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执法中的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淮北市商务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人大2004.7.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大1997.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2001.3.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2001.1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大2001.1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全国人大1996.12.1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1.13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6.16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5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8.16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5.1规章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2004.7.1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办法(暂行)商务部2005.4.13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7.14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1.15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1.16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2005.3.17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11.18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2.1.19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4.110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1.111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2005.10.112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10.113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1.114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1.115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等2007.5.116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7.7.117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等2006.11.1518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等2006.10.1519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120 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2011.1.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审批(共 24项)行政许可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执 法 主 体
秦淮区档案局行政执法综览二〇〇六年五月目录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组织领导 (1)秦淮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1)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 (2)执法主体 (2)执法依据 (3)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行为及实施程序 (4)行政许可 (4)行政处罚 (5)行政强制 (9)行政征收 (10)其他行政行为 (1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 (16)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23)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25)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组织领导秦淮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周云副组长:郭虹成员:祁蔚高凤琴胡明珊焦建磊肖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业务监督指导科。
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秦淮区档案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九条4、《南京市档案条例》第五、六、条5、《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二、七、九、十一条6、《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第三、七条秦淮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行为及实施程序行政许可(共2项)一、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案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专门档案馆或者部门档案馆设置审核法律依据:《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设置:专门领域设置的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执法大队档案管理制度
综合执法大队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综合执法大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合执法大队内所有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复议档案、行政诉讼档案等。
第三条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岗位,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及时。
第五条综合执法大队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六条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档案的保管第七条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建立档案保管室,统一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八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定期清点和盘点档案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九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具备相应的防火、防水、防盗等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和查阅。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制定档案保管规程,明确档案的存放要求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定期进行档案的整理和清理工作,及时清除无效档案,保持档案室的整洁和清爽。
第三章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第十三条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制定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负责人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当按照案卷号、日期、事由等顺序进行归整,确保档案的规范和清晰。
第十五条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归档新产生的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当加强对敏感案卷的保密工作,严格控制相关人员的查阅和借阅权限。
第十七条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当加强对重要档案的备份和储存,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借阅第十八条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和借阅的制度,规范档案的查阅和借阅流程。
第十九条档案的利用和借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由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关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的思考
法》、 《 行政处罚法 》 、 《 行政复议 法 》等 ;() 案行政 3 档 法规 ,如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档案法 实施 办法 》 ;( 地方性 4 ) 档案法规 ,如 《 湖南 省梢案管理条 例 》;( 档案规 章,如 5 )
3 日,国务院颁 布的 《 0 建设 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 》 定 ,建 规
设工程档 案管理 中的违法行 为 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 门实施行
组织 的档案工 作实行监 督和指导 。”与此 同时 , 《 案法 档
实施 办法 》对各 级档案部 门的职责 进行 了细 化 ,强调 县级 以上 档案行政 管理部 门具有 “ 依法 查处档案 违法行 为”的 职责 。19 年 3 0E,国家档案局颁 布的 《 9 2 月3 t 档案执法检查 暂行 规定 》中规定 : “ 国家档案 局和县级 以上档案行 政管
政处罚 ;2 0 年6 9 ,建设部 修订 的 《 0 1 月2 日 城市 建设档 案
管理规定 》也 明确各 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 门为城建档 案执法 单位 ;1 9 年 1 7 2 日,国家土地 资源管理局 、国家档案 9 8 11 2 局联合 发布施行 的 《 土地 管理档案工作 暂行规定 》规定 , 对 “ 有及 时 进行 土 地管 理档 案 资料 的形 成 积 累 、整 理 没
档案行政 执法 是档案法律 法规赋予档 案行政管理部 门 的权利 和义务 ,是 档案行政 管理机关 落实档案法 律法规 、 规范社会 档案行 为 、实行宏 观管理 职能的重要 手段 ;是促 进档案部 门加快 “ 三个体 系”建设 ,发挥档案 工作服务 经 济社会 发展 的重要 保障 ;是 确保档 案事业依法 、持续 、健 康发展 的一项行政 强制行 为。 因此 ,各 级档案行 政管理部
档案行政执法概论课件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全国或地方行政区域 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 具有执法权。
执法对象
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 人等涉及档案事务的主体 。
执法事项
涵盖档案的收集、整理、 保管、利用、公布等方面 ,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和有效利用。
具体执法事项举例
对未按规定移交、归档档 案的处罚
03
档案行政执法程序 与流程
立案、调查与取证环节
立案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初 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全面、客观、 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
取证
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查阅、 复制相关资料等方式,获取证明
违法事实的证据。
审查、决定与执行环节
审查
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违法事实是否 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一些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 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等问题,导致违法 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应对策略建议
