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4-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技术启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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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实⽤新型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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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新型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该发明或者实⽤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新型在申请⽇以前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件或者公告的专利⽂件中。

《专利法》
第⼆⼗⼆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新型在申请⽇以前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件或者公告的专利⽂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并且能够产⽣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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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认定

浅析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认定

浅析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认定摘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当中,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本文结合实际审查案例,分析、讨论如何更加准确的对结合启示进行认定。

关键词:创造性;结合启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采用“三步法”,首先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显而易见的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1]。

1、案例1该案涉及一种用于电磁制动器的芯结构,该结构中通过在导电磁芯部件的外表面布置贯穿所述外表面的一个槽或缝,该槽或缝有效隔开了涡电流路径流动的导电路径的一部分,由此增大了在垂直于磁通量路径的方向上的电阻率,有效地破坏涡电流路径流动的导电路径区段,减小了导电芯部件的涡电流。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电磁致动器的芯结构,包括:导电磁芯部件,所述导电磁芯部件具有磁轴线、在沿轴向相反的端部之间的外表面和被布置在所述沿轴向相反的端部之间穿过所述外表面的至少一个槽,所述至少一个槽从所述沿轴向相反的端部中的一个端部延伸到另一个端部,所述导电磁芯部件包括缝。

经检索,审查员采用对比文件A(EP2148081A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导电芯部件设置所述槽的相关技术方案,根据“三步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A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导电磁芯部件包括缝。

三步法及技术启示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运用

三步法及技术启示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运用

"三步法"及技术启示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运用2007年8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369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

本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2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23日,名称为“一种双封楔式闸板阀” 的200420030565.6号实用新型专利。

该审查决定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1、一种双封楔式闸板阀,是由‘十’字形主体(8)以及主体内的阀杆(1)与阀杆连接的闸板(9)组成;其特征在于:阀杆(1)位于孔道(10)的中心位置,其上端带有方形螺纹,该螺纹联结一手轮(2),阀杆下端有一圆柱形拉杆头台(14),该台插入在下方的两个闸板(9)的凸字形凹槽内,在闸板(9)的下端有一下顶柱(11),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8)的底座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了多份证据来证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决定中采用的证据如下: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19日的02220470.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10月27日的美国专利US5158264A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附件3除了“阀杆下端有一个圆柱形拉杆头台”的特征没有公开外其它特征都公开了,但该特征在附件4的图5中公开。

因此在附件3基础上结合附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专利权人则认为,附件3没有公开“阀杆下端有一个圆柱形拉杆头台,该台插入在下方的两个闸板的凸字形凹槽内,在闸板的下端有一个顶柱,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的底座上”的特征,同时附件4也没有公开“下顶柱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的底座上”的特征,附件3、4分别涉及不同类型的阀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可能将附件3、4的内容直接结合起来,故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附件3和附件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两者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均属于闸板阀领域,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附件3和附件4可以用来评价本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实际解决技术问题】判断现有技术给出启示时需要考量的因素

【实际解决技术问题】判断现有技术给出启示时需要考量的因素

判断现有技术给出启示时需要考量的因素编者按: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并不仅仅是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在对比文件中公开,而更需要关注该特征在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起到了何种作用,带来了何种技术效果,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获得何种启示。

本文中,作者通过一件专利复审案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解析。

2014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406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10161985.7、名称为“铝电解用惰性阳极材料或惰性阴极涂层材料的制备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申请日为2012年5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3年3月1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铝电解用惰性阳极材料或惰性阴极涂层材料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A)将铝放入反应器中,抽真空后通入惰性气体,升温至700~800℃,往反应器中加入干燥的氟硼酸盐和氟钛酸盐混合物,快速搅拌,反应4~6小时,生成硼化钛和冰晶石,分离得到硼化钛;B)将得到的硼化钛与碳素材料熔融,捣固到碳素阴极表面,经烧结后形成铝电解用惰性阴极涂层材料;或将得到的硼化钛与碳素材料混合均匀后,高压成型,经高温烧结后形成铝电解用惰性阳极材料。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对比文件1(“硼化钛阴极涂层在铝电解槽上的试验研究”,田强等,《世界有色金属》,第3期,2008年03月)公开了一种铝电解用硼化钛阴极涂层,阴极涂层的原料包括硼化钛粉末、树脂等,首先将原料制成涂层糊料,然后将糊料涂抹到阴极内衬表面,涂抹好涂层糊料的电解槽,在常温下放置24小时之后,利用正常的焦粒焙烧启动工艺进行焙烧碳化涂层。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硼化钛的制备方法;②阴极涂层的形成方式略有不同。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作者:王晓欧张庆慧等来源:《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年第22期摘要:创造性的判断是专利审查的重点和难点,目前的审查过程中通常采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而在三步法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则是创造性判断的重点和难点。

