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即未经审判宣判有罪应认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思想最早在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
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废除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基础上逐渐形成并成为西方刑事诉讼法律的基础性理念,逐步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
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1994年世界刑法学协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等一系列国际性公约或文件中都有规定或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在世界各国中得到普遍遵守,成为了世界性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基础性原则。
正如我国法学界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评价:“无罪推定原则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宪政权利、诉讼权利奠定了坚定的法律基础,并成为公民可能受到无根据或不公正的追诉或定罪的主要防线。
”在我看来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推进司法文明建设都有很大益处,在我国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也应该坚持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之于我国,在我国早期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无罪推定的内容,在1996年第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是并没有直接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其基本含义包括明确我国确定有罪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同时对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活动进行一些限制。
对于该条规定在我国法学界曾引起过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已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争议,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吸收了其一些基本思想和精神,当然这也是我国司法与世界接轨,显得更科学更人道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或者“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直至经过法庭的正式审理,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定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保障公正审判、维护人权和法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尊重。
法律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不受错误指控的侵害和迫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自由权、尊严权、人格权都可能受到侵犯。
无罪推定原则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它意味着,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声誉如何、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不能过早地加以指控和定罪。
只有在经过充分审判,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过度执拗和错误定罪的风险。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权益不被侵犯。
虽然并非所有的错误指控都能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被纠正,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辩护。
这有助于修复司法信任危机,加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进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也起到了预防司法滥用和保护正当权益的作用。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法庭上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罪的,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权益保护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要对证据进行广泛调查,慎重审查证据的可信性和充分性。
这可以避免检察机关追求“以定罪为目标”的倾向,同时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合理羁押和追诉,保障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正反两方证据的重要性,需要法庭仔细审视和权衡双方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怎样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论文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贯彻和运用好这一原则成为司法实践者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作用、应用现状及如何完善进行论证,以便更有利这一重要原则的贯彻执行.关键词:刑事诉讼;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原则是在以否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刑事案件更加复杂多样,而当前执法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要破除旧观念,树立新理念、将无罪推定原则根植于全体执法人员的思想中,贯彻于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是社会现实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课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无罪推定,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自然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的标志,该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任何人非经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有罪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有罪,享有被认为无罪的权利。
我国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人权保护方面。
”人权”作为人们维持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历来是国内外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
从本质上讲,无罪推定不是对被告人作出的无罪判定或终结性结论,而是在法律上对他在刑事诉讼中所处地位的保护性假定或拟制。
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具体表现在:首先,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在封建纠问式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实行”有罪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被”纠问”的对象,不能成为真正的诉讼主体。
因而,冤假错案、刑讯逼供丛生,根本谈不上对公民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权的保障。
证据法学 论述题
证据法学论述题1.论现代科技对证据法的影响?答:证据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证据法顺应社会的发展,包括科技的发展,现代科技对证据法实实在在地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①证明对象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具体的证明对象发生变化,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
②证据种类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促成新的证据种类的产生,同科技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③证据的收集、审查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了收集和审查证据的技术和方法,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收集、审查。
④证据规则方面。
