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的终止效力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
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
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
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
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
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
赵守江表示同意。
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
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举一个附解除条件合同的例子
举一个附解除条件合同的例子前言: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的合同。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注意,附解除条件合同不同于约定解除权合同,切莫将二者混淆。
而作为附解除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具有哪些要求,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约定随意性之千差万别,确也带来了适用上的困难与疑惑。
本文即以案件评析的形式,尝试阐明。
一、案情简介2013年12月18日,曹某与吉某和第三人吴某共同出资竞买到某县永兴镇一宗商业用地,准备用于开发房地产,并以吉某及其所属公司的名义于2014年3月28日注册成立了县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某、吴某未显名)。
2014年4月11日,三人共同签署了一份投资房地产开发协议,对三方出资及持有股份进行了约定,并对公司相关权利由谁负责进行了明确。
2015年3月17日,由于三人共同出资竞买的土地一直没能启动开发,曹某遂约吉某就退出合伙事宜进行协商,商讨结果是由吉某收购曹某的股份。
当日,吉某打了一份欠条给曹某。
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曹某现金人民币5633000元,定于2015年5月17日前还清。
特别约定,此欠款系吉某收购曹某永兴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项目投资款。
如到期未还清,曹某在该项目投资股份将自动恢复,双方无借贷关系。
其中,吉某农商行300万股金200万股权过户给曹某,属该笔还款300万元整。
”对于上述事宜,吴某也在场知情,并未提出异议。
2015年9月14日,吉某和曹某办理了农商行股金过户事宜。
后因吉某未支付剩余款项2633000元,曹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
二、司法裁判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该案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产生的债务关系,吉某欠曹某2633000元是基于收购曹某在永兴镇的商住用地的股份而产生的债务关系,且该债务关系是附有条件的,限吉某在2015年5月17日前还清曹某2633000元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曹某在县国华房地产的股份自动恢复,双方无其他借贷关系。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以以后客观上不确信的事实是不是发生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劳产生和消灭的约款。
二、条件的分类一、延缓条件:法律行为只有在一个在以后是不是发生仍然不确信的事实发生的时候,才有效。
这种条件是延缓条件。
若是一个法律行为是附延缓条件的,那么预定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条件发生以后才发生,而且只能在条件发生以后发生。
法律行为的生效取决于条件的成绩。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都能够附延缓条件。
前者例如,甲情愿出租餐馆给乙,但是要求乙必需取得卫生许可证。
后者最典型的确实是所有权附条件的转移行为。
二、解除条件:法律行为预定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时产生,可是当解除条件成绩的时候,失去该效劳。
也确实是法律行为的继续有效取决于条件的不成绩。
3、不真正条件:条件必需是针对以后的,而且其是不是成绩是不确信的。
若是不符合这一要求,就可能显现所谓的“不真正条件”。
不真正条件:若是两边当事人规定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依托于一个此刻或过去就已经决定了的情形,只是因为那个情形在行为实施的时候,还不为当事人所知,那么那个地址不存在一个客观上不确信性和由此引发的法律行为效劳的不确信状态。
例如当事人在下午3点的时候约定,若是今天股指上升了超过1%,那么我就购买某个物品。
这时其实有关的事实是已经确信的,只是他还不明白罢了。
那么这种情形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附加了“不真正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后果,依照它应该依据的情形的显现与否来决定。
要么是有效,要么是无效。
4、纯粹的任意条件。
一个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纯粹取决于一方当事人后来的意愿,若是他情愿将此行为宣布为有效那么有有效,若是不肯意,那么不受到约束。
典型的例子确实是:实验品生意。
纯粹的任意条件究竟是不是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成效如何?一样以为是这种约定与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吻合,因此是无效的。
若是一个人为其签定的合同设立的条件是,他事后要进一步表示是不是对该合同表示同意,即决定合同应该是有效仍是无效。
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1. 概述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和履行期限的不同,可以将合同分为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根据的合同。
而附期限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期限,并且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根据的合同。
2. 附条件合同2.1 条件的含义条件是指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对合同效力有重要影响的事实。
2.2 条件的种类合同中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合同的生效以所附条件的成就为前提;解除条件是指合同的效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终止。
2.3 条件的效力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成就的,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的,合同不生效。
但是,如果条件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条件不成就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只是合同的效力被延缓。
3. 附期限合同3.1 期限的含义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的、确定会到来的时间。
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时间,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时间。
合同中所附的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是将来必然发生的、对合同效力有重要影响的事实。
3.2 期限的种类合同中的期限可以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延缓期限是指合同的生效以期限的到来为前提;解除期限是指合同的效力在期限到来时终止。
3.3 期限的效力附期限合同中,期限到来的,合同生效;期限不到来的,合同不生效。
但是,如果期限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期限不到来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只是合同的效力被延缓。
4.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异同4.1 相同点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都是将来可能发生或者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根据。
4.2 不同点(1)条件是未来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是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对合同效力有重要影响的事实,而期限是对合同效力有特定影响的事实。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附条件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形式,其核心在于合同效力受特定条件的约束。
在法律实践中,附条件合同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产生合同效力变化的情况较为常见。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附条件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材销售的企业。
