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的问题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林权流转是指林地使用权的买卖、租赁和转让,涉及到集体经济和个人经济的转换,对于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实践中,林权流转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一、林权流转的需求和意义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林地作为集体资产,依托市场化的流转机制,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产业发展,更好地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目标。
同时,林权流转也可以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推动林业现代化进程,提高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林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和风险1.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透明。
因为涉及到大量的信息,如林地用途、林地面积、经营状况等,给林权流转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同时,一些资金实力强的人可能会通过一些手段来获取更加详细的信息,从而占据流转市场的优势地位。
2.权益保障问题。
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可能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
随着林业经济的不断发展,林地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使得一些人可能会通过不良手段侵占权益。
因此,如何保证权益在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性和保障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
3.诚信问题。
在流转过程中,一些利益驱动和业务能力不足的人可能存在违约风险,可能造成不良信誉问题,也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环境。
三、林权流转需要规范和监管为了保证林权流转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平性,需要在市场的基础之上,建立规范化的制度和完善的监管机制。
具体来讲:1.加强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度。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林地资源的基础性信息,促进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2.建立权益保障机制。
建立权益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林地产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权益。
3.建立流转机构。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流转机构等方式,引导和规范林权流转市场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流转市场的有效性。
4.加强流转市场监管。
政府应加强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推进流转市场的规范化建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农户林地流转问题探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农户林地流转问题探究摘要: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林地流转逐渐成为在新时期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克服林地家庭分散经营缺点的重要途径。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参与林地流转,一方面可实现林地资源的资产价值,使农户获取流转收益;另一方面,有助于分散的林业生产要素得以汇集,实现林业的规模经营。
本文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农户林地流转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流转;问题;解决对策引言林地流转是由林地分户经营、投资造林业主的多元化决定的,并且能有效地促进林业结构调整和林业产业化经营,推动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了林业产业链条的延伸,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也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必然要求。
1林地流转概念的提出集体林权改革不断深入使大部分集体林都已划分到户,集体林已演变成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归个人的私有林。
这种林业产权明晰到个人的林业产权制度为林业产权的流转创造了条件。
林地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一定程序,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有偿或无偿地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林地使用权流转是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所有权发生分离,将林地使用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到非所有权人手中的行为。
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依法获得了林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将自己拥有的林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其成为新的林地使用权人。
原来的林地使用权人称为转让方,新的林地使用权人称为受让方。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户林地流转存在的问题2.1林地流转的相关法律不健全(1)林权主体法律的缺陷。
主要表现:第一,部分林权主体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比如说村民小组与自然村;第二,现行林权法律将部分林权主体排除在外,比如说民族文化公益林的权利主体;第三,一些林权主体早已不复存在,如相关企事业单位解散或破产。
(2)林权客体法律的缺陷。
林权客体法律主要的缺陷:一是各种法律对于林权客体给出不同规定,例如,在《森林法》中分别将林木与森林界定为不同的权利客体,而在《物权法》中认定私有权客体仅包括森林,但不包括林木;二是现行的法律并未具体解释林地与林木的概念;三是关于林权类型的规定不完整,正因为如此,导致农户林地流转行为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给政府部门执法造成困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1. 政策支持力度增加: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林地流转的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出台一系列激励政策,鼓励农民通过流转拓宽增收渠道,提高农民收入。
对流转林地的给予补贴和资金扶持,降低了流转成本,增加了农民的流转积极性。
2. 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为了落实国家林地确权发证政策,县一级及乡村一级广大农林两委组成专门工作队,陆续向林农发放了国家颁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证》、《林地确权证明》,解决了农民长期在集体林地中心耕种占地权属不清、土地育种权不确定等问题。
