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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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河南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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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九日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要求(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省农村和城镇的全部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所有农户和城镇部分农户及使用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以经县级政府确认的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为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
按照统一要求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和登记信息系统。
(三)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阶段进行。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要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筹备,2012年9月30日前开始,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
二、统筹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四)依法开展登记。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2]7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2]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fc307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55.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2〕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7号)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状况,维护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但是,有些地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滞后,登记发证率低,导致产权不清、面积不准、权利主体不明、土地利用不合理和耕地浪费等问题,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业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因此,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二、完善办法,规范程序,强化成果应用(一)完善相关政策,加快地籍调查。
最新的土地所有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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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土地所有权证明最新的土地所有权证明范本土地所有权是呢?土地所有权的证明该怎么办理呢?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土地所有权证明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土地所有权证明介绍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出台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昨天下发,到2015年底,要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同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发证工作。
凡是到2015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据介绍,根据2010年3月中央出台的1号文件,国土部将会同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落实,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朱留华介绍,时至今日,3年的约定时间已经过去将近一半,而从全国的土地确权发证情况看,截止到去年年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证率约为89.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证约为81.9%,农民宅基地发证率约为78%。
据介绍,到2015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今后,各地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今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
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c45b947f46527d3240ce0d9.png)
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篇一: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20XX-12-16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必然要求。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查清宗地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改变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现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当前,本市正在加快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需要依法依规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工作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和谐稳定。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权属,积极调解处理权属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四)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础上,按照发布通告、申请、外业复核、指界测绘、权属审核、公告、政府确权、登记审批、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等10项步骤开展工作,要严格履行程序要求,建立健全档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界人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推举产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dacb46e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9a.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大政办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4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大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 60号)要求和省有关部门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和目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
根据国家要求,各地区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到2012年底,要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将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征收等管理与审批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011e6ba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8a.png)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12年6月)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2年底全面完成任务,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务必要进一步重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依法按程序,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小组(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到每个合法使用者;宅基地使用权确认到农户。
各市(州)国土局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及时整改。
已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要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回头看,查漏补缺,确保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数据库,以此作为基础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
可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等技术标准。
确权登记资料要全部录入和扫描入库,并与图形数据库实现有效挂接,充实数据库属性。
所有权、使用权应按类型单独建立图层,同时,要预留宗地统一编码的字段,为宗地统一编码及双码并行打好基础。
三、着力推进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及转换工作。
科学划分地籍区及地籍子区,并编制全域、全覆盖宗地统一代码。
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标准,全面编制覆盖城乡及全部所有权、使用权类型的宗地统一代码,并调试转换,同时注意总结,修改完善。
有条件地区还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对编码进行扩充。
原编码可继续保留使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8064aca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36.png)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东府办〔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1〕9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贯彻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3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快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工作的重要部署,也是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明确要求。
落实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各级政府做好农村工作、稳定大局、惠泽民生的政治任务。
从我市实际情况看,我市人多地少,集体土地后备资源紧张,尽快完成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不但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解决集体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权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全市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抓手,对夯实我市土地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基层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力量,统一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各镇街、部门必须迅速统一思想,全力以赴抓好有关工作。
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覆盖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各地类土地,发证率要达到省规定的90%以上。
2012年底前,要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2011年7月至10月为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为工作实施阶段,2012年10月至12月为总结检查阶段。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398c45a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88.png)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绍政办发[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国土局《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国土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深化农村改革,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的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必然举措,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配合,统筹力量,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开展。
二、工作任务、方法和职责(一)目标任务。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包括绍兴市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级所有权主体,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但不含已批准撤村建居行政范围内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要求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证明(修改)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证明(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f9ab9e3a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bb.png)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证明(修改)第一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证明(修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证明经由xxx县乡(镇)、场村村民小组成员推举同志(身份证号码:)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代表人。
特委派其代表我村村民小组全权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事宜,主要包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场指界、权属认定和登记申请等工作。
其代表村民小组签署的地籍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登记申请书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年月日乡(镇)、场人民政府意见:经审定,同志(身份证号码:)为乡(镇)、场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
乡(镇)、场人民政府年月日第二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证明(修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证明经由xxx县乡(镇)、场村村民小组成员推举同志(身份证号码:)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代表人。
特委派其代表我村村民小组全权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事宜,主要包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场指界、权属认定和登记申请等工作。
其代表村民小组签署的地籍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登记申请书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年月日乡(镇)、场人民政府意见:经审定,同志(身份证号码:)为乡(镇)、场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
乡(镇)、场人民政府年月日第三篇:关于集体土地确权土地权属界线指界人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土地权属界线指界人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发【2011】60号)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118号文件和《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冀土地调查办【2011】1号)的要求,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的是通过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保障农村集体及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耕地。
