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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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幼儿园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幼儿园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标准(试行)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0〕20号)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1〕9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改、扩建幼儿园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参照此标准进行改造。

村屯幼儿园建设参照此建设标准执行。

二、建设规模(一)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发展趋势合理确定。

幼儿园的建设,应根据办园规模和园舍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确定。

(二)招收3-6岁幼儿的全日制幼儿园一般不超过12个班,最多不超过15个班。

幼儿园规模为6班以下的参照规模6—12班的标准适当删减。

幼儿园规模与班级规模如下表:三、幼儿园总体规划(一)幼儿园布局和选址1.幼儿园布局应根据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考虑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的需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2.园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与铁路、公路干道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3.幼儿园不应靠近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养殖场、屠宰场、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的场所,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xx〕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xx〕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人数:(一)小班(3-4周岁)21-25人;(二)中班(4-5周岁)26-30人;(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六条园舍面积定额。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设用地面积、户外场地面积、绿化面积(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详见表1)。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教育办园基本实用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教育办园基本实用标准

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审核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审核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审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培训咨询韦老师(一五一七七一七六九零七)微信:一五一七七一七六九零七欢迎大家前来报读!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培训咨询韦老师(一五一七七一七六九零七)微信联系:一五一七七一七六九零七欢迎大家前来报读!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2日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办园资质要求: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幼儿园办园的规定,取得办园许可证。

2. 办园场地:幼儿园应有适合儿童学习、游戏和活动的场地,包括室内和室外的活动场所。

室内场地要求干净、明亮、通风,室外场地要求安全、环境优美。

3. 教职工配备:幼儿园应有合格的教师和保教员,且数量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

教师和保教员要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

4. 学习活动和教育内容:幼儿园应制定科学的教育内容和学习活动方案,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和需要进行综合培养,包括认知、语言、社交、艺术等方面。

5. 保育服务:提供儿童的日常护理和保健服务,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6. 家长参与: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与教师保持良好的沟通。

7. 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内外环境的安全,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

8. 评估和监督:幼儿园应接受相关部门的评估和监督,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改进。

总体来说,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要求办园具备合法资质、提供适合儿童学习和游戏的场地和设施、配备合格的教师和保教员、提供科学的教育内容和学习活动、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鼓励家长参与、确保安全管理、接受评估和监督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2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遴选办法各市、县(市、区)应结合本辖区普惠性幼儿园规划布局,优先支持普惠性幼儿园空白点申报,尽量保障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到每个街道(乡镇)、社区。

在同一区域有多所幼儿园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条件的,要择优推荐。

三、评估标准(一)评估依据。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有关要求,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一星级以上标准。

(二)评估重点。

1.从申报之日起,园舍租赁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

2.园舍无D级危房,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幼儿园原则上需办学满一年,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合格。

