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依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和从业资格考核大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实行社会化专业培训。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档案和制度,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二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第五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考核合格。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编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题库,并制定辖区内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2016年9月5日交办水〔2016〕122号)1 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机构、人员、检查方式和频次、检查方法、检查程序、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以规范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行为,指导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职。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细则。
本指南适用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监督检查的活动。
其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可参照执行。
按本指南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JT/T 947)《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等。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监督检查人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
3.2 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不利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3.3 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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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港口企业装车台安全检查手册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装车台安全检查手册危险货物港口企业装车台安全检查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主要用于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港区范围内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汽车装车台和火车装车台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明确了检查程序、检查要点,压实部门监管责任,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一章总体要求一、检查名录库(一)企业名录库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管辖范围内的港口企业名录库,按照经营规模进行分类并定期更新。
(二)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按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并定期更新。
名录库人员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类资格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其中执法人员应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并定期按规定参加在岗培训。
(三)技术专家名录库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专家库,部级专家库名单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运行业专家库名单的通告》 (交通运输部通告2019年第4号)。
二、检查分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两大类。
(一)综合检查依法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及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专项检查依法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特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三、检查计划检查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制定安全检查计划。
(一)检查计划编制的原则及考量因素编制检查计划时,要对辖区内港口经营人进行全覆盖,并综合考虑经营类型、重大危险源级别等因素确定检查频次。
(二)检查计划的内容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检查对象、检查类型、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检查内容。
四、检查工作要求(一)检查方法检查方法包括人员询问、资料查看、现场检查,如遇特殊情况(如疫情防控)也可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
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
(二)检查纪律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正确行使检查权力。
交通部号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法》——港口总体规划 第八条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
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 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 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 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有确定的港界范围
《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定义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定义
《危货规定》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 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 者物品,包括: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定义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 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 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 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 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 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 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 财产安全的物品。
适用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定义
《危化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 化学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
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9.03
【实施日期】2021.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2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1年9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令2016年第5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危险货物运输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以下是中国国内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配备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燃烧性液体及气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燃烧性液体及气体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实行车船合一管理,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品运输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危险品运输的基本原则,包括事前审批制度、运输过程中的标志标牌、规范的包装要求、车辆装卸要求等。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资质认定和管理,包括驾驶员的身体条件、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要求。
5.《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规定》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报告、处置、救援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强调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的机制。
总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为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其目
的是规范危险货物运输流程,减少运输风险和事故发生,提高运输安全水平。
交通部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8.12”事故后港口安全监管情势
“8.12”事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 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隐患,是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 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 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 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 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 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 身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 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 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 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2016年9月,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指南》(交办水〔2016〕122号)。
指导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明确港 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查什么、怎么查、查后怎 么办等问题,明晰了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要求,规 范了检查的程序、内容、方式方法。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6年12月,发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指南》(交办水〔2016〕178号)。
意见》(交安监发〔2017〕39号)。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6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9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制、业务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包括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和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本条第二款所称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是指托运人委托检查员对其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装箱过程、标牌标志、积载隔离等是否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
港口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1.查看经营人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各部门、岗位安全职责划分情况,检查安全职责是否落实到位;
2.查看责任制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是否有明确规定;
3.查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检查有关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是否明确;
4.查阅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
0301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1.核查经营人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其业务范围、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查看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与专家评审意见、整改建议措施、报告有效期等;
3.核查安全评价所提出的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整改报告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查看危险货物作业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2.查看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安全培训记录。
3.现场考察危险货物作业相关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掌握熟悉情况,以及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
0301
0304
4.制度和规程执行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1.检查现场作业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情况;
2.现场考察作业及管理人员对规章制度、规程的掌握熟悉情况;
