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办法及其评定标准
关于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doc 8页)
关于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doc 8页)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19910321【实施日期】19910321【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外业复核;控制网布设的合理性;各项精度指标及有关成果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②检查细部测量主要检查手簿及各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③检查地籍原图首先,检查原图图廓线及方格网的绘制精度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图幅编号、坐标注记是否正确;然后检查自然街坊(含无邻户的独立宗地)外廓界址点及界址边的展绘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再检查街坊内各宗地的界址及地上建筑物的展绘是否正确,破幅宗地的接边是否符合要求;最后检查图面要素注记及点线绘制是否符合《规程》和图式要求;面积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原图检查中要对照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图分步骤进行。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引言概述: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指在土地管理和土地登记工作中,为了确保地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采取的一系列调查和检查措施。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土地权益、推动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一、调查范围的确定1.1 地籍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地籍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等信息,为土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提供依据。
- 地籍调查的意义在于保障土地权益,避免土地纠纷的发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1.2 调查范围的确定原则- 调查范围应包括所有需要进行土地管理和土地登记的土地,包括农田、建设用地、林地等。
- 调查范围的确定应遵循科学、合理、全面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靠。
1.3 调查方法和技术- 地籍调查可以采用现场调查、遥感影像解译、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以获取土地相关信息。
- 调查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二、调查数据的采集与整理2.1 数据采集的方式- 数据采集可以通过实地勘测、测量仪器、遥感影像等方式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数据采集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2.2 数据整理的方法- 数据整理可以通过电子化处理、数据清洗、数据匹配等方式进行,以提高数据的可读性和可用性。
- 数据整理应注意数据的分类和归档,方便后续的数据分析和应用。
2.3 数据质量的控制- 数据质量的控制是地籍调查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数据核实、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 数据质量的控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质量监控等措施。
三、调查结果的分析与应用3.1 调查结果的分析方法- 调查结果的分析可以采用统计分析、空间分析等方法,以获取土地的基本特征和规律。
- 调查结果的分析应结合实际需求,为土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提供科学依据。
3.2 调查结果的应用领域- 调查结果可以应用于土地管理、土地登记、土地利用规划等领域,为相关工作提供支持和参考。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质量,满足城镇地籍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城镇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实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依据及标准:(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二)《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检查验收办法》);(四)《土地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五)“关于印发试行《全国土地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土地分类》);(六)《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七)《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GX1999003-2001);(八)《城市测量规范》(CJJ8-99);(九)《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十)《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第四条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一)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齐全;(二)严格按照《规程》、《细则》所确定的程序进行;(三)权属调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四)外业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国土资源部测评公布的软件,数据格式符合标准要求;(五)按技术设计方案完成城镇区域内全部变更地籍调查工作。
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第五条检查验收的组织(一)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作业单位应有二至三名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成果、质量的全面检查。
(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成立质量检查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调查成果的初验工作。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县(市、区)的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最终检查验收。
