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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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11.14•【文号】金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4〕35号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农业再保险公司,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要求,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投保精准性管理保险公司应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对于集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分户投保清单,稳步提升抽查验标比例,抽查验标要精准到地块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规模经营主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风险等信息,确保保险标的精准到地块。

各地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流转情况核实工作,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在全国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备案。

各地应进一步完善耕地、林地、生猪等基础数据与保险数据的印证对比机制,加强辖内数据收集、积累、统计和分析,密切关注年度间较大幅度变化并及时核实,严把投保信息初审关口。

满足农户合理投保需求,做到愿保尽保。

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

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实施规范,提升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可操作性。

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6月27日财库[2007]58号)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为了规范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是指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由财政部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由市县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险保费补贴。

二、省(区)财政厅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根据中央财政确定的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等,代编保费补贴预算、决算以及资金支付的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三、省(区)本级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由省(区)财政厅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于每年1月15目前,向财政国库机构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国库机构审核确认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省(区)本级承担的本年度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四、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由财政部对省(区)财政厅拨付省(区)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情况核实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每年1月底前,财政部按上年预算执行数将中央财政应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预拨到省级财政国库。

(二)每年4月上旬以前,财政部根据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拨足中央财政应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一一一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

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四)协同推进。

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补贴政策一一一财政部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思考

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思考

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思考作者:张宝立来源:《中国经贸》2017年第01期【摘要】自2007年中央财政实施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试点以来,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经过十年的发展,对于化解农业生产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保险机构骗取保险补贴资金的问题时有发生。

为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

本文根据财政部新出台的补贴管理办法,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分析了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了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的建议,对于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业保险;补贴资金;问题;加强管理一、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也就是说,农业保险的监管部门,除了中国保监会和保监会各省监督管理局外,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也要承担一定的农业保险监管责任。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更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对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行为的监管职责,第三十条规定了“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笔者对H省调研情况,目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保险机构垫付农户自缴保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面对我国分散耕种的小农经济开办农业保险,保监会“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难以落实,保险经办机构为降低经营成本,甚至通过“大规模、有组织”的垫付农户自缴保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黑财规审〔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2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现将《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与监控第三章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建》(黑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黑龙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黑龙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机制,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内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和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由经办机构防控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坚持自主自愿。

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和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13日财金[2007]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13日财金[2007]25号

方政府联办等模式开展业务 ;具体模 式 由试 点省份 自主确定。 第二十 三条 农 业保 险经 营机构 应不 断加强业 务宣传和人才 培训 , 充 分利用农技 部门的专业力量 ,不断提 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试点省份相关 政府 部门应对农业保 险经营机构的展
业、 承保 、 查勘定损 、 理赔 、 防灾防损等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保险的顺利 开展 ,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 贴试点的管理 ,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 使用效益 , 根据 《 中共 中央 、 国务院关 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f
险种和补贴 比例的基础上 ,有条件的
贴。
第六条 中央确 定的补贴险种 以 “ 低保 障 、 广覆盖 ” 为原则确定保 障水 平 。保 障金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 内所发 生的直接物化成本 ( 以国家权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 的基本原则是 自主 自愿、市场运 作、 共同负担 、 稳步推进。
自主 自愿是指农户 、 龙头企业 、 中 介组织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农业 部
而出现补贴 资金不足时 ,省级财政部 门应及 时补足 , 向财政部提 出申请 。 并
第十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 实行 国
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的基础上 ,试点省份可以采取 以险
库集 中支付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
执行进度 ,通过省级 财政 国库部 门开 设 的中央专项资金 财政零余 额账户 ,
中央确 定 的补贴 险种的承保面积 、 保
险种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由试点省 份 自主选择。
第二十一条 下条件 : 开展 中央确定 的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4]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4]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4.21施行日期2014.04.21文号黑政发[2014]7号主题类别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4〕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推动全省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开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一)明确总体思路。

按照“扩面、提标、转制”的总体思路,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加快改革和发展,基本形成发展规范、覆盖广泛、品种齐全、保障充足、服务优良的农业保险体系,为我省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

2014年种植业保险面积实现15亿亩,2015年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养殖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二)确定基本原则。

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坚持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益、维护市场公平三者统筹兼顾、相互促进。

(三)合理确定费率。

对保险金额、保费、保险费率进行科学厘定和适当调整,逐步达到农产品的直接物化成本。

创新农业保险利润调节机制,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产品弹性费率制度,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投保农户当年未受灾,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农户个人年缴费额的6%给予奖励,体现投保公平性,进一步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

