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2020/3/27(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植被恢复费是指对破坏植被、破坏植被生态系统的行为所征收的费用。
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直接影响到对植被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为了合理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保护植被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现制定如下标准:一、植被破坏程度。
植被破坏程度是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重要依据。
植被破坏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
轻度破坏指植被受到部分破坏,但仍能自我修复;中度破坏指植被受到较大程度的破坏,需要人工辅助修复;重度破坏指植被受到严重破坏,需要大规模的人工恢复。
二、植被类型。
不同类型的植被对生态环境的作用和价值不同,因此在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时,需要考虑植被类型的差异。
常见的植被类型包括森林、草原、湿地等,根据不同植被类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三、植被面积。
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还应考虑到植被破坏的面积大小。
面积越大,破坏程度越严重,恢复费征收标准也应相应提高。
同时,对于同一面积的植被破坏,如果是集中破坏还是分散破坏也需要进行区分。
四、经济补偿。
在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时,还应考虑到经济补偿的因素。
对于破坏植被的行为者,除了支付植被恢复费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以弥补植被损失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和经济损失。
五、监督和管理。
为了保证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植被恢复费的合理使用,推动植被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六、法律法规。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且要与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相一致。
在制定和调整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植被破坏程度、植被类型、植被面积、经济补偿、监督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合理确定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促进植被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推动生态环境的改善。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是指对于森林植被被破坏、破坏后需要进行恢复的情况下,相关单位或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标准。
这一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下面将就此展开讨论。
首先,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森林植被的破坏程度、植被类型、地理位置、生态环境等因素都会对恢复费标准产生影响。
因此,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费用标准的科学合理性。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森林植被破坏,恢复费标准也应有所区别。
例如,对于天然林的破坏,恢复费标准应相对较高,以更好地保护和恢复天然林资源;而对于人工林的破坏,恢复费标准可以相对适当降低。
这样的差异化制定,可以更好地引导社会各界对森林植被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另外,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植被类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都存在差异,因此,对于不同地区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也应有所差异。
这样的差异化制定,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推动各地区的森林植被保护和恢复工作。
最后,对于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在制定和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时,相关部门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确保费用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森林植被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总之,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确保费用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和社会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森林植被的保护和恢复工作,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林地植被恢复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林地植被恢复,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林地植被恢复费,是指对因采伐、占用林地或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费用。
第三条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合理使用、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二)鼓励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四条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根据林地类型、植被破坏程度、恢复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征收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按面积征收的标准;(二)按采伐量征收的标准;(三)按占用林地面积征收的标准;(四)其他需要征收标准的项目。
第七条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征收对象明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二)征收标准合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三)征收程序规范,不得违规操作;(四)征收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工作。
第九条征收程序如下:(一)林地植被破坏发生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植被破坏情况;(二)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植被破坏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林地植被恢复费;(三)林业主管部门向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发出缴纳通知书;(四)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林地植被恢复费;(五)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缴纳凭证。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条林地植被恢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二)林业生态保护工程;(三)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四)林业灾害防治;(五)其他与林业生态保护相关的事项。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森林资源的破坏日益严重,为了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指在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中,对破坏森林植被的单位或个人按一定标准交纳的费用,用于恢复和保护受损的森林植被。
下面将详细介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首先,对于破坏森林植被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破坏的程度和范围,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相应的恢复费用。
具体来说,对于轻度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每亩300元的标准交纳恢复费;对于中度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每亩500元的标准交纳恢复费;对于严重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每亩800元的标准交纳恢复费。
这样的标准能够有效地约束各方,促使其在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更加谨慎,减少对森林植被的破坏。
其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还考虑了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差异。
我国地域辽阔,生态环境各异,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针对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差异,对恢复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般来说,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恢复费标准相对较高;而生态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恢复费标准相对较低。
这样的差异化标准能够更好地保护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保障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再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也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恢复费用的使用符合规定,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对于使用不当或挪用恢复费用的行为,应严格追究责任,确保恢复费用的有效使用。
最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应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变化,恢复费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变化,保障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是保护和恢复森林资源的重要举措,通过合理的标准和严格的管理,能够有效地约束对森林植被的破坏,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恢复费用的有效使用,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森林植被恢复是指对因采伐、火灾、病虫害等原因造成的森林资源减少或丧失的地区进行人工造林或天然更新,以及对退化森林进行保护和改良的活动。
为了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确定原则。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平、适用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植被类型、不同植被恢复难度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
