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欧陆法、英国普通法、欧洲法与美国法(第三稿)_548302160
美国法律_渊源_适用(2篇)
第1篇一、美国法律的渊源1. 英国普通法美国法律体系起源于英国普通法。
在17世纪,英国殖民者将普通法带到北美,并逐渐形成了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是一种判例法,其核心原则是“遵循先例”,即后一案件应遵循前一个类似案件的判决。
2. 英国衡平法衡平法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另一种法律渊源。
它产生于中世纪,主要解决普通法无法解决的纠纷。
衡平法强调公正、合理和灵活,与普通法相比,更注重当事人的利益。
在美国,衡平法被广泛应用于信托、财产、合同等领域。
3. 美国宪法1787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这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渊源。
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和结构,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对美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各州和联邦法律的最高准则。
4. 各州法律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一定的立法权。
各州可以根据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州法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各州法律在遵守宪法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5. 国际条约和国际法美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参与了众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法的制定。
这些条约和国际法在美国国内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国际人权法、环境保护法等。
二、美国法律的适用1. 宪法适用美国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都必须遵守宪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以宪法为依据,对法律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
2. 普通法适用普通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遵循先例,对类似案件作出判决。
普通法的适用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 衡平法适用衡平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主要应用于信托、财产、合同等领域。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衡平法原则,对案件进行公正、合理的判决。
4. 各州法律适用在美国,各州法律在本州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各州法律在遵守宪法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本州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5. 国际条约和国际法适用美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在美国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2章 美国法
❖ ②?独立宣言?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独立宣言?由美国的资
产阶级民主派托马斯·杰弗逊等人起草,它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 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根底,宣称:人 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 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 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 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去改变或者废除它,建立新的政 府。?独立宣言?高举革命的旗帜,列举了英国殖民统治的暴行, 鲜明地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思想和政治主张。
❖ ③独立后的美国人民同英国的民族矛盾逐渐缓和。
❖第二节 美国法的渊源和特点
❖ 一、美国法的渊源
❖ 1.普通法
❖ 如前所述,基于种种原因,美国最终还是选择普通
法作为美国建立新法律的根底。但是,正如1829年斯托 里大法官在“范内斯诉帕卡德〞一案的判决中指出的: “英国的普通法并不是全部都可以作为美国的普通法, 我们祖先把英国普通法的一般原那么带过来,并且以此 作为他们生来就有的权利,但是他们只带来并采用了适 合他们情况的那一局部。〞
❖ 美国是近代社会第一个通过剧烈的革命性变革实现
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它的宪法有一系列制度设计,如 分权制衡、正当法律程序、总统制共和政体、联邦制模 式等,对世界上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作为人类法律文 明的成果,它为人类的宪政实践提供了一种可批判性借 鉴的实例。
❖ 二、公司法
❖ 按照美国1787年宪法的规定,有关公司的立法权属于各州的
衡平法之诉〞的区分, 简化了诉讼程序;
❖ 通过制定法消除了土地法的封建因素; ❖在适用“遵循先例〞原那么时,美国法认为,如果固守
先例会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或不利于法律的开展时, 决不恪守先例。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说句不中听的话,现在的大部头书基本都在抄,这是我看了几年的书后再次得出的结论,最明显的就是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到底是个什么玩艺儿,目前我看过的书都没有解释清楚,倒是对普通法介绍得如此详细,恨不得祖师爷都挖出来,所以很久以来我都是一知半解的。
在这里介绍一下两大法系的发展和特点,随后附衡平法的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的形成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稳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欧陆法系,亦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是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德国、法国、日本等均为大陆法系地区。
称之为“欧陆法系”或“大陆法系”,是由于其发源于欧洲大陆;“罗马法系”是强调罗马法对其的重要影响;“民法法系”则是指这些法系的国家通常都有完整、独立的民法典。
