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十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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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大明律》

答:《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2.《明大诰》(南师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

答:《明大诰》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七十四条,《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大诰武臣》三十二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初,朱元璋仿周《大诰》之制,决定编纂《明大诰》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诰》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诰》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实际上被废除。

3.《明会典》

答:《明会典》又称《大明会典》,是明朝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会典。其于明孝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制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在编纂上采用了“官领其属”,“事归其职”的体例,在六部下分司、科,标明种种务注,体例结构规范、系统,便于实际执行。《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4.(明清时期的)条例

答:条例是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法律关系而颁发的行政性法规。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关系,相继制定了一些带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如公元1402年的《功臣死罪减禄例》、公元1500年的《王府禁例六条》、公元1555年后制定的《宗藩军政条例》等。

5.“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答:“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是明代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轻其轻罪”的原则,即在涉及“礼典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方面,比较唐律,明律处罚较轻。“重其重罪”的原则,即明律和唐律相比较,在某些事项上如果唐律处罚严厉,那么《大明律》则规定得更加残酷,这些事项主要是涉及盗贼及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这是明代统治者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在适用刑法原则上作了重大的调整。

6.奸党罪

答:奸党罪是明律的创新,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

罪。规定大臣专擅选官,朝官结党紊乱朝政,外官与内侍交结作弊,谗言左使杀人,均以奸党罪论处。甚至上言宰执大臣才能的,也以奸党罪论处,知情宰执大臣同罪。“奸党罪”是明代刑名滥设的典型之一。为加强对臣民思想文化的钳制,还增设了许多有关文字狱的罪名,其实质不过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7.申明亭

答:申明亭是明朝时期一项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外措施,也是最基层的地方司法机构。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其作用有二:一是“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宥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二是调处民事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它虽不是正式审判机构,但带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起着申明教化、劝善惩恶的作用。

8.充军(中南财大2006年研;辽宁大学2005年研)

答:充军是指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者充实军伍的一种刑罚,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型。明初为充实卫所兵制的兵员,将死罪、减等的囚犯发配充军,而后则成为常刑。明代充军分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等,统称“五军”。最远的4000里,最近1000里,有终身和永远两种。

9.廷杖(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明代“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对朱亮祖父子和薛祥施用此刑,朱亮祖父子被鞭死,薛祥被杖毙。自此以后,

廷杖逐成定制,廷杖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10.京察

答:京察是指明清时期对官吏的一种考课,即指对京官的考绩。明朝时,京察为每六年举行一次,“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降调、闲住为民者有差,具册奏请”。清朝时,京察则每三年举行一次,内容有所变化。

11.通政使司(人大2004年研)

答:通政使司是明初在削弱丞相职权时所建立的一个衙门,设通政使一人,左、右通政各一人,职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凡内外大臣奏章,必须经由通政使司转达皇帝,从而剥夺了丞相查阅奏章的权力。明代的通政使司,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管内外章奏的机构。通观明代政治,在皇权专制极端发展和宦官专权祸国的情况下,通政使司欲行使上述职掌,是很难办到的。

12.厂卫制度

答:厂卫制度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成祖时“恐外官徇情”设“东厂”,宪宗时又为监督厂、卫而设“西厂”,至武宗为监督东、西厂,又设“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抚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如宦官刘谨、魏忠贤等人均把持过厂卫,权倾天下于一时。明末曾下令尽毁锦衣卫刑具,不许再用。

13.三司会审

答:三司会审是明清两朝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14.九卿会审

答: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是明代会审的主要形式之一。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可由九卿会审,即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使、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会审制是封建晚期皇权控制日趋完备的表现,是出于加强皇权对司法控制的需要,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慎刑恤杀作用。

15.朝审(人大2008、2007年研)

答:朝审是明代会审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明代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建立朝审制度加以审核。明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自此后,朝审制度正式确立,且“永为实例”。朝审不仅是审核死刑,而且有宽宥之意,也就是朝审的案件,分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情节有矜悯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实为清代朝审之开端。

16.热审

答:热审是指农历小满后十余日,有刑部奉旨会同督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的制度。“热审始于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其目的在于暑热之时,及时疏理牢狱,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成化年间,热审开始规定了重罪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时去枷释放的内容。起始热审决囚只适用于北京,后又实行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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