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法------------杭科计[xx]110号、杭财企一[xx]646号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xx]47号)和市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xx]5号)及《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xx]20号)的文件精神,鼓励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设立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

为加强市创新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及用途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专项安排一定数额的市创新资金,主要用于:1、市创新资金项目的资助;2、我市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配套。

二、资助条件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与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1、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2、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并属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0•【字号】杭政[2001]1号•【施行日期】200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在杭创业,加快我市技术创新步伐,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进以“两港三区”为重点的“一号工程”的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高新技术企业,专指新办的从事开发、生产由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和改造传统产业技术的企业。

所称科技人员,专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全日制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拥有发明专利者或无高等学历但具有特殊技能者;在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访问1年以上或现仍在国外居留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学有专长的各类人员。

二、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教师等以多种形式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兼并、合资、合作等形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支持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高校教师兼职在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兼职兼薪。

允许在校研究生和经院校同意的在校大学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市属企事业单位在科技人员离岗在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期间,应继续为他们协议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同时允许他们两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仍享有与本单位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三、凡属本意见第一条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由有关部门审核后,优先办理调杭手续。

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或拥有发明专利者,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调迁;具有博士学位或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直系亲属可随其调迁。

杭科计〔2016〕137号-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杭科计〔2016〕137号-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13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支持我市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新兴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1.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只限市属高校或科研院所)。

2.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应高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2)申请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项目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3)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不予申请新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事业单位原则上承担的市级重大在研项目不超过3项。

3.申请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和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重点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技术重大创新。

(2)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和实施科研项目。

(3)申请项目属于企业承担的市场导向类项目,其项目研发投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

属于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三、资助标准及方式4.市场导向类项目资助标准及方式:(1)单个项目按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的15%资助,市级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管理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管理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杭人社发〔2018〕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审核第三章评审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资助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估第六章附则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工作规范、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杭人社发〔2018〕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工作遵循“公正合理评价、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杭服务”的原则,遵守评审纪律、严格把握条件、注重项目质量、强调专家业内认同,推荐评审出符合杭州产业发展导向,促进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项目。

第三条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工作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四条凡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同意,获得财政经费资助的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本细则负责对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受理审核第五条申报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纳税地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资格初审。

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对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信用杭州”查询申报企业的相关信息,对申请资助项目所在企业注册时间、信用状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进行核查;通过企业社保参保信息对大学生法定代表人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公司章程对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额进行核查。

杭州创业扶持(无偿资助)政策

杭州创业扶持(无偿资助)政策

杭州创业扶持(无偿资助)政策国家一直对创业公司有扶持补贴,作为我国经济的新力军也想必非常关心最近的创业扶持政策。

以下由店铺对杭州创业扶持(无偿资助)政策作出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杭州创业扶持(无偿资助)政策一、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资助条件:资助毕业5年之内、在杭州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或者在杭州高校读书的全日制高校生;资助金额:资助2--20万元;重点资助项目:科技类、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文化教育;申报时间:一般每季度的最后1个月,实际申报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二、留学生创业无偿资助资助条件:资助在杭州注册创业的回国留学生(含港澳台地区);无偿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点资助项目:科技类(物联网、云计算、新能源、环保节能)、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文化教育;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2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文化创意项目无偿资助申报条件:文化艺术类,影视传媒类,信息服务类,设计服务类,咨询策划类,时尚消费类,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生产类,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销售类,教育、卫生、体育类等九大类别的项目;资助金额:20-80万;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四、“青蓝计划”项目无偿资助资助条件:资助2011年6月1日以后在杭州注册成立的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师参与入股的科技类创业项目;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资助分为资助启动资金和项目创业资金;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五、“雏鹰计划”项目无偿资助资助条件:资助在杭州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内的科技类、文化创意类企业;资助金额为20--80万元;资助项目: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六、物联网项目无偿资助资助条件:资助在杭州注册创业的有关物联网项目的企业:无偿资助金额:最高单项不超过150万元;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发布时间:2013-05-29 来源:经济发展网点击次数:1758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综合竞争实力,加快推进杭州“东部科技港”建设,根据开发区《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杭州东部科技港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集聚创新资源1、大力引进研发机构。

新引进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研发机构,经认定,同时给予以下资助(奖励):根据其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按1元/平方米•天(未到1元/平方米•天的以实际租金为准),分别给予两年200、500、10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

按研发设备投资额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自设立起3年内,按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按实到资金的3%给予奖励。

2、鼓励科技型企业集聚。

新引进的科技型(包括市级、国家级高新)企业,经认定,按1元/平方米•天(未到1元/平方米•天的以实际租金为准),给予企业以房租补助:科技型(包括“青蓝计划”)初创企业,给予两年不超过200平方米房租补助。

市级高新技术(包括“雏鹰计划”)企业,给予两年不超过500平方米房租补助,并给予5万元奖励。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两年不超过1000平方米房租补助,并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3年内按其对开发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10万元。

3、奖励科技创新人才。

对新引进或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的企业高管以及其他高层次科研人才,年薪在30万元以上且正常纳税的,经认定,3年内给予人才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其个人所得税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50%。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4、支持企业研发投入。

