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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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6年7月1日关于发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5〕203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4〕1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六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4〕10号文的通知,由四川省公安厅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四川省建筑勘测设计院以及公安部四川、天津消防科研所等七个单位派员组成的编制组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三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消防给水,喷头布置,系统组件,系统类型和水力计算等。

在编制过程中,我们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英、美、日、联邦德国、苏联等国家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安装标准和资料,并征求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以及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各单位在施行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寄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四川省灌县),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

公安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第四章喷头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第五章系统组件第二节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第三节监测装置第四节管道第六章系统类型第一节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第二节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第三节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第四节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第五节水幕系统第七章水力计算第一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第二节减压孔板和节流管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举例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图文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图文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图文2023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2023年1月1日实施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2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23]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系统基本要求;5设计基本参数;6系统组件;7喷头布置;8管道;9水力计算;10供水;11操作与控制;12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的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要求(规范要求讲解)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要求(规范要求讲解)
开式系统即采用开式喷头(喷头上 未设置感温闭锁装置)的自动喷灭 火系统,如水幕喷头,水雾喷头等。
1、各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
(1)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2.1.2条第1款
该系统采用的是闭式喷头,喷头处 的感温闭锁装置玻璃泡或易熔合金元件, 只有在预定的温度环境下才会爆破,开 启喷水。因此,在发生火灾时,这种喷 头灭火系统只有处于火焰之中或临近火 源的喷头才会开启灭火。
2、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 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 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类:
湿式系统
自 动
闭式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
干式系统
予作用系统 重复启闭予作用系统
喷 水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雨淋系统 防火分隔

水幕系统
统 开式自动喷
防护冷却
水灭火系统 水喷雾系统
细水雾喷头在一定压力下,能将喷头出口 处雾滴粒径控制在0.1mm以下(水喷雾的水滴 粒径在0.3-0.8mm),两者要求压力也不同, 水喷雾压力要求在0.2MPa-0.35MPa,而细水雾 压力要求在1.21-3.45MPa之间。
(8)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 统 第2.1.5条第4.2.7条
从系统上来分,可分为先喷水后 喷泡沫或先喷泡后喷水两种。
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参数、喷头 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 节的技术内容。
原规范将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划分为三级四类即轻、中、严重(严重I, 严重II),2005年新规范将危险级调正 为四级八类,即轻、中(中I,中II), 严重(严I,严II),仓库(仓库I,仓库 II,仓库III),仓库类型从原来的两种 增加到七种,(详第5.0.5-5.0.7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测 和保养,确保其长期 稳定运行
对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和维护,确保其无漏 水现象
对控制设备进行定期 检查和维护,确保其 正常工作
05 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CHAPTER
设计问题
01
02
03
04
设计不规范
部分设计人员对规范理解不透 彻,导致设计不符合要求。
喷头布置不当
喷头数量不足或布置位置不合 理,影响灭火效果。
案例三:某博物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排除
总结词
快速响应、专业维修
详细描述
某博物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出现故障时,及时联系专业的 维修人员进行排查和修复。维修人员根据故障现象,快速准 确地定位问题所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确保系统恢复 正常运行。
谢谢
THANKS
考虑控制和报警系统的电源供应和备用电源设计,保证 系统在断电或其他故障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选择合适的传感器和报警器,实现火灾的快速检测和报 警。
设计合适的系统调试和维护程序,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 性和可靠性。
04 安装和维护规范
CHAPTER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安装流程 确定安装位置和布局 准备安装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调试和验收要求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调试要求
1
2
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各部件正常工作
3
对喷头进行喷水测试,检查其响应时间和喷水效 果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 对控制设备进行功能测试,确保其能够正确控制喷水灭火 系统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验收要求
检查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规范
管网设计不合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造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合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造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造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合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者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 dry pipe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3 雨淋系统 deluge system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湿式系统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6预作用系统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2.1.7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recycling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讲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讲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讲义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68号“关于发布国家关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l,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1992至1999年,美国在7年间连续3次修订NFPA一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