3.查阅企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审批、演习演练等方面的记录,查看制度规程的落实情况。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考核大纲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办水[2016]85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6.07.06【实施日期】2016.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考核大纲的通知(交办水〔2016〕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考核大纲尽快编制题库,制定考核程序。
2016年8月10日前,各有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具备考核条件,举行第一次考核,并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参加考核。
自《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向经考核合格的装卸管理人员,颁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部将建立全国统一的有关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基础数据库,鼓励各地使用开发规范、运行良好的考务系统,建立本地区从业人员管理基础数据库,并与全国数据库联网。
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开发了参考性题库,可供各地编制题库时参考使用,还开发了考务信息系统,可供免费使用,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7月6日附件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一、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考核大纲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保障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制定本大纲。
第一部分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一、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二、执行主体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本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
三、考核方式及合格标准(一)考核方式。
港口危货经营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通过理论知识考核的形式进行,采用闭卷方式。
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计算机系统随机抽题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每套试题分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二种类型,共100题,其中,判断题和单项选择题各50题。
试题内容比例,其中危险货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基础知识题占50%,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知识题占40%,企业管理基础知识题占10%。
(二)考核时间、分值及合格标准。
考核时间为60分钟,满分100分,每题1分,85分及以上合格。
四、考核内容及要求(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掌握《安全生产法》;2.掌握《港口法》;3.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掌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5.掌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6.掌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7.掌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8.熟悉《消防法》;9.熟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0.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1.熟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12.熟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3.熟悉《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14.熟悉《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15.了解《港口设施保安规则》;16.了解《特种设备安全法》;17.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不断发展,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考核难度也提高了。
为确保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可控,并保证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运输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从业人员考核方式1、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省级海事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考核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进行危险货物水路运输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2、海事行政机关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能力考核。
3、定期检查从业人员的工作状况,对操作不规范、不熟练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4、海事行政机关将定期抽查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如有违反规定者要依法处理。
二、从业资格管理1、按照国家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参加一定的培训,根据培训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相关工作。
2、根据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核结果,海事行政机关发证给有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凭证上岗。
3、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前三个月,从业人员应提前到当地海事行政机关申请续证,根据职业能力考核情况再次发证。
4、从业资格证受损、遗失的,从业人员可向当地海事行政机关申请补发,每张从业资格证有三次补发机会。
三、依法处理违法行为1、违反承运危险货物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的,海事行政机关将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警告或者吊销其承运危险货物的从业资格证。
2、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的,海事行政机关将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警告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3、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失职致使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的,海事行政机关将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警告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四、宣传教育1、海事行政机关要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海事行政机关定期发布安全知识和技能宣传教育材料,及时向从业人员传播安全知识和技能,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范。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考试时间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考试时间通常是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并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来确定。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一、考核内容:1. 危险货物的相关知识: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志和标签、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危害、紧急处理措施等。
2. 水路运输安全知识:包括水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等。
3. 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操作:包括危险货物的包装、装卸、堆放、固定、运输工具的选择和运输路线的确定等。
4.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置:包括事故发生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和通知程序、救援和处理方法等。
二、考试形式:1. 笔试:主要测试考生对危险货物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形式包括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
2. 安全操作实操:考核考生在实际操作中对危险货物的处理和运输流程的熟知程度。
可以通过模拟场景、实际案例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考试时间:1. 考前培训:通常在考试前进行培训,培训的时间根据课程内容的复杂程度和培训人员的基础情况来确定。
培训的内容涉及危险货物的相关知识、水路运输安全知识、操作技巧等。
2. 笔试时间:通常为2-3小时,根据考试的难度和题量来确定。
3. 安全操作实操时间:通常为1-2小时,根据实际操作的流程和内容来确定。
四、从业资格证书:考试通过后,相关主管部门将颁发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证明考生具备从事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证书的有效期根据地方或相关行业的规定而定,通常为3-5年。
五、证书的继续教育:持有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要进行定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以更新危险货物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工作能力和安全意识。
以上是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考试时间的相关参考内容。
考试时间和形式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意见》(交安监发〔2017〕39号)。
△
在公路水路行业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7年4月,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 范导则>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59号)。 △
明确了制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 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 他危险货物;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8.12”事故后港口安全监管情势
“8.12”事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 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 11人)。
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 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 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 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原《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定义
《危货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 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 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港口运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
港口运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附件 5 港口运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依据检查方法常见问题处置依据一、经营资质与文件经营资质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性及与经营实际的符合性《港口法》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二十条核查《港口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等。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经营资质不满足要求。
《港口法》第四十八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性及与危险货物作业实际的符合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核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载明的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对于集装箱和包装货物为“项别”)、数量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
《港口法》第四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依据检查方法常见问题处置依据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1.查看经营人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内部文件;2.查看任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聘用合同等。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人员资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查看考核成绩记录。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查看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清单; 2.现场检查相关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查看资格证书是否与从事的岗位适任和证书是否处于有效期。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第三章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6月14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6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制、业务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包括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和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本条第二款所称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是指托运人委托检查员对其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装箱过程、标牌标志、积载隔离等是否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