加强档案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对档案工作重要性 的认识,增强公民保护档案的
意识和能力。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 档案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确 保档案工作规范有序。
强化档案执法力度
加大对档案违法行为的查处力 度,严格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 为,维护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 档案管理效率和利用水平,降
低档案管理成本。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
某单位因档案管理不善,导致重要档案遗失,给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经调查,该单位未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职责不明确,导致档案工作混乱。应对策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加强档案管理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档案行政执法概念与要求的认识理解
档案行政执法概念与要求的认识理解作者:赵国强来源:《读写算·基础教育研究》2017年第10期【摘要】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档案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档案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关键词】档案行政执法概念要求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是档案行政执法依据适用的首要原则,也是档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等虽然表现形式不同,效力层次高低不一,只要其中某一层次有所规定,且与高层次的法律的规定不相抵触,就可以作为依据执行。
贯彻有法可依、严格执法原则,是保证档案行政管理真正做到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关键。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实体法的贯彻实施,履行法定的职责,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保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在程序上合法。
从法律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违反程序法也是一种违法,而且会导致实体上执法无效。
一、档案行政执法的概念与基本要求(一)档案行政执法的概念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含义:1.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我国《档案法》规定,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这是关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规定。
不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归属如何,只要它拥有档案法律、法规明确赋予的档案行政管理权,就是档案行政执法的适格主体。
2.档案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作出直接影响或直接涉及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它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决定,采取措施,直接影响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对个人、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个人、组织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它是一种双方关系,一般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方意思表示为特点。
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在单方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由双方意思表示形成的法律关系,比如行政合同。
第十讲档案行政执法
3、档案行政执法形式、内容、要求
主要内容 1、监督检查本地区档案事业开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开展规划、年度方案及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地区档案工作组织机构健全情况。 3、监督检查本地区各部门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情 况。 4、监督检查本地区档案平安保管及其制度、根底设施 、设备建设和配备情况。 5、监督检查本地区档案依法开放和提供利用情况。 6、监督检查本地区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
4、监督检查本地区档案平安保管及其制度、根底设施 、设备建设和配备情况。 5、监督检查本地区档案依法开放和提供利用情况。 6、监督检查本地区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
1、行政许可的涵义
程序 提出申请〔列出内容、理由、有关证明〕——审
查受理〔形式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审核〔实质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处罚
对倒卖档案牟
0206051000
利或者将档案 卖给、赠送给
省、市、县
行政处罚
外国人的处罚
审批部门 省档案局
省档案局 省档案局 省档案局 省档案局
备注
3、对违规违纪行为,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对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程序移交司法 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 4、形成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报告,全面评价,建议,备 案。
目录
第三节 档案行政许可
关于北京市怀柔区档案局
关于北京市怀柔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报告据统计,我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0个,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0个,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0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8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22项,其中行政处罚5项,行政许可2项,行政强制4 项,行政征收 0 项,行政确认 2 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8项。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北京市怀柔区档案局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一)主体名称:怀柔区档案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4)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需要注明的情况2000年1月12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发〔2000〕4号)规定:“档案局与档案馆合署办公,转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
市档案局从政府职能部门转为事业单位,这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也使《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失去了具体执法机关。
档案执法常识暨案件查处程序和方法
一、档案执法的基本情况
1、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 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档案法律法规 的活动。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 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 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 实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
可以并处......罚款,.....: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
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单位档案机构执法依据:
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山东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 定》等法律法规。
《档案法》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 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 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 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五)单向性。档案执法是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的单方面的行为,是主动开展的,而 不是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档案法制知识
档案法制知识主讲人:刁艳梅学习本章的目的,是使大家通过对档案工作法律概念、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档案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及档案行政执法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使我们了解档案法律法规,进而在实际工作中增强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做到知法、懂法、执法、守法,将档案工作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依法保障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提供服务。
本章共设三节:第一节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第三节档案行政执法的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一、档案法规的概念档案法规,是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档案行为规范。
二、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档案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档案法律。
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档案事业规定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法律行为规范。
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专门的档案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一部基本法,是档案工作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和实施各种档案行政法规、规章、条例和办法等文件的依据和基础。
二是包括在其他法律中涉及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内容或条款,如《刑法》》第329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合同法》、《会计法》、《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法律中都有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档案法律是我国档案法规体系中的最高层次,是档案事业实现“依法治档”的重要保障。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档案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档案法律知识
