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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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属于哪个部门

公证处属于哪个部门

公证处属于哪个部门
公证处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部分,是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所设立的。

公证处属于哪个部门?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好回答。

因为根据不同国家的行政管理制度可能有不同的归属。

但是在中国,公证处一般是属于司法部门的,并且由司法部门牵头管理。

在中国,公证制度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

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司法部门、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等。

其中,司法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法规和制度的制定、管理和监督公证机构的工作。

同时,司法部还通过下属的公证机构对整个公证行业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

在实际应用中,公证机构并不一定都由司法部门来管理。

例如,在很多地方的政府机构中,都设有公证处。

这些公证机构的管理也由相应的政府部门来负责。

但是不管是属于司法部门还是属于政府部门,公证机构都需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对公证活动进行规范与监督。

公证处可以为买卖双方、租赁双方、借贷双方、继承双方等法律关系当事人制作公证书,确认其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公证文件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在财产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婚姻关系维护、遗嘱认证、职业证书申请等方面均有重要作用。

因此,公证处的管理和服务也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公证处可以说是司法、行政、证照三合一的机构,所属部门因国别、地区的不同而异,但重要的是,无论属于哪个部门,公证机构的服务都是为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

简析公证权的性质

简析公证权的性质

简析公证权的性质摘要:公证权性质的界定,对于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界定以及国家公证事业有序良性发展起着基础的理论支撑作用。

本文在已有的公证权性质研究的基础上,从公证权的社会功能以及国家权力体系这两个独特视角最终定性公证权为“准社会公共权力”。

关键词:公证;公证权;有限让渡;准公共权力我国公证理论的研究是不完善的,不成熟的理论体系不仅导致学术观点的“百花齐放”,而且也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构建和实务中的诸多不便。

其核心问题在于,我们对“公证权的性质”定位不清、研究不透,没有构建成熟的理论体系。

只有构建完整成熟的公证权性质理论,混乱的公证机构性质才能在理论上有据可依,公证机构的监督管理体制才能依此明确,公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功能和未来改革方向才能清晰的界定。

本文意在通过几种观点的对比,结合我国公证理论研究与实务的现状,尝试提出较符合实际的公证权性质观点。

1 关于公证权性质几种观点的反思性质是指决定事物本质属性的因素,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与其他事物不同的特征。

公证权的性质就是指公证权区别于其他权力的根本特征,它解决的是公证权在权力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自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来,我国学界对公证权的权力性质一直众说纷纭。

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1 行政权说该种观点局限于我国已有的法律条文规定,通过僵化的注释演绎而定性公证权。

此种观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中“公证处是国家证明机关”、“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规定。

客观的说这种观点较为符合《公证暂行条例》时期我国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这种观点缺乏理论研究所必须的超越性和反思性,违背理论指导实践而非实践决定理论的学术规律,随着我国公证机构的改革,尤其是大多数公证机构从以前的行政机关改为事业单位,再把公证权的性质定性为行政权显然是不妥当的。

1.2 国家证明权说有的学者从国家所具有的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等权力体系结合公证文书的某些效力,比如公证文书可以产生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创造性地提出了公证权是“国家证明权”。

公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公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公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受法律规范、引导、保障、促进、制约,必须严格按法律轨道运行的经济。

离开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就不能形成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无市场经济可言。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的公证,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司法证明制度,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公证在提高社会诚实信用程度和公民法律意识,降低交易成本、防范风险,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保障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笔者认为公证具有以下作用:一、公证审查作用---市场经济主体的照妖镜公证处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员是从事司法证明活动的法律工作者。

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司法证明活动,根据2002年6月8日司法部第72号令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审查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

该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处应重点审查:(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三)需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四)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从这里可以看出,公证处进行的是实质审查,通过实质审查,就可以辨明市场经济主体的真实情况,知道市场经济主体是否具有从事经济、民事活动的相应身份、法律资格和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力,其提供的事实和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于是,那些根本不具有经济、民事活动主体资格的市场经济主体,合同和协议内容根本不真实、合法,想以假乱真,蒙骗对方的法律行为,在公证活动的一开始就使其现出伪恶的原形,脱去“合法”的外衣,维护善良对方的合法权益,真正起到了照妖镜作用。

