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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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为提升装移维工作效率、提高装移维服务质量,统一为城区装维人员配置用于装移维服务工作的电动自行车。为保证电动自行车正确使用、维护、保养,杜绝人为损坏和丢失,顺利完成日常装维工作。特制订《装维用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一、电动自行车配置及保修

1、配置电动自行车型号为倍特牌TDL12Z,电池容量48V20A。

2、每辆电动自行车车尾带可拆卸工具箱,同时每辆车包含头盔一个、雨披一副。

3、保修范围:电机保修终身,车架18个月,控制器、充电器、电池保质期均为12个月,前叉12个月,调速手柄、车把、手柄、仪表、开关、车圈均为6个月,减震、断电杀把杀器、电源锁、防盗器、仪表盘均为3个月;刹线、灯泡在南充市维修点终身免费更换;工具箱、头盔保修6个月。

二、电动自行车配备范围

现业及各分公司工作区域(城区)适合使用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的装维人员,包括外包单位人员。各单位、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管理部门及使用人员职责

1、管理部门职责: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部门为市公司客户服务部。其中现业客户端装维中心和县公司网络服务部为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电动自行车上牌、发放和后期使用的检查管理。

2、使用者的职责:

装维人员为电动自行车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按公司要求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

四、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1、电动自行车采用实名制管理。因车辆认证原因无法在交警队统一上户,市公司已统一定制车辆自编号,各单位根据车辆车架号与车辆自编号,建立电动自行车与装维人员的实名对应台账。

2、公司配发的电动自行车是装维人员用于装维服务过程的交通工具,严禁挪作他用。

3、电动自行车实行定车定人使用,装维人员不得私下进行调换。

4、对于公司已配发电动自行车的装维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工作过程中再申请使用其他交通工具。

5、各单位对使用人员要进行非机动车的交通规定培训和电动自行车使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配发、使用。

6、使用人员必须爱护电动自行车,使用前需熟悉使用说明书并且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和养护。

7、使用人员行驶过程中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对违反交通法规(如超速、违章搭载等)引起的交通处罚或因此造成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电动车使用者负担。

8、电动自行车只能在城区装维服务范围内行驶,杜绝行驶至城区外偏远区域,以确保装维人员安全作业。

9、各单位应安排设置符合用电安全的充电点位。各充电点位由装维班长负责定期安全检查,遇有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10、装维人员每天上班前必须对电动自行车提前充电(各单位应集中停放在车棚或能确保安全的地方),杜绝因未及时充电影响工作,严禁在用户家中充电。

11、严禁使用者私自改装电动车和故意毁坏电动车上的标志、标识。现业客户端装维中心、分公司网络服务部要按月进行检查和巡查。

12、为方便后续保修,电动自行车的保修卡和相关保修凭证要由各单位装维班组集中保管。电动自行车出现故障时可根据保修细则持保修卡到保修点送修。对于保修期外或保修范围外的有偿故障修理费,由使用人负责支付。

13、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由使用者向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由各单位酌情处理。

14、装维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离职时,需向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五、使用年限及交通补贴

1、公司配发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限为三年,使用满三年后,车辆所有权划归最后一位使用人员,原则上不再用于公司装移维服务。

2、三年内,对于配发电动自行车的装维人员,公司每月发给50元交通补贴,用于电动自行车的日常使用、维护及定期电池更换(为避免部份员工因调离岗位、中途辞职等原因,造成先期领了交通补贴费后接手人员无钱更换电池,各单位可以半年或年底集中发放交通补贴费)。

3、电动自行车后续补充、更新等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六、被盗损坏赔偿

车辆发生被盗遗失或者严重损坏等情况,由车辆使用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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