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禁采区范围清单(3.7)
规划河段禁采区基本情况及控制点坐标表
序号
名称
断面标号
所属河段
桩号(Km+m)
控制点坐标
禁采缘由
经度
纬度
1
1#禁采区
B~C
大沙坝渡口下游200m至大沙坝渡口上游200m处
K0+960~K1+360
102°54′29.5″~102°54′37.2″
27°25.8″~27°9′15.2″
大沙坝渡口
2
2#禁采区
D~E
棉纱下渡口下游200m处河道至棉纱上渡口上游200m处河道
渔坝五社地质灾害隐患点
4
4#禁采区
I~J
龙王庙渡口下游200m处河道至库着一组抽水站取水口上游40m处河道
K31+366~K36+542
102°53′51.8″~102°55′34.4″
26°54′43.6″~26°52′28.0″
龙王庙渡口及库着村5座抽水站
5
5#禁采区
K~L
红路小沙沟渡口下游200m处河道至金塘乡高粱地处河道
B'~C'
蒙姑上渡口上游200m处河道至巧家县蒙姑乡镇府驻地附近的小江与金沙江交汇口处
4.07
3.0 50~372
199.34
40
13
合计
46.66
2780
450
序号
名称
断面编号
桩号
控制点坐标
经度
纬度
1
1#可采区
A~B
K0+000~K0+960
102°54′16.5″~102°54′29.5″
27°10′7.4″~27°9′25.8″
K41+975~K43+692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政〔2015〕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公布如下:一、禁采区范围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保护等因素,划定全省地下水禁采区范围。
(一)深层承压水禁采区。
1.郑州市。
东界至中州大道—东风东路—东风南路—经开区第八大街,南界至南三环,西界至西三环嵩山南路立交桥—西三环—化工路—西四环—莲花街—科学大道—北三环—江山路—三全路,北界至三全路,面积200平方公里。
2.开封市。
东界至劳动路,南界至郑汴路,西界至夷山大街,北界至东京大道,面积33平方公里。
3.商丘市。
东界至睢阳大道,南界至北海路,西界至天瑞大道,北界至建设路,面积40平方公里。
4.永城市。
东界至文化路,南界至沱滨路,西界至芒砀路,北界至欧亚路,面积6平方公里。
(二)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周边禁采区。
1.高速铁路路基两侧各200米范围。
2.地铁(轻轨)控制保护区范围。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范围。
4.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5.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6.重要文物保护区范围。
二、限采区范围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等因素,划定全省深层承压水限采区面积929平方公里。
(一)郑州市。
外边界:薛店镇花庄—龙湖镇小洪沟—马寨村—二砂村—沟赵—毛庄—森林公园—祭城—二郎庙—孟庄镇后宋村,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62平方公里。
(二)商丘市。
外边界:东界至郑庄寨—杨大庄,南界至董庄—北店—苏庄,西界至崔曹庄西—秦小庄,北界至王寨—刘楼;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3平方公里。
(三)永城市。
外边界:东界至杨小庙—闫瓦房,南界至侯岭村—白庄村—刘楼,西界至双桥村—十八里村,北界至李窑—卢庄—高双庙;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314平方公里。
河南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
河南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将河南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公布如下(豫政〔2015〕1号):一、禁采区范围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保护等因素,划定全省地下水禁采区范围。
(一)深层承压水禁采区。
1.郑州市。
东界至中州大道—东风东路—东风南路—经开区第八大街,南界至南三环,西界至西三环嵩山南路立交桥—西三环—化工路—西四环—莲花街—科学大道—北三环—江山路—三全路,北界至三全路,面积200平方公里。
2.开封市。
东界至劳动路,南界至郑汴路,西界至夷山大街,北界至东京大道,面积33平方公里。
3.商丘市。
东界至睢阳大道,南界至北海路,西界至天瑞大道,北界至建设路,面积40平方公里。
4.永城市。
东界至文化路,南界至沱滨路,西界至芒砀路,北界至欧亚路,面积6平方公里。
(二)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周边禁采区。
1.高速铁路路基两侧各200米范围。
2.地铁(轻轨)控制保护区范围。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范围。
4.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5.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6.重要文物保护区范围。
二、限采区范围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等因素,划定全省深层承压水限采区面积929平方公里。
(一)郑州市。
外边界:薛店镇花庄—龙湖镇小洪沟—马寨村—二砂村—沟赵—毛庄—森林公园—祭城—二郎庙—孟庄镇后宋村,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62平方公里。
(二)商丘市。
外边界:东界至郑庄寨—杨大庄,南界至董庄—北店—苏庄,西界至崔曹庄西—秦小庄,北界至王寨—刘楼;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3平方公里。
(三)永城市。
外边界:东界至杨小庙—闫瓦房,南界至侯岭村—白庄村—刘楼,西界至双桥村—十八里村,北界至李窑—卢庄—高双庙;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314平方公里。
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分方案
