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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3•【字号】苏府办[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4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3日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号)有关要求,开展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

现结合苏州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为抓手,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规范、有序推进。

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不需上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归集和公开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横塘老镇改造(二期)西街北、文化路东地块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横塘老镇改造(二期)西街北、文化路东地块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横塘老镇改造(二期)西街北、文化路东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苏府[2014]15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04
【实施日期】2014.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横塘老镇改造(二期)西街北、文化路东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
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
(苏府[2014]154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横塘老镇改造(二期)“西街北、文化路东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通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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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区第一批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的通知-苏府[2014]1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区第一批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的通知-苏府[2014]1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区第一批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区第一批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的通知(苏府〔2014〕10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经过资料收集、推荐表编撰、名录初选、专家审核、社会公示、市地名委员会审核等工作环节,《苏州市区第一批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930条)业已确定,现予公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9日苏州市区第一批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第一部分自然地理实体地名(201条)一、山(峰、湖岛)001.穹窿山002.笠帽峰003.香山005.阳山006.箭阙峰007.观山008.鸡笼山009.彭山010.树山011.恩顾山012.平王山013.大石山014.严山015.七子山016.姑苏山017.尧峰山018.上方山020.天平山021.灵岩山022.天池山023.花山024.焦山025.金山026.秦台山027.支硎山028.寒山029.高景山030.鹿山031.白鹤山032.狮子山033.黄山035.虎丘山036.何山037.真山038.华山039.白豸山040.借尼山041.马冈山042.蒸山043.邓尉山044.玄墓山045.凤凰山046.玉屏山047.龟山048.虎山050.青芝山051.石嵝052.查山053.南山054.西碛山055.铜井山056.卧龙山057.马驾山058.米堆山059.渔洋山060.蒋墩山061.清明山062.皋峰山063.西洞庭山065.包山066.大埠岭067.金铎山068.甪头山069.貌虎顶070.栖贤山071.攒峰山072.飞仙山073.罗汉山074.圣姑山075.天王山076.西湖山、东湖山077.石公山078.林屋山080.龙头山081.四龙山082.禹期山083.渡渚山084.东洞庭山085.莫釐峰086.碧螺峰087.虾蝃岭088.