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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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产品,旨在为家庭提供全面的财产保护。

以下是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一般条款:保险责任:1. 房屋保险: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失或损坏,包括火灾、爆炸、水灾、盗窃等。

2. 财产保险:保障家庭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包括家具、电器、衣物等。

3. 责任保险:对第三方因家庭成员的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4. 个人意外保险: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身故进行赔偿。

免赔额和保险金额:1.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支付赔偿之前,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

2.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一次事故中最多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费:1.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

2.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房屋价值、财产价值等因素确定。

保险合同期限:1. 保险合同期限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

2. 保险合同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续保。

投保条件:1. 被保险人必须是合法拥有房屋和财产的家庭。

2. 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房屋价值、财产价值等。

保险责任免除:1. 保险公司不承担由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过失导致的损失。

2. 保险公司不承担由于战争、核爆炸等特殊原因导致的损失。

终止保险合同:1.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终止保险合同。

2. 保险公司可以在某些情况下终止保险合同,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以上是一般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具体的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金额等信息可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

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款系指定为我公司提供“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投保范围内的家庭财产。

第二条被保险人必须居住在我国境内,其家庭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合法拥有者,对被保险财产具有合法权益。

第四条被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因投保一项抵押、出租、租用、借用,且投保人也经我公司同意而需要保险的,或与被保险人直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且我公司按照投保申请所载明的不同财产而支付保险金的财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火灾爆炸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火灾、轻微爆炸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六条水渍雨淋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突发水渍、雨淋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七条自然灾害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八条盗抢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盗窃、抢劫等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损失的费用。

第九条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在其财产使用期间内,因履行自己因财产致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而承担法律责任时,我公司将提供责任保险赔偿。

第三章交费与赔付第十条保险期限为每年一期,保险费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及险别来确定。

第十一条除非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险合同到期会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出险情况下,应立即通知我公司,并提供详细的报案材料。

第十三条我公司将在收到报案材料后,派遣理赔员前往现场进行查勘,并尽快给予赔付。

第十四条赔付的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四章其他第十五条对于损失基本相同的财产,投保人应根据其实际价值分别投保,否则保险金将按比例计算。

第十六条对于被保险人故意损坏财产或对财产发生过多的事故,我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保险金额的调整以及与保险合同相关重要通知,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投保人。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产品,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免受各种风险的损害。

下面是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一般条款:
1. 保险范围:本保险涵盖了被保险人家庭内的财产,包括住宅、家具、电器、珍贵物品等。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因火灾、爆炸、雷击、风灾、水灾、盗窃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

3. 免赔额:保险公司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的损失
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4. 赔偿方式: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损失证明进行赔偿,可以选择直接赔付或者修复、更换受损财产。

5.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支付相应
的保险费用。

6. 续保和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一般具有一定的期限,到期后可
以选择续保。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7. 保险纠纷处理:若发生保险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有关保险监管机构投诉或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条款,具体的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具体产品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条款

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条款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家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有关的投保文件和特别约定、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标的第二条存放于被保险人所有,或被保险人合法居住的住所内(须由保单载明住所地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或者已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的下列财产,在本合同的保险财产范围之内: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室内装潢;二、室内财产,包括家具、固定装置、家用物品、电器、收音机、电视机、音响、台式电脑、钢琴、乐器、衣服及类似物品。

