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保护理论
法017-杨瑞清(环境侵权的弱者保护理念)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2007级本科班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环境侵权的弱者保护理念学员姓名杨瑞清专业法律学号363201072400017指导导师徐兰溪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中央国家机关分院论文提要环境侵权具有与以往传统侵权截然不同特性,集中反映了环境侵权当事人之间的不对等性,并使得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具备了弱者身份。
环境侵权的弱者保护不仅是环境侵权自身要求,同时具有深厚的人权基础和实质公平的本质。
弱者保护理念的引入和运用,对于环境侵权理论的构建和制度的创新将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一、弱者保护是环境侵权的自身要求(一)、环境侵权作为新型的特殊侵权(二)、环境侵权作为新型的特殊侵权(三)、环境侵权的价值性(四)侵权行为的继续性(五)环境侵权具有极强的技术性二、环境侵权的弱者保护的人权基础三、环境侵权弱者保护的本质是实质公平论环境侵权的弱者保护理念20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环境问题”也骤然成为全球性课题。
当前我国现实对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与环境立法之间的矛盾,影响着我国环境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并最终制约环境问题的解决,影响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而环境侵权作为现代工业社会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由于环境侵权表现出不平等性、不确定性、技术性、潜伏性与复杂性等本质特性,使得无论立法界还是学界对环境侵权在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分担、起诉资格等方面都无一例外的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举动。
我们不难发现,这是现代新型侵权行为所共有的现象。
这不仅是法律之公平正义价值的再现,也是现代社会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的体现,我认为,更为准确的说是弱者保护理念在侵权领域的反映和运用,是通过赋予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以弱者地位,通过立法给予受害人特殊保护,补救其弱者地位,维持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弱者保护理念贯穿于环境侵权的全过程,对环境侵权制度的构建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对于环境侵权的立法、司法等具有指导意义。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中文摘要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涉外民事交往变的越来越复杂,参与主体的不同地位加剧了不平等因素日益增多, 越来越多领域的不同群体需要法律提供特殊保护,进而用制度作保障确保参与主体预期利益的实现,国际私法中原本是以平等为基础,现在某些时候也要借助其他的外力来平衡司法关系,这样的变化同时也出现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
基于这样的背景,国际私法也由最初的追求形式正义转变为现在的追求实质正义,这一转变更为具体和直观的体现就是弱者保护原则的出现。
国际私法虽然对弱者保护原则有所规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有时候与社会发展难免会出现不适应,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公平正义,本文结合已颁布施行的《法律适用法》,从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兴起、适用为理论前提,通过对国际私法规制的一些条文列举,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进行思考,提出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进而更好的保护弱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国际私法中的实质正义与公平。
本文主要分成四章,第一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解析,分为三节予以论述。
第一节主要论述对弱者的界定;第二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主要论述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第二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与价值基础,分为两节予以论述。
第一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中应然性及突然性适用范围;第二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实质正义的价值体现及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人权保护在国际私法中的兴起。
第三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一些国际条约、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
第四章主要围绕中国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原则展开,分为三节论述。
第一节论述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保护原则的立法现状;第二节论述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第三节在前两节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现状;完善Abstract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globalization,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exchanges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plex, and participating in the different status of the subject exacerbated increasing inequality factors, and more and more groups of different groups need to be provided with special protection law, then the system as a guarantee is to ensure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main body to realize the expected benefit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based on equality, now sometimes also lay on other external forces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relationships, and such changes also appear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Based on this backgrou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justice changed from the initial form of into the pursuit of essential justice, and this shift is more specific and a intuitive reflection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Although somewhat to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as some rules, because of the lag of the law, and will inevitably be not adaptable to social development, sometimes with the legalization speeding up, this paper has enacted the l application of law to publish,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leg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o a great extent. This law