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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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有关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运维机构:为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环境监测管理新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和维护,保障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细则。
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韩静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电话:(010)66556815传真:(010)66556824邮箱:******************.cn附件:1. 运维机构名单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1日附件1运维机构名单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厦门隆力德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5.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6.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环保部征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文+全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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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info/bgw/bbgth/200907/t20090713_155086.htm首页->政务信息->环境保护部公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09]695号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予研究。
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9年8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九年七月七日主题词:环保火电厂标准意见函附件一: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西安热工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污防司、环监局)更新日期:【2009-07-13】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3223-200□代替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征求意见稿)200□-□□-□□ 发布200□-01-01实施发 布环 境 保 护 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6 实施与监督 (5)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8f2567fb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49.png)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7.06•【文号】环办水体函〔2018〕622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环办水体函〔2018〕62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7日至5月22日,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组成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督查组对你市开展督查。
督查过程中,通过查阅你市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实了你市在制定总体整治计划、黑臭水体整治方案、信息公开、核实举报、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内容。
通过公众调查、水质监测、现场核查(核查控源截污、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修复和其他黑臭水体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工作方式,对你市上报截至2017年底已完成整治的24个黑臭水体的整治成效予以评估。
同时对督查过程中通过举报电话和微信公众号受理的部分举报信息予以现场抽查。
现将专项督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截至2017年底,你市上报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为24个,全部纳入本次专项督查范围。
经审核,你市已制定总体整治计划和黑臭水体整治方案,按国家要求对黑臭水体整治情况进行了公开,对“城市水环境公众参与”微信公众号上的举报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按期回复。
1.上报已完工的黑臭水体(国家清单内)督查情况专项督查期间,你市跃进湖(南面)、浏阳河A、浏阳河B、浏阳河C、湘江B、肖河、楚家湖、捞刀河A、金竹河A、沙坪河A、沙坪河B、浏阳河D、捞刀河B、桂花公园水池、圭塘河A、圭塘河B、圭塘河C、圭塘河D、雷锋河、后湖20个黑臭水体已消除黑臭;湘江A、湘江C、金竹河B 3个黑臭水体已基本消除黑臭;龙王港未消除黑臭。
2.公众举报及新发现黑臭水体情况专项督查期间,共收到公众举报信息55条,其中专项督查组对龙王港、楚家湖、南托港等15个群众举报疑似黑臭水体进行了现场核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905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9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d7f3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ad.png)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9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营市场,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23号令),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持证单位的核查对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截至2009年7月)之内的持证单位进行核查。
1.持证单位的基本情况(注册资金、办公地点、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的符合性和真实性);2.持证单位的人员情况(高级技术人员及现场操作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书、聘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3.持证单位的业绩情况(委托合同、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核查运营业绩的符合性、真实性及达标排放情况,临时资质除外);4.持证单位各运营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二)对运营资质初审的自身核查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初审的有关程序和内容;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有无放松初审标准的情况;3.现行初审存在的问题。
二、现场核查的设施种类包括实行委托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场、烟气除尘脱硫装置、废气净化装置、在线连续自动监测仪器等,现场核查时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审批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铁合金重熔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7〕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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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铁合金重熔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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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合金重熔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7〕154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铁合金重熔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请示》(豫环〔2017〕8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铁合金重熔类项目与以矿石为原料的铁合金制造项目后续工序的工艺及污染物排放类似,同时考虑其行业分类和产品性质,应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62类“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10日
——结束——。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3]341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3]3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3797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af.png)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3]341号)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13〕8号)和我部党组有关要求,坚持勤俭务实高效办培训,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现就加强培训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培训计划。
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和预算安排,研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不得将无实质内容、可办可不办的培训班次列入计划,不得以会代训,不得以训代会。
培训计划经批准后,要认真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确因工作急需举办计划外培训的,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培训应优先安排在我部北安河、兴城、北戴河三个培训基地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比例一般不能低于本部门、本单位培训总数的50%。
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
二、努力提高培训实效。
要围绕培训主题加强调研,认真听取培训对象需求,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积极探索利用案例式、互动式、研讨式教学,充分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努力提高培训授课水平,努力安排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政策水平和一定讲课技巧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授课,鼓励学员互相借鉴学习。
培训结束后,要认真组织开展效果评估,听取学员意见,改进培训工作。
三、勤俭节约抓好实施。
培训全过程都要简约俭朴,务求实效。
不摆背景板或悬挂横幅,不摆花草。
一般不安排合影,如需留资纪念,可将照片电子文件发学员电子邮箱,不得冲印、发放纸质照片或移动存储介质载体。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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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373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全军环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现将该《管理名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分类管理通知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附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d7036bc5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a5.png)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