省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专门法律知识试卷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5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2.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3.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4.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6.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
7.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8.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权追究档案行政责任的组织有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
9.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0.《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11.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
13.《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4.《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报纸、电台等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15.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组织和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16.《省档案征集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档案馆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的档案收集进馆的行为。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甘政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甘政发[2006]33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现将第一批审核确认的省发改委等22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附件: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宗教局)行政执法依据3、甘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5、甘肃省建设厅行政执法依据6、甘肃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依据7、甘肃省农牧厅行政执法依据8、甘肃省文化厅行政执法依据9、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10、甘肃省审计厅行政执法依据11、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12、甘肃省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13、甘肃省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14、甘肃省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15、甘肃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16、甘肃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17、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18、甘肃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19、甘肃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20、甘肃省测绘局行政执法依据21、甘肃省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22、甘肃省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二○○六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2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六条5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6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7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8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9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10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11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六条12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13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条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 8 项)1 、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3 、限额以下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核准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1 )( 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4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法律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5 、限额以上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核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1 )( 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6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法律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7 、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审批法律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8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序号 183 )(二)行政处罚( 3 项)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处罚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2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3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处罚种类: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法律依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9 项)1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联合审批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2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的核准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3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项目的备案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条4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5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法律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6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审核法律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八条7 、招标事项核准法律依据:( 1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三条( 2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九条8 、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指定法律依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9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材料审核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附件 2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2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条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 15 项)1 、设立宗教院校的审核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2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审批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3 、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4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核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5 、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6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批准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7 、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的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8 、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9 、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366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四条10 、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368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11 、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序号 369 )。
新修订《档案法》为档案主管部门增强执法刚性提供契机
专题·新时代 新机遇 新作为新修订《档案法》为档案主管部门增强执法刚性提供契机文/ 中共宁波市委副秘书长、宁波市档案局局长 王海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修订《档案法》”)呼应了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是档案主管部门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基本行动指南和根本制度遵循。
作为执法者,档案主管部门要强化运用法治手段解决新时代档案工作所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的行动自觉,充分借助依法治档方式,实现从“档案管理”到“档案治理”的转变。
新法公布,提供良好契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对法律权威的极大削弱。
新修订《档案法》的公布为我们进一步增强《档案法》执法刚性提供了良好契机,依法治档的历史进程翻开新的篇章。