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分方案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我市地下水资源,防止因地下水过度开采引发的海水入侵、岩溶塌陷等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范围本划分方案划分范围为深圳市全境,总面积1996.78平方公里。
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标准(一)禁采区。
1.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海水入侵、岩溶塌陷等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2.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地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及机场管理范围;3.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范围。
(二)限采区。
深圳市境内,除禁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均划为限采区。
三、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结果本划分方案以行政区(功能区)为划分单元,从城市建设、供水管网覆盖、饮用水源地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地下水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以及深圳市实际情况等方面划定各辖区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并将相邻辖区禁采区、限采区进行合并整合,划定全市地下水禁采区总面积612.18平方公里,限采区总面积1384.60平方公里。
具体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范围见附件。
四、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要求(一)禁采区管理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取水许可有效期到期后一律封闭或者停止使用,但下列情形除外:1.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抽排)水的;2.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3.为开展地下水监测、调查评价而少量取水的。
(二)限采区管理要求。
除对水温、水质有特殊要求外,不再批准新增抽取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工程应核定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总量控制,确保地下水采补平衡。
五、相关说明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
上海市划定地下水禁限采区范围
上海市人 民政府2 0 1 3 年5 月2 9 日发布 “ 关于划定本
市地下水禁采区和 限采 区范 围进 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 的 通知” ( 沪府发[ 2 0 1 3 1 3 6 号 ),全文如下 ” :
各 区、县人 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 、办 、局 : 为合理 开发和有 效保护地 下水 资源 ,推 进地 下水 的精细化管理 ,进一步控制地面沉 降,根据 《 国务院关 于 实行最严格水 资源管理制度 的意见 ( 国发[ 2 0 1 2 1 3 号 )、 全国地质灾害防治 “ 十二五”规划 、 水利 部 关于开展 全 国地 下水超 采区评价 工作 的通 知》 以及 上海市 水务 “ 十二五 ”规划 、 ( ( 上海市地 面沉 降 “ 十二五 ”防治规 划》 的要求 ,现就划定 本市地 下水 禁采 区和 限采 区范围 ,进 一步加 强地 下水 管理作如 下
国土资源局制订地下水应急供水深井布设规划 ,并 由市
二 、地 下水 管理 目标和措施
( 一)采灌控 制目标 1 、总体要求 ( 1 )2 0 1 5 年 ,全市地 下水开 采量严格控 制在 1 0 0 0 万立方米 以下 ,地 下水人工 回灌量控制在: 2 3 0 0 万立方米
以上 。
期末 ,地下水开采量压 缩至5 0 0 万立方米/ 年左 右 ,回灌 量达到1 0 0 0 万立方米/ 年以上 。
一
、
地 下水禁采 区限采 区划定范 围
根据本市地下水超采 区评价成果 、地面沉 降监测结
果和地下水采灌状况及相关地 区的水文地质条件 ,划定 区两侧0 . 5 - 1 公里。 ( 二 )严格 限采区 :中心城 ( 外环线 以内地 区)、 浦东新 区 ( 除原 南汇地 区 )、宝 山区 、嘉 定区 、闵行 区 ,以及全市轨道交通 ( 轻轨、地铁 )两侧0 . 5 - 1 公里区
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政〔2015〕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公布如下:一、禁采区范围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保护等因素,划定全省地下水禁采区范围。
(一)深层承压水禁采区。
1.郑州市。
东界至中州大道—东风东路—东风南路—经开区第八大街,南界至南三环,西界至西三环嵩山南路立交桥—西三环—化工路—西四环—莲花街—科学大道—北三环—江山路—三全路,北界至三全路,面积200平方公里。
2.开封市。
东界至劳动路,南界至郑汴路,西界至夷山大街,北界至东京大道,面积33平方公里。
3.商丘市。
东界至睢阳大道,南界至北海路,西界至天瑞大道,北界至建设路,面积40平方公里。
4.永城市。
东界至文化路,南界至沱滨路,西界至芒砀路,北界至欧亚路,面积6平方公里。
(二)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周边禁采区。
1.高速铁路路基两侧各200米范围。
2.地铁(轻轨)控制保护区范围。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范围。
4.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5.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6.重要文物保护区范围。
二、限采区范围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等因素,划定全省深层承压水限采区面积929平方公里。
(一)郑州市。