start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 the theory of the rise of the principle protection and suitabilityas the premise, through examples to the regul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article on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our country, and put forward thesuggestions for the problem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our country, and bett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weak, finally realizes the substantial justice and fairness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chapters, and the first chapt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The 1st section focuses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weak;Section 2 focuses on the gen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Section 3 mainly deals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and the principle of others in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Chapter 2 focuses on the scope and valu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 which is divided into two sections.Section 1 focuses on the role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 and its applicability;Thesecond section mainly discusses on thevalue embodimentwhich is principles of protection of substantial justice value,and also discusses the conversion from form justice to essence justice in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and the beginning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ris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e third chapter focuses 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rivate law, which mainly covers the principle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 mainly including som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rivate law of relevant countries. Chapter 4 focuse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 protection principle of the Chinese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The first section discusses the legislative statu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by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 China;Section 2 discusses the problems of the weak protection principle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our country;The third sec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first two sections, proposes to improve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our country.Key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eak protection Status perfect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 I I 目录 (V)引 言 (1)第一章 弱者保护原则解析 (2)第一节 弱者的界定 (2)一、弱者的概念 (2)二、弱者的成因及分类 (3)三、弱者的法律特征 (4)第二节 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6)一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 (6)二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发展 (8)第三节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9)一弱者保护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9)二 弱者保护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 (10)三弱者保护原则与“直接适用的法” (11)四弱者保护原则与“有利于”规则 (12)第二章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与价值基础 (13)第一节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13)一应然性适用范围 (13)二实然性适用范围 (14)第二节弱者保护原则的价值基础 (16)一、实质正义的价值体现 (16)二、人权保护的价值体现 (19)第三章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 (24)第一节 国际私法条约 (24)一全球性条约 (24)二区域性条约 (25)第二节 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 (26)第四章 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30)第一节 立法现状 (30)第二节 存在的问题 (31)一弱者的概念界定问题 (31)二弱者保护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31)三对弱者保护的方法问题 (32)第三节完善建议 (32)一立法精神 (32)二条文设计 (34)结 论 (40)参考文献 (41)致谢 (42)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民商事交往不断扩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逐步提高,社会关系也因此日益复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私法中正义的实体促使了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基于现在的社会状况和这个理念的基本问题,研究并写这篇文章,这篇文章选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第一,要更加明确国际私法中关于弱者保护原则的一些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弱者的概念,成因及其具体分类等。
弱者权利保护原则
弱者权利保护原则弱者的定义和特点弱者是指社会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个体或群体。
他们可能因为年龄、性别、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而面临各种不公平待遇和困境。
在社会中,弱者往往没有足够的力量和资源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容易成为权力滥用的受害者。
弱者的特点是多样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弱势群体及其特点:1.儿童:缺乏经验和能力,容易受到虐待、忽视和剥削;2.女性:在性别平等方面存在困境,比如工资差距、性别歧视、暴力和虐待等问题;3.老年人:身体机能和认知能力下降,容易成为诈骗和虐待的对象;4.残障人士:因为身体或智力上的残障,面临着许多不便和歧视;5.少数民族:在种族和文化上的差异导致了他们在社会中的边缘化和不公平待遇。
弱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保护弱者的权利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方面。