第三条任何情况下,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一、已经使用10年以上的家用电器;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三、书籍、电脑软件及资料、档案、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相片、证书和证件;四、食品、药品、化妆品、日用消耗品;五、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金银珠宝、首饰、钻石及制品、玉器、邮票、古玩、古书、字画、艺术品、养殖及种植物、毛皮、地毯和挂毯等各类收藏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七、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等各种交通工具;八、违章建筑、非法占用以及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九、室外财产、商业用途财产以及被保险人不具有合法利益的财产;十、存放于地下室、独立于居民楼的储藏室内的财产;十、其它不属于上述第二条以及本保险的扩展险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住所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击;二、地面突然下陷、崖崩、突发性滑坡;三、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引起的屋顶塌陷;四、空中运行物体的降落;五、被第三者所拥有的车辆、马或牛所撞毁;六、水管、水箱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损、水锈、腐蚀所引起的水管、水箱爆裂,也不包括由于渗漏、阀门或水龙头脱落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为或暴力行为;二、核子辐射和污染;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的故意行为;四、盗窃、抢劫;五、天线、门窗(包括玻璃)、遮帘、蓬布的单独受损;六、家用电器因使用不当或超负荷、超电压、碰线、走电造成电器本身的损坏;七、保险住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30天,在超过天数内因水管、水箱爆裂而导致的损失;八、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九、放置在露天(含非封闭式阳台和屋顶)以及在使用塑料、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十、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及其室内财产;十一、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和老化;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城市家庭综合保险 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城市家庭综合保险 条款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和保险地点范围内,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 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漏水和其它意外事故; (二)由被保险人所有、看管或控制的财产引起的责任事故; (三)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看管的动物而引起的责任事故; (四)家政服务人员引起的责任事故。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在个人责任保险项下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居家责任保险 保险地点范围 第二十三条 保险地点范围为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地点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部分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 (一)保单明细表上列明的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的配偶; (三)被保险人的子女; (四)与被保险人同住的其他人; (五)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监护对象。
附加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证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指定的家政服务时,实施欺骗、盗窃、抢劫、恶意破坏行为,导致被保 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非劳务服务中介机构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家具和个人生活用品、家用电器及其它设备、工具、原材 料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附加玻璃破碎保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保险地点内房屋中已安装的、永久构成被保险房屋一部分的玻璃单独破碎造成玻璃本身的损失。 二、责任免除 除了本合同的通用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温室玻璃、彩绘和艺术玻璃、可携式镜子的损失; (二)玻璃缺口和出现大面积裂纹; (三)玻璃瑕疵或维护不善; (四)在安装、放置或整修过程中引起的损坏。 三、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合理的修复费用扣除免赔后赔偿。 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指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此类保险常常被人们称为“全家保险”,是一种包含多种险种的保险,如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旨在为家庭的安全和财产提供全面而可靠的保障。

1.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包括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

家庭住房保险是保单承保的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被盗、被损、灾害损失的风险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针对家庭中的财产损失,如电器、家具等物品损坏或被盗。

意外保险针对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的情况给予赔偿,医疗保险则针对家庭成员因意外或其它疾病导致的治疗费用。

2.保险金额及费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额一般较高,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投保。

一般而言,保险费用通常根据家庭的保险项目、财产保险费率、普通保险费率等因素来决定。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费用相对较高,但是,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给予全面保障,确保家庭在经济上没有断层。

3.保险续存及理赔程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保险期满后,可以选择续存保险。

如果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益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理赔程序一般包括报案、调查、审核、估损、赔款等过程。

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受益人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则会依据合同规定与事实情况判断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4.附加条款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附加条款,如《豪华家居物品保险条款》、《珍藏品保险条款》、《宠物保险条款》等。

附加条款是指在原有保险合同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的条款。

这些附加条款保障的是家庭的非常规财产,在保险合同中并未覆盖,但对家庭而言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能够全面覆盖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助于稳定家庭财产,保护家庭成员的健康与安全,同时为家庭成员带来心理上的保障。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1. 保险合同状态本合同有效期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财产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普通型家庭。

被保险财产范围包括:住宅、家具、电器、装修、贵重物品等。

3. 承保风险本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入室盗窃、抢劫、纵火等犯罪行为带来的财产损失;•管道破裂、水池溢水等水患造成的财产损失;•火灾、盗窃等导致的贵重物品损失。

4.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4.1 免赔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承担不低于保险金额2%的自付金额(即免赔额)。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将按照实际损失和免赔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4.2 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金额的80%。

5.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6. 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给予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替换费用、重置费用等直接与事故有关的合理费用。

7.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风险等因素进行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保费率将在保险合同中详细说明。

8. 保险事故处理程序8.1 保险事故的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申请。

8.2 保险人的调查与赔付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将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包括实地勘察、取证等。

