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一些规定

合集下载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发[1995]15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省委、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条为保证《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防止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属集体决定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对《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工程,不经招标投标就发包并开工的;2、违反规定将工程分解散逃避招标投标的;3、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工程议标发包的。

第三条国有、集体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利用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承包权的;2、违反规定将已承包工程转包或层层分包的;3、违反规定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2、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标底的;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款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利用审批权力,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2、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的;3、违反规定批准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实行议标的;4、违反规定给应进行招标投标而没有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第六条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款及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1、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2、违反规定通过批条子、打电话等方式干预工程发包及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的规定 京建法[2021]101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的规定 京建法[2021]101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的规定京建法[2021]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21〕101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1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部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部的所有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施工承包、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工程部招投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标委员会成员由工程部领导班子成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工程部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招标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六条工程部在招标前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准确、完整,不得存在歧义或遗漏,确保所有招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参与投标。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编制,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技术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共同负责,确保招标文件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招标委员会审批,并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招标人。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当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投标评审结果由招标委员会审批,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投标人。

第四章中标合同签订第十六条中标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签订,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中标合同签订前,应当对中标人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八条中标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第十九条中标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上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正文:----------------------------------------------------------------------------------------------------------------------------------------------------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各投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的管理,充分调动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有效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增加合理竞争性,现就投标活动规定如下:一、禁止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禁止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陪标、围标、买卖投标资格行为;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投标、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行为;三、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中间环节和人为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投标人,最大限度地调动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

四、公开招标的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参与投标和开标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9家;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参与投标和开标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7家。

五、投标人可以对上拦标价提出异议,但必须在开标前10日提出。

投标人对上拦标价提出异议后,有关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经审核,招标人的上拦标价合理的(一般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的正负3%以内为合理上拦标价),由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承担审核费用;招标人的上拦标价不合理的,应修正上拦标价,并且招标人承担审核费用。

六、被确定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终止参与投标、开标活动;开标时不得迟到、不得出现程序废标情况。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建设部《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一九九七年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中央经委二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

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业事单位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名报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

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生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严格限制议标。

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

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时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同)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院金融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但贷款方式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四)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筑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或国外报刊上刊登记招标公告。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和一九九七年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中央经委二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哺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造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造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其控股的投资, 以与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分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与国家安全的##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造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以与政府、国有企业事单位投资的工程, 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名报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不少于 5 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生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与专利权保护、惟独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者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与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时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同〕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院金融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但贷款方式或者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四〕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建造市场〔即建造交易中心〕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或者国外报刊上刊登记招标公告.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工程信息的计算机联网.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也应当在有形建造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承包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有形建造市场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五〕凡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该分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招标单位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造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依据《建造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与其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审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建造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进一步加快有形建造市场的建设〔六〕凡未建立有形建造市场的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 除确属投资规模小、工程数量有限,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年内建立起有形建造市场.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和工程数量较多的县级城市,也可以建立能发布工程信息和集中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有形建造市场.有形建造市场的建立,应该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要在规模、设施等方面盲目攀比.〔七〕已建立的有形建造市场,除做好各工程信息的发布外,还应当建立法规政策、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劳务队伍和材料设备等信息数据,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部门,都应当派员进驻有形建造市场,实行一条龙式的窗口集中办公,简化申办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单位.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推进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八〕招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工作,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后,除遇有不可抗力气原因外,不得终止招标.〔九〕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单位、工程招标投票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代理参加.开标后,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十〕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 5 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 2/3.提倡实行专家评标的办法,在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组织考核并认定一批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专家,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库,由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组建评标委员时,随机抽取礼聘.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等,对标书与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并根据投标单位的数量推荐 1 至 3 家为中标侯选人.〔十一〕定标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其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招标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包.〔十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工程项目 ,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项目划分的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等试点.要引导企业在国家定额的指导下,依据自身技术和管理情况建立内部定额,提高投标报价的技术和管理情况建立内部定额,提高投标报价的技巧和水平,并积极推进工程索赔的开展,最终实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确定工程价格.〔十三〕继续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东西》和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编制,加强合同管理,促进合同双方依法自觉履约.四、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十四〕各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通过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而取得行政执法权.其主要的工作职能是:〔1〕审查招标申请,判定招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2〕审查招标文件,判一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以与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3〕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是监督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是否依据评标报告中所推荐的中标侯选人择优选定,工程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4〕按照赋予的行政执法权,依法对招投标各方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五〕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实现政府监督职能与社会服务职能相分离,把原有的社会服务职能逐步转移给具备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十六〕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执法机构,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直接参预评标、定标等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严格自律、格尽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五、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十七〕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 自 1998 年 9 月开始试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按照建造工程招标投标报表〔试行〕与其填报说明〔见附件〕的要求,做好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上报工作.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按月进行统计汇总,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同时报送省、自治区进行汇总.省、自治区按季度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季度第 1 个月 15 日前将上季度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十八〕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责任制,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上报要与时.对于不按期或者不如实统计上报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面报送的统计数据要进行抽查或者复核,以保证统计质量.〔十九〕要把工程招标率、公开招标率列为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纳入有关领导的年度考核内容.对于按照本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未能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有关领导应当做出说明,并认真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六、禁止工程转包和##分包〔二十〕按照《建造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的,均属##的转包行为.按照《建造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除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高单位认可;〔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分包.〔二十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分包认可关.对于不具备发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单位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建设单位普通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指定的,须征得承包单位的允许.〔二十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合同履约关.凡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应当按照《建造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二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工程转包和##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按照《建造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转包和##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转达包工程或者##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造成损失,承包单位必须同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积极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二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规划, 积极哺育招标投标中介组织,争取用 2 至 3 年的时间,使各类工程咨询、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能基本满足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需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营、自负盈亏,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历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八、继续加强与纪检监察等的密切合作〔二十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 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对建造市场实施综合管理,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尽快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造业的健康发展.附件:一、工程招标投报表〔试行〕填报说明;二、工程招标投标季报表〔试行〕;三、工程招标投标月报表〔试行〕 .〔略〕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最新工程招标规章制度