第六条检查验收的工作程序(一)县级检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内业计算和成图、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编制等步骤进行全面质量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遵循一定的检查办法。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一、调查前准备1.1 确定调查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地籍调查的范围,包括土地所在地区、土地用途和土地面积等。
1.2 收集相关资料:在进行地籍调查前,需要收集相关的土地管理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利用规划等资料,为调查提供依据。
1.3 制定调查计划:根据调查范围和资料收集情况,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目标和步骤。
二、现场调查2.1 实地勘察:根据调查计划,到实地进行勘察,包括查看土地界址、标志物和地块情况等,确保调查的准确性。
2.2 采集数据:在现场调查中,采集相关的地籍信息,包括土地权属、土地使用状况和土地面积等,可以通过测量、拍照和录像等方式进行。
2.3 调查记录: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及时记录所采集的地籍信息,包括调查时间、调查人员和调查结果等,以备后续分析和核对。
三、数据分析3.1 数据整理:将采集到的地籍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3.2 数据核对:对整理后的地籍数据进行核对,与之前收集的资料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3 数据分析:根据核对后的地籍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包括土地权属的变更情况、土地利用的合规性和土地管理的问题等,为后续的土地管理提供参考。
四、报告编制4.1 编制调查报告:根据地籍调查的结果,编制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调查目的、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等内容。
4.2 报告审核:对编制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3 报告提交:将审核通过的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或单位,供其参考和使用。
综上所述,地籍调查检查办法包括调查前准备、现场调查、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制四个部分。
通过严格按照这些步骤进行地籍调查,可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土地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引言概述: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等进行调查,以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指在地籍调查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地籍调查检查办法的五个方面内容。
一、调查范围1.1 地籍调查的对象: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城市土地等各类土地。
1.2 地籍调查的内容:涉及土地权属、土地界址、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方面的调查。
1.3 地籍调查的时机:应在土地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纠纷解决等情况下进行地籍调查。
二、调查方法2.1 实地调查:通过实地勘测、测量等手段获取土地的详细信息。
2.2 资料调查:查阅相关土地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明、土地规划等资料,获取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情况。
2.3 问询调查:与土地权属人、土地使用人、相关部门等进行交流,了解土地的具体情况。
三、调查流程3.1 确定调查目标:明确调查的目的和内容,制定调查计划。
3.2 实地调查:进行现场勘测、测量,获取土地的准确信息。
3.3 资料整理:整理和核对调查所得的资料,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3.4 调查报告:编制地籍调查报告,详细记录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等信息。
3.5 审核验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地籍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调查要求4.1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地籍调查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调查结果的合法性。
4.2 数据准确性:调查所得的土地信息必须准确无误,避免浮现错误和遗漏。
4.3 保护隐私权:在调查过程中,应尊重土地权属人的隐私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调查结果应用5.1 土地权属确认:通过地籍调查,确认土地的权属归属,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
5.2 土地纠纷解决:地籍调查结果可作为解决土地纠纷的依据,确保土地纠纷的公正和合理。
5.3 土地管理规划:地籍调查结果可为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基础数据,用于土地规划和管理。
总结: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确保土地权益合法性和准确性的重要程序。
(整理)地籍调查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目录摘要 (3)1、检查验收制度 (4)1.1、作业单位的自检和全检 (4)1.2、作业单位的专检 (4)1.3、验收 (5)2、检查验收依据、步骤及前提条件 (5)2.1检查验收依据 (5)2.2检查验收步骤 (7)2.3检查验收前提条件 (8)2.3.1、数字化地形测量前提条件 (8)2.3.2、数字化地籍测量前提条件 (8)3、分区和抽样方法 (8)3.1分区、分类检查验收 (8)3.2样品抽样方法 (9)4、检查项目和质量评定 (9)4.1数字化地形测量检查项目 (9)4.2数字化地籍调查测量检查项目 (9)4.3质量评定 (10)5、检查比例和内容 (10)5.1、文字部分 (10)5.2、控制测量部分 (11)5.3、地形要素测量部分 (11)5.4、权属调查部分 (12)5.5、地籍图部分 (12)5.6、电脑资料 (13)5.6.1电脑资料是否齐全有序 (13)5.6.2电脑资料的一致性 (13)5.6.3资料的正确性 (13)6、地籍测量成果资料整理要求 (14)7、存在问题的处理 (14)8、验收结论 (15)9、计分方法 (16)9.1重要因子的计分办法 (16)9.1.1、地形地物点的点位误差 (16)9.1.2、地物点的间距精度、地形地物点的高程精度 (17)9.1.3、界址点实地认定 (17)9.2普通因子的计分办法 (17)摘要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