特点:a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通常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也有例外,如法国行政法就承认判例法);b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的传统;c在法学理论上崇尚理性主义、倾向于建构重视逻辑,抽象化的概念体系;d在司法审判中传统上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以三段论为最重要的推理模式。
历史:欧陆法系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6世纪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现代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源;此外,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日尔曼法和商人法也对欧陆法系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12世纪(相传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国法大全》抄本,学者们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对《国法大全》进行考订和注释,形成了欧陆法系法学中最早的“注释法学派”。
由于《国法大全》的内容比当时欧洲大陆的许多法律更加先进,因此很快在欧洲大陆掀起了研究罗马法、适用罗马法的高潮,史称“罗马法复兴”,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并称为“欧洲三大思想运动”(由于这三个词的开头字母都是R,因此又简称“3R运动”)。
“罗马法复兴”的结果是欧洲大陆的法律基本上都以罗马法为仿效对象,进而形成了欧陆法系的雏形。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国法大全》的内容基本上属于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因此民法至今仍然是整个欧陆法系的基础。
在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中规范私权利的基本法,而宪法典则是政治国家中规范公权力的基本法,两者的重要性是相当的。
相对而言,英美法系中也有规范市民社会中私权利的法律,但多以单行法、特别法的形式出现,通常不存在体系化的民法典。
浅谈大陆法与英美法
浅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浅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进行比较之前首先要了解我们所说的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当今世界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虽然现在互相借鉴,英美法系会制定一些成文法,大陆法系也会考虑判例的指导参考作用,但是两者还是有根本区别的。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首先拿大陆法系来说大陆法系法律渊源来说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它具有法典的特征,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codefamily),法国在19世纪初编纂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19世纪末编纂的《德国民法典》,它们对大陆法系的发展都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以至于把大陆法系又直接称之为民法法系,以《拿破仑法典》最为典型,其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6世纪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现代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源;此外,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日尔曼法和商人法也对欧陆法系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而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融合教会法和商人法,吸收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其中普通法占有主体性的地位。
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一般来源于判例之中,既往判例对后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具有拘束力。
虽然英美等国的制定法浩如烟海,“一个加利福尼亚州的成文法比任何一个民法法系国家的成文法都要多”,但制定法往往是为既有的判例法提供辅助作用的,不具有主体性的特征。
外国法制史第六章 英国法
第六章英国法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来源和基础。
普通法是英国法的主体和核心,其特殊的形成过程决定了英国法的基本特点。
衡平法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与普通法共构成英国判例法。
英国制定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地位和效力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而逐步提高。
英国是近代宪政制度的发源地,其宪法属“柔性宪法”。
英国法有着极强的历史连续性,法官和律师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英国法的独特发展道路,掌握英国法在形式与内容上的特殊性,领会现代英国法的结构、制度和观念,理解英国法对英美法系发展的贡献。
重点掌握:普通法的特点和原则;衡平法的特点及其对英国法律发展的影响;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对价的概念和原则;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演变;陪审制的运用及其意义。
第一节英国法律制度概述一、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5世纪初,不列颠成为罗马的一个省。
5世纪中叶,日耳曼人大迁徙,侵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小的独立国家。
7世纪初,诸小王国合并为7个王国.827年,诸王国由西撒克斯统一成为一个国家,即英吉利王国。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广泛确立了封建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各国的法律制度,是早期封建法律制度,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受到罗马法的一些影响。
1066年以前,英国法的主要渊源仍是习惯法。
盎格鲁撒克逊诸王都重视立法,主要法典有:600年左右,肯特王国《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伊尼法典》;卡纽特国王制定的《卡纽特法典》。
(二)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发展1066年,英国确立了封建制度。
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管辖全国的中央审判机关。
11—14世纪,英国在各地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同时,各种形式的制定法也发展起来。
13世纪中叶,国会成立。