葑山089.寒谷山090.长圻嘴091.武山092.阳抱山093.锦峰山095.马山096.舟山097.秀峰山098.游城山099.上山100.金鸡墩101.窑墩102.草鞋山103.夷陵山104.龙墩105.琼姬墩106.天宝墩107.周和山108.张陵山110.尹山111.分水墩112.白蚬山113.高邮墩114.三山岛115.泽山116.嶡山117.连柱山118.孤亭119.余山120.箭浮山121.横山岛122.绍山123.阴山125.疃里浮126.大、小雷山127.大砂山128.搭连山129.青浮山130.金庭山131.大山、小大山132.箬帽山133.石蟹134.龙床135.香篮山136.蛇山137.琴山138.思夫山140.谢姑山141.长沙山142.叶山143.老鼠山144.漫山145.冲山146.长浮山147.白浮山148.平台山149.乌龟山150.大、小贡山151.莲花垛二、河流152.江南运河(江南段)154.吴淞江155.望虞河156.胥江157.大龙港158.越来溪159.元和塘160.甪直港161.西塘河162.山塘河163.野芳浜164.桐泾河165.外城河166.青秋浦167.浒光河169.官浦港170.木光河171.箭泾172.具区港173.响水涧174.渭泾塘175.冶长泾176.黄埭塘三、湖(湖湾)177.太湖178.消夏湾179.可盘湾180.明月湾181.阳澄湖183.九里湖184.石湖185.金鸡湖186.独墅湖187.沙湖188.黄天荡189.镬底潭190.澹台湖191.西崦湖192.游湖193.尹山湖194.三角嘴195.盛泽荡196.漕湖198.省滩荡199.裴家圩200.青台湖201.后荡湖第二部分行政区域地名(226条)一、郡、州、府、路、市、地区001.会稽郡002.吴郡003.吴州004.苏州005.平江府006.平江路007.隆平府008.苏州府009.苏州市010.苏州地区二、县(市)、区、厅011.吴县012.长洲县013.元和县014.震泽县015.太湖厅016.靖湖厅017.平江区018.金阊区019.沧浪区020.北塔区021.观前区022.桃坞区023.胥江区024.胥盘区025.枫桥区026.木渎区027.浒关区028.吴中区029.相城区030.虎丘区031.唯亭区032.光福区033.吴县城厢区034.横泾区035.陆墓区036.湘城区037.甪直区038.黄埭区039.蠡墅区040.郭巷区041.东山区042.西山区043.香山区044.阳城区045.太湖区046.苏州县047.吴县市048.姑苏区049.善人桥区050.苏州区三、街道、乡镇(一)姑苏区051.石路街道053.彩香街道054.白洋湾街道055.虎丘街道056.山塘街道057.阊门街道058.虎丘镇059.虎丘乡060.武邱乡061.桃花坞街道062.中街路街道063.金门街道064.长春街道065.皮市街街道066.北寺塔街道068.平江街道069.娄门街道070.东北街街道071.城北街道072.苏锦街道073.五卅路街道074.三元坊街道075.公园路街道076.双塔街道077.府前街道078.葑门街道079.吴门桥街道080.南门街道081.胥江街道(二)苏州工业园区082.娄葑乡083.娄葑镇(现为街道)084.胜浦乡085.胜浦镇(现为街道)086.唯亭乡087.唯亭镇(现为街道)088.跨塘镇089.跨塘乡090.斜塘乡091.斜塘镇(现为街道)092.车坊乡093.车坊镇094.娄江镇095.永安镇096.官渎镇097.王墓市(三)吴中区098.横泾市099.横泾镇100.横泾乡101.横泾街道102.光福镇103.光福乡104.甪直镇105.甪直乡106.蠡墅镇107.蠡墅乡108.五龙桥镇109.长桥镇110.长桥街道111.渡村乡112.渡村镇113.浦庄乡114.浦庄镇115.临湖镇116.木渎镇117.木渎市118.金山乡119.姑苏乡120.洞庭乡121.长寿乡122.镇夏镇123.金庭镇124.西山镇125.金庭乡126.石公乡127.堂里乡128.藏书镇129.藏书乡130.善人桥镇131.焦山镇132.越溪镇133.越溪乡134.越溪街道135.东山镇136.蔡仙乡137.遵礼乡138.震泽乡139.郭巷街道140.郭巷镇141.郭巷乡142.胥口镇143.胥口乡144.香山街道145.香山乡146.太湖乡147.横金镇148.龙桥乡149.石湖镇150.石湖乡151.长桥乡152.庄莲乡153.徐墅乡154.金山镇155.西山乡156.善人桥乡157.天池乡158.焦山乡159.东山乡160.尹山市161.尹山乡162.尹山镇163.太湖镇164.甫里镇165.六直镇166.吴门乡(四)虎丘区(苏州高新区)167.长洲乡168.狮山街道169.枫桥街道170.枫桥乡171.横塘镇172.横塘乡173.横塘街道174.浒墅关镇175.通安镇176.通安乡177.东渚镇178.东渚乡179.镇湖镇180.镇湖乡181.西华乡182.金墅镇183.西华镇(五)相城区184.陆墓镇185.陆墓乡186.潨泾镇187.元和街道188.望亭乡189.望亭镇190.湘城镇191.阳澄湖镇192.沺泾乡193.太平街道194.太平镇195.太平乡196.沈桥镇197.黄桥街道198.黄桥乡199.黄桥镇200.东桥镇201.东桥乡202.黄埭镇203.黄埭乡204.北桥街道205.北桥镇206.北桥乡207.渭塘镇208.渭塘乡209.渭泾镇210.蠡口镇211.蠡口乡212.永昌镇213.黄埭市214.相城市四、市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苏州市控制保护古村落(一)吴中区东山镇215.杨湾村216.陆巷村217.三山村(二)吴中区香山街道218.徐湾村(三)吴中区金庭镇219.后埠村220.东村村221.植里村222.明月湾村223.东蔡村224.西蔡村225.堂里村226.甪里村第三部分道路地名(303条)001.卧龙街002.三元坊003.察院场004.干将东路005.干将西路006.桐桥东街007.多贵桥巷008.桐桥浜009.