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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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黔府办函〔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31日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实施扶贫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扶贫项目资产。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将扶贫项目资产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实施分类管理。

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积极性。

贵州省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指南

贵州省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指南

省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指南前言易地扶贫搬迁是中国特色开发式扶贫的一项重要创举,是党中央发出脱贫攻坚总动员后打响的第一仗,是我省落实大扶贫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举措。

是全国贫困人口最多,贫困程度最深的省份,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

这些地方通水、通路、通电等成本很高,贫困人口很难实现就地脱贫,即使短暂实现脱贫,返贫率也很高。

为此,对这部分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帮助他们从那些生活条件极度恶劣的地区搬出来,安置在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地方,妥善解决居住、看病、上学等问题,并通过统筹谋划安置区产业发展与群众就业创业,确保他们生活有改善、发展有前景,是最彻底、最有效的脱贫途径。

我省“十三五”时期计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30万人。

为推动我省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特编制本实施指南,旨在帮助从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同志尽快提高政策水平,熟悉操作流程。

一、前期工作(一)落实搬迁对象1、政策宣传。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村(组)干部进村入户、召开群众大会、发放《省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提纲》等方式,对群众进行宣传发动,做到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家喻户晓。

2、调查摸底。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移民、扶贫等部门和乡(镇)、村、组干部进村入户,对搬迁群众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耕地等基本情况和安置去向、方式等意愿进行调查摸底。

3、对象确定。

⑴对象围。

结合实际情况,坚持贫困程度深的村寨优先整体搬迁,整体搬迁的自然村寨,非贫困人口可以一同搬迁;零星搬迁的必须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⑵确认程序。

农户提交搬迁书面申请书,村委会初步审核汇总,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年度末家庭实际人口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情况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上报县级发改、移民、扶贫、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财务制度是保障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合理、透明、规范的制度和规定。

建立健全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可以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有效避免腐败、浪费等问题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为各级政府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相关扶贫资金。

中央政府每年都会向贫困地区拨款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地方政府也需要配套出资支持易地搬迁工作的开展。

此外,相关扶贫资金也可以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如国家发展银行的扶贫贷款等。

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机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在扶贫搬迁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由县级政府设立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合法、规范、透明。

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办法1.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拨付方式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拨付方式应当采取专款专用、项目制度、审批制度等措施,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目的明确、款项专款专用、审批程序规范。

2.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监督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监督管理是保障易地搬迁工作真实、公正、规范的重要环节。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腐败、浪费等情况的发生。

3.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范围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搬迁安置补助、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培训等方面。

易地搬迁资金应当重点用于解决搬迁群众的生活问题和改善搬迁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四、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绩效评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绩效评估是对易地搬迁工作的重要评价标准,也是改进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易地搬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持续发力,确保脱贫成效。

进一步优化行业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机制,调整、充实“八办两组”工作力量,有效调动“四支力量”,简化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思路,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和使用效益,大家创业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第四条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

第五条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第三章管理委员会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设置管理委员会。

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乡镇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1名主任、3-5名委员。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职责:(一)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楼栋长,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建筑物资、公共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管理好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门面出租、车辆摆放等。

(三)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内和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室内卫生,及时缴纳保洁费。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和邻里之间的矛盾,达到邻里和睦相处,文明和谐,环境良好,稳定有序。

(五)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感恩教育。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412号)和国家、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和我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民委、省农委、省林业厅,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办法和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残联,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办法和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省财政贯彻国家和省的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根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到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一定比例。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各自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积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有关资金投入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并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贵州省威宁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民就业保障政策执行