2010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建筑材料送达甲公司指定地点,否则合同自动解除。
三、案例经过1. 合同签订与履行初期: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于2010年5月签订了买卖合同。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开始准备建筑材料,并于2010年6月10日将第一批建筑材料送达甲公司指定地点。
2. 条件成就:然而,由于甲公司施工现场的临时变更,导致建筑材料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安装。
甲公司及时与乙公司沟通,请求乙公司延迟交货时间。
乙公司同意延迟交货,但要求甲公司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3. 条件不成就:在延迟交货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进行质量检验,但乙公司拒绝。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为附条件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为“乙公司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建筑材料送达甲公司指定地点”。
该条件为合同效力所附条件,而非合同履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在条件不成就时失效。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将建筑材料送达甲公司指定地点,构成违约。
但甲乙双方在延迟交货期间达成一致,同意乙公司延迟交货,且甲公司同意支付违约金。
因此,甲乙双方的行为构成对原合同条件的变更,原合同条件已成就。
关于建筑材料质量问题,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进行质量检验,但乙公司拒绝。
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释义】本条是对附条件合同效力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
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所附条件有以下特点: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
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
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
附停止条件合同有效吗
附停⽌条件合同有效吗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家⼀定会遇到⼀些⽐较特殊的条款,⽐如说某些附⽣效条件的合同还有某些附停⽌条件的合同等等。
这些合同的效⼒在理论界也是有很⼤的争议的。
附停⽌条件合同有效吗?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合同法》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故此,条件可分为⽣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效条件⼜被称为停⽌条件、延缓条件,是指合同效⼒发⽣的条件。
在附⽣效条件的合同中,虽然合同已经成⽴,但是并不发⽣效⼒,只有当条件成就时,权利⼈才能⾏使权利,义务⼈才应履⾏义务。
解除条件⼜被称为消灭条件,是指合同效⼒消灭的条件。
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条件成就以后即失去效⼒。
条件与负担不同,前者属于合同的特别⽣效要件,有控制合同效⼒的功能,⽽负担属于合同义务,是必须履⾏的。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应依靠事实的⾃然发展,当事⼈不应以⾃⼰的⾏为阻⽌或者促成条件的成就。
如果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在《劳动法》的实施过程中,⼀些⽤⼈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条件,并据此终⽌劳动合同,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消灭,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
同时,在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原有法律都没有作出规定。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的规定内容。
⼀、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终⽌。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效。
⼆、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的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劳动合同终⽌的法定情形还包括:(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条件的合同中停止条件是指什么
附条件的合同中停⽌条件是指什么合同是⾮常重要的法律⽂书,⽽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当事⼈是可以约定合同附条件⽣效或者解除的,⽽有⼀种特殊的条件是停⽌条件,那么附条件的合同中停⽌条件是怎样的?⾯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附条件的合同中停⽌条件是指什么附条件的合同中,停⽌条件是指⽣效条件,意思是在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没有成就时,合同效⼒暂时停⽌,不⽣效,待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开始⽣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效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哪些条件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的发⽣或者消灭的根据。
这⾥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当事⼈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
如果将将来肯定要发⽣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视该条件为期限;如果将将来不可能发⽣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定该合同⽆效。
3、条件是当事⼈约定的,⽽不是法定的。
如果将法定条件约定在合同中,应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盾。
如果⼆者之间相互⽭盾,则表明⾏为⼈的意思表⽰是不真实的,应认定合同不成⽴。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附条件的合同中,停⽌条件是指⽣效条件,意思是在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没有成就时,合同效⼒暂时停⽌,不⽣效,待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开始⽣效。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附条件终止合同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终止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附条件终止合同的约定、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附条件终止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时,合同自动终止的合同。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附条件终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附条件终止合同的约定第五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附条件终止合同,但所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条件应当是明确的、可预见的,且与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相关;(二)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条件应当是公平合理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可以是以下几种:(一)特定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二)特定时间的到来或者不到来;(三)特定事实的出现或者不出现;(四)特定情况的消失或者不消失。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附终止条件的合同。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附终止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终止。
