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产生背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
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
“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确定办法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沿革,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村居民自愿组成的、按照一定形式管理、经营和分配土地、林木、草原、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其他财产的社会经济组织。
其成员包括:1.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成员。
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实体,其成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登记立案,具有法人或事业单位资格的经济实体。
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成员包括实际投入资金的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由农村居民自愿组成的、按照一定形式管理、经营和分配土地、林木、草原、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其他财产的社会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成员的加入是自愿的,并且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批和登记。
成员具有享有和承担收益和风险的权利和义务,并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决策。
3.农户。
农户是指以农民为主的家庭经济单位,包括户主及户主的配偶、子女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组成单位。
农户可以通过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参与经济活动,分享经济收益。
1. 自愿性原则。
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是自愿的,不得采取强制、欺诈、胁迫等手段进行。
成员的退出也应该是自愿,不得有限制和难度。
2. 应缴纳的资金和费用。
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缴纳一定的资金和费用,用于共同投入、共同经营和共同分享收益。
这些资金来源包括入会费、会员管理费、共益金、利润分成金、社员储蓄金等。
3.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成员应当享有参与经济活动、分享收益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遵守集体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缴纳相关的资金和费用、参与管理和决策等。
4. 导致身份变更的情形。
身份变更指的是成员的身份有一定的变动,使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例如转出、转移、退会、解散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随着这会注意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也不断增多。
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是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玉农业人口、农村居民、村民不是相同的概念。
非农业人口不是农村经济组织人员,但农业人口不等于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业人口是一个公民身份概念,是我国特定的户籍制度的产物,它仅具有户籍身份上的识别意义。
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目前12个省市已经取消了这一概念,而代之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村民属于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内的公民,仍是以户籍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其暴扣的范畴要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它是一个法律概念。
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农村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选举、议事、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同时承担村内生活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义务。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该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对集体徒弟的承包经营权、参加集体生产、参与计提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义务。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现实生活中往往将两者等同,从而引发许多纠纷。
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性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前提,也是化解农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权利的基本条件,合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对社会注意系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投资组建的具有独立经济组织形态的企业、合作社、联合体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其具有资产独立,经济行为自主,收益分配自主等特点。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分
析。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股份制企业成员应当具有
股份,而合作社、联合体成员则应当拥有入资或贡献相应资产或知识的合法证明文件。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应当与其投入的资金或产权相对应。
再次,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是有赚取收益的愿望和能力;二是为集体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三是认同集体经济组织的
目标和规章制度。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有投资、创新、奉献、认同等素
质。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界定,避免出现以名义加入集体经济组织却实际未投入任何资金或未履行合法义务的情况。
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应当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注
重投资金额或产权、入股或入资证明、愿望能力、集体经济贡献等因素,避免出现非法、
不公平或虚假加入的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占有、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土地、林地、水域等生产资料的经济组织。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日益凸显,这不仅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稳定,也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进行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指农村居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依法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比如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组织的成员;另一类是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农户成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主要以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比如拥有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技术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混乱。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享有者与法定享有者之间存在差异,这就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带来了困难。
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的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容易出现模糊现象。
在实践中,一些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也可以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并享有相应的权益,这就容易引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争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也是一个问题。
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容易导致不同地区、不同组织对成员身份的理解存在偏差,给成员身份的界定带来不确定因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组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自主经营管理权的非营利性经济组织。
它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效益。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理解成员的身份界定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组织实际运营的管理和发展。
成员身份是指个人在特定集体组织中所具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成为该组织一份子的特殊状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是在组织的规定范围内,依法取得和享有的权益和义务。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根据不同组织形式、不同业务类型不尽相同。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通常会存在以下类型的成员身份:1.股东股东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制度组织中,通过出资认购股份而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个人或组织。
股东享有根据出资额所占股份,参与股东会决策、分配利润和分配剩余财产等权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股份损失和债务风险等义务。
2.基础成员基础成员是组织建立时加入的、经组织批准和备案的成员,其权益与义务由组织章程和业务规则规定,主要包括享有集体财产收益、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决策、参与集体活动等权益,同时需要肩负组织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3. 合作社会员三、成员身份的权益成员身份的权益主要包括权利和收益两个方面:1. 权利权利是指成员在组织中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参与组织决策、参与经营分红、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服务、获得信息公开等。