根据调查结果,保险人将及时做出赔付决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

9. 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提出继续保险的意愿。

10.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

如发生保险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7401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General family property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clause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和内容以投保单、保险条款和保险单为基础。

第二章生效条件和期间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

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为保险单所载明的起始日起至终止日止。

第三章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承保以下保险责任:1.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承保因户外盗窃、抢劫、火灾、爆炸、风暴、水灾、暴雨、地震、天灾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2. 人身事故保险责任:承保因户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和保费第四条保险金额视被保险财产种类和价值而定,在保险单中明确列明。

第五条保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程度等进行计算,并在保险单中明确列明。

第五章索赔处理第六条被保险人发现保险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七条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实、评估损失金额,并及时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第八条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事实,将导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九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到期前30天,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保险合同将自动续保。

第七章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采取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变更以及未尽事宜,适用保险法律法规和本保险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附件包括保险条款、保险单和投保单。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的效力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九章保险费支付方式第十五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有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具体以投保单和保险单为准。

第十章附加约定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属于综合意外险,不承保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3篇)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3篇)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摘要:随着家庭财产的增长和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考虑购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内容,以帮助读者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一、基本概念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指一种综合性的保险产品,旨在为个人或家庭提供财产综合保障,包括房屋、家具、电器、珠宝、车辆等财产的意外损失保险。

该保险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保障范围广泛,灵活可变。

二、保险责任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火灾保险:保障因火灾造成的房屋和财产损失,包括房屋结构、家具、电器等。

2. 盗窃保险:保障因盗窃、抢劫或入室行窃等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财物被盗窃、损坏等。

3. 水渍保险:保障因自来水管破裂、洪水、暴雨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房屋结构、室内装修、家具、电器等。

4. 玻璃破碎保险:保障因意外原因导致玻璃破碎的损失,包括窗户、门窗玻璃、镜子等。

5.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责任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还可以增加额外的保险责任,如地震、自然灾害、公共责任等。

三、保险条款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财产价值和风险情况,确定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财产评估和估价证明。

2.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长期保险或自动续保。

3.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超过免赔额部分进行赔付。

4. 赔偿方式: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赔偿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赔付。

5. 保险责任限制: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的财产和风险可能会进行限制和排除,例如对于珠宝、艺术品等高价值财产可能需要进行单独投保。

四、保险费率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计算:1. 财产价值:被保险人的财产价值越高,保险费率越高。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盗抢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盗抢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盗抢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范围1.1 保险合同的定义本保险合同基于投保人与承保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费的支付、保险金的给付等相关事项。

1.2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内持有、使用或承租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家具、家用电器等。

二、保险责任2.1 盗窃、抢劫本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内因盗窃、抢劫导致的财产损失,承保人将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赔偿。

2.2 赔偿范围2.2.1 盗窃对于因盗窃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承保人将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指的是保险合同成立时财产的实际价值,可以通过评估、鉴定等方式进行确定。

2.2.2 抢劫对于因抢劫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承保人将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并且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到抢劫时,给予合理安全保障费用的赔偿。

2.3 免赔额和免赔期2.3.1 免赔额本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即投保人在发生损失时需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在投保时与承保人协商确定。

2.3.2 免赔期本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期,即投保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免赔期满的期间内,承保人对于因盗窃、抢劫导致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投保和理赔3.1 投保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需要提供与保险有关的真实信息和资料,并按照约定的保险费金额进行支付。

3.2 理赔申请投保人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申请赔偿,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承保人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理赔申请书、保险标的定损证明、报警证明等。

3.3 理赔处理承保人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处理,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四、保险费与终止4.1 保险费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进行支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4.2 终止保险合同4.2.1 投保人主动终止投保人如需终止保险合同,应提前通知承保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解除。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为了保护家庭财产安全而设计的保险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家庭和小企业等不同领域。

综合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基础,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详细说明了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责任、免责、赔偿、理赔等规定,确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顺利实施。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

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是被保险的人或物。

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投保人可以是家庭成员或企业经营者,而被保险人可以是房屋、家具、家电、珠宝、汽车等财产或个人财产保险。

