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案件的分析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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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案件心得体会

18年前,一个年轻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18岁的如玉年华。1996年,呼格吉勒图涉嫌一起厕所奸杀案被捕,随后,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理由是其指甲里有被害人的血迹,疑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61天后,快速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结束、检察院公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程序,其便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

2005年,赵志红落网。让人感到震惊的是,他落网后交代的10起强奸杀人案的第一起就是1996年案子,他交代的情节和具体做法与现场完全一致,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1996

年已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其而当时所谓“凶手”已经被执行死刑9年。

虽然案件已经正式启动再审程序,真正的凶手绳之以法,呼格吉勒图的家属得到了国家赔偿,不过这些都不能挽回一个鲜活的生命。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从案发到嫌疑人被判处

死刑并执行仅61天,本应起到维护司法公正作用的一道道程序防线纷纷“失守”。这是一个时代的悲剧,还是一个个案的悲剧?严打、快判、命案必破显然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所

应存在的,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时代中,在各种专项严打中,呼格吉勒图案注定将不会是个案,而会是一系列案件。

我们不禁长叹:为何冤案如此之多,怎么样才能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二。造成此案成为冤假错案的原因

2.1 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职能缺失(责任心)

公安机关仅仅61天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

公安机关从速办理,核心物证不具备排他性,仅以口供作为主要

2.2 办案人员经验主义与自负心态

当地媒体刊发的《“四九”女尸案侦破记》记录了警方侦破该案的过程。报道称:“当冯志明副局长观察了现场后,他的脑海里已经像沙里淘金似的不知筛过了多少遍。而当他和报

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来现场时一路的思绪,已缕出了头绪。”,从这可以看出,当年的公安人员办案

存在经验主义与惯例性判罚,主观臆断,凭借个人意志与猜想构造证据链,过度依赖办案经验与惯例。导致案件出现致命错误。

2.3 环境背景与其他客观原因

公开的报道显示,当年侦破“四九”女尸案后,包括冯志明在内的多名警官因为“迅速破获大案”获得从二等功到通报嘉奖的表彰。‘从重从快’的严打指示,它一方面督促着办

案人员的办案速度,办案时间,一方面错误地把公,检,法本是三个相互制约的部门捏鼓到一块,只讲严打合作,不讲法律监督,这也是导致呼格吉勒图一案在仅仅61天走完了全

部法律程序,把一个无罪的青年人推向法场的重要原因。

2.4

司法机关自身纠错难度大。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9年后,真凶赵志红落网。按理说,真凶落网,“4、9”案启动再审程序不会有太大的难度,顶多有个一年半载的足矣。可谁能想

到,一拖又是9年。这期间,呼格父母经历漫漫上访路;新华社驻内蒙记者写了5份内参。一个案件的再审,真的需要这么难吗?难度来自司法内部的阻力。否定过去,否定自我,

功劳一下子变成罪过,谁都不会心甘情愿。可这不能成为推脱的理由。

三。反思与预防

呼格吉勒图案原审案件撤销,被宣布无罪,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办案人员全部被启动调查,进入了错案追责程序。这无疑是一个时代的进步,我们在欣喜之时,还应认真的对

案件进行反思:

3.1 反思,

预防:

(1)树立公安优秀形象,增强使命感与责任感。

很多重大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的时候,侦查人员一方面由于立功心切,另一方面由于侦查思维的错误,甚至有一些明知道是假的,侦查人员为了立功采用了刑讯逼供的方法,使他们

认为的嫌疑人认罪,最终导致冤案的酿成。这是公安队伍思想素质不佳的体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作为国家政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感受到自豪感和使命感,这样才能带着

责任感完成每一个案件。这需要引导舆论使之配合和激活公安机关的自我宣传力量。

(2)深化公检法权利独立化,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

著名律师王振宇提到,“我们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公检法三家,我还是觉得公安机关侦查权力过大,检察机关实际上没有对侦查形成制约,

仅仅61天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这不一定违反程序规定,但这是非常不正常的。完成这些程序案件需要至少经历四个司法机关。正常情况

下,文书在四个司法机关之间传送,61天都未必够用。能够在61天之内完成所有程序,可能有一个更高的机关在协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这样,法律苦心规定的层层

过滤和监督的功能没有了。

(3)协同兄弟部门研究非传统案例,拓宽思路,实现以理性思维代替经验思维。与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诊研判机制

一方面,办案多了,容易产生疲劳感和惯性,同类型的案子多了,遇到不同类型的案件就有可能套用经验,措手不及。在平时的工作中,兄弟部门应当协同合作,碰面开展经验交流会,互通办案技巧,了解不同案件,通过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交流,完善每个警员的自我法律运用体系,使得警员面对案件能多一种想法,少一种错误。

另一方面,能者多劳,勇于担当。应将公安队伍中的办案精英组织起来,面对重大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以会诊的方式为案件再次把关。久而久之,建立一支稳定的重大案件疑难问题专家库队伍,方便公安机关调集精英力量侦查破案。

(4)健全技术队伍与设备及经费保障,为有效固定物证提供良好条件。

据说,呼格吉勒图被定罪,主要证据就是发现他指甲缝中残留的血渍与死者血型相同,同为O型血(据当时在场的民警讲,并未发现死者身上有被抓伤的痕迹)。而对具有排他性、

唯一性的(精液化验)DNA技术却弃之不用。在平时办案中,办案警员要多思考,尽可能保护现场,为技术人员提取证据提供便利,没有把握之处要多打一个电话,询问专业人士。为案卷增加有力砝码。如果在此类案件中规范技术人员对现场的勘验职能,会在案件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而且也会减少

冤假错案的发生。

(5)保障司法救济渠道及时、有效与重大疑难案件会诊研判机制。

,呼格父母上访9年,才换得儿子昭雪。虽然有了圆满的结果,但是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成本。错误已经发生,导致了错误就要承担责任。本案中主要的推动力量是犯罪嫌疑人的招认和记者的内参报道,这显然是不能普及的。上访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是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对于刑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情况的特殊性,应该给予上访的特殊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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