2. 收益收益是指成员从组织中分得的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主要来源于组织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利润或者资本收益。
成员通过出资等方式,参与组织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利润或者资本收益,可以分得相应的收益。
四、成员身份转让成员身份是有权转让的,但必须遵守组织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只有经过集体组织批准、并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才能进行股权转让等行为。
而在农村集体合作组织中,由于组织较小、组织的规模改变不大,因此一般不会存在成员身份的转让。
总之,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身份的理解,对于管理农村经济组织,稳定组织成员关系等方面都十分重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居民为了共同经营和管理集体经济事务,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而组成的基层经济组织。
其成员身份的界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和发展至关重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类是间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成员,是指在农村常住并在农村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其他农村经济活动的家庭成员。
农户的身份通常与其在农村土地上的权益挂钩,包括农村土地的承包权、流转权等。
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成员,享有参与决策和共享分红等权益。
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上组建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户自愿加入,以实现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的集体经济合作为目的。
农民合作社的成员身份通常通过购买股份或入社分红等方式来确认。
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参与决策、共享经济效益以及享受优惠政策等权益。
间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通过间接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而间接享受经济效益的农村居民。
间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常包括非农户成员、合作社员工等。
合作社员工是指农民合作社的雇员,在合作社中从事相关工作,依法取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成员。
合作社员工的身份通常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和与农民合作社的工作关系来确定的。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中,需要充分重视农村居民的自愿性原则和权益保护原则,确保各类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也要根据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任务特点,制定相应的成员身份界定方式,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农户的利益增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随着这会注意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也不断增多。
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是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玉农业人口、农村居民、村民不是相同的概念。
非农业人口不是农村经济组织人员,但农业人口不等于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业人口是一个公民身份概念,是我国特定的户籍制度的产物,它仅具有户籍身份上的识别意义。
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目前12个省市已经取消了这一概念,而代之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村民属于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内的公民,仍是以户籍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其暴扣的范畴要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它是一个法律概念。
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农村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选举、议事、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同时承担村内生活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义务。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该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对集体徒弟的承包经营权、参加集体生产、参与计提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义务。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现实生活中往往将两者等同,从而引发许多纠纷。
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性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前提,也是化解农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权利的基本条件,合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对社会注意系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农村经济组织的组织章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明确和确定的过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可以确保成员的权益得到保障,还可以为组织的决策和发展提供参考和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法律层面,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组织内部规定的层面,即根据组织章程或会员协议等内部规定,成员享有的权益和义务。
在法律层面,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民身份,即是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民,包括农村居民和农业经营者;(二)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即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入会条件;(三)具有支付股东或份额持有人入资费用的能力。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主要取决于是否具备农民身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入会条件。
对于是否具备农民身份,一般可以通过户口、农业经营者资格等证明材料来确定,而具体的入会条件则需要根据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进行确定。
在组织内部规定的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主要取决于组织章程或会员协议等内部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对组织的投资和分红情况等。
根据这些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股成员,即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资金或资源成为组织的股东,享有投票权和分红权;另一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股成员,即按照一定的比例参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但不享有投票权和分红权。
除了以上两个层面的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还需要考虑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目的。
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可能会有所不同。
农村合作社的成员身份主要是指合作社的注册会员,而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身份主要是指合作社的农户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益壮大,成员资格的界定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指在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能够享有该组织权利和利益的人员的资格。
要想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农业劳动者,有依法获得的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该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这就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即有劳动能力、拥有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以及加入了集体经济组织。
二、会员资格的审批和批准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经过审批和批准程序确定的。
这一程序一般包括递交入会申请、审核入会资格、公示、批准等环节。
在入会申请时,应具备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资格条件。
审核入会资格时,需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公示环节是为了让其他组织成员对入会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最后由组织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进行审批和批准,确定其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三、权利和义务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包括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分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组织经济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而义务则包括遵守组织章程和决策、积极参与组织经济活动、合理利用集体经济资源、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四、参与程度和贡献成员的参与程度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也是界定成员资格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积极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事务。