二、保险责任及范围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责任涵盖了房屋、家具、家电、珠宝、汽车等范围的财产综合保险。

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盗窃、爆炸、风灾、水灾、自然灾害等等。

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被盗物品未设置防盗设施或设置不当、酒后驾车等自身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期间已知风险、故意行为等。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支付方式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保险单上所约定的赔偿限额。

保费支付方式大体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五、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所享有的保障期间,通常是一年,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理赔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提交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理赔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从保证事故发生之日起,力求及时合理地进行理赔工作。

七、留样及保管要求留样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对受损件进行留样保管,以便于保险公司的查验。

同时被保险人也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留样规定保管好留样物品。

综上所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内容十分丰富,对于家庭和个人的财产安全具有很强的保障作用。

被保险人应在购买此类保险时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险的各项责任、免责、赔偿和理赔等规定,以确保自己在保险范围内获得最大的保障和资金回报。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本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根据其住所或经营场所内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家庭财产。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等自然灾害;(三)人为盗窃或抢劫;(四)水管爆裂;(五)晾晒晾挂的衣物等晾晒物自燃;(六)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查勘、救援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冲突;(二)爆炸、原子弹、氢弹等;(三)酒后或药物麻醉后发生的意外事故;(四)被盗物品的找回或赔偿;(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人签发保单之日起算。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保险金额,但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实际价值超过人民币2万元的,以人民币2万元作限。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以保单载明为准。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的方式赔偿:在出险后7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根据查勘需要派人查勘,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凭证,以便进行查勘和定损;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失的应在损失发生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天内支付赔款。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应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隐瞒有关真实情况。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向被保险人追回已支付的赔款。

若被保险人没有按上述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而致使损失无法确定或难以计算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为两人及以上的,保险公司有权选择部分或全部采用共同分摊的方式进行赔偿。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出售给家庭用户的一种综合性保险产品,为家庭财产提供全面保障。

该保险包括财产、责任等多种方面,通常是按年度费率收取,保险金额会根据每年的评估不断更新。

下面将从不同方面介绍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内容和意义。

一、财产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中的“财产险”指的是为家庭所有财产提供保障的一种险种。

所包括的财产有:房屋、家具、电器、珠宝、票证、现金、证券、车辆等。

如:一家人在家的时候,突然发生了火灾,这些财物极有可能被火灾摧毁。

如果,家里购买了家庭综合保险,那么,保险公司会赔偿家庭损失部分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综合保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还有一些其他的意外损失,例如财物丢失等,也在该保险范围内。

二、意外险意外险是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中的重要保障内容之一。

所谓意外险,就是针对在家庭中发生的任何非预期的意外事件提供的保障。

常见的这类意外事件有:受伤、疾病、解雇、损失或毁损等。

如果发生这些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具体保障内容包括:医疗救助费用、住院补贴、残疾补偿、死亡赔偿等。

三、责任险在家庭中,很可能会发生各种责任纠纷,例如,不慎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而被对方索赔。

这时,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中的责任险就起到了保障作用,和意外险类似,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中的责任险也是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提供保障。

如果家庭成员因为疏忽、过失或不合理行为导致他人财物或人身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四、附加险种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中,还包括了一些附加险种,例如学校保险、家庭综合保险、租赁保险等,这些附加险种是根据不同情况和需求而设定的。

例如,学校保险就是在学生意外事故方面提供帮助和赔偿的保险。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险产品,为家庭提供全面安全保障。

购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可以降低家庭经济风险,防范不确定的风险,让家庭成员更加安心。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是一种旨在保护家庭财产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条款针对房屋、家具、电子设备、财产损失、盗窃等风险提供全面保障。

在较长的时间里,由于中国保险市场的缺乏,许多家庭在发生财产损失时会面临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在这个方面,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出现旨在填补这一空白,为广大家庭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1.保险种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保险险种:(1)房屋保险:保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围墙、门窗等不受意外损害的保险。

(2)财产保险:包括家具、电器、家用电子产品,以及收藏品等物品,如受到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盗窃等损失时,此项保险可报销损失。