国会立法成为英国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14世纪后,衡平法应运而生。
英美法大陆法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点归纳1.传播方式不同:普通法系在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是以英国为中心向世界各地输出的,在传播方式上呈现放射状,这与大陆法系形成鲜明的对照。
大陆法系是在欧洲大陆各国接受中世纪罗马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时并没有一个绝对的中心,因此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在欧洲大陆上的传播是连锁式的。
2.法律渊源不同:把判例法奉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是英美法区别于大陆法的最突出特征。
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判决都可以作为判例法,且不同的判例约束力也不同。
制定法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作用和运用比重在不断上升,作为英美法系的渊源之一,。
制定法包括国会立法和从属性立法。
制定法是逻辑性和系统性较强的成文法,其效力优于判例法。
相比于前两者,习惯于学理的效力比较低,一般在缺乏判例法、制定法的情况下,或两者在解释、判决上存在困难时会运用到。
大陆法系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和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典与条例等,虽然有时也会运用到判例法,但是它仍不作为大陆法系的渊源之一。
3.变革速度:在大陆法国家,通过立法机构制定与颁布的法典或法规,可以实现迅速的、大量的法律改革或变化。
法官、法学教授与各法律行业工作者起着重要的作用,用“向前看”视角不断修缮法律。
而在英美法国家,却保留较多传统法律制度,因而变革相对缓慢,并且具保守性,尤其在英国,往往几百年的法律仍然有效,一个权威的先例往往又以古老的习惯为基础者就是法官形成了“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法官作用不同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英美法与大陆法的法官作用大不相同。
大陆法国家,法官只有使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没有创造法律的权利。
而在英美法国家,虽然理论上声称法官在司法中并不创造或者增加法律,而只是发现和宣示寓于先例之中的法律,但在实践中,法官却发挥十分积极地作用。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六个区别:①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通常是归纳思维,如类比。
②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制定法较多,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判例法较多。
③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划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划分。
④诉讼制度方面,民法法系是属于纠问式诉讼,而普通法法系是对抗式诉讼。
⑤法典编撰,民法法系的法典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典相对少。
⑥还有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区别。
需要明确:区别不是绝对而是一种相对的区别。
大陆法的特点,结构和渊源网络综合- 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指南】:第一节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国际商法概念(一)概念——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二)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力、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大陆法系( civil law )和英美法系( mon law )。
0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
该法典是各部门成文法律的系统和一致的汇编。
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有成文法,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和其他受其影响的国家。
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许多拉美和亚洲国家。
02.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英国继承中世纪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
在传统的英美法系中,判例法占主导地位。
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来补充判例法,但仍然受到判例法的限制。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除英美外,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03.两者的主要区别是?no.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体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即成文法。
其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法,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no.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继承了古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以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作出统一而系统的规定,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于以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因此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主要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基础。
no.3法律渊源不同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运用成文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其对成文法的解释受到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
所以,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一一日耳曼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基础上,吸收了日耳曼法、教会法等有关法律成分,逐渐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仿照法、德的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强制推行到各自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