同时,为了促进成员的积极性和贡献,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对于成员的贡献进行评判,制定相应的贡献量化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2 1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或者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人。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31、户籍标准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2、户籍+权利义务标准该标准认为,成员资格的判断除了看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外,还需看其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是户口保留在本集体,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
3、户籍+实际生产生活+权利义务标准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户籍+实际生产生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该标准以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赖于该集体土地为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一条第1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我国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了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统一司法尺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全市各级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共同研究,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供我市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予以参考。
一、判断标准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解释说明】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在这一问题上,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2、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是成员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个是本质特征。
当表现形式不统一或者不具备主要表现形式时,应当从本质特征出发进行判断。
因为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
但需要说明的是:一、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实际取得了承包地;二、“基本生活保障”不应理解为日常的、现时的生活来源二、取得与丧失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过程中,成员身份的界定对于组织的管理和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也牵涉到土地权益、分红权益等重要问题,因此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法定成员和实际参与者。
法定成员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经过组织程序加入和退出的成员,其身份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实际参与者是指在组织经济活动中参与劳动、投入资金或其他资源的人员,他们虽然可能没有正式加入组织,但却对组织经济活动产生了实际的影响。
1. 参与投入的程度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界定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参与投入的程度不同。
一些农民可能只是在组织活动中临时参与了一次性的劳动,而另一些农民则可能长期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和资金。
如何界定成员身份需要考虑到不同成员的实际贡献程度,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利益。
2. 加入和退出的程序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另一个问题是加入和退出的程序不完善。
一些组织存在着成员加入和退出程序不清晰、不规范的情况,导致一些人员的成员身份无法明确。
这就需要组织及时完善相关的加入和退出程序,确保成员身份的明确和合法性。
3.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成员身份的界定还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一些法律法规对于成员身份的增设、转让、退出等情况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成员身份的界定存在漏洞和难题。
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及时完善,明确规定成员身份的各种情况,以保障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成员的权益和利益得到保障。
1. 实质性原则成员身份的界定应当以实际参与和贡献为依据,而不是仅仅以法律关系为依据。
只有实际参与和贡献的成员才能真正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利益。
2. 平等自愿原则成员身份的加入和退出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或侵犯成员的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旨在实现土地流转、农村产权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的基础,需要明确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进而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下面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进行详细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需要明确的是成员的资格条件。
一般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与土地的关系紧密相关。
在我国,农村土地的归属权是属于集体所有制,农民个人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
农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既是农民个人的权益,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定,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农民个人,且必须具备农村户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需要明确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成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份子,享有相应的权益,例如共同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受土地收益分红、参与合作经济等。
成员也有一定的义务,包括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参与土地流转、参与决策、履行自己的农业生产责任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需要明确成员的退出与迁移条件。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成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退出或迁移组织。
一般来说,成员退出组织需要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处理。
成员迁移组织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的要求,遵守相关流转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还需要充分考虑农民个体的意愿和利益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应该以农民个人的意愿为基础,以保障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在界定成员身份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农民个体的参与和沟通,尊重农民个体的意愿和利益,避免对个体的不公平和侵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的基础,其合理与否会直接影响到组织的发展和稳定。
明确成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与义务以及退出与迁移条件,并充分考虑农民个体的意愿和利益保障,能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只要⼀出⽣,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法限制成员的⼟地承包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
党的⼗⼀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
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经营”体制⼀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出多种实现形式。
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发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平。
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地管理法》、《⼟地承包法》、《民法典》(2021.1.1⽣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只提出了⼀个名词概念,⽽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微观构成,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标准却不够明确,这容易引发诸多⽭盾纠纷,也影响农村产权改⾰。
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法律解释”,已成为当前推动农村改⾰发展的⼀项紧迫任务。
从浙江省、成都温江区等地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多年来的基层⼯作实际,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地承包、享受权利、履⾏义务等情况予以界定。
原始取得即原农业⽣产合作社或农业⽣产队的社员,且户⼝⼀直保留在现集体经济组织内;现役义务兵;服役期满留在部队改任⼠官复员回原籍⼊户的;异地安置的复员⼠官,按婚迁待遇⼊户的;⼤中专院校的在校学⽣(⼊伍就读的军校⽣除外),就读期间其户⼝由原籍临时迁⼊学校管理的,以及学⽣毕业后按当地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及其成员的历史考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及其成员的历史考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村级为单位,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它起源于中国农村,是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一种经济形式,具有历史渊源和深厚的文化传统。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农村改革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农村的土地被政府收归国有,农民失去了土地的自主使用权。
为了解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政府决定通过农村合作社等形式组织农民进行集体经济活动。
农村合作社成为了农民自我组织和管理的重要载体,成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基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农民,他们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组成部分。