一个公正和文明的社会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权益,提供平等和公正的机会和待遇。
保护弱者的权利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1.人权和尊严: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和尊严,无论他们的社会地位如何。
保护弱者的权利是维护人类尊严的基本要求;2.公平和平等:弱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到各种不公平待遇。
保护他们的权利可以实现社会的平等和公正;3.社会稳定:弱者权利的保护可以缓解社会冲突和不满情绪,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4.经济发展:保护弱者的权利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一个公正的社会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推动企业创新和社会进步。
弱者权利保护原则的内涵弱者权利保护原则是指社会和法律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弱者的基本权益和利益,并为他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以下是弱者权利保护原则的几个重要方面: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弱者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社会和法律对所有人都平等对待,不论其身份和地位。
平等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
2. 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要求社会对待弱者时不能因为其身份特点而进行歧视。
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与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法理基础(一)弱势群体的涵义社会弱势群体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
人在社会中的竞争力概括起来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事实性因素,如人的智力、身体健康状况、家庭出身等等。
另一是制度性的因素,人的理性制度设计能够形成许多有价值的事物,其中最为重要的即为通过法律确认的法律权利,因为权利往往是决定人的经济地位、机会等现实利益的根源所在。
这两种决定性的因素被概括为社会性资源.人类所能够占有的社会资源是稀缺的,因此对资源的竞争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常态。
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的占有的差异,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
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深层的利益冲突。
资源占有上的差距,往往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二)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法理基础1.利益调整是法理依据在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里,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资源的分配往往是在竞争中进行的。
在各方都争取资源,都主张利益的情况下,社会强势群体能凭借其自身的力量占有较多的份额,保障其利益的实现。
而社会弱势群体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占有相对较少的份额,其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体现。
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占有的差异,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深层的利益冲突。
然而,法律并非完全是竞争关系的反应,恰恰相反,法律是弱者重要而有力的保护性措施。
资源占有上的差距,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根据立法原则,法律应当适当地特别保护弱者。
因为,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他们已经是弱者了,如果法律再不加以适当保护,他们将永远处于弱势地位。
如此下去,社会的天平就永远倾向一边,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也就难以形成。
在法律保护所有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单独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其实是以一种矫枉过正的特殊形式对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当予以补偿和照顾,以达到起点平等公平竞争的最终结果。
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源于人权保护的基本原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以及社会正义的原则。
这些法理基础旨在确保社会的公平和平等,促进弱势群体的发展和权益保护。
首先,人权保护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之一。
根据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公约,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尊严和平等的权利。
无论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或其他身份,人们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这一原则也被固定在国际人权法和国家宪法中。
在这些基础上,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国际法对弱势群体保护提供了法理基础。
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责任。
例如,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家应制定法律禁止对妇女的任何形式歧视,并采取措施,以确保她们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
类似的,国际公约还对对待残疾人、儿童、少数民族、移民等弱势群体的权利和福利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国际社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第三,国内法对弱势群体保护提供了法理依据。
各国宪法和法律也规定了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和福利保障。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性别平等法、种族歧视禁止法和普惠福利法等,确保妇女、种族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特别机构,如儿童权益机构、残疾人事务机构等,专门负责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权益。
因此,国内法律构成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要法理基础。
最后,社会正义原则也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之一。
社会正义要求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平等。
弱势群体往往由于社会结构或历史原因,面临着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境遇。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就是为了消除这种不平等,实现社会正义。
通过提供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以及提供经济援助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可以促进弱势群体的发展,并消除社会不平等。
总之,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人权保护的基本原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以及社会正义的原则构成了这些基础。
关于关于弱势群体保
关于弱势群体保护一、提出“弱势群体保护”问题的背景首先,“弱势群体保护”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