探索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对农业保险承保利润率连续3年偏离财产保险行业平均水平的,适当调整农业保险费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黑人社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33号)各市(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省政府批准,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将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的政府补贴标准“年缴费1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50元”调整为“年缴费1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300元补贴5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及以上档次的均按70元标准进行补贴”。

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60%和40%比例承担。

请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的相关工作,合并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的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按照分担比例配置资金,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14年7月15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19•【文号】财金[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2月1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规[2018]1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9.13【实施日期】2018.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政规〔2018〕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妥善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统称老农保)遗留问题,健全我省覆盖城乡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决定在全省启动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以下简称制度衔接)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制度衔接人员范围凡具有老农保参保登记手续并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且未参加企业职工、机关事业等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员。

二、制度衔接办法(一)个人账户合并时间。

2012年7月1日为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点。

即: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时间。

(二)个人账户合并。

1.2012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参保手续后,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老农保待遇予以保留,并可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2012年7月1日前,未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参保手续后,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续领取原老农保待遇。

如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可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2012年7月1日前,。

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中央 财政农业保 险保费补 贴险种 的补贴 险 ,在地 方财政至少补贴 1 0 %的基础 我部 。
0 区域 扩大至全 国 。各地 可本着 自主 自愿 上 ,中央财 政补贴 1%。其他 中央财 政 的原则开展 ,在符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 补贴险种按 照现行政策执 行 。 二 、扎实做 好下 一步农业保 险保 费
1 、对于各地根 据相 关规 定已开展 的 中央 财政补 贴险种 ,财政 部将继 续按规
( ) 增加 保 费补 贴品 种 。中央 财 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一
政将继续做好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
( )关 于补 贴 比例 。一 是糖 料 作 定给予保费补贴,各地要及时组织落实。 四 2 、对 于 各地 拟新 开 展 的 中央 财政
准) ,并 按市 场化 规律 与保 险公 司 商定 请根据本通知要求 ,相应完善相关方
( )扎 实做 好 农业 保 险保 费补 贴 二

进一 步加大 中央财政 农业保 险 展 改革 委 等国 家权 威部 门数 据 为标 接物 化成 本 。已上 报相 关材 料 的地 方 ,
保费补贴 支持 力度
自21 年起 ,在现 行政 策基 础上 , 保额、保费等保险条款。对于因为覆盖 案 。 02
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直接物化成 本而增加 的保费 ,中央财政 贴区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 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 ,可由地方
力度 ,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 将根据现行 规定给予 保费补贴 。对于 高 相 关 工 作 。
补贴工作
三 、扩 大农业保 险保 费补贴 绩效评 价试 点
保费补贴工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中央 财政将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 ) 支持 提 高保 障水 平 。根 据现 三

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与财政补贴问题研究

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与财政补贴问题研究

靠 天吃饭, 这一理念 已经根植在农 业生产者 的思想之 中。很 多农 民根本
没有 意识 到可以通 过购买保 险来 弥补 自己的损 失, 分 担农业 生产 风险。 ( 四) 农业保 险公 司服务 网络建设 尚待加 强 黑龙江省 的农业保 险公 司 目前还没有 建立 起覆盖 乡镇 一级的农业
物疫情 等。
黑龙江 省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 农 民从 非农 业产业 中获得 的收益较 少, 生活费用所 占比例较高, 农 民的纯 收入较低 。除去 E t 常生活 、孩子上 学 、就 医看病等必须 的支 出, 最后剩下 可由农 民 自由支配 的寥寥 无几, 这

事 实降低 了农 民购买农业保险 的能力 。 由古至今中国的农业生产都是
( 三 )农 民收入过低 且保险意识薄弱
的情况 下 , 黑龙江省 亟须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 为实现农民增 收 , 推进
现代农业发展 , 建设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实施千亿斤 粮食 产能工
程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


政策性农业保险概 述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 由政府主导 、 组织和推动 , 由财政给予保费补贴 , 按商业保险规则运作 ,以支农 、 惠农和保障 “ 三农”为 目的的一种农业 保 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 实务 , 并提供 专业化 的保 险服务 。 政策 性农 业保险一般 承担农 民 自己无法抗 拒的 自然灾害造成 的损失 ,如洪 水 、台风 、 雹灾 、 雨灾等 自 然灾害 ,以及流行性 、 暴发性病虫 害和动植
立起初步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 但只在 1 0 0 个乡镇 中设立 了服务站, 仅占
全省 1 2 0 0 余个乡镇 的 1 / 1 2 ; 村一 级的保 险互 助会也 只有 2 0 0 0个, 只 占全 省 1 4 5 0 0 余个村 中的 1 3 . 7 9 %。并 且现在的营业 机构仅设 立在县级, 使得 边远 乡镇 或村 上的农 民办理业务 十分 不便 , 无形 中也增加 了农 民办理农 业保险 的难度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从2007年开始,我部选择部分地区开展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