确权工作的完成,为农民流转林地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农民收入源头拓宽:农民流转林地后不再从事林木种植,在此基础上实行合理的农林差价政策,通过在林地上种植高效经济作物和设立蔬果园等途径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农民提供了拓宽增收渠道,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二、林权流转的问题与解析1. 流转主体多样化:林地流转主体多样,包括村集体、单位集体、家庭农场等,流转方式灵活多样,单一流转面临隐藏经济纠纷和资源浪费问题,如何对林地流转主体进行分类和变更,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流转资金的合理使用:在农村地区,由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流转资金的使用管控存在不足,一些林地流转款项被挪用于他用,导致资金的滞留,加大了农民流转林地的风险,如何合理规范流转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成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3. 法律法规的完善性:尽管国家对林地流转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由于林地流转的现实情况多变,一些规则缺乏强制约束力,落实不到位,要解决这个问题则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更严格的执行。
4. 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流转林地的需要加强对林地的保护性利用,防止滥伐滥用,保障国家生态平衡。
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和监管机制,规范林地流转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三、林权规范管理的路径选择1. 健全林地流转体系:建立健全林地流转管理体系,包括林地确权、主体分类、权属变更、流转资金管理等一系列内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重点之一,而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是影响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进行解析。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集体林权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当前集体林权制度主要限制了农民对林地使用权益的行使,导致一部分贫困地区的村民无法改善生产状况,这就是集体林权制度治理能力的不足。
其次,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管理上的缺陷,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法规,使得集体林权的流转和管理方式出现问题,从而进一步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提升。
再次,集体林权制度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方面有一定的浪费,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不充分利用,导致了森林资源的减少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为解决上述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农村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中国政府通过《关于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保护的意见》等系列法规,明确了集体林地流转的规定和标准,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法规的保障。
二、林权流转的意义和作用林权流转是指村集体将其拥有的林地使用权转向个人或企业,实现收益最大化和利益最优化的一种方式。
林权流转可以大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优化资源配置。
农村地区有大量的闲置林地,而某些地区的农业生产受土地资源限制,林权流转可以使得这些闲置林地得到有效利用,优化资源的配置,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2.提高农民收益。
农村地区有不少农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采用林权流转的方式可以增强农民的经济实力,提高农村群众的收入水平。
3.重构生态环境。
林业是生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林业管理可以很好地保护生态环境,而流转可以迅速整合资源,加大投资力度,重构生态环境。
三、林权流转应遵守的规范尽管林权流转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在规范实践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困难。
在推行林权流转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规范,才能避免出现不合法行为和不良影响。
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完成后,林地经济焕发出新的生命,林农依靠林地获得效益,激发了发展现代林业的积极性。
目前林权流转十分频繁,也出现了问题和纠纷,需要对其进行研究,保护林农合法权利。
关键词:林权流转法律问题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在2008年全国范围内展开,取得卓越成效,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交给农民,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责、责有其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建立适宜林业生产的法律制度,首先要明晰林权的内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和森林资源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两种性质,在法律上我国林权的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
林权客体是森林、林木和林地。
作为确认林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在记载林权主体时,记载的是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所有权的权利人或者使用权的权利人。
明确林权内容,是为林权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有利保证分林到户的顺利实施。
但是分林到户只是林改的第一步,主体改革完成后,配套改革接踵而来,其中最重要、最能决定林农是否致富的关键问题是对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的研究。
1.林权流转的范围集体林权改革对于可以流转的林种范围做出规定,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商品林、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的林木资产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宜林荒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以作为流转对象。
这里将一般和重点公益林以及荒山荒地作为流转范围,而仅仅排除了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林木、林地作为流转对象,突破了《森林法》对于流转范围的规定,是一种进步。
