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市场准入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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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简版

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简版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注:1.本《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共105项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26项、一般项目71项、推荐项目8项;其中标注“*”的项为关键项,标注“推荐”的项为推荐项,其他为一般项,推荐项的内容不作为现场检查的硬性要求。

2.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缺陷项目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一般缺陷”。

3.结果评定:(1)如果拒绝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料,隐匿、销毁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包括计算机系统资料),直接判定不通过。

(2)严重缺陷项目达到5项以上(含5项),判定不通过。

(3)所有缺陷项目之和达到20项以上(含20项),判定不通过。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4)对于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能够立即改正的,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提供整改计划。

企业在提交整改报告和整改计划并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再次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获得通过。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以下无正文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附件1:0101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

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

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小麦→清理(筛选,去石,磁选等)→水分调节(包括润麦,配麦)→研磨(磨粉机,松粉机,清粉机)→筛理(平筛,高方筛)→成品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小麦的清理,研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的添加。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在小麦粉中过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

2.小麦粉中灰分超标。

3.含砂量超标。

4.磁性金属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小麦粉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

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1. 筛选设备(振动筛,平面回转筛);2. 比重去石机;3. 磁选设备(电磁辊,永磁铁);4. 磨粉机;5. 筛理设备(平筛,高方筛);6. 清粉机(专用小麦粉必备);7.微量添加设备(必要时);8.包装设备;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如绞龙,风网等)。

QS认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

QS认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

QS认证即申请市场准入制度的生产度也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 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 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 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 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 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Qiyeshipin Shengchanxuke
Qiyeshipin Shengchanxuke
Quality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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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标志是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个方面, 它代表三个内容:

企业声明。该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经 过国家核定,有市场准入资格。 企业证明。这个产品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 企业承诺。食用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承担法 律责任。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只要购买加 贴有QS标志的产品,就是获得国家认定的放心食品。
QS认证程序
二、受理审查(企业所在地省或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 材料审查 受理申请时,受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 准确性和有效性等,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 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在5日内一次性 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同 时退回申请材料。

颁发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一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QS为英文“ Qiyeshipin Shengchanxuke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缩写, 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 业序号. 第二则 受理机关编号。参照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 划代码》的有关部门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 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市 (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 督司备案。 例如:宁夏前2位编号规定为: 64 第三则 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位于QS代码 第5位至第8位,编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 例如:食用植物油0201

化妆品新规章制度内容

化妆品新规章制度内容

化妆品新规章制度内容一、化妆品市场准入规则1.化妆品准入审查制度根据《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准入审查,包括企业的生产场所、设备、人员、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审核,确保企业具备生产化妆品的条件和能力。

未经审查合格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化妆品。

2.化妆品备案管理制度对于未进行生产的进口化妆品产品,必须进行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产品必须提供产品的生产企业资质、生产批号、原料信息等资料进行备案,并按照备案规定才能销售。

3.化妆品产品分类管理制度对化妆品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分为普通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药妆三类。

不同类别的化妆品产品要遵守不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二、化妆品安全管理规定1.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2.化妆品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对化妆品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和抽检,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要及时下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化妆品配方审批管理制度对新配方的化妆品产品进行审批管理,确保产品的成分符合规定,不含禁用成分,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三、化妆品营销管理规范1.化妆品广告监管制度对化妆品广告进行监管,要求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夸大产品功效,不得误导消费者。

2.化妆品销售管理规范对化妆品销售行为进行管理,要求销售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得夸大产品功效,不得以次充好,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化妆品售后服务规定化妆品企业必须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产品使用指导等,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化妆品监管执法制度1.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加大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执法力量,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团队,提高化妆品监管执法的效率和能力。

2.加强化妆品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对化妆品产品的监测和检测能力建设,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国质检监函[2003]515号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515号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515号 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总局制定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 1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二、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审查和强制检验等工作。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或者强制检验工作时,本通则应当与相应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结合使用(以下简称《审查细则》)。

三、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一)环境条件要求。

企业应当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企业生产加工的卫生条件及污染物处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生产设备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和场所。

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厂房等均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使用特殊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产食品。