4.幼儿园园长要具有教师资格证和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幼儿园要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幼儿园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四、申报认定程序2024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日程统一安排如下,各市、县(市、区)要严格遵照执行,逾期不受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普惠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普惠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
化。
(二)园舍确保安全.
坚持安全第一;具有严格的、全面的幼儿安全保障责任制度;
全园无安全隐患.
按照幼儿园人防、技防、物防建设的要求,安装必要的防护
-8—
栏、防盗门和照明设施,加固、加高围墙,设置消防、食品卫生
等安全设施;室内外通道适宜幼儿进出,消防通道保证安全通畅;
维护园区及周边环境整洁有序,交通便利.
(四)社会评价。
园领导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保教团队有较强的亲和力;近
两年没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家长对保教人员的满意率不低于
80%;家长和保教人员对园领导的满意率不低于80%
一、园舍安全和证照齐全
(一)园舍建设规范。
园舍建设基本符合《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安
全检测合格;在建工程具有立项或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园舍有
明晰的产权证书(或具有期限不少于5年的园舍《租用合同》).
单门独院,环境规划合理,幼儿游戏、学习、休息等空间布
局得当;园舍场地平整,硬、软质地面相互搭配,适当绿化和美
—11-
上不超过20%。
(三)保教水平.
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重视幼儿
心理健康,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建立良好的班级常规;根据
幼儿年龄特征和季节特点安排和组织各种活动;没有“小学化”
教学倾向。
提供适宜幼儿游戏、学习、操作的材料;幼儿读物人均不低
于4本;员工业务书籍人均不低于10本。
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桌、椅、教(玩)具材质、规格符合安
全、卫生标准,数量适宜;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
运动器械设置合理.
(四)人员配备及要求.
配备专职园长和专职保教人员,保教人员原则上每班两教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8•【字号】桂政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满足我区城镇适龄幼儿、儿童、少年就近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需要,科学合理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以合理规划为主线,以加强管理为手段,以统筹建设为导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持当前与长远、规模与质量、宏观与微观的统一,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推动全区城镇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出操作性强的对策与措施,保障中小学、幼儿园与城市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强化在协调、引导、规划控制等方面的职能,明确部门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强化监督与管理。

(三)本意见用于指导新建、改、扩建的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用地相关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布局等的编制、评估和审批。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把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纳入城镇规划。

各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二五”期间完成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专项规划》,明确中小学、幼儿园选址、面积和班级规模等指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普惠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普惠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普惠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普惠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多元普惠幼儿园指符合全国幼儿园布局规划。

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优质公共公园、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公园管理标准举办的非营利性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政府补助,并参照同类和同等水平的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和保育费,提供公益性和普惠性服务。

多元普惠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幼儿园安全、证书齐全(1)幼儿园建设规范幼儿园建设基本符合《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已通过安全检查。

在建工程有明确的设立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园区有明确的产权证明(或不少于5年的园区租赁合同)单门单户医院,环境规划合理,有适合儿童玩耍、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园址平整,软硬相间,绿化美化得当。

(2)花园确保安全坚持安全第一;它有严格全面的儿童安全责任制。

整个公园没有安全隐患。

根据幼儿园人防、技防、物防建设的要求,设置必要的防护栏-8-,安装防盗门和照明设施,加固加高墙体,安装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设施。

室内外通道适合儿童进出,消防通道确保安全畅通;保持公园及周边环境整洁有序,交通便利。

(3)完整的公园许可证园区申请材料齐全,相关证明合法完整包括:公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证、税务登记证等。

2、公园规模与行为(1)类规模与数量具有一定的公园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个班,设有大、中、小个班,每班儿童人数不超过5人的定额;全园幼儿园儿童总数,县(区)城市幼儿园不少于90人,农村(含乡镇)幼儿园不少于60人(2)健康和食品安全卫生设施干净安全,每个孩子一杯一巾,有流水洗手,能满足公园儿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的需要;厨房设施齐全,符合卫生标准;饮食制度健全,食物样本符合要求。

食品采购人员具备儿童营养基础知识,厨师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能力和良好习惯;园区所有工作人员都有真实的体检资料和健康结论。

(3)环境和设施花园住宅环境安全,有基本满足教育和保护需要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

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

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幼儿园是为了提供儿童早期教育和照顾的机构。

为了确保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各地通常会设立一些基本标准。

本文将介绍幼儿园办园的基本标准,包括场地要求、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活动、安全保障等方面。

1. 场地要求幼儿园应设有适当的室内外场地,以满足儿童在游戏和学习中的需求。

室内场地应明亮、通风,并具备充足的自然光照。

室内采用安全、无毒、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地面要平整,没有尖锐物品。

室外场地要有安全的围栏,足够的活动空间和安全的游戏设施。

2. 师资队伍建设幼儿园的师资队伍是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

幼儿园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教师和保育员。

教师要具备良好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地引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

保育员要熟悉幼儿保育知识,能够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3. 教学活动幼儿园应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教学活动。