森林法仅仅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纳入流转范围,不利于调动公益林和荒地林所有者的积极性,而辽宁省的规定正是考虑到林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扩大了流转的范围,以达到增加林农收入的目的。
2.林权流转的方式目前林权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转让、拍卖、招标、公开协商、合作经营(入股)、抵押贷款、继承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随着中国林业改革的不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林业发展的重要议题。
在这种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日益凸显,对于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和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自1978年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而农村林业却长期存在着土地被占用、乱搞砍伐等乱象,林权制度混乱、权益不清晰成为制约农村林业发展的瓶颈。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林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农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集体林权制度,加强林地流转,实现林地产权清晰、流转便利、利益共享。
在此背景下,各地相继制定了相关政策,推行了集体林地确权登记、林权流转等措施。
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为解决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奠定了基础。
二、林权流转的问题与挑战1. 林权流转需求矛盾突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外出打工,农村劳动力不断减少,大量宅基地和耕地被转包或者流转,而农民集体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已经成为林业改革的一大瓶颈。
而部分地区林木生长周期较长,因此流转市场需求并不是特别旺盛,这导致了林权流转的需求矛盾突出。
2. 林权流转规模较小目前,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规模较小,流转主体主要依然是农户个体。
由于农户个体规模小、信息不对称、资源优势不足,导致流转交易成本高、流转效率低。
由于缺乏更加完善的流转市场,林地流转的价格也不太合理,使得林权流转规模无法扩大。
三、林权流转的规范化问题及解决途径1. 林权流转市场建设要解决林权流转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建设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来扩大流转需求。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建设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供林权流转信息服务,降低流转交易成本,促进农户合理流转林权。
2. 林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要解决林权流转价格不合理的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林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1. 引言1.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背景下逐步推进的,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改革的推动下,农村集体林权体制逐渐走向规范化、法治化,为农民群众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集体林权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亟需进行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还包括了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产业升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考虑,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不断规范管理和监督,才能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1.2 林权流转的定义与背景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林权主体将其拥有的林地、林权或者林木资源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转让、租赁或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流动化配置和交易。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权流转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调动林地资源的利用,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益最大化和经济效益。
林权流转的背景主要包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转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因素。
林权流转的定义与背景说明了林权流转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更是对传统集体林权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完善。
通过林权流转,可以实现林地资源的更好利用,提高农民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意识,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林权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需要制定相关的规范管理措施和政策支持,才能实现良性发展和可持续经营。
林权流转程序中的审批问题研究_以地方性法规_规章为对象
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林权流转是在明晰产权基础上,解决林地等资源配置问题,实现林业生产经营效率目标的重要手段。
林权流转程序是指流转主体在进行林权流转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步骤和形式。
完善的林权流转程序能够保证流转行为的规范性,促进流转关系的稳定并保证流转结果的可预测性。
目前我国林权流转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但这些法律对相关程序问题规定不多。
在实践中各地从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的角度出发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流转程序。
由于林权流转程序包含审批、备案、森林资源评估、林权证的发放和变更登记等多项内容,本文主要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①(王世雄,2004)中涉及的流转审批问题进行探讨。
1林权流转审批的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其基础作用。
但是,在有限资源领域,完全靠市场自发调节来配置资源,不仅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公,而且还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形成垄断),最终导致资源遭到破坏,稀缺资源更加稀缺。
森林资源属于稀缺资源。
林权也不同于一般的权利,既具有私权内容,同时也具有公权内容。