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 2 —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时,应当查验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加工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0七年十月十八日目录1、发证产品范围2、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3、生产关键工艺参数4、生产工艺必备生产设备5、原辅材料要求6、抽样原则7、检验项目8、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9、发证检验判定原则10、发证检验依据及时限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2:化妆品相关标准目录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总则1.1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仅满足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需要。

1.2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1.3 根据化妆品使用部位的不同划分为: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和其他单元。

其它单元指无法按划分原则归属于前四个单元的化妆品,其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确定。

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小类。

化妆品单元分类表单元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小类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9、皂类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单元小类其他单元化妆品产品单元小类的划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2、主要生产工艺基本流程图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程序文件。

并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1液态水基类I LBIJ I LBil.l I LBil-l !■ B ■ II ■“” II ■ u ■ I ■ — ■■ ■ . u.^ alia. D. . a -» II «■ ■ SI I ■ ■ 81配料 ——恢预处理 —►混合或乳化——> 加辅料 -------- ►调整: :灌装 J 检验 J 陈化脱气;■'2.2液态油基类2.4液态气雾剂类2.5凝胶类加辅料6、 膏霜乳液类7、 粉类8、 蜡基类9、 牙膏类配料 _______ >搅拌溶胀> 搅拌过滤>冷却另行确定配料*-■ ■ 1.混合或乳化J" " ••- -j °— - ~|.---- k加辅料 1 !k 调整12.3液态有机溶剂类灌装 检验配料预处理混合或乳化 —• 加辅料灌装 检验 陈化 脱气预处理过滤陈化 脱气调整2.6膏霜乳液类2.6.1 膏霜乳液类水相油相262 染发类2.7粉类2.8蜡基类配料加热搅拌.倒膜冷却-脱膜-检验4灌装■香精2.9牙膏2.10皂类加辅料序号小类关键工艺参数1液态水基类原材料采购与配方配料控制混合工艺参数控制灌装工艺参数控制2液态油基类原材料采购与配方配料控制混合工艺参数控制灌装工艺参数控制3液态有机溶剂类原材料采购与配方配料控制混合工艺参数控制灌装工艺参数控制4液态气雾剂类原材料采购与配方配料控制溶解工艺参数控制灌装加压工艺参数控制5、原辅料要求企业原辅材料选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近几年来不断在媒体上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各方面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饮食安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2008 年是我国的奥运年,国际上个别人更是别有用心地利用食品安全说事,可以说能否确保食品安全,事关中国政府的形象和国际社会对中国食品安全的信心。

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制度)是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从制度实施以来,食品质量检验合格率有了大幅的的提高,切实起到了提高食品质量,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的作用。

本文将就QS制度各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飨读者。

一、制度的起源与发展“QS”是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

QS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1)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2)是对企业生产的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

(3)检验合格的食品强制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 标志。

从2002年开始,国家开始分期分批对市场准入范围内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实施了市场准入:1、老五类产品:老五类产品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产品,这5类产品从2002年开始市场准入,从事上述产品生产加工的食品企业可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从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查处公告老五类产品开始进入无证查处阶段,规定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该类产品,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汇编-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20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汇编-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汇编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细则51: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细则52: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6)《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9)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细则51: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可可制品是指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破碎细粉、冷却结晶等工艺制成的食品。

包括: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

申证单元为1个,即可可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可可制品。

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0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可可液块可可仁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包装2.可可粉可可仁→碱化→↑↓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破碎细粉→包装可可仁3.可可脂可可仁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过滤→冷却→包装可可油(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2.可可豆在焙炒、研磨过程中工艺参数的控制。

3.包装材料的选择和包装过程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可可豆及制品的过氧化值和游离脂肪酸值增大。

2.可可豆焙炒过程中时间和温度设置不合理造成质量指标下降。

3.产品存储和包装不当造成产品软化变形和产生不愉快气味。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可可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检验室。