我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年,是经济高速发展的二十年。
然而,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的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如果说前十年大家是在共同贫穷基础上低水平地实现共同富裕,大家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的话,那么后十年,尤其是1992年以后,则是贫富差别加速扩大的十年。
在这十年中,市场化的程度进一步加大,竞争日趋激烈,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速度越来越快,致富手段呈现出多元化-既有合法的手段,也有非法的手段;即有白色的手段,也有灰色的,甚至黑色的手段。
有的阶层、群体从改革开放中受益很少,甚至利益受损。
在我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大批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的职工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为改革开放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于是,以下岗职工、失业者、民工和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初具规模。
目前,这些社会弱势群体已占我国人口的相当大比例,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隐患,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就顺理成章地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们要从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水平共同富裕迈向全面建设小康的高水平的共同富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也刻不容缓。
其次,“弱势群体保护”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目标体系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的。
我国的改革开放是由经济动因开始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于是,经济目标尤其是经济增长率,一直处于改革开放目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但同时又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滞后于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建设中重视城市形象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益而轻视拆迁居民利益和失地农民利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突出,等待。
发展是硬道理,但被片面理解为经济发展是硬道理。
其实,经济、社会、生态发展都是硬道理。
因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中,应当经济目标、社会目标、生态目标并重。
国际公法-试论国际公法对弱者的保护
试论国际公法对弱者的保护2010级法律硕士2班龙会会(20104101001247)摘要:弱者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依照国际社会公认的保护弱者的国际公约,对其一系列原则、制度和规则予以详细总结阐述,以期对该方面国际国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际公约;弱者保护;立法完善一、《国际人权宪章》中的普遍人权原则:公法对弱者保护的理论根基1.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世界人权宣言》问世前属于“非普遍性”人权的阶段,人权和自由随人种、肤色等方面的差别而有区别。
而只有在《世界人权宣言》发表后,人权从理论上讲才是“普遍的”。
《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都强调,人权承载的主体只要符合人的自然属性,就毫无差别地享有人权。
2.人权价值的普遍性《世界人权宣言》在于寻求某种根基以建立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标准,并以此超越具体国家现实利益和差别来获得普遍认同。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同时宣称“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并规定“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目前,“普遍化已导致个人人权概念至少在原则和修辞学上被所有社会及各国政府所接受,并反映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
自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至今,已有170多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对人权的保护。
到2002年底,共有149个国家批准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有148个国家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人权规范适用的普遍性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1条、第5条与第32条规定:“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有效性是毫无疑问的”;“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审议人权问题必须确保普遍性、客观性与非选择性”。
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辩论赛
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辩论赛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辩论赛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一、保护弱者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能力和需求。
在社会中,总会有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年老体弱、残疾、贫困等。
如果我们不给予他们必要的保护和帮助,那么他们就可能无法生存或者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
因此,保护弱者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也是我们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之一。
二、保护弱者可以促进社会进步保护弱者不仅可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还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
首先,保护弱者可以增加社会的稳定性。
当弱者得到保护和照顾时,他们不会对社会产生不满和反抗,从而减少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其次,保护弱者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当社会给予弱者更多的关注和帮助时,社会的分配也会更加公平和合理。
最后,保护弱者可以促进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当弱者得到保护和帮助时,他们也会有更多的机会和能力去创新和发展,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保护弱者并不会削弱强者的能力有些人认为,保护弱者会导致强者的能力被削弱,因为社会资源会更多地分配给弱者。
然而,这种观点并不正确。
首先,保护弱者并不意味着剥夺强者的资源。
社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保护弱者,比如提供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服务,而不是简单地剥夺强者的资源。
其次,保护弱者也可以促进强者的进步和发展。
当社会给予弱者更多的关注和帮助时,强者也会更有动力去创新和发展,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而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也不会削弱强者的能力。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来保护弱者,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论弱势群体保障的法律理念
论弱势群体保障的法律理念摘要:如何用法律保障弱势群体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促进弱势群体的全面发展,是法律实践与法律理论工作的重点。
