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1
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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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制度探析第一篇: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制度探析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制度探析摘要:近年来冤假错案的发生逐渐呈上身趋势,先后曝光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这些冤假错案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就其发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本文通过对制度的探讨来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进而对冤假错案的防范给与借鉴意义。
关键词:冤假错案;诉讼内机制;印证证明近年来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究其发生,总归是有多方原因造成,但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诉讼领域内的问题。
首先,司法人员观念滞后,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思想长期存在。
在没有干预,没有逼供的情况下,司法人员以疑罪从有、从轻的态度来处理案件。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于担忧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会放纵罪犯,受到社会公众质疑,受到领导批评,法官即使认为案件证据明显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也往往不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而是习惯于疑罪从轻,或发回重审,或者做出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
其次,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办案机制反思冤假错案的产生。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结合众多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可以发现,大多数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有着密切关系,若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则后续最重要的是如何予以纠正这些违法侦查手段。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以刑讯逼供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来说,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侦查、审判和执行的监督职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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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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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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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
这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刑事错案长期以来都是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难以避免的难题,能有效适当控制刑事冤假错案会成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制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
刑事错案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容置疑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中,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解读原因及提出预防对策。
标签:刑事错案;成因;预防对策由于刑事错案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且其出发点有可能不同,导致最终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
所以在我国,刑事错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错案的主要成因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小觑的,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的分析,可以找到以下几点共性,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制度、立法以及司法环境三方面。
(一)司法体制存在缺陷伴随着案件真相的浮出水面,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如:1.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低:观念落后,能力不足刑事诉讼就很难避免不受司法工作人员观念与认知的影响。
诚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有无罪推定,但历史经验证明,执法者观念中还是有被告人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看法,很容易把被立案侦查的人视为罪犯。
这种观念扎根在有些司法人员的思维中,使他们更重视有罪推定的应用,在这种思想的耳濡目染下,司法实践间接地被干预,进而导致错案的产生。
有数据显示,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从正统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很少的比例,而未从法学专业毕业,工作后能再接受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也是非常之少。
把案件交给这些可以说不是很专业的人来办理,其风险不言而喻。
2.司法决策行政化司法决策行政化,主要是指审判和检察过程的行政化,即法院和检察院内部案件处理决定的作出受到了行政体制运作模式的干扰。
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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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一、刑事错案的定义从古代到现在,刑事错案在国内外都有发生的,它已成为难以避免的问题在司法领域。
刑事错案在司法领域,会损害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司法公信力。
刑事错案如何识别,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们所说的刑事错案,是指司法机关,机关的法律处理刑事案件,案件的过程中造成的主观错误和故意的基本事实。
定义判断标准有许多标准,结合各种不同的观点,我认为一个犯罪的判断标准应该是这样的: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有错的处理的证据是否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每个阶段。
任何诉讼的决定必须经过两个领域:一是案件事实,二是法律的应用。
如果这个案件事实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或适用法律不符合客观事实情况,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错误,确定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处理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情况,当然,如果证据过程中收集的案例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每一个阶段,案件的结果不符合客观案件事实。
二、刑事错案的原因(一)侦查机关调查行为的片面行为起诉前侦查机关职能是注意收集有罪证据,以打击犯罪,所以调查是最基本问题在刑事诉讼,也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
但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机关会出现有虐待、暴力、法医、隐匿篡改证据、拘留、虚假鉴定、错误识别、错误识别等程序违法行为。
此外,个别侦查机关调取证过程中片面强调有罪证据,忽略的无罪证据,因为传统的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深深扎根于侦查机关的工作。
法律禁止非法证据的在我们的国家的适用,因为非法证据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程序正义,导致证据刑事错案。
(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查机关逮捕行为也很重要,如果检察机关逮捕和逮捕行为不当会导致无辜的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因为个别检察官对侦查机关的逮捕意见没有仔细观研究而作出决定。