一方面,林权的内容是权利人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比如造林权、流转权、收益权等都是为了满足民事主体生产生活的需要,所以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它是一种民事权利;另一方面林权又包含了很多公法义务,如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义务、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的义务等。
林权具有公法因素的根本原因在于森林资源物权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本身具有的特殊生态价值决定了它具有鲜明的公共品性,使得它在得到严格保护和尊重的同时,最终不能对抗公共利益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管制,更不能对抗森林资源本身收稿日期:2009-08-20作者简介:杨萍,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林业法律与政策。
林权流转程序中的审批问题研究———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对象杨萍(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37)摘要:林权流转是林业产权确权后解决林地规模经营的必然举措。
乡镇集体林场林权流转有关问题探讨
乡镇集体林场林权流转有关问题探讨王明生为了加快荒山绿化步伐,加速以杉柏木为主的用材林基地建设,20世纪70年代,全国学习湖南、广东经验,创办社队集体联办林场(以下称乡镇林场)。
浙江省仙居县创办了27个乡镇林场,经营面积11.9万亩。
乡镇林场按公社统一规划,林地从各村划入,动员全公社社员投工投劳开山造林,林场创办后,山权不变,经营权归林场,经营期一般为一个轮伐期;收益按照山权、林场积累、投工投劳三者1∶2∶7的比例分成,为山权单位和投工投劳单位的联办林场。
仙居县林权流转实践造林结束后,各联办单位进行投工投劳结算,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林场场员从各村分派,场员的报酬,由林场评工记分,回本村参加分配。
几年后,随着幼林抚育的结束,林场的生产性活动减少,林场场员也陆续减少,直至全部归队,由林场管理委员会兼管林场事务。
乡镇林场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创办的,在当时,对加快绿化荒山、带动和促进林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30多年过去了,林木陆续采伐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按照原来的方式组织生产,在林场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采伐迹地荒芜,财务管理混乱,有的联营合同到期,有的乡镇政府越权包办侵占联办单位利益。
乡镇林场必须寻找新的出路。
仙居县埠头林场根据全部是国有山的特点,完善规章制度,继续集体经营。
上井林场因林地只属上井村一个村所有,树木采伐后返还原山主上井村经营。
此外积极探索林地使用权流转经营。
如溪口林场,2003年树木全部采伐完后,当年11月,在原办场合同期内,将采伐迹地以16000元转让费,承包给横溪镇林业站经营。
又如杨岸林场,2003年,将1100亩杉木林、900亩采伐迹地和2000余亩阔叶林,以171万元的转让金整体转让,经营期50年。
从仙居县的实践看,通过林权流转,吸引了林业资金,采伐迹地更新加快,但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
林权流转需注意几个问题林权流转是对乡镇林场根本制度的调整。
乡镇林场创办的原有政策没有考虑林权流转经营。
集体林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本 文结合相关法规 、 政 策 以及 集体 林 权 流转 的 实 践 , 针对集体林权 流转的客体 、 主
集 体林 权 ; 流转 ; 法 律 问 题 D F 5 2 1
体、 程 序 等 三 个 方 面 的 问题 进 行 探 讨 , 简 要 说 明 了其 基 本 含 义 和 主 要 法 律 问题 。 关键词 分类号
义上 的生 态 价 值 。 ②这种 思 想 在 现 行 立 法 中也 多有 体 现 , 例如: 《 物权 法 》 《 森林 法 》 《 农 村 土地
林地 承包 经营 权 , 是 指 承包 人 依 法 对其 承
包经 营 的林 地 享 有 占有 、 使 用 和 收 益 的权 利 。
也 就是依 法通 过家庭 承包 或其他 方式承 包取 得
以土 地 公有 制 为基 础 创设 的 , 用 来解 决 国家或 集体 与个人 之 间的土地 利用权 安排 。
要 实 现 的是 私 法意 义上 的经 济价 值 , 完全 可 以
由《 民法通则 》 《 合 同法 》 来规范 , 因此 其政 策 规 范意 义不大 。而林 地使 用权流 转 的政 策规 范意 义更 大 , 因为林 地 使用 权 的 流转 除 了体 现私 法 意 义上 经 济价 值 之外 , 更 重要 的是体 现 公法 意
围包 括集体经济组 织享有 的林地使 用权 、 林 木所 有权 、 林 木使用权 和集体林地承包方 依法享 有 的
林 地承包经 营权 、 林 木所有权 、 林木使 用权 。
1 . 1 林地 使用 权与 林地 承包经 营权
林 地使 用权 是指 人们 依法对 国有 和集 体所
有 的林地 进行 开发 、 利用 的权利 , 是从 林地 所有 权 中分 离 出来 的具 有 相对 独 立性 的一项 权 利 , 包括 占有 权 、 使 用权 、 收 益权 和一定 条件下 的处
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作为集体林权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已经成为盘活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化发展,实现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效的手段。
但我国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在流转权利内容界定、流转程序的法律保障以及流转后的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着缺陷,应当从林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规范林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以及加强流转后法律监督方面来完善我国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从而为林业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林地使用权;林地流转;集体林地一、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权利分析关于林权流转的权利内容,目前学术界存在着明显的争议,主要有林地、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流转说;森林资源流转说;林地使用权流转说;林木所有权流转说等学说。
上述几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对林权流转进行探讨。
总结起来争议的核心问题为林权流转的权利内容到底是林地使用权还是林地承包经营权。
并且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目前的林权证上只有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因此许多人认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林地使用权[1]。
给农村集体林权的流转带来诸多的不便,笔者从我国基本法律规定出发,分析林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区别,结合林权制度改革的现实背景,认为林权流转的权利内容应当为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林地使用权流转是林权流转制度的核心[2]。
林地使用权是指林地使用权人对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情况下的处分的权利。
这里林地使用权中的使用权是广义上的使用权,而非林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使用权能。
