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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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
(一)一般资格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具有完全公民权 3.自然人 4.具备一定的专门知识和资历 5.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6.不拥有某种公职
(二)个案仲裁员资格要求 1.符合当事人协议 2.不具有应回避的情节 3.满足特定的国籍要求
二、仲裁庭
(一)仲裁庭人数 (二)仲裁庭成员的任命 (三)对仲裁庭成员的任命与替换
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主持制定的,2006年修订。
(二)国内法
四、世界上有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
裁规则
影响较大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
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英国伦教仲 裁院、美国仲裁协会、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3) 如当事人非以书面形式同意援引某书面条款,则其达成书面协
议。 (4) 如非以书面达成之协议由协议当事人授权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 方予以记录,该协议被证明具备书面形式。 (5) 仲裁或诉讼程序之文件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宣称存在非书面形 式的协议,且对方当事人在其答复中不作反对,该文件交换构成具 有所宣称效力的书面协议。 (6) 本编所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 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 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英国仲裁法第7条 仲裁条款独立性。 除非当事 人另有约定,构成或旨在构成其他协议(无论是否 为书面)一部分的仲裁协议不得因其他协议无效、 不存在或失效而相应无效、不存在或失效。为此 目的,仲裁协议应视为不同的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程序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在世界许多国 家和地区早已成为众多企业和商人所推崇的首选排解纷争的方式。全球 500强企业每年的经济纠纷约80%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我国仲裁案件 受理的数量每年正在以30%的比例增长。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 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 给某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后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 则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办法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实践中, 当事人各方一旦出现争议时,总是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再提交 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如果各方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出现争议后又 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国际商会仲裁院本身不直接代理仲裁案件。具体的仲裁案件由商会 在各国聘任的仲裁员受理。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主要任务是:(1)保证 仲裁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适用;(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 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3)绝对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成立;(4)仲 裁裁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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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1689年,英国制订了它的第一部仲裁法案,但条文内容非常简单。 1807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对仲裁做了专门规定。早期的仲裁主要 用以解决国内的债权债务方面的争议,不少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制订了有 关仲裁的法律制度,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的一种方式,逐步得到世界 各国的普遍接受。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也称公断,是根据争议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 制度。仲裁包括国际仲裁、国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时 最具有普遍意义的仲裁,也是本节研究的重点。 【小知识9-1】 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在国际上有着悠久的历史。早 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的做法。1347年,英国 就有关于仲裁的记载。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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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仅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明 »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不视为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来自当事人可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
• 案例2: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订立一项钢材买卖 合同,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在中国 通过仲裁解决。后因美方供货迟延,甲乙产生纠纷, 通过协商未达成任何协议,问:中国甲公司能否向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 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 立性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如回避事由发生和得知在第一次开庭审 理之后,则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可选择一家申请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庭的组成
–由3人组成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
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 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主要内容
• 仲裁地点 • 仲裁机构 • 仲裁程序规则
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 • 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规则
种类
• 临时仲裁机构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 当事人依法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 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 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第九章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商事仲裁法概述 第二节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 第二节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 构与仲裁规则 第三节中国的仲裁机构、 第三节中国的仲裁机构、仲 中国的仲裁机构 裁规则与仲裁法
第一节商事仲裁 法概述
Panorama, summary
一、国际商事仲裁
1、definition: definition:
1、相关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与法律: 、相关公约与法律: (1)国际: )国际: 1958《纽约公约》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 《纽约公约》 裁裁决公约》 个成员国, 裁裁决公约》1998年8月:145个成员国, 年 月 个成员国 中国1986年加入,62国作出了互惠保留; 年加入, 国作出了互惠保留 国作出了互惠保留; 中国 年加入 198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仲裁示范法》 仲裁示范法》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对当事各方平等相待 程序规则的确定 仲裁地点 仲裁程序的开始 语文 申诉书和答辩书 开庭和书面审理程序 当事一方不履行责任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在获取证据方面的法院协助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 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 收到书面信件 第四条 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 法院干预的限度 第六条 履行协助和监督仲裁的某 种职责的法院或其他机构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七条 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第八条 仲裁协议和向法院提出的 实质性申诉 第九条 措施 仲裁协议和法院的临时
(2)各国 )
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 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 对申请法院一审终结, 对申请法院一审终结, 例外:法国可以上诉。 例外:法国可以上诉。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仲裁裁决转 化为法院判决。 化为法院判决。 中国: 中国:

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

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

CONTENTS ON NTERNATIONAL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一、课程说明课程性质:选修课程语言:中英双语授课对象:法学本科学时:36学分:2授课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秀文教授二、双语教学教材1.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国际商事仲裁法》(中英双语教材),赵秀文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该教材出版后得到好评,应人大出版社的邀请,申请人于今年初又进行了修订,2008年5月底第二版即将面世);2.《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解析》(中文),赵秀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书中收集的案例,都出自于双语教材各章节后的案例);3. 《国际商事仲裁法参考资料》(中英文对照),赵秀文、谢菁菁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书中收集了《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联合国贸法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仲裁规则;中、美、法、德等各主要国家的仲裁法;以及中国国际经济法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等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CHAP TE R 1 GE NE RAL IN TR O DU CTI O N OF IN TE R NAT IO NAL COM M E RCIALARBI T RA TI ON LAW第一章导论课时:2本章的教学目的是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起源与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概念、性质和法律渊源;以及我国国际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Key Issues●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arbitration●Relations and difference betwee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settlement of dispute●Func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model law in the unificationand coordin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Chines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Research method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Section 1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Arbitration is developed with the needs of commercial business. It is the voluntary method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based on the parties agreement.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is contractual in nature basically as a method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No arbitration agreement, no arbitration. This method later incorporated in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State. The national court shall enforce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as well as the arbitral awar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ocal law. In this regards, it also carries out the judicial nature.Relationship betwee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Arbitration law governing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incorporated advantages from both ADR and litigation. It is more flexible as ADR as to the parties autonomy. The arbitral award could be enforceable as the court judgement.Section 2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It origins from the 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Parti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mostly between the parties with equal legal status, that is the private parties.Subject matter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under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rbitration tribunal and the parties--national courts’ supervis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Domestic arbitration law--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bilateral judicial cooperation treaty,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model lawSection 3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Parties’ autonomy: the parties may select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pplied rules, arbitrators, languages, place of arbitration and so on.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settlement disputes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 arbitrators are different from national judges as to the field of implem entation of law. The function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are similar. The only objective for the arbitrator is to render awardsindependently and impartially.National courts’ supervision on the arbitration: Since the national courts implement law in public field, the arbitral awards are subject to the courts’ supervision. The court may setaside national award or may refuse national and foreign awards at the request of the partyaccording to national law.Section 4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in ChinaDomestic arbitration lawBilateral judicial cooperation treaty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to which China is a party Section 5 Construction of the CourseArbitration 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greementArbitration tribunalArbitration proceduresThe law governing the arbitrationAward and remediesCourt supervisionCase Study: German Zueblin v. Wuxi Woco本章教学要点:1、仲裁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的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独立的第三者裁断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教学课件

国际商事仲裁法教学课件
裁性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和行使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确定:根据国 际商事仲裁协议或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确定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行使:仲裁庭 根据仲裁协议或合 同中的仲裁条款行 使管辖权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限制:仲裁庭 的管辖权受到仲裁 协议或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的限制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变更:仲裁庭 可以根据仲裁协议 或合同中的仲裁条 款变更管辖权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 认:根据《纽约公约》, 仲裁裁决在缔约国间具 有承认和执行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 行:仲裁裁决的执行需 要得到法院的支持,法 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 保裁决的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程序:包括申 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审 查、执行等步骤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障碍:包括仲 裁裁决的合法性、仲裁 程序是否公正等
汇报时间:20XX/01/01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执 行等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选择和适用
选择标准:公正、独立、高效、专业 适用范围:国际商事纠纷 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仲裁地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选择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其他地点进行仲裁
P国A际R商T事4仲裁的管辖权和可仲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种类和作用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全球最大的仲裁机 构,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服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联 合国下属机构,制定和推广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英国最大的仲裁机 构,提供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WTO):全球性贸易组织, 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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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商标
两个权利人
香港 国内 王老吉
及海外
王老吉
广州药业
王泽邦家族
三方角力
加多宝 集团
广州 药业
王泽邦 家族
复杂的表象掩盖 的是简单的阴谋
Back to 1949
广州 王老吉
归入广药集团
香港 王老吉
由王家后人经营
1995
获得王老 吉配方
香港鸿道集团
1997
加多宝集团
与广州药业 签订王老吉 商标许可合 同 与广州药业合 资成立王老吉 药业
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 本案中双方只能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铁行渣华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 提单仲裁条款无效案
案情 1998年5月,申请人铁行渣华有限公司向被申 请人托运10个集装箱的货物,装于“Guang Bin Ji 74”轮由香港运到广东云浮六都,被申请人于1998 年5月16日在香港签发提单,提单号为74/9805LD02. 该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内容为 :“管辖权:所有因 此提单产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本案当事人事后没有关于仲裁的补充协议。本案当 事人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本案所涉仲裁 协议的效力.
填空题
1,仲裁审理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均不得 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 裁决内容的请求。
2,仲裁协议包括:————订立的仲裁条款和 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 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人课直接向我国被执行人 住所地的————申请执行,执行程序依照—— ——进行。
仲裁过程
2011年4月广药向贸仲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应资料; 2011年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确定当年9月底开庭;后因鸿 道集团一直未应诉,开庭时间推迟至2011年12月 29日,但当日仲裁并未出结果。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

