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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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
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1.04
•【字号】穗府法公[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穗府法公[2013]1号)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穗府令第52号)第16、29、34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
现将2012年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目录中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已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原《广州政报》)和“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刊载,并可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上“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http:///sfzb/index.do)中查询。
“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的同等效力。
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根据公告目录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https://img.taocdn.com/s3/m/ecdf8b02915f804d2b16c14d.png)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4]30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10【实施日期】2014.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4〕301号)市公安局、建委、交委、城管执法局,各区城管局、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4年7月10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市场行为和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所形成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以下简称《处置证》)的企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车辆。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程序、评价类别和相关管理的规定,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诚信综合评价主要以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行政文书、现场照片、视频及证人证词等)、处罚决定、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的处理意见以及经核实的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为依据。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https://img.taocdn.com/s3/m/e88dd3396c175f0e7cd1372d.png)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55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城管委〔2015〕559号)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5年7月3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c35ba9c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84.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穗府办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穗府办规〔20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环卫用工机制,进一步保障我市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指导各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职责,保持环卫队伍长期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环卫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卫事业高质量发展,健全科学合理的环卫用工制度,提升环卫工人工资待遇水平,保持环卫队伍长期和谐稳定,切实提高环卫工人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保障环卫工人权益的原则。
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坚持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结合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和劳动力市场情况等因素,建立健全环卫工人工资调整机制。
坚持应保尽保全面落实的原则。
完善环卫工人用工保障机制,全员覆盖、全面保障,提升环卫行业风险抵御能力。
全面落实本意见要求,保障环卫工人工资待遇。
坚持优化结构全面提升的原则。
健全激励性分配机制,增加职业技能等级和学历补贴,提升环卫行业竞争力,优化环卫工人队伍结构。
(三)发展目标。
健全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环卫工人工资调整机制。
优化环卫行业从业人员结构,提高环卫工人技能水平,力争2025年我市环卫行业技术工种人数达到全部环卫工人的32%,2030年达到35%。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90115606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0c78350.png)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e5aada4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c8.png)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穗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办[2008]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职责(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9c556ccdd88d0d233d46a83.png)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2ca10ca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53.png)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护市民身心健康,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共分为六个章节,主要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各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广州市辖区内的所有区域以及所有市民。
并指出了市容环境卫生的重要性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建设。
规定了广州市应当进行的市容环境建设,包括了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共设施等方面。
要求对这些区域进行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合理布局,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整治。
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具体措施。
包括清扫、除污、除积雪等方面。
强调了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周期性和可持续性,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城市整治工作能够全面落实。
第四章,市容环境设施设备管理。
规定了市容环境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求。
包括对公共设施、垃圾收集设备、道路设施等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指出了市民应当正确使用市容环境设施设备,保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第五章,垃圾分类管理。
规定了广州市的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包括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市民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同时,也要求各相关部门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包括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同时,还规定了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者的处罚措施。
此外,本规定还对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划分和规定,包括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社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市民。
并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促进各方积极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总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通过科学规划、精心设计、落实管理,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也将得到明显改善。
白云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卫收费工作的
![白云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卫收费工作的](https://img.taocdn.com/s3/m/f5d4b53f168884868662d611.png)
白云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卫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修正草案对照注释稿;黑体为增加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楷体为修改说明)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环卫收费管理,规范环卫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号)、《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阶梯式分类计费管理办法》(穗城管〔〕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规〔〕号)、《广州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告》(穗城管〔〕号)、《关于规范我市环境卫生清洁服务收费的复函》(穗价函〔〕号)和《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进一步规范村社涉企收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府办〔〕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白云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环卫费,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穗价函〔〕号文,居民清洁卫生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清洁费,垃圾代运费,垃圾容器占用费),是指我区辖内从事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监督管理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对按规定由其负责提供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建筑废弃物、工业固废、粪便、危险废弃物、大型绿化废弃物等非生活垃圾不适用于本指导意见,依照相关法规施行收费工作。
第四条目前,我区各镇街市政管理所(城市管理与社区服务中心,下同)负责开展环卫收费工作,并从事辖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清扫保洁与垃圾收集运输工作。
区城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属下的环卫保洁单位、垃圾运输单位暂不开展环卫收费工作。
说明:根据《中共广州市白云区委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将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更名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https://img.taocdn.com/s3/m/6fbc0b74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fb.png)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粪便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场、生活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等综合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
确需拆除、关闭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五十六条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向社会开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或者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穗府办[2013]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穗府办[2013]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bd1c7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92.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穗府办〔2013〕2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各项权益,指导各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职责,保持环卫队伍长期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环卫行业用工管理意见如下:一、基本原则(一)指导原则。
按照广州新型城市化转型发展要求,以“规范项目、统一标准、加强管理”为指导原则,通过规范环卫用工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加强环卫作业项目全流程监管,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公平、合理、有序的环卫行业环境。
(二)适用范围。
与从事广州市、区、街(镇)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环卫作业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环卫工人。
二、规范环卫用工管理(一)企事业单位用工。
所有环卫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广州相关标准为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参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规范工时制度。