年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1.12
•【文号】环办政法函〔2018〕67号
•【施行日期】2018.0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
环办政法函〔2018〕67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办公厅(室):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关于“修订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推动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的有关要求,我部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基础上,继续组织研究提出了一批新的名录,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包括:
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
二、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2017年版)。
现提供给你们,供制定和调整有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时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靳晗,吴嗣骏
电话:(010)66556951
附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北京)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北京)](https://img.taocdn.com/s3/m/579bf07c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c1.png)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北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3.03•【文号】环督函〔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对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北京)环督函〔2020〕14号朝阳区人民政府:2020年1月1日至14日,我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在你区发现北京合兴金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其他涉气环境问题,我部决定对在你区发现的1个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督办。
一、请你区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如下工作:一是限期整治。
对发现的问题,我部已通过督办问题电子清单及时交办你区,请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一般性问题,立整立改;对需要时间进行整改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规范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方案统一报送至指定邮箱。
二是依法查处。
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如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是举一反三。
对类似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督办问题清单将在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公开(网址/xxgk2018/)。
请在我部公开督办问题后5个工作日内,将督办问题清单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督办问题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我部将适时组织对督办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核查,对整改不力的和核查中新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将视情况采取约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追责问责等措施。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周游、杨秋利电话:(010)66103146、66103112传真:(010)66103204邮箱:**************.cn附件:北京市朝阳区督办问题清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3月3日大兴区人民政府:2020年1月1日至14日,我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在你区发现北京盛通富世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存在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我部决定对在你区发现的5个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督办。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5a0870dc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9f.png)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环办科财函〔2021〕560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通报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的函环办科财函〔2021〕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各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环科财函〔2019〕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316号)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科技部对第一批至第六批75家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开展了综合评估工作。
现将综合评估结果予以通报(见附件)。
通过评估发现,大多数科普基地能够按照定位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展示生态文明实践成果和生态环境科技成果,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科普活动,促进了全社会环境意识和科学素养的整体提升,为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其中,北京排水科普馆等26家科普基地积极发挥科普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综合评估结果为“优秀”,特此提出表扬。
同时也发现,个别科普基地存在履行科普职责不到位、管理水平不高、经费投入不足、科普活动创新不够、出现问题应报未报等问题。
其中,汉能清洁能源展示中心、成都市锦江区白鹭湾湿地和“垃圾的归宿”环保科普公园3家科普基地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经研究,责成汉能清洁能源展示中心和成都市锦江区白鹭湾湿地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改,撤销“垃圾的归宿”环保科普公园的“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称号。
请各地加大对科普基地的支持和指导力度,总结一批好的科普项目、成果和经验做法,积极宣传推广。
请各科普基地及其依托单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加强科普基地管理和建设,加强交流学习,创新科普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科普服务效能,切实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d3e6abb1284ac850ad024234.png)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
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予以解释的函》(京环函〔2014〕72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我部按照“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的原则,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印发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不再组织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二、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责任,我部优化调整了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工作。
今后,我部不再直接组织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我部之前在各类文件中发布的有关行业环保核查的相关要求不再执行。
地方政府对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另有规定的,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核查,但须严格遵循“自愿、透明、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中央依法治国精神,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应再为企业出具环保达标守法证明等文件,之前我部提出的要求企业出具环保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四、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污染源环境监管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排污许可证发放、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以便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社会机构查询。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快推进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工作。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0日来源: /fg/detail627726.html。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64323c3c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46.png)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31•【文号】环办函[2012]400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环办函[2012]4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国科学院、海洋局办公厅(室):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我部组织拟定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申报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1制定目的为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范。
2材料范围2.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及附图、调整论证报告、彩色挂图、音像资料和图片集。
2.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进行范围或功能区调整,应当提交相关土地/海域权属证明复印件,或土地/海域管理协议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的,需提供海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2.3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需要而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应当提交该项目的立项依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及相关协议等材料或复印件,详细说明范围或功能区调整区域内所涉及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情况,以及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
