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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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47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5〕4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规委、市城乡住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质监局、市港务局、市海事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铁集团,广州市环卫行业协会、各粪便清运企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20日

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粪便管理,规范粪便清运市场,遏制和预防偷排乱倒粪便行为,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和对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化粪池管理和粪便清运、处置、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粪便,是指从居民住宅区、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建设工地和固定公厕的化粪池,以及流动公厕、交通枢纽(含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中清运出的人类粪便。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粪便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粪便的管理工作。

市粪便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粪便的清运、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化粪池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

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粪便清运和处置应当遵循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粪便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粪便处置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粪便清运车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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