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自2018年11月23日起施行)
2021年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真题(考生回忆版)(文末含答案解析)
![2021年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真题(考生回忆版)(文末含答案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44497799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c5.png)
2021年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真题试卷(考生回忆版)(文末含答案解析)第1题单选题(每题0.5分,共40题,共20分)下列每小题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某注册会计师在首次公开发行审计业务中拟向银行函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采用纸质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章B.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或交付该注册会计师C.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询证函不符合规定拒绝回函,应当立即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及该注册会计师,以保证回函效率D.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拒绝该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提供资金池等创新业务相关信息的要求2.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下列关于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A.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B.原则上不得少于4年C.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D.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3.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必须涵盖的内容不包括()。
A.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B.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况C.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D.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4.以下税种产生的税收收入,全部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是()。
A.企业所得税B.消费税C.车船税D.印花税E.个人所得税5.某公司的可转换债券,面值为100元,转换价格为50元,当前市场价格为90元,其标的股票当前的市场价格为60元,该债券转换平价是()。
A.30元B.90元C.100元D.60元E.45元6.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B.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C.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D、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7.下列审计程序中,与查找隐瞒销售收入最不相关的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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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篇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华(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002184海得控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002184海得控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5126efb10a6f524cdbf85de.png)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环境信息的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环境信息的披露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df08267ffab069dc502201ee.png)
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倡导各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可持续发展及科学发展观,促进公司在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
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
二、公司应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
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三、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四、公司可以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真正价值。
五、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但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一)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对员工健康及安全的保护、对所在社区的保护及支持、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等;(二)公司在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防止并减少污染环境、如何保护水资源及能源、如何保证所在区域的适合居住性、以及如何保护并提高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等;(三)公司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通过其产品及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如何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机会及未来发展、如何为其股东带来给高的经济回报等。
【全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全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0ff678dc04a1b0717fd5dd38.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 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https://img.taocdn.com/s3/m/63eb1c01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73.png)
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1.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南的要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2.上市公司需要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配发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与发布1.上市公司通过系统“信息披露—公告提交”栏目提交公告及相关文件、通过“信息披露—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非公告上网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公告时,需要勾选或填写披露时段、拟披露日期、拟披露媒体、公告编号、拟披露公告的类别与标题、相关报备文件的类型与标题等要素。
非公告上网参照直通业务办理。
2.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时间提交信息披露文件:(1)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2)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7:30-12:30);(3)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7:30-19:00)、非直通公告(7:30-17:00);(4)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3.上市公司提交的公告需有公告编号,编号格式为20XX-NNN,其中20XX为披露日期的年份,NNN为当年公告的序列号。
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公告无需编号。
4.公告标题与上网附件标题需与文件内容标题一致,该标题直接用作上网标题,同时公告、上网附件及备查文件的标题需与文件内容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311a0c8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49.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上证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17〕24号各上市公司:近期,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根据该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公司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本所对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按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四、《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疑问的,请以书面形式咨询本所。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b7ba35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6b.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4.04•【文号】上证上字[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上证上字〔2007〕59号)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监管规定
![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监管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8499c0d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b1.png)
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监管规定一、引言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这在上市公司中经常发生。
而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与监管规定,对于保障市场公平、有效运行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监管规定进行探讨。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信息披露能够让投资者了解到股权转让的相关情况,包括转让价格、转让方案、交易对方等,有助于他们做出理性投资决策。
同时,信息披露还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信息披露的主体与内容1. 主体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主体包括发起人、受让人、证券交易所等。
发起人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主动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及时公开转让意向及相关信息;受让人也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如公开受让股权的目的、来源等。
证券交易所作为信息披露的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与管理。
2. 内容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转让方案:包括转让价格、转让对象、转让方式、转让的股份比例等;(2) 受让人情况:公开受让人的身份、资质、实力等信息,以提供投资参考;(3) 股权转让的目的:公开转让方及受让方进行此项交易的原因,以获得更全面的市场信息。
四、监管规定的制定与执行为了规范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相关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定。