外边界:薛店镇花庄—龙湖镇小洪沟—马寨村—二砂村—沟赵—毛庄—森林公园—祭城—二郎庙—孟庄镇后宋村,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62平方公里。
(二)商丘市。
外边界:东界至郑庄寨—杨大庄,南界至董庄—北店—苏庄,西界至崔曹庄西—秦小庄,北界至王寨—刘楼;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3平方公里。
(三)永城市。
外边界:东界至杨小庙—闫瓦房,南界至侯岭村—白庄村—刘楼,西界至双桥村—十八里村,北界至李窑—卢庄—高双庙;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314平方公里。
地下水限采区
***地下水限采区、超采区、禁采区地域划分为经济、合理与有效开发地下水资源,以满足各灌区农灌及工业,人畜等的需水需求,必对其地下水资源的开发进行合理的规划。
(一)规划分区依据在全面充分分析各平原的地下水补给、迳流与排泄,含水层盐性,复水程度,潜水埋深等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水文地球化学特征的基础上,从农田灌溉的角度出发,以地下水的补给来源为依据,按平原区,以地貌单位,补迳排关系为依据,按所在平原的水文地质单元划分“亚区”,以地下水的富水程度与赋存条件为依据,按水量水质划分“小区”。
(二)开发利用规划分区据分区原则与依据,则规划区可分化4个灌区,分别是***平原灌区、***灌区、***灌区、***灌区。
1.***平原灌区(Ⅰ)Ⅰ1-1区域划分***平原灌区上游包括****乡、****镇、****乡、****北部;下游包括****乡、****镇*部分、**牧场部分、***农场部分、****部分。
Ⅰ1-2灌溉水量分配及机电井水量控制(1)***平原灌区水利普查内共有机电井1335眼(农业用水井1289眼、生活用水井38眼),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三条红线”指标控制,***灌区分配地下水水量0.9078亿m3,平均每眼机电井抽水量控制在68000方以内。
(2)根据实地测量水源地五区506号井,四区405号井,三区310号井静动水位,***灌平均静水位在7-10米左右,平均降升变幅1.05-2.03米。
Ⅰ1-3限采、超采、禁采区域划分根据以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和实际测量机电井水位,现将****平原灌区上有区域的***乡、****镇、****乡、****镇北部,为单一砂卵石,水位埋深浅,含水层单井涌水量丰富,****平原灌区上游区域划分为限采区,可根据实际灌溉用水需要,合理取用地下水。
2.****灌区(Ⅱ)Ⅱ1-1区域划分****河上游包括****乡、****、*区域;下游包括****、****镇、****镇、*****乡区域。
沧州市地下水超采区核定及禁采区、限采区划分
在 充分 收集 、 析 区 域 地 质 构 造 及 沧 州 区 域 地 下 水 分 补 给 、 流 、 泄条 件 的基础 上 , 定地 下水 开 发利 用 目 径 排 确 标 含水 层组 的 层 位 、 度 、 性 特 征 、 域 分 布 及 地 下 水 厚 岩 区 类 型 , 算 地 下 水 开 采 量 、 下 水 补 给 量 和 地 下 水 可 开 采 计 地
浅层 地 下水 平 均开 采 量
/0 1
4 m 3
-
超 采 系数
3
 ̄
a 一。
 ̄
a
1
通超采 区 : ①年 均地 下水超采 系数 > . ② 孔隙水年均地 0 3; 下水水位 持续下 降 速率 >10m; 发生 了地 面塌 陷 , . ③ 且
10 k 0 m 面积上 的年均地 面塌 陷点 多 于 2个 ; 坍塌 岩土 或 的体积 > 2m 的地 面塌陷点年均多于 1个 ; 发生了地裂 ④
不能满 足 生活饮 用水 的水 质要 求 ; 因地下水 开 发利用 ⑥ 引发 了海 水入侵 现象 ; 因地 下水 开发 利用 引发 了咸水 ⑦ 入侵现象 ; 因地下水开发利用 引发 了土地沙化现象 。 ⑧
2 5 深 层承 压水 超 采 区分级 指标 .
在 各级 深 层 承 压 水 超 采 区 中 ,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符 区域 为 严 重 超 采 区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区 域 为 一 般 不
象。
采 区和限采 区 , 便于水资源 管理 中分别对 待 , 取不 同的 采
措施 。
2 2 地 下水超 采 区 区域 分布 边界 线的 划定 .
2 0世纪 6 O年代 以前 , 沧州市浅层地 下水基本 处于未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津政发[2007]024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7]0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我市是资源性缺水城市,地下水是我市城市供水的重要水源。
多年来,我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1983年引滦入津工程建成通水后,我市市区及周边地区以引滦水替代了地下水,同时对地下水实行控采限采,地下水超采问题得到了缓解。
但是,由于我市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的差异以及开采布局等原因,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问题仍然突出,中南部地区深层地下水超采严重,武清区河北屯,宝坻区新开口、口东、八门城一线以南地区,形成了面积约9000平方公里的超采区。
地下水的长期超采加速了地面沉降,并造成咸水底板下移等环境地质问题。
因此,控制和治理地下水超采区,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严格控制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遏制超采区扩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划定我市平原区深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区域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区域范围和控制目标根据我市地下水超采区超采情况、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开采状况及有关地区水资源条件,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区域范围,并提出控制目标。
(一)禁采区、限采区的划定。
1.禁采区:南水北调通水前地表水(引滦)到达、具备压采条件的地区。