并且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主体上看林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林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原则上不包括国家。
其次在权利的取得方式上,林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的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合伙等其他的方式取得,而林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是通过承包合同的方式取得。
再次在权利保护的方式上,林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而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
林权流转法律问题探析
,
林地
有权 主体 只能是 国家和集 体 义上 而言就是 林地 含义
,
。
林 地所有 权 的客 体从字 面意
。
然而 ,我们 需要在 法律上 明确林地 的
《 森林 法实 施条例 》第 2 条第4 规定 ,林 地包括 郁 款 闭 度 O2 以上 的乔 木林 地 以及竹林地 、灌木林地 、疏林地 、
森林资源 。 《 森林 法 》第3 条规定 ,森林 资源属于 国家 所 有 ,由法 律 规 定属 于 集 体所 有 的 除外 。 《 权 法 》第 物 4 条 规定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等 自然 资源属 8
看 ,为 了鼓励 规模经 营 ,一定 形式 的组织 也可 以作 为林 地 承包经 营权 的主体 。
定并通 过法定 程序 在给予适 当补偿 的情 况下 ,把集体 或个
人的林地 、林 木 、森林 转归 国家所 有 ,在这种 情况下发 生 所有权的单向流动 。
尽 管 是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且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但 是 由 于 我 国法 律 没 有 明 确 界 定 公 共 利 益 的 界 限且 此 种 方 式 可 能
抵 押
林 权抵 押权是 对林权 的一 种限制 ,而林权 抵押也 不必 然导致 林权 之流转 ,只 有债务 不履行 ,抵押 权实现 时才能
产 生林 权 之 流 转 。
剥 夺林农 的长远 可期待 利益 ,因而 这种方式 在使用 时要 慎
重。
《 物权 法 》第 10 8 条规定抵押财 产的范 围: “ 以招 标 、 拍 卖 、公开 协商等方 式取得 的荒 地等土 地承包经 营权 可以 抵 押。” 《 担保 法 》第4 条第 3 2 款规定 : “ 以林木抵押 的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的林地流转问题探讨
破坏某坏及倡真正性措性施性相性适范少介善破坏某坏虽操水平认识备水书申请登记纠纷记源登评估登请纠靠记里纷源纠评纷纠少评加失纠纷二评登驱登简介甚登至操平里办暗甚登至识备书箱周长保障某坏坏倡系倡破某倡平破坏某坏书坏操系坏坏识滞系坏操性性应人支处障破坏坏识系某破系破倡性性置培育运障税扶持平某识足某系书善繁善杂扶影响热善情言善售望支善配挫伤三十售望病虫害蚀灾素较值约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的林地流转问题探讨黄建华平杂扶优三十才复连签订善杂扶杂符操倡坏坏某破书履性过障予维三护未抓紧查暂允固最终坚挥品根三控职境约遭止配册灾蚀暂核仲裁争滥箱周良循尽三控职境快台满做快既善又案施三控职境育病报维融小额运善段角三控职境最报基础纽善带型尽三控职境司+页最寻特段角允固尽论滥官独括障予维三护未抓紧查审三控职境审三控灾护司批又伴保障估操破备性性性性性性性寻风险全给障钱性性关团需供施情况俘获能因危推只交易顺施价而信号因功较善又腐最三控售败果纽众售着争着巨领域固售望核仲最基运善算质之息施三十最核仲暂三虚假安最段谋滥三控职境算质危遭页止损水最售望弱群精灵速善慢渠三控道它又腐售败顺诸最践基宏观滥三控职境砍即三控又搞售败味犯偷熟三十报最视睹杠杆赢最际某况善带威领畅咨控询满三十竞考献黎暂三十灾十杠售败善锋J 三控域抓广果售败际破况善询满施三十灾十西梁最泽湖善段谋三十蚀灾最虫南杠局抓善计砍核仲配Z 三十最北京基运滥某性施弱立充个庞因府职需供施情获能条最交易道路障分需供施都已划分到户善予维三众彭凤危三控琴畅护探予维善三控根讨护善三王琴畅护味售败护暂假小护探志热最吴畅三滥绍荣三十灾护倢补东志热最三十灾护未抓遭三十灾护最职境沈熟施梁马滥三控职境砍天页巨紧凤三控琴畅护暂三控讨宏最乐段速善赵刚赢局江善苏石突E 味B /味O L w 吕纽善畅思肖李思控即刚吕境军纯样刚吕最做遭际操况滥三控根讨护职境砍三控根讨护暂三控琴畅护核蚀又间善极三控根讨护苏石刚赢最吕纽境替东该琴畅护热顾司最做遭际虑况滥三控最琴畅护热肖挥终破施三控根讨护最根讨护热极坏某及畅最三控根讨护境军纯倡热善根真危遭止最三控根讨护热滥正争最三控根讨护热范遭境军吕善止最三控根讨护热范遭少军吕滥5森施法6第某倡梁/下列森施、施木、施弱道用情可以依法充让善计介善挥终约虽安操肖水约遭平偷味平约熟三味售败三王最角偷味平约梁马善认巨破极三控紧遭该三控障某至讨识三味售望三味备书三审破至讨识三味售望三味备书三最三控根讨护审操至讨识三味售望三味备书三最申请登控味记纠登控最三控根讨护审虑至纷源订广赢最真倡评三味三王暂真倡三控根讨护际倡况滥挥估乐靠广赢善境军味约虽安操肖水约遭平偷味平约熟三味售败三王最角偷味平约梁马最善众售里破最三王申请加介失介善二损境军善二损境军驱吕简北甚至办暗终官箱评三味三王申请暂周止熟三最广赢滥0破性施弱立充因参与主供及其利益过求破至某性乡镇、村需供是需供施弱因充让方这些施弱主过包括没有划分到户善肖砍长畅保又东搞最带威即予维售败顺障咨系最三控滥约遭予维三控最琴畅水予维危滞砍税扶水善倡持最融小基运维配页予维三控苏石职境领足繁周畅咨控售败善遭予维沈熟咨小带领杂融箱影善响扶热情小伤十w 善予维危滞即箱又腐言善售售真融小基运望支维配善配挫伤三十暂病税群虫害砍Z 较水善倡持最融小基运蚀配页三灾融小暂吴热售望融小滥倡持最融小基运望素较维配页予维三控最职境石局司滥破至破性推般施农是施弱立充中因充让方需供施情获能后需供施弱因产情被明晰到户善三虚及畅领足坏某售败暂值约最吴畅三控滥三虚即箱挫伤真倡做十善肖售败优才三控最咨小复连善签畅订坏某三控境军角符最履予善认乐段砍三控职境琴里破最假小谋箱坏维售败最假小滥护未善刚抓三虚育病三控职境最融小基运砍破紧坏维售败畅周谋最假小滥查京巨暂允刚害又三虚固最予维三护紧查三论最终赢言善遭施坚挥三控繁予维李思假品最根控善配职箱极三控境军角符里境水假小滥破至操性经营路户是施弱立充中因受让方置为分得需供施弱因某些施农善遭止三十最核仲册核善带威畅刚赢最售望仲裁善签苏石予害又予维性或推般施农承包、租用施弱善满做危争售败善里广果咨小滥真融小基运砍售败三控最假小滥允良三控职境危暗领足畅融循尽快滥破至虑性施价功工企价是施弱立充中因受让方置为施价功工企价善即箱真台满灾十砍三十售败善页三控职境做既又又最案施损育倡持计巨报融小滥苏石予予维肖三虚额运三控善京小肖水坏某售败善肖水满刚段境军纯三虚售败善真角最砍遭基十段础平域最味连危暗最正识纽滥破至倡性投机商是私有施施弱因受让培顺充让方投机商推直是而信因寄生虫善页三控职境做既核仲巨足又又最损Z精灵速善带育型约三控滥倡持刚抓巨官司三控售败善+言页连虽少军最三控响寻善周谋最虽特境军角符善挫配破护虽特论配础危最官独融循滥操性施弱立充因主过形式伴关团施价产价结构调整善三十灾护未抓紧查巨括审安善周域平做既售望核仲最三控根讨护职境吕纽础危善售败果纽即批刚础纽予视睹杠吕予核仲滥伴箱道它额运售败最三控善即额运水挥终坏报杆赢申讨境军味境运味角钱味腐败w吕纽满做审伴箱挫伤肖病予维售望虫南最三控善报基申讨B/味突E味情果O众最吕纽满做职境善着巨施虚病最三控做既滥领维职境础纽响速障操至某性竞险拍卖。
当前集体林权制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集体林权制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对当前集体林权制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土地流转难题目前,集体林权制改革中存在着土地流转难题。
一些村民因为需要资金,不得不将自己的林地流转给了其他人,使得林地使用权变得不稳定。
同时,一些企业也因为土地流转难以确保经营权,在进入行业时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对策建议: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完善相关政策,引导村民和企业按照法规积极参与。
同时,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林地保护难题集体林权制改革后,一些地方出现了林地大面积的开垦现象,使得林地的面积和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同时,一些地方的资源保护意识薄弱,林地保护缺乏有效手段和机制。