文章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浅析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关键词:创造性;三步法;技术启示1 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同时第三款还规定了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

一直以来创造性的判断都是发明专利审查中的重点和难点,目前的审查实践中,创造性审查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简称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2]。

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1)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2)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3)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由以上三步法可以看出,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判断创造性的重点和难点。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在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2 具体案例以及分析2.1 案情介绍:申请号2009102105079(以下简称本申请)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外装房门锁。

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2 案例
2.2 案例2、一种幕墙单元及幕墙
2.1 案例1、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
权利要求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 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 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夹持 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所述载物台上 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 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1.2 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 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 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 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 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第 3.2.1 节规定,实用新 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评 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 4 节的规定。
对于现有技术的数量,在实践中通常的原则就是 2 篇 对比文件加公知,即在评价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最多可以 采用 2 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进行评述。所以技术启示 的核心判断在于现有技术的领域认定上,即如何判断对比 文件是否属于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关于技术 领域。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2.2.2 节规定 :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 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 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 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 4 节对实用新型专利 创造性的审查做出了相关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 查的有关内容,包括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 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等内容,参见本指 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低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分析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分析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分析
范胜祥;詹靖康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3(000)011
【摘要】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是否存在将现有技术进行结合以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一直是创造性判断的关键.本文经过分析梳理常见的判断方式,明确了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应当严格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比较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所中实际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同时,为了帮助判断,本文提出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可以考虑的因素.
【总页数】7页(P76-82)
【作者】范胜祥;詹靖康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2.创造性评判中判断技术启示阶段存在的典型问题
3.浅析创造性审查中多个技术效果与技术启示的判断
4.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分析——以专利代理实务中的创造性争辩为视角
5.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分析——以专利代理实务中的创造性争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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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标准--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最高院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标准--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

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1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亚斌,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婧,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东红,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甲2号1栋1门22号,系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如一,男,汉族,1934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17公寓404号,系清华大学退休教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邹继豪,男,汉族,1940年6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路182号3-3-1,系大连理工大学体科所退休教师。

申请再审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赵东红、张如一,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邹继豪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8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由最高院案例来看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标准

由最高院案例来看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标准

由最高院案例来看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标准作者:陈伟来源:《河南科技》2020年第03期摘要:实用新型制度是一项很重要的专利制度,其在中國专利体系中发挥着很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评价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标准与评价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存在不同。

本文作者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实用新型案件的判决案例分析,总结了技术领域和明确的技术教导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评价中的适用标准。

关键词:专利;实用新型;创造性;技术领域;技术教导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3-0092-031 引言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注册登记制,即没有实质审查程序,初审满足形式要求,并且符合新颖性的规定即可获得授权。

因此,在实用新型申请时并不审查其创造性,而仅在实用新型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时,才审查其创造性。

此外,中国专利法中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的规定也存在区别,发明的创造性的要求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要求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删除了其中的“突出”和“显著”两个定语。

那么在实际的工作中,如何认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呢?对此,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6章第4节中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进行了规定,即实用新型的审查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标准,即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和评价实用新型的对比文件的数量。

对于技术领域这个标准,审查指南中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上述表述指示原则性的知道,审查指南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如何判定实用新型专利的所述技术领域,以及“明确的启示”的客观标准。

然而,由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是产品的结构和形状,即实用新型的案件大多属于机械领域这一个大的技术范畴内。