第八条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附条件终止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照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情况,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附条件终止合同的权利。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对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附条件终止合同为由拒绝履行。
第四章附条件终止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对附条件终止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认为附条件终止合同的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当事人请求解除附条件终止合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同解除事由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合同解除事由与附条件终止合同的约定相符;(三)合同解除事由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附解除条件合同判决案例
附解除条件合同判决案例所附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解除(案例)案例齐某为某装备公司职工,1997年3月,齐某与某装备公司签订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销售科副科长职务。
2001年1月,装备公司免去齐某销售科副科长的职务。
次日,齐某致函装备公司称:自己的工作能力不强,请求公司允许调离本公司,手续可随时办理。
同时未再到该公司上班。
2001年2月,装备公司向齐某下发通知,要求其于2月28日前将所居住的装备公司宿舍退还,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同月23日,齐某向装备公司递交了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商调函一份。
同月27日,齐某以本人于2月26日发现患晚期肝癌为由,向装备公司表示目前不宜调离,装备公司未予答复,并于3月中旬将齐某的档案转至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
齐某的工资发至2001年1月。
2001年5月,齐某以装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为由,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齐某的申诉请求。
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装备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按标准为齐某报销医药费,并支付相关工资。
装备公司则认为,齐某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一栏中有“本人申请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的字样,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此就已解除,因此不同意齐某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装备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某手术器械厂全员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的《附件2》为劳动合同变更书,其中有装备公司工作人员所写“2001年1月14日,本人申请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的字样。
装备公司未将该合同的文本交齐某收存。
齐某对解除劳动合同一节不予认可。
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装备公司在齐某提出调离时,要求齐某于2001年2月28日前将房屋退还,是一种附条件的同意齐某调离的行为,此时齐某与装备公司之间的调离协议尚未达成.装备公司与齐某签订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将劳动合同文本交齐某,因此存在装备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添加内容的可能性。
该公司不能证明齐某于2001年1月14日同意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破产重整中 附条件的合同5篇
破产重整中附条件的合同5篇篇1一、前言鉴于公司面临财务困境,为寻求解决债务问题并实现企业复苏,现决定进行破产重整。
在此背景之下,关于附条件的合同事项,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主体及目的本合同协议旨在明确破产重整过程中附条件的合同条款及事项,以确保各方权益,促进重整顺利进行。
合同主体包括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三、合同条件与条款1. 合同效力与生效条件: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并盖章后生效,但以下情形出现时,合同效力暂停或终止:(1)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获批准;(2)双方书面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合同义务履行:在破产重整期间,乙方同意暂缓向甲方追索债务。
甲方则需按重整计划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债务清偿等。
3. 担保与保证:为确保合同履行,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担保或保证措施,确保乙方权益。
具体担保或保证措施由双方协商确定。
4. 合同解除与终止:在破产重整完成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未达成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处理剩余事宜。
5. 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破产重整相关事项1. 重整计划:甲方应制定详细的破产重整计划,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重整计划应包括资产重组、债务清偿、经营调整等方面内容。
2. 债权人权益保障:在重整过程中,乙方等债权人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清偿义务。
3. 信息披露: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破产重整进展及相关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公开。
4. 法律适用与监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附则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签订的合同到期了还有效吗?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签订的合同到期了还有效吗?【合同事务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签订的合同到期了还有效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某种特定的形式约定了某件事的条款,形式包括了书面和口头约定两种。
内容包括相关条款与违约责任以及期限等,受法律的保护并具有法律效力。
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对合同期限的纠纷问题,一方认为合同到期了但仍应履行未完成义务,另一方却持相反态度。
为了给大家解决这个疑惑,我们今天来了解了解合同到期了还有效吗。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效力是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有两种类型,即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
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
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
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
期限的特征:1、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有效期限和终止期限: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第三单元测试 10069-合同法答案 广东开放大学
第三单元合同的效力练习题一、判断题1.合同成立即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4.合同的生效本质上是意思表示的合意。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6.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7.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无效。
8.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9.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效力不确定。
10.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1.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1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以其发生与否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