对策建议:加强对林地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升村民和企业的资源保护意识。
同时,政府应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的林地保护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对林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三、权益保障难题在集体林权制改革中,一些村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而出现了一些纠纷和矛盾。
同时,一些企业在经营中也存在着权益保障的问题。
对策建议: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村民、企业和资源的保护。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的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
总之,集体林权制改革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必须要继续推进。
但是,我们也必须要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实现集体林权制改革的良好发展,建立健全的林地资源保护机制,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和绿色生态的建设。
[林地,纠纷,集体]农村集体林地流转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林地流转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经济活动得以进行的基本条件,又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一直在进行着,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诸如集体林权的产权不明晰、林地流转纠纷适用法律不明晰等深层问题一直束缚集体林业发展,其结果是流转的矛盾日益激化,集体林经营效率低下,林业发展不理想。
如何有效解决集体林权纠纷,调动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更好地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是林业可持续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林地流转纠纷刍议林权流转狭义上是森林、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广义上是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依法由林农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而常见的林权流转方式有抵押、出租、转包、转让、入股等。
林权问题源于对森林资源使用和收益的现实需求,但目前中国立法层面对此的认识不足,规范欠合理。
林权争议,即人们常说的“山林纠纷”,它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就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森林、林木、林地问题所发生的争议。
针对不同对象之间产生林权争议的处置,《森林法》第十七条做出了相应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权争议的,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而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通过对浙江省的调查研究表明,农村集体林地流转纠纷有两大类。
一是有关林地流转合同的。
例如:履行流转合同的程序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完善等。
二是由于林权证引起的。
基于林权政策的不断调整,林业工作者在发证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如证证重叠、林地界限不清,导致林地流转纠纷不断发生。
二、农村集体林地流转纠纷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法律适用(即法律的实施)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
将某个具体的法律事实与抽象的法律事实依据作对照,根据法律规范中关于抽象法律关系的定义,进而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流转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2 - 0 7
作者简介 : 杨
晗( 1 9 7 8 一) , 男, 贵州金沙人 , 工程师 , 主 要 从 事 农村 集 体林 权 管 理 工 作 。
如此下去 , 林业得不到持续发展将出现新的弯路 。
主 管 部 门 应 制订 林 业 承包 对 象 的标 准 和要 求 , 比如 承 包
由此 可见 , 第一轮林 权改制 在制度上有需 要完善之处 。
者的专业素质 、 承 包 规模 、 树 种 经 营要 求 、 年 限要 求 等 。 ( 4 ) 林 权 承包 合 同 内容 要 有 专 业 性 规 范 , 分别树 种 、 分别生长特性 、 分别 林 产 品需 求 。克 服 林 业 合 同与 其 它 行业通式化 、 要作 为 履行 合 同法 的特 类 。
5 林 业 持 速 高 效 发 展 制度 急待 完 善
林 业 不 同 于农 业 的 时 效 , 林 业经 营权 承包 , 行 业 特 点 决 定 了需 有 附加 条 件 , 需要 更加 细化法 律、 制 度 的 约
束 。要 有 符 合 林 业 特 点 , 具有 硬性 的细则加 以规 范 , 因 此 必 须 新 增 一 些 制 度 内容 来 锁 着 林 业 经 营 权 。
用权 。对 集 体 林 权 制 度 改 革 的 林权 流 转 相 关 方 面 的 法 律 问题 进 行 了研 究 , 并且 提 出 了一 些 思 考 。
关键词 : 林权 制 度 改 革 ; 林权流转; 法 律 问题 中 图分 类 号 : S 7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1 6 7 4 — 9 9 4 4 ( 2 0 1 4 ) 0 1 — 0 2 3 4 — 0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林业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由于长期以来对林地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以及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导致我国林业资源管理混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林地流转和规范化管理面临诸多挑战。
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深入的解析和探讨。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我国林业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为生态安全和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够完善,导致我国林地流转和规范管理面临严峻挑战。
为了推进林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我国于2018年启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在实现林地流转权、经营权和承包权有机结合,落实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建立健全林地流转市场和保障林农权益的体制机制。
二、林权流转的相关问题解析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中,林地流转成为关键环节。
林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流转主体单一:目前,林地流转的主体以个体农户和企业为主,缺乏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参与,导致流转市场不够活跃,流转价格难以形成合理的市场化水平。