在证据规则方面现代科技与英美对抗制传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反传闻规则和最佳传闻规则成为采用现代科技所作成的证据的主要障碍。
2.试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答: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问题。
研究对象: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
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
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
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
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问题。
3.论证据的基本属性?答:⑴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客观性的根据:①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决定的。
②对证据的认识,必须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基本路线和方法。
⑵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关联性根据:①证据是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它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
②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联系观点在证据属性上的体现。
⑶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合法泩两方面的涵义:①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②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4.论书证的特征?答:①书证是以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
这是书证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书证区别于物证的根本所在;②书证由于其所再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③书证具有稳定性;④书证的存在形式是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而不是存储音像的磁性材料;⑤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与案件相互关联。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姜梦无罪推定,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
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
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
但是作为一种政治法律思想,最早从理论上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2]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则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即使认为非逮捕不可,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此后,无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所纷纷仿效,并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承认,并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典中,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那么,无罪推定原则为何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所推崇呢?其本身又包含那些内容呢?无罪推定最初是由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司法的罪行擅断和有罪推定原则而提出来的。
有罪推定往往导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虐杀无辜,这是封建社会在刑事司法制度上所体现出来的一种野蛮。
资产阶级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利益,提倡其所谓的民主,认为无罪推定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人权的基本体现。
从客观上看,是一种进步、合理的思想,其产生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能够为大众所接受。
兰大法学院考研试题
2008年兰州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试题初试科目名称:法理学(含中国法制史)一、辨析题(每题10分,共计五十分。
要求:答出概念的定义,并分析相互之间的区别或联系)1、法的要素与法律规则要素。
2、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
4、“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5、“三司推事”与“三司会审”。
二、分析判断题(每题8分,共计40分。
要求:先判断正误,然后说明理由,只判断正误不说明理由,不得分)。
1、法律关系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客观性。
2、主观过错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3、法制现代化进程是世界性与民族性的有机统一。
4、《法经》是中国历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5、《晋律》开创了以《唐律疏仪》为代表的封建法典律疏并行编纂体例的先河。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什么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法律行为须具备哪些要件?2、原始习惯于法律有哪些异同?3、清律对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遏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四、论述题(每题15分,共计30分)1、试论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2、试论法律监督的功能。
兰州大学法学院2009年硕士研究生考试诉讼法学试题一、概念辨析(每题8分,共48分)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客观事实与法律真实;刑事代理制度与刑事辩护制度;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试论民事诉讼的目的;2、试论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或一事不再审理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移植。
四、案例分析(每题6分,共12分)1、2006年5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刘某曾与2004年向他借钱5万元,当时约定一年后返还并支付利息一万元。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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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赵 新 杰 ( 阳市殷都 区人 民法院 , 南 安 500 安 河 E450 ) 1
摘 要: 当前, 无罪稚定原则不仅成为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 而且 已成为 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我国由于历史
的原 因。 刑事诉讼方面 虽然对这一原则的精神有所吸收 , 但与 这一原 则 的完全适 用却还 有相 当的距 离, 即我 国法律远 未建 立
罪;
() 2 任何人在被确定为有罪前 , 依法享有公 民 的基本权利 , 禁止非经法定程序的限制或剥夺 ; () 3 任何人在未得到充分证明有罪之前 , 在法 律上应视作无罪 的人 , 且这一证 明由控 诉方 承担 , 嫌疑人、 被告人不承担 自证其罪的义务 。 基于以上 内容 ,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 的适 用过程中, 必须具有以下 的程序要件 : 第一 , 控审分离 。“ 诉讼职能 区分是纠问式程 序与控诉式程序之间的基本差异之一 ” 。纠问式程 序的直接表现之一 是审判机关集控 、 审为一体 , 诉 讼 职能没有 区分 , 因而诉讼 过程 缺乏 自我制 约机 制, 嫌疑人 、 被告人处于无基本人权 的诉 讼客体地 位。在控诉 式程序 中各个诉讼 主体 因其所代表 的 利益 、 担任 的角色 、 承担 的诉讼 职能 以及 实施 的诉 讼行为不同而区分为代表国家利益的控诉机关、 审 判机关与代表个人 利益的嫌疑人 、 被告人。