一些检察官主观意图和疏忽造成的不应该逮捕和逮捕的司法现象。
这显示了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中不当,不当行为常常导致刑事错案发生。
(三)司法机关的审判行使司法权力的过程中的判断必须根据法律,法官必须是中性的,保护的被告合法权益,,但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在被告不认罪,错误的举证、质证,秘密审判犯罪嫌疑人,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不符合程序现象。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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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存在错误,或者对案件 事实的认定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导致案件被错误处理。
司法机关不当行为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滥用职 权、隐瞒证据、误导法官等,导致案件存在重大错误。
技术手段限制
在办案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和局限性,可能存在 证据无法得到充分验证或者无法发现关键证据的情况,从 而造成冤假错案。
对涉案人员的身心健康和人身 自由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甚 至可能导致终身无法弥补的伤 害。
对整个社会的公正和稳定造成 负面影响,导致公众对司法制 度的信任下降,对社会安全感 的降低。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分类
证据不足
由于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证据不足或者缺乏可靠的证 据支持,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从而造成 冤假错案。
研究意义
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成因的研究,为防范和减少冤假错案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
研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成因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防范建议, 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 ,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 建议。
缺乏科学证据支持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缺乏科学证据支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例如,在某些涉及 DNA证据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足够的DNA证据支持,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
主观原因
01
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
办案人员的素质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办案人员可能缺
乏专业知识、经验或责任心,导致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不准确或不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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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26期126㊀㊀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张雨萌(南京市第一中学(高中),江苏南京210000)摘㊀要: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司法体系也日趋完善.然而,我国的司法活动中仍是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反响巨大.冤假错案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阻碍了民众法治意识的提升.这些现象,都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审判,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的最后一道希望.对于冤假错案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是当今社会的一种必然选择.关键词:冤假错案;错案成因;预防机制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G3198.2018.26.0601㊀我国冤假错案概述1.1㊀冤假错案的概念冤假错案,指的是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相符,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刑事案件.其中冤案指将无辜者判为有罪,存在冤屈情况的案件;假案指虚假,不存在,无中生有的案件;错案指量刑过轻或过重,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或程序不合法的案件.总而言之,冤假错案是指因为程序上的错误或人为因素,导致判断与判决出现错误的案件.其本质是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1.2㊀冤假错案的危害冤假错案对于个人而言,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从审判前的调查(甚至存在刑讯逼供)开始,到审判后的牢狱之灾,再到出狱后的社会评价低,缺少赖以生存的一技之长,被社会所抛弃.这整个过程中,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极大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并且其承受的巨大的身体上的折磨㊁心理上的压力也是不可估量的.与此同时,冤假错案同样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巨大打击家庭的顶梁柱倒塌,就此土崩瓦解,频频上访无果者大有人在.冤假错案对社会的影响来看,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巨大.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法律权威㊁道德底线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对于法律的不良认知,可以说是使法律趋近于形同虚设,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从而在方方面面动摇了社会的稳定.冤假错案的存在,极大地践踏了司法公正,威胁到社会公平正义.1.3㊀冤假错案的现状和特点不论是在中国还是海外,冤假错案这一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科技迅猛发展,高度信息化的今天,有关冤假错案的各种信息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传播,致使其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旱见.较为著名的冤假错案有中国的呼格吉勒图案㊁浙江张氏叔侄案㊁佘祥林案和外国的埃尔金斯案㊁迈克尔 格林案等.就中国的冤假错案而言,总的来说,呈现出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普遍社会地位不高,文化程度较低,以农民为主.二是犯罪性质相对严重和恶劣,量刑大都较重.三是熟人作案概率大,大多数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社会关系.四是法院宣告无罪的人数极少,无罪宣告率极低.令人惊讶的是,很多冤假错案都经过了二审,但是为了维持司法的权威性,法官常常对一审判案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的纠正保持谨慎的态度,无罪宣判则更是少之又少,从而导致了错误的最终判决.2㊀我国冤假错案形成原因分析2.1㊀非法证据未能排除对于司法审判而言,刑事证据在其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案件中,刑事证据一般决定了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在证据一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证据适用规则的科学合理与否及其适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差距.非法证据,指非法证据是指取证主体㊁程序不合法或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合法的证据材料.即 禁止的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为非法证据. 在研究冤假错案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案例中普遍存在非法证据影响审判的现象.非法证据主要来自于刑讯逼供和虚假的证据采集与鉴定意见.出于 命案必破 和 重口供,轻证据 的司法理念,再加上刑讯逼供在中国漫长悠久的历史给刑讯逼供提供了赖以滋生的肥沃土壤,刑讯逼供早已成为司法机关所得到的非法证据的主要来源之一.我国«宪法»第37-40条规定了公民自由权㊁人身权㊁住宅权神圣不受非法侵犯的宪法原则.«刑诉法»也规定了 严禁刑讯逼供. 