河南省地下水超采区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河南省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7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有关规定,经水利部审查同意,现将我省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范围予以公布。
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严格地下水管理,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一、地下水超采区总体情况河南省地下水超采区包括浅层地下水超采区、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和岩溶水超采区,超采程度分为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
全省划定超采区总面积44393平方公里,其中:浅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14195平方公里,深层承压水超采区面积27996平方公里,岩溶水超采区面积5471平方公里;浅层地下水超采区与深层承压水超采区重叠面积3269平方公里。
二、地下水超采区分布(一)浅层地下水超采区河南省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均属一般超采区,分布如下:1.郑州市:郑州市城市建成区、新郑市中南部,面积781平方公里;2.开封市:杞县中部、通许县中东部、兰考县中南部,面积903平方公里(其中兰考县421平方公里);3.平顶山市:市区东南部、叶县北部、舞钢市北部,面积357平方公里;4.安阳市:南水北调总干渠以东区域,涉及内黄县全境,安阳市区、汤阴县、安阳县及滑县大部,面积4098平方公里(其中滑县1498平方公里);5.鹤壁市:淇滨区、浚县大部及淇县县城规划区,面积1039平方公里;6.新乡市:市区东南部、延津县全境、卫辉市东南部、原阳县北部、封丘县北部、新乡县大部,面积2227平方公里;7.焦作市:修武县南部、武陟县中北部、温县中部、孟州市中东部、沁阳市南部,面积995平方公里;8.濮阳市:濮阳市市区大部、清丰县与南乐县全境,面积1701平方公里;9.许昌市:襄城县北部、许昌县西部、长葛市中西部、禹州市东南部,面积890平方公里;10.漯河市:舞阳县南部,面积119平方公里;11.南阳市:新野县城市规划区、唐河县西南部、邓州市城市规划区,面积293平方公里(其中邓州市75平方公里);12.商丘市:民权县北部,面积204平方公里;13.驻马店市:驻马店市市区、遂平县中部、西平县中部,面积530平方公里;14.济源市:济源市城市建成区中西部,面积58平方公里。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廊政字〔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廊政字〔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字〔2017〕48号)划定范围,现将我市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以下简称禁采区)和限制开采区(以下简称限采区)范围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超采区范围超采区范围包括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面积共5924.6km2。
其中浅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2434.9km2,深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3692.7km2,重叠面积203km2。
(一)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
廊坊市广阳区西北部,三河市及大厂回族自治县大部,香河县北部,固安县全部,永清县中西部,霸州市西部,文安县西北部,面积2242.2km2。
(二)浅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廊坊市广阳区西部、三河市北部,面积192.7km2。
(三)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
廊坊市安次区大部,永清县东部,霸州市西部,文安县西部,面积1153.1km2。
(四)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廊坊市安次区西北部,广阳区、永清县东南部,霸州市、文安县大部,大城县全部,面积2539.6km2。
二、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综合考虑地下水超采程度、水源替代条件、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环境地质问题防治等因素,将城市管网覆盖并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地区,发生严重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和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输气管线等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划定为禁采区;将禁采区以外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划定为限采区。
《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
《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2.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问题,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根据水利部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对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区范围进行了复核,并形成了《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按照有关规定,现向公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您可以通过打电话、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11月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省水利厅。