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测绘局《地籍测绘规范》、原广东省国土厅《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数字化地形地籍调查测量成果实行三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作业单位对成果进行自检、全检、专检的工作结束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或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委托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验收方案1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验收方案一.检查验收依据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4.《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源部2001);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6.《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8.《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9.《地籍图图式》CH5003-94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11.《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12.《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13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1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资源部)15.经批准的《图木舒克市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二. 检查内容、方式和抽查比例以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相吻合衔接的城镇地籍调查区范围内部的每一宗确权土地为基本调查单元,分文字报告、权属、图件、控制、资料等五个方面,采取概查和随机抽样的方式,在平时检查指导的基础上按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方法,分别对技术路线设计方案的规范性、质量保障措施的严密性、技术报告中的自我评价、经验教训的总结、宗地草图绘制的相似性、地籍调查表格填写的准确性、界址点标志设置的永久性、各级控制点布设的匀称密度及图形强度情况是否可满足细部测量和界址点测量和测图的需要,控制成果的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表、册数据填注的一致性,各类图件绘制的整饰规范性、清晰和美观性、资料的整理齐全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以xxx城镇地籍调查区为单位,图件按50%在室内进行检查;随机抽取总图幅数的10%,通过外业实测进行数学精度内容的检查;控制点每幅图埋石不得少于6个(1:1000);界址点与界址点间边长的检查按界址点总点数的1-3%左右在外业实地随机分片抽查;权属调查按调查区宗地总数的5%左右检查各权属单位的权属情况。
地籍测绘-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_测绘规范大全_地籍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全面完成调查任务,统一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市(地)级汇总成果和省级汇总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成果的自检、抽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预检、验收、核查确认的检查验收制度。
检查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县级负责自检,市(地)级负责复查,省级负责预检和验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核查确认。
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实行自检和上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检查验收的依据(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四)《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六)《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八)《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十一)《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汇交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十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其他技术文件第五条检查验收的程序(一)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1.自检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调查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引言概述: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使用情况、土地权属关系等进行调查核实的工作。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指在地籍调查过程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和检查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本文将详细介绍地籍调查检查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调查范围1.1 确定调查范围:根据具体调查目的和要求,确定调查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情况、土地权属关系、土地面积等内容。
1.2 划定调查区域:根据地籍图件和相关资料,划定调查区域的范围,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1.3 梳理调查对象:对调查对象进行梳理,包括土地性质、地块编号、权利人信息等,确保调查工作有针对性。
二、调查方法2.1 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和勘察,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核实,了解土地的实际状况。
2.2 资料核对:对地籍档案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比对实地情况和档案资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3 技术手段: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遥感影像、地理信息系统等,辅助进行调查和核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度。
三、调查记录3.1 记录方式:对调查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和重要数据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调查人员等相关信息。
3.2 数据整理:对调查获得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形成清晰的调查记录和报告,便于后续分析和利用。
3.3 审核确认:对调查记录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因错误信息导致的后续问题。