1. 人工造林费用,根据不同树种、不同地区的造林成本进行测算,包括苗木采购费、种植费、护树费等,人工造林费用按每亩计算。
2. 天然更新费用,对于天然更新的地区,根据植被恢复难度和成本进行测算,包括更新管理费、保护费等,天然更新费用按每亩计算。
3. 退化森林改良费用,对于退化森林进行改良和保护的地区,根据改良难度和成本进行测算,包括改良费、保护费等,改良费用按每亩计算。
4.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调整,根据森林资源的恢复情况和成本的变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可以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活动,包括人工造林、天然更新、退化森林改良和保护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监督和管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使用和管理应当受到严格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意义。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合理收费和使用,有利于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落实。
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规定,认真落实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和使用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
总之,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推动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指在森林植被遭受破坏或损失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恢复受损的森林植被。
森林植被的恢复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护至关重要,因此制定合理的恢复费标准对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恢复费的计算方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计算方法应当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受损程度、植被类型、植被面积等。
根据不同的受损情况,可以采用按比例计算、按面积计算等方法进行恢复费的确定。
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承载能力,确保恢复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恢复费的使用范围。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森林植被的修复和恢复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植被的重新植栽、抚育、保护等工作。
同时,还可以用于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升森林植被的恢复效果和保护水平。
三、恢复费的监督管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政府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恢复费的使用符合规定,并且取得了预期的恢复效果。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监督,确保其按时足额缴纳恢复费,并且按照规定使用。
四、恢复费标准的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恢复费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恢复费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制定差异化的恢复费标准,更好地满足森林植被恢复的需求。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
对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社会公众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每个公民都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共同参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六、结语。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只有建立合理的恢复费标准,加强监督管理,提升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才能更好地实现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为后代留下绿色、健康的生态环境。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颁布日期:20021025 实施日期:20021025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18•【文号】财税[2015]122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以来,各地不断加强和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对推动植树造林、增加森林植被面积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但其支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现就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和《》(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保证森林植被面积不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促进我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由省、市(扩权县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六条省、市(扩权县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第七条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指在森林破坏或损失后,为了修复和恢复植被所需的费用。
森林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源、净化空气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于森林破坏所需的恢复费用也需要进行规范和标准化。
下面将详细介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相关标准。
首先,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应当根据森林破坏的程度和范围来确定。
一般来说,森林破坏的程度越严重,所需的恢复费用也就越高。
在确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森林恢复所需的种子、苗木、劳动力等成本,以及修复过程中的管理和监测费用。
其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应当与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相同程度的森林破坏在不同地区所需的恢复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在确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避免标准过高或过低,从而保证恢复费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另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应当与森林资源的价值相匹配。
森林资源对于生态环境、水源保护、气候调节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其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在确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森林资源的重要性,避免因为恢复费用的不足而导致森林资源的进一步破坏和损失。
最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恢复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因此恢复费用的标准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在确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为标准的不合法而导致恢复费用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应当根据森林破坏的程度和范围、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的价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只有合理、科学、可行的标准才能有效保护和恢复森林资源,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 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 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最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doc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如何会计处理(中税网)(五篇)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如何会计处理(中税网)(五篇)第一篇: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如何会计处理(中税网)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如何会计处理我司为旗下煤炭运销企业,性质属商业,现在属于筹建期间,因为占用部分林业用地,林业局规定要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请问该和土地使用权一起并入计入无形资产,还是计入在建工程——待摊支出呢?专家回复:如果土地是租用的,应当计入在建工程。
如果是从政府购买的土地,计入无形资产与计入在建工程相同。
专家分析:无论计入在建工程还是计入无形资产,最终都要结转到固定资产。
第二篇:04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实施方案一、基本情况(一)全县基本情况1、自然条件纳雍县位于贵州西北部、毕节地区中南部,是滇东高原向黔中山原的过渡地带,地处东经104°55′40″—105°38′04″,北纬26°30′16″—27°05′54″之间。
北抵毕节市,东北邻大方县,东南接织金县,南毗六枝特区,西与赫章、水城县接壤。
国土总面积2448平方公里。
县内最高海拔2476.4米,最低海拔1052米,相对高差1424.4米。
山地面积占57.8%(25度以上的陡坡面积超过70%),丘陵面积占36%,山间坝地占6.2%。
以喀斯特地貌为主,喀斯特面积占68.8%。
县内河流属长江水系乌江流域的上游,主要河流有六仲河、三岔河,是乌江一级支流。
河流总长545.7公里,积水面积1776平方公里,流域面积632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18.1%;其中:三岔河积水面积672平方公里,流域面积301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12.5%。
气候属北亚热带低纬度高海拔温凉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3—14℃,年均日照时数1486.4小时,大于10℃年积温4062℃,无霜期226—267天,年平均降雨量1226毫米,相对湿度81%。
具有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水热同季、暖湿共节的特点。
灾害性天气有低温、冰雹、洪涝、干旱等。
主要岩性为石灰岩、白云岩、砂岩、页岩、泥岩、粘土岩、玄武岩等,其中砂岩、页岩、泥岩、粘土岩、玄武岩等非可溶性岩类占全县面积的30%,碳酸盐岩可溶性岩类的面积占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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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按照(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