联系人:崔文卿
电话**************
邮箱:***************
附件1: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水利厅
2022年10月8日。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超量开采造成地质灾害,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住建、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动态监测,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
根据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下列区域为地下水禁采区:(一)严重超采区域;(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到达的区域;(三)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区域;(四)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区域;(五)重点文物保护区;(六)其他需要禁采的区域。
武汉市地下水资源区划
武汉市地下水资源区划二○○八年八月武汉市地下水资源区划(武汉市水务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为加强地下水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落实“中部崛起”战略和“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地下水资源区划》。
该区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面收集、系统分析武汉市现有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进行地下水开发利用区划,划分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及开采区,为地下水资源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5、《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二、技术标准及相关文件1、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218-94 )2、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GB 50027-2001)3、城市环境水文地质工作规范(DZ/T 0124-94)4、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0148-94)5、地下水监测规程(SL183-2005)6、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程(HJ/T164-2004)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Z322-2005)8、《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9、《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10、《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99)11、《武汉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00-2030年)》12、《武汉市水资源公报(2006年)》13、《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区划的批复》鄂政函[2007]54号14、《武汉市区供水水文地质详查报告(1:5万)》(武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1990年)15、《湖北省武汉市地下水资源调查与开发区划报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1998年)16、《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县地下水资源调查与开发区划报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1998年)17、《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地下水资源调查与开发区划报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1998年)三、地下水开发利用区划标准1)地下水禁采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已经引发环境地质问题、生态环境恶化或水质污染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甘政发〔2016〕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甘政发〔201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有关规定,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我省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
现将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予以公布:一、超采区范围地下水超采区包括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共16395.21km2。
其中,一般超采区14442.05km2,严重超采区1953.16km2。
(一)一般超采区。
1.酒泉市金塔县鸳鸯浅层大型一般超采区,面积1483.17km2。
2.武威市凉州区浅层大型一般超采区,面积2266.65km2。
3.酒泉市玉门东湖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216.94km2。
4.酒泉市玉门花海灌区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623.76km2。
5.酒泉市玉门昌马灌区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442.79km2。