严格实行环卫工人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环卫工人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环卫工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0931c1a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f5.png)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1.03•【字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一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广州市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和《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是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规划、市政、公安、工商、园林、房管、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协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市人民的光荣职责。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第二章市容卫生管理第六条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注意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
有碍市容的残墙断壁应及时修整。
第七条广告、标语、画廊、招牌、厨窗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或张贴,保持整洁美观。
第八条路树、绿篱、花坛、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
养护作业产生的枝叶渣土,应在当天清除干净;台风损坏的树木,各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处理。
第九条市政、供水、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环卫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路牌、电线杆、交通标志、汽(电)车站牌要统一规格,做到整齐划一,候车亭要整洁美观。
第十条道路两旁的单位、住户、摊档,不准在门前和摊档周围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的物品;遮阳布或檐篷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马路和人行道堆放物料,摆设摊档,停放车辆,进行作业,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必须留出人行通道,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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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5篇】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1在当今社会,环保意识越来越浓厚,合理的处理垃圾和促进环保对每个人都是十分重要的,学校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让师生充分了解其重要性。
一、按照卫生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每日日常卫生保洁,同时做好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方法。
二、各班、各办公室设置收集箱,标明“回收”、“不可回收”标志。
校园内设置分类回收垃圾箱。
三、各班、各办公室垃圾分类回收,并有明显标志。
四、各班各办公室每天放学前将不可回收垃圾统一放入不可回收垃圾桶箱。
五、各班将收集的可回收废品卖给废品回收站,作为班级绿色环保行动基金使用。
六、学校与环卫部门签订协议,定时来校清理不可回收垃圾。
七、学校实验室垃圾另作处理,并按照相应处理制度执行,保证垃圾处理安全、环保。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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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粪便管理,规范粪便清运市场,遏制和预防偷排乱倒粪便行为,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和对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化粪池管理和粪便清运、处置、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粪便,是指从居民住宅区、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建设工地和固定公厕的化粪池,以及流动公厕、交通枢纽(含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中清运出的人类粪便。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粪便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粪便的管理工作。
市粪便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粪便的清运、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化粪池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粪便清运和处置应当遵循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粪便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粪便处置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粪便清运车辆标识。
第九条广州市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粪便清运企业的行业约束和指导。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清运粪便行为的,可以通过“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和投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投诉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fe3666b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ae.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穗府办〔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2.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
3.取消城市道路设计审批。
4.取消房屋拆迁员证核发。
5.取消房屋拆迁资格验证。
6.取消核发建设职业资格证书。
7.取消限价房申购条件审核。
8.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9.取消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备案(确定评估机构年度代码)。
10.取消房屋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11.取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备案。
12.取消白蚁防治单位备案。
13.取消预售方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销商品房委托书备案。
14.取消房屋修缮企业备案。
15.取消建筑业企业备案及变更。
16.取消工程监理企业备案及变更。
17.取消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和承揽单项任务备案。
18.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和承揽单项任务备案。
19.取消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备案。
20.取消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备案。
21.取消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备案。
22.取消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企业备案。
关于印发_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_的通知
![关于印发_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_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1c58c076c175f0e7cd1375b.png)
广东建材2016年第1期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2015年12月1日印发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具体办法如下: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为落实本市关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和建筑再生材料财政补助资金有关政策规定,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的财政性补贴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是指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定义的建筑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符合市城乡建设部门再生建材产品目录的再生建材产品的统称。
具体产品目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有关产品生产活动的资金。
补贴资金来源于上一年度市级财政收取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总额,在扣除该年度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后所剩的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并按距离就近、方便运输的原则,调配运输单位将建筑废弃物运送至综合利用企业。
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核定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再生建材技术指引及再生建材产品目录,推广使用产品。
第五条企业申请资金补贴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为通过本市竞争性资源配置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或者纳入本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布局规划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二)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生产墙体材料的企业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要求;(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及通过产品质量认证;(四)产品应当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料,且建筑废弃物利用比例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产品采用不属于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五)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六)纳入建筑废弃物运输的联单管理体系;(七)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理,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污染责任事故。
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5]1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5]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4a6a5a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00.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5)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公布施行,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凡在广州地区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设、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各施工单位应搞好工地的环境卫生,进场前应向所在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预缴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二的市容卫生保证金;竣工七天内,应清理平整好场地,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和其他设施,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领回预付的保证金。
第三条施工用地,应当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占用批准范围以外的临时用地的,必须经市临时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批准。
违者,每天每平方米罚款五元。
第四条凡在市区马路及旅游风景区的施工现场,要设置护栏、挡板或围墙(可留车辆出入口),高度不得少于二米。
违者。
按占用地面长度每米每天罚款十元。
挡板(墙)以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
违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第五条在施工现场的出入口旁必须挂设标牌,标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和现场负责人姓名,及建筑许可证号,标牌规格为80公分×45公分。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be0cbc2e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a8.png)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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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47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5〕4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规委、市城乡住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质监局、市港务局、市海事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铁集团,广州市环卫行业协会、各粪便清运企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20日
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粪便管理,规范粪便清运市场,遏制和预防偷排乱倒粪便行为,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和对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化粪池管理和粪便清运、处置、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粪便,是指从居民住宅区、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建设工地和固定公厕的化粪池,以及流动公厕、交通枢纽(含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中清运出的人类粪便。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粪便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粪便的管理工作。
市粪便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粪便的清运、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化粪池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
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粪便清运和处置应当遵循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粪便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粪便处置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粪便清运车辆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