2007年试点省份为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

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组织开展的特定农作物品种的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参保农户提供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本原则是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农业部门、各级财政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

在财政部确定的补贴险种和补贴比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试点省份可以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

市场运作是指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运作为主,保费补贴主要起引导作用,应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农业保险的风险。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黑财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同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黑农厅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和民主监督,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制定《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7日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和民主监督,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以下简称“财务公开”)均有明确要求,推进财务公开,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及“回头看”行动的重要内容,更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效手段,各地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把完善财务公开作为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一项长期任务抓实抓好。

二、扎实做好财务公开工作(一)公开主体。

黑龙江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黑龙江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黑龙江农业保险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农委联发〔〕63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XX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农委、财政局、畜牧兽医局,黑龙江保监局:现将《黑龙江省XX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附件:黑龙江省XX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黑龙江省XX年种植业、奶牛保险计划分配表1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通知抄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XX年x月x日印发2黑龙江省XX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惠农政策力度,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民保险保障水平,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省*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D理论和“S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确保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顺利实施,为我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优质保险保障二、基本原则农业保险工作应遵循“*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职责明晰”的原则*引导原则省内各级*及其农委、财政、畜牧、保险业监管等职能部门,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机结合,对农业保险进行整体调控,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发挥财政政策综合效应,引导和鼓励农户、养殖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推动保险业务的开展,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3市场运作原则*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结合,农业保险业务应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合理规划保险业务量,注重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自主自愿原则农户、养殖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财政等参与农业保险的各方,应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地选择参保与否及参加的险种和规模协同推进原则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级*部门和相关方,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职责明晰原则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级*部门和相关方,要明晰各自职责,做到合理区分*引导与市场运作的范围,坚持“事权与财权方向分离”的原则农业、畜牧部门要做好农业政策的研究指导和保险计划的安排落实工作,并在目前保险经办机构经营网点和业务力量不完备的情况下,协助保险经办机构推进农业保险的保单签订、查勘定损和理赔纠纷处理等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政策的研究和指导,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全过程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农业保险相关费用的管理规定,并对保险计划的安排提出承担补贴能力方面的4意见;保险监管部门要对保险业务开展状况和经办机构执业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对*各部门参与保险工作的合规性提出意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保险条款和补贴政策的要求,结合业务实际,依法合规经营,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落实全省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以“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平台,共同推进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政策协调、问题和纠纷解决等项事宜三、工作内容保费补贴品种1、种植业确定玉米、水稻、大豆、小麦四种农作物作为本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同时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县(市、区)自行探索开展其他经济作物和森林保险试点工作2、养殖业确定能繁母猪和奶牛为年度保费补贴品种保险责任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等对投保农作物的损失2、养殖业能繁母猪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死亡或发5生口蹄疫等一类动物传染病*强制捕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重大疾病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篮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奶牛18月龄至8周岁之间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内由于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保险奶牛死亡或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等高传染性疫病*强制捕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重大疾病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网胃腹膜炎、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龙卷风、台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6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互斗等责任免除1、种植业下列七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国家征用或集体、个人占用耕地;行洪、蓄洪;投保人及其他人员故意毁坏或经营管理不善;畜禽啃食、野生动物损毁、动力机械碾压、盗窃;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返青期前形成的损失或成熟以后形成的损失;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2、养殖业下列三种原因造成能繁母猪和奶牛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在观察期内患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1、种植业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确保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四种农作物保费均价每亩按15元计算保险金额分别为玉米元/亩、水稻元/亩、大豆元/亩、小麦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玉米%、水稻%、大豆%、小麦%2、养殖业能繁母猪每头保险费为60元,保险金额为元,保险费率为6%7奶牛根据品种及畜龄确定每头保险金额在元至元之间保险费率6-8%,由保险经办机构与承保户协商确定保险费补贴比例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县财政参补为前提,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在县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险保费补贴1、种植业XX年我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5%,参保农户承担比例不高于20%2、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0%,投保人承担比例不高于20%;奶牛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0%,投保人承担比例不高于30% 