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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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工作。安全阀校验机构是指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从事相应安全阀校验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核准工作分为首次核准、换证核准和增项核准。
第四条核准项目分为FD1和FD2。其中FD1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FD2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
第五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从事本单位安全阀自校验工作的条件确认。
第六条从事安全阀校验机构鉴定评审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公布。
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安全阀校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有效期为4 年。
第二章核准条件
第八条申请核准的安全阀校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三)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四)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可以兼任)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取得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资格证,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熟练掌握安全阀校验技术,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五)申请FD1项目,至少具有10名安全阀维修人员。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4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6名;申请FD2项目,至少具有3名安全阀维修人员。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1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六)配备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且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辅助人员。
(七)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校验装臵、仪器设备和厂房场地等条件满足本细则附件1要求,且与校验工作量相适应。
(八)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现行有效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图书资料。
(九)安全阀校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校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安全阀校验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形成质量体系文件。
第九条从事本单位安全阀自校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自校
验单位),其资源条件应满足第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和九款规定。自校验单位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条件确认后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方可开展本单位安全阀校验工作。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条核准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试校验、鉴定评审、审核、批准和发证。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填写《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2),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核准申请;自校验单位应填写《安全阀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3),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提出核准或资格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或《安全阀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
(二)单位概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换证核准);
(六)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上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三份申请书返
回申请单位(一份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申请单位留存),另一份申请书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存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申请单位,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4)。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2个月内未能完成核准工作的,本次受理无效,若继续申请核准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对首次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所受理的核准项目进行试校验工作,试校验工作要求如下:
(一)试校验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试校验安全阀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含在线校验);
(三)每类核准项目,试校验安全阀数量各不少于5只。
(四)试校验工作应当在监督指导单位(具有相应安全阀校验项目的综合检验机构和安全阀校验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监督指导单位应对申请单位的校验能力进行确认。申请单位所出具的试校验报告,应有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人员的评价意见和监督指导单位签章。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应当约请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且有相应评审项目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评审细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细则)要求,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确定鉴定评审时间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并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前10日内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单》抄送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依据《鉴定评审细则》和本细则要求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
(二)核查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设施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校验手段是否与所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
(三)对所申请的核准项目的试校验工作进行校验质量评审;
(四)通过审查试校验安全阀的报告、记录等,核查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正常运转;
(五)确定核准项目和范围。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需要申请单位整改的,整改结果经鉴定评审组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报告应经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九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和颁发《核准证》工作。
第二十条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如果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