同时 , 为防止国家权力 的集 中, 实行 控审分离 , 即应 由检 察机关代表 国家对犯罪行使追诉权 , 由法院代表 国 家行使审判权 , 前者 维护国家的安全 和秩序 , 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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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1 2月 第6 ( 期 总第 2 期 ) 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论文选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2008年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08年6月法学专业函授论文题目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方向:1、执法为民的内涵与特征2、以民为本与执法为民3、执法为民与警察执法理念转型4、自然法精神与中国法治5、实证主义传统及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6、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7、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8、论法律信仰9、法律信仰缺失与中国法治10、“春秋决狱”及历史意义1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关系12、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13、论社会主义法律之权威性14、执法为民的法理基础15、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分析16、程序公正与法治17、论警察的法治意识18、论法律产生、发展的模式19、论中国法制现代化20、论立法民主21、论执法原则22、论法律责任23、论司法权24、论司法原则25、试论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价值26、试论英国法律体系的独特性27、大陆法系的历史演进及其特征28、以日本法为例分析法律移植29、论判例法渊源30、论制定法主义31、论法典化的意义及其局限32、罗马法学家的历史作用33、论法律渊源34、略论法的概念35、法系论36、分析我国现行的正式法律解释体制37、论法治38、论法的效力39、论我国法律解释的效力40、论法律监督41、论宪政的法理基础42、试论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43、试论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44、法律预测作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45、影响法律预测作用的原因、后果及解决46、试论法的作用与法的局限性47、法如何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48、法如何把握自由与秩序的关系49、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50、法继承与移植的必要性及如何继承与移植51、法如何适应市场经济52、论先秦儒宋的大同理想53、“仁学”与和谐社会54、“人学”与儒法两宋法律思想的分歧55、试论《唐律》整治官吏的规定56、论宋明清时期封建法制的变化趋势57、论清末“修律”58、试论革命根据地的人民调解制度宪法学方向:1.警察权的宪法基础2.突发事件紧急处理中的警察权3.警察权与游行示威自由之间的关系4.警察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5.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6.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理论依据7.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8.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9.建立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的若干构想10.法院改革的宪法思考11.党的领导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宪法学思考12.财产征用及其宪法约束13.论言论自由的保护14.论宪政的人性基础15.论宪法价值的本质、特征与形态16.论宪法对构造法治国家的价值17.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18.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19.论我国现行“政策性修宪”模式的局限性20.论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21.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22.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之研究23.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增设特别行政区委员会探讨25.浅谈国务院直属机构的立法权26.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27.制宪与宪法法院的管辖权28.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29.新时期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形式及其完善30.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31.宪法对质询监督规定的疏漏及其完善32.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33.我国宪法应恢复迁徙自由34.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技术性与规范性评析35.我国宪法完善的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分析36.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37.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使38.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几点思考39.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40.试论宪法惯例的效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方向:1.行政规范性文件研究2.行政裁决的性质及可塑性研究3.行政备案制度研究4.给付行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5.电子商务与行政法的发展6.行政收费问题研究7.准行政行为探讨8.论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9.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10.论行政法上的应急性原则11.论特别权力关系12.论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13.论解释性行政规范14.论行政规划15.行政参与制度研究16.电子警察的性质探析17.我国行政救助制度初探18.行政行为的无效与公民的抵抗权研究19.论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与处理20.论行政公诉21.论行政公益诉讼22.论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行政法问题23.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24.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25.论网络时代行政法的发展26.论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问题研究27. WTO规则评价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标准28.行政授权行为的行政法属性研究29. 建立健全我国现代行政程序法的若干思考30. 行政公产问题研究31.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32.论行政权的范围及其演进33.行政复议司法化研究3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研究35.论行政不作为36.论行政诉讼类型37.行政强制内容研究38.论行政仲裁39.论应急行政法制建设40.论行政许可的撤销刑法学方向: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刑法立法解释3.刑法司法解释4.罪刑法定原则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7.属地管辖原则8.属人管辖原则9.保护管辖原则10.普遍管辖原则11.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12.刑法的溯及力13.犯罪概念14.人身危险性15.刑事违法性16.犯罪客体17.犯罪对象18.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19.刑法上的身份20.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处罚范围21.单位犯罪22.间接故意23.过于自信过失24.疏忽大意过失25.严格责任犯罪26.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27.防卫挑拨28.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29.特别防卫30.避险过当31.犯罪预备32.犯罪未遂33.犯罪中止34.犯罪集团35.主犯36.首要分子37.从犯38.胁从犯39.教唆犯40.聚众犯罪41.间接正犯42.片面共犯43.想象竞合犯44.法条竞合45.继续犯46.结果加重犯47.连续犯48.牵连犯49.吸收犯50.刑罚的目的51.刑罚的功能52.短期自由刑的弊端53.死刑的立法限制54.死刑的司法适用55.死缓56.罚金57.剥夺政治权利58.量刑原则59.酌定量刑情节60.一般累犯61.减轻处罚62.免除处罚63.自首64.刑法上的立功65.缓刑66.数罪并罚67.减刑68.假释69.追诉时效70.投放危险物质罪7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2.劫持航空器罪7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74.交通肇事罪75.