教学内容要贴近生活实际,培养幼儿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交技能。

教学方法应灵活多样,结合幼儿的兴趣和特长,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

幼儿园要有充足的教学资源和教具,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4. 健康保障幼儿园必须重视儿童的健康保障工作。

幼儿园应设立健康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医疗机构负责儿童健康管理工作。

学校要定期进行儿童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此外,幼儿园还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儿童的饮食卫生,并提供合理的休息环境。

5. 安全保障幼儿园必须把儿童的安全放在首位。

幼儿园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检查机制。

学校要对场地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儿童的安全。

此外,幼儿园还要加强对幼儿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 家园合作幼儿园应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学校要及时向家长反馈幼儿的学习和发展情况,鼓励家长参与幼儿的学习和活动。

此外,幼儿园还要定期组织家长会议和家长培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总之,幼儿园办园的基本标准包括场地要求、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活动、健康保障、安全保障和家园合作等方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包括以下几项:
办园条件:包括幼儿园的场地、园舍安全、日照充足、空气新鲜、远离污染源等情况。

其中,每生均占地面积生均不低于4m²,每生均建筑面积生均不低于3m²,每生均户外活动面积生均不低于2m²。

此外,园内环境应净化、绿化、美化、儿童化,绿化面积生均不低于2m²。

园务管理:申报示范幼儿园的幼儿园需对照《标准》进行自查,总结办园成绩,形成申报材料。

保教队伍建设:幼儿园的保教队伍需要稳定、素质高、配合默契。

对于示范幼儿园来说,教师配备需要达到“两教一保”或者“三教轮保”,即每班有两位教师和一位保育员,或者三位教师轮流进行保育工作。

安全卫生保健:幼儿园需要建立安全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确保园内各项设施安全无隐患。

同时,卫生保健工作也需严格进行,如制定合理的卫生保健制度、科学安排幼儿一日生活等。

教育教学工作:申报示范幼儿园的幼儿园需要制定年度教育教学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同时,幼儿园也需要对课程进行科学设置,注重幼儿全面发展。

总的来说,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是全面的,不仅关注硬件条件,也重视软件实力,旨在促进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
为幼儿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

广西幼儿园办园标准

广西幼儿园办园标准

广西幼儿园办园标准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第一步,也是他们接受教育的重要阶段。

因此,广西幼儿园的办园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广西,幼儿园办园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关系到幼儿园教育质量和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为了确保广西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

首先,广西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应当包括场地设施的要求。

幼儿园的场地应当宽敞明亮,通风良好,有足够的户外活动场地和安全的室内活动区域。

同时,应当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手间和卫生间,保障幼儿的生活环境卫生和安全。

其次,广西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还应包括教育教学的要求。

幼儿园应当有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

教学计划应当科学合理,注重幼儿的身心发展,培养幼儿的综合能力。

同时,幼儿园应当有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游戏、手工、音乐、美术等,满足幼儿的学习和成长需求。

另外,广西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还应包括管理服务的要求。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同时,幼儿园应当注重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形成良好的家园共育氛围,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和发展。

最后,广西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还应包括安全保障的要求。

幼儿园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确保幼儿在校园内的安全。

同时,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保障幼儿的饮食安全。

总之,广西幼儿园的办园标准是保障幼儿健康成长和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执行办园标准,才能够为广西幼儿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希望广西各地的幼儿园能够严格执行办园标准,为广西幼儿的成长和发展贡献力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引言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旨在确保广西地区幼儿园的质量与安全。

本文将介绍该基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涵盖办园资质、师资力量、办学环境、教育教学、保健护理等方面。

办园资质要求1.幼儿园应当依法具备办园资质;2.必须有合法的办园地点,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3.幼儿园应当具备合规的办园管理体制,包括设置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等。