然而,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仍然是屡见不鲜.同时,刑侦技术的落后和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的缺乏,导致了刑事证据存在虚假证据㊁错误证据,也引发了冤假错案的产生.2.2㊀审判组织不独立司法独立作为一项被现代化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法律原则,始于资本主义 三权分立 学说,该理论的提出对法治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刑诉过程中,公㊁检㊁法三大机关(即公安㊁人民检察院㊁人民法院)应当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可是,在实际中,三大机关之间往往是配合有余,制约和监督对抗不足.三大机关常为了防止疑难案件审判时间过长,工作进度受影响,从而在对案件的审判存在分歧时,相互之间进行 协调 ,由此更快地得到审判结果.这对于被告人一方而言毫无疑问是不利且不公平的.如此办案方式下,三大机关往往侧重于满足控诉方的诉求,导致被告方弱势,更容易使无辜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三大机关的办案过程常常受到地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26期127㊀方政法委㊁地方政府等部门的干预.这也极大程度上助长了冤假错案的产生.公㊁检㊁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办案程序的独立性.其中 独立性 要求保持三大机关相互之间的独立㊁三大机关与政府部门间的独立,以及三大机关与其他个人或集体之间的独立.可以说,审判组织的独立对于维护案件审判的正确和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㊀域外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研究3.1㊀英国冤假错案预防机制在英国,刑事冤假错案的致错原因除了司法理念固化㊁司法人员违规办案㊁司法体系漏洞之外,通常被认为与 错误定罪 和 审判不公 有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国政府提出设置专职机构来审查法院的相关行为.英国高等法院专门设立了一个机构来审查法院是否存在上述现象.并以此来审查和处理刑事法院和治安法院审判后上诉的案件,督促法院审判时要坚持中立原则.其次,英国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避免刑讯逼供等情况的出现,出台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以规范警察的办案行为,制约警察的权力,防止警察权力的滥用.同时,该法律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合法的沉默权,使得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两者间原本不平衡的权力变得更加合理.3.2㊀美国冤假错案预防机制众所周知,美国在世界范围内属于法制体系相对健全和发达的国家之一.面对冤假错案,美国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美国针对其国内较多出现的导致冤假错案的证据瑕疵问题,除了完善司法审查机制等常见手段外,充分发挥了科技优势.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利用D N A 鉴定技术.2004年通过的«无辜者保护法»,将D N A 检测作为办案过程中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此外,在美国的民间社会层面,高校法律人士和公援律师也相当活跃,开展了 洗冤工程 等活动,对于冤假错案的解决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最后,美国政府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相当高,甚至高过对实体正义的重视.如果说实体正义影响了每一个案的公正与否,那么程序正义则是关系到整个司法体系是否公平公正.某种程度上,美国司法体系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正是其法律体制相对健全和发达的体现之一.对于我国的司法部门来说,这一点恰恰是我们所严重缺乏的,需要我们从中学习.4㊀我国预防冤假错案对策分析4.1㊀完善证据制度完善证据制度,首当其冲的,应当是严厉打击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作为办案人员非法获取证据的一种审讯手段,在重大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并不罕见,在冤假错案中更是屡见不鲜,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我们可以从完善法律和提高基层办案人员素质两个方面来打击刑讯逼供.从完善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考虑对刑讯逼供案件降低立案标准,并提高量刑力度.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常出现刑讯逼供行为达不到立案标准,或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从轻处罚的现象.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已经规定的制度能否被严格执行决定了该制度实施的效果.倘若现有制度可以被严格的执行,则可以有效地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问题则在于现有制度在现实实践中被肆意违反,刑事错案的发生就无法避免,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则无法保障.这就需要我们严格按照刑法的要求,认真严格地审案和量刑,充分发挥法律的制裁和威慑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培训基层办案人员,进一步对严禁刑讯逼供的要求加以明确;同时对刑讯逼供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从而将冤假错案扼杀在侦查阶段.再者,必须改变司法过程中的证据观念,提高证据意识.其中包括给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和明确无罪推定原则,摒弃 重口供,轻证据 的司法理念.当下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仍常出现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证据;重视口供证据,轻视其他事实证据的情况.这往往导致证据的不全面㊁不客观.我们必须对这种现象加以整治.4.2㊀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审判组织不独立,导致刑诉过程中审判权无法独立行使,从而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危害显而易见,我们需要采取各种方法来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在这个问题上,本文认为首先应当对目前 三机关 联合办案的制度适当进行调整,明确各自职责,减少 三机关 之间的协调环节,以加大其相互制约的作用.如要求检察院方面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监督司法公平公正㊁确保政治方向正确以及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的问题上,禁止其干涉司法过程.此外,保证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是十分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正是司法机关存在财政不独立,需要政府部门拨款的情况,才使政府部门得以对某些个案施加压力,从而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猖獗等不良现象.因此,要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确保司法财政独立也是重要环节之一.5㊀总结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已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诉求.当下,冤假错案作为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之一,需要我们积极采取措施来应对和解决.司法的公平公正,可以说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冤假错案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使得社会少了应有的公平与正义,对整个社会有不可估量的消极影响.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打击冤假错案,建设法制体系的方面,我国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应当立足于现状,对每一个案决不姑息,对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利益,维持社会正义.参考文献[1]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M ].北京:法制出版社,2009.[2]程荣斌.运用证据错误问题研究[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2).[3]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5]谭世贵.中国司法制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5.[6]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 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J ].政法论坛,2008,(2).。
