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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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程度
□ IDT
□ MOD □ NEQ
采标号
国际标准名称 (中文)
国际标准名称 (英文)
采用快速程序 ICS 分类号
□ FTP
快速程序代码 □B
□C
中国标准分类号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计划起止时间
目的﹑意义或必 要性
指出标准项目涉及的方面,期望解决的问题;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经标委会按第 4 章的要求组织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
因和依据、审查的结论等),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按标准报批程
序上报。上报文件及份数见表 2。
表 2 建材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材料
序号
报批文件名称
份数
1
上报公文
2
2
审查纪要(附电子版)
2
3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电子版)
4
4
修改用图片
3.3.4.6 按 2.2.2 要求立项的项目可不经过 3.3.3 和 3.3.4 各项,直接按 第 4 章以后规定的要求执行。
4 审查 4.1 建材联合会或标委会对工作组提交的送审稿审核同意后,组织标 委会委员或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会 议审查和函审的方式进行。 4.2 标准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a.达到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b.能够满足建材生产实际需求,促进建材技术进步与发展; c.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d.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技术内容正确无误; f.格式与表达方法符合 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有关规定。 4.3 会议审查的要求: a.会议审查时,工作组应提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 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建材联合会或相关标委会;建材联合会或相关标委会 于会前 15 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标委会委员、有关专家和相关单 位;
8 复审 8.1 建材行业标准实施后,标委会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 需要定期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8.2 标准的复审工作由标委会负责。复审的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 审,并符合本细则第 4 章的规定。 8.3 标准复审的结果分为确认、修订或废止三种情况。 8.3.1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 8.3.2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的修改,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行 业标准项目计划。复审工作计划每年由工信部定期下达 8.3.3 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8.4 经复审后需确认或废止的标准,由标委会写出行业标准复审工作 总结(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和复审结论),并填写《行业标准 复审意见表》(格式见附表 10)和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格式见附表 11、12、13)报送建材联合会,经审核后报送工信部。 8.5 工信部经审查同意后公布标准复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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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建材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工信部批准公布。 9.5 建材联合会将及时在网上公布标准修改情况,并通报有关标委 会。 10 附则 10.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2 本细则由建材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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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制定或修订
□ 制定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6
序号
表 1 建材行业标准报批材料
报批文件名称
份数
上报公文
2
行业标准申报单
4
行业标准报批稿(附电子版)
5
标准编制说明(附电子版)
4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4
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委员
名单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全部) 各 4 份
和《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 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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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审查委员四分 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c.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有审查委员的签字名单。会议纪要 应如实反映审查会议的实际情况,对审查委员提出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对 标准的审查结论。
4.4 函审的要求: a.函审时,工作组应提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 及有关附件报送建材联合会或相关标委会;建材联合会或相关标委会将《行 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 6)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标委会委员、有关 专家和相关单位; b.标委会委员和标准审查专家应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一般 为两个月)内返回函审意见; c.工作组应对函审意见加以综合整理,写出《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 论表》(见附表 7); d.函审时,必须有发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逾期不复函 者按同意计),否则应重新组织审查。
2.2.3 立项申请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建材行业专业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受理,经审查后报送建材联合会。报送材 料包括:
a.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一式一份,附电子文件,格式见附表 2);
b. 《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一式两份)。 2.2.4 建材联合会对标委会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后, 报送工信部。 2.2.5 工信部对立项申请汇总后,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进行协调,并 编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2.2.6 建材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年中报当年计划,年底报下年度计划,统 一由工信部下达,建材联合会负责转发至各有关标委会。 2.2.7 为强调计划的严肃性,凡未列入建材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项目, 一律不办理报批手续。 2.3 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 由建材联合会负责协调;属行业之间的,建材联合会汇总后报送工信部, 由工信部负责协调。 2.4 计划调整 2.4.1 计划项目应按期完成。在执行计划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况可对 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a. 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如:起止年限等)进行调
2 立项 2.1 建材行业标准的立项,由工信部负责。 2.2 程序及要求 2.2.1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 申请人)均可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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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或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的标准项目及技术内容改动较小的修订项目可不经过征求意见阶 段,直接进入编写标准送审稿及以后各程序,但在《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中应注明是否采用快速程序。
其所做的工作等;
b.标Hale Waihona Puke Baidu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 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c.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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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e.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f.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 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 对比情况; g.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 性; h.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i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j.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 实施日期等); k.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l.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3.3.3 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3.3.3.1 工作组应按标准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3.3.3.2 起草标准时应调查研究和分析国内生产、使用和科研情况,研 究分析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还应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 并尽可能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3.3.4 编制标准送审稿 3.3.4.1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由工作组组长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核,经标委会同意并发文,提交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或标委会和 有关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有关专家广泛征 求意见。 3.3.4.2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 45 天。 3.3.4.3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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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建材联合会将标准复审结果及时通报有关标委会。
9 修订、修改
9.1 建材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
划或补充计划进行修订。
9.2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示例见附表 14)的形式进行修改。
9.3 标准的修改一般由标委会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
建材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材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 简称工信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建材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1.3 制定建材行业标准,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 道路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建材行业标 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 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 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 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1.4 建材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复核、报批、批准 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1.5 建材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工信部管理。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受 委托对建材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起草、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备案、 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2.4.4 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和执行情况经建材联合会审核后,于每 年一月底以前报送工信部。
3 起草 3.1 标准项目一般应由负责起草单位按申请人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 产、用户等方面的主要参加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共同起草。建材联合会或标委会对工作组的工作进行协调和检查。起草的 建材行业标准经工信部审批发布后,工作组即行解散。 3.3 标准草案的编制 3.3.1 标准草案的编写应符合 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相关行业 标准编写要求。 3.3.2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a.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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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 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3.3.4.4 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列出《行业标准征求 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表 5),提出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
3.3.4.5 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 工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的,应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二稿,重 新征求意见。
和译文
出版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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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材联合会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进行编号, 填写《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 9)报工信部批准发布;对不 符合要求的,退回至标委会或工作组重新修改。退回的标准报批稿,在修 改后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上报公文上注明第几次报批。
6 批准和公布 6.1 建材行业标准代号为 JC。 6.2 建材行业标准由建材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 6.3 建材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建材联合会按相关要求向国家标准 化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通知相关标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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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出版 7.1 建材行业标准由中国建材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负责管理和协调建材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7.2 建材行业标准文本应在标准实施前出版发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a.标准出版过程中,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改动原稿; b.确保标准文本的出版印刷质量; c.按规定赠送样书。 7.3 标准出版后,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负责将标准样书分送至建材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标委会负责将标准样书分送委员和工作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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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b. 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销。 2.4.2 凡需要调整的计划项目,由标委会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填写《行
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表 3)报送建材联合 会。
2.4.3 标委会应在年底前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 (一式一份,格式见附表 4),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报送建材联合会。
5 报批 5.1 经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整理 后,提出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填写《标准申报单》(见附表 8) 后,报标委会或建材联合会。 5.2 标委会应指派人员对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质量及有关附件进行全 面复核,按表 1 规定的报批材料份数及要求报送建材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