目录
014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015 仲裁裁决
016 程序特点
017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的具体程序
018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 的仲裁裁决的撤销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 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 件
仲裁协议的内容
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性的机构
(一)提交仲裁的事项。 (二)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按哪一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实体法都有密切关 系。仲裁地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仲裁裁决的国籍。 (三)仲裁机构。 (四)仲裁规则。 (五)仲裁的效力。 为了便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合格的仲裁条款,许多常设仲裁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多拟定示范仲裁条款, 以备当事人采用。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 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初步审查事项ຫໍສະໝຸດ 仲裁机关对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的初步审查事项一般包括:
(1)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该仲裁机构是否享有对该争议的管辖权;
是指依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成立的,有固定的名称、、组织形式、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 具有完整的办事机构和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与授权。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 国际公约的制约。

新编国际商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新编国际商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
• 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 • (1)仲裁协议的作用; • (2)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 (3)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 (4)《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 •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 则以及审理案件的原则与特点。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二、仲裁的种类 •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分为三种不同 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三、仲裁的特点 • 仲裁自身的主要特点有三个: (1)自愿。仲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未经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 (2)保密。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其裁决未 经当事人同意一般不得公开。 (3)迅速。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的时间更短、 更迅速。
•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 仲裁规则
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 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 这套规则是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的,它 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重点问题
• • • • • • 仲裁法的概念、种类与特点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中国的仲裁机构录
• • • • • • • •

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第二节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第三节 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六节 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与仲裁法 复习和练习 主要参考书目

国际商法课件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含义 二、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含义
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订明仲裁 条款、签订独立仲裁协议或采用其他方式达成的就有 关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表明当事人承认仲裁裁 决的拘束力,将自觉履行其义务。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
(一) 关于商事仲裁的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内立法 1.瑞典仲裁法 2.法国仲裁法 3.英国仲裁法 4.美国仲裁法

(二)有关商事仲裁的全球性的国际公约
1.《关于仲裁条款的议定书》 2.《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3.《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4.《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国际商法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学习目标 (一)知识目标
熟悉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法律特点及 程序 理解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程序 法知识 了解世界上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仲裁 规则

(二)技能目标

能够运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知识分析国 际商事争议实际问题。
第一节 概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申请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受理 三、仲裁庭的组成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 五、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做出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申请 1.申请仲裁的条件 2.提出申请的具体要求 二、仲裁的受理 仲裁机构是否立案受理的关键是对仲裁申 请的形式审查,其中包括审查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双方是否订立有仲裁协议,是否与 所发生争议的有关合同的当事人一致,争 议问题是否属于仲裁机构受案范围,仲裁 申请书是否符合基本要求,是否缴纳仲裁 费用等。