四、问题处理4.1 发现问题: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土地权属纠纷、土地面积不符等问题,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4.2 协调解决: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制定解决方案,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4.3 监督检查:对问题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避免问题再次浮现。
五、质量评估5.1 质量评估标准:制定地籍调查检查的质量评估标准,对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5.2 评估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调查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第1.2条依据第1.3条适用范围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第1.5条调查单元第1.6条坐标系统第1.7条基本精度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10条解释权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第2.1条分类依据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第2.4条土地编号第2.5条界址点编号第三章准备工作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第3.6条人员培训第3.7条宣传动员第四章地籍调查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第4.4条界址调查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第5.l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第5.4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第5.7条平差计算基本要求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第7.9条宗地图编绘第7.10条专题地籍图的编制第7.11条地籍索引图的编制第7.12条地籍图图式第八章面积量算与汇总第8.1条面积量算内容第8.2条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第8.3条面积汇总第8.4条宗地面积的复核及填写第九章文字报告编写第9.1条阶段工作小结第9.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报告第9.3条工作总结报告第9.4条技术总结报告第十章成果资料整理上交第10.1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整理第10.2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上交第十一章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第11.1条检查验收制第11.2条检查验收程序第11.3条检查验收内容第11.4条检查验收办法第11.5条质量评定第11.6条成果验收第十二章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第12.1条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2.2条土地编号的变更第12.3条变更地籍测量方法及要求第12.4条基本地籍图、表的修正与更新第十三章简易地籍图编绘第13.1条简易地籍图及适用范围第13.2条简易地籍图基本要求第13.3条简易地籍图编制方法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测绘信息网测绘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依据GB/T19001-2000idt ISO9001:2000标准编制)作业编号:XYCH-ZY-04版本号:受控状态:受控号:编写:审核:批准:2007年4月18日发布 2007年5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质量,满足城镇地籍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城镇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检查验收的依据及标准:(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二)《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三)《土地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四)国土资源部2001年《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六)《城市测量规范》(GB/T14912-2005GJJ8-99);(七)《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八)《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9314-2001)。
(九)《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十)国家测绘局1995年2月1日颁发的《1:500、1:1000、l:2000地籍图图式》,(CH5003—94)。
第三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一)本细则规定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齐全;(二)严格按照《规程》、《细则》所确定的程序进行;(三)权属调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四)外业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国土资源部测评公布的软件,数据格式符合标准要求;(五)按技术设计方案完成城镇区域内全部地籍调查工作。
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第四条检查验收的组织(一)部门配备一至二名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成果、质量的全面检查。
(二)公司成立质量检查组,负责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检查验收的工作程序(一)作业员自检作业员对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内业计算和成图、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编制等步骤进行全面质量自检。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地籍调查的质量,保障地籍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地籍调查质量检查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质量检查基本要求第二条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科学性: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符合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二)公正性: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公正、公正、公开、透明,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综合性: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综合考虑地籍调查的全过程,包括调查设计、数据采集、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