浅谈刑事诉讼冤错案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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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3期┆15百家争鸣浅谈刑事诉讼冤错案的防范孙丽娜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国家日益壮大,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始逐渐走向成熟化。
但是近年来,根据调查发现我国被曝光在大众目光之下的刑事诉讼怨错案逐渐频繁,从这些错案当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建设尽管在进步,但是在司法程序这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等问题,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这些漏洞问题,本文开始对刑事诉讼冤错案的防范展开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刑事诉讼;冤错案;防范措施 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是否安定的基本标准就是司法公正,由于近几年来我国媒体频繁报道有关刑事诉讼冤错案的事件,引得民众的心中充满了恐惧和怨愤,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可能会因为一件冤错案而变得支离破碎,断送未来。
因此本文针对我国刑事诉讼冤错案提出了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一、刑事诉讼冤错案形成的原因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错案主要指的是:在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当中收集到的指证证据存在错误,导致检察院在审判的过程中误判被告人,法院对于被告人定罪量刑错误[1]。
而刑事诉讼冤案则指的是被告人并没有刑事犯罪的行为,亦或者有犯罪得到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却收到了刑事处罚的案件称为冤案。
而形成刑事诉讼冤错案的原因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部门的刑事观念停滞不前:随着我国不断的发展壮大,国家开始制定了现代诉讼制度,其中无罪推定、疑罪无从、保障人权并举等这些现代化的刑事司法理念也开始受到我国刑事法律的认同[2]。
但是我国受传统封建思想的严重影响之下,人们的观念还存在一定的封建性,“看重口供、忽视证物”、“重视实际而忽视程序流程”,这些落后的观念还存在一些司法人员的心中,导致了我国司法部门的刑事观念停滞不前;2.司法人员缺失信仰和职业的敬业精神: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完善,最终还是依靠公民去进行,因此执法者的职业道德品质、法律的专业素养等方面都是影响审判结果的关键,甚至有一些司法人员并非专业律师出身,上岗之前也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因此办理刑事案件的能力低,在办案的过程中会出现违章办案、草率办案等情况,为冤错案埋下了伏笔。
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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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8⽇中国近年来刑事冤案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讨论背景•佘祥林案:1994年1⽉2⽇,佘妻张在⽟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
佘祥林因涉嫌杀⼈被批捕,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佘妻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
京⼭县⼈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罪。
•赵作海案:2010年5⽉9⽇,“杀害”同村⼈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罪释放。
•浙江叔侄冤案:张辉、张⾼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在杭州的⼀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年执⾏和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浙江省⾼级⼈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宣告张辉、张⾼平⽆罪。
•内蒙古呼格案:1996年4⽉9⽇,内蒙古⾃治区呼和浩特市⽑纺⼚年仅18周岁的职⼯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起奸杀案凶⼿。
案发仅仅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即执⾏。
2005年,真正凶⼿落⽹并交待犯罪事实。
2014年,内蒙古⾃治区⾼级⼈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罪。
因为刑事冤案,很多⽆辜的⼈的⽣活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甚⾄失去了⽣命。
刑事冤案不仅对公民的⽣命、⾃由和财产造成了威胁,还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
在这⼀桩桩惨剧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些悲剧发⽣的原因,并且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
⼆.刑事冤案的成因不难发现,在这些刑事冤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刑讯逼供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直接原因。
在赵作海案中,审讯⼈员为了尽快破案,采⽤不让赵作海吃饭休息、⽤⽊棒和⼿枪猛敲颅⾻等刑讯逼供的⽅式对赵作海进⾏了轮番不停歇地审讯。
就在两天之后,赵作海第⼀次做了杀害赵振晌的有罪供述。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规定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为何刑讯逼供屡禁不⽌,审讯⼈员知法犯法,刑事冤案不绝?主要有以下⼏点原因。
1.制度⽅⾯①有罪推定我国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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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近一个时期,媒体先后曝光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以及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刑事冤假错案,给司法公信再次带来灾难性影响。
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这恐怕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我们应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紧迫背景。
正如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应当说文章对冤假错案的认识、分析还是比较深刻的,对防范冤假错案也提出了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但遗憾的是文章对产生冤假错案的关键、核心问题即错案产生的根源、成因没有过多论及。
笔者认为,要防范冤假错案,首先必须认真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准确找出问题所在,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或事倍功半。
那么,当前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何在?笔者以为,归根结底还是理念与制度问题。
一、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李怀亮杀人案,还是佘祥林、杜培武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而且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存在的问题都很清楚,并由此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退回补充侦查或发还重审。
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定案证据标准,可以说不需要业务多么精通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但遗憾的是,就是这样一些案件经过公检法层层关口,经历慢长时日,大多仍然是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
这也是这些案件之所以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的主要因素。
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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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解错误
法律条文理解不准确,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解释存在争议,导致适用 错误