国际商法 第09章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法 第09章 国际商事仲裁

9.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9.3.1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仲裁申请是提起仲裁的必要法律程序 2.仲裁庭的组成 3.应当开庭审理案件
9.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9.3.2 外国的全国性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
伦敦仲裁院的仲
1
裁程序
美国仲裁协会的
w 仲裁程序
2
B
瑞典斯德哥尔摩
3
商会仲裁院的
9.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9.2.2 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赋予并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赋予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3.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9.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9.2.3 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1 仲裁地点
2 仲裁机构
3
仲裁程序和 规则
4
仲裁裁决的 效力
9.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 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商定由1名独任 仲裁员来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但双方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 裁员的人选达成协议,则由仲裁院代为指定1名仲裁员。如应指定 3名仲裁员,则双方当事人应各指定1名仲裁员并提请仲裁院予以 确认,第3名仲裁员由仲裁院指定,并担任仲裁庭的主席。如双方 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员的人数达成协议,仲裁院可指定1名独任仲裁 员进行仲裁。如一方当事人要求采用3名仲裁员,仲裁院将根据案 情的重要性或复杂性对是否应当指定3名仲裁员进行决定。为了保 证仲裁员的中立性,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主席的国籍必须不同于 双方当事人的国籍。
仲裁程序
9.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9.3.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仲裁程序
❖ 仲裁员的人数得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如双方未约定选任1名 独任仲裁员,则应指定3名仲裁员。如双方同意指定1名独任仲裁 员,该仲裁员的国籍应不同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如须指定3名仲 裁员,则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1名仲裁员,然后由被指定的两名仲 裁员指定第3名仲裁员,并由其担任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的国 籍应当不同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这是国际仲裁的习惯做法,其 目的是保证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中立性,防止他们因与当 事人的国籍相同而在仲裁员袒护本国的当事人。

第十六周《国际商法》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六周《国际商法》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
3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临时和常设机构 《联合国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1.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系国际商会附 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使用1998年生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2.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为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 构。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使用1976年生效的《商会规则》。
13
8
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为《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 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审查执行申请后,只要不存在《纽约公约》与我国《民 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拒绝执行的情形,就应依互惠原则及公 约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同执行本国仲裁机构的 裁决那样予以执行。
3.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重要的仲裁机构, 仲裁院成员由伦敦商会与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成。使用1998年生 效的《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4.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于纽约,在美国设24个分 支机构。使用1991年生效的《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属于民间性的常 设仲裁机构,总部设于北京,在深圳、上海均设有分会。使用 2005年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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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小结)
1.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2.仲裁协议的内容与效力 3.了解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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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三章 商事代理法 第四章 商事合同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八章 国际结算法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

16_九、国际商事仲裁

16_九、国际商事仲裁
3、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机构的约定 必须明确
第二节 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4、仲裁程序 5、裁决效力
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法》第19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
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案例1
A与B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一项仲裁条款,规 定:“凡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 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则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 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同意的规则 或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后 双方产生严重的合同纠纷,A遂向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B以仲裁机构名称错 误和仲裁条款约定可以到美国仲裁机构仲裁,机 构约定不明为由,主张管辖抗辩。
合同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一旦发生争议,任一 方可依据这一条款向任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双方必 须一致同意该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仲裁协议约 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 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 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中B不同意贸仲的管辖 权,该选择无效。
只约定仲裁地点不能视为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仲裁 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 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 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 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1、仲裁事项:尽可能宽泛,以便仲裁庭行使管辖权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2.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在国际商事仲裁 2.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自行选 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 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以及仲裁适用 的程序法和实体法; 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而诉讼是法院依照本国法 律的规定所进行的审判活动, 律的规定所进行的审判活动,法官由国家任命 或指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当事人无权指定法官, 或指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当事人无权指定法官, 更不能选择诉讼的程序法或实体法。 更不能选择诉讼的程序法或实体法。
【法律、法理分析】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内容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内容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表示愿 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 付仲裁的协议。 付仲裁的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 容: 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规则 提交争议的事项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 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 (1)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 国际商事合同时, 国际商事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立的表示愿意把 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专门 条款。 条款。 (2)提交仲裁的协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也叫仲 提交仲裁的协议。 裁协议书, 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于争议发生之后订立 的,表示愿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一项 专门协议
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入可以在有关国 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决定通过协 议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提 交仲裁解决。 交仲裁解决。 双方当事入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入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地点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程序在国际 商事仲裁中。 商事仲裁中。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庭进行裁决 所适用的法律。 所适用的法律。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三、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 区分 • 内国裁决(domestic award)
• 外国裁决 (1)领域标准 (2)非内国裁决标准
(二)拒绝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1. 仲裁协议无效; 2.违反正当程序; 3.仲裁员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约束力或者已经被撤 消或者停止执行; 6.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7.违反公共政策或者公共秩序.
• 国内仲裁(domestic arbitration):是一国内部的经
济仲裁制度,主要用于解决一国国内的贸易、经济和劳 动等争议,既包括商事仲裁,也包括非商事争议性质的
劳动仲裁,属于国内程序法研究的对象。
•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甲公司为一中国公司,乙公司为一新加坡公司,两公 司于1999年6月签订了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湖南长沙设 立了双方合作经营的丙公司。该合同规定‚与本合同履行 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2000年4 月,两公司由于在公司利润的分配上产生了争议,乙公司 将争议提交给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 异议,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对由 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管 辖权。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19842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198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200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199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1959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1988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三有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四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五有缺陷的仲裁协议及其补救方法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仲裁协议arbitrationagreement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商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
设仲裁机构。它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 的一切争议案件。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原则与特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基本 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 考国际惯例,独立公正地解决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主要特点是调解与仲 裁相结合。调解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性和区域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种类和对裁决的异议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六节 联合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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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仲裁协议 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的承认与执行
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怎样进行仲 裁审理、如何作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仲裁程序 规则由各国仲裁机构自行制定。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条款一般都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 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予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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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仲裁协议的确定 一项仲裁协议的要产生它在法律上的效力,首先本身必须有效。
作为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仲裁机构成为国际商事仲 裁法的主体,是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情况。其特殊性表现在: 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的纠纷的基础是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按照 契约论的观点,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契约关系,由 此构成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 契约关系。不论此契约论在理论上是否能够完全成立,仲裁机 构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与国际经济法的 其他主体一样,仲裁机构的全部活动受制于所在地国的法律, 然而某些仲裁机构允许使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之类的国际性规则,一国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又可 以援引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决公约》在国际范围内获 得承认及执行,这些特征使得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诸 主体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