最新工程招标规章制度

最新工程招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标行为,保障政府采购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资源,促进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工程招标规章制度适用于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各类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招标应主张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工程招标应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维护招标主体和投标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实行全过程管理,健全决策、管理、监督制度,加强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第六条工程招标活动应当加强风险防范,避免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投标人要严格按照要求提供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七条工程招标应强调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绿色施工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工程招标应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建设,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九条工程招标应当依法设立招标委员会,对招标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

招标委员会应有独立性,公正公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第十条工程招标程序应明确,包括项目立项、招标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投标、评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控制好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应当确定合理的投标时间和评标时间,确保投标人有充分的准备和时间进行投标,评标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工程招标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严格保密评标过程,确保评选结果公正。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应对拟中标人进行资格核查和资信审查,确保中标人具备施工资质和能力,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工程招标应及时发布中标结果,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推动项目进展,保证完成质量。

第三章信息公开第十五条工程招标应依法公开招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结果等关键信息。

第十六条工程招标应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和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推动提高招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8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未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人,可请求委员会复核一次。

第八条承接保密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可由市保密机关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

第九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管理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规定。

2.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4. 招标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

5.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前期工作条件,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资金证明、用地许可等。

6.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的规模、标准、工期、质量要求以及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等。

7. 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三、投标8.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9.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商务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

10. 投标保证金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并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四、评标与中标11.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评标经验。

12.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公正,评标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3. 中标单位应当是在技术和商务评审中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

1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五、合同履行15.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6. 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应当符合合同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17. 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变更、索赔等问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监督管理18.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9. 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20. 本制度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单位负责解释。

21. 本制度规定的修改权属于原制定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国家工程招标规章制度

国家工程招标规章制度

国家工程招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国家工程招标活动,提高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招标市场的秩序,保障招标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家工程招标是指依法进行的建设项目招标,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领域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国家工程招标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工程招标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招标参与方的平等竞争权利。

第五条国家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优先考虑质量、价格、信誉等因素,保证中标方能够按时、合格完成工程任务。