贵州省威宁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民就业保障政策执行

政策实施范围与对象
政策实施范围为贵州省威宁县的自然环境恶劣、发展条件较差的地区。
政策实施对象为居住在这些地区的农民,包括已搬迁和计划搬迁的农民。
02
政策实施内容与措施
搬迁安置区建设与就业环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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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就业服务站
在搬迁安置区建立就业服务站,为搬迁农民提 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指导等服务。
工作条件得到改善
与之前在农村的劳动条件相比,城市的工作环境更为安全和健 康。
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挑战与问题
搬迁农民技能不匹配
部分搬迁农民由于技能水平较低,难以在城市中找到合适的工 作。
搬迁农民城市融入问题
部分搬迁农民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难以融入城市生 活。
政策执行成本高
该政策的执行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包括搬迁费用、职业培训费 用等。
政策目标基本实现
政策目标在于提高农民的 就业保障,从实施效果来 看,目标基本得以实现。
搬迁农民就业状况改善情况
就业率显著提高
在政策的推动下,农民的就业率得到了显著提高,许多农民得 以在城市找到了稳定的工作。
工资水平有所提高
随着农民在城市找到工作,他们的工资水平也有所提高,有些 甚至超过了当地的平均水平。
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为易地搬迁农民提供职业介 绍、招聘信息发布、就业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找到合 适的工作。
推动政策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政策创新探索
针对易地搬迁农民的就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创新政策 措施,不断优化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结合,关注易地搬 迁农民的长期发展,帮助他们融入当地社会,实现全面 小康和乡村振兴。
创业支持政策
鼓励搬迁农民自主创业,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资金扶持、创业培训等支持措施,帮助他们实现创业梦 想。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

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至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收尾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至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收尾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至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收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黔府办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至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收尾工作的意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年至2015年,我省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搬出了一批世居在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等生态环境脆弱、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地区的农村人口,促进了迁出地的生态恢复,改善了迁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取得了明显的生态建设和扶贫开发双重效果,同时也为国家研究决策实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探索贡献了宝贵经验。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项工程至今未能完全收尾,还有不少问题亟需引起重视、亟待加以解决。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2012至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收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检查2012年至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扶贫生态移民年度实施方案和省发展改革委对应下达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查缺补漏,开展相应收尾工作,确保所有已下达投资计划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包括安置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在2016年底前全部建成,2017年3月底前移民户全部搬迁入住。

搬出的每一户贫困户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或有稳定的脱贫产业和脱贫项目覆盖;所有搬迁户都能享受和安置地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2017年底前实现迁出地旧房应拆尽拆,完成所有旧房拆除宅基地的复垦复绿。

二、工作要求(一)严肃执行计划任务。

2012年至2015年,全省累计下达扶贫生态移民计划建设安置点668个,建设安置房14.8087万套,搬迁安置62.43万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推进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改革和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强化地方政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目标任务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贵阳市、其他市(州)中心城市和中心城镇转移,力争2020年实现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依法享有城镇居民同等权利。

三、政策措施(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国 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 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扶贫工作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而扶贫资金则是扶贫工作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扶贫资金的合理分配、有效使用和严格监管,制定科学合理的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扶贫资金的来源国家扶贫资金的来源广泛,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用于扶贫开发的资金。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扶贫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央政府根据国家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目标任务,按照一定的规模和比例进行安排。

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则是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贫困状况和扶贫工作任务,由地方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是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企业和社会组织自愿捐赠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对于丰富扶贫资金的来源、扩大扶贫工作的覆盖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紧紧围绕扶贫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产业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产业,通过产业发展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例如,为贫困农户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技术培训、市场信息服务等,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立产业扶贫基地等。

(二)教育扶贫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条件,包括学校建设、教学设备购置、贫困学生资助等。

通过教育扶贫,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的文化素质和就业能力,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三)健康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改善医疗卫生设施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贫困人口提供医疗救助和健康保障。

例如,建设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开展大病救助和慢性病防治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梁、水利、电力、通信等方面。

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为经济发展和脱贫致富创造有利条件。

(五)生态扶贫通过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发展生态产业,让贫困人口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实现增收脱贫。

贵州省大扶贫条例

贵州省大扶贫条例

贵州省大扶贫条例(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贫对象和范围第三章政府责任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五章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六章保障和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脱贫攻坚规划,推动大扶贫战略行动,促进科学治贫、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扶贫是指把脱贫