国际商法 第9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 第9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9.3.5裁决执行
如果败诉一方拒不执行裁决,就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本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由于败诉一方在本国,或败诉一方 有财产在本国,可以向本国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另一是一国仲裁机构做出了裁决,但由于败诉一方在外国,需要向
外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公约》)明确地规定,



(1)仲裁地点 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形式 (2)仲裁机构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单独的协议 (3)仲裁程序规则 (4) 仲裁裁决的效力 3.国际商事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5)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9.2.2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对当事9.3.4仲裁裁决
裁决书应当写明裁决的形式、内容、所依据的理由、仲 裁费用以及该裁决的效力等问题,并由仲裁庭全体或者多数 仲裁员签名,并写明做出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不许起诉。
请求撤销裁决 条件是:1.无有效的仲裁协议;2.仲裁 员行为不当;3.仲裁程序不当,裁定不符合法律要求;4.裁 决内容超出协议所规定的范围或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5.裁 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发现了新的足以推翻原有证据 的证据。
第9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 School of Economics Shen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张孟才 Zhang Mengcai
9.1 仲裁概述
9.1.1概念与特点
1.仲裁的概念 仲裁(arbitration)也叫做公断,是根据合同当事人 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 由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根据适用的不同领域,仲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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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 仲裁意愿 • 提交仲裁的事项 • 仲裁地点 • 仲裁机构 • 仲裁程序 • 仲裁裁决的效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 示范仲裁条款
•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 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 力。‛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特征
• • • • • • eed) 相当的灵活性(flexibility, informality) 很强的权威性(authority) 执行裁决的强制性(enforceability) 中立性和保密性(neutrality & confidentiality)
1956. 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0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8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0. 10. 1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1984.2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深圳办事处 199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分会
1989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 仲裁协议的要素不全,造成不完整的仲裁 协议。例如: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双方同意的 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有约束力。‛
• 选择仲裁机构摸棱两可的仲裁协议。
例如:‚如有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提交瑞 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 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把他们之间已经发 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商事争议提交仲 裁解决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种类
•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在争议发生 前,各方当事人在合同某一条款中订立的,表 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 裁解决的协议。仲裁条款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 也是订立仲裁协议所采用的普遍形式。 • 仲裁协议书(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agreement):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 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 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 由法院补救。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种类 二、对仲裁裁决的异议 三、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种类
• 最终裁决(final award) • 中间裁决(interlocutory award) • 部分裁决(partial award):在仲裁程序中,如果仲裁 庭认为争议中的一个或多个法律或事实问题已经审理清 楚,为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争议,由仲裁庭做出的裁决。
法人注册地、管理中心地以及仲裁地等‚实 质性连结因素‛作为认定标准(英、丹、瑞 典、瑞士、阿拉伯国家)
• 争议的国际性标准(法、美、加、俄)
• 复合标准
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款
• 一项仲裁是国际性的,如果
(1)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该协议时,他们的营业 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
(2)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共同所在的国 家之外:(A)仲裁协议或根据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地; (B)商事关系义务的主要部分将要履行的任何地点与 争议的标的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或者 (3)双方当事人已明确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 上的国家有联系。
(二)“商事性”的认定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商事‛一词的注释说明: ‚对‘商事’一词应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性 或非 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事 性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者交换商 品或者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者代 理;保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证;投资;融资; 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者特许权;合营企业或者其 他形式的工业或者商业合作;货物或者旅客的航空、海 洋、铁路或公路运输。‛