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的科技型企业,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给予2%资助,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给予5%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

杭州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杭州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杭州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一.大学生创业资助对象和条件1.由大学生担任企业法人,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2.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申请创业资助资金,必须持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的证明。

二.资助种类创业资助包括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创业要求自行选择并提出申请。

两选一,商业贷款贴息五年内(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项目无偿资助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一)商业贷款贴息对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5万元。

付息后,凭利息支付凭证拨付资金。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杭州主城区范围内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二)项目无偿资助2.项目无偿资助分为六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5.受理:每季度25日为申报截止日期;6.评审:一年四次,每季度一次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或检查后的10天左右组织专家评审;6.拨付:经专业评审和公示结束后拨付70%的资助资金;(三)房租补贴1.大学生在开发区创办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以及开发区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可享受房租补贴。

2.给予100平方米内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以内,第二、三年0.5元/平方米·天以内的租金补贴。

3.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一般12月下旬开始(四)项目追加资助(下沙特有)对获得杭州市创业资助且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大学生创办企业,经专家评审并报请开发区大学生创业实训工作指导小组审定,在享受杭州市创业资助的基础上追加资助。

资助额度:≤20万元;(五)社保补贴申请条件:大学生创办企业自注册起两年内,可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所吸纳应届大学生人数的企业应缴五金部分的40%计算,其中吸纳开发区生源及开发区高校应届大学生的按60%给予补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杭政办函[2010]313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等六部门拟订的《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为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 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一)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政科技资金落实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意见-杭政办[2006]2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政科技资金落实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意见-杭政办[2006]2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政科技资金落实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政科技资金落实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意见(杭政办〔2006〕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合理配置和整合我市科技创新扶持资金,构建协同配合的新型公共财政科技资源统筹管理与运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科技创新资金稳定增长的统筹运作机制(一)进一步统筹增加科技投入。

为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形成职责明确、管理科学、配置合理、监督落实、绩效突出的专项资金运作机制,整合原各项科技发展扶持资金,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设立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4亿元,其中新增资金8000万元。

(二)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

“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使我市财政科技投入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相适应。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及放大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增加科技投入,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格局。

(三)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整合和统筹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全市重大科技政策,分配重大公共财政科技资源,跨部门协调和落实市相关职能部门科技资金。

根据现有政策和当年支持重点,年初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各职能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总额,按照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提出切块资金计划,经市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

杭州市⼤学⽣创业资助资⾦实施办法对于杭州市⼤学⽣创业资助资⾦实施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杭州市⼤学⽣创业资助资⾦⼀、创业资⾦的来源:市财政每年从市⼈才专项资⾦中安排⼀定数额的资⾦专项⽤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学⽣在市区创业。

⼆、资助对象及条件资助对象为在杭普通⾼校在校⽣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校毕业⽣(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算起)以本⼈名义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商经营(以在2008年1⽉1⽇以后取得⼯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录中⾮禁⽌、⾮限制类发展项⽬。

(⼆)⼤学⽣在杭创办企业,必须由⼤学⽣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且⼤学⽣创业团队核⼼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在杭普通⾼校在校⽣提出创业资助资⾦申请,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在杭州市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

对参加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学⽣创业⼤赛并获奖的创业项⽬,在市区落地转化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创业资助。

三、资助种类及⽤途创业资助包括商业贷款贴息和项⽬⽆偿资助两种,申请⼈可根据⾃⾝创业要求⾃⾏选择商业贷款贴息或项⽬⽆偿资助并提出申请。

商业贷款贴息或项⽬⽆偿资助不能重复申请,且商业贷款贴息五年内只能享受⼀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化产业发展专项资⾦、动漫业发展等⽅⾯专项资⾦(经费)项⽬资助的在校⽣或毕业⽣,不得再重复申请创业资⾦。

同⼀企业申报项⽬⽆偿资助的项⽬最多为2个。

(⼀)商业贷款贴息1、申请⼈获得银⾏商业贷款;2、贷款应⽤于⽣产经营相关开⽀;3、对实际应⽀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额度为2万元。

(⼆)项⽬⽆偿资助1、申请⼈有具体的创业项⽬并具有可⾏性;2、根据项⽬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额,重点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和⽂化创意类的创业项⽬;3、项⽬⽆偿资助分为六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4、项⽬⽆偿资助⽤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的相关费⽤。

杭科计〔2018〕128号

杭科计〔2018〕128号

杭科计〔2009〕128号
关于下达2009年杭州市科技
创业种子资金项目补助经费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2009年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项目已研究确定,现将补助经费下达给你们。

此项经费列市本级2009年“技术研究与开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预算科目,由市级财政拨付至你区、县(市)级财政。

各级财政部门做“暂存款”处理,将经费及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做好配套经费的落实工作。