生产车间应单独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包装间。

应保证各车间不同的温度、湿度和其他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毗邻车间相互影响。

原辅材料库应安装通风窗或通风装置,如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包装间和成品库环境条件不能满足生产和存储要求应配备环境温度调节设备。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筛选设备;2.焙炒设备;3.破碎、壳仁分离设备;4.研磨设备;5.压榨设备(仅适用于可可脂和可可粉产品);6.破碎细粉设备(仅适用于可可粉产品);7.冷却结晶设备(仅适用于可可脂产品);8.碱混合设备(仅适用于碱化可可粉和碱化可可液块产品);9.包装设备(封口机、生产日期加注装置、计量称量装置等)。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陕质监稽[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陕质监稽〔2012〕7号)各市质监局、杨凌示范区质监局,省纤检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部署,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1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执〔2012〕11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大全省质监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力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质检总局12字方针,紧紧围绕省局“1238”总体工作思路,贯彻落实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问题和重点人群,坚持把老百姓关注的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

深入开展“质监利剑行动”,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执法,加大从生产源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力度。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案件移送,实现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加强质量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加强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设,畅通消费者质量诉求渠道,增强公众质量维权意识。

通过建章立制,着力治本,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监管制度。

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刹车片、机动车制动液、化肥、人造板等产品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装饰装修材料、机动车零部件、电动工具、灯具、轮胎、电线电缆产品为重点,组织各级严厉查处无证出厂销售和假冒伪造CCC认证标志、证书行为,加大对获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指根据《化妆品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规范》等法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证书,用于合法生产、销售化妆品的企业。

为了确保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105条审查细则,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内容:1.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准备和递交。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准备各类资料,如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卫生管理制度等,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递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包括场地、设备、设施、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如场地要求干净整洁、通风良好;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仪器设备、工艺流程等。

3.基本管理体制。

要求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控制设备、质量控制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4.产品和原料的质量要求。

产品和原料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质量检验报告。

5.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要求企业制定详细的工艺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各个环节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6.产品检验要求。

企业应有一套完整的产品检验制度和检验设施,对产品进行全面、准确的检验,并保留相应的检验记录。

7.公告告示、标志要求。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在生产现场进行公告告示,标志清晰,内容准确。

8.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要求企业建立不合格产品的调查处理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记录。

9.数据管理。

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0.监督管理与自我检查。

企业应按照法规要求,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以上只是105条审查细则中的部分内容,其中还包括对于企业管理人员的要求、生产场所和设施的合规性等方面的具体细则。

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和审批过程中,需要认真遵守这些审查细则,确保生产过程的合法、安全和质量可靠。

5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汇编-乳制品

5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汇编-乳制品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汇编五、乳制品细则15: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细则16: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16五、乳制品细则15: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乳制品包括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

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即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液体乳巴氏杀菌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巴氏杀菌→冷却→灌装→冷藏高温杀菌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高温杀菌→冷却→灌装→冷藏灭菌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预热→均质→超高温瞬时灭菌(或杀菌)→冷却→无菌灌装(或保持灭菌)→成品储存。

酸乳:凝固型: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杀菌→冷却→接入发酵菌种→灌装→发酵→冷却→冷藏搅拌型: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杀菌→冷却→接入发酵菌种→发酵→添加辅料→冷却→灌装→冷藏2. 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经过流化床→包装干法工艺:原料粉称量→拆包(脱外包)→包装的清洁→杀菌→混料→包装牛初乳粉:牛初乳的预处理→杀菌→离心脱脂→低温干燥→包装3. 其他乳制品下列产品生产工艺可根据产品实际生产需要适当增加或减少工艺步骤。

化妆品审查细则范文

化妆品审查细则范文

化妆品审查细则范文
作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一部分,化妆品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监管。

下面是化妆品审查的细则,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一、成分审查
1.化妆品应明确列出所有成分,并确保成分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对于有限使用成分的化妆品,需要提供相关使用限制和警示。

二、安全性评估
1.对化妆品成分进行安全性评估,确定成分对人体是否安全以及是否有潜在的毒性或过敏风险。

2.安全性评估需要考虑成分的浓度、用量和使用方式。

三、不当宣传审查
1.化妆品的广告和宣传不能涉及误导消费者的虚假或不实信息。

2.化妆品的宣传不能给予产品未经科学证实的功效或疗效。

四、质量控制
1.化妆品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如GMP(良好生产规范)。

2.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六、动物实验审查
1.化妆品的审查要求遵循相关动物实验规定,减少或避免对动物进行实验。