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管理办法》等。
这些规定从信息披露的标准、时间、方式等方面进行明确,确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落地生效。
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
五、案例分析以下以某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为例进行分析。
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以一定价格将部分股权转让给XX股权投资公司。
公告中明确披露了转让方案、受让人情况以及转让的目的等信息,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情况,做出相应的决策。
致同解读沪深交易所及全国股转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概览
![致同解读沪深交易所及全国股转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概览](https://img.taocdn.com/s3/m/7eb3a549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85.png)
致同解读沪深交易所及全国股转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概览行业经营性信息是投资者了解公司并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有效执行,将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提升市场透明度。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立足投资者需求,紧密围绕反映公司价值与风险的核心要素,强化在行业宏观影响、客户市场发展、关键资源现状、盈利战略规划、关键流程执行等“五个维度”的信息披露内容,增加对公司行业关键指标及经营性信息的披露要求,加大对经营风险的披露力度。
本期为致同行业研究系列之第一期,主要概览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总体发布情况、一般规定核心要求,并提示了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行业经营信息披露中和注册会计师在年度报告审计中的关注事项。
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概览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截至目前共发布57个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涉及12个一级行业、40个子行业),其中上交所发布28个,深交所发布22个,股转公司发布7个。
请点击阅读原文查阅指引详细内容。
二《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解读2015年9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上证发〔2015〕75 号),“一般规定”突出强化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监管的三个重要原则。
一是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原则;二是相关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则;三是“不披露即解释”原则。
“一般规定”指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分类归属,适用本所制定的各分行业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和关键指标,有针对性地披露具体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并进行实质分析,揭示公司经营发展趋势,提示行业风险因素。
上市公司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采用具体指标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并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应当保证在不同报告期间采用指标的一致性,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https://img.taocdn.com/s3/m/2c66aedd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3e.png)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的工作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资料填报”等相关栏目,做好各类资料的填报和更新工作。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承担信息填报和维护的具体职责,并对所填报信息进行必要的复核。
填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相关变动信息予以主动更新。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本指南要求,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完成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保证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填报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第二章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的填报第五条上市公司在取得本所分发的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E-key”,本业务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后,应及时通过CA证书登入系统的“资料填报”栏目填报上市公司信息、董监高信息、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第六条上市公司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时,应当首先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董监高声明”栏目填报其声明信息。
填报过程中,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开设有多个沪市A股证券账户,则每个A股证券账户填报一条记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七号的通知-上证发〔2015〕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七号的通知-上证发〔2015〕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60ae06b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4e.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七号的通知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七号的通知上证发〔2015〕75号各上市公司: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制定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汽车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详见附件)。
上述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现正式发布,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汽车制造7.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附件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https://img.taocdn.com/s3/m/c63d3176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0a.png)
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转让成为了上市公司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
作为对外投资与合作的重要手段,股权转让不仅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战略和发展方向,也需要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信息披露,以确保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股权转让的定义和背景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卖出给他人的过程。
在上市公司中,股权转让可以是公司内部股权变动,也可以是股权在市场上的交易。
作为一种常见的经营行为,股权转让可以为公司引进新的投资者、调整股权结构、解决股东间的矛盾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力。
二、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1.披露主体: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有义务进行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要披露与股权转让相关的主要事项和影响,而股东要披露本次转让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方、交易价格、交易进展等。
2.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股权转让的原因和目的、股权转让的标的股份信息、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交易条件和方式、交易安排和时间表等。
同时,披露方还应公布法律、财务等专业顾问的意见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的重要信息。
3.披露时间和方式:上市公司和股东应在股权转让的计划确定后及时进行披露,并在交易完成后进行情况更新。
信息披露可以通过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网站披露等方式进行,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达给投资者和市场。
三、股权转让信息披露的意义1.保护投资者权益: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及时披露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2.维护市场稳定:股权转让作为市场上的重大经营行为,其信息披露不仅是上市公司合法经营的要求,也是市场稳定的基础。
透明的信息披露能够降低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3.促进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是优化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通过披露相关信息,可以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更加透明、规范,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市场信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1d779ca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bc.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提供指引。
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一个在线平台,旨在方便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本指引将介绍如何使用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包括注册、登录、提交文件等流程。
2. 注册首先,上市公司需要在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上注册账号。
注册流程如下:1.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找到信息披露直通车页面。
2. “注册”按钮,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号、联系人姓名、等。
3. 提交注册申请后,系统将一个注册账号,并通过电子邮件将账号信息发送到注册邮箱。
3. 登录注册成功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注册的账号登录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
登录流程如下:1. 在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页面找到登录入口。
2. 输入注册时使用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按钮。
3. 如果输入的账号和密码正确,系统将跳转到用户信息界面。
4. 提交文件登录成功后,上市公司可以开始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支持多种文件格式的提交,包括Word文档、PDF文档等。
提交文件的流程如下:1. 在用户信息界面找到文件提交入口。
2. “提交文件”按钮,选择要提交的文件。
3. 确认文件无误后,“”按钮。