《中国司法制度》详细复习资料

《中国司法制度》详细复习资料

《中国司法制度》详细复习资料1.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宪法保障机制发端于美国。

2.法院作为审判组织具有两类基本功能,即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

3.国际通行的法院制度的两项基本原则是:司法独立原则和审判程序公正原则。

4.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5.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

6.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7.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主要从律师中产生,而大陆法系则没有此要求。

8.在我国,担任法官的最低年龄是23岁。

9.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0.法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5人到9人。

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11.法官等级提前晋升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12.法官的处分级别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3.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组织。

14.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选择产生;二是临时邀请。

15.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回避分为以下三种情形: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16.合议庭是审判组织的一般形式,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才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7.一般而论,认定司法机关的标准有三个:一是法定标准;二是习惯标准;三是功能标准。

18.在司法制度中,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消极中立性、司法主体的特定性、司法程序的严密性是其基本特征。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0.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21.目前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法律在公证中的重要之处

法律在公证中的重要之处

浅谈法律在公证中的重要之处摘要:公证是一种被国内和国际上广泛公认的证明活动。

但其活动的本质,是要坚持事实,以法律为依据,根据法律的程序。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公证活动,才具有事实上的公证作用。

关键词:法律;公证;准绳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证明活动。

公证活动的产物-公证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国内及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可以说,公证是在一个国家法律框架内的一种空间延伸,对于民事、经济交往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法律在公证活动中,具有先决性的保障作用。

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

一、法律专业人员是公证活动的主体公证是由专门的司法证明机关和专职法律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证处统一行使公证职能,是国家设立的专门司法证明机关。

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单位及个人都不属于合法的公证证明主体。

公证员是专职的法律人员,在进行公证活动时,代表着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

公证活动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政策,不仅涵盖了民事、民法,还要涉及到经济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仅收养公证一方面,就涉及了至少四个方面的法律政策,如收养法、婚姻法、户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

因此,需要公证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道、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应对社会各个方面的科学知识、文化知识、自然知识有所了解。

司法部公证司肖义舜司长曾经撰文中指出:随着公证业务领域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不断新涌现出一些新的重大而且复杂的公证项目,迫切要求提高公证人员的整体素质,培训和引进一批专业法律人才,以及对经济领、外语都擅长的高素质人才。

这指明了公证员队伍的建设应向专业化、高素质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公证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所有的公证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要求,在法律要求的框架内进行证明活动。

一旦出了法律的框架要求,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其证明活动就会失去应有的证明效力。

同时,其证明活动应接受来自社会及当事人的监督。

公证知识问答

公证知识问答

公证知识问答一、什么是公证?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国家证明活动。

公证有以下法律特征:(1)它是由公证处代表国家进行的一种证明活动。

(2)公证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起,没有申请,公证机构不能作出任何证明,公证当事人的申请是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前提。

(3)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及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或文书。

(4)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二、什么是公证书?公证书是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它是司法文书的一种。

其作用是为我国公民、法人和外国有关部门提供可信赖的证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各部分要合订在一起并加盖公证处钢印后。

方为有效,才能发出供公民或法人使用。

三、公证具有哪些效力?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约束力。

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

我国的公证具有三种效力:(一)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这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司法机构,它通过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使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故具有无可争议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须经过诉讼程序。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

(三)法律要件效力。

法律要件效力又称“法律上的效力”。

公证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名词解释公证部分:1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2公证法:是进行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3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证员资格及公证执业证,被公证处聘任,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专业人员。

4公证处:是法律服务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

5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6.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7.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8.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

9.公证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

10.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申请人的公证事项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11.公证审查:是对神情公正的当事人的资格,神情公正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

12.公证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13.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时间限制。

14.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公证程序。

15.拒绝公证:是指申公证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16.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由公证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17.公证特别程序: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在办理某些特殊类别的公证事项时,依法所适用的程序18.招标授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公证处公证流程操作与监管规程