2.化妆品公司应积极推动替代动物实验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七、生产和销售许可
1.化妆品生产和销售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2.化妆品企业需对产品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并建立可追溯体系。

化妆品审查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是确保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措施。

化妆品企业应严格遵守审查细则,确保产品质量,并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
相应处置。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加大对不符合审查
细则的产品的处罚力度。

只有通过规范的审查程序和有效的监管措施,才
能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简版

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简版

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产许可证》简版化妆品⽣产许可检查要点
注:
1.本《化妆品⽣产许可检查要点》共105项检查项⽬,其中关键项⽬26项、⼀般项⽬71项、推荐项⽬8项;其中标注“*”的项为关键项,标注“推荐”的项为推荐项,其他为⼀般项,推荐项的内容不作为现场检查的硬性要求。

2.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统称为“缺陷项⽬”,缺陷项⽬分为“严重缺陷”和“⼀般缺陷”。

其中关键项⽬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
⼀般项⽬不符合要求者称为“⼀般缺陷”。

3.结果评定:
(1)如果拒绝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料,隐匿、销毁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包括计算机系统资料),直接判定不通过。

(2)严重缺陷项⽬达到5项以上(含5项),判定不通过。

(3)所有缺陷项⽬之和达到20项以上(含20项),判定不通过。

(4)对于申请换发⽣产许可证的企业,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能够⽴即改正的,应⽴即改正;不能⽴即改正的,必须提供整改计划。

企业在提交整改报告和整改计划并经省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再次审核达到要求的,⽅可获得通过。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1. 总则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4.1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 2 —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 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附件1:0101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

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

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小麦→清理(筛选,去石,磁选等)→水分调节(包括润麦,配麦)→研磨(磨粉机,松粉机,清粉机)→筛理(平筛,高方筛)→成品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小麦的清理,研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的添加。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在小麦粉中过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

2.小麦粉中灰分超标。

3.含砂量超标。

4.磁性金属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小麦粉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

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1. 筛选设备(振动筛,平面回转筛);2. 比重去石机;3. 磁选设备(电磁辊,永磁铁);4. 磨粉机;5. 筛理设备(平筛,高方筛);6. 清粉机(专用小麦粉必备);7.微量添加设备(必要时);8.包装设备;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如绞龙,风网等)。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办指南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办指南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申办指南一、行政许可事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二、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有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三、适用范围和办理部门1.食品2、食品相关产品(全部由省局受理申请,总局批准发证)3、化妆品(省局受理申请和组织审查,总局批准发证)有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通则和细则可从“河南食品质量安全网()”的“行政服务大厅”查看、下载。

四、行政许可条件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所申报产品);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发(换)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一)食品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加盖企业印章);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加盖企业印章,申报时带原件核实);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份(加盖企业印章,申报时带原件核实);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3份(加盖企业印章,申报时带原件核实);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加盖企业印章);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3份(加盖企业印章);7、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3份(加盖企业印章);8、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3份(加盖企业印章。

限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应是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有效标准。

化妆品审查细则

化妆品审查细则

化妆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本细则涵盖的化妆品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护肤品、彩妆、发用品、口腔护理产品以及其他特殊用途化妆品。

二、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原料准备:根据产品配方准备原辅材料。

配料与预混:按照产品配方准确称量并预混各原料。

加热与搅拌:在适宜温度下进行加热和搅拌,确保原料充分混合。

乳化/分散:进行乳化或分散处理,以获得均匀的产品质地。

灌装与包装:将产品灌装至适当的容器中,并进行外包装。

质量检查:对成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储存与运输:在规定的条件下储存和运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三、生产关键工艺参数关键工艺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温度、搅拌速度、乳化时间、pH值等,这些参数应根据不同的产品和生产工艺进行设定,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安全。

四、必备生产设备必备生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配料设备、搅拌设备、乳化设备、灌装设备、包装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等。

这些设备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五、原辅材料要求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有合格证明文件。

禁用和限用物质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

所有原料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六、抽样原则抽样应遵循随机、均匀、代表性的原则。

根据产品批次和数量确定抽样数量,确保抽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七、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

根据产品的特性和用途确定具体的检验项目,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八、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包括但不限于天平、pH计、粘度计、电导仪、微生物培养箱、分光光度计等。

这些设备与仪器应满足检验项目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九、发证检验判定原则发证检验判定原则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产品的特性和用途进行综合判定。

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存在影响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问题。

十、发证检验依据及时限发证检验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检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检验时限应根据产品特性和生产工艺进行设定,确保检验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食品相关产品进入生产许可准入初始阶段

食品相关产品进入生产许可准入初始阶段
维普资讯
∥ 斌
. .