4. 系统将进行文件的和审核,审核通过后文件将被发布。
5. 查看已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可以在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上查看已披露的信息。
查看已披露信息的流程如下:1. 在用户信息界面找到已披露信息入口。
2. “已披露信息”按钮,系统将列出所有已披露的信息。
3. 所需信息的,可以查看具体的披露内容。
6. 修改已披露信息如果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后发现有错误或需要修改的地方,可以通过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进行修改。
修改已披露信息的流程如下:1. 在用户信息界面找到已披露信息入口。
2. “已披露信息”按钮,系统将列出所有已披露的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2d178d6e1ed9ad51f01df22f.png)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本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本所不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直通车业务适用于股票在本所上市的所有公司。
本所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程度以及市场情况,对适用直通车业务的信息披露主体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所通过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等形式,对直通车公告的范围作出规定。
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直通车公告,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本所可根据直通车业务实施情况调整直通车公告的范围。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订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并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第七条上市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本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八条上市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上市公司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本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2018-03-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2018-03-23](https://img.taocdn.com/s3/m/ed0f946cf242336c1eb95e42.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深证上〔2018〕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本所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的信息,事后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上市公司采用直通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刊登补充公告或者更正公告。
第二章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第七条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但是上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的公司除外。
公司出现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薄弱、涉嫌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信息披露受到市场广泛质疑、拒不配合监管等严重影响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情形的,本所可将其调出直通车业务的信息披露主体范围。
第八条信息披露直通车的公告范围由本所另行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8〕10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8〕10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1948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1c.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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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8〕10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合理规范上市公司送转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结束——。
高送转指引简化版
![高送转指引简化版](https://img.taocdn.com/s3/m/3d7e8f33941ea76e59fa0457.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内容简化版
1、什么是高送转?
每10股转增(送)5股以上为高送转
2、上市公司想实施高送转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需满足下列条件:
①高送转比例不能超过近2年的净利润符合增长率
①有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再融资的,高送转比例不得高于期末至期初的净资产增长率
①公司每股收益连续三年大于1元,且连续两年净利润增长的,转增不利不受①①条比例限制,转增后每股收益应不低于0.5元每股。
下列公司不能实施高送转:
①业绩要求:净利润为负值、每股收益小于0.2元、净利润下降幅度超50%
①股东减持: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提议股东,最近3个月内减持过公司股份,或者存在减持计划,或限售股解除限售的前后3个月内
3、高送转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
①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必须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①公司提议、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意见;3%股份以上股东提议,董事会立即审议,独立董事意见
①披露高送转方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3911ba01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46.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8.07
•【文号】上证公告〔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0.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
(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0〕31号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进行了清理。
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13件,应予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33件(目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四批)
2.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附件1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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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
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以下简称高送转)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高送转,是指公司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合计比例达到每10股送转5股以上。
第三条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股份送转比例应当与业绩增长相匹配,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配合股东减持或限售股解禁,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其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应当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提出高送转方案的,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方案
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且其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第五条上市公司送转股方案提出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或预计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第六条上市公司提议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在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同时披露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的减持计划情况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第七条上市公司存在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的,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除限售前后3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第八条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第九条上市公司提出高送转方案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就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上市公司提议高送转方案的,公司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股东提出的高送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方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等因素,审慎评估高送转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对外披露。
第十条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按照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高送转议案的,应当适用本指引规定,并参照前款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对外披露。
公司披露的高送转方案公告中,应当详细说明高送转方案的主要内容、股东提议高送转方案的情况及理由、董事会审议高送转方案的情况、董事及提议股东等主体的增减持情况等,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筹划高送转方案的,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及时登记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公告进行事后审核,发现可能引起市场误解的,可以要求公司向投资者作出充分解释并对外披露。
本所认为必要的,还可以要求公司召开媒体说明会。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后,本所发现违规的,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并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减持等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十三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二)净资产,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三)每股收益,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四)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是指(第N年净利润/第N-2年净利润绝对值)1/2 -1;若分子采用第N年中期净利润的,分母相应为第N-2年同期的净利润。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