自1992年开始修订、至1994年完成的NFPA一13标准(1994)版本,增补了与近期新技术有关的内容。

随后出版的NFPA一13标准(1996)和(1999)版本,进一步完善了涉及近期新技术的规定内容,使之更加详细、充实。

我国自80年代中期开始跟踪并研究该领域新技术,为此次修订规范打下了基础。

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五个附录。

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排了章节顺序;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节的技术内容;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头、及各类仓库设置该系统的技术要求;4.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置,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整体性能的重要作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一、前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进行灭火,有效地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因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以期提高建筑物防火安全水平。

二、设计原则。

1. 安全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启动,有效地进行灭火,防止火势蔓延。

2. 可靠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具有高度的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系统的各个部件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和稳定性,确保系统长期有效运行。

3. 经济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兼顾经济性,尽量减少投资成本,提高系统的性价比。

同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成本也应考虑在内,以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三、设计要求。

1. 水源供应。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水源供应的可靠性和充足性。

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获得足够的水源,确保灭火效果。

2. 喷头布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布局应合理,能够覆盖建筑物的各个区域。

喷头的安装位置应考虑到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火灾风险,确保系统能够有效地进行灭火。

3. 管道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

管道的铺设应考虑到建筑物的结构和布局,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4. 控制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系统应具有高度的智能化和自动化,能够根据火灾情况自动启动。

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到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5. 灭火剂选择。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灭火剂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火灾风险进行合理的选择。

灭火剂的性能和适用范围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确保系统能够有效进行灭火。

四、设计流程。

1. 方案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首先进行方案设计,包括水源供应、喷头布局、管道设计、控制系统设计等内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 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 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 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第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中关于预作用系统作了调整,由原来的一种控制方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改为现在的两种控制方式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②火
灾自动报警和充气管路压力开关启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的方式,大家都已经有所了解,今天我们主要讲解一下火灾自动报警和充气管路压力开关两组信号控制的方式:由此看出,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路压力开关两组信号启动预作用系统的方式
类似于干式系统的工作原理,系统存在一个排气充水的过程,因此喷水灭火会滞后,但是由
于该控制方式由2组信号启动,所以降低了探测器误报的风险,适用于绝对不能误充水的场所;
我们再来比较一下05年规范和17年规范关于预作用灭火系统使用场所的区别:
05版喷规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即不能使用湿式系统的场所
2 严禁系统误喷;湿式和干式系统都是闭式喷头动作后系统就会启动喷水,所以存在可能误喷的情况
3 替代干式系统;
17版喷规4.2.4: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不能使用干式和湿式系统
2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使用2组信号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3 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可以使用一组信号控制的方式。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一种重要的消防设施,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物和场所。

为了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来规范其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

以下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范的一些重要内容,以供参考。

一、设计规范:1. 按照国家消防法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满足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需要。

2. 确定系统的设计分类,并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和火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灭火区域和灭火系统的容量。

3. 选择适当的灭火设备和器材,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具备灭火效果好、操作简便等特点。

4. 确定灭火系统的供水方式和机械设备配置,并保证供水的稳定和充足。

二、安装规范:1. 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确保系统的各个部件合理布置、连接牢固,并按照正确的安装方法进行。

2. 确保喷头、管道等部件的材料符合规范要求,并进行正确的连接、固定和密封,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 进行系统的压力测试和试水,确保系统的参数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4. 按照特定的标识和说明进行系统的标志和示意,以方便人员使用和维护。

三、维护规范:1. 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系统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的完好和正常工作。

2. 定期检查系统的灭火器材、电气设备和机械设备等,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3. 针对灭火系统的不同部件和设备,制定相应的维护措施和操作规程,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4. 对系统的水源和供水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证水源的可靠供应和供水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使用规范:1. 按照消防法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确保系统的使用人员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2. 定期进行系统的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训练,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确、迅速地启动系统,并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3. 遵守系统的使用规程和操作规定,不擅自更改、损坏或关闭喷水灭火设备。