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亚洲、拉丁美洲、非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吸收一些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原则、制度而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包括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非洲某些英语国家和地区。
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看,主要有以下区别:(一)主要法律渊源不同。
英美一一判例法;大陆法系一一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
(二)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
英美法系只是在遗嘱继承、商法等领域,不系统地吸收了罗马法的若干原则和制度;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了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吸收了罗马法的体系,且也采纳了罗马法的各种制度、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
(三)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部门法之间缺少逻辑联系;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处于中心地位,他们不仅是判例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释者和执行者,有“法官法”之称;而在大陆法系,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较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仅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们被视为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
(四)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
英美法系一般行政诉讼和普通诉讼不分,法官从律师中选拔的比较多,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当事人主义色彩比较浓;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具,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第六讲欧陆法、英国普通法、欧洲法与美国法(第三稿)_548302160
第六讲欧陆法、英国普通法、欧洲法与美国法(第三稿)_548302160清华大学法学院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六)王泽鉴教授(2009.10)欧陆法、英国普通法,欧洲法与美国法——发展简史以侵权法为中心1.绪说2.欧陆法3.欧洲法4.美国法5.结论壹、绪说一、发展简史二、案例试问下列案例在法国法、德国法、英国法(与中国法)上应如何处理?1.甲挖断乙公司的电缆,致丙工厂停工不能营业2. 甲以高薪引诱乙歌星与丙歌厅违约3. 甲驾车过失撞死乙,路人丙妇目睹其事流产,乙的未婚妻丁在2小时后到达医院,见乙死状,精神崩溃,导致精神病。
4. 甲孕妇到乙医院产检,丙医生疏于注意未发现丁胎儿患有遗传病。
丁生而患有残障。
甲、丁得向乙、丙主张何种权利?贰、欧陆侵权法一、历史及哲学基础(一)罗马法1.十二铜表法(BC450)2. Lex Aquilia时期(BC286)内容:侵害物与奴隶的损害赔偿由直接行为到间接行为发展:由物到人(自由人)由故意到过失Iniuria(违法性)的概念但未发展为一般概括原则关于Lex Aquilia法人解释适用,优帝学说汇编(Digesten)记载着Ulpian, Gaius等罗马古典时期大法学家的见解,是法学的宝藏。
兹举乙则Ulpian的论述如下:Mela氏谓,数人一起玩球,其中一人用力踢球,该球落于远处正在为某奴隶刮胡子的理发师的手中,致其小刀切伤奴隶的喉咙时,应认其有过失,须依Lex Aquilia负责。
Procalus氏谓,其过失在于理发师,因其在通常玩球或交通繁忙之处从事理发,应将过失归其负担。
又可认为被害者明知理发处所在于危险地方,仍信赖理发师,乃咎由自取(D.9.2.11)D是优士丁尼帝所编纂Digest (学说汇编)的简称,9.2.11指第九编、第二章、第十一节。
近年来,大陆中国政法大学在江平教授领导下从事优帝国法大全的翻译,贡献卓著。
关于Lex Aquilia,参阅米健译,私法之债,阿奎利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比较法总论比较法总论第三编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
?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 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 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 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 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 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英国法传 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 2、推翻先例
? 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 自己以前的判决。
? 3、避开先例
? 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 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 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 ? 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 19世
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 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 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 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 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 (judge-made law )。
? 除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 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 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 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表现。随着革命的胜利,普通法和衡平法又相互妥协, 协调发展。到 1873年和1875年随着两个《司法法》的 颁布,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并,但普通法和衡平法并 存的局面一直持续。 ? (2)对教会法院管辖权的限制 ? 1857年,取消了教会法院对世俗案件的管辖权,成立 离婚法院和遗嘱检验法院。 ? (3)制定法大量出现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差异及原因.doc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行政法的差异,以及差异产生的原因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西方两大主要法系。