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专利知识讲座106)韩晓春

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专利知识讲座10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06、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有不同的规定,对发明创造性的要求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要求是“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区别在于实用新型少了“突出”和“显著”两个条件。

把握实用新型创造性标准和把握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一样,不可“死抠”文字,而要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两者产生的背景上理解其创造性的差异。

实用新型制度设立的目的各国均是为了保护小发明,保护本国个人或小企业的发明创造。

因此,在逻辑上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应当比发明专利低一些。

实行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的标准均有区别,只是在文字表述上各有特点,但意思差不多。

如日本专利法第29条规定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是“轻易(easily)作出发明时没有创造性”,而日本实用新型法第3条规定实用新型“非常轻易(exceedingly easily)作出设计时没有创造性”(日本实用新型是单独立法)。

再如台湾地区专利法第22条规定:发明专利“能轻易完成时”没有创造性。

而第93条规定: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显能轻易完成时”没有创造性(注1)。

可以这样认为,上述几种表述仅仅是措词的不同,表达的意思其实是相同的,即都包含了这样三层意思:一是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创造性标准上是不同的;二是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要低于发明创造性标准;三是实用新型创造性标准仅比发明低一点。

至于低的这一点到底有多大,是无法量化的。

原因是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和发明创造性标准一样,也是高度抽象的开放性概念。

发明专利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审查员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裁量,将高度抽象的标准具体化。

而实用新型在判断创造性时同样要求审查员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裁量,同样是将高度抽象的标准具体化(实用新型不进行实审,其创造性判断通常在评价报告或无效程序中进行)。

因此,实用新型创造性标准到底比发明专利低多少,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操作中把握的问题。

创造性审查中技术启示的判定

创造性审查中技术启示的判定

创造性审查中技术启示的判定摘要:在发明专利审查中创造性审查往往是主要环节,而技术启示的判定对于案件的走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对两个案例进行分析,从整体上把握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对技术启示作出准确的判定。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启示;公知常识一、技术启示的判定创造性评价一般采用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第三步才会对技术启示进行判定。

以下可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1)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所属领域中用于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教科书或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所述区别特征公开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的其他部分,该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3)所述区别特征为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4)现有技术中虽没有教导,但出于解决本领域中公认的问题或满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的目的,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已知技术手段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1]。

二、案例介绍(一)案例一[2]1. 一种用于新能源客车的储能系统的温度调节装置,尤其是用于调节设在客车顶部的储能系统的温度,包括独立于乘客舱的空调系统设置的储能空调系统、连接储能空调系统和储能系统的风道以及设在储能系统外的防护罩;所述储能空调系统设置在所述防护罩的外部;所述防护罩的内壁设有隔热材料;所述防护罩上设有至少一个风机;所述储能空调系统的出口通过风道直接进入储能系统的进风口,所述储能系统的出风口直接通过风道连接到储能空调系统的入口;所述储能系统的出风口位于储能系统的进风口的上部以减少固态颗粒伴随出风进入储能空调系统内;储能空调系统由电池管理系统进行控制,电池管理系统设在防护在内且位于储能系统的外部。

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之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和明确技术启示

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之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和明确技术启示

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之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和明确技术启示相关法律及其相应解释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

由于技术领域范围越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获知的知识就越多,对知识的利用难度就越大。

因此,在评价实用新型创造性时,一般考虑的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

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技术领域的确定,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为准,一般根据专利的主题名称,结合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功能、用途加以确定。

专利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最低位置对其技术领域的确定具有参考作用。

相近的技术领域一般指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功能以及具体用途相近的领域,相关的技术领域一般指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应用的功能领域。

明确的技术启示是指明确记载在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启示。

两个案例介绍在(2011)知行字第19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7(一种体力测定器)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测力传感器不同,测力传感装置为涉案专利的相关技术领域。

为了评价测力传感器的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考虑了证据2(手提式数字显示电子秤,用于测重力),将其测力传感器与涉案专利的传感器进行比对。