进入生产许可准入 初始阶段
◆文/ 海 旭
继2 大类5 5 8 5 种食品 实施严格的食 品质量 安 全市场准入制度 之后 ,国家再 次启动 了食
品相 关产品 、化妆 用品市场准入 工作。
此 次食品相 关产 品分 四大类约5 种 ,它 8
产品质量情 况。
3 、各 类规 模企 业产
品 市场 占有 率 、产 品 销
往 的 主要 地 区和 销 量 。
4 、对监 管工作 的建
议 。
按 照 市 场 准 入 的 程
序 和 进 度 ,预 计 ,要 完
成 食 品 相 关产 品及 化妆
用品 的 市场 准 入 ,将 需 要二 至三年的 时间。

状及发展趋势 。
2 此次普 查涵盖的各 类生产企业数量、 、
r 发、苗条、关乳、脱毛 、除臭、关白、 抗皱、去屑 。

企业生产条件 的基本情 况 、生产状 况 、执 行
标 准情况 、企 业原材料进 厂把 关情 况 、产品
出厂检验 方式 、近 五年省级 以上抽 查情 况 、
匕 次普 查要 求收 集的信 息有 四个方面 :
稳 定和凝 固剂、甜味 剂、食 品工业 用加 工助
总局 已发 出通知 ,要 求全 国各省 质量技 术监
督局 开展食 品相关产品及化 妆用品的普查。
剂、增稠 剂、香料香精 。

维普资讯
I i 《 A l ‘A { } ” l l {
毛 合搅拌设 备 、压榨设备 、粉碎设备 、 乏 、热 交换设备 、储运设 备 、分 选分 备
} 包装设备 、其他通用设备等 。 . 、

质量理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一)

质量理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一)

⽬录:⼀、通则、综合⼆、⼩麦粉、⼤⽶、⾷⽤植物油三、酱油、醋、味精、糖四、⾁制品五、乳制品六、饮料七、⽅便⾯、饼⼲⼋、罐头九、冷冻饮品⼗、速冻⾯⽶⼗⼀、膨化⾷品 ⼀、通则、综合1、企业采⽤快速⽅法测定的申请材料中,可否仅仅写出快速测定的仪器,如⼤⽶⽣产企业,写快速⽔分测定仪,不写分析天平和烘箱?答:企业使⽤快速⽅法进⾏出⼚检验的,列出其⽅法使⽤的仪器设备即可;可以不列细则中相应的仪器设备。

2、发证范围交叉的产品。

企业申报应有⾃主选择权,不能强制要求按主导产品申报。

答:为加强统⼀管理,要按主导产品来确定。

3、7⽉1⽇以后市场销售的⽣产⽇期是7⽉1⽇以前的“⼗类”产品是否列⼊查处范围。

答:2005年7⽉1⽇后市场上销售的⽣产⽇期为7⽉1⽇以前的10类合格产品,不纳⼊⽆证查处的范围,可以不加贴QS标志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4、拌料、摊凉的场地是否要求离地?答:⾷品的成品、半成品⼀般要求不得直接接触地⾯。

5、采购质量控制是中⼩型⾷品企业⽐较薄弱的环节,要求企业对原材料把关到什么程度为宜?答:对企业采购质量控制的最低限度要求是,企业在采购时应验证采购物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等。

对实⾏市场准⼊制度管理的⾷品还要求查验供货⽅的⾷品⽣产许可证。

⾷品企业在原料采购验证的同时,应当建⽴相应的记录。

6、仓储、库房如何才算满⾜要求,能否有个明确的标准?答:按通则和细则中的规定来要求。

《现场核查表》2.3“库房要求”中要求,库房应当整洁,地⾯平滑⽆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防⿏、防⾍、防尘等设施。