第六条国家工程招标制度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工程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招标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二章招标人资格和条件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独立经营、合法经营资格,具备承担建设工程任务的能力。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具备完善的财务和信誉状况,具备良好的工程施工质量、工程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不得有干预、扰乱招标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泄露他人商业机密,不得串通投标。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要求、技术规范、质量要求、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保证金返还标准、中标通知书等内容。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五条招标活动应当进行全程公开,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确保招标参与方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招标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环节。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广泛发布,确保各方获悉招标信息。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十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工业建筑、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一条第十条项目中的民用建筑,包括建筑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一民用建筑包括:1、住宅建筑;包括各种住宅小区以及单层、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及别墅;2、办公建筑;包括各种办公楼、写字间;3、公共建筑;1礼堂、会堂、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报告厅、排演厅、文化宫、青少年宫;2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馆、体育场;3火车站客运楼、汽车站客运楼、机场侯机楼、航运站客运楼;4科学实验楼、试验楼、邮电通讯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5医疗技术楼、门诊楼、住院楼;6商业楼、营业楼、商场、展销厅、陈列厅、会展中心;7宾馆、饭酒店、招待所、食堂、浴室;8公园游乐设施;9电视发射塔及其它公共建筑;二民用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是指:房屋建筑物本身以外的,为房屋建筑配套的围墙、道路、保坎护坡、绿化、水池、水塔、给水、排水设施;三民用房屋建筑的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是指:各类房屋建筑所属的电力线路、通讯、信号线路,给水管道、燃气管道,供热管道、排水管道、通风管道、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第十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各级政府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第十三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由全省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第三章招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七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八条按照现行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凡应报送省发展计划部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县相应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只需要批准项目建议书,下同的,或者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增加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内容;第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初步方案等做出重大改变的,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招标有关内容后,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就招标的有关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第二十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防汛、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符合前款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后,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第二节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是指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应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办理;第二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和指定媒介应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指定媒介的名单由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其它地区和部门不再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标公告;但应与在指定媒介刊登的招标公告内容相同;第二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十五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第二十六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二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项;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市、州、县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五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六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向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和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第三节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第三十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有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从其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三十三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第三十五条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三十六条招标人不按本规定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项目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第四节招标程序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保招标文件只发送给有足够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标人,但参与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或资格审查的当事人不得参与投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否具有本项目招标所需的资质;三企业现状人员、设备、财务;四企业现有的施工任务和正在签订的合同;五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及其状况,拟派驻本工程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资历等;六最近三年是否有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七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八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第三十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应载明取得批准的文件及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初步方案等内容;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应注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资格;五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七投标报价要求;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十投标书送达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二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之日五日前报发展计划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招标人应重新修订其招标文件;但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批或以其它方式干涉招标人依法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第三十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如需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鼓励充分竞争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招标工程的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标人对标底的确定;工程的标底,必须控制在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之内;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四章投标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四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的,可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参考;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第四十四条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印章,贴上密封条后在封口上加盖印章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投标文件予以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本规定重新招标;第四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十六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四十七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四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第四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开标地点;第五十条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五十一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员公证或律师见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等的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五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选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证评审的;四最近三年内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五其他的规定情形;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行使职权时,遇有干预或说情事项,应作记录,以备查考;第五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授权省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不再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的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具有优秀的学术素质并在其专业上有专家的声誉;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专家的确定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难。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招标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有关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编制标底价。标底价应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部门核准认可的工程发包代理等单位以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为基础进行编制。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国有和集体投资的工程,标底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审定。
第六条 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二)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三)一般现有房屋装修工程可采用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商定。
第七条 工程价格的分类。
(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第五条 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其它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第九条 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工程及其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施工方案,依据企业定额或现行定额和取费标准提出投标报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深府〔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招标第五章评标方法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一九九七年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中央经委二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

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业事单位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名报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

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生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严格限制议标。

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

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时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同)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院金融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但贷款方式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法第十六条(3篇)

建设工程招标法第十六条(3篇)

第1篇《建设工程招标法》是我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中,第十六条对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对《建设工程招标法》第十六条进行详细解读。

一、条文内容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报价要求;(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条文解读1. 编制招标文件的主体根据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这意味着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人应当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招标文件的内容(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是告知潜在投标人有关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地点等。

(2)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是招标文件中向投标人提供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保证金的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

(3)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是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的编制和提交提出的具体要求,包括报价的编制依据、报价的组成、报价的有效期等。

(4)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是对投标文件的内容、格式、签字盖章等提出的具体要求,旨在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招标文件中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规定,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程序、评标标准等。

(6)合同主要条款:合同主要条款是招标文件中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规定,包括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7)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是指招标文件中除上述内容外,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货物采购等招投标的程序、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以及建设一移交等建设模式招标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发包;(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服务采购。

未达到前款第(二)、 (三)项规定限额,但服务或者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修缮或者园林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发包人自行决定。

第七条下列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和监理发包;(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采购。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只有唯一符合条件承包商或者货物供应商的;(七)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监察等部门制定前款不招标工程的监管办法。

第九条由市政府投资的应急和保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所有符合有关政策及资质条件的企业范围内抽签确定中标人。

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保密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邀请招标时参加投标的人数少于3名的,招标人可以直接发包确定中标人。

由区政府投资或者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其他应急工程和保密工程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保密工程,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用抽签定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应急、保密工程,施工合同价应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应急建设工程是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市、区应急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市、区政府办公会议认定。

保密工程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

保密工程由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依法认定。

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自身为工程建设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

第十二条鼓励建设工程分包进行招标发包。

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发布。

合同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十三条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由招标人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四条非经市、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施工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市、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抽签定标的施工招标工程除外。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应当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

第十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

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http://www.sjsjy.com,cn)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

截标前10日停止质疑,截标前5日停止答疑;逾期答疑的截标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质疑时间做出变通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另行明确。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

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第十八条除本规定允许的特殊情形外,对未列入预选承包商专业名录类别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物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列入预选承包商专业名录类别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预选承包商类别及组别、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两个方面。

招标人有本规定外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资格条件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深圳的施工(监理)经验,但不限于同类工程的施工(监理)经验。

对于桥梁、隧道(涵洞)、燃气、软基处理、高边坡支护深基坑支护、大型钢结构、港口、电力、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大型房屋建筑、大型水厂、轨道交通工程、大型地下建筑、水库、海堤、河堤、水闸、大型泵站、大型污水处理厂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合理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经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设置的同类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

同类工程经验中设置的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相应指标的50%。

第二十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勘察等资质。

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不得随意提高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对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拒绝近三年内被其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抽签定标的施工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11名的;或者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的监理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7名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按以下要求放宽投标人资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