4. 对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可靠。

综上所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范是确保系统正常工作和发挥灭火效果的重要依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一85)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主要是说明制定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即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对建筑物的危害,特制定本现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比较普遍使用的固定灭火系统。

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功率高等优点。

可以预料,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发展以及本规范的制定与实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将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应用。

在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物内或有关场所装设这一灭火系统的优越性,以及国内安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在我国推广应用这一灭火系统,制定我国自己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当务之急。

是保卫四化建设,减少人灾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下面就国内外的应用情况来说明。

国外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有近一百年的历史,在这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内,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从研究到应用,从局部应用到普遍推广使用。

有过许许多多成功和失败的教训,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各国自己的喷灭火系统设计安装规范。

如英,美、日、联邦德国和苏联等国,都制定了本国的设计安装标准或规范。

这些国家不仅对已制订的规范进行了一次又一次修订(如英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则”已修订29次),而且,该系统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如美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仅在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工厂和仓库中普遍使用,而且已发展到在家庭住宅中安装这一灭火系统。

国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应用如此普遍,这与它的灭火成功率及装设该系统的经济效果是分不开的。

以美国为例,从1925年到1969年的45年中,安装这一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共发生火灾81425次,灭火、控火成功率达96.2%,纽约市的高层建筑,从1969年到1978年的10年中,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计发生火灾1648次,灭火成功率达93.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 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 湿式系统 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 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6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_(GB_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_(GB_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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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详喷规前言) 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 排了章节顺序 原规范为十一章 145 条和 4 个附录, 其中强制性条文有 73 条占总条文数 的50%。 2005 年新修订规范为十二章 157 条 和4个附录,其中强制性条文由73条 减为13条 ,有利于设计和操作。
2005 年新规范增加的一章是 第十二章局部应用系统,它适用 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 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m2 的 湿式系统。
6、水泵接合器 第10章第4节
第10.4.1条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 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 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 L/s计算。 第 10.4.2 条 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 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 和压力时,应采用增压措施。
喷洒图.doc
1、供水泵 2、闸阀 3、止回阀 4、水泵接合器 5、接力水箱 6、闸阀(常开) 7、闸阀(常闭) 8、接力水泵 (固定或移动)
(7)水喷雾灭火系统
该系统采用开式水喷雾喷头,它是在 一定水压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进 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 统,由于技术比较成熟,性能又安全、 可靠、适用面又很广,我国在 95 年已专 门颁布了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219-95。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近期又推出了“细水 雾灭火系统”北京市于 2003 年 9 月 25 日发布了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 工验收规范》,已于 2003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 细水雾喷头在一定压力下,能将喷头出口 处雾滴粒径控制在0.1mm以下(水喷雾的水滴 粒径在0.3-0.8mm),两者要求压力也不同, 水喷雾压力要求在0.2MPa-0.35MPa,而细水雾 压力要求在1.21-3.45MPa之间。
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 头及各类仓库设置该系统的技术要求。 例如增加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第2.1.11条)和自动喷水一泡沫联 用系统(第2.1.5条)。 4、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 置,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整体性 能的重要性。
《喷规》适用和不适用范围 第1.0.2条
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 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 计。 2、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 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 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 场所灾危险等级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 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 等因素而定,本规范将其分为四级,每级 中又分几级,如轻危险级 ,中危险 I、II级、 严重危险级I、II级、仓库危险级I、II、III级 等,危险级举例详见本规范附录A。 危险等级是设计时首先应确定的基本条 件,它确定后,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 水水量等就可以计算出来,因此设置场所 火灾危险等级应慎重决定。
2 、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参数、喷头 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 节的技术内容。 原规范将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划分为三级四类即轻、中、严重(严重I, 严重II ),2005年新规范将危险级调正 为四级八类,即轻、中(中I,中II), 严重(严I,严II),仓库(仓库I,仓库 II ,仓库 III ),仓库类型从原来的两种 增加到七种,(详第5.0.5-5.0.7条)。
3、喷淋水泵 第10章第2节
第 10.2.1 条 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按 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第 10.2.2 条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宜采 用柴油机泵作备用泵。 第 10.2.3 条 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 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 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 施。
(3)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 用预作用系统 第4.2.3条 A、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 禁管道漏水。 B、严禁系统误喷。 C、替代干式系统。 (4)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适用于灭火 后必需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第 4.2.4条
