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驱动对股票股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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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驱动对股票股价的影响
出于上市公司自身、其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等方面的利益驱动,上市公司可能进行对其有利的会计政策选择或信息披露,导致这些操纵动机成为影响股票价格波动的重要因素之一。基于公开信息可以清楚地判断上市公司的部分操纵动机,可以利用相应的事件驱动投资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我国上市公司的各类重大事件都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投资界长期以来也在进行研究分析,希望能利用各类公告组建事件驱动投资策略。然而,大部分策略依赖于金融工程的方法来测算某事件公告后的历史回报,预期该策略未来也会产生与历史均值相似的超额回报率,而未对超额回报产生的背后原因进行深度分析。
基于大量学术研究成果以及对多家公司的个案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许多重大事件公布前后的股票异常走势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上市公司自身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诉求。上市公司往往会配合其需要进行有利的会计政策选择或信息披露,从而影响股价走势。分析上市公司自身、控股股东、管理层、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利益驱动,有助于判断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和公布业绩时的操纵动机,可以利用相应的事件驱动投资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2013 年11 月末齐鲁证券的金融工程研究小组发布了" 从上市公司利益诉求角度选股" 的2014 年年度度投资策略报告。该小组选取了上市公司和关联方对股价的利益诉求较强的三类事件进行分析:股权增发、股权激励和限售股解禁。他们发现:定向增发实施事件前后各100 个交易日的超额收益分别为9.6% 和3.4%,且股权激励实施后两年的超额收益高达30.8%,但对于限售股解禁事件并未发现好的策略机会。齐鲁证券的研究报告说明业界已开始从上市公司操纵动机的思路进行选股,但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停留在事件前后收益率的层面,并未进行系统的深层次思考。
国际对冲基金的事件驱动策略
事件驱动策略(Event Driven Strategies)是国际对冲基金较为成熟的策略之一,它往往依赖于影响公司价值的短期具体事件,如公司并购、破产、重组和重大资本结构变动等等。事件驱动型基金在整个对冲基金行业管理资产规模的比重高达25% 以上。该策略的收益与大盘的相关系数一般较低,往往可以取得独立于大盘的较好收益。例如在兼并套利策略中,会买进被并公司股票、同时卖空主并公司的股票。通常当一家公司宣布收购另一家公司时,被并方的股价通常将大涨,而主并方的股价将略微下跌。但是,由于收购中仍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被收购方的股价将低于收购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兼并套利基金可以通过自己的判断和历史数据,预测兼并成功的概率,并据此进行交易。
在2013 年,由于以往市场定价的可循规律多被美国等政府大量干预所打破,对冲基金使用的许多传统策略,如宏观、大宗商品和短仓股票策略的有效性被大大削弱。然而,事件驱动的股票策略仍实现了14% 左右的回报率,在所有策略中业绩最好的。
我国业界的事件驱动策略
我国的制度背景与美国等成熟市场迥异,事件驱动策略的运用也截然不同。首先,我国缺乏个股层面的有效做空机制,实务中多数事件驱动策略仅为买入。即使是同时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卖空对冲,也不能较好地控制事件涉及公司的行业等其它风险。其次,我国上市公司各类重大事件的驱动因素及机理与国外市场大为不同,且受制度变动影响甚大,造成事件驱动策略的长期稳定性不佳。比如国外流行的兼并套利策略在我国就无法进行,而破产证券交易策略也由于我国独特的ST 制度变为" 炒重组" 概念了。
事件驱动策略在我国投资界也被日益重视起来,许多知名券商的研究部门纷纷设置了金融工程组对其进行量化研究。目前我国业界事件驱动策略中包括的常用重大事件有:重大政策、重要会议活动、天灾人祸、业绩预增、高送转、定向增发、股权激励、重组并购、ST 摘帽、分析师调研活动等。可以看出与国际常用策略不同,国内常用策略一方面与政府政策高度相关,另一方面多为市场追捧的利好消息。这也是事件驱动策略为何在实务中往往被解读为" 炒题材" 或" 炒消息" 的原因。
规避法律法规的操纵行为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上市公司具备明显的操纵动机,监管部门难道不能出台政策来避免此类行为的产生吗?事实上,在我国市场仍缺乏深层次有效治理环境的情况下,尽管我国监管层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仍无法避免其操纵行为。其原因是,许多市场行为很难用简单的法规条文来进行约束。目前上市公司的大多数操纵行为恰恰是为了规避这些法律法规。
比如,被广为诟病的IPO 发行制度引发了新上市公司对其历史业绩的大量" 粉饰" 、甚至造假行为。为了避免中小投资者遭受损失,监管层在一段时间内曾设立了隐性的发行市盈率上限。然而这样的监管政策未必达到了目的。有研究表明,恰恰是在这段时间内,IPO 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程度较其它时期更高。另一个例子是备受争议的ST 制度。ST 制度的本意是对于连续亏损的企业给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但该制度引起大量上市公司为避免亏损而虚增利润、或" 大洗澡" 巨亏进行跨年度转移利润等操纵业绩的行为。
此外,现有的不少法规对上市公司在进行与股价相关的重大决策时的定价基准进行了详细要求。例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授予股票期权时的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上市公
司的管理层希望能获得较低的行权价格,在公司策划股权激励方案时存在动机打压股价,便有可能在方案披露前进行负向业绩操纵或披露对股价影响负面的信息。再比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要求定向增发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其定价基准日可以为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的首日。如上市公司希望其定向增发价格较好,则倾向于将摘要公布前披露的报表业绩进行粉饰,并在增发完成前多披露正面消息。
由此可见,在配套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结果可能是缘木求鱼。
基于ST制度的策略
1998 年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等异常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的股
票交易将被进行特别处理: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且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公司经营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将被实施退市预警。这就是我们所说的ST 制度。
首先,有研究表明ST 制度导致上市公司会尽量避免亏损,其操纵利润的表征是:微
亏的公司概率分布极低,但微利的公司概率分布却异常高。如果上市公司在年末通过业绩操纵尽量避免了当年亏损,其下一年初的业绩因为此前的透支往往缺乏后劲。比如中国一重( 601106.SH ) 为了在行业困难的2012 年报出微利2934 万元,在2012 年末进行了业
绩操纵,但公司2013 年1 季度的业绩恶化就较为明显,亏损了9358 万元,同比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