公证处公证流程操作与监管规程

公证处公证流程操作与监管规程第1章总则 (4)1.1 公证处的设立与职责 (4)1.1.1 公证处的设立 (4)1.1.2 公证处的职责 (4)1.2 公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4)1.2.1 公证的基本原则 (4)1.2.2 公证程序 (5)第2章:公证申请与受理 (5)2.1 公证申请的条件与材料 (5)2.1.1 公证申请条件 (5)2.1.2 公证申请材料 (5)2.2 受理公证申请的程序 (5)2.2.1 受理申请 (5)2.2.2 登记申请 (5)2.2.3 通知申请人 (6)2.3 公证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6)2.3.1 审查程序 (6)2.3.2 决定程序 (6)2.3.3 公证文书的制作与送达 (6)第3章公证员的选任与职责 (6)3.1 公证员的资格与选任 (6)3.1.1 公证员的资格条件 (6)3.1.2 公证员的选任程序 (6)3.2 公证员的职责与权利 (7)3.2.1 公证员的职责 (7)3.2.2 公证员的权利 (7)3.3 公证员职业道德与纪律 (7)3.3.1 公证员职业道德 (7)3.3.2 公证员纪律 (7)第4章公证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8)4.1 公证证据的种类与收集 (8)4.1.1 证据种类 (8)4.1.2 证据收集 (8)4.2 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8)4.2.1 审查原则 (8)4.2.2 认定标准 (9)4.3 证据保全措施 (9)第5章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9)5.1 未成年人公证事项 (9)5.1.1 未成年人在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办理公证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9)5.1.2 公证处在办理未成年人公证事项时,应严格审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及同意办理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9)5.1.3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应当谨慎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提供未成年人所在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品行证明。

(9)5.2 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项 (9)5.2.1 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项,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0)5.2.2 公证处在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项时,应遵循我国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保证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正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

公正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

《公正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 1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

其内容包括:公证法与公证证明活动两方面的内容。

2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在本国可以直接发生证明效力,但如果是发往国外的公证,公证使用国要求认证的,就需要经过外交或领事机关认证属实、可靠后方能发生作用。

没有公证就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就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鉴证与公证的区别:①行为的主体不同。

公证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②作用不同。

公证只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和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③针对的对象不同。

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

④法律依据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签证:是一国国内或驻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的区别:①法律地位不同。

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要高于一般证明文书的效力。

②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度不同。

公证文书不仅在国内形成了法律制度,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

关于公证处属于哪个部门?

关于公证处属于哪个部门?

关于公证处属于哪个部门?公证处不是属于政府部门,也不是企业、学校等其它普通的单位,公证处是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证明机构,其权利和义务由特定的法律进行规定。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一、关于公证处属于哪个部门?公证处不是属于政府部门,也不是企业、学校等其它普通的单位,公证处是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证明机构,其权利和义务由特定的法律进行规定。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1、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2、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4、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现行公证法没规定公证处的性质,就现在而言,有些公证处是行政单位,有些是事业单位,还有些是合伙性质(试验阶段)。

二、公证处有哪些业务?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

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

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探讨

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探讨

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探讨[摘要]公证体制是一项完善国家法律,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公证制度也逐渐显露出问题,文章就从分析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证;公证体制;公证权;公证机构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的大陆法系国家,从世界各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来看,公证制度在防止纠纷、减少诉讼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公证机制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公证机制也应该国际化,但是现行的公证机制还有很多不适应经济发展之处。

这就需要我们认清当前的公证体制现状并找出问题,从而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促进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公证的性质探讨(一)公证的概念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性司法活动,发轫于拉丁语nata,其意为抄录文书并取其要领、备案存查。

①我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共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一条文说明,公证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简单地说,公证就是“用国家的权益来作证”。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随着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公证人员的执业活动就有法可依,我国的公证制度也逐渐走向成熟。

所谓公证权是公证机构所拥有的进行公证活动的一项权力,它是相对于私权而言,是国家公权的体现,是一种法定权力或社会权力。

从中国具体实践出发,公证权的性质应该是一种独立的“证明权”,它行使的方法和效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