司长巷010.言桥下塘011.前梗子巷012.高岗子巷013.广福里014.后梗子巷015.北双井巷016.张果老巷017.祝家桥巷018.紫兰巷019.鹰扬巷020.豆粉园021.双成巷022.大八良士巷023.小八良士巷024.太平桥弄025.升平桥弄026.十全街027.马济良巷028.十梓街029.天赐庄030.大新街031.穿心街032.通关坊033.孝义坊034.带城桥路035.凤凰街036.乌鹊桥路037.平桥直街038.五卅路039.二郎巷040.尚书里041.彭义里042.相王路043.阔家头巷044.羊王庙045.五龙堂046.五申弄047.燕家巷048.慧珠弄049.张思良巷050.吴衙场051.螺丝浜052.盛家带053.孔付司巷054.善家巷055.滚绣坊056.水仙弄057.朱进士巷058.苍龙巷059.醋库巷060.长洲路061.吏舍弄062.泗井巷063.钟楼头064.读书湾065.石匠弄066.市桥头067.唐家巷068.甲辰巷069.叶家弄070.严衙弄071.香积弄072.观音弄073.王长河头074.八宝街075.苏公弄076.槐树巷077.公园路078.梧村079.恒孚里080.民治路081.甫桥下塘082.元和路083.鹅颈湾084.九如巷085.同益里086.同德里087.皇废基088.锦帆路089.盐仓巷090.南双井巷091.富仁坊巷092.大井巷093.塔倪塔094.九胜巷095.观前街096.乔司空巷097.因果巷098.闾邱坊巷099.祥符寺巷100.白塔东路101.白塔西路102.古市巷103.装驾桥巷104.仓街105.平江路106.神道街107.临顿路108.齐门路109.宫巷110.皮市街111.邾长巷112.卫道观前113.混堂巷114.大马场弄115.大柳枝巷116.丁香巷117.胡厢使巷118.濂溪坊119.丁家巷120.建新巷121.钮家巷122.萧家巷123.大儒巷124.迎晓里125.顾家花园126.悬桥巷127.菉葭巷128.曹胡徐巷129.东花桥巷130.由巷131.莲目巷132.颜家巷133.落瓜桥下塘134.蔡汇河头135.碧凤坊136.调丰巷137.邵磨针巷138.第一天门139.珍珠弄140.太监弄141.北局142.井巷143.山门巷144.清洲观前145.洙泗巷146.社坛巷147.牛角浜148.施相公弄149.承德里150.银房弄151.旧学前152.温家岸153.雅园里154.史家巷155.西花桥巷156.传芳巷157.葛百户巷158.东麒麟巷159.聚鲤弄160.张香桥下塘161.潘儒巷162.焦言浜163.谢衙前164.任蒋桥下塘165.蒋庙前166.七姬庙弄167.殿基巷168.百家巷169.星桥巷170.塔影弄171.关帝庙弄172.葑门横街173.草鞋湾174.石炮头175.西肖堡场176.东肖堡场177.油车场178.莫邪路179.东汇路180.西汇路181.三官弄182.丽姬巷183.新学前184.桐芳巷185.侉庄186.葑门大园里187.北栅头188.沿河浜189.庄先湾190.新市路191.书院巷192.三多巷193.莲花巷194.金狮巷195.道前街196.大卫弄197.仓米巷198.大石头巷199.三山街200.憩桥巷201.幽兰巷202.东大街203.泮环巷204.师古巷205.小仓口206.西大街207.西泮环巷208.百花洲209.金狮河沿210.东采莲巷211.小南察院212.南采莲巷213.待其巷214.天线弄215.东善长巷216.司前街217.小教场218.乐村219.寿宁弄220.朱家园221.西善长巷222.吉庆街223.东美巷224.牛车弄225.西美巷226.西支家巷227.剪金桥巷228.养育巷229.柳巷230.花街巷231.学士街232.东支家巷233.瓣莲巷234.庙堂巷235.游马坡巷236.盛家浜237.德寿坊238.富郎中巷239.三香路240.枣市街241.铁瓶巷242.嘉余坊243.庆元坊244.金太史巷245.宜多宾巷246.韩家巷247.马医科248.景德路249.范庄前250.蒲林巷251.双林巷252.閤村坊巷253.东中市254.西中市255.桃花坞大街256.吴殿直巷257.西麒麟巷258.海红坊259.乘马坡直巷260.古吴路261.申庄前262.天官坊263.中街路264.吴趋坊265.专诸巷266.东百花巷267.马大箓巷268.高师巷269.西百花巷270.王洗马巷271.包衙前272.三茅观巷273.宋仙洲巷274.刘家浜275.石塔头276.周王庙弄277.天库前278.阊门内下塘街279.承天寺前280.文丞相弄821.阊门西街282.外五泾弄283.西大营门284.廖家巷285.桃花桥弄286.大营弄287.韩衙庄288.长鱼池289.西蔡家桥290.西四亩田291.石路292.南浩街293.醒狮路294.义慈巷295.朱家庄大街296.上塘街297.广济路。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8•【字号】苏府办[2012]149号•【施行日期】201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苏府办〔2012〕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因领导分工调整,决定对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职能通知如下:秘书处(组织人事处)负责文电收发、登记、传递、分办和催办工作;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和纪要整理工作;办理外事出国(境)审批件和相关文电;负责印鉴管理、公文核稿、保密、档案、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审核出具介绍信;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文电、机要工作;联系市政府新闻发布有关工作。