重大责任事故罪7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7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78.走私淫秽物品罪79.洗钱罪80.信用卡诈骗罪81.保险诈骗罪82.偷税罪83.骗取出口退税罪84.假冒注册商标罪85.侵犯著作权罪86.侵犯商业秘密罪87.虚假广告罪88.合同诈骗罪89.非法经营罪90.强迫交易罪91.强奸罪92.绑架罪93.拐卖妇女、儿童罪9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95.刑讯逼供罪96.暴力取证罪97.虐待被监管人罪98.侵犯通信自由罪99.非法搜查罪100.非法侵入住宅罪10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02.重婚罪103.诽谤罪104.侮辱罪105.非法拘禁罪106.诬告陷害罪107.准抢劫罪108.抢夺罪109.侵占罪110.职务侵占罪111.故意毁坏财物罪112.破坏生产经营罪113.敲诈勒索罪114.妨害公务罪115.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11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117.聚众斗殴罪118.传授犯罪方法罪119.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20.寻衅滋事罪121.赌博罪122.开设赌场罪123.聚众淫乱罪124.伪证罪125.妨害作证罪126.窝藏、包庇罪12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2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29.脱逃罪130.倒卖文物罪131.医疗事故罪132.非法行医罪13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34.非法持有毒品罪135.毒品再犯136.组织卖淫罪137.传播淫秽物品罪138.贪污罪139.挪用公款罪140.受贿罪141.斡旋受贿142.介绍贿赂罪14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44.私分罚没财物罪145.滥用职权罪146.玩忽职守罪147.徇私枉法罪148.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149.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15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民法学方向:1.论我国民法典的应有体系2.论表见代理3.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4.论胎儿的民事利益保护5.取得时效研究6.论诚实信用原则7.论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代民法的影响8.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9.论我国地役权制度之建构10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1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困境与出路12.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研究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缺陷及改革14.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15.试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追赃工作中的适用16.我国民法相邻关系制度的改革17.论物权行为18.论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和性质19.应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格权制度20.试论职务侵权民事责任21.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22.论债券请求权的竞合23.论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24.缔约过失责任探讨25.名誉侵权行为研究26.论民法与市场经济27.论民事责任28.论民法在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29.论诚实信用原则30.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法律问题31.公司的组织机构及管理机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32.论取得时效33.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热点问题34.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3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6.论担保物权37.我国合同制度中的热点问题38.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否修订婚姻法方向:1、配偶权初探2、当代中国离婚态势和原因分析3、婚姻质量的社会观4、当代中国婚姻问题的经济学思考5、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6、中国城市职工生活时间分配研究7、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8、我国婚姻法离婚理由的立法完善9、婚前财产协议探讨10、同居制度之立法研究经济法学方向:1.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2.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3.论经济法的本质4.自然垄断之我见5.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6.论商业秘密的竞争法保护7.略谈竞业禁止8.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的法律思索9.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法律思考10.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11.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问题12.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13.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略论14.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15.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知识产权法学方向:1、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传统特性影响的探讨2、中、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研究3、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4、网络传输中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5、简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6、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知识产权7、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8、网络传播中的多媒体知识产权保护9、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10、数字化图书馆时代知识产权问题探讨国际私法方向:国际经济法方向:刑事诉讼法学方向:1.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试论侦查监督3.论审前羁押4.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5.论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6.论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7.我国律师变化面临的困境及对策8.论扣押制度的完善9.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10.论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11.论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立法完善12.论证人的拒政权13.论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14.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5.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16.试论侦查监督17.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18.论审前羁押制度19.论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20.论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21.我国律师辩护面临的困境及对策22.侦查阶段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律师会见问题研究23.侦查阶段讯问规则研究24.侦查阶段权力内部制约机制研究25.侦查阶段通缉问题研究26.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引渡问题研究27.缓刑机制研究28.刑事和解制度研究29.警察出庭作证问题论纲30.见证人问题研究31.刑事申诉问题论纲32.审判监督程序启动问题比较法研究33.科技证据问题研究论纲34.试论中国控辩协商制度35.对我国陪审制度的理性思考36.试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警检关系的优化37.中国刑事调解制度初探38.论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39.论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完善40.论刑事搜查制度的完善41.试论无罪推定原则42.论公开审判制度43.试论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及遏制对策民事诉讼法学方向:1、论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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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刑事诉讼法学》第章至第章(总分100分)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姓名:得分:一单选题(共15题,总分值15分,下列选项中有且仅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