• 合意裁决(consent award)
• 缺席裁决(default award):在仲裁审理中,仲裁庭在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开庭的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 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做出的裁决。
二、对仲裁裁决的异议
• 我国《仲裁法》第70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 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意庭审查核实,裁定撤消。”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在以下情形下, 可以裁定撤消涉外仲裁裁决:(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 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 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 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 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 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00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1959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
1988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三、有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五、有缺陷的仲裁协议及其补救方法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 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 同时选择诉讼的仲裁协议
例如:‚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则将争议提 交中国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依法解决。‛
(二)有缺陷的仲裁协议的补救方法
• 由当事人自行补救。
• 由仲裁机构、仲裁员协助补救:协助
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修改原仲裁协议, 或者要求当事人重新订立仲裁协议,或者征 询另一方是否愿意仲裁,如果愿意,就受理 案件等。
甲公司为一中国公司,乙公司为一新加坡公司,两公 司于1999年6月签订了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湖南长沙设 立了双方合作经营的丙公司。该合同规定‚与本合同履行 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2000年4 月,两公司由于在公司利润的分配上产生了争议,乙公司 将争议提交给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 异议,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对由 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管 辖权。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和分类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认定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特征 四、著名的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一、仲裁的概念和分类
(一)仲裁
• 仲裁(Arbitration),又称为公断,是当事
• 友好仲裁与依法仲裁 友好仲裁(Amiable Composition)是指在国 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在争议当事人授权的情 况下,不适用任何法律,而依据公平善意、公 平交易或诚实信用等原则做出对争议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仲裁方式。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认定
(一)“国际性”的认定
• 地理标准: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和居所;
三、有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 仲裁协议使当事人承担不向法院起诉的义务。
• 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取得仲裁管辖权 的依据,同时也使仲裁庭或者仲裁机构的受案 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 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 仲裁协议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仲裁纠纷案
• 国内仲裁(domestic arbitration):是一国内部的经
济仲裁制度,主要用于解决一国国内的贸易、经济和劳 动等争议,既包括商事仲裁,也包括非商事争议性质的
劳动仲裁,属于国内程序法研究的对象。
•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
争议交由作为仲裁人的第三方进行裁决,并
约定自觉履行该裁决的争议解决制度。
(二)仲裁的分类
• 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是指争端当事
国根据协议,一致同意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自己选择 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一种解决争端 的方法,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 仲裁终局性不能确定的仲裁协议。
例如:‚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双方应协商解 决,协商不了的,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 会仲裁,如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可提交第三国仲 裁或者提交法院上诉。‛
• 选择的仲裁机构与仲裁程序相矛盾,造成 无法实施的仲裁协议。
例如:‚在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联合国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 区分 • 内国裁决(domestic award)
• 外国裁决 (1)领域标准 (2)非内国裁决标准
(二)拒绝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1. 仲裁协议无效; 2.违反正当程序; 3.仲裁员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约束力或者已经被撤 消或者停止执行; 6.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7.违反公共政策或者公共秩序.
四、著名的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国际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 •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SCC); • 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 •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CA);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AC); • 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Zurich Chamber of Commerce);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WIPO Arbitration Center)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 ) 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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