虽然握力计和电子秤都是测力装置,但二者分别具有不同的特定用途。

同时,重力和人手的握力相比较,施力对象不同,施力方向也不同,重力单纯向下,人手的握力不是单纯向下而是从四周向中心,所以二者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创造性的判断(含很多实例)

创造性的判断(含很多实例)

b)辅助判断基准的内容
1. 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 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2.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1、 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 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某个科学技术领域中的技术难题,人们长久渴 望解决,经发明者的努力,予以解决了,这种发明 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3)判断要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 说是否显而易见
具体讲就是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 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 述技术问题时,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 护的发明。
具体讲,首先要明确的是,发明解决前面所认定 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具体就是前述的“区别 特征”,然后要考虑的是,这样的技术手段其他现有 技术中是否有披露,如果有,再看该技术手段的作用 是否客观上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相同,如果作用相 同,则可以认为该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
创造性举例
(三)、 创造性审查的辅助判断基准
a)辅助判断基准的作用
1、辅助性判断基准是为了使“非显而易见” 这样比较抽象的判断基准更加客观,而在专利审 查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具体的针对特定情况的判断 标准(从技术方案本身之外的其他方面考虑的具备 创造性的标志) 。
2.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上位基准,辅助 性判断基准是其下位基准。辅助性判断基准的含 义不是次要的基准。即只要满足辅助判断基准, 据此可认定发明具有创造性。但是,反命题不成 立。即不能仅仅因为申请不满足某一条辅助判断 基准,而认定其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技术偏 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 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关于专利创造性评价中技术启示的认定与答辩

关于专利创造性评价中技术启示的认定与答辩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技术启示的认定与答辩在专利答辩过程中,专利代理人(师)或者申请人经常会遇到审查员提出的因为存在技术启示而导致申请文件缺乏创造性的问题,这也是答辩过程中较为头痛和棘手的问题。

当然,这一问题不仅在答辩过程中存在,在专利授权后的无效程序中也有可能遇到,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出发,浅略的谈谈对专利创造性评价中技术启示的认定与答复方法。

首先,审查员之所以会以技术启示来论述申请文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是因为目前判断创造性的通用标准是“三步法”,即: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对第三步的描述中,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因此,在实践中,审查员在判断显而易见性的时候,通常会以对比文件或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来评价创造性。

而认为存在技术启示,通常有几种情形:该区别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该区别特征为对比文件(包括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和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现在,我们已经了解了目前对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基本评价方法,接下来以一个案例为例,对其进一步描述:该案例为如东三宝制针有限公司与陈昌泉的专利无效纠纷案,其经过较为复杂,大致如下:陈昌平为专利号为200420090400.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快速活络扳手》的专利权人,如东三宝制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宝公司)为无效宣告请求人。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裁判要旨】面对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技术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

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

【关键词】发明专利驳回复审程序创造性技术启示后见之明【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7号【裁判意见】在前述“结合分子”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方法作出了进一步的阐释。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面对所要解决的客观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

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

那些表面上看似显而易见的发明事实上也可能具有创造性。

发明的技术方案一旦形成,其可能经常被发现可以从某些已知事物出发,经由一系列非常简单的步骤推导出来。

为避免这种后见之明,必须全面、谨慎、现实地评估,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其所认知的全部现有技术,是否能够容易地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本案中,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研发仅包含天然人V基因片段仅有VH重链的抗体时,虽然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骆驼化V基因片段形成单重链抗体的方法,且本领域确实存在降低抗体免疫原性、提高治疗效果的需求,但是基于人的天然的仅有VH重链的抗体会发生聚集或者黏着,而骆驼化V基因片段形成的仅有重链的抗体具有更好水溶性的认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难以有动机以“源自人的天然存在的V基因片段”替代“骆驼化V基因片段”,制备V、D、J基因片段均是天然存在的源自人的仅有重链的抗体。