保险计划种植业保险指标依据县*和两家保险经办机构上报数据,并参考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确定XX年计划实施四大作物保险面积万亩养殖业保险指标XX年能繁母猪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实8施计划奶牛保险计划实施20万头确定理赔标准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制定规范、明晰、农民易接受、切实可行的保险条款,并明确费率、查勘定损以及理赔等具体标准发生定损和理赔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和业务流程进行查勘、定损和理赔兑现同时,在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保险理赔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险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XX年,全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由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省情,确定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为我省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两家保险公司要在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充分调动各自保险资源、发挥职能和优势,按照本方案及其他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共同为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全省农业保险指标计划任务完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行业监管要求,选择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农民群众认可的市农业保险代办机构同时,探索引入农业保险代办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农业保险相关费用9XX年,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需的经营费用、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协商确定的代理费用、经办银行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的银保合作手续费等农业保险相关费用按市场化原则,双方协商确定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四、时间安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3月中旬制定下发全省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规划全省年度工作,制定年度保险计划,提出工作要求保险计划指标一并下达到各县,计划指标分配的原则坚持三个倾斜:首先向XX年保险指标完成任务好的、工作成绩突出、地方*支持力度大的地区倾斜其次向规模经营较大的专业合作社或种、养业大户倾斜第三向农户参保积极性高、保险运作规范的地区倾斜对于当年工作开展不好、上年保险指标未完成以及问题较大的地区适当调减或不予考虑保险指标宣传组织实施3月下旬至6月末首先,各试点县*、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搞好宣传发动工作,有针对性的采取可行措施,发动广大农牧民积极参加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其次,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组织实施种植业方面,重点抓好保单签订、参保手续办理以及保费收缴工作在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方面,按照畜牧业保险相关条款严格执行10指导督促检查x月x日至x月x日,各试点市县区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深入试点乡村、农户开展工作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现场解决在此期间,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深入基层,帮助试点单位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运行总结推广验收x月x日至x月x日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适时开展工作检查验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年度工作内容和进度;总结经验和作法,完善制度措施,推广一批先进典型,通过示范带动,推动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发现并纠正问题,对从业行为不规范、违反政策要求承保、不规范理赔等违规行为,及时查处,限期改正各县市要在本年度x月x日前,向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提报下一年度保险工作计划,以便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国家申报并做好各级财政预算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视为不参加农业保险试点五、工作要求完善农业保险组织协调机制在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省农委、财政厅、畜牧兽医局、保监局和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年度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农业保险联席会11议办公室要加强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牵头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工作考核、监督审核等工作继续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宣传力度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工具,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通过业务培训、媒体讲座、科技大集、送保到户、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宣传,让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农业保险的惠民好处、相关政策、条款责任等相关内容,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严格执行省*制定的保险补贴险种和规模对本方案确定的保险政策、补贴险种和承保规模,各地要严格执行并落实到位两家保险公司要确保当年上报保险指标的按时完成,对完不成指标的,明年在分配保险指标时按比例削减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保险面积的,要向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单独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比例控制在5%以内对于上述超过年初指标5%以内的保险业务,经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其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将列入下一年预算安排支付对保险超计划未经批准或超过5%以上的部分,省财政不予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12因地制宜选择投保模式各地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提倡整村投保保险凭证到户的投保方式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在选择投保对象上,要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业大户倾斜,以提高保险效果规范农业保险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规范保险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一是不搞虚假宣传和理赔,真正做到宣传到户、保单到户、理赔到户,让农民群众满意;二是严格规范参保程序,签订规范的保险合同;三是加强理赔服务提高查勘理赔速度,缩短理赔时限,杜绝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四是保险经办机构要联合基层农经站和畜牧站,以村为单位,公开农户参保信息,提高农业保险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监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监督两家农险承办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认真总结经验,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间积极推行以保险资金统一存储和使用为主要内容的“黑龙江省农业保险银保合作试点机制”,使农业保险资金在保费收缴、经办费补贴、业务费使用、理赔资金发放、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各环节均实现银行单一账户、集中管理、公开13透明、便于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相关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对银保合作好的地区和部门,在确定新年度农业保险规模、范围、品种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切实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与拨付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费补贴承担比例,认真做好保费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项工作,采取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补贴到位各县财政部门要把当年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在保单签订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养殖业按照本地区签订保险单的进度,适时拨付保费补贴省财政要根据经办机构签订保险单的进度和县财政补贴拨付情况等,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种植业方面,原则在6月末前部分预拨;养殖业方面,分年初和年中两次预拨,并于年底前进行审核清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和相关经费等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资金运行健康有序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风险防范机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补贴品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对于巨灾超赔问题,可采取以县为单位设定最高赔付率为%等措施和办法,对赔付率在%至%之间的,经办机构可利用每年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或通14过购买再保险等方法解决强化监督检查工作,防范道德风险一是县农业保险组织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指导,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平稳运行二是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全省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利用农业保险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理赔以及增加农民负担等问题严重的单位和部门、经办机构或个人,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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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机制,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内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和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由经办机构防控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坚持自主自愿。