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适用程序不规范,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适用不当
法律理解错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准确,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冲突: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滞后: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导致适用错误
社会舆论压力
媒体炒作:过度 渲染案件细节, 引发公众关注
网络舆论:社交 媒体上的言论和 观点,影响公众 认知
公众压力:公众 对案件的关注和 期待,影响司法 公正
司法压力:司法 机关受到舆论压 力,影响案件处 理
媒体炒作干扰
媒体过度渲染案件细节,误导公众认知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缺乏客观性,导致公众产生偏见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过于片面,导致公众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真相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过于频繁,导致公众产生疲劳感,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断
添加 标题
认知偏差:当事人的认知偏差可能会导致 其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和描述出现偏差,从 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添加 标题
情绪波动: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可能会影响 其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描述,导致其陈述 出现偏差。
添加 标题
心理防御机制:当事人在面对刑事指控时, 可能会启动心理防御机制,如否认、合理 化、投射等,从而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
证据保管不当,可能导致证据 丢失或损坏
证据审查不严格
证据收集不规范: 证据来源不明确, 证据真实性存疑
证据审查不严格: 对证据的审查不够 细致,容易遗漏重 要信息
证据使用不规范: 证据使用不当,可 能导致冤错案件的 发生
证据保存不规范: 证据保存不当,可 能导致证据丢失或 损坏,影响案件审 理
因法律误判的刑事案件(3篇)
![因法律误判的刑事案件(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a908691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ed.png)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司法公正得到广泛关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案件因法律误判,导致无辜者蒙冤入狱,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
本文将以一起因法律误判的刑事案件为例,探讨法律误判的原因、影响及应对措施。
二、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发生一起命案,受害者被残忍杀害。
经过警方调查,嫌疑人李某被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供述称,自己与受害者有矛盾,因酒后失态,一时冲动将受害者杀害。
随后,李某被依法逮捕,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三、案件审理1.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遂改判李某无期徒刑。
3.再审申请在服刑期间,李某始终坚称自己无罪。
2016年,李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李某的申诉有一定道理,遂决定提审此案。
四、案件真相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原来,李某并非凶手,而是受害者家属的雇凶杀人。
在李某被抓获后,受害者家属为了掩盖真相,故意陷害李某。
经过调查,警方成功抓获了真凶,受害者家属也被依法惩处。
五、法律误判的原因1.证据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李某的犯罪事实认定存在偏差。
同时,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谨,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侦查人员工作失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未能全面收集证据,导致对案件真相的判断出现偏差。
3.辩护人能力不足李某的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未能为李某争取到应有的权利。
六、法律误判的影响1.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影响李某被误判入狱,给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
在服刑期间,李某身心俱疲,生活陷入困境。
2.对社会的影响法律误判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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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翻开历史我们会发现,冤假错案一直都像幽灵一样动摇着着司法的权威,冤假错案的原因五花八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抽象出最本质、最核心、最重要的原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设计良好的制度解决这些问题。
一、冤假错案形成原因探究(一)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公检法三机关尽管职责不同,但三机关对错案的发生都有责。
侦查阶段是找出证据,查明事实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侦查人员行为违法、草率与否直接决定了整件案件是否会成为冤假错案。
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时应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过度依赖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关不严、审查不细,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除此之外,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差,缺乏办案经验,而这些审判人员的能力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破案率。
(二)伪证假证过度重视口供证据,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大原因。
有调查表明在七种证据中,最容易直接导致错案的两种言词证据是口供和证人证言,一旦犯罪嫌疑人、证人做出了错误供述,就会误导侦查人员,使他们在调查取证的道路上离事实真相越来越远。
而当真相难以澄清时,一些容易疏忽的办案人员难免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来获取证据。
(三)刑讯逼供尽管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作了相关的处理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刑讯者在刑讯时却无所顾忌。
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刑讯逼供通常是隐蔽进行的,不容易为逼供以外的人所知晓,这样不仅刑讯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刑讯所得的证据也不会被排除。
二是刑讯逼供的收益要远远大于风险,尽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公、检、法三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但检察机关几乎不可能主动追诉刑讯逼供行为。
(四)有罪推定从理论上讲,被捕后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犯人,然而在实践办案中,办案人员往往形成了肯定其有罪的思维模式,更有甚者通过在讯问进行不顺利时,怀着对犯罪嫌疑人的痛恨和犯罪分子不打不招的心态,实施刑讯。
刑事诉讼冤错案的防范
![刑事诉讼冤错案的防范](https://img.taocdn.com/s3/m/95bdbb39d15abe23492f4d1b.png)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3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刑事诉讼冤错案的成因 (3)(一)刑事诉讼冤错案的概念和特征 (3)(二)刑事诉讼冤错案形成原因 (3)(三)近年来几例典型的刑事诉讼冤错案件 (5)二、刑事诉讼冤错案的防范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6)(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 (6)(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 (7)(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7)三、防范刑事诉讼冤错案的路径 (8)(一)刑事证据审查方面的改革 (8)(二)设置巡回法庭 (10)(三)设置跨行政区域法院 (10)参考文献 (13)诚信承诺书本人作为《刑事诉讼冤错案的防范》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