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或民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法律的总称。
以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产生、发展的众多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的范围大致包括英国及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差异:1、大陆法系行政法注重实体法,行政法则是对行政加以规定之法,是在人民与行政之关系上,设定人民之权利及义务,规定人民与行政之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以及行政责任等内容。
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注重程序法,程序法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定,美国的行政法就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等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以及通过立法和判例建立起来的约束行政机关的程序规则。
2、行政法的性质不同。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强调维权,维护政府的权力,更侧重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确立行政法概念。
传统的大陆法即前苏联或我国以前的行政法是一种管理法,为了保证政府安全、有效地行政。
而英美法的行政法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用来控制行政权, 防止行政权滥用和行政专横, 防止其侵犯立法权和司法权, 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予以补救, 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行政机关及其享有的行政权, 对公民及其享有权利并不具有固有的优越性。
所以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强调维护权力,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强调控制权力、限制权力,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过度膨胀而危及公民的权利,侧重保护私人利益。
3、是否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
大陆法系的国家有一个独立的自成一体的行政法律体系,有独立于其他法院的行政法院,比如我国的行政厅。
有独立的体系,说明特殊群体适用的法律和一般百姓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比如老百姓侵权用一套法律来判决,但官员侵权就用另一套法律来裁决。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Civil-Law System),一是英美法系(Common-Law System)。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普通法法系的地理分布自17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张以后,英国法也随之在英国国外传播。
到18—19世纪,英国法本身经历了重大改革,逐步地从封建法律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
与此同时,它对英国国外的影响也随着英国殖民扩张的急剧发展而伸展到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普通法法系作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终于确立。
两大法系的区别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法律渊源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概述与特点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一种源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基础是普通法和判例法。
英美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不同,欧洲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成文法系。
英美法系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而欧洲大陆法系则更加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二、英美法系的历史发展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1 世纪,当时英国国王威廉一世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和宪章,这些法令和宪章成为了英国的法律基础。
在 12 世纪,英国的法官开始将这些法律编纂成书,形成了普通法。
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英美法系传播到了美国和其他英语国家。
三、英美法系的特点1. 普通法普通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
它是由法官通过审判案例而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英美法系中,普通法比成文法更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
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是由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及对先前案例的研究和解释。
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实用性。
2.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它是由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普通法原则对案件做出的判决。
这些判决被认为是法律的一部分,并且对未来的案件具有约束力。
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来源之一,它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3. 律师制度英美法系强调律师的作用,律师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律师在英美法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在法律的制定、适用和解释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英美法系中,律师不仅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还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是一种源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基础是普通法和判例法,并强调律师制度。