第三章质量检查内容第三条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调查设计:对地籍调查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调查方案合理可行。
(二)数据采集:对地籍调查的采集数据进行审核,确保采集的数据准确完整。
(三)数据处理:对地籍调查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合理性。
(四)质量控制:对地籍调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审核,确保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五)报告编制:对地籍调查报告的编制过程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质量检查程序第四条地籍调查质量检查的程序如下:(一)组织检查:由地籍调查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质量检查。
(二)召集会议:召集地籍调查相关人员参加检查会议,明确检查任务和要求。
(三)信息收集:收集地籍调查相关的文件、数据等信息,并进行分析和整理。
(四)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地籍调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如数据采集点和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
(五)检查报告:编制地籍调查质量检查报告,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六)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确认整改情况。
第五章质量检查结果处理第五条地籍调查质量检查结果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及时反馈: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地籍调查相关人员,并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二)整改督促:对于发现的问题,地籍调查机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加强对整改过程的督促和检查。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办法及其评定标准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办法及其评定标准——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第一节总则检查验收是地籍调查工作的一个重要五一节,其任务在于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并对其进行评定。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组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成果具备如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飞行员调查由土地管理部门完成。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第二节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程序信其内容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主管理部门组织。
地籍调查专业队应当设一至二名的专职或兼职成果检查人员。
作业的各班(组)应当设一名兼随便检查员,负责监督本班(组)的作业成果自检和班组间的交换互检工作。
二、检查验收程序一般按下列顺序逐级进行。
作业员自检→行业组互检→专业检查员检查站→验收三、检查验收内容1、自检(1)检核权属调查结果主要检核权属调查确认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是否一致;认定界址的手续是否完整、规范;界址点的实地位置是否设立了固定标志的界址边的走向是否合理;界址点有无遗漏等。
(2)检查地籍调查表主要检查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检查宗地籍图主要检查宗地的形及宗地与邻居关系是否与实地一致;勘丈数据是否齐全;注记位置是否清晰准确;勘丈数据有无条件检核结果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宗地持座落、门牌号、宗地号、界址点号、相邻宗地号、指北方向及作业日期,记录有无错漏。
(4)检查地籍测量的成果①检查控制测量。
主要检查用于建立平面控制的已知控制点、控制边其座标和方位角数据是否正确;资料来源及可靠程度如何(包括原控制网的技术、使用的仪器、测回数、平差方法及精度指标等);抄录的起算数据,使用前是否进行了外业复核;控制网布设的合理性(如网形结构、控制面积等);各项精度指标及有关成果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②检查细部测量。
主要检查手簿及各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对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指在地籍调查工作中,为了保证调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方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一、调查前准备1.1 确定调查区域:在进行地籍调查前,首先需要确定调查的具体区域范围。
这可以通过查阅相关地图和土地档案资料来确定。
1.2 采集相关资料:在调查前,需要采集和整理相关的土地档案资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土地规划等资料,以便于后续的调查工作。
1.3 制定调查计划:根据调查区域的具体情况和调查目的,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的时间安排、人员配备等。
二、调查方法2.1 实地勘察:地籍调查的核心工作是实地勘察,通过对土地实际情况的观察和测量,获取准确的地籍信息。
在实地勘察中,需要注意保护环境,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
2.2 调查记录:在实地勘察过程中,需要详细记录调查的过程和结果。
这包括土地的地貌特征、土地的使用状况、土地的边界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拍摄照片或者制作草图,作为调查结果的依据。
2.3 数据处理:在完成实地勘察后,需要对采集到的调查数据进行处理和整理。
这包括数据的归档、数据的分析和数据的绘图等工作,以便于后续的调查结果分析和利用。
三、调查结果分析3.1 地籍图绘制:根据实地调查的结果和相关的资料,可以进行地籍图的绘制。
地籍图是地籍调查的重要成果之一,它反映了土地的实际状况和权属关系。
3.2 地籍档案整理:在完成地籍图绘制后,需要对相关的地籍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这包括对地籍档案的分类、编制目录和建立档案库等工作,以便于后续的查询和利用。
3.3 调查结果报告:根据地籍调查的结果,可以编制调查结果报告,对土地的实际情况和权属关系进行详细的说明和分析。
这有助于土地管理部门和相关利益方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和管理。