因此,公证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予,与传统的行政权、司法权等是完全不同的。

(一)公证权不同于行政权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

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

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是公证机关向事业化改革地试点单位,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报司法部核准后正式成立,是具有国家证明地全名民事业型法人机构地证明机关.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地处中关村科技园中心区域,现有公证人员十人,其中公证员七人,公证助理三人.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地七名公证员均具备国内公证资格和涉外公证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依法对各类国内、国外地民事、经济公证事项从事证明活动,每年为当事人办理涉外及国内公证逾万件.北京市求是公证处自成立之时,就力求追逐我国改革开放和世界经济发展地步伐,以国家地进步为已任,以世界地发展为方向.几年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地公证员们先后办理了众多地较为有影响或较为重大地公证事项,其中参与了:铁道部大型企业地资产联合和资产重组;我国首例软件盗版侵权保全证据;美国微软公司在中国打击盗版侵权活动;四千家杂志社在网络上被侵权地保全证据;我国首例泄露商业机密犯罪地保全证据;“鳄鱼”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状况地保全证据;外交部办公楼址拆迁安置楼宇转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大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年终年初预决算、计划案股东大会;国家图书馆“皇家藏书票真迹”、“国家图书馆藏书票”、“清乾隆补刻明代端石兰亭图帖珂罗版仿真品”、“国家图书馆甲骨文藏书票百年记”、“国家图书馆藏书票中华体育文化珍藏集”地限量发行;广电出版社“香港回归大型纪念册”;民航总局住宅建设开发项目;国家海洋局住宅建设开发项目;海军后勤部北京干休所住宅建设开发项目;空军政治部与海淀区教委合作开发住宅项目;总参二部办公楼物业管理开发项目;中国干协筹建“中国酒文化城”项目;总参谋部筹建海淀、通州副食品基地项目;海淀区农村地区大面积、大批量农转居工作;中国科学院、中国邮电科学院、中国纺织设计院、中国卫星设计院、航天部第二设计院、中国建筑总公司、中国水电科学院等单位地大批量住房制度改革协议书地签约、北京市海淀妇产医院“世纪婴儿”出生、为北京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地债权文书等.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地公证员们在参与了上述公证活动地同时,还根据我国现实地经济形式,重点研究了企业间各类债权关系地表现形式及债权关系形成地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几年来,公证员们办理了大量地有价证券提存;各类物品、现场、知识产权地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事项,有效地稳定了各类民事债权关系,保护了债权关系中当事人地合法权益,为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基础作出了贡献,为公证当事人提供了良好地、有效地法律服务.我处受理地业务主要包括如下:一、证明法律行为.证明合同、协议.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二、证明有法律意义地事实.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地资格、资信.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三、证明有法律意义地文书四、提存公证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财产,确认遗嘱效力七、证明对财产地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地设立、变更和终止.监督拍卖、招投标、评奖开奖、商品抽样检测等.声明书、委托书等公民个人地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九、保管文书,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地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十、依法办理其他地法律事务.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常年公证地法律顾问.对大宗、复杂地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地公证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公证书的证据效⼒在有需要的时候,⼈们会去公证处申请公证。

公证可以有效的避免发⽣纠纷,或是引起争议。

公证通过会给予公证书,它是司法⽂书的⼀种。

那么公证书的证据效⼒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证书的证据效⼒是指公证书是⼀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效⼒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

公证的证据效⼒是⼴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更主要的是表现在⽇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政管理活动中,公证书是证明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

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书。

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是进⾏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书。

这是公证证据效⼒在空间上的延伸。

公证书作为公证活动的结果性载体,其效⼒乃因履⾏国家公证职能和实现公证制度价值之需要⽽为⽴法所赋予,故⽽称之为“法定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为、法律事实和⽂书,⼈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这是因为,公证机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

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要对公证对象进⾏认真全⾯的调查、核实、只有公证机构确认需公证的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

因此,公证证明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审查、确认的证明,故具有⽆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作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的法律凭据。

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公证书是⼀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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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公示效力

公证的公示效力

公证的公⽰效⼒继承⼈对被继承⼈的房产进⾏过户时,⼀般需要到公证机关办理过户的公证⼿续,⽬的是证明过户的法律效⼒,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公证是⼀种重要的司法制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那么公证的公⽰效⼒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公证的公⽰效⼒公证是不需要公⽰的,所以公证不具备公⽰的法律效⼒。