2.4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调整论证报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等材料需用A4纸印制,同时提交OFFICE WORD格式的电子文件;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等图件需提交JPG等图片格式的电子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a8394e8fec3a87c24028c43b.png)
护部纪检组组长傅雯娟及环境保护部机关 各 司局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了通
报会 。
同 日,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在京会见
环 办 函 [ 0 8 6 4号 2 0 ]6
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 你 站《 于如何界定 ( 关 电磁辐射环境保 护管理办法 ) 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 中“ 的 紧急请示》 云环辐发[0 82 号 ) ( 2 0 )4 收悉。 经 研究 , 函复如下 :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 第二 十 条第二款规定 :在集 中使用大型 电磁辐射 “ 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 围, 按环境保护和 城市规划划定的规划 限制区内, 不得修建居 ( 上接封四) 中组部巡视办副主任李新丽 委、 和巡视组全体成员 ,环境保护部党组成员、
副部长潘岳、 张力军、 周建 , 中纪委驻环境保
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该款所称“ ” 集 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 是指在 同一 个用地范围内建设使用 的以下发射设施 : ( ) 一 总功率在 20千瓦以上 的电视发 0 射塔 ; ( )总功率在 1 0千瓦以上的广播 二 0 台、 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 0 年 9月 1 08 8日 物管理 、 环保产业及水资源管理方面进一步 加强合作交换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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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 环境信息公开 办法( ) 十 试行 》 第 二条第三款规定 ,环保部 门不得公 开涉及
国家秘密 的政府环境信息 。 根据原环保 总 局会 同国家保 密局制定 的《 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环办函[201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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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环办函[201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了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以下简称熔炼企业)辐射监测工作,切实解决失控放射源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金属制品导致的环境潜在辐射安全隐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按《管理办法》对熔炼企业严格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安全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污染物品的拥有者负责对污染物品进行处理处置,对污染来源进行调查举证,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如拥有者证明所拥有的污染物品来自其他单位,则来源单位承担安全责任,该拥有者只承担连带责任。
二、所有熔炼企业必须开展辐射监测,发现放射性污染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对已发现的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金属要严格控制,实施有效管理,避免流入社会,造成环境污染和公众健康的损害。
三、各地环保部门对已查获的被污染金属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拥有者就被污染金属进行回收,并妥善处理。
四、处理被查获的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所产生的费用,由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货方承担。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的原持有者依法查处。
五、辐射监测数据表明所测金属的放射性辐射水平高于当地天然环境辐射本底水平时,应对其采用伽玛谱仪进行分析,确认是否被放射性污染。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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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4.17
•【文号】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
•【施行日期】2017.04.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
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环函〔2014〕126号文中原所有者是否包括供应商、经销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环〔2017〕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第二条规定:“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指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
”
前述“原所有者”,是指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
供应商、经销商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将回收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交给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
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可视为原所有者。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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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正文:----------------------------------------------------------------------------------------------------------------------------------------------------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修订,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高度重视预案修订工作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六次会议要求,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做到“五个突出抓好”。
其中之一即突出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快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统一预警分级标准。
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会议要求,把重污染天气应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以修订预案为抓手,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流程清晰、措施可行、督查到位、确保效果的工作体系,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二、着力提高预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一)拓展操作空间。
坚持提前预警。
在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发布预警。
红色预警一般应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强化上限预警。
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应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可能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应根据上级预警提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预警级别。
实行分时实施。
应急减排措施应该在发布预警时即组织开展实施,重污染天气来临时及时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并及时发布预计预警解除时间,指导公众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环办函[2008]324号
![环办函[2008]3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ab31d5195f312b3169a5be.png)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08]324号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范环境污染事故风险,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8年6月2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谷雪景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政编码:100035联系电话:(010)66556214传真:(010)66556213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3.《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八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 环保环境污染事故征求意见函附件一:征求意见单位名单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大化集团重庆民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4ab185f7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ff.png)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
意见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9.21
•【文号】环办函[2014]1207号
•【施行日期】2014.09.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
复函
(环办函[2014]1207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界定成型生物质燃料类型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4〕1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划分为高污染燃料。
近年来,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发展迅速,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
考虑到部分城市目前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清洁能源保障不足问题,我部原则同意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由城市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高
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
我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促进生物质燃料的推广使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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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373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全军环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现将该《管理名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分类管理通知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