行政处负责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的服务事务和机关后勤工作;参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的相关组织工作;负责办理接待工作文电;联系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有关工作;负责本机关财务、行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本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机关报刊订阅工作。

综合一处负责办理工业经济、信息化、科技、知识产权、质监、供电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综合二处负责办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太仓港口、邮政、通信、园林和绿化、住房公积金、防震抗灾、民防、滨湖新城建设、城区河道水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综合三处负责办理民政、人民武装、双拥、安全生产、旅游、外事、侨务、台湾事务、个私经济和中小企业、工商、烟草、盐业、民族宗教、老龄、残疾人、大型节庆活动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综合四处负责办理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地方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女儿童、红十字、环境保护及太湖办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万资平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万资平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万资平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5.25
•【字号】苏府人〔2022〕24号
•【施行日期】2022.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市政府关于万资平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
万资平同志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罗敏同志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钱艳虹同志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免去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惠艳烂同志任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施蓉芳同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另有任用)。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苏府规字〔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我市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制定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现公布我市市区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本标准适用于苏州市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根据省政府批复自行公布实施。

三、姑苏区、工业园区和虎丘区作为整体划定两个区片,征地区片范围详见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

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Ⅰ为6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区片Ⅱ为64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确定。

四、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姑苏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虎丘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

在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表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表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表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办[2017]3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1.06【实施日期】2017.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表的通知(苏府办〔2017〕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做好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和相关数据统计工作,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办〔2016〕135号)的落实情况,认真撰写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的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应反映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整体情况。

二、请各地区各部门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源统计表》(见附件5),按照指标填报说明的要求(见附件4、6)进行统计,统计时使用Excel格式文件。

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编办按本通知第三、四项要求填报。

三、请市委宣传部提供新闻发布、舆情回应和政策解读情况,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中主动公开情况、回应解读情况的相关数据(见附件3),按照指标填报说明的要求(见附件4)进行统计;市委农办提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办〔2016〕135号)要求的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市编办提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办〔2016〕135号)要求的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落实情况。

四、请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于2017年2月17日前,将统计表、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纸质文件(加盖公章)、电子文件(统计表Excel格式、工作总结Word格式)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洋泾角82号被征收人郁木根(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洋泾角82号被征收人郁木根(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洋泾角82号被征收人郁木根(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苏府公〔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洋泾角82号被征收人郁木根(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根据保障房三号地块项目的建设需要,2014年5月6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