公证的法律效⼒如下:1、证据效⼒。

证据效⼒,是指公证书是⼀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为、法律事实和⽂书,⼈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明⾜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77条规定:“⼈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事实的证明⼒,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般⼤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证⾔。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

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要依法对公证对象进⾏认真全⾯的调查、核实,之后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是⼀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

2、强制执⾏效⼒。

强制执⾏效⼒,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在债务⼈不履⾏义务时,债权⼈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公证债权⽂书有错误的,⼈民法院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关。

”公证的这种强制执⾏效⼒,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不履⾏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物⼒的损耗。

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机构简介

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机构简介

南昌市洪城公证处机构简介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原南昌市第二公证处)是南昌市司法局直属国家证明机构,于一九九三年批准设立。

二OO八年正式更名为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

二O一一年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评为“全国优秀公证处”。

洪城公证处拥有一支年轻的、高素质的公证队伍,公证人员35名,其中执业公证员12名,全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学历占30%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南昌市洪城公证处设有研究室、综合管理部、国内民事科、国内经济科、涉外科和专门业务工作部等部门,在红谷滩新区、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南昌市金融服务中心设有一站式办证窗口。

业务范围涵盖国内、涉外及涉港、澳、台各类公证法律服务。

洪城公证处不断提升法律服务品质,注重服务质量、信誉和效率。

配备有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公证流程电子化和互联网远程办证、出证。

在高速公路招投标公证、金融强制执行公证、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公证、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等业务领域居于全省同行业领先地位,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和一致认同。

洪城公证处一直致力于探索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实践,在我省公证机构中率先成立金融业务部,与全省四十余家大中型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中介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组建了“公证+律师+中介”综合服务团队,针对金融活动的业务发展,推出以强制执行公证为核心的“一条龙”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定制化”公证业务和差异化公证服务,开设办理公证金融业务“绿色通道”,通过“资信核实-项目论证-合同签订-违约追偿”全程跟进方式,积极与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协助客户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人活着就会失去。

你失去的不会再来,你争取的永远都会失去。

公证处管理规章制度

公证处管理规章制度

公证处管理规章制度
《公证处管理规章制度》
公证处是司法机构,负责对文书、事实等进行公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保障公证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公证处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

首先,公证处要求公证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公证工作。

公证员在工作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保证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其次,公证处管理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公证行为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公证处要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需准确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而且公证处还规定了公证文书的格式及内容要求,以确保文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另外,公证处还设立了公证监督机构,负责对公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证监督机构对公证处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公证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公证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不仅有利于规范公证工作,保障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提升公证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公证工作正常、健康地开展。

你需要了解的公证处重要性

你需要了解的公证处重要性

你需要了解的公证处重要性公证处重要性公证处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者认可的机构,负责进行公证活动的机构。

公证活动旨在保障司法权威、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公证处的重要性:一、公证处可以保障民事权益公证处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可以对民事行为进行公证,以此保障公民权益。

比如,在房屋买卖、法律诉讼、婚姻离婚等领域,公证处可以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民事事项进行公证,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争议较多的民事案件中,公证处的证据往往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可以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公证处可以提高法律效力公证行为具有强制力,对于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能够作出保证。

公证处的公证书和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证据在法院起诉、司法裁决、仲裁仲裁等司法程序中使用。

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可以作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证据,增强了法律证据的效力。

三、公证处可以提高社会公信力公证处作为司法机关,行使的职能具有公信力。

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可以证明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公证行为也可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在经济活动中,公证处的公证作用可以起到信用证明的作用,提高经济交易安全性和信誉度,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公证处可以防范提前防范纠纷公证服务不仅仅在纠纷出现后起到作用,在许多领域拥有提早预防公民的法律风险的作用。

出于手续上的规范,公证服务可以提前对某些法律事物进行限制和直接向之行转化,从而可知以达到最佳的规避纠纷的效果。

比如,在婚前财产公证、遗产公证等领域,公证处的服务可以对于财产的归属和清晰做出规范,避免后期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

综上所述,公证行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公证处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部分,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法律维权手段,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需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公证机关法律规定(3篇)