(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 淋系统。 第4.2.5条 A、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 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 火 区域。 B、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 6.1.1条 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C、严重危险级II级。
5、消防水箱 第10章第 3节
第10.3.1条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储 水量为消防前10分钟自动喷水用水量, 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 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详 见表5.0.1中注,喷头最不利点的压力, 不应低于0.05MPa)。如满足不了上述 要求,则应设置增压泵组(由增压水泵 和气压罐组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2005年版)
主讲人
陈钟潮
2006年9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 公认的最为有效的自救灭火设施, 是应用最广泛,用量最大的灭火系 统,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 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 功率高等优点。
我国于85年第一次颁布了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喷规》) GBJ84-85 , 使 用 几 年 后 于 1995-1996 年 对 《喷规》进行了全面修订, 1998 年 12 月通 过审查,编号为 GB50084-2001 , 2001 年 7 月1日起施行,随着灭火技术的迅速发展和 总结我们近十年科研成果与设计应用实践 经验,又对《喷规》GB50084-2001中的局 部条文进行了修订,即现行的《喷规》 2005年版,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接力供水设施示意图
7、管道 第8章
第8.0.1条 配水管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第8.0.2条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 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 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管道的末端设 过滤器。 第8.0.3条 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 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 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 接连接。
(6)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按下列之 一采用自动喷水 —— 泡沫联用系统。 第 4.2.7条 第5.0.8条 第5.0.9条 A、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 泡沫 强化灭火效能。 B 、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 冷却防止复燃。 (7)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 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 开口(午台口除外)。
2、水泵吸水管及其附件(详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261-2005第4.2.3条。
(1)吸水管上应设过滤器,并应安装 在控制阀后。 (2)吸水管上的控制阀不应采用没有 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蝶阀应采用 沟槽式或法兰式蝶阀。
(3)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 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 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 接管。 (4)吸水管水平管段上变径时应 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管顶平接。
(8)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 统 第2.1.5条第4.2.7条
从系统上来分,可分为先喷水后 喷泡沫或先喷泡后喷水两种。
2、各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
( 1 )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低于 4℃,且 不高于 70℃时应采用湿式系统(露天场 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第4.2.1条 ( 2 )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 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第4.2.2 条
第10.3.2条 不设高位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 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 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 的10min用水量确定。 第10.3.3条 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设止回阀,并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 2 )轻、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 于 80mm ,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 于100mm。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类:
湿式系统
闭式自动喷 自 动 水灭火系统
干式系统
喷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水 灭 雨淋系统 火 防火分隔 水幕系统 系 防护冷却 统 开式自动喷
予作用系统 重复启闭予作用系统
水灭火系统
水喷雾系统
细水雾系统
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水喷 雾系统和细水雾系统,均有各自的 专业设计规范,水喷雾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编号为 GB50219-95 , 1995年 9 月 1 日实施,细水雾灭火系统现无 国家规范,由我省消防总队负责主 编的省标已通过审核,即将出版。
(3)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1.2条第3款
该系统采用闭式喷头,准工作状态时, 配水管道内不充水(有的系统管道内充 气体),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 雨淋报警阀上的电磁阀后,转换为湿式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系统应有自动、 手动控制、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三种方 式)。
(4)重复启闭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1.2第4款
(4)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 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 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第6.2.7条 (5)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排水设施,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爆炸的地点, 距地面高度宜为1.2m。 (6)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 滤器。第 6.2.5 条,当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中有 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 组前宜设环状管道 ,第10.1.4条
第10.2.4条 每组供水泵的吸水管不 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 管道系统,每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 应少于2根,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 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 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 必要时应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 的措施。
4、湿式报警阀组 第6章第2节
第6.2.3条 一个报警阀组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 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 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的一侧 的 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3)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 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第6.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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