洋泾角82号系私房,由郁木根申请批准建造,该房屋为三楼三底,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64.3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81.63平方米。

洋泾角82号门牌有户口簿两本,第一本户主郁木根,妻郁桂宝,第二本户主郁泉生,妻许建英,女儿郁金香。

该房屋东侧两楼两底由郁泉生一家居住使用,西侧一楼一底及郁木根的女儿郁军英建造的一楼一底(另行处理)由郁木根夫妇和郁军英一家居住使用。

该房屋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价值为2114647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90475元,违法建筑残值为12245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郁木根(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保障房三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1〕14号)。

决定内容如下:一、对被征收人郁木根(户)实行货币补偿。

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为2114647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90475元,违法建筑残值为12245元,合计2217367元。

被征收人郁木根(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定销商品房。

基准套型为:180平方米,因高层定销商品房源为高层,可增购30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苏州市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17)

苏州市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17)

苏州市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苏府[2017]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2
【实施日期】201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府〔2017〕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因人事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现将调整后的分工通知如下:
曲福田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兼管财政、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联系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

王翔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发展计划、经济体制改革、教育、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太湖水污染防治、旅游、统
计、物价、机关事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金融、重大项目、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便民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妇女儿童、红十字方面工作;协助分管财政、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教育局、监察局、人社局、国土局、卫生计生委、环保局(太湖办)、旅游局、统计局、物价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研究室、金融办,市妇儿工委办、红十。

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1.02【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规定应公开发布的以纸质、胶卷、音像、磁带、磁盘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机关是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信息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六条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机关应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及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苏府办〔2021〕128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办〔2021〕12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8日苏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

做好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透明化、规范化、便利化,为奋力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一、加快完善政策发布解读回应体系(一)强化重要政策发XXX政务信息管理。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省和苏州市重大决策部署,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重点,聚焦政府重点工作,及时做好重大政策、权威信息的发布工作。

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管理,认真对照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江苏政府法制网、苏州市司法局网站政策法规信息,及时更新本机关网站上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文本。

继续做好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规范公开工作,2021年底前,系统梳理本机关现行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统一标注有效性,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9号)-苏府公[2012]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9号)-苏府公[2012]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9号)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9号)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金阊区金家村地块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金阊区金家村地块旧城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金家村(路南村6组):1至9、11至43、7-1、8-2、9-1、10-1、13-2、19-1、25-1、27-1、33-1、35-1、55、96、99号;金家村(路南村7、8组):18号;金家村:46至54、56至66、68至73、50-1、58-1、62-1、74-1、75、76、78、79、79-1、82-1、85、100至107号;黄家庄:9-1、11-1、11-2、12-1、12-2;齐白桥(路南村11、12组):1至4、6至26、28至36、40、41、43至50、52至57、5-1、10-3、31-1、31号北面、38、50-1、60、60-1号;村公厕、村集体用房;苏州金荣机械有限公司(洋南路6号)、苏州市卓特乐器工艺五金厂(洋南路8号)、苏州市礼安医药仓库(洋南路19号)、苏州市金阊区路南钢模租赁站(路南六组1号)、苏州金诚轴承有限公司(白洋湾大街99号)、苏州针棉服装有限公司(白洋湾大街101号)、路南社区(金诚轴承厂房白洋湾大街101号)。

(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苏府[2011]1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苏府[2011]1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苏府〔2011〕136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切实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现将第六批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具体范围以市文物局、规划局编制的《第六批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录》为准,请依照执行。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市文物局同意后,报市规划局批准。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

