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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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管理(商业银行)

个人征信管理(商业银行)
功能
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个人 信用报告,为商业银行等机构提供信 用查询服务,帮助这些机构评估个人 信用风险。
发展历程与现状
发展历程
个人征信系统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 发展,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现状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已经覆盖了全国 范围内的大部分人口,为商业银行和 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了大量的信用信息 查询服务。
数据处理流程与技术
数据清洗
去除重复、错误或分类和编码
将数据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 类和编码,以便于分析和处理 。
数据整合与匹配
将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整合和 匹配,形成完整的个人征信报 告。
数据存储与备份
将处理后的数据存储在数据库 中,并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
据的安全性。
02
详细描述
通过大数据技术,商业银行可 以更全面地收集个人信用信息 ,包括消费行为、社交网络、 网络行为等,从而更准确地评 估个人信用风险。
03
总结词
04
大数据技术有助于提高个人征信 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信息不对 称带来的风险。
详细描述
通过大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可以 更快速地处理和分析个人信用数 据,提高个人征信的效率和准确 性。同时,大数据技术还有助于 发现潜在的风险点,及时预警和 防范风险。
商业银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角色
商业银行是个人征信系统的重要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商业 银行在日常业务中积累了大量的个人信用信息,通过个人征 信系统可以将这些信息提供给其他金融机构使用,同时也可 以查询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
商业银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提 供了大量的信用信息,还通过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来评估个人 信用风险,进而做出相应的信贷决策。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征信管理,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保障征信工作依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管理是指为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及在行内的合规应用,在组织管理、用户管理、查询应用管理、异议处理、数据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监测报告、自查自纠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是指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的反映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信用报告及中征信评分、重要信息提示、企业关联信息等征信增值产品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因信息主体在借贷、担保、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产生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数据是指本行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将客户相关信息加工生成的标准化征信类数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应用是指本行在开展各类业务活动中,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征信信息的应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相关系统包括:(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银行征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CIE),即本行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征信数据、提供征信信息查询应用服务、异议管理、开展征信合规管控的统一平台。

(三)征信信息应用系统,指本行内部查询应用征信信息的其他业务系统。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九条各级行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主管征信工作的副行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信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总行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监督部、法律事务部、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部、普惠金融事业部、大客户部、机构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个人信贷部、三农对公业务部、农户金融部、信用管理部、国际金融部、网络金融部、风险资产处置部、信用卡中心、信息管理部、科技与产品管理局、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企业文化部等部门。

征信工作下一步工作计划农商银行

征信工作下一步工作计划农商银行

征信工作下一步工作计划农商银行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随着征信服务越来越受到广泛认可,全社会征信意识越来越高,征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农商银行不仅高度重视征信工作,还充分发挥征信效能,为助力乡村振兴彰显自身担当。

今年以来,该行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不断增进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价值,持续完善“三农”金融服务,推动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领域倾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

一、完善机制优化管理为全面做好征信服务,农商银行成立以行长为组长、副行长为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征信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管理制度,明确征信业务范围、责任分工,要求全系统征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限控制、系统留痕原则,充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征信信息安全和金融消费者权益,并严格实施考核,为确保征信工作有效落实、形成完善服务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为充分确保征信安全,切实维护客户权益,不断优化金融消费市场秩序,该行下发专门文件,规范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规范查询流程、规范上传资料、规范档案管理、规范密码管理,从每一个环节上严把征信安全关。

在征信查询员、审批员管理上,禁止一人多岗,规定客户经理不得兼职查询员,查询员不得兼职审批员;在征信查询管理上,要求客户经理严禁在无客户授权情况下查询客户征信;在档案管理上,规定严禁将客户征信报告外借、外传,已经发现有违规行为,严厉追责。

通过多环节把关,充分保障了客户征信安全。

截至目前,该行全系统无一起涉及客户征信安全的违规行为发生。

二、整村授信助力振兴5月19日,农商银行茅箭支行与茅箭区政府联合举办“整村授信助力乡村振兴”活动,农商银行6个乡镇负责人签订了“村银共建”和“整村授信”协议。

这是农商行开展整村授信,助力乡村振兴的一个缩影。

最新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最新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ⅩⅩ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设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个人征信业务,组织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管理辖内用户。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129号 ,5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9]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第四条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三,负责管理员及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第六条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一,用户和权限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

农商银行 征信知识

农商银行 征信知识

农商银行征信知识
农商银行征信知识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征信体系**:农商银行征信体系是指该银行建立的用于记录客户信用状况和信用历史的信息系统。

该体系包括客户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查询等内容,用于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和决定是否提供信贷服务。