公证机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证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证明的机关。

公证机关的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证机关的组织、职责、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公证机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证机关的设立1.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公证机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员;(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费。

2.设立程序设立公证机关,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公证机关的申请书;(2)公证员的任命文件;(3)办公场所证明;(4)经费证明;(5)其他有关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公证机关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公证机关的职责1.证明法律行为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下列法律行为,可以予以证明:(1)合同;(2)继承;(3)委托;(4)声明;(5)赠与;(6)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下列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可以予以证明:(1)遗嘱;(2)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等法律行为;(3)公司、企业章程;(4)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3.证明事实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下列事实,可以予以证明:(1)出生、死亡、婚姻、收养、学历、经历等身份、能力、状况的事实;(2)合同履行情况;(3)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四、公证程序1.申请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证明材料;(3)其他有关材料。

2.受理公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效力的证明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效力的证明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效力的证明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4.03.02
•【文号】
•【施行日期】1994.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效力的证明
(1994年3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我国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各地设立的公证处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公证员是国家授权办理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律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处有权对外为公民出具出生、生存、婚姻、死亡、亲属关系、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身份、学历、委托、遗嘱、继承财产、赠与、析产、收养等各种公证书,也有权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或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签订的各种合同(契约、协议)办理公证证明。

非经法定的公证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证明。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所确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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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是公证机关向事业化改革的试点单位,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报司法部核准后正式成立,是具有国家证明的全名民事业型法人机构的证明机关。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地处中关村科技园中心区域,现有公证人员十人,其中公证员七人,公证助理三人。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的七名公证员均具备国内公证资格和涉外公证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依法对各类国内、国外的民事、经济公证事项从事证明活动,每年为当事人办理涉外及国内公证逾万件。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自成立之时,就力求追逐我国改革开放和世界经济发展的步伐,以国家的进步为已任,以世界的发展为方向。

几年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的公证员们先后办理了众多的较为有影响或较为重大的公证事项,其中参与了:铁道部大型企业的资产联合和资产重组;我国首例软件盗版侵权保全证据;美国微软公司在中国打击盗版侵权活动;四千家杂志社在网络上被侵权的保全证据;我国首例泄露商业机密犯罪的保全证据;“鳄鱼”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状况的
保全证据;外交部办公楼址拆迁安置楼宇转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大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年终年初预决算、计划案股东大会;国家图书馆“皇家藏书票真迹”、“国家图书馆藏书票”、“清乾隆补刻明代端石兰亭图帖珂罗版仿真品”、“国家图书馆甲骨文藏书票百年记”、“国家图书馆藏书票中华体育文化珍藏集”的限量发行;广电出版社“香港回归大型纪念册”;民航总局住宅建设开发项目;国家海洋局住宅建设开发项目;海军后勤部北京干休所住宅建设开发项目;空军政治部与海淀区教委合作开发住宅项目;总参二部办公楼物业管理开发项目;中国干协筹建“中国酒文化城”项目;总参谋部筹建海淀、通州副食品基地项目;海淀区农村地区大面积、大批量农转居工作;中国科学院、中国邮电科学院、中国纺织设计院、中国卫星设计院、航天部第二设计院、中国建筑总公司、中国水电科学院等单位的大批量住房制度改革协议书的签约、北京市海淀妇产医院“世纪婴儿”出生、为北京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的公证员们在参与了上述公证活动的同时,还根据我国现实的经济形式,重点研究了企业间各类债权关系的表现形式及债权关系形成的根本原因。

在此基础上,几年来,公证员们办理了大量的有价证券提存;各类物品、现场、知识产权的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事项,有效地稳定了各类民事债权关系,保护了债权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作出了贡献,为公证当事人提供了良好的、有效的法律服务。

我处受理的业务主要包括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合同、协议
2.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罚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办理证据保全
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四、提存公证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财产,确认遗嘱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监督拍卖、招投标、评奖开奖、商品抽样检测等
2.声明书、委托书等公民个人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
九、保管文书,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其他的法律事务
1.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
2.常年公证的法律顾问
3.对大宗、复杂的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的公证法律服务
4.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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