四、调查结果的利用4.1 土地管理:地籍调查的结果对于土地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地籍调查成果审核方案
地籍调查成果审核方案
首先,在地籍调查成果审核方案中,需要明确审核的范围和对象。
地籍调查成果包括土地权属、界址点、地界线等内容,审核范围应涵盖这些内容,并明确审核对象是地籍调查成果报告、图件以及调查过程中的资料和数据。
其次,地籍调查成果审核方案需要明确审核的标准和要求。
审核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籍调查技术规范,确保成果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要求审核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工作。
第三,地籍调查成果审核方案需要明确审核的程序和方法。
审核程序应当包括审核前的准备工作、审核过程中的文件查阅、实地核对等环节,审核方法可以采用逐项核对、抽样审核等方式,确保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此外,地籍调查成果审核方案还应包括审核结果的处理和反馈机制。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矛盾,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查,确保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应当建立审核结果的反馈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审核结果,保障审核工作的透明和
公正。
总的来说,地籍调查成果审核方案是确保地籍调查成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措施,需要明确范围、标准、程序和方法,建立完善的审核结果处理和反馈机制,以保障土地权属和利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
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第1.2条依据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第1.3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
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1.5条调查单元地籍调查测量以宗地为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地籍调查测量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亦可采用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与国家坐标系连测。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亦可采用任意坐标系。
第1.7条基本精度1.7.1地籍控制点的精度四等及四等以下的地籍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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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办法及其评定标准——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第一节总则检查验收是地籍调查工作的一个重要五一节,其任务在于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并对其进行评定。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组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成果具备如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飞行员调查由土地管理部门完成。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第二节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程序信其内容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主管理部门组织。
地籍调查专业队应当设一至二名的专职或兼职成果检查人员。
作业的各班(组)应当设一名兼随便检查员,负责监督本班(组)的作业成果自检和班组间的交换互检工作。
二、检查验收程序一般按下列顺序逐级进行。
作业员自检→行业组互检→专业检查员检查站→验收三、检查验收内容1、自检(1)检核权属调查结果主要检核权属调查确认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是否一致;认定界址的手续是否完整、规范;界址点的实地位置是否设立了固定标志的界址边的走向是否合理;界址点有无遗漏等。
(2)检查地籍调查表主要检查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检查宗地籍图主要检查宗地的形及宗地与邻居关系是否与实地一致;勘丈数据是否齐全;注记位置是否清晰准确;勘丈数据有无条件检核结果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宗地持座落、门牌号、宗地号、界址点号、相邻宗地号、指北方向及作业日期,记录有无错漏。
(4)检查地籍测量的成果①检查控制测量。
主要检查用于建立平面控制的已知控制点、控制边其座标和方位角数据是否正确;资料来源及可靠程度如何(包括原控制网的技术、使用的仪器、测回数、平差方法及精度指标等);抄录的起算数据,使用前是否进行了外业复核;控制网布设的合理性(如网形结构、控制面积等);各项精度指标及有关成果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②检查细部测量。
主要检查手簿及各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③检查地籍原图。
首先,检查原图图廓线及方格网的绘制精度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图幅编号、座标注记是否正确;然后检查自然街坊(含无邻户的独立宗地)外廓界点及界址边的展绘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再检查街坊内各宗地的界址及地上建筑物的展绘是否正确;破幅宗地的接边是否符合要求;最后检查图面要素、注记用点线绘制是否符合《规程》和图式要求;面积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原图章检查中要对照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草图分步骤进行。
2、互检主要检查项目与自检相同。
先进行内业检查,后进行外业检查。
内业检查出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待外业检查时重核对,需纠正改动的,由检查人员会同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3、专检主要检查地籍调查成果的图、表、册中,对应内容的一致性及其与宗地权属状况的一致性,对经过自检和互检的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持外检查;具体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
重点检核原始调查启示和原始测量数据持正确性;检查项目及步骤与自检基本相同后,检查后提出专检记录。
对需要修改纠正的问题会同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4、验收验收在三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内容可参见表达式13—5——13—9。
验收要写出验收抽检分析报告和验收评定意见书。
四、检查工作的衔接1、自检按作业工序分别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即随时自检。