国外的法律适用法(2篇)
第1篇法律适用法,又称为国际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在跨国民事、商事关系中的适用问题的法律领域。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民事、商事活动的增多,法律适用法在解决国际纠纷、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简要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法律适用法原则和制度。
一、美国法律适用法美国的法律适用法以州际法律冲突和联邦法律冲突为主要内容。
以下是美国法律适用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1. 州际法律冲突: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一定的立法权。
当涉及州际法律冲突时,美国遵循以下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在审理涉及州际法律冲突的案件时,会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选择适用法:在存在多个可能适用的法律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法律。
2. 联邦法律冲突: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法律在州际法律冲突中具有优先权。
当联邦法律与州法律冲突时,联邦法律优先适用。
二、欧洲法律适用法欧洲的法律适用法主要涉及欧洲联盟成员国的法律冲突。
以下是欧洲法律适用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1. 欧洲联盟法律优先原则:根据欧洲联盟条约,欧洲联盟法律在成员国法律冲突中具有优先权。
2. 罗马公约:罗马公约是欧洲联盟成员国间关于民事法律适用的一项重要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以下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时,法院会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欧洲共同体法律适用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欧洲共同体内部的法律适用规则,旨在消除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冲突。
三、英国法律适用法英国的法律适用法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
以下是英国法律适用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1. 最密切联系原则:英国法院在审理跨国民事案件时,会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反致制度:当英国法律与外国法律冲突时,英国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在适用外国法律时,英国法院会考虑是否符合英国公共秩序。
四、日本法律适用法日本的法律适用法以成文法为主。
《外国法制史》6第九章 英国法
▪第三节 财产法
地产制
完全保有 地产权
(无定期)
终身地产权
不可继承
不限嗣继承
可遗嘱继承
限嗣继承 只可后代亲属继承(多限定男性)
租借地产权
(有期限)
1925年改革
约定一定期限的地产权
只保留不限嗣继承地产权、租借地产权 取消封建义务、允许自由转让
第八节 诉讼法
一、陪审制度 二、律师制与对抗制
一、陪审制度
模范国会 1295 爱德华一世 骑士与市民代表成为常规
上下两院 1343
贵族院 平民院
宗教与世俗贵族 骑士与市民代表
16
三大法源的结构与与效力
小会议
御前会议
理财法院
普
民事高等法院 通
法
王座法院
大法官法院 衡平法
大会议
议会
制定法
第二节 宪 法
一、宪法的渊源
1215 大宪章
非经法院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
价英 值国
小权陪力审制团约
避免法官的专断 仅“限自于由皇家的刑堡事垒法”院、的“可起民诉主罪的(象5%征)”
民程事序陪正审义
仅限于欺诈随、机诽产谤生、,诬司告、法拘中禁立(1%) 以程序正义促进判决的接受
大陪审团
美 不确定性
国弊
端 小效陪率审低团下
联邦法院和部分州的重大案件
情绪化、同案不同判
多数程开庭序审缓理慢的、案成件本(1高0%昂)
先例制度(p.164)
遵循先例
相似方法处理相似案件
先前判决对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自由遵循 13-18世纪
无拘束力的惯例 法官可自主决定援引
严格遵循
19世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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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六)王泽鉴教授(2009.10)欧陆法、英国普通法,欧洲法与美国法——发展简史以侵权法为中心1.绪说2.欧陆法3.欧洲法4.美国法5.结论壹、绪说一、发展简史二、案例试问下列案例在法国法、德国法、英国法(与中国法)上应如何处理?1.甲挖断乙公司的电缆,致丙工厂停工不能营业2. 甲以高薪引诱乙歌星与丙歌厅违约3. 甲驾车过失撞死乙,路人丙妇目睹其事流产,乙的未婚妻丁在2小时后到达医院,见乙死状,精神崩溃,导致精神病。
4. 甲孕妇到乙医院产检,丙医生疏于注意未发现丁胎儿患有遗传病。
丁生而患有残障。
甲、丁得向乙、丙主张何种权利?贰、欧陆侵权法一、历史及哲学基础(一)罗马法1.十二铜表法(BC450)2. Lex Aquilia时期(BC286)内容:侵害物与奴隶的损害赔偿由直接行为到间接行为发展:由物到人(自由人)由故意到过失Iniuria(违法性)的概念但未发展为一般概括原则关于Lex Aquilia法人解释适用,优帝学说汇编(Digesten)记载着Ulpian, Gaius等罗马古典时期大法学家的见解,是法学的宝藏。
兹举乙则Ulpian的论述如下:Mela氏谓,数人一起玩球,其中一人用力踢球,该球落于远处正在为某奴隶刮胡子的理发师的手中,致其小刀切伤奴隶的喉咙时,应认其有过失,须依Lex Aquilia负责。
Procalus氏谓,其过失在于理发师,因其在通常玩球或交通繁忙之处从事理发,应将过失归其负担。
又可认为被害者明知理发处所在于危险地方,仍信赖理发师,乃咎由自取(D.9.2.11)D是优士丁尼帝所编纂Digest(学说汇编)的简称,9.2.11指第九编、第二章、第十一节。
近年来,大陆中国政法大学在江平教授领导下从事优帝国法大全的翻译,贡献卓著。
关于Lex Aquilia,参阅米健译,私法之债,阿奎利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二)自然法1.启蒙时期与自然法2.格老秀斯(Grotius)著作的影响二、法国法(一)法国民法(1804)1.罗马法、习惯法;法国大革命:自由、博爱、平等2.法国的民事宪章(la constitution civile de la France),法国文化的荣华(la flew de la culture -francaise),法国法的宝藏。
