定》第8条)
(二)证据保全的程序规则:
(见证据规定23—24条)
(三)关于诉前证据保全(见23条第3款)参 考最高院司法解释 参见《商标法》第58条的规定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规定》的5、6条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 1、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 见《证据规定》第4条 2、司法者公平裁量《证据规定》第7条)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3条:“人民法
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 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 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 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64条2款: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 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概念: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
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 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条件:
1、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 律关系有关; 2、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者以 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3、待保全的证据还没有提交到法院,或当事 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 4、证据保全主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 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5、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证据保全申请提供 担保。
(三)其他学说(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
三、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
(一)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理论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同时考虑了 某些具体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谁主张,谁举证”,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 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
四、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 差异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 优势)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应当是达到一种确然的证明程度,一般要求为 证明需达到一种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者能够排 除一切合理怀疑
第五节
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证据调 查
一、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
第四节
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概说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要达到 的证明程度。
二、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简述
(一)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 标准
当某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 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 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或者说负有法定 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 可能性较其不存在更大时,那么,此项事 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 诉讼证明概述 第二节 证明对象 第三节 证明责任 第四节 证明标准 第五节 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证据调查 和证据保全 第六节 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
诉讼证明概述
见教材第196—199页
第二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概说
(一)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 案件事实
(二)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15条:只有在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时,法院才可 以主动收集证据。其情形有:一是涉及 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 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 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在其 他情形下,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能 调查证据。
二、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
Βιβλιοθήκη (一)待证事实分类说 消极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消极事实和积极事实,主张积 极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 外界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主张外 界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
(二)法律要件分类说
法律事实 根据实体法的规定 实 证明责任的分配 法律要件事
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 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 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 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