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和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四条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保险标的为在我省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玉米、水稻、大豆、小麦。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的保险标的为在我省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植业和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种植业和养殖业补贴险种保费的80%给予补贴。

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具体为:(一)种植业:中央40%,省级25%,市县15%。

(二)养殖业:1.能繁母猪。

中央50%,市县30%。

2.奶牛。

中央50%,市县30%。

其余20%保费由农户、养殖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市县财政部门等共同承担,有关情况应及时向省级财政报告。

投保农户直接将应缴保费交付经办机构。

省级财政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对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章保险责任与保障水平第六条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生物灾害和意外事故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政府扑杀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1.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2.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网胃腹膜炎、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互斗。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七条种植业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结合我省实际确定。

对有超过上述保障水平的需求,不属于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范围,应通过商业保险开展。

第八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等,须按照我省现行农业保险条款执行。

保单上应明确载明各级财政部门、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

经办机构应在充分听取省级财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及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保险条款,并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四章资金预算编制管理第九条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保费补贴必须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

第十条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按年度进行。

为加强补贴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种植业按作物生长期以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补贴年度,养殖业按投保集中度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补贴年度。

第十一条各地应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财力状况和农户参保意愿等因素,预计下一年度农业保险承保规模。

市县财政部门应积极与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沟通,分险种预计承保规模、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中央、省级、本级财政以及农户应承担的保费金额,经本地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级财政报送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一)本年度农业保险开展的基本情况。

包括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经营主体、主要险种、本地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和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二)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

包括拟开展的农业保险品种、种植面积(牲畜存栏)、投保规模,以及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工作措施。

(三)下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根据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和现行政策,对拟开展的农业保险险种,测算中央、省级、本级财政以及农户应承担的保费金额,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1)。

(四)资金承诺函。

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农业保险计划,向省级财政报送资金承诺函(附件2),承诺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位。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政报送的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全省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金额,按规定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申请。

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省级财政将安排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对于市县实际承保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金额连续两年偏离测算金额20%以上的,省级财政将给予通报。

第五章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级财政将省直有关单位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直接支付经办机构,将市县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支付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的转移支付,由省级财政采取先预付后结算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结合市县财政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省级财政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的下一年度保费补贴,按照预算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经办机构。

第十八条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等实际情况,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并根据同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对本地参保数据的审核结果,及时做好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每年8月31日前,市县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总部或省级分公司,应根据年度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省级财政报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省级财政将根据汇总情况,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对补贴资金予以结算。

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应包括:(一)市县财政部门报送内容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附件3)。

2.种植业保险会审确认书(附件4)。

3.能繁母猪保险会审确认书(附件5)。

4.奶牛保险会审确认书(附件6)。

5.承保台账。

承保台账由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当地财政部门,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序号、保险单号、投保人名称、投保日期、签单日期、终保日期、投保数量、总保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户承担的保费等有关信息。

6.中央、省级和本级财政保费补贴支付凭证。

7.其他需向省级财政报告的内容。

8.省级财政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二)经办机构总部或省级分公司报送内容1.经办机构年度承保情况报告。

经办机构总部或省级分公司需汇总本公司省内所属经办机构年度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承保规模及所需各级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形成统一报告报送省级财政。

报告中需分别对各地承保规模、承保品种、保费档次和所需各级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加以核实确认。

2.各级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入账情况。

3.其他需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内容。

4.省级财政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须将结余的保费补贴资金全部缴回市县财政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结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地经办机构按“优胜劣汰”评选确定,可采取公开招标等形式、以保险服务水平为主要指标确定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确定后一般应保持3年左右稳定期,避免恶性价格竞争。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二)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四)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种植业补贴险种签单截止日期不得迟于出苗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具体日期以有关部门公布的积温带、出苗期等相关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坚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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