1.执法主体定位更加清晰早在1987年公布的《档案法》就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馆的职责分别予以明确,但是长期以来的局馆合一体制,一方面导致档案局不能集中精力做好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工作,另一方面使得档案馆有“行政化”倾向,公共文化服务职能不够突出。
新修订《档案法》将原法中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再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既是从法律层面对新一轮机构改革成果的确认,也是实现“政事分开”、落实依法治档的必然要求。
2.执法依据规定更加明确新修订《档案法》吸收了档案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的合理规定,对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等各类主体档案管理职责的规定更加明确,作为执法部门来讲,执法依据更加具体,可操作性也更强。
新修订《档案法》明确了档案法的适用范围和应当纳入归档范围的材料;要求档案形成单位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归档并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增加了发生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移交档案的规定;要求档案馆按照规定接收档案,不得拒绝;增加了档案外包服务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内容、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并增加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提供专业的word版文档,优质的服务,希望对您有帮助/双击去除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地区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贵州省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区档案局是地区行署主管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具有档案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法制科、业务科。
第三条地区档案局设立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地区档案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分三个层次:局长执法责任,分管副局长执法责任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科室执法责任。
第四条局长行政执法责任:1、对全局的行政执法负总责:2、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分管副局长行政执法责任:1、对分管的具有档案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2、对分管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过错组织追究。
第六条法制科行政执法责任:1、起草和审查全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2、对全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3、监督和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情况;4、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案件;5、受理和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具体办理以地区档案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6、负责档案法制建设日常工作。
第七条业务科行政执法责任:1、对地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2、协调指导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3、对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定期登记、上报、监督、指导,并参加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的验收;4、监督、指导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工作;5、拟定全区档案干部培训计划和档案教育管理办法。
第八条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1、档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规章;2、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具有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档案法制与职业道德(模拟题)
模拟题一一、判断题1、档案法所管辖的范围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所形成的全部档案。
()2、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律制裁。
()3、对很多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只能适用行政处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般难以介入,所以档案法制建设必须依靠各单位。
()4、公民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档案所有者管理,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范畴。
()5、档案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可以利用未开放的档案。
()6、指导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整理归档工作时法人和其他组织档案机构的法定职责。
()7、不进行文件材料的归档属于业务操作范畴的问题,并不涉及违法。
()8、事前通知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检查前,将检查的时间、内容等事项预先通知检查对象,属于档案行政检查的必须程序。
()9、档案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处罚的内容合法,该处罚行为就是有效。
()10、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必须征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11、档案普法与社会普法有着内在的有机联系,因而法制宣传教育不能限于档案系统,档案部门要与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档案普法顺利开展。
()12、发现档案违法现象,应当及时报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13、档案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是罚款。
()14、档案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性的。
()15、档案职业道德评价最基本的方式就是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
()二、单项选择1、法制的统一性和的档案法制工作具体内容的规范体现出档案法制工作()的特点A、强制性B、结构性C、规定性D、规范性2、档案公布是向()提供利用档案的有效手段A、社会B、各项工作C、公民D、各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3、我国档案法律法规规定,()档案严禁出境A、国家所有的B、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C 、需要保密的D、国家一级4、档案法律管辖适用()的原则A、属地B、属人C、以属地为主D、属地和属人相结合5、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指档案法律法规可以直接作用和影响的对象、范围,解决()的问题A、管什么B、怎么管C、依据什么管D、谁来管6、档案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出境的,须经()审查批准A、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B、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D、海关7、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档案行政法规的立法主体是()A、全国人大B、国家档案局C、国务院D、国务院所属部门8、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所有A、单位和个人B、档案馆C、国家D、档案行政管理部门9、1995年颁布实施的《上海档案条例》属于()A、国家法律B、地方法规C、行政法规D、政府规章10、档案行政检查适用依据的特定性,决定了档案行政检查只能以()为依据A、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B、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C、法律法规D、国家标准和档案行业标准11、将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及时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是公民依法履行()的法定义务A、保护档案B、管理档案C、整理档案D、保管档案12、当事人认为某区档案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理由不充分,程序不合法,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A、本人所在单位B、区级人民政府C、区级人民法院D、上级监察部门13、档案法律规定的档案民事制裁的主要形式是()A、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C、赔偿损失D、责令限期整改14、档案工作的职业特性体现在管理性、服务性政治性和()四个方面A、科学性B、文化性C、教育性D、艺术性15、档案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有基本标准、直接标准和()A、间接标准B、最终标准C、根本标准D、一般标准三、多项选择1、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管档案的基地,是提供档案资料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中心,下列属于我市国家档案馆的是()A、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B、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C、上海市虹口区档案馆D、复旦大学档案馆E、上海市文化艺术档案馆2、以下属于档案行政处分的形式有()A、警告B、开除C、没收违法所得D、罚款E、降级3、擅自()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档案违法行为A、提供B、抄录C、公布D、销毁E、借阅4、我国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制定行政规章,称()A、实施细则B、办法C、规定D、条例E、决定5、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30年向社会开放,其中涉及()等国家利益的档案,以及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批准可延期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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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执法中的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档案行政执法中的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兼议档案法制的协调问题赵国洪档案行政执法是保证档案事业依法、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在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否则就会影响了档案执法的效率,造成无效执法,甚至违法执法,给档案事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一、关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档案行政执法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档案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它的产生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档案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另外,《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级档案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强调县以上档案管理部门具有“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职责。