师资力量要求1.幼儿园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其中包括至少一名具备专业幼教背景的园长;2.教师应当具备相关的学历和资质证书,并持续参加专业培训;3.幼儿园应当确保教师与幼儿的比例合理,以保证个体化关注。

办学环境要求1.幼儿园的办学环境应符合卫生、安全、美观的要求;2.幼儿园应当具备独立的室内和室外活动场所,并符合相关规划标准;3.幼儿园应当配备完善的教学设施、玩具和教育资源。

教育教学要求1.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教育教学计划;2.幼儿园应当注重幼儿的身心发展,提供丰富多样的游戏、活动和体验式学习;3.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园合作,与家长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和发展。

保健护理要求1.幼儿园应当设立健康保健室,并配备专职医护人员;2.幼儿园应当制定健康保健计划,包括日常保健、疫病防控等方面;3.幼儿园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幼儿的饮食安全和营养均衡。

结语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和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

只有依照这些标准,幼儿园才能为幼儿提供一个健康、安全、有趣的成长环境。

愿广西的幼儿园办得更好,让孩子们快乐成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学前班)办园基本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学前班)办园基本条件

25
同 左
管 理 工 作
26
同 左
27
同 左
28
同 左
29
同 左
30
同 左
工 作 人 员 配 备 要 求
31
同 左
32
教师,75﹪以上具有幼儿师范学 校(包括职业高中幼儿教育专 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余的应 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同 左
33
34
兼职保健员应受过专业培训。
35
同 左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
园 舍 和 设 备
13
有供幼儿游戏的各种自制玩具。
14
有完成各科教学的基本教具如各 种挂图、贴绒教具、计算卡片、 打击乐、彩色笔和纸工用具。 有兼职保健人员,有医药箱和卫 生保保 健
17
会同卫生部门一起做好定期体检 、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预防(隔 离)工作。
18
同 左
19
36


教 育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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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应使用普通话。少数 民族地区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语 言。 同 左
40
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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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43 家 长 工 作


44


45
成立家长委员会


内容 编号 区辖市及县城所在地 按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幼儿发展规律根据幼 儿园教育纲要制定教育教学工作计划。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对幼儿实施体、 智、德、美全面发展德教育,促进幼儿身 心和谐发展。 教师能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积极自制教 学玩具。 幼儿园教师应使用普通话。 按上级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 目、标准和办法进行收费。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费用,特 殊情况下的临时性收费均应征得县以上教 育、物价部门得同意。 经费按规定范围合理开支,专款专用,严 禁挪用它用。 幼儿园应主动积极和家长联系,听取家长 对幼儿园的意见或建议。 采用多种形式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和教育 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农 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幼儿园是指专门为3至6岁儿童提供学习和生活照顾服务的教育机构。

为了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的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围绕幼儿园的办学目标、师资要求、教学设施、教学内容、卫生环境等方面展开,以确保儿童在幼儿园获得全面发展。

1、办学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幼儿园办学目标主要是培养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品德修养、社会适应能力和学习兴趣,培养儿童的各方面能力,为进一步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2、师资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幼儿园应有具备幼儿教育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幼儿园的教师队伍应包括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园长、具备高级职称的幼儿教师、幼儿教育专业技术资格的保育员等。

这样的师资队伍能够更好地满足儿童的教育需求。

3、教学设施 幼儿园应提供适合儿童学习和游戏的教学设施。

这包括宽敞明亮的教室、幼儿园图书馆、音乐室、美术室等。

同时,幼儿园应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玩具和器材,以促进儿童的感官和智力发展。

4、教学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要求幼儿园要以儿童的兴趣和需求为导向,注重培养儿童的综合素质。

教学内容应包括儿童的语言、数学、科学、艺术、体育等综合学科,注重培养儿童的观察、思考和创新能力。

5、卫生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要求幼儿园必须提供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包括教室、卫生间、食堂等。

同时,幼儿园应制定卫生保健制度,定期对儿童进行体检,加强疾病防控工作,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