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分)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做出回避决定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阶段书记员回避的决定主体是()(1分)A.审判长B.刑庭庭长C.法院院长D.审判委员会3.王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刘某回避。
对于刘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1分)A.公安局局长B.检察院检察长C.法院院长D.检察委员会4.在“纠问式诉讼”中,诉讼程序的进行主要取决于()(1分)A.被害人B.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官吏C.被追诉人D.被害人的近亲属5.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不包括()(1分)第11页/共11页A.自行回避B.申请回避C.指令回避D.无因回避6.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1分)A.犯罪地人民法院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7.在我国,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必须经过()(1分)A.最高人民法院批准B.高级人民法院批准C.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D.中级人民法院批准8.外国人在我国实施犯罪,必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是()(1分)A.各国驻华领事馆的外交代表B.途经中国的各国驻第三国外交代表C.来华访问的外国元首D.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9.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是()(1分)A.民事诉讼B.行政诉讼C.刑事诉讼D.经济诉讼10.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分)A.立案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自行侦查11.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1分)A.直接受理自诉案件B.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裁判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D.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12.青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对区原妇联主任丁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认丁花不构成犯罪,但在作出判决前,丁花因突发心脏病死亡。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与发展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与发展摘要无罪推定思想源于西方国家在法治领域内的先进思想,其核心思想是指嫌疑人在法院没有判定其是罪犯之前,均是没有犯罪的。
我国在刑事立法的领域内吸收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但是并未完全的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为了更好的维护和保障我国公民的权益,让法制建设更进一步,有必要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进一步吸收和发展该原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排除非法证据;吸收和发展;沉默权前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
其中在刑事立法中,有一项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那就是无罪推定原则。
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写入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却吸取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髓。
由于人们普遍对受害者同情,对犯罪行为的抵制,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弱势的地位。
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公正,有必要在司法中运用无罪推定原则。
本文就无罪推定原则的涵义,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与发展进行阐述,并对无罪推定在司法实践的完善提一点建议。
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所谓的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一个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在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该被推定为无罪的人。
无罪推定在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
所谓的推定,是指通过前提事实来推出结论事实的证明方法。
推定又可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
前者是指,依据法律上的规定,当基础事实存在的时候,须假定推定的事实存在,而不问该事实是不是合乎逻辑地来源于基础事实。
基础事实的确立,在诉讼中可以根据证据认定,也可以依据法则认定。
所以,推定本身并不是证据,而是证据法则。
后者是指,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通过推理从而得到的结论。
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尽管世界上不同国家的立法和理论界对之都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学界对之也还存在着各种的争论,但对其主主要的核心内容,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简称为“无罪推定”原则或“疑罪从无”原则。
新《刑诉法》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可以说,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深刻理解这一原则的立法精神,牢牢把握其本质特征,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安全,维护稳定之作用。
一、“无罪推定” 原则的由来和立法原意无罪推定原则, 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
①一般表述为:“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 。
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 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 其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 都不能叫做罪犯。
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 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 。
这一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与封建地主阶段斗争的一个重要产物。
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席卷之下,这一先进思想理论被带到了整个欧美国家。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这个思想理论原则先是被欧美一些国家载入宪法或刑事法律中,随着西方文化的传播,逐步被欧美以外的一些国家所融入, 使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确立了这一原则。
无庸置疑,无罪推定较之封建专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迫使受讯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彻底变革,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无罪推定原则可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