3.拿破仑与法国法4.法国法的继受及法国法系(二)侵权法1.法民第1382条—1387条及第九条(1)行为人自己责任,过错责任(1382,1383)(2)对管领物责任,无过错责任(1384Ⅰ)(3)对他人行为责任:无过错责任(1384Ⅰ)(4)对隐私的保护(增设第9条)2.法民第1382条:一般侵权行为Tont fait quelconque de I’homme, qui cause à autrui un dommage,obliege celui faute duquel il est avuvéá le réparer(Any actwhatever of man, which causes damage to another, obliges one bywhose [faute] it occurred, to compensate it ).任何人就其行为因过失(faute)致生损害于他人时,应付赔偿责任。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1382):不竞合(non commul)三、德国法(一)德国民法(1900)1.一个民族(V olk)一个国家(Nation),一个法律(Recht)2.Thiaut 与Savigny关于制定德国民法典的论争3.德国法学(Rechtswissen schaqt的重大成就:英国法学家Maitland 的称赞)4.德国法(德国法学)的继受及影响(1)德国民法的立法继受:中国(民国民法),日本及韩国(2)德国民法的学说继受(Theory reception)(3)德国犹太政治难民(1939年以后)对英国法及美国法的影响(二)侵权行为法(Das Recht des Unerlaubte Handlung; Deliktsrecht; Haftungzrecht)1.三个小的概括条款2.过错责任(Verschuldenshaftung)与危险责任(Gfährdungshaftung)(1)民法采过错责任:唯一例外:奢侈动物责任(BGB§833)(2)危险责任规定与特别法:列举方式:不得类推适用(3)双轨体系的建构及发展(三)变迁及发展1.德民第八三八条与第八二六条“三个小的概括条款”的调查(1)受保护权益的扩大(2)纯粹财产损害(reines Vezmgensschaden)(3)一般人格权的创设(4)交易往来安全义务(Venkehsspflicht)2.基本法、基本权利与联邦宪法法院(1)基本法的制度及发展(2)基本权利理论(3)联邦宪法法院(Bunder ven fassungegezicht)与联邦法院(Bunder genichtshof, BGH)的协力3.变迁与开展(1)立法、司法(法院)与学说(2)V on Cammezen 的Wardlungen des Deliktsrechts, 王洪亮、李静译(上、中、下),中德私法研究(3.4.5期)四、英国法普通法1.英国普通法的发展(1)皇家法院(Royal Courts)(2)诉之格式(Forms of Actions):writs system(3)普通法与衡平法(equity)(4)1873年的司法改革①废除诉之格式②诉之格式仍从-支配英国处理——侵权案件的思考方法(5)1998年人权法(Human Rights Act)(6)英国法的继受与普通法法系①英国法的继受②普通法法系2.侵权法(1)Tort的意义、构造及侵权法①Tort的意义②Tort的构造:以不同的Tort(例如Battery)保护不同的利益,不受一定方式的侵害。
每个Tort有其要件、抗辩及救济方法。
(参阅潘诗韵,英美侵权法殴打(Battery)制度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43卷,2009年6月,390页)3.侵权法的名称及体系(1)侵权法的名称①Law of Torts:如Salmond/Heuston, Law of Torts②Tort Law: 如Markesisin/Deakin, Tort Law③不同名称所代表的意义(2)Torts的体系①总共有70个以上有名称的nominate torts及少数无名的Torts(innominate torts,多以案件称之,如Wilkinson V. Downton)。
②Trespass与Trespass on case (简称case)ⅰTrespass(直接侵害):以木棍打人ⅱcase (间接侵害):丢弃木棍,路人跌倒③受保护法益(protected interest)ⅰ人身(person):Battery, Assault, False, Imprisonmentⅱ财产权(property):Trespass to land, goodsⅲ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economic torts interference with contract, negligence;④归责原则:ⅰIntentional Torts(如Battery, Assault)ⅱNegligenceⅲStrict Liability Torts(如definition)⑤类型构成:Person: Battery, Assault, False, imprisonmentTrespass Property: Land, ChattelTorts Defamation (libel, slander)Case Interference with contractual relationNegligenceTrespassBattery PersonIntentional TortCaseDeceit 经济利益(economic tort)Intentional一个重要的TortBreach of Confidence 来自Equity隐私等人格利益(Privacy)过错责任(3)Negligence①独立的侵权行为(Tort)②1932年的Donoghne v. Stevenson (AC.562)ⅰ英国普通侵权法上最重要判决ⅱ案例事实及判决理由⒈事实⒉判决理由:著名的邻人原则(Neighbor Principle)4、发展(1)Markisnis:Tort law is using old tools to meet needs of a new and different era( Tort Law 4th ed. Oxford, p.62)(2)英国法的欧洲化(3)英国普通法还有未来吗?(Does Common Law have future?)五、比较分析(一)欧陆法与英国普通法⑴总体比较⑵风格比较①历史②渊源③思考方法④特殊制度⑶立法者、法官与学者(二)侵权法⑴法国法与德国法①法国法与法国革命、自然法②德国法与历史法学派及学说注释法学(Dandekten)③德国不采法国侵权行为概括规定(法民1382)的理由ⅰ概括规定本身适用问题ⅱ法官与法律关系的定位ⅲ德国与法国的关系⑵欧陆法与英国法①历史基础②渊源③思维方法④特殊制度(三)案例比较⑴电缆案件(cable case)⑵侵害他人债权(Interference with Contract)⑶精神疾病(Nervous Shock, Psychiatric illness, Mental harm,Emotional distress)⑷Wrongful Birth, Wrongful Life叁欧洲侵权法(European Tort Law, Eurotort)一.欧洲整合与欧洲法㈠欧洲整合㈡欧洲法(European Law, EC Law)㈢欧洲民法典参阅 Hartkamp 等(eds), Towards a European Civil Code (3rd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4)二.欧洲侵权法(European Tort Law)三层结构㈠欧盟的条约、立法、指令与判决1.条约2.立法3.指令(directives)⑴意义⑵统一欧洲法的功用⑶关于侵权法的指令①商品责任②服务责任4.判决(case)⑴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⑵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㈡各国侵权法㈢比较法1.功用⑴欧洲立法、指示与判决⑵各国法律的制定、修正及解释2.比较法与欧洲侵权法的整合⑴London Commission 的Principle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⑵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 (欧洲侵权法研究小组)所完成的Principle of European Tort Law (2005) 参见附录(一)⑶Study Group on a European Civil Code(The Study Group)所提出的Draft a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DCER): Principles,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2009):欧盟共同参考框架:原则、定义和示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