2、互检在完成自检的基础上,可分工序进行,也可分工作阶段进行。
3、专检在完成自检、互检的基础上,以街坊为单元进行。
4、在完成三级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验收调查区的全部成果,验收工作可一次进行,也可分阶段或分区域进行。
第三节能检查难收的实施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三检一验制,各环节应按第三章内容严格执行,各环节成果交接要手续完备。
1、各级检查验收的比例(1)作业人员自己进行的重复检查,检查比例根据本身的作业水平决定。
、(2)作业级之间的交换互检,检查比例内业100%,外业可针对内业检查发现的问题有疑问的地方重点检查,但实地操作检查不得低于30%,巡视检查不低于70%,检查结果要有详细记录。
(3)专职检查内糟糕100%,外业实际操作检查不低于20%,巡视检查不低于70%,检查结果要有详细记录。
(4)验收进,内业抽检30—50%,外业实际操作抽查比例视内业抽查情况决定,一般为3—5%。
2、自检、互检、专检工作应当分工序分阶段进行,保证把差错消灭在本工序、本阶段上。
3、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调查成果有不符合《规程》、《土地登记规则》和调查区的技术设计书及有关规定时,要根据其性质和对成果影响的程序,分别提出局面处理意见,交被检人及被检单位改正或返工。
4、地籍调查成果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三个等级(见评定标准)。
5、地籍调查成果评定,采用一验评定制。
被验收单位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验。
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复验(一般只对验收程序、方式进行审核,也可重新验收)和评定最终评定结果。
第四节能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测要求地籍调查成果必须依一定比例(参见本章第三节是有关内容)进行内、外业的检查,针对第一项内容可有不同检查方法和要求。
一、解析界址点点位误差检查此类误差时,要求野外重新施测解析界址点的座标(参见表达式13—1)来进行比较。
若检测精度较高于原测量精度,检测值可视为其值时(例如:原测时用J6仪器一个测回,检测时用J2仪器一测回,且比大片原测时对中、瞄准等精度都高),界址点位中误差为:nm ∑±=2;)**5.7(*5cm cm m ≤允许误差|△允|)**15(*10cm cm 或≤;通常检测精度与原测精度相同时,则界址点点位中误差为:nm 22∑±=;)**5.7(*5cm cm m ≤较差允许误差|△允|)**215(2*10cm cm 或≤;*适用于城镇街坊外围址界点及街坊内明显界址点;* * 适用城镇街坊内部隐蔽的界址点村庄内部界址点。
下同 二、检查宗地草图的精度 1、界址点间距误差检查此类误差时,通常是用原勘丈距离或相应的解析反算边长(原测座标的)与检测距离或由检测座标反算的边长相比较(参见表达式13—2)一般情况下,均视原测距离与比较距离是同精度的。
故检查了n 条边时,间距中误差为:|m|)**5.7(*5cm cm 或≤较差允许误差为:|△允|)**215(*210cm cm 或≤;2、 界址点与邻近的物点关系距离误差检查此类误差查时,除了须注意在表13—2中点号栏内注记邻近地物点号法应带“J ”外(通常邻近地物点,也可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如12、98等),其余均同界址点间距的检查。
对于没有实测廉价标的界址点的界址点,要着生检查界址点与其邻近地手点间的关系。
三、检查地籍图的图面精度 1、界址点间距误差 检查此类误差时,通常用图解距离与相应的解析反算边长或检测距离或宗地草图上注记的原测距离进行比较(参见表达式13—3)。
若检查了n 条边,则间距中误差为:nm ∑±=2; 要求|m|)(103.0cm M≤或化为图上中误差为:m 图=)(10cm Mm⨯;要求|m 图|mm 3.0≤ 式中:M ——成图比例尺分母 间距允许误差:|△充|)(6.0mm ≤2. 近地物点关系距离误差检查此类误差的方法及要求同界址点间误差的检查一样。
3、 地物点点误差检查此类误差时,须野外施测地物点的座标或利用原测座标进行比较(参见表13—4)。
若检查了n 个点,则点位中误差为: mj=n∑±2;要求|m|)(105.0cm M≤或化为图上误差为: m 图=;)(1000m Mm⨯ 要求| m 图|mm 5.0≤ 点位允许误差为: |△允|mm 0.14、 邻近地物点间距误差此类误差的检查,除了间距误差有所变动外,即 | m 图|;4.0mm ≤ △充≤0.08mm其他同界址点间距间误差(图面)的检查一样。
第五节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评定标准 一、含义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籍贯调查成果等级的划分及其评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规程》守成的地籍调查成果的评定。
二、成果评定内容地籍调查成果的评定,由文字材料、权属调查、控制测量、编辑部测量和地籍原图及着墨二底图五部分材料组成。
按各单项检查得分合计评定成果等级:总分大于95分(含95分)为优; 总分大于85分(含85分),低于95分为良; 总分大于80分(含80分),低于85分合格。
三、等级的具体标准1、地籍调查成果的合格品标准(1)符合《规程》的要求,但没有达到良等品的全部条件。
(2)有个别缺点,但数据误差在于2~3倍中误差之间的个数,海里超过抽检总数的5%,无超过3倍中误差的粗差及错误。
否则原则上不予验收。
但如能查用不明错误原因,且有特殊原因,并以纠正错误后,可继续验收;如多处有错误,则不能验收。
文字资料没有能引起权属混乱不清的笔误及错误。
(3)法律手续完备,工作程序正确,技术资料完整。
2、各工序良、优等品标准良等到品除满足合格品全部条件外,还应满足自己的条件。
同样,优等品除了要满足良等品的条件外,也应满足自己的条件。
(1)文字资料 ① 良等品a 、 技术设计规范,内容齐全,设计精细,文字清楚,语言通顺简练;b 、 技术报告对调查成果的技术分析的质量评价全面、准确,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法科学有效,文字语言规范简练;c 、 工作报告能准确反映整个工作过程的组织、计划、统计;报告本身证书简练、经验教训分析深刻。
② 优等品a 、 技术设计方案具体,质量保障措施严密,语言规范具体;b 、 技术报告中总结了对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教训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2)权属调查 ①良等品a 、 调查区划分正确,与登记申请区对应,有良好的调查工作图;b 、 地籍编号正确,清晰、完整;c 、 界址认定程序正确,法律手续完备;d 、 界址标志设置齐全、醒目;e 、 宗地草图内容高傲,清晰易读,勘丈数据完整正确;f 、 地籍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清晰,文字描述简练、准确,结论清楚,手续完备;g 、 地类调查正确。
②优等品a 、 宗地草图比例恰当,确定宗地界址及几何关系的条件距离和关系距离完整,并有检核关系;b 、 地籍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正确,字迹美观、无涂改;c 、 界址标志设置齐全、醒目,坚固能长期保存。
(3)控制测量 ①良等品a 、 三角锁(网)、导线环(段、节)布设良好,点位恰当,并利于发展,点之记填写正确;b 、 标石稳固,觇标结构及外部修饰基本良好,一下标志中心偏差,照准圆筒中心,回光台中心及其板中心对标志中心的偏差小于限差的54; c 、 仪器检验项目齐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d 、 操作方法正确,观测条件掌握良好;e 、 成果重测取舍合理、投影方法及归心元素量取正确54; f 、 三角形闭合差小限差的43,极条件自由项小于限差的,导线测量的条件自由项均小于限差的4/5,其余各项误差均符合限差要求;g 、 电子记录程序正确,输出格式符合标准要求;手簿记录齐全正规、计算正确; h 、 上交资料整饰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