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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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4

解除劳动关系之劳动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的效力

【文档简介】《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把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但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劳动者可以适用电子邮件作为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案情介绍】小雪大学毕业后经大学师兄彭刚介绍,到某教育咨询公司上做咨

询师,合同期从2006年7月至2009年7月。逐渐熟悉工作以后,小雪发现自己对这个工作并没有很大的兴趣,就调整职业规划,准备跳槽做传媒。但是碍于师兄彭刚是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好意思当面请辞。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小雪依此给彭刚写了封信,说明自己的情况,并附上致人力资源部的辞职通知书,正式申请辞职,希望公司能在30天之内给于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邮件发出去10天,她才收到彭刚的回复,公司正在为培训班招生,业务亟待拓展,辞职的事暂时放下。希望她能调整自己的心态,继续工作。小雪在工作上已经另有打算,她在收到彭刚回复后30天,到公司人事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人事部门以她没有履行提前书面通知的程序为由,拒绝办理辞职手续。小雪找到人事部经理彭刚,彭刚以电子邮件并非书面通知为由,拒绝给其办理手续。

【问题】辞职通知书可以用电子邮件发吗?

【无忧劳动法特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小雪与咨询公司的争议焦点是以电子邮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的通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何为书面形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就应该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定处理。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把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劳动者可以适用电子邮件作为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但是,劳动者应该考虑到,由于我国缺乏电子证据法,在仲裁和诉讼实践中,电子邮件证明效力时往往缺少统一的标准。根据法律,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现实中伪造、变造电子邮件的方法很多,以电子邮件通知,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也加大纠纷解决的成本,因此,在电子证据立法尚不完善的时候,建议劳动者还是以纸质书函的形式履行通知义务。

【关键词】电子邮件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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