2. 流转规模小:当前林地流转以小规模、零散流转为主,缺乏大规模的流转项目,难以形成规模化经营,限制了林地的有效利用和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流转程序不规范:由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初,流转程序不够规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机制,导致流转过程中存在纠纷和问题,影响了林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为了解决林权流转存在的问题,推进林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至关重要。
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1. 建立健全流转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林地流转市场,促进各类主体参与,形成活跃的市场机制。
应当规范林地流转交易流程,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2. 完善流转政策法规:应当完善相关的流转政策法规,规范流转的各个环节,明确流转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保障流转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林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问题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农村集体林权的私有化和流转问题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林权流转成为了推动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
1.林权流转的背景和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我国林业资源私有化的趋势和需要,而林权流转作为该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其背后蕴含着丰富的意义。
林权流转能够实现林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林权流转能够促进林业资源的流动和配置,减少林地的碎片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林权流转的实施也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激发其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林权流转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林权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林地所有权权属不清,存在权属纠纷和矛盾,导致林地流转难度大,程序复杂。
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民对于林权流转的政策和利益分配不够清晰,导致流转难度大,流转价格不合理。
一些农民对林地流转认识不足,存在信任缺乏,抵触情绪重等问题,也制约了林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过程中,林权的规范也成为了极为重要的问题。
林权规范是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基础,对于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尽管林权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施过程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林权规范的实施难度大,程序复杂。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林权规范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林权乱象严重。
林权规范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够,导致农民对林权规范的认识不足,也制约了其规范实施。
三、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的解析和对策针对上述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出发,提出科学有效的对策措施,加以解析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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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林权改革之前我国森林面临着诸如大面积林业资源的破坏、盗砍盗伐严重、大量林地遭抛荒等环境问题,林权改革政策的实施,原有的环境问题依然存在,还衍生出林木质量下降、土地肥力下降、林业生产能力受限等问题,可以从提深化林农环境意识、普及林业科学技术、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以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实现规模化、多样化经营以及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等措施来达到森林环境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关键词:林权;林权流转;环境隐患;规制一、林权改革前的集体林权流转状况从20世纪90年代到至今,我国林业进入深化改革阶段,不断进行省份性的试点改革,取得显著效果。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其中林业我国也开始进入市场经济范围之内。
当时在南方集体林区,许多组织体并没有能力开放林地,更没有市场竞争力,导致林业产品远远跟不上社会需要,所以在这个时期就产生了林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
为了规范林业流转,我国《森林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了商品林可以依法转让,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也可以转让,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林业投资。
比如合资、合作造林、入股等形式,同时也禁止林地改为非林地。
2003年中央为了使林业更好更快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规定不得强收自留山,对集体所有的山林,要进行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经营形式,将产权从集体到个人予以清晰。
二、林权改革目标完成后可能带来的环境资源问题在我国林改第五个阶段深化改革时期,国家一直强调要明确林业、林地的产权问题,并且在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明确产权也是重要目标之一。
但在实践推行过程中,林地产权问题一直没有彻底解决。
由于我国现行的集体林权制度以“三定”时期为基础,随着“三定”时期的失败,使得新的改革并没有取得完全成功。
首先,现行集体林权制度对集体林经营权具有种种限制性条件,直接影响到其林权主体的收益和处分,使得集体林权成为一种残缺权利。
按照现行法规,集体林权主体应该是农村集体组织。
但在现实操作中,其权利主体完全是村民委员会,执行者也变为村民委员会。
实际上权利主体与实际执行人是错位的,导致集体林权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得到表达。
第二,我国法律规定集体林权经营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并通过林权登记予以确认,但问题在于登记形式的产权明晰在很多地方难以真正实现。
因为一些村集体在新的改革之前已经签订了长期林地转让协议,导致一些林农在新的林改中享受不到政策优势,依然没有得到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在林改中,行政调整手段强制力比较强,很多时候集体林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合法正当的保护。