6、安全保障 幼儿园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加强对儿童的保护,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总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旨在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这些标准对于幼儿园的办学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为广西的儿童提供了更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B6 C8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将安全措施落
安全卫生 管理制度
实到岗到人;建立健全卫生保健、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 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
三项要素有一项 存在不足
达不到B等标准
(3分) 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3分)
进行分析、评价,并将体检结果及时向家长反馈(2分)
95%以上
C13幼儿园教职工持健康合格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1分)
两项要素有一项 存在不足
达不到B等标准
B10
C14严格做好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工作;配合防疫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2分)
两项要素有一项 存在不足
达不到B等标准
疾病
防控 (4分)
B7 膳食营养 (4分)
C9保障饮水卫生安全,确保幼儿按需饮用温开水;科学制定每周食谱,注 重营养均衡,搭配合理,保证幼儿合理膳食;儿童伙食与成人伙食分开(3 分)
三项要素有一项 存在不足
达不到B等标准
A级 指标 A2 安 全 卫 生 20分
B级 指标
B7 膳食营养 (4分)
C级指标评估等级标准 A (1.0)
两项要素有一项 存在不足
达不到B等标准
(5分)
C20教育活动注重引导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2分)
略有不足
达不到B等标准
C21幼儿一日活动安排科学合理,活动形式多样,动静交替,室内室外活动 兼顾;正常情况下,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低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不得 低于3小时(4分)
两项要素有一项 存在不足
两项要素有一项 存在不足
达不到B等标准
略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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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
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
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
(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人数:
(一)小班(3-4周岁)21-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六条园舍面积定额。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设用地面积、户外场地面积、绿化面积(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详见表1)。

表1 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表(单位:㎡)
(边远乡村规模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七条幼儿园园舍由活动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有关园舍标准参见表2。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配电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洗消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更衣室)、开水间等。

第三章幼儿园设施设备
第八条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

一、室外设施设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等场地所需设施。

沙池深为0.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

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

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

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室内设施设备
(一)活动室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子、椅子、黑板、电子琴或手风琴等;有足够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及玩具,玩具应当安全、卫生、无毒;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图书数量不少于生均3册,种类丰富。

(二)寝室宜分班使用,配有符合幼儿身高要求的床,每生一床,若需使用双层床,应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cm,四周设不低于30cm的护栏。

应安装窗帘,有防暑保暖设备。

紫外线杀菌灯管按照每立方米1.5瓦计算需要量安装。

(三)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

盥洗室应设水龙头6个以上,有流动水洗手;有毛巾架,做到毛巾专用。

厕所设立蹲位6个以上,厕位之间设隔板及幼儿扶手,提倡男女分厕。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四)幼儿园办公室应具备与教师数量相当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及办公用品。

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书籍和教师用书、教学图片、教学卡片、光碟、录音带等,订阅专
业期刊不少于6种。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置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

(五)保健室应配备相应的卫生保健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六)厨房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等。

第九条室内设备设施配备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设备设施基本配备目录》。

第四章教职工人员配备
第十条幼儿园应按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实行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严禁上岗。

一、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获得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二、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三、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
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四、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资格》,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资格》,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五、财会人员、炊事人员和安保人员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资质。

第五章幼儿园办园经费
第十一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教师工资福利、维修扩建校舍、添置设备设施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

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和举办者领导下,全面负责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和各项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逐步建立健全合理的作息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卫生保健、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卫生保健、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会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幼儿定期体检、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

有严格的伙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渠道符合安全
卫生要求,为幼儿提供营养均衡、安全卫生的食品和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十八条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用于接送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第七章幼儿园保育教育
第十九条幼儿园要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为幼儿提供适宜、健康的成长环境,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面向全体,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活动一日常规,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根据幼儿年龄特征和季节特点安排和组织各种活动。

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和不规范用书,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采取多种方式,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班)、边远地区的各类流动幼儿园(班),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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