被诉决定在评估对比文件1的启示时,脱离了申请日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低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管 理 创 新
2 0 1 5 年 第2 2 期l 科技创新与应用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王 晓 欧 张 庆 慧 柴 国荣 李 俊 键 ( 国 家知 识 产 权局 专 利局 , 北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创造性的判断是 专利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 目前的审查过程 中通常采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 而在三步法中是否存在技 术启 示的认定则是创造性判 断的重点和难点。文章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浅析专利 申请创造性判 断中是否存在技 术启示。 关 键词 : 创造性 ; 三步法; 技 术 启 示
1发 明专 利 申请 创 造 性 的判 断方 法 专 利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定 :授 予 专 利 权 的发 明 和 实用 新 型, 应 当具 备 新 颖 性 、 创 造 性 和 实 用 性 。 同 时第 三 款 还 规 定 了创 造 性, 是 指 与现 有 技 术 相 比 该 实用 新 型具 有 实 质性 特 点 和进 步 Ⅲ 。 一 直 以来 创 造性 的判 断 都 是 发 明 专 利 审 查 中 的重 点 和难 点 , 目前 的审 查 实 践 中 , 创 造 性 审 查 中判 断要 求保 护 的发 明相 对 于 现有 技 术 是 否 显 而易 见 , 通 常 按 照 以下 三个 步 骤 进行 ( 简称 三 步法 ) 。 第 一步 : 确 定 最 接近 的现 有技 术 。 最 接近 的现有 技 术 , 是 指现 有 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 , 它是判断发
明是 否 具有 突 出 的实 质 性 特点 的基础 。 第 二步 : 确 定 发 明 的 区别 特征 和 发 明实 际 解决 的技术 问题 。
显 而 易见 的 。 因此该 权 利要 求 所 要求 保 护 的技 术 方案 相 对 于对 比文 件 1 、 对 比文件 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 出的实质性 特 点 和 显著 的进步 , 因而 不 具 备专 利 法 第 二 十二 条 第 三 款规 定 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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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技术启示认定
摘要:个人认为,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如需引述其他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并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即需要两篇以上对比文件)来评述其创造性,而不是仅仅一篇对比文件或两篇本领域对比文件就可以破坏其创造性,则已说明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应具有创造性。

在对实用新型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对于结构相同但工作原理和技术领域不同,能否认定其给出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即能否引用其他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来判断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得出结论前,先来看看专利号为201020144879.4、专利名称为铁路敞车车门缝堵漏条的专利(下称本专利)涉及的无效案件决定书:
2012年05月21日作出的第189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2013年01月28日作出的第200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2013年06月26日作出的第209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2013年08月22日作出的第212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2013年12月06日作出的第217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2014年09月16日作出的第238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针对前述第18965号、第20939号审查决定书,请求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对于第18965号决定书,北京一中院维持决定书有效;请求人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后该决定书被撤;对于第20939号审查决定书,北京一中院撤销该决定,专利权人不服,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在(2014)高行终字第1959号行政判决书中维持一审判决,专利权人收到判决后向最高院提起再审,再审维持。

其中,第23875号审查决定书系根据生效法院判决书作出。

因各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材料不尽相同,在此仅列出第20939号审查决定书所涉无效案,该案中,本专利及请求人引用的对比文件1-2等等相关简要信息如下图1-3(信息来源于2019年国知局某位老师在做实用新型相关问题培训时的PPT截图,如涉及侵权,及时告知,公众号即刻删除该等图片):
图1
图2
图3
在诸多行政判决书中,(2014)高行终字第1959号行政判决书较具代表性,其载明,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

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或者为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通常可以认定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专利局最终根据法院的判决,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即认
为:对于结构相同但工作原理和技术领域不同,可以认定其给出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用以评述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抛开法院及专利局老师的观点,笔者在处理同本专利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过程中,仔细研究了本专利及无效程序中的对比文件,认为该等对比文件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欲解决的技术问题亦不同,采取的技术手段也不同,相对于该等对比文件或其结合,本专利拥有创造性。

此外,个人认为,对于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如果需要引述其他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并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即需要两篇以上对比文件)来评述其创造性,而不是仅仅一篇对比文件或两篇本领域的对比文件就可以破坏其创造性,则已经说明该实用新型具有一定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应具有创造性。

综上,笔者坚持本专利具有创造性,不应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而应如第18965号、第20043号、第20939号、第21262号、第21798号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般,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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