在开展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工作之前,我们有必要分析讨论弱势群体受保护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要深入理解弱势群体受法律保障的法律理念。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理念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令人鼓舞,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成就辉煌。
但在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仍有不和谐的因素,其中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法治,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在本质是统一的。
而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没有对弱势群体完善的法律保障,和谐社会也是不可能形成的。
在全民和谐的大好局面下,我们要深入理解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理论根源,才能切实的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是我们对其进行保护的大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也就丧失了保护的基础和方向。
因此讨论分析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法律理念是很有必要的。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特征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1]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
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
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
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我国的弱势群体的特征表现如下:第一,弱势群体具有相对性。
弱势必然对应强势,无强则无弱。
所谓强弱是在两个事物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的比较,所以弱势群体的“弱势”是具有相对性的。
这个相对性主要表现在弱势群体与社会主体人群的对比,弱势群体在时间上的自我对比,弱势群体在空间上的自我对比。
倾斜保护弱者原则
倾斜保护弱者原则倾斜保护弱者原则是指在社会、经济、法律等各个领域中,特别是在权力分配和资源分配中,对相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照顾和帮助,以减轻其生活压力和提升其生活质量。
这个原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之一,其目的是建立一个公平正义、包容和共赢的社会环境。
在社会领域中,保护弱者原则意味着关注农民工、残疾人、低收入者、退伍军人等群体的权益和福利。
通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法律、政策和规章,提供医疗保障、教育机会、公共服务等基本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发展机会。
此外,该原则还推动社会各界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促进社会各界形成关怀弱者的共识,为弱势群体争取更多发展机会。
在经济领域中,倾斜保护弱者原则体现在消费者保护和劳动法保护方面。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相对弱势群体,容易受到不公平交易和虚假宣传的侵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机构和制度,以加强对商家和生产者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法也是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途径。
劳动者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容易受到雇主的剥削和侵害。
劳动法通过设立最低工资、最长工时、保险福利等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在法律领域中,倾斜保护弱者原则体现在刑事法律中对未成年人和弱智者的特殊保护措施上。
未成年人和弱智者由于其心智发展不成熟,容易受到欺骗和误导。
因此,法律对他们实行严格的保护,对犯罪行为给予相应的轻判或特殊的司法手段。
此外,倾斜保护弱者原则还体现在国际人权法中,关注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的人权问题,为他们争取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倾斜保护弱者原则的实施离不开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政府要通过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为弱者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慈善活动、志愿服务等形式,为弱者提供帮助和支持。
个人则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关心弱者的权益和福祉,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平等地位。
总之,倾斜保护弱者原则是社会进步和公平正义的体现。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中,为了保护相对较弱的一方,通常是与国家实力、经济和法律保护能力较强的一方相对而言,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会对其给予特殊的保护待遇。
弱者保护原则的出发点是平衡当事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促进公正和平等的国际交往。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原则性、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以及一些具体的措施。
首先,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原则性。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方的实力差异往往导致交易的不平等。
一方可能拥有更多资源和信息,而另一方则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弱者保护原则可以确保两个当事方在协商和交涉中处于公平和平等的立场。
这是国际社会所秉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对正义的追求。
其次,弱者保护原则在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了明确的反映。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5年通过了《国际销售合同(CISG)》,该公约的目的之一是通过设立相关规则,保护相对弱势的国际买方利益。
该公约规定了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的一些特权和救济措施,如解除合同、要求修理或替代品等。
此外,UNCITRAL还通过了其他一些国际公约,如《跨境债务再融资和破产问题公约》和《国际保险标准化公约》,这些公约也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再次,弱者保护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体现。
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常常会考虑当事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并在裁决中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
在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纠纷中,国际仲裁机构通常会倾向于消费者,尤其是在存在着语言、文化和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如设立特殊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等。
最后,弱者保护原则的具体措施可以通过多方面来实现。
一方面,国际私法可以通过设立弱者保护的法律规则和标准来降低不平等关系。
例如,通过设立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来保护个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保护弱者