1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合同效力发生与否的合同。
1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当事人处分权的欠缺,效力有待确定的合同。
16.未成年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一律无效。
17.可撤销合同实质上是无效合同。
18.销权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2年内行使撤销权。
19.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20.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2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2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2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即使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不得归于消灭。
25.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时,不需要考虑主观要件。
26.乘人之危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有十二章,共计二百一十八条,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将对该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了合同的定义、有关主体的特征、合同的自由原则等。
第二章是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以及合同的效力和撤销等。
第三章是合同的成立,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方式和时期等。
第四章是合同的效力,主要涉及合同效力的时间、地点,以及合同效力变动的规定。
第五章是合同的履行,包括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和债权人的权利等。
第六章是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涉及债权债务的转让、债务的担保等。
第七章是合同的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规定了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期限的规定。
第八章是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主要涉及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转让等。
第九章是合同的附条件和解除,包括附条件的合同和合同解除的规定。
第十章是合同的违约和责任,主要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是特别合同,主要对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特殊合同做出规定。
第十二章是合同的终止,涉及合同终止的各种方式和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确保公平交易、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通过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增强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护。
该法的实施促进了公平交易,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附条件合同效力探析
附条件合同效力探析一、未生效合同效力讨论附条件合同在条件没有成就之前的上位概念是未生效合同,因此,为了了解此时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我们首先需要考察未生效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于合同的效力,应该区分为效力评价和效力内容,所谓效力评价其实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意志对于当事人各方合意的评价。
在我国合同法上,效力评价是指合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而效力内容则是指法律作出效力评价之后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
对于未生效合同来说,在效力评价上,其并非是终局的,随着未生效合同中有效要件的实现或者不实现,未生效合同最终是要转化为有效合同或者是无效合同,在效力内容上,关于未生效合同具有何种法律效果,学界目前有两类不同的观点。
第一类是无法律约束力说,该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明确化,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但尚未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其直接的后果是使当事人关于彼此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得以确定,但不一定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生效,则使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二类是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其中又包括两种学说,一种是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合同效力说,该观点认为:“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系指此意。
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发生与消灭,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附条件合同或附期限生效或失效的合同,需办理批准、登记等的特别生效手续才生效的合同中的效力系指此意。
”另一种学说是合同拘束力与效力说,此种观点与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合同效力说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本文中将其归为一类,二者在本质上是同样的观点,即都承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自合同成立时就存在。
未生效合同中的未生效并不是指合同的全体都未生效,只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没有具体享有,义务没有得到履行,是指履行效力的未生效,具体到义务形态上来看,即是指决定合同目的实现的给付义务未生效,合同的其他义务已经生效。
合同附条件的处理与违约责任
合同附条件的处理与违约责任一、前言根据双方自愿并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同附条件的处理与违约责任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条件处理方式和违约责任,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并确保协议顺利履行。
二、合同附条件的处理1. 双方确认,所签署的合同中可能存在条件性需要满足的条款,该条件的履行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对于存在条件附属的合同,一旦发生有关条件的变更、终止或未能满足情况,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 变更条件:如果合同中的条件发生变更,双方应在变更发生后及时协商,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变更后的条件。
(2) 终止条件:如果合同中的条件无法满足,合同将自动终止。
在此情况下,双方应根据已经履行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相应退还和偿付。
(3) 无法满足的条件:如果合同中的条件无法满足,而仍需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双方应就无法满足的条件尽力达成补充协议,明确相应的改动或替代方案。
三、违约责任1.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且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经济赔偿: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2) 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作为守约方的补偿。
违约金应根据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和影响确定,但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比例。
(3) 取消合同:守约方可根据情况选择取消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失。
(4) 法律责任:双方同意,如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的履行:(1) 双方同意,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2) 无论发生何种违约行为,守约方均享有采取合理方式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索取担保、中止履行、解除合同等。