(3)家庭责任保险:此项保险主要是用于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致人伤害、损坏他人财物等等。

(4)盗窃保险:当房屋和其他财产受到盗窃行为时,此种保险可以帮助赔偿受到的损失。

2.保险责任(1)房屋保险:被保险人在购买房屋保险时,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险起来。

如果因意外事故,例如爆炸、火灾等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支付被保险人的赔偿费用。

(2)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将家庭中的各种财产统一纳入保险范围内。

如果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例如水灾、风灾等导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责任。

(3)家庭责任保险:本保险主要是用于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若被保险人的孩子在街上与他人相撞,并且导致对方受伤,此时,家庭责任保险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民事赔偿责任。

(4)盗窃保险:当家庭成员的财产遭到盗窃时,保险公司将支付被保险人的赔偿费用。

3.合同约定(1)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一年一签。

符合条款的,约定可以续保。

(2)合同保费:合同保费由被保险人支付。

保费根据被保险财产性质、面积、保险金额以及等其他因素确定。

(3)理赔责任: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或代理人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并根据理赔申请书、报案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确定赔付金额。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损失:1.1. 因火灾、爆炸、雷击、风灾、暴雨、暴雪、台风、地震、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被保险人住宅、车辆或其他财产的直接物理损失;1.2. 因盗窃、抢劫、抢劫杀人、携带暴力袭击、自然灾害、不明原因失踪或其他非故意人为原因致使被保险人住宅或财产损失;1.3. 因建筑、管道、设备或其他财物的破裂、短路、爆炸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宅或财产损失;1.4. 因家庭成员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住宅或财产损失;1.5. 因牲畜因病或受伤导致的损失;1.6. 因管道破裂、堵塞、泄露、爆炸等原因导致的室内财产损失;1.7. 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室内或室外装修、装潢、家具等财产损失;2. 财产责任:2.1. 因被保险人住宅或其他财产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的赔偿;2.2. 因家庭成员住宅或其他财产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的赔偿;2.3. 因被保险人住宅或其他财产导致第三方财产污染、破坏等责任的赔偿;2.4. 因建筑、管道、设备或其他财物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的赔偿;3. 个人意外伤害险:3.1.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瘫痪、失明、失聪、残疾等意外伤害的赔偿;第二条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1. 财产损失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人的申明和评估确定,不得超过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2. 个人意外伤害险的赔偿限额为合同约定的金额;3. 财产责任的赔偿限额为合同约定的金额;4. 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按约定执行。

第三条免赔额和免赔天数1. 个人意外伤害险的免赔额为合同约定的金额;2. 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合同约定的金额;3. 财产损失的免赔天数为合同约定的天数;4. 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按约定执行。

第四条保险费和支付方式1.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投保期限、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等因素计算,并由投保人按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2. 保险费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其他约定的方式;3.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中的“家庭责任保障”后,方可投保《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居所发生下列意外事故,致使该居所承租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三)燃气泄漏,包括因燃气用具原因造成的;(四)建筑物主体结构遭破坏或者倒塌。

前款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租赁合同,租住主险合同列明地址内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二)被保险人或承租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该房屋属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二)承租人自杀、自伤、斗殴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承租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四)被保险人或承租人未按规范改动管道、房屋结构或私自改动不允许改动的管道、房屋结构;(五)非被保险人提供的设施发生意外事故;(六)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不具备漏电和短路保护装置,燃气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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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综合保险条款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或使用的、坐落于本保险合同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房屋(二)室内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燃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三)室内财产,包括: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以及家庭式光伏发电设备);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照相机、电动剃须刀、摄像机及其他类似产品;3.衣物、鞋帽、床上用品、箱包、手表;4.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四)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简易建筑、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政变、谋反、恐怖活动、盗抢;(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其他放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重大过失、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四)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六)行政、司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本合同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因客观原因导致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以及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三)财产损失清单、装修合同或协议;(四)被保险人身份证、户口薄、房屋产权证明;(五)有关部门出具的保险事故原因的证明材料;(六)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的证明材料;(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分项投保,分项赔偿,最高以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三十条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二者以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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