即定罪权归法院。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V1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V1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现代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法律的世界里,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非常重大,它保护的是每一个被告的权利和利益。
以下是我对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浅谈。
一、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的原则。
该原则是许多国家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刑事司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原则。
该原则的起源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无罪推定原则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并不仅仅是被告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权利和利益。
即使是被认定为有罪的人,只要没有经过充分的证据,也有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被告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的公正和公平处理,同时也减少了司法系统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限制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该原则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只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而非民事诉讼领域。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一定没有罪行,只是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罪行。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同样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紧急情况下的自卫行为等。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主要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体系的正确运作。
如果司法体系出现问题,如侵犯被告人的权利、证据处理不当等,就会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不足。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各方面的良好配合,以确保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保护的是每一个被告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无罪推定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和限制,需要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正确的司法体系的共同作用下,得到充分的保障。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经法院裁定有罪前,应被视为无罪的法律原则。
这是一项古老而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是许多国家司法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文明法治的实现。
该原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石,能够有效地限制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司法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社会公正和法治水平。
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古代社会,司法权往往被滥用,被告人非常容易受到冤枉。
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人们逐渐认识到无罪推定的重要性,并将其逐步确立为法律原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司法制度的完善,无罪推定原则逐渐成为各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被广泛认可并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规定和强调。
各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护。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未经判决的个人,不受人身自由限制,均为无罪。
”在美国,无罪推定原则被认为是宪法赋予被告权利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英国,无罪推定原则被认为是公平审判的核心原则,并对司法实践产生着深远影响。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不仅限于被告人的刑罚责任,还包括对证据的审查和法官的裁判。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从无罪的角度出发对证据进行审查,必须从无罪的角度出发对被告人进行裁判。
这种无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和审判标准,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避免司法冤枉和审判错误,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无罪推定原则并非是一成不变的。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和限制。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证据不明确的情况,法院可能面临无罪推定原则与罪证推定原则之间的冲突。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获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之前,应该被视为无罪的状态。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对被告人的定罪与刑罚上,要求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从充分证据的角度来判断被告人的罪与无罪,并在定罪时保持谨慎和慎重的态度。
无罪推定原则对刑事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保护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面临着可能被剥夺自由或者受到刑罚的风险,如果没有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那么被告人的自由权利将受到不必要的侵害。
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合法和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无罪推定原则保持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事制裁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法院作为判断案件真伪的机构,必须严守无罪推定原则,确保定罪的准确与公正。
只有按照充分的证据来进行判断,才能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无罪推定原则鼓励搜集更多的证据。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法院在判断被告人罪与无罪时,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定罪的结论。
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搜集证据,不能以运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来迫使被告人认罪。
无罪推定原则对于预防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的不当限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促进了法治的发展。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原则。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进行审判,只有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定罪,这确保了法治原则的深入贯彻和实施。
无罪推定原则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困难。
在某些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可能面临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不同的证据、不同的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定罪结果,这就需要法院在审判中进行细致的审查和权衡。