2. **征信报告**:农商银行会根据客户的信用信息生成征信报告,其中包括客户的个人基本信息、信用记录、贷款记录、还款记录等内容,这些信息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和贷款申请起着重要作用。

3. **征信查询**:农商银行在客户申请贷款或其他信用产品时,会进行征信查询,获取客户的信用报告和信用分数,用于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和信用风险。

4. **征信评分**:农商银行会根据客户的信用信息和信用历史,进行信用评分,评估客户的信用等级和信用风险水平,以便更好地决定是否提供信贷服务和制定相应的信贷政策。

5. **征信管理**:农商银行会建立健全的征信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客户信息保护、征信查询程序、征信数据更新等内容,以确保客户的信用信息安全和征信业务的规范运作。

6. **征信监管**:农商银行征信业务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征信业务的正常运作。

以上是农商银行征信知识的主要内容,客户在了解这些知识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信用状况和信用权益。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征信信息查询与使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法规以及《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指导意见》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征信管理办法》(信联发〔2016〕84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征信工作相关部门、人员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行征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本行成立由分管行长任组长,授信评审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征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联社的统一部署,切实规范征信业务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授信评审部是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人民银行和省联社关于征信管理的各项要求,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调查评级、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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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信联发[]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

第四条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三)负责管理员及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

第六条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一)用户和权限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9.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9月27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部、支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基本信息是指个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本行提供的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第五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条发生个人信贷业务时,要尽量详细地掌握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并在信贷业务信息系统中维护好借款人客户信息和担保人客户信息,以及抵押物、质押物信息。

按个人征信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确保信息数据能顺利反映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第七条本行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认为本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向本行发出复核通知,本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本行发现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第三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十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赣昌农商行)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管理,提升征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支《江西省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一)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校验、报送、维护等工作;(二)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三)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查询、告知、答复客户征信相关问题。

(五)人民银行布臵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评审授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支行为征信业务应用部门。

第五条总行授信评审部具体职责包括:精品(一)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二)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负责向征信中心报、省农信社报送与我行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五)负责本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工作;(六)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农商银行)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农商银行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由征信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商银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农商银行成立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辖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等职能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组成。

总行行长为小组组长,分管行长为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信贷管理部,分管行长为办公室主任。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一)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总行管理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我行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我行制定的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 1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统一管理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信息查询、数据报送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二)负责个人征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等工作;(三)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五)对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和修改;(六)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全行个人征信数据核对工作;(七)当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及时提交总行信息技术部查明原因,完善系统;(八)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九)指导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征信业务培训;(十)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组织开展个人征信宣传工作;(十一)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商业银行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征信合规管理,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范征信业务风险,有效地减少违规行为,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能及时处理,从而保障本行征信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是指本行开展征信业务过程中内控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人员管理、合规操作、技术保障以及落实相关征信管理要求。

第二章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原则第三条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注重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2.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报告原则。

第三章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内容第四条本办法中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情形:1.异常和违规查询情况;2.非法对外提供和违规使用的情况;3.账号和信用报告泄露的情况;4.其他可能引发本行征信业务风险或对本行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情况。

第四章组织和领导第五条为加强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本行成立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由本行行长担任,副组长由本行分管行长担任,成员由各分支机构人员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负责人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为明确相关岗位责任,保证各部门间能合理分工、协同合作,实现征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本行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的工作由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安排,各业务部门成员主要负责相应的征信信息查询、使用以及数据采集工作,并对录入的征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合规风险部成员主要负责查询操作人员和查询用户的管理、数据报送、异议处理、检查培训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和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五章问责和报告机制第七条本行实行有效的违规问责约束机制,从批评、限制、纠正和惩处违规违纪的员工,杜绝违规恶习,并加强相应规章制度和案例分析培训,强化员工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理念。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新规全面解析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新规全面解析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新规全面解析2021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明确该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会议精神,坚持征信为民,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

笔者对比了2013年4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原规),并就相关更新内容与业内专业人士讨论后对新规的部分内容进行解读:一、明确征信业务办理办法适用机构的范围原规中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而新规第二条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新规定扩大了管理范围。

原则上不限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持牌机构,还包括从事征信业务相关活动的企业,为后续管理无牌第三方数据公司腾出空间。

二、明确征信业务范围原规中没有明确征信业务指定的范围,而新规第三条改为“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在征信业务管理机构范围基础上,人行进一步明确了征信业务具体范围,将大部分三方大数据公司的主要经营纳入管理,这样就避免了非持牌机构的“监管利差”。

三、明确定义征信采集原则新规第五条明确“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而原规中没有任何有关征信采集原则的描述。