请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2]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及时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附件:2009年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项目补助经费安排表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下达种子资金项目补助经费通知
杭州市科技局办公室2009年7月10日印发
附件
2009年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项目补助经费安排表
精彩文档
精彩文档
精彩文档
精彩文档
精彩文档。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5.30•【字号】杭科资〔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科资〔2023〕34号各区、县(市)科技(经信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等决策意见,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建立科技资源配置绩效导向机制,经研究并与市财政局等商定,现将《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5月30日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202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3号)等政策意见,建立科技资源配置绩效导向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实施对象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等认定有效的各类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市级总部企业;财政补助是指由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引导和奖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补助。

二、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

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科计[2003]128号?杭财企一[2003]770号?为了充分发挥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9号)和《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不低2.3.4.5.资额的50%以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三、资助标准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5万元~20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50万元~8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0万元~15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30~5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6万元~10万元。

市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

四、项目受理程序1.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申报项目单位应填写《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连同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报告和项3.审。

4.1.批表》批。

2.3.,六、资助项目监管1.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依据本办法对种子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并采取定期报表、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三种方式实施监管。

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种子资金资助项目,将由企业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如数追回资助资金。

2.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在每年12月将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统计报表进行汇总,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并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经开区、大江东科技(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社会发展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和“美丽杭州”建设。

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2015年8月6日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和《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1. 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用于资源环境、节能减排、城建交通、公共安全、医疗卫生等社会发展领域科研攻关、企业研发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以及软科学研究等。

2. 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通过因素分配、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等三种方式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活动。

因素分配、自主申报分别约占资金的50-60%和25-30%,其余用于主动设计。

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1.因素分配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各区、县(市)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县(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

2.主动设计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雏鹰计划方案

雏鹰计划方案

杭州雏鹰计划,从2010年开始,用5年时间,在杭州市重点培育和扶持1000家科技型初创企业,形成技术水平高、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群,建立一个“雏鹰企业”培育库,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雏鹰计划”实施期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资助、投融资资助、奖励和其他政策支持等形式对列入“雏鹰计划”的企业(以下简称“雏鹰企业”)进行扶持。

1.项目资助:“雏鹰企业”如未获得过种子资金资助,可申报市创业种子资金项目,按照《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科技〔2003〕128号、杭财企一〔2003〕770号)择优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雏鹰企业”在培育期间获得创新基金等国家、省级项目资助的,按国家、省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资助,资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

对区属(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企业,市财政按照资助总额的50%予以资助;对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属企业,市财政按照资助总额的25%予以资助。

2.投融资资助:“雏鹰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雏鹰企业”倾斜,对获风险投资的“雏鹰企业”,杭州高科技担保公司可根据其经营状况提供不超过投资额50%的信用担保。

资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

3.评比奖励:根据企业的成长性、规模、市场占有率、创新能力等要素,对“雏鹰企业”进行评选,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经费用于“雏鹰企业”的评比奖励(评比奖励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另行制订下发)。

对实现国内上市的“雏鹰企业”,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杭政〔2007〕7号),根据募集资金额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4.其他政策支持:“在同等条件下,雏鹰企业”项目优先列入我市各项科技计划和产业扶持计划;择优推荐列入国家或省的其他各类计划;优先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和10个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杭州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攻关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5号公告)(第四十七条),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市科委”)负责征集国家、省科技项目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的申请并进行审核;负责根据征集年度的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建议;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会同市科委进行复审后确定扶持经费额度并在次年度的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预算。

第二章申请对象与资助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为国家和省在本地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提供扶持。

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省科技项目可申请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企业,以及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

(二)项目类别包括国家科技部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以及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部门牵头管理实施的创新载体,且国家资金已部分或全部到位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对于省级认定的重点企业院的建设经费,以及承担的重大攻关项目经费(除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淳安外),科技厅牵头管理的,按照省政府或省科技厅要求给予扶持。

第四条市本级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征集时间段内到位的国拨经费的25%,具体扶持资金待国家科技部立项后,以国家财政科技经费到位进帐单为准。

国家科技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具体要求确定扶持比例。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部门牵头管理实施的,不超过征集时间段内国拨或省扶持资金25%支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
资助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科计[2003]128号杭财企一[2003]770号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9号)和《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种子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经费,用于资助在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孵化项目,承担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150万元。

种子资金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

二、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其每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列支额(不包括提取的技术开发费)不低于销售总额的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2.新办(三年内注册、登记)企业的新上项目,对一个企业原则上支持一个项目。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杭州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5.申报项目实际投资应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申报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额的50%以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三、资助标准
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5万元~20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50万元~8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0万元~15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30~5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6万元~10万元。

市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

四、项目受理程序
1.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申报项目单位应填写《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连同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报告和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等资料,报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企业孵化器汇总并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批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种子资金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4.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初定资助项目,并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

五、资助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科技局根据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结果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2.市科技局根据《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的审批结果及有关规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将合同书和《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拨款申请表》送市财政局。

由市财政局直接将市级资助资金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3.企业收到的资金应专项使用,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以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

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六、资助项目监管
1.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依据本办法对种子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并采取定期报表、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三种方式实施监管。

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种子资金资助项目,将由企业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如数追回资助资金。

2.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在每年12月将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统计报表进行汇总,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并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项目实际运作结果与合同目标出入较大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资助资格,并对企业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通报批评。

4.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其推荐申报种子资金资格。

5.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鉴定),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确认。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