保护更接近于道德柔性的要求,相对于制约的客观约束,保护更是一种主观出发的道德诉求;制约强者会对社会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弱者强者相对概念道德,人性中的真善美;道德是倡导而非强制;道德倡导多行善;道德制高点要求别人舆论等压力;制约强者会激化社会矛盾?保护不等于帮助?发展?保护是让他不让他往下掉,发展是让他往上走;强者是在社会分配中处于优势;道德,内化的驱动力,是行为规范;1、制约强者能让保护弱者落到实处。
保护弱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避免独裁者的产生,2、制约强者,比保护弱者付出的成本更高;由强者来保护弱者,其作用是有限的。
“保护”这个词,描述的是一种依赖关系。
并且在“强者保护弱者”这一话语逻辑中,隐含着这种关系的固定化趋向,即强者永远是强者,弱者永远是弱者,强者永远是主动的。
弱者永远是被动的,如果弱者永远是弱者,那么保护便永远存在,这也就意味着其他群体对弱者的权益损害永远存在,弱者对强者的依赖关系永远存在。
严格说来,这样的保护是没有积极意义的。
保护:扫除伤害,障碍,保卫使其不受其伤害。
保护弱者:(事前)法律或道德对他的保护使其不受伤害;(事中)出现侵害的时候(事后)实际造成侵害的救济手段。
弱者:能力或者资源NGO非营利性组织优等生差生争取平等的权益和机会;制约强者背后的理念是:消除侵害;强者的特质:是很大可能给其他人带来伤害吗?强着≠恶者侵害方、受害方≠强者、弱者如果侵害的伤害的行为本身是不应该存在的,更应该制约强者(拿刀打人的强者)宏观上:保护弱者的意义何在微观上:在具体的侵害例子中,道德的意义:维护社会的秩序;弱者则是指在社会分配中处于劣势,在社会活动中影响力微弱的群体。
而何者能够更有效地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就更能体现道德的要求。
让每个人得到相对合理的社会资源保护弱者可以成为评价实际道德习俗是否道德的标准。
以保护弱者来衡量现有的道德习俗,就是要求在公共生活的各种人际关系不伤害弱者,要求每个人都在公共生活中担负起保护弱者的责任。
浅议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一
一
追求,注意对 当事人正当利益的保护 。
现 代 国际私 法 在 追 求 程 序 争议 的 同 时, 要 追 求 实质 正 更 义 。通常所说的 “ 实质正义 ”,仅指在一 国国内实体法 范围 内 , 在 国际 私 法案 件 中 , 少 涉 及 两个 以上 竞 相 适用 的法 而 至 律体系 ,在国际私法 中要实现 “ 实质 正义 ”,就必须径直审 查准 据 法 , 断它 是 否 真 正 能够 产 生 适 当 的 结果 。 此 , 实 判 因 “‘ 质正义 ’ 并不是对 ‘ 形式正义’的矫正 , 它们有各 自的内容、 基础和追求, 国际私法本质上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双螺 旋结构 。”现代社会 以抽 象人 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原则, 而弱者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会 在社会交往中特别是在 自身权 益保护 中受到侵害, 弱者身份 的提 出, 是这种一般原则的例外 。这种例外的产生就 是国际 私 法 理 性 追求 主 义 与 人 文 关怀 的重 要 体 现 , 者 保护 是 国家 弱 干 预 渗 入 私法 领 域 、 法 适 应 多样 化 生 活 需 要 、追 求 实质 公 私 平 的结 果 。 国际 私法 的人 文 关 怀 是 国 际私 法 尊 重 人权 和 人 性 在现代各国国际私法制度中体现 出来的新趋 势。
二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的理论价值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目录摘要 (3)关键词 (3)引言 (3)一、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概述 (4)(一)国际私法中对“弱者”的界定 (4)(二)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5)1.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 (5)2.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特征 (5)二、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其完善 (6)(一)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6)1. 保护涉外合同中弱者的权益 (6)2. 保护婚姻家庭领域弱者的权益 (7)3. 保护涉外侵权中受害人的权益 (8)(二)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立法的不足 (8)1. 立法规定过于简单且适用领域狭窄 (8)2. 滥用强制性原则和过度限制意思自治 (9)3. 保护弱者尚未成为国际私法立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9)(三)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9)1. 加快国际私法立法的步伐 (9)2. 将强制性原则与冲突规范有机结合起来 (10)3. 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10)三、我国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10)(一)我国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在立法中的体现 (10)(二)在立法上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12)1.构建多层次的法律制度保护 (12)2.吸取国外国际私法弱者保护的经验和教训 (12)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摘要:弱者保护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宗旨是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达到实质公平的目的。
本文主要阐述了弱者保护原则中弱者在国际私法中的范围及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但其对弱者保护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规定了诸多弱者保护条款,并在对弱者保护条款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的弱者保护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弱者原则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国际间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全球经济走向一体化,但由于参与经济交流的双方主体之间并不必然是平等和公平的,劣势地位的当事人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保护涉外民商事交往过程中的处于不利地位或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成为必要。
弱者权利保护方法论文
弱者权利保护方法论文弱者权利保护方法论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对于弱者的权利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弱者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女性、儿童等群体,因为他们在身体、心理、经济等方面存在各种弱点,往往更容易成为权益受损的群体。
因此,如何保护弱者的权利成为社会必须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弱者权利保护的方法论,以期对社会公正与和谐的建设提供一些思路。
一、政策法规保护政策法规是社会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有效手段之一。
各级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明确保护弱者的权利,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比如,我国常态化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多地出台了针对老年人的专门措施,包括提供免费体检、送物资、上门服务等,尤其是在疫情期间,这些措施帮助了很多老年人,保护了他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
政策法规保护弱者权利的核心在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空喊口号,却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效益。
同时,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也非常重要,对于政策不充分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社会关注度提升对于弱者群体的权利保护,除了政策法规的保护,还需要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关注度的提升。
一方面,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大对弱势群体事务的关注度,及时掌握他们的权益受损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给予帮助。