附件:第六批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表二○一一年七月八日附件第六批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表序号名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1志仁里志仁里本体三排建筑东至仓桥浜,南至志仁里(巷),西至浒溪仓,北至河2尚志堂吴宅南至西北街,东、北至院墙,西至界墙南至西北街,西至公管弄,东至保护范围外20米,北至保护范围外15米3太原王氏义庄南至传芳巷,东、西、北至界墙南至传芳巷,东、西、北至保护范围外12米,北至保护范围外5米4大柳枝巷杨宅南至大柳枝巷,北至丁香巷,东、西至界墙南至河,东、西、北至保护范围外12米5悬桥巷方宅南至悬桥巷,东、西、北至界墙南至河,北至菉葭巷,东、西至保护范围外12米6三茅观巷沈宅南至三茅观巷,西至宋仙洲巷横街,东、北至界墙西至宋仙洲巷横街,东、南、北至保护范围外15米7任道镕旧居南至王洗马巷,东至园墙,西、北至界墙南、北至保护范围外10米,东至保护范围外5米,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8陶氏宅园南至盛家浜,北至富郎中巷,东、西至界墙东至游马坡巷,北至富郎中巷,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5米9舒适旧居南至庙堂巷,北至盛家浜,东、西至界墙北至富郎中巷,南至保护范围外15米,东、西至保护范围外12米10东善长巷奚宅二层住宅楼本体及楼南院落东至保护范围外3米,西至保护范围外10米,北至保护范围外5米,南同保护范围11袁学澜故居东至官太尉桥(巷),西、南、北至界墙已划入国保单位罗汉院双塔及正殿遗址建控地带12圣约翰堂南至十梓街,西至小巷,东、北至界墙南至十梓街,东同保护范围,北至保护范围外15米,西至保护范围外10米13蒋纬国故居二层楼本体保护范围外15米14苏纶纱厂旧址厂内12幢建筑东至人民路,北至盘门路,西至大龙港(河),南至民国小洋楼南侧小路15苏州关税务司署旧址东至东楼东侧,西至西楼西侧,南、北至楼外沿西至小巷西侧,东南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16叶天士故居东至西叶家弄,南至渡僧桥下塘,西、北至界墙保护范围外15米17观音殿遗址四周至围墙已划入国保单位云岩寺塔建控地带18拥翠山庄四周至围墙已划入国保单位云岩寺塔建控地带19纯德堂四周至界墙东、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南、北至保护范围外10米20久大堂四周至界墙东、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南、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21师俭堂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20米,南、北至保护范围外10米,西至保护范围外25米22裕耕堂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2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5米,西、北至保护范围外30米23瞻瑞堂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90米,南至保护范围外5米,西至保护范围外20米,北至保护范围外25米24徐家祠堂四周至界墙东、西至保护范围外2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15米,北至保护范围外35米25萃秀堂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3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15米,西、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26庆馀堂四周至界墙东、西至保护范围外2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15米,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27仁寿堂四周至界墙东、南、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28沁远堂四周至界墙东、南至保护范围外5米,西至保护范围外10米,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29仁本堂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20米;南、西、北至保护范围外10米30承志堂四周至界墙东、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南至保护范围外10米,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31燕贻堂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5米,南、西、北至保护范围外15米32畬庆堂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2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5米,西、北至保护范围外15米33樟坞里方亭本体东、西至保护范围外30米,南、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34沈家弄沈宅四周至界墙东、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南至保护范围外30米,西至保护范围外10米35赵宅四周至界墙东、西至保护范围外20米,南、北至保护范围外10米36沈氏旧宅四周至界墙东、西、北至保护范围外10米,南至保护范围外20米37万盛米行旧址四周至界墙东、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20米,北至保护范围外20米38沈家祠堂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55米,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50米,北至保护范围外5米39沈宽夫老宅四周至界墙东、西至保护范围外30米,南至保护范围外5米、北至保护范围外10米40严家老宅四周至界墙东至保护范围外27米,西至保护范围外20米,南至保护范围外10米,北至保护范围外7米41里尺桥桥本体四周至保护范围外15米42穹窿山摩崖题刻孙武苑、宁邦寺、御道一带43新路村承德堂花厅四周至界墙东、西至保护范围外20米,南至保护范围外25米,北至保护范围外5米灵应观后殿建筑本体南、北至河,西至鱼塘东岸,东围墙外2米45湘城粮仓四周围墙内46妙智庵旧址及明御祭姚广孝文碑建筑本体四周2米保护范围外20米47南桥桥周边1米保护范围外10米48万安桥桥周边1米东、西至保护范围外15米,南至保护范围外10米,北至保护范围外2.5米49众缘桥桥四周10米——结束——。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9]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9]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9〕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1号)精神,结合《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以及近几年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抓好学习宣传,切实提高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县(区)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中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