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执法检查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和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000年5月10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
由此可见,县级以上各级档案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它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档案行政职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由于档案工作涉及面广,国务院有关部委制订了不少切合本系统档案工作实际的档案行政规章,国务院制订的其他领域的行政法规也有一些涉及档案工作的条款,总体上说这些法规、规章还是与《档案法》的精神协调一致的,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但与档案法律法规相矛盾的现象并不少见。
一种情况是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如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工程建设条例》就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修订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也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建档案执法单位;1998年11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档案局发布施行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对“没有及时进行土地管理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的单位,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领导人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003年3月14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水利档案工作规定》规定“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可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整改”;另一种情况是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作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如1994年10月2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技术监督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如对档案有损毁、丢失、涂抹、改写、倒卖、泄(失)密、违法携带出境、侵权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查处”。
如果按第一种情况由专业主管机关行使档案行政执法权,则造成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缺位;如果按照第二种情况,由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执法,则又容易引起扯皮,影响执法效率。
事实上,《档案法》第七条、《办法》第九条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监督和指导职能,但并未授予这些部门档案行政执法权。
在实践中,此事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1997年9月,全国人大档案执法检查组在上海曾向上海市政府领导明确指出:“档案行政部门与城市建设等其他专业部门在档案工作上需要理顺关系。
在一个行政区域内,一种行政行为只能有一个行政机构和执法主体,《档案法》并没有委托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行使执法权,档案工作不应多头管理,政出多门。
档案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关系,政府应出面协调,依法定位。
”当然,如果档案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在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则可能引起执法主体的变化,例如,档案违法行为如果已触犯刑法,那么这一类违法行为不管是档案部门先发现还是司法部门先发现,最终必须由司法部门来处理;又如在利用档案过程中如果泄漏了国家机密,则应由保密部门来查处;再如,《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给予没收,可以并处罚款,”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一类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作为执法主体合情合理。
这种类型的案件中执法主体的变化是因为档案违法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形式上是档案违法,实质上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这并不能改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处理档案违法案件的执法主体地位。
二、关于档案行政执法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由以下几种:(1)《档案法》;(2)相关法律,主要包括除档案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涉及档案及档案工作的条款,以及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程序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3)档案行政法规(目前仅《办法》);(4)地方性档案法规;(5)档案规章;(6)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
从理论上讲,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应互相一致、互为补充。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对档案法律依据研究不够,往往囿本地、本部门利益规定了一些与《档案法》不相一致的内容,或者由于一些效力层次较低的档案法律依据制定时间早于一些较高层次的档案法律依据,结果造成了相互不一致的情况。
1、其他法律法规体系规定与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协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有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只能给予行政处分,并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这样,对于不按期移交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违法行为,既可以由档案部门按照档案法规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由建设部门按照建设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相同的违法行为因不同的执法主体引用不同的法规而出现不同的行政执法结果。
2、地方性档案法规与《档案法》、档案行政法规的不协调。
一是行政处罚的范围的不一致。
按《档案法》、《办法》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有五种情况:(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3)涂改伪造档案;(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5)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其中前三种档案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利用档案馆档案的过程中才可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我国省级地方档案法规中,《上海市档案条例》、《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等少数法规对前三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与《档案法》一致,但是其他大部分省级档案法规(如我省《条例》)对上述前三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突破了“利用档案馆档案”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室中如发生了上述前三种违法行为同样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把行政处罚的范围扩大了。
但是根据《立法法》的精神,从法律效力上讲,《档案法》、《办法》的效率要高于地方性档案法规《条例》,如果按照《条例》对发生档案室的上述前三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能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值得商榷。
二是罚款数额的不一致。
由于一些地方档案法规的制定是在《办法》修改之前,所以在罚款的数额上与《办法》不一致,如《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为:单位3000-3万元,个人300-1000元,与《办法》规定的单位1万-10万元,个人500-5000元不一致,当然《条例》所规定的罚款标准低于《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但是如果遇到重大档案违法案件,我们还是可以按照《办法》的罚款标准予以处罚。
3、档案法律法规与档案行政规章之间的不协调。
相对于档案法律法规而言,档案规章数量较多,由于不少部门本位主义严重,因而出现与档案法规不一致的现象较多,如前所述不少部门档案行政规章将业务主管部门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就是一种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
另外不少规章在档案的管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也有与档案法规不一致的地方。
如1994年12月29日国家档案局、国家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档案”和“涂改、伪造档案”的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这与《档案法》的规定不相一致,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既不是国有档案,也不是档案馆的档案,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
4、档案规章之间的不协调。
如同属城建档案的行政规章,1997年7月28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与建设部制订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存在着许多矛盾。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协调”,对违法行为“由县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处罚”。
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则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5、档案法规与有关程序法的不协调。
这主要由于档案法规的制定时间早于某些程序法的原因造成的。
如《条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这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主要是因为《条例》的制定要早于《行政复议法》,在实际工作,我们应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协调、不一致,会影响到档案行政执法效率,给档案事业造成负面的影响。
对于如何协调统一法制,《立法法》设计了三种解决机制,一是明确了五个法律适用原则,即(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同位阶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不溯及既往原则;二是规定了备案审查制度;三是规定了冲突法规的裁决和改变与撤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