比如,针对儿童权益保护,可以加强对儿童贫困家庭的帮助,提供生活和学习资助,确保他们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应当相互帮助,形成保护弱势群体的社区文化。
社区组织可以开展志愿活动,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媒体可以加强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宣传,共同推动弱者权利保护的进程。
三、教育与普及弱者权利保护的另外一个关键是公众教育和知识普及。
只有当公众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有了基本的认知和知识,才能更好地保障弱者权利。
因此,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于弱势群体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弱势群体的认知度。
原创-论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是一项由来已久的研究课题,我国学者在该领域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和进步。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凝聚国际社会普遍共识的重要支点,是彰显法律人道主义精神和关怀的重要载体。
在国际民商事活动日渐频繁的今天,如何有效的运用国际私法调整民商事活动,成为当下学者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本文从国际私法保护弱者的一般概念入手,对保护弱者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以便为文章的写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文章对保护弱者原则的特征进行了介绍,主要包括正义性、灵活性、模糊性、强制性和补充性等特点。
再次文章对弱者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其中重点描述了女子、妻子、被抚养人以及涉外合同中的弱势当事人等。
在对弱者保护原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之后,文章最后就保护弱者原则在具体运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阐述,其中主要包括:全面适用、区别对待和适用程度等事项。
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给国家私法这门课程的圆满结束划上一个完美的句号,也希望通过本文给自己一学期对国际私法学习一个交代。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住所地婚生子女在我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保护弱者原则并未一个陌生的概念和表述,早在上世纪六十年这一原则便被国内学者引入国内,由此开启了国内学者对该原则理论的研究历程。
所谓的保护弱者原则,是指保护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劣势或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实现社会公正的法律原则。
而就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的概念无非是增加了一层国际关系,将保护弱者的内涵镶嵌于国际关系中,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不同国籍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弱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保护既是国际社会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国内法对弱者保护的进一步延伸,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是法律人道主义精神的充分展示。
为此,对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以此为题符合国际私法课程的要求。
社会公平视域下弱者的法律保护
社会公平视域下弱者的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公平是一种价值观和道德准则,人们对于公平无处不在地倡导和争取。
公平与法律密不可分,在法律中,保护弱者是最为基本的原则之一。
因此,本文将从社会公平视域下,探讨弱者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弱者的定义弱者是指一类在社会方面处于劣势的群体,他们的弱势主要表现在经济、教育、卫生、人际关系等方面。
弱者不一定是指身体上较弱或残疾的人,也包括容易受到欺凌、群体性侵害、滥用权力等群体。
在社会公平视域下,保护弱者的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公正的关键一环。
二、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弱者的权益在法律中受到了特殊的保护。
法律中规定了多种保障弱者权益的条款,这些条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弱者的生存和发展。
1、劳动法律保护劳动法是保护无产阶级利益的基本法律,也是弱者保护的核心法律之一。
在劳动法律规定的领域,弱者的权益得到了重视,劳动者的生活如薪酬、休息、休假等方面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首先,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合理的劳动时间和合理的劳动报酬。
当劳动者的劳动违反了这些规定,应在法律的约束和惩罚下,维护劳动者权益。
其次,法律规定劳动条件不应对劳动者的身体造成危害,同时,劳动者拥有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的保障。
2、民事保护民事法律保护是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法律保护,同样也是弱者保护的基础之一。
在民事法律中,保护弱者的方式包括经济补偿、对行为损害者承担民事责任、弱者的损害赔偿等。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在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时,要保护弱者的权益,尤其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方面。
此外,民事法律中对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的规定保障了弱者在不同环境下的权益。
3、刑事保护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更加重视弱者的权益保护。
刑法规定了诸如虐待、强奸、欺骗等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对弱者造成一定伤害的。
在司法审判时,法律应以人为本,强化对于犯罪的惩罚力度,为弱者提供更加有效的保护。
例如,在强奸案件中,法律严惩犯罪者,强调保护受害人的隐私和尊严,并维护受害人精神和心理健康。
论民法中的保护弱者理念
论民法中的保护弱者理念
民法中的保护弱者理念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根据民法,每一个中国公民
都有拥有合法权益和社会责任的权利。
根据这个权利,所有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容忍彼此,并遵守法律,杜绝恶性竞争,以达到恰当平衡。
为了保护中国的弱势民众,民法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首先,民法为弱势民众特别
设立了公民权利,可以使其有效参与到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中,并获得有相当保障的权利,以满足其基本需求和保护其合法权益。
另外,民法还要求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弱势民众
的教育和社会救济,使其具有更好的收入和参与社会发展的机会,以改善其经济状况。
同时,民法还要求行政机关对弱势群体进行更多有效保护,以防止利用它们的状况而获取不
公平的利益。
另外,民法还要求公民有责任维护和保护弱势民众的权利和利益,不论行政机关和其
他当事人如何,民众都有责任保护弱势民众,以确保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有充分的保护。
民法的保护弱势民众的理念对于当今祖国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希望未来中国
社会能够进一步强化公正、平等、宽容和包容意识,让每一位中国人都能够充分享受和尊
重民法所赋予的权利,坚持保护弱势民众的原则,使他们具有更好的发展机会。
保护弱者是社会的倒退
保护弱者是社会的倒退
弱者:①物质上的贫穷和疾病②思想和心理方面的贫穷和疾病弱势群体并不等于弱者
保护弱者需要一个限度,超过限度的保护会使社会倒退
保护:尽力照顾,使不受损害
帮助:替人出力,出主意或给予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援
帮助存在竞争,而保护摒弃竞争。
①被保护过度地弱者会产生依赖,即使有能力成为强者也会放弃这个机会仍甘愿成为