农民通过自发组织,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利益,参与到集体经济组织中,共同经营、管理和发展经济事业。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都是具有土地的农户,他们按照土地面积、贡献程度等标准共同分享农村集体经济的收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1980年代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方面,农民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需求不断增加,需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来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了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从简单的农村合作社等形式发展为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如股份制合作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成员的历史考察中也可以看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变迁。
在农村改革之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土地农户。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推进,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逐渐扩大到了不仅仅是土地农户的范畴,还包括了农村劳动力、非农从业人员等。
成员的变迁不仅丰富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也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中国农村的改革时期,是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一种经济形式。
它的成员主要是农民,通过自发组织参与到集体经济组织中,共同经营、管理和发展经济事业。
如何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其成员
如何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其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等于“村民”。
村民是村委会组织使用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
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有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
(一)、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的子女。
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二)、加入取得:《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五)款规定:只有承担相应义务、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也不是终身的,出现四种情况其资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四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其他单位供职,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已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也就是说,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样,一旦土地被征占用后,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被征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傻傻分不清,一词之差待遇差多了
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傻傻分不清,一词之差待遇差多了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布消息,今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将在31个省份全面推开。
2015年中国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以来,超过22.7万个村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全部试点任务将于明年10月底基本完成。
随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常说的农村村民有什么区别?小编收集了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为什么要区分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俗地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就是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谁,由谁来经营、管理、监督,产生的收益该如何分配等一系列制度。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在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的基础上,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一项制度创新。
既然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就需要确认哪些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分得股份。
通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依法、依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已经取得或者具有土地承包经营资格、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员。
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什么区别?村民是一个与地域相连的社会学的概念,一般是指长期居住在农村里的居民,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一个与产权相连的经济学的概念。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含集体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民主管理权。
如何取得成员资格?1初始取得主要有两类,由人民公社时期原生产队、生产大队社员经改革形成的,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另一类是取得了第一轮并延续取得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2法定取得1.父母(包括继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4.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5.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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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业人口、农村居民、村民不是相同的概念。
非农业人口不是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但农业人口不等于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业人口是一个公民身份概念,是我国特定的户籍制度的产物,它仅具有户籍身份上的识别意义。
村民属于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的公民,仍是以户籍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其包括的范畴要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它是一个法律概念。
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村民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选举、议事、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同时承担村内生活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义务。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参加集体生产、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义务。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现实生活中往往将二者等同,从而引发许多纠纷。
要从而根本上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大量相关争议和纠纷,统一司
法,实现公平,有效化解各方矛盾,构建和诸社会主义新农村。
具体在制定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界定这一问题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出嫁女”、“改嫁妇”及其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嫁出姑娘在出嫁的同时带走户籍的,应认定为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不再具有原村组集体成员资格。
如其在嫁出之后并未带走户籍或户口随着“出嫁女”、“改嫁妇”迁转到该村组,并已履行同等村组集体成员义务的,其应享有本村组集体成员资格。
如出嫁女嫁到城镇,但因户口为农业户口,无法迁到城镇,又在原地生活并非生活在城市,同时履行村民的权利义务,故应看作原村组村民。
嫁出姑娘在嫁入外村组后,户籍同时带入该外村组的,并分得该处村组承包地的,应认定为其具有该外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其所生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申报户口,同样享有集体成员资格。
户籍已迁到外村组,居住生活在外村组,但在外村组没有分得承包土地,而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不应认为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娘家),对征地安置补助费则享有分配权。
因离婚或再婚的妇女及其子女,应享有其离婚前和改嫁前所在村组集体成员资格。
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或城镇居民)户口,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镇婆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不设区的市)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员资格,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应当系有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分配权。
(2)独生女的入赘丈夫及其所生子女以及有儿有女户要求招婿,理由正当且符合老有所养精神的,且其户口随上门婿而迁转到该村组的,其原所在村组成员资格丧失,应当认定其具有现所在村组成员资格;户口无法从偏远的外村组迁入,但在上门的村组生活劳动的,同时履行村民的义务,应视为上门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村组成员待遇,所招女婿及其所生子女也应享有所在村组集体成员资格。
(3)无子女户依照《收养法》收养子女的,其子女的成员资格从收养成立之日起生效,收养成立后又解除收养关系的,从收养关系解除之日起被收养人丧失集体成员资格,但如果被收养人对造成解除收养关系负主要责任的,应返还其在具有集体成员资格期间所获得的与其他成员相同的收益的一部或全部;但如果收养人对解除收养关系负主要责任的不返还(这主要是防止借被收养之名而达到自己的其他目的)。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出现的问题应当区别情况,综合界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