6.酒泉市敦煌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663.33km2。
8.酒泉市瓜州县昌马灌区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231.65km2。
9.张掖市甘州区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906.35km2。
10.张掖市肃南县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236.7km2。
11.张掖市民乐县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221.05km2。
12.张掖市临泽县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127.08km2。
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分关键问题探讨
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分关键问题探讨于丽丽;凌敏华;陈飞;丁跃元;唐世南;羊艳;吕翠美【摘要】划定地下水禁限采区是开展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的关键举措,是地下水实行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基础.针对目前禁限采区划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地下水禁限采区概念及内涵特征、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分应考虑的关键因素,对比现有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分技术标准,提出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分建议标准和地下水禁限采区调整原则,以期为完善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分技术标准及实施地下水超采治理提供技术参考.【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8(000)003【总页数】4页(P18-21)【关键词】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分标准;调整原则【作者】于丽丽;凌敏华;陈飞;丁跃元;唐世南;羊艳;吕翠美【作者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00120,北京;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450001,郑州;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00120,北京;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00120,北京;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00120,北京;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00120,北京;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450001,郑州【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21近年各地依据《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和《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以下简称《技术大纲》),综合考虑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条件、水资源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划分了地下水禁采区或限采区,为顺利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地下水禁限采区的概念、内涵不明确;二是《导则》按照自然属性划分地下水禁限采区,未能考虑地下水管理实际需要以及可操作性,而《技术大纲》的一些规定过于笼统,需要根据地下水最新形势进一步细化禁限采区划分标准;三是实施禁采或限采若干年后,一些区域可能已不适宜继续划为地下水禁采区或限采区,应根据地下水动态调整禁限采区范围,但目前对于如何调整地下水禁限采区范围以及遵循哪些原则还尚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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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禁采区名称
所在
市县
分布位置
面积(平方公里)
禁采地下水类型
1
江苏省无锡市禁采区
无锡市
无锡市区(含各区,环太湖带除外)、江阴月城—长寿以南及夏港以西(S338省道以北沿江带除外)
1553
孔隙
承压水
2
江苏省常州市禁采区
常州市
常州市区(不含金坛区及S338省道以北沿江带)
1528
孔隙
承压水
3
江苏省苏州市禁采区
苏州市
苏州市大部分地区(环太湖及S338省道以北沿江带除外)
5223
孔隙
承压水
4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禁采区
南通市
海门市南通市海门城区、三厂、乐等乡镇136.9孔隙
承压水
5
江苏省高铁沿线禁采区
南京市无锡市
徐州市常州市
苏州市
镇江市
平原区高铁两侧各200米内
孔隙
承压水岩溶水
合计
沛县
沛县沛城镇
50.4
1390
536
3
江苏省徐州市中型隐伏型岩溶水超采区1
徐州市区
徐州市区七里沟水源地大黄山—三堡一带
262
5315.67
25.57
4
江苏省徐州市中型隐伏型岩溶水超采区2
徐州市区
徐州市区丁楼水源地九里山—大彭一带
148
5106.43
529.43
5
江苏省南通市大型孔隙水超采区
南通市区、海门及启东市
8440.9
地下水限采区范围清单(3.8)
序号
限采区名称
所在
市县
分布位置
面积
(平方公里)
年均开采量(万立方米/年)
超采量
(万立方米/年)
1
江苏省徐州市中型孔隙水超采区
徐州市
丰县
丰县凤城及周围王沟、孙楼、宋楼、大沙河、常店、师寨等乡镇
420.1
3436.06
858.2
2
江苏省徐州市小型孔隙水超采区
徐州市
海门市大部分地区(除三阳、海永)、通州区东社、二甲、三余、启东市吕四港、北新等乡镇
1277.1
2296.08
34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