(3) 双方同意,在界定违约责任时,将充分考虑双方违约的严重性、损失程度以及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附条件合同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特殊地位,其法律后果也与普通合同有所不同。
本文将探讨附条件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条件的成就、不成就以及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二、条件的成就1. 条件成就的法律效力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中的约定内容开始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此时,合同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普通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条件成就的义务履行条件成就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若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条件成就后的变更与解除在条件成就后,合同当事人可就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
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
三、条件的不成就1. 条件不成就的法律效力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合同中的约定内容不发生效力,合同当事人无需履行义务。
此时,合同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未签订合同。
2. 条件不成就后的处理条件不成就后,合同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义务。
但若一方当事人已履行部分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予以返还。
3. 条件不成就后的责任承担条件不成就后,若一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1. 隐蔽瑕疵在附条件合同中,若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合同标的物的隐蔽瑕疵,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则该条件视为不成就。
此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在附条件合同中,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标的物无法交付或无法履行,则该条件视为不成就。
此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要求对方免除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在附条件合同中,若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则该条件视为不成就。
此时,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五、结论附条件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法律后果与普通合同有所不同。
终止协议函附条件
终止协议函附条件
终止协议函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件,通常用于在合同或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需要提前终止的情况下,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在附条件的终止协议函中,会明确列出终止协议的条件。
以下是一个附条件的终止协议函的示例:
终止协议函
([年份])XX字第XX号
[公司名称]:
鉴于我方与贵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签署的《XX合同》(合同编号:[编号]),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终止协议:
一、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上述合同予以终止。
二、终止条件:
1. 贵公司须在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所有已交付货物的验收工作,并向我方支付相应货款。
2. 贵公司须在XXXX年XX月XX日前归还我方所有预付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3. 若贵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满足上述条件,则本协议自动失效,上述合同继续有效。
三、其他条款:
1. 双方确认,终止上述合同不会影响各自在此前的权利和义务。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函告!
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请在此处插入附件]
[附件内容]
注意:以上仅为示例,具体内容和格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制作终止协议函时,请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以确保合法合规和商业利益。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
关于附条件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关于附条件解除原合同的协议甲方(原合同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原合同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的《____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____(具体条件)发生变化,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解除原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条件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具体时间)之前向乙方支付____(金额)作为解除原合同的补偿金。
2. 乙方应在收到上述补偿金后的____(具体时间)内向甲方提供解除原合同所需的所有文件和证明。
3. 双方应于____(具体时间)之前完成与解除原合同相关的所有手续。
二、解除效力1. 自上述解除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原合同即告解除,双方不再享有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也不再承担原合同项下的义务。
2. 原合同解除后,双方应相互返还因履行原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如有损失,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合理分担。
三、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补偿金的____%。
2.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解除原合同所需的文件和证明,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甲方已支付补偿金的____%。
四、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以上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名称、合同编号、金额、时间等。
附条件合同的附条件指的是什么
附条件合同的附条件指的是什么
附条件合同的附条件指的是什么
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可以分为附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第一,延缓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
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第二,解除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肯定条件。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
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否定条件。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
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条件合同的终止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所附条件既可以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也可以是未来有可能发生的,还可能是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一般来说,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条件只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和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去世,就不能作为条件。
目前来说,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合同也就不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