在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无罪的结论,而法院却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来判决,那么将会导致罪犯逍遥法外,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具有保护个人权利、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和促进法治发展的作用。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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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无罪 : 推定 ; 原则
无 罪 推定 原 则 是 近 代 以来 ,随 着 资 产 阶级 保 障 人权 观念 的兴 起 ,否 定 纠 问
任 何 人 有 罪必 须 经 过 合 法 的 审 判 ;二 是
沉 默 权 、 对 强 迫 自证 其 罪 等制 度 。 反 ( )刑 事诉 讼 某 些 条 款 同 无罪 推 定 2 原 则 相 抵触 。第 九十 三 条 :犯 罪嫌 疑 人 “ 对 侦 查 人 员 的提 问 .应 当如 实 回答 ”第 ;
九 十 五条 : 侦 察 人 员 也 可 以要 犯 罪 嫌 疑 “ 人 亲笔 书 写 供 词 ” 第 一百 五十 五 条 : 被 ; “
( ) 刑 事 诉 讼程 序 中 , 果 发 现 有 3在 如
人 涉 嫌 犯 罪 。那 么 国家 司 法 机 关 负有 举 证义务。 ( )控 诉 方 无 确 实 充 分 的证 据 推 翻 4
拟 制 的法 律 事 实 .以 证 明被 追 诉 者 应 承
、
无罪 推 定 原 则的 概 念
所 谓 无 罪 推 定 .主要 是 指 犯 罪 嫌 疑
( ) 罪推 定 本 质 上 是 一种 法律 推 一 无
定
担刑 事 责 任 , 当宣告 被 追 诉 者 无罪 。 应 ( )非 法 律 规 定且 非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5 得 限 制 被 追 诉 者 的人 身 自由 .剥 夺 其 财
产 和 民主权 利 。
告 人在 法 庭 上 有 义 务接 受 公 诉 人 、审 判
地 认 为 “ 罪 嫌疑 人 、被 告 人 进 门 三分 犯 罪 ” 把证 明无 罪 的责 任 强 加 给 犯 罪嫌 疑 . 人 或 被告 人 承 担 ,犯 罪 嫌 疑 人或 被 告 人 不 能提 供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自己无 罪 。就 被
证据法学简答题
证据法学简答题一、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答: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经验;各种证据制度和理论;法律规范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古今中外关于证据的历史、理论和实践;研究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1)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
(2)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机械地、僵化地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及证明进行规定。
3、简述诉讼认识的要素。
答:诉讼认识的要素包括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
认识主体是诉讼主体,认识客体是证据和案件事实。
正确认识诉讼主体和认识客体,是研究诉讼认识论和证据法理论的重要环节。
诉讼认识的本质则是法律规范下的特殊认识活动,需要遵循特殊的方法和要求。
4、简述关于证明力的规则。
答:(1)补强证据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非原始证据证明力受限制的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3)证据的证明力确定规则。
5、简述被告人自白和补强证据。
答: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自白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犯罪事实的自认,而广义的自白则还包括被告人在法庭审判外所作的关于犯罪的承认。
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中,只有广义的自白才在证据法上有意义。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对于被告人自白或自白以外的其他供述证据要求其他证据的规定。
现代当事人主义的证据规则对于何种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即何种资料有证据能力,设有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则很少硬性规定。
6、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答;诉讼证据与一般意义的证据不同,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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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罪推定原则论文提要:当今,无罪推定原则已被不少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仍有完善之必要。
现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基本内涵的认识、价值与具体规则及此项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不足与完善等层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不足措施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无罪推定①,是有罪类推的对称,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的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各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在与古罗马与雅典时期,无罪推定已经萌发。
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
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②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基本内涵进行分析:1、只有法院才可以做有罪决定的宣告,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的法制要求。
从中不难看出该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定罪权是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
(2)、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的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并须予以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决定刑罚的机关。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这不是最终定性。
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决,才具有确定某人有罪的法律效力。
2、法院应当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推定或假设。
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根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要求法官必须依证认定事实,同时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如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明显与事理有违或认定事实不符之证据,也不得作为自由心证之根据。
3、在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
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经判决以前,应先推定为无罪,这是一种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的一项重要作用在于,对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在无充分确实的证据条件下,确定有无、是非的方法。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及其具体规则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确定和保障被告人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准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宪法性原则,并作为民主法治社会的制度性要素充分体现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结构之中,其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程序价值与社会价值:(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程序价值第一,由于无罪推定意味着被告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以前,应被视为无罪的人,故刑诉法律制度应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是其逻辑的必然。
