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认证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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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作用
JP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条例不适用: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验动物 质量合格认证,军工产品的认证,以及从事军工产 品校准、检测的实验室其人员的认可
经批准的认证机构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体系认证,需由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组织安 全生产综合评价,经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推荐,方可取得认可机构的认可
JP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
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
JP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计量检定分类: 强制检定 自行检查 ----强制检定范围: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
方面的列入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职责: 实行强检的计量器具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明 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条(P138 ) 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3条(P138 )
JP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的, 自1989年4 月1日起施行
目的: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 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 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 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 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JP7-8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 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目的: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 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
适用: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管理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
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 教员和认证咨询师,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 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注册制度及监督: 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和监督管理
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从事认证、认证 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 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活动 执业要求:
在一个认证机构或认证培训机构或认证咨询机构执业,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执业。具备教师格 的人员除外。
JP7-11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JP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目的: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 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 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 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计量标准器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
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 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 的计量标准器具;
(第二十一条)
JP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的,自2000年9月1 日起施行
目的: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 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法》中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 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此 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此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
JP7-9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CNCA): 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 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 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依法对所辖区域内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人员注册处: 承担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 册工作
体系认证法律法规培训
JP7-1 认证认可法律制度概论
基本框架: 建立以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为核心,辅之以 部门规章及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完善的法律法 规体系。
内容: 设定认证认可市场主体的资格、准入的条件、准 入的方式、明确的法律责任等。
制度: 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 相结合的认证制度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层级监督 管理及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的制度。
制性产品认证)相相合的制度(第19和28条) 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第11和13条) 对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第5条) ----明确行为规范,保证认证认可客观公正真实有效
JP7-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加强对认证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 报告制度(第51、52和第53条) 告诫制度(第54条) 举报制度(第56条) 监管措施(第51、52和53条) ----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发挥各部
工作活动的原则:客观公正、诚实信用 确保工作活动具有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工作活动时禁止的十一种行为(第十四条)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方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对被停止执业、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予以公布。
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检 定的工作 ----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使用单位应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检定机构检定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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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7-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 11月1日起施行。
目的: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 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认证: 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 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的合格评定活动。
适用范围: 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修理、销售和 使用计量器具。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 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名称、 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JP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计量基准器具: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
JP7-2 认证认可法律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我国唯一的一部认证认可专门法规, 是当前认证认可工作的基本法规
若干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有关于认证 认可活动的规定。
JP7-3 认证认可部门规章
----认证认可部门规章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调整和规范认证认可工作
的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 对所聘认证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JP7-10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专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 是指将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有关业务管理活动 作为本职工作,与一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 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并固定在该机构工作的人员
兼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 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与一个认证、认证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 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JP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 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 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 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认可: 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 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JP7-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确立适应认证认可发展需要的基本制度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第4条) 认可制度(第37条) 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第9条) 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能力的认定制度(第16条) 实行自愿性认证和一定范围内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强
JP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生产者、销售者: 应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 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可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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