一个弱者
②弱肉强食,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③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④保护者干预自主竞争,阻碍人类进步社会的发展主要靠生产力,而生产力的先进
与否取决于生产者
⑤社会精神文明的倒退(摔倒的老人,假装自己是弱者的非弱者博取同情心欺骗善良
大众)。
大班社会:我会保护弱者
大班社会:我会保护弱者
在大班社会中,保护弱者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无论是身体上
或心理上的弱者,我们应该给予关爱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融入到
社会中,并获得平等的机会。
为了保护弱者,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策略:
1. 提供教育机会:为了使弱者能够获得更好的未来,我们需要
确保他们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教育可以帮助他们充分发展潜力,增强自信,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 建立支持网络:弱者常常需要额外的帮助和支持。
我们应该
建立强大的支持网络,包括社区组织、志愿者和专业人士,为他们
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帮助他们克服困难。
这可以包括提供心理
咨询、就业培训和社会融入活动等。
3. 打造无障碍环境: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建立一个无障碍的社
会环境,使弱者能够自由行动和参与社会活动。
这包括改造建筑物,确保无障碍设施的设置,以及提供可访问的交通和公共场所。
4. 提倡同理心:同理心是理解和共享他人感受的能力。
我们应该鼓励大家培养同理心,以更好地理解弱者的需求和挑战。
通过提倡同理心,我们可以建立更加包容和支持的社会环境。
总结起来,保护弱者是大班社会的责任。
通过提供教育机会、建立支持网络、打造无障碍环境和提倡同理心,我们可以为弱者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和平等的社会,让他们能够展现自己的潜力和贡献社会的力量。
保护弱者,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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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保护理论
法律保护弱者,自古以来就是最重要的立法的宗旨之一。
弱者利益保护的理论渊源主要是法的正义思想和人权思想,保护弱者利益是实质正义的要求,是对法律关系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是平衡双方利益的需要。
我们不能仅仅强调形式正义而忽视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正如约翰·迪金森所言:“我们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中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
否则这个制度就会不可行。
而且由于它违反了根深蒂固的判断倾向和标准,所以它会不断地被人们所违反,进而它也不可能提供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则正是该制度存在的理由。
”在实质正义观下,弱者的客观存在就要求为弱者提供倾斜的保护。
根据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对正义的划分标准,我们可以将正义分为两类,即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所谓的实质正义是指通过设置什么样的制度来对社会资源进行公正的配置;而形式正义则是指如何有效地贯彻落实这些分配制度。
将上述概念援引到法律范围内,可以将实质正义看作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而形式正义则是法律适用中的正义。
因此,在罗尔斯看来,实质正义是最终目的,而形式正义只是实现该目的的一种方式。
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欧美社会从20世纪50年代起由传统自由主义社会向后自由主义社会演变,与这一社会变革同步的还有法律的价值取向,由追求形式正义逐步转向追求实质正义。
而正如罗尔斯所言,“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的制度性安排的正义性是通过扶助弱者而得到体现的”。
也就是说,如果通过适用法律的保护性规定仍达不到保护弱者利益的效果,则意味着正义没有得到真正维护。
因此,保护弱者利益是实质正义价值取向的体现,也是现代法律所努力的方向之一。
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私法领域奉行人之生而平等的法律格言,英国法学家梅因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指出“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的抽象人格平等保护,使民法在制度变迁上从身份向契约转化,适应了社会从封建主义时代进步到资本主义时代,人们急欲摆脱等级束缚,要求人格尊严,呼吁法律平等保护的时代要求。
市民社会私法自治的原则界定了国家在私法领域充当被动的守夜人的身份。
民法抽象人格的确立,更以个人
约束的自动性排斥了国家在民事活动中的主动干预权。
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时期, 这样的制度的安排,确实长足促进了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
但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复杂化,使得人之间的平等性与互换性这一民法抽象人格的基础发生了动摇,籍借抽象人格而受到同等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在事实上并不具有相抗衡的力量往往是强者一方凭垄断、财力、信息等方面优势通过合法形式获取不合理的“正当”利益,而弱者只能咽下抽象人格平等的法律苦果。
自20世纪后,法律的发展进程更多地表现为“由契约到身份”的转变过程,法律也越来越注重实质正义。
美国学者西蒙尼德斯教授总结认为:“在20世纪的最后四分之一时期内,越来越多的法律选择规则更为公开和直接地有利于法律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
被支持的当事人可能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被抚养人、消费者、受雇用人,或其他任何在法律体系中被认为是弱者的当事人,他们的利益被认为是需要保护的。
”基于此种需要,20世纪下半叶,各国国内私法普遍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受雇人和被保险人等所谓经济弱者的法律政策。
垄断时期的到来和资本主义国家长期经济改革的实践证明,纯粹的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无法解决社会公平、效率和经济长期发展的后劲等重大问题,更因其调整的滞后性导致了社会宝贵资源的浪费和配置的低效率。
由此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和罗斯福的新政开始,国家干预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经济发展模式也从单纯的市场自我调节向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
模式发展,反映在立法上,则是私法的公法化和社会性立法的出现。
弱者保护的倡导正是这种经济模式变化及立法趋势的集中反映。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交易的过程中,在交易信息的掌握、纠纷的解决等方面处于弱势,属于弱者一方。
虽然各国的合同法通过赋予交易双方形式平等等方式促进和保障交易公平,但由于这种交易公平的保障并不顾及交易双方实质上的地位如何。
因此,就交易公平的保障而言,仅有《合同法》是不够的。
强调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以求的实质上的平等,从而不能有效的解决信息偏在等问题。
因此只能在传统的民商法以外去寻求解决途径,只能适用国家之手予以调整。
由此,促进了专门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特点在于充分考虑各群体实质的不平等,通过公权多种路径的干预实现交易的公平。
1968年,日本率先颁布了《保护消费者基本法》开辟了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的先河。
我国第一部专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典是1993年10月31日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它的制定和实施开创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的里程碑。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修改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更好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