”该条规则可以说是新规的根本纲领,任何超过“最少”和“必要”的征信收集方式都可以被监管机构认定为违规,可以说这也定性了监管和国家对于非人行征信信息在采集和使用中的根本态度。

农商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征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业务是指为企业客户办理的贷款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企业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注册地、登记注册号、出资人信息、管理人员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在企业贷款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开办企业信贷业务的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截止目前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仅指联社营业部中小企业贷款管理中心.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成立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业务发展、财务会计、综合管理、风险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业务发展部为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企业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企业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第十条需要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2023-征信业务管理办法-1

2023-征信业务管理办法-1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信业务是指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向金融、电信、房地产等各个领域的使用者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和行业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服务的活动。

在当前的经济行业中,征信业务是越来越受到重视的重要领域。

为了更好地规范征信业务的发展和管理,国务院已经出台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一、征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展征信业务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

2.拥有全职工作人员在规模、素质、专业能力等方面符合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

3.依法注册,缴纳基金、备付金及其他预拨基金且存量资产不少于一定数额。

对于未达到标准的征信机构,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将会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予以限制和监管,严格审批机放,杜绝不良情况的发生。

二、征信信息的搜集与使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征信机构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渠道获取和使用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信用信息时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保密的原则。

收集的信用信息必须从源头上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标准,不得进行任何伪造或者篡改行为。

在收集和使用征信信息的过程中,要确保保密性,遵循互联网、电子商务等业务实践标准,并确保使用征信信息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三、征信信息的公示与申诉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定期公示个人、企业的信用信息,且有必要的信息完整,清楚明了。

而且公示时间应当足够长,要让使用者完全接受征信信息。

对于与征信信息存在争议的人员和企业,可以针对征信机构的资料和信用报告提出申诉。

从申诉请求说明到相关证据,征信机构都应当接纳,并对申诉内容做出相应的处理和反馈。

总体来说,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征信机构的发展和运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推动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征信机构也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的规定,严格遵守征信的相关工作流程和业务要求,确保提供高质量的信用信息服务,推进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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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终)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简称:赣昌农商行〕征信业务管理,标准对个人根底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和处理管理,提升征信效劳程度,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管理暂行方法》、《个人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方法〔暂行〕》、《个人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誉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支《江西省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一〕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校验、报送、维护等工作;〔二〕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三〕受理、核查及处理异议信息;〔四〕查询、告知、答复客户征信相关问题。

〔五〕人民银行布臵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那么,总行评审授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支行为征信业务应用部门。

第五条总行授信评审部详细职责包括:〔一〕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效劳,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二〕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负责向征信中心报、省农信社报送与我行发生业务的客户根本信息及信誉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五〕负责本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工作;〔六〕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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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农商银行)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农商银行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它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由征信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它组织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商银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
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组织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农商银行成立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辖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等职能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组成。

总行行长为小组组长,分管行长为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信贷管理部,分管行长为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辖核心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培训各机构征信业务;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机构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机构进行修改;做好信用报告异议处理的协调与
处理工作。

信贷管理部为征信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培训等工作;负责辖内分支机构征信数据质量,督导信贷人员及时纠正错误数据;负责征信异议的受理和核查工作。

计划财务部负责机构信用代码系统运行、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各分支机构负责客户基本信息的录入,确保核心业务系统和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信息和账务处理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人民银行报送要求;保证征信业务合规合法,确保客户信用信息不被泄露。

其它部门应全力协助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征信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系统与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在征信系统中建立两级用户体系,其中总行设立管理员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各分支机构设立信息查询用户。

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辖内信息查询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

管理员用户权限包括:用户创立、信息修改、停用/启用、查询、密码管理、权限设置。

异议处理用户负责客户异议信息的处理工作。

包括:异议信息的受理、标注、修正、结果反馈和查看自己的信息等。

信息查询用户负责客户信用信息的查询工作。

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具有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信息的权限;企业征信系统信息查询用户具有查询、打印企业信用报告、关联查询及下载、对公业务重要信息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信息的权限。

管理员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设置A、B角色,管理员用户、信息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岗位不得兼任。

第十二条用户代码是用户在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不得设置公用代码、一人分配多个代码。

***农商银行管理员用户代码由自治区联社配置,其它用户代码由***农商银行管理员用户配置。

第十三条用户密码是用户登录征信系统的安全保证,由数字和字母组合构成。

首次登录时,必须更改密码,以后每月至少更改一次。

用户的代码和密码借用她人或被盗用的,视同为本人使用,由此造成的数据和系统安全问题由本人承担责任,并追究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管理员用户密码须加盖骑缝章封存,交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保管。

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须将原密码销毁。

第十五条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用户及用户的权限。

管理员用户变更时,须向自治区联社提交《***农商银行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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