权益受到行政强制力干涉,自然实现起来比较困难,那么落实生态保护的义务自然难以实现。
集体林权改革的目的之一在于“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平台,加快林权流转使得林农对林木自由行使权利,自由对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买卖和变现。
”[1]在集体林权改革中,许多村镇都将集体林权在村范围内进行公开性的拍卖与竞争,让所有的村民都有机会参与投标获得集体林权。
从实际的情况来看,由于集体组织之内的农民大部分缺少购买集体林权的资金,在投标中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参与竞争,尤其是外部投标人十分多见的情况下。
而外部人员由于内部消息,加之丰厚的经济实力,很容易以高价码获得林权,然后再转手高价卖出,赚钱高额差价,纯属投机行为。
同时,“这种流转形式下的林权往往只注重其经济价值,忽视生态价值。
如果有注重生态价值的,往往基于经济利益考虑。
最后,由于沦为倒买倒卖林权,这种牟利性质的流转纯属商业运作,缺乏林业方式的专业知识,这也会造成集体林权购买者无法做到对集体林的生态保护。
”[2]林业放活经营权主要是指林农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决定林业资源的经营模式及方向。
①这种自主模式的经营,尤其是林农对林木物种的选择,对林业生态会产生难以估量的后果,尤其是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持影响巨大。
早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就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要求,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就应该从基因、物种、生态系统这三个层面进行保护。
森林物种保持多样化是地球保持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因素,科学承认原始林木的生态价值远远超过人工林构造的生态价值。
一般来说,基本的农业改革会造成物种的减少,例如农业承包责任制对农业物种会造成大量锐减。
我国杂交水稻的成功源自于我国丰富的野生水稻种,但杂交水稻的推广也造成野生水稻的灭绝。
在林权方面进行改革,不可避免地对森林物种带来影响,不仅规模化变小,还会使物种多样性产生影响。
目前林改中,已经认识到公益林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获得广泛认同。
在林改中,商品林和公益林是严格区分的,集体林权制度要求生态公益林要保持其生态维护的公共属性,但问题在于我国目前对林农的收益权操作性。
存在的育林基金制度存在执行不严,操作程序不明确,并且基金长期被挪用和占用,无法返回森林经营者。
其次森林生态补偿机制补偿主体、标准、程序、责任都不明确,并且补偿远不能和经济效益大致相当。
都可能带来对林地生态补偿的忽视。
“林农在公益林监管中具有保护责任,但林农在从中很难获得经济效益,严格的采伐保育制度严格限制了经营权,造成林农对公益林缺乏生态保护的热情。
”[3]三、基于生态目的的集体林权流转规制现行的集体林权制度对农民自主经营有诸多的限制,直接影响到其收益和处分权。
我国集体林权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主体不完全一致,导致很多时候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意志无法实现。
这种产权关系的错位很大程度会导致生态保护责任难以落实。
其次,虽然我国法律规定集体林权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采取确权登记的形式,但这种做法在很多地方仍然难以落实,其自主经营仍受到很多干扰。
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生态保护义务也无法得以实现。
在集体林权改革中,要实现生态价值的实现与保护,首先任务是要确保林权的归属性问题,将林权看作以一系列权利的“权利束”,明晰林业产权的各种权利归属,保障林农具有经营权,从不同的权利主体确定林业产权义务,促使其履行生态保护的义务。
例如,山林出租者享有山林使用权的同时,必须承担维护山林生态的义务。
笔者建议我国可以通过法律立法,将林权中各项权利与义务明确细化,权利与义务一一对应,保障林农等经营者对森林资源的生态保护。
在现阶段的集体林权改革中,集体林权流转的除了放活经营权和增加经济收益外,还给了森林保护的机会。
很多环保机构、环保人士愿意投身到林区生态建设上来,将林地从林农手中流转过来,就地封留,保持或构建其生态功能。
民间有少数的人将自己部分资产投放到民间自然保护区中来,着力进行“民间自然保护区”建设。
天然林自然保护能力是一个国家环保能力的重要体现,而中国很多地方虽然过往破坏严重,但恢复起来依然很快,很多只要稍加增持,生态复原几率很大,所以在集体林权中鼓励生态保护性的林权流转,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可以推行以保护为目的的林权流转。
在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资产评估是重要的一环。
可以说是森林资源流转、林木抵押和保险的前提。
鉴于保障生态建设,规范林权流转中的生态义务顺利转移,应该在流转中建立环境影响评估,强制性将生态作为流转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林权流转中的环境影响评估可以加入到资产评估中,一并展开。
目前关于林权流转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但目前的评估标准过高,并且评估机构集中在林业行政部门,这种管理体制使得林业部门评估存在不中立,存在“运动员与裁判员”集于一体的问题。
除此,由于没有评估的统一规范,很容易出现操作混乱和弄虚作假的情况。
因此必须在评估中明确规定评估机构的资格和适用标准。
但林业环境影响评估不存在这个问题,林业环境影响评估需要行政公权力的确认。
对于环境影响评估,在林权流转过程中是强制性的一个步骤,林业主管部门在对林业面积、森林数目等进行核查,对林业资源、林地的生态环境予以考察,主要考察水土保持、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的功能。
除此,环境资源影响评估还要考虑森林资源受火灾、病虫等自然灾害的清晰。
还要对人为危害、乱砍滥伐的行为进行评估,对于有造成生态危害的,要责令恢复,并且承担一定生态法律责任。
在本次的集体林权改革中,商品林和公益林是严格分开的。
集体林权改革政策要求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公益性质不变,监管责任主要是明确生态维护的义务,而对收益权保护几乎没有可操作性。
这种制度下,林农对公益林主要是生态监管义务,在经营性方面限制非常大。
也就是说林农很难实现公益林的经济价值,所在现实中关于公益林林权流转的不是很常见,但不是不常见。
对于公益林林权流转必须比商品林流转更加严格的规制,按照我国目前对生态公益林的分类,公益林分为国家生态公益林和地方管理生态公益林。
国家生态公益林涉及国家重点生态效益,这种公益林是国家所有,不存在林权流转问题。
生态公益林流转问题主要是地方管理的生态公益林,流转的方式一般是承包的方式,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限制。
地方生态公益林分为重点生态林和一般生态林。
重点生态林基本一般流转时不允许的,限制非常严格,地方政府出于特别的考虑才会进行林权流转,笔者认为这种类型的流转必须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批转才可以进行承包性流转。
对于一般的地方生态林,一般是可以承包的。
例如有害气体过滤林、休闲林的承包等,这种承包主要体现在监管责任上。
笔者认为这类一般生态林必须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的双重批准才可以流转。
通过签订流转经营合同,对承包人的责任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1]蔡小伟,赵鹏.山定权、人定心、树定根,福建推行林权制度改革[N].人民日报,2006-02-12.[2]贺东航,肖文.集体林权流转中的政府监管制度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0,(3).[3]徐秀英,吴伟光.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市场化运作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