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坚持把依法行政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一些必要的制度还没有建立,已建立的制度有些还落实不到位,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仍有待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依法行政的基础还较薄弱,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府[2011]174号)-苏府[2011]17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府[2011]174号)-苏府[2011]17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府[2011]174号)
正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府〔2011〕17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部分副市长的工作分工。

现将相关副市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曹福龙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发展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监察、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统计、对口支援、经济协作、机关事务、行政服务方面工作。

协助分管财政、机构编制、审计、金融、税务方面工作。

徐惠民分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太仓港口、邮政、通信、园林和绿化、住房公积金、防震抗灾、民防、滨湖新城建设方面工作。

徐明主持吴江市委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结束——。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山塘街892号被征收人惠无疆(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山塘街892号被征收人惠无疆(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山塘街892号被征收人惠无疆(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苏府公〔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住房保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山塘街892号被征收人惠无疆(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根据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2012年5月24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山塘街892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惠无疆,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95.3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一般住宅。

惠无疆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两本,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43.2平方米,另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12平方米。

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惠无疆、妻陈美珍、子惠熠。

以上户籍登记人员现实际居住在天筑家园南区37幢106室。

该房屋内有营业执照一张,经营者为许松英,店名为姑苏区松英百货店(原苏州市金阊区松英百货店),但未办理税务登记。

该店现已搬离,房屋现租给外来人员临时居住。

该房屋经苏州名典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依住宅用途按资料评估,房地产价值为720945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未接受评估。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惠无疆(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0〕21号)。

决定内容如下:一、对被征收人惠无疆(户)实行货币补偿。

先行补偿房地产资料评估价值720945元。

房屋及装修附着物价值待实地评估后按实结算给被征收人惠无疆(户)。

被征收人惠无疆(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定销商品房。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虎丘西路6号被征收人钱杏元(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虎丘西路6号被征收人钱杏元(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虎丘西路6号被征收人钱杏元(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苏府公〔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住房保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虎丘西路6号被征收人钱杏元(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根据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2012年5月24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虎丘西路6号房屋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钱杏元,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48.52平方米。

钱杏元名下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167平方米。

另有违法建筑面积74.22平方米。

该处房屋内有24.01平方米由产权人出租给马炳珍于1992年开设虎西柯尼彩扩社,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另有部分房屋出租给张米伟开设虎西大饼店,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钱杏元。

以上户籍登记人员现实际居住该处。

虎西柯尼彩扩社和虎西大饼店的经营人已由产权人钱杏元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后进行了清退,为此钱杏元已领取了征收实施单位预付的补偿款88000元。

该房屋经苏州名典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原苏州泛亚万隆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评估,24.01平方米参照商业用房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04736元,224.51平方米按住宅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679335元,合计房地产评估价2084071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38893元,违法建筑残值为27262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钱杏元(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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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13‟15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
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1日
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13‟3号)文件精神,营造有利于中小科技企业加快发展的优越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科技企业创新活力,推动其做强做大,为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发展动力,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引进培育科技人才。

优先支持中小科技企业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对入选“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给予100~4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以及50~250万元的安家补贴;对柔性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入选“海鸥计划”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对处于扩张期的中小型科技领军人才企业,予以最高100万元的滚动支持。

围绕中小科技企业人才需求,在清华、北大等国内知名高校组织专场招才引智活动,对来苏就业并入选“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贴。

鼓励中小科技企业建立与创新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实行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二、推进技术创新活动。

设立1500万元的中小科技企业创新资金,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

指导中小科技企业按照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要求做好向上争取工作,对其承担的科技项目及时全额兑现配套资金。

中小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并达到国内首创的,在成功实施—2 —
产业转化、形成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经济新增长点项目的首年度,经审核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推动中小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重点挂钩服务企业中实现研发机构建设的全覆盖。

三、强化产学研合作。

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中小科技企业的转移转化。

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25%给予资助,最高300万元;经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备案的成果项目,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对成果承接企业进行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对符合苏州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产学研项目,根据中小科技企业支付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经费给予该企业不超过20%的资助,最高100万元。