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学生签名:胡晶荧2017 年 5 月27 日1刑事诉讼冤错案的防范[摘要]刑事诉讼冤错案破坏社会秩序,影响司法公正。
目前我国刑事冤错案还仅在纠错阶段,事后纠错虽然维护了司法公正,但是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却难以弥补。
刑事冤错案应当更注重防范,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不仅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公正,更重要的是保障人权。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eb686be8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d9.png)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摘要】多年来我国发生的冤假错案并不是很少,但随着刑侦手段和法律法规的不断进步与完善,越来越多当年的冤假错案得以昭雪。
冤假错案的发生是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结果,是侦查中非法取证的结果,是缺乏人权意识的结果,是检察院监督职能缺位的结果。
杜绝冤假错案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回应社会舆论的必然要求。
本文介绍冤假错案的成因,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冤假错案的危害性,指出杜绝冤假错案的必要性,并提出建议及对策,防止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冤假错案;成因;对策一、引言(Introduction)张作海故意杀人案和胥敬祥抢劫案的昭雪,引发我们对冤假错案的思考。
法律无疑对于犯罪者来说是极为残酷的,而这种残酷一旦降临到无辜人的身上则有可能让一个原本幸福祥和的家庭破碎,继而白白断送很多人的未来和生命。
当冤错案发生之后,国家虽然根据案情的程度会给予当事人一些经济补偿,但是却根本等同于亡羊补牢一般意义很小。
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们开始对国家当前的司法公正程度表现出了质疑,并且对于冤假错案的容忍度也变得越来越低。
就我国当前的司法现况来看,无论是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司法体制的完整性以及执法手段的先进性来看都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都是引发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文通过了解冤假错案的成因,针对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明确杜绝冤假错案的必要性,从而制定相关的对策,以防悲剧再次发生。
二、冤假错案的成因(一)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结果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
对于案件,在侦查阶段过于强调侦查的结果而忽视侦查的程序,导致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尽快结案,在找不到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延长羁押时间,不在指定场所进行讯问,询问过程不进行录音录像,凡此种种,均是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的侦查得出的结论不应采纳。
而在呼格吉勒图案中,笔录显示公安机关在侦察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得出的案件结论是值得怀疑的。
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465d920159eef8c75fbfb359.png)
毕业论文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专业:法律专业(独立本科)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导师姓名: 职务(称)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摘要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从某种意义上讲,“冤假错案”伴随着审判制度的始终,因为没有人能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
在21世纪法制社会的今天,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着众多的因素以及社会渊源,探讨此类案件的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目的在于将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维护法律的威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冤假错案疑罪从无刑讯逼供司法鉴定司法理念目录1. 引言 (2)2.刑事冤假错案概述(现状) (2)2.1“冤假错案”的概念规定 (2)2.2“冤假错案”的法律界定 (2)3.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频发的原因 (4)3.1疑罪从无”的错误刑事司法原则 (6)3.2“惟口供”的错误思想 (7)4.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 (8)4.1解决刑事冤假错案的相关对策 (9)4.2与冤假错案有关的制度设计以及完善 (9)5.结论 (19)6.参考文献 (20)7.致谢 (21)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1、引言什么是冤假错案?从某种意义上讲,冤假错案伴随着审判制度的始终。
因为,没有人能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
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
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
本文拟在对刑事冤假错案的认定进行分析与阐述,客观公正的对当前刑事冤假错案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浅议的评析,从而提出仅供参考的一些防治性建议,以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的威信。
2.刑事冤假错案概述认识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社会制度的时候,要想了解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与作用,我们就必须从其最基本的概念入手。
2.1“冤假错案”的概念规定冤假错案是社会政治腐败与法治不健全的产物,“冤假错案”百科的解释是指冤案、假案、错案的合称。
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
![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https://img.taocdn.com/s3/m/2505e576168884868762d629.png)
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摘要伴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的法制建设工作也开始变得越来越成熟。
然而,在近年来频频被曝光在大众目光下的多起冤案和错案不难看出,我国的司法程序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例如法律文化因素不完善、司法环境不和谐以及辩护律师的职能过于弱化等等。
为了能够尽快的解决和改善我国当前司法体制中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国家政法委与最高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了有关于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对策。
本篇文章以浙江省发生的叔侄冤案为主要切入点,同时结合了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文章共可分成四个主要部分,其中第一个部分主要是对浙江叔侄冤案案情的回顾与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刑事冤错案有关概念以及界定范围的介绍;第三部分结合了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对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了列举;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则是刑事冤假错案的几点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叔侄冤案;法律证据Analysis of the Causes and Prevention of criminalinjustices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of the country, our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work began to become more and more mature.