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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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目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

学校名称: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法学专业

入学时间: 2010年9月

论文提纲

一、刑事冤案产生的危害

(一)直接危害

(二)间接危害

二、造成刑事冤案的原因分析

(一)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罪魁祸首

(二)执法主体的观念和素质问题是刑事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三)民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刑事冤案的重要原因

(四)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刑事冤案的客观原因

1、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2、我国一直不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3、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

三、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几点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加大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查处力度(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治意识

(三)开展教育培训, 提高办案人员素质

(四)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

1、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2、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3、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

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新闻媒体陆续曝光了好几起影响较大的刑事冤案,如云南民警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河南农民胥敬祥“抢劫”案等等。这些刑事冤案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而恶劣的影响。尤其是去年的赵作海案,再一次把公众和法学界的专家们对于刑事冤案的讨论引向深入。刑事冤案频繁发生的原因何在?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发生?各界观点不一。本文试图从以赵作海案为主的典型性冤案出发,对刑事冤案所产生的危害及其频繁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富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有效地预防、减少和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关键词】赵作海案;刑事冤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相继出现了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孙万刚案等刑事冤案,它们使得许多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刑事冤案对于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的负面影响都是难以回避的,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谐,更严重的是使人民群众丧失了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和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信赖。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错误的审判,有胜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确是水源。”12010年,几乎是佘祥林案件翻版的河南赵作海案又一次引起了司法界的轩然大波,并且不难发现这些冤案都是因真凶落网或者“遇害人”神奇“复活”才最终大白于天下。那么,这些刑事冤案频繁出现的原因到底是什么?难道司法领域的正义只能依靠“死人复活”来实现?我们究竟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以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为此,本文主要通过研究赵作海冤案,同时结合与其相类似的一些重大的刑事冤案,深入分析了刑事冤案产生的危害及其根源,并且探讨了一些相应的解决对策,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发生。

1.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上海商务印刷馆.1983年版.

一、刑事冤案产生的危害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刑事冤案的危害是极其重大的。依据其危害程度,我们可以将刑事冤案所造成的危害分为直接的危害和间接的危害,直接的危害是指对案件当事人的危害,间接的危害是指对法律的威信和社会的安定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直接危害

冤案一旦形成,案件当事人在全部法律规范客体中,所占的份额可能微不足道,但就当事人个人而言,则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受冤枉者,从此会身败名裂,肉体和精神都陷于无限的痛苦之中。他们的社会地位可能因之丧失殆尽;他们自身可能从此名誉扫地;他们的家庭可能因此破裂,家人永远受其牵连;他们中有人会自暴自弃,对生活失去信心,走上绝路;他们中有人会因在狱中沾染上罪犯的恶习,破罐子破摔,产生报复心理。总之,刑事冤案会改变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

具体地讲,刑事冤案给当事人造成的危害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即物质上的危害和精神上的危害。物质上的危害包括对案件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进行的刑罚所导致的财产性损失,也包括当事人为追求公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付出的诉讼成本。精神上的危害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受到冤案的不公正对待后,在精神上产生的危害。与物质损害相比,精神上的危害更为显著。由于刑事冤案的发生,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的身心必然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和打击,严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家庭破碎,对生活和社会失去希望。可以说,对于无辜者的刑事制裁所造成的危害要比放纵真正的罪犯所造成的危害更大。

(二)间接危害

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享有至高无上的尊严,它代表着公正、自由和正义,是人们权益的保护神。刑事冤案的发生无疑是对法律威信、尊严的极大损害,是对社会公正、司法公正的极大嘲讽,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对社会公正、司法公正的极大的蔑视。而枉法的裁判、不公正的裁判、错误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是蔑视,还会有法律虚无观念的产生,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遭受毁灭性的摧残。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同理,当冤案经常发生时,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将会演变为对法律的怀疑、蔑视甚至反抗,正如圣·托马斯所言,“人们会认为这种法律在任何情况

下都可以不服从”。2由此可见,刑事冤案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形象,破坏了社会正义,颠倒了日常生活的是非黑白标准,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和不利后果,具有难以弥补的危害,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来预防、减少和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

二、造成刑事冤案的原因分析

刑事冤案是多种复杂的原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形成的结果。赵作海冤案等数起震惊国人的冤案被相继发现,引起了刑事司法系统的极大震动。这些冤案的发生有历史的原因,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有现代科技的原因,如犯罪智能化的影响;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如司法人员思想认识不够而导致的违法失职;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如取证技术落后、自然规律的影响;有法律实体上的原因,如事实认定的错误、法律适用的错误;有法律程序上的原因,如司法程序错误、诉讼机制不健全等等。可见,对于刑事冤案的成因分析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的特点,本文主要从刑讯逼供、执法主体的观念和素质、民众的法制观念淡薄、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等四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以有助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罪魁祸首

在目前所发现的刑事冤案中,大部分都是由于严刑拷打造成的,刑讯逼供和引供、诱供是导致刑事冤案的根本原因。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轻信口供,但有的部门还是过分依赖口供,有的部门甚至会为了破案而采用非法手段(特别是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口供,这恰恰是走向冤案的必经之路。在每一起刑事冤案的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黑影。可以说,尽管刑讯逼供并非百分之百的导致冤案,但几乎百分之百的冤案都是由刑讯逼供所致。下面主要以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为例,说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就是酿成刑事冤案的罪魁祸首。

佘祥林被释放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他们把我带到一个山庄,强迫承认谋杀了自己的妻子。我说没有,他们不信。他们一天给我两顿饭吃,不让喝水,不让睡觉。”而赵作海所陈述的遭遇更为残酷。据他回忆,“简直是生不如死,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打,拳打脚踢,现在头上的伤疤都是用枪头打的。警方用擀面杖一样的棍子敲脑袋,敲得头发晕,还在头上放鞭炮,一个一个点着了炸头,让人没法睡觉……再硬也挺不住,后来说不要打了,让说啥就说啥……。”虽然这些只是佘祥林和赵作海两位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并未得到最终的确认,我们也难以对这些细节是否完全属实作出判断,最让人们感到担忧的是,这样的事情并不只是偶然现象。除了上述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之外,被媒体曝光的类似案件还有很多,比如河北省鹿泉市

2.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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