四、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根据中小科技企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实施针对性强的梯度培育发展计划。

实施“雏鹰计划”,通过天使基金、创业引导资金等措施,重点辅育1000家初创型中小科技企业;实施“瞪羚计划”,市每年统筹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资助、技术改造、投融资等扶持形式,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做强做大。

对处于扩张期的中小科技企业,要优先解决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的产业化项目的发展用地,同时在资金、电力、能源、人才、用工、运力等要素给予倾斜。

每年排出100家高成长中小科技企业,作为重点挂钩服务企业并纳入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培育对象,符合条件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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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认定为创新先锋企业,享受创新先锋企业扶持政策。

五、创新科技金融服务。

重点支持中小科技企业的“首贷”、“首保”、“首投”。

建立“科贷通”市、县(区)联动的风险分担机制,扩大资金规模和覆盖范围,将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科贷通”合作机构。

简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风险容忍度,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对市级以上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信贷风险补偿。

组建市级政策性科技担保公司和科技租赁公司。

设立科技保险风险资金,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引导保险机构在现有科技保险险种的基础上加大产品开发力度,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使保险金融业务覆盖科技创新的全过程。

加快科技金融超市建设,培育支持各类投融资中介机构,帮助中小科技企业获得多样化、个性化的融资支持。

六、鼓励发展天使投资。

设立天使投资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资金,母基金参股投资资金比例不低于30%,投资资金对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70%,投资苏州大市范围的资金比例不低于70%。

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按投资机构投资我市中小科技企业的投资额,给予其最高10%的风险补贴(国家、省、市合计);对天使投资项目发生的损失,市级可给予投资机构最高20%的风险补偿,最高补偿金额200万元。

七、鼓励科技企业直接融资。

深入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为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上市开辟“绿色通道”。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科技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4 —
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挂牌。

继续推动科技企业发行中小科技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缓解科技企业中长期融资困难。

积极推动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信托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模式。

八、提升科技公共服务能力。

加快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科技企业使用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根据使用费用给予最高20%的补贴,一次最高30万元;支持中小科技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大型科学仪器等设备,给予最高50%的融资租赁费用补贴。

积极推进检验检测、工业设计、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公共平台的建设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配套支持。

支持现有平台资源整合和功能提升,重点打造苏州自主创新广场等科技服务业示范区,集聚和培育各类科技服务机构,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九、发展壮大创业孵化机构。

立足区域特点、产业规划和创新基础,建设布局合理的创业孵化体系,完善孵化功能、优化创业服务,努力改善在孵企业的生存环境。

重点在生物医药、纳米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打造一批专业创业孵化机构,促进中小科技企业集聚集约发展。

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创业孵化机构的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新建内容需要,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业孵化机构给予配套支持。

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组织实施中小科技企业政策落实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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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行动,将政策落实任务层层分解,不断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覆盖面。

切实抓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重大自主装备首购首用等财税政策的落实到位,实现重点挂钩服务企业的全面落实。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加强对中小科技企业享受政策的业务指导,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分析问题、采取措施。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每年市级财政支出的科技经费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增长。

十一、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积极弘扬崇尚竞争、敢闯敢试、尊重创造、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精神,大力宣传重大科技成果、优秀科技人才的典型事迹,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力度,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增强知识产权综合能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

办好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创业姑苏”青年精英创业大赛等活动,加大表彰奖励力度,推动全社会上下尤其是青年科技人才的创新创业,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和创新活力。

十二、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市中小科技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统筹推进全市中小科技企业工作。

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和涉企部门挂钩联系制度,建立政府涉企部门与中小科技企业定期对话机制,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帮扶与推进力度。

强化目标考核推动,将中小科技企业工作纳入市、区领导班子考核范围,努力形成四市六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

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发改、经信、—6 —
科技、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科技企业创办、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

注:根据国家科技部、工信部等有关政策文件,本文件所指的中小科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年营业收入为300万元至4亿元之间,企业每年用于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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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市各人民团体,市工商联。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印发—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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