经村委会全体委员及部分村民代表讨论研究决定,推选同志为我村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土地权属界线指界人。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8ab28709f12d2af90242e651.png)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三政通字[2012]1号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管理,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在全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登记范围:本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
二、登记对象:本市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三、实施单位:此次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程序:由市土地确权工作人员到各村现场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指导所有权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由本村及相邻村指界确认,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
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由市土地确权办公室发布公告,公告后无异议予以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五、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程序:市土地确权工作人员到各国土资源所办理所辖区村民宅基地登记工作,村民按要求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及资料。
对申请人资料经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土地确权办公室发布公告,公告后无异议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为村或镇集体组织(村或镇企业)。
市土地确权工作人员到各国土资源所办理所辖区集体组织使用的土地登记工作,由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及资料。
对申请人资料经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土地确权办公室发布公告,公告后无异议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七、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6fb14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41.png)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发展,农村集体资产已经形成相当规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一)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
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对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年来,一些地方的集体资产存量迅速增长,但集体资产的管理还相当薄弱,以致造成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主要表现为:集体资产被贪污、挪用、拖欠、损坏、挥霍浪费;集体资产被随意改变权属或无偿占用;将集体资产低价承包、变卖、折股等。
集体资产的流失,不仅使集体经济遭受了损失,使农村生产力受到破坏,而且导致一些地方的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增加了不安定因素,需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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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2004年8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意见》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根据《意见》精神部署的50项具体工作任务中,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牵头的有10项,参与的有18项。
各级主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农业行政部门和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和核心。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对尚未进行财务公开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其实行财务公开;对已经实行财务公开的地方,要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公开质量,实行全面公开;对财务管理基础较好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要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
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扩展公开的内容,逐步实现农村有关经济事务的全方位公开。
当前公开的重点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重点公开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结合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工作,对涉农税费进行公示;结合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重点公开粮食直补情况;结合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结合化解乡村债务,重点公开村级债务债权状况等。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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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冀土地确权办[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土地确权办〔2011〕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于10月20日前将设区市实施方案报省土地确权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刘瑞宽66771670 于丽芳 66771597传真:66771546)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任务(一)目的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落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农村集体及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耕地,构建地籍信息系统,提升地籍管理水平。
(二)任务1、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核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一步解决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分清主体,落实权利。
2012年底前,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2、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按土地总登记模式,在村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2013年,完成全省建制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完成乡政府所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5年,全面完成全省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081b843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bb.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沪府办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乡镇(街道)级集体经济组织、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由市农委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
第四条《证明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售和擅自复制。
第五条申办《证明书》,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一)《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申请表》;(二)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章程;(三)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关于选举或任命本组织理事长的决议;(四)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确认书;(七)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成员名单及其资产份额清单;(八)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身份证复印件。
(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
![(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https://img.taocdn.com/s3/m/ff52a53833687e21af45a999.png)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2010年1号文件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部门配合,统筹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国土资源、财政、农业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地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确权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要求,确保工作落实(一)充分宣传动员。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动乡镇、村配合做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
各地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范围和时间。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要求做到全覆盖。
各地要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各地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努力扩大登记发证范围。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7]1号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33b0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9b.png)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7]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三条《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证明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证明书》分正本和副本,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证明书》的格式编码为“粤农集字第××××××××××××号”。
其中“××××××××××××”由十二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第一至第四位数字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市、县(市、区)的编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编排分配;第五、六位数表示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和尚未成立总社的乡镇、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的编码,由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每个县(市、区),从“01-50”由小到大编排分配给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从“51-99”分配给没有成立总社的乡镇、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第七、八、九位数表示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没有设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村(居)的编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每个乡(镇)、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从“001-500”由小到大编排分配给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从“501-999”由小到大编排分配给没有设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村(居);第十、十一、十二位数表示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编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分别每个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没有设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村(居),从“001-999”由小到大给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社编排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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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文件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粤农函[2011]646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顺德区委社会工作部:
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发[2011]6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颁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证明书》颁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发[2011]60号)要求:“ 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并强调:“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等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证明书》是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身份证明。
颁发《证明书》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权益维护,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顺利推进,事关当地政府经济发展用地。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证明书》颁发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落实工作责任,按时完成《证明书》颁发工作
全省要在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证明书》颁发工作,2012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扫尾工作,务必使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证明书》。
为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地要尽快落实责任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层面。
凡未开展《证明书》颁发工作的地方,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紧组织实施;已开展的地方,要做好扫尾工作;完成颁发任务的地方,要按《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手续。
凡是由于未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到其他组织名下造成管理主体混乱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省将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并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积极配合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登记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规范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办理。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土地分别确认给村内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合作社;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确认给乡镇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