因此可以说,使被告人摆脱诉讼客体的地位,而具有诉讼权利主体的身份,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第二,由于无罪推定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刑诉法律制度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设立公正的诉讼程序并维护其不可违反的尊严,就是其应有之义。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而设立的公正诉讼程序,制约司法机关的行为,使其司法活动既有助于实现客观公正,而又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公正对待,就是这种程序的基本要求。
第三,无罪推定是假定被告人在判决前是无罪的人,那么要推翻这一假定,就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并且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应由控诉一方承担;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应被禁止。
法院来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应建立在确凿、充分的证据基础上,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对被告人来说,既不应承担自认有罪的义务,而且虽然未能证明自己无罪,但如果控诉人的指控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对其无罪的假定即应转为判决的依据。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社会价值第一,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有无及广泛程度,是突出刑诉制度民主程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处于中心地位的特殊人物,其诉讼权利的有无及充分与否,当然对刑诉制度民主程度的高低,有决定性意义。
无罪推定要求确立被告人为诉讼主体,应具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就表明了它对刑诉制度的民主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既要完成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又要注意避免使无辜者受刑事追究,是自刑事诉讼制度出现以后就产生的双重且往往是矛盾的任务。
如何协调完成这两项任务就是判明刑事诉讼制度民主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无罪推定则要求刑事诉讼一开始,就应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因此要求司法机关从认识上,以及在司法程序的设立上,始终注意使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之累。
因此,把两项任务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所以,只要认识到存在错捕及错判有罪的可能,就不能捕,不能判有罪,就是实行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
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的标志。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概括起来,主要有疑罪从无、控方举证规、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四个方面的具体规则:(一) 疑罪从无规则疑罪从无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
(二)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人员承担的;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自诉人承担,若被告人提出反诉,则应当对反诉举证。
(三)沉默权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沉默权,或者说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其基本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可以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拥有证据调查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罪与量刑的根据。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尽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尽相同,但都规定了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例如:美国的证据法中“毒树之果”理论就要求不但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证据不能使用,就是根据该证据所获得的线索而进一步取得的证据也作为“毒树之果”而被排除。
四、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法律、司法实践中的体现③(一)“疑罪从无”规则的确立疑罪从无规则是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的。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该规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定罪存在异议,则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确立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只能是控诉机关,控诉机关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对被告人的指控,而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三)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根据保护和尊重人权的原则,我国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戴上头罩;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称谓上也从以前的罪犯或犯罪人改称为犯罪嫌疑人。
这些细微的变化无不体现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影响与适用。
五、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法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一)立法上的不足1,不少人认为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法条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这是不完全正确的。
因为公民在刑事法律中的地位有三种情况:无罪、有罪和介于无罪和有罪之间的不确定状态。
现行法条只是规定不得确定有罪,而不明确规定确定或推定无罪,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某些条款和无罪推定原则相抵触。
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第九十五条规定:“侦察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有义务接受公诉人、审判人员的“讯问”。
这里的如实回答、书写供词与讯问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证明自己是否有罪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其“有罪”的认定。
(二)司法上的不足1.侦查、检察及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无罪的做法较为普遍。
侦查、检察及司法机关把证明无罪的责任强加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被认为有罪。
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权保持沉默,不管有罪还是无罪,其作有罪供述似乎都是其应尽的义务2.刑讯逼供未能杜绝。
在司法机关没有定罪证据,而犯罪嫌疑人有不能证明自己无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经常动用刑讯逼供手段取得口供,拿下了口供,根据口供侦破了案件,这几乎成了一种模式。
正是这些非法收集的证据造成了很多冤假错案。
3、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没有足够证据定罪,那么为了防止“纵虎归山”,就要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④。
所以待审羁押强制措施滥用、超期羁押现象大量发生,不仅直接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也影响到最终的裁判结果。
虽然2004年最高法、最高检已采取了相关措施解决待审羁押强制措施滥用、超期羁押现象大量发生的问题,但如果不从制度着手,强制措施滥用、超期羁押等诸多问题难以得到根治。
六、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方面的完善措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方向。
现就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提出的几点建议:第一,要使立法机关重视这一问题,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把无罪推定规定在宪法中,使无罪推定原则在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