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frequently been exposed in the public eye more than injustice and wrong cases is not difficult to see that China's judicial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many shortcomings, such as inadequate legal and cultural factors, legal environment of discord and defense counsel functions and so too weakened. To be able to address and improve our current justice system arising from these issues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National Political and Law Commiss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have issued preventive measures are about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in criminal. This article nephew injustice to occur in Zhejiang Province is the main entry point,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conducted in-depth research. 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main parts, the first part of which is in Zhejiang nephew injustice of the case review and analysis; 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concept of the criminal injustice and wrong case to define the scope of the presentation; third part of our current The legal environment for causes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have been cited; fourth part of the main content is a few preventive measures criminal miscarriages of justice.Keywords: criminal injustices; nephew injustice; legal evidence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2)Keywords (2)第1章引言 (4)第2章案例及其引发的思考 (4)2.1 案例回顾 (4)2.2 案例引发的思考 (5)第3章刑事冤假错案的界定 (6)第4章刑事冤假错案的主要成因 (7)4.1 法律文化因素的影响 (7)4.2 不良司法环境的影响 (8)4.2.1 党政权利部门的不良干预 (8)4.2.2 民意舆论的负面影响 (8)4.3 辩护律师辩护职能的弱化 (8)4.3.1 缺少职业操守 (9)4.3.2 参与积极性较差 (9)4.4证据意识单薄且证明标准过于简化 (9)4.4.1定案证据不充分 (9)4.4.2 无罪证据被忽视 (10)第5章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对策 (10)5.1 重塑新诉讼理念 (10)5.2 优化司法环境 (11)5.2.1 确保检查权于审判权的独立性 (11)5.2.2 减少民意舆论对诉讼过程的干扰 (11)5.3 提高律师与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12)5.3.1 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12)5.3.2 提升律师的业务能力 (12)5.4 充分利用科技的力量 (13)5.5 完善证据制度 (13)第6章结束语 (14)致谢 (15)参考文献 (15)第1章引言公平与正义是国家在社会环境下的唯一立法准则,不让任何一个不法分子逍遥法外、不让任何一个好人蒙受冤屈是我们所有人都共同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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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目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学校名称: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学专业入学时间: 2010年9月论文提纲一、刑事冤案产生的危害(一)直接危害(二)间接危害二、造成刑事冤案的原因分析(一)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罪魁祸首(二)执法主体的观念和素质问题是刑事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三)民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刑事冤案的重要原因(四)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刑事冤案的客观原因1、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2、我国一直不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3、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三、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几点对策(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加大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查处力度(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治意识(三)开展教育培训, 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四)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1、完善无罪推定原则2、完善证人出庭制度3、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新闻媒体陆续曝光了好几起影响较大的刑事冤案,如云南民警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河南农民胥敬祥“抢劫”案等等。
这些刑事冤案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而恶劣的影响。
尤其是去年的赵作海案,再一次把公众和法学界的专家们对于刑事冤案的讨论引向深入。
刑事冤案频繁发生的原因何在?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发生?各界观点不一。
本文试图从以赵作海案为主的典型性冤案出发,对刑事冤案所产生的危害及其频繁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富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有效地预防、减少和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关键词】赵作海案;刑事冤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相继出现了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孙万刚案等刑事冤案,它们使得许多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
刑事冤案对于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的负面影响都是难以回避的,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谐,更严重的是使人民群众丧失了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和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信赖。
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错误的审判,有胜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确是水源。
”12010年,几乎是佘祥林案件翻版的河南赵作海案又一次引起了司法界的轩然大波,并且不难发现这些冤案都是因真凶落网或者“遇害人”神奇“复活”才最终大白于天下。
那么,这些刑事冤案频繁出现的原因到底是什么?难道司法领域的正义只能依靠“死人复活”来实现?我们究竟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以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为此,本文主要通过研究赵作海冤案,同时结合与其相类似的一些重大的刑事冤案,深入分析了刑事冤案产生的危害及其根源,并且探讨了一些相应的解决对策,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发生。
1.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上海商务印刷馆.1983年版.一、刑事冤案产生的危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刑事冤案的危害是极其重大的。
依据其危害程度,我们可以将刑事冤案所造成的危害分为直接的危害和间接的危害,直接的危害是指对案件当事人的危害,间接的危害是指对法律的威信和社会的安定造成的负面影响。
主要表现在:(一)直接危害冤案一旦形成,案件当事人在全部法律规范客体中,所占的份额可能微不足道,但就当事人个人而言,则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受冤枉者,从此会身败名裂,肉体和精神都陷于无限的痛苦之中。