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

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在⼀些⾷品⽣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对⾷品⽣产加⼯企业的原辅材料库、成品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如《⾁制品⽣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在“⽣产场所”⼀节中,要求“酱卤⾁制品”⽣产企业及“熏烧烤⾁制品”和“熏煮⾹肠⽕腿制品”的⽣产企业必须具备:原料冷库、辅料库和成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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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归口颁发、管理和监督实施;其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发证。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部门为"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轻工发证办")。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认证处。
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执行《受检企业须知》(见附件十),凡发现企业通过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者,一律取消其资格,并在全国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法律追究企业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管许发(1994)20号文批准发布实施。
(一) 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
(二) 经复查,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 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它企业使用的,或未经审查批准自行给联营厂使用的;
(四) 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生产时。
第十六条 各级参加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原国家经委发 布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九),违法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必要处分。
o
o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完善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编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有关化妆品法规的规定,结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只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自行生产、销售或进行其它形式的交易活动,违者按原国家经委等七个单 位联合颁发的"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quot;(经质[1987]18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核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在规定时间内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产品质量测试判定,将测试报告及时寄申请企业,同时将测试结果汇总后送"轻工发证办"和有关省、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各一份。
(六)汇总上报。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将产品质量测试和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 填在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五)上,连同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 结论表(见附件四)原始资料及企业申请书各一份,在规定时间内寄"轻工发证办"。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加盖公章,由轻工业厅、局(总公司)统一上报。
(二)申报企业属新投产、新转产不足半年时间者,持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证明,可准予申报。
(七)审核发证。"轻工发证办"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编号发证,同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从产品测试报告发出之日起或质量体系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八)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化妆品使用同一种商标和厂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由龙头厂提出(写明各分厂名称)或分别由联合体各厂提出。中国轻工总会将对经济联合体中所有厂点均要进行检查,全部厂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生产许可证发给龙头厂或分别发给联合体中各企业。如联合企业中使用不同商标和厂名的单位,必须单独提出申请书,经检查评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发给生产许可证。未经检查合格的联营厂、分厂均不得擅自使用龙头厂的生产许可证。
(三)申报企业投产、转产时间超过半年者,由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罚后,持罚款单和证明,可准予申报。
(四)审查企业质量体系,由轻工发证办组织审查小组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组成审查小组(成员报"发证办"认可)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抽封样品,填写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见附件八),同时通知企业在规定日期内将样品送有关检测单位。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轻工发证办"保留不超过30%的抽查权。
第八条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经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检验,证明各项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本细则规定的质量要求(详见细则附件二);
(三)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达到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合格品的要求。包括: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技术工艺文件;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等组成的队伍,并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测试;必须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详见细则附件二)。
第二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包括护肤、发用、美容三类产品。其中护肤类发证产品有雪花膏、香脂、润肤乳液、洗面奶、护肤水、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块、香粉;发用类发证产品有洗发液、护发素、洗发膏、头发用冷烫液、染发水、染发粉、染发剂、发乳、发油、发用摩丝、定型发胶等;美容类发证产品有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等。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及编号方法: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化妆品产品的大、小包装盒(瓶、袋)外表面和随产品附的说明书上标明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标明方法统一规定为XK16-108并接证书编号。如:XK16-108 ××××。
第十二条 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地方的定期监督检查《受检产品目 录》。各地方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测,并将日常监督的抽查检测结果及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并抄报轻工发证办。连续两次国家、省、部级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审核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地方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三)推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核其检验报告;
(四)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五)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管理、监督与注销。
第六条 "轻工发证办"会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组成化妆品小组,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对审查结果、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轻工发证办" 提出要求复审的报告。"轻工发证办"接到要求复审报告后,应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企业对其答复或复审结果仍有意见时,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
第三章 费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申请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缴纳有关费用。项目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交检验单位。其它费用交轻工总会。汇款地址: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阜外大街分理处,帐号:492―264003―14。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交款单位汇款时请注明"许可证费用"、单位和详细地址。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第十五条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 证。由"轻工发证办"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由中国轻工总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 心等12个检测单位承担(见附件六)。
其职责:
(一)按化妆品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检测方案和补充规定。
(二)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并提出书面报告。
(三)按"轻工发证办"的安排,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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