他们的社会地位可能因之丧失殆尽;他们自身可能从此名誉扫地;他们的家庭可能因此破裂,家人永远受其牵连;他们中有人会自暴自弃,对生活失去信心,走上绝路;他们中有人会因在狱中沾染上罪犯的恶习,破罐子破摔,产生报复心理。
总之,刑事冤案会改变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
具体地讲,刑事冤案给当事人造成的危害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即物质上的危害和精神上的危害。
物质上的危害包括对案件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进行的刑罚所导致的财产性损失,也包括当事人为追求公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付出的诉讼成本。
精神上的危害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受到冤案的不公正对待后,在精神上产生的危害。
与物质损害相比,精神上的危害更为显著。
由于刑事冤案的发生,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的身心必然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和打击,严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家庭破碎,对生活和社会失去希望。
可以说,对于无辜者的刑事制裁所造成的危害要比放纵真正的罪犯所造成的危害更大。
(二)间接危害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享有至高无上的尊严,它代表着公正、自由和正义,是人们权益的保护神。
刑事冤案的发生无疑是对法律威信、尊严的极大损害,是对社会公正、司法公正的极大嘲讽,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对社会公正、司法公正的极大的蔑视。
而枉法的裁判、不公正的裁判、错误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是蔑视,还会有法律虚无观念的产生,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遭受毁灭性的摧残。
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
同理,当冤案经常发生时,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将会演变为对法律的怀疑、蔑视甚至反抗,正如圣·托马斯所言,“人们会认为这种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不服从”。
2由此可见,刑事冤案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形象,破坏了社会正义,颠倒了日常生活的是非黑白标准,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和不利后果,具有难以弥补的危害,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来预防、减少和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
二、造成刑事冤案的原因分析刑事冤案是多种复杂的原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形成的结果。
赵作海冤案等数起震惊国人的冤案被相继发现,引起了刑事司法系统的极大震动。
这些冤案的发生有历史的原因,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有现代科技的原因,如犯罪智能化的影响;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如司法人员思想认识不够而导致的违法失职;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如取证技术落后、自然规律的影响;有法律实体上的原因,如事实认定的错误、法律适用的错误;有法律程序上的原因,如司法程序错误、诉讼机制不健全等等。
可见,对于刑事冤案的成因分析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的特点,本文主要从刑讯逼供、执法主体的观念和素质、民众的法制观念淡薄、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等四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以有助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罪魁祸首在目前所发现的刑事冤案中,大部分都是由于严刑拷打造成的,刑讯逼供和引供、诱供是导致刑事冤案的根本原因。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轻信口供,但有的部门还是过分依赖口供,有的部门甚至会为了破案而采用非法手段(特别是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口供,这恰恰是走向冤案的必经之路。
在每一起刑事冤案的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黑影。
可以说,尽管刑讯逼供并非百分之百的导致冤案,但几乎百分之百的冤案都是由刑讯逼供所致。
下面主要以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为例,说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就是酿成刑事冤案的罪魁祸首。
佘祥林被释放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他们把我带到一个山庄,强迫承认谋杀了自己的妻子。
我说没有,他们不信。
他们一天给我两顿饭吃,不让喝水,不让睡觉。
”而赵作海所陈述的遭遇更为残酷。
据他回忆,“简直是生不如死,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打,拳打脚踢,现在头上的伤疤都是用枪头打的。
警方用擀面杖一样的棍子敲脑袋,敲得头发晕,还在头上放鞭炮,一个一个点着了炸头,让人没法睡觉……再硬也挺不住,后来说不要打了,让说啥就说啥……。
”虽然这些只是佘祥林和赵作海两位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并未得到最终的确认,我们也难以对这些细节是否完全属实作出判断,最让人们感到担忧的是,这样的事情并不只是偶然现象。
除了上述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之外,被媒体曝光的类似案件还有很多,比如河北省鹿泉市2.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聂树斌被错杀案”、云南民警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河南农民胥敬祥“抢劫”案等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已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惟口供的思想和作风。
事实上,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有其自身的特殊性:(1)刑讯逼供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犯罪,如果恰巧借助刑讯获得重要口供、线索得以侦破大案、要案,实施者便成了破案功臣,各级领导、被害人及关心案件的普通民众皆大欢喜,而此时谁也不会考虑去追究施刑者的法律责任;(2)刑讯逼供是执法犯法问题,由于执法机关自己查处往往难以下手,工作人员往往会为施刑者开脱, 致使施刑者认为其有保护伞而无所顾及;(3)刑讯逼供是一种较难证明的犯罪,被刑讯者往往都处于被羁押状态,通常情况下几乎无法证明,因此当事人被刑讯后几乎无法控告。
正是因为刑讯逼供自身隐藏着“保险丝”“避雷针”具有某种自我保护和逃避惩罚的本能,这使得查禁起来非常困难。
(二)执法主体的观念和素质问题是刑事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都能够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高度负责,无私奉献。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司法人员的思想观念落后,业务素质不高,又没有经过必要的培训,习惯于传统的追诉方式,盲目追求办案指标,根本不顾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尤其是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工作的需要,增加了大批年轻的办案人员,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侦查人员。
由于新增加的侦查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讯问被告人时,取供的经验少、办法少。
因此,在犯罪嫌疑人不坦白供认的情况下,为了尽快突破案件,就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刑事冤案的发生与执法主体错误或落后的观念是分不开的。
只要执法人员主观上存在着严重失误,再科学的鉴定也将沦为冤假错案的帮凶。
部分执法主体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低,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对当事人负责的职业素质,几乎每一件刑事冤案中都有这个因素存在。
在佘祥林案中,警察对那具被认为是佘祥林杀害的佘妻的尸体,竟然没有做最基本的身份鉴定;赵作海案中,公检法三家以及两级政法委,都能够违背最基本的常识,面对一具无法做出身份鉴定的尸体,草率得出“赵作海杀了赵振晌”的结论。
执法主体对公民生命的轻贱,对法律执行的草率,由此可见一斑。
司法活动由人来进行,其本质是人的主观意志的表达,因而难免会打上个人的烙印。
此外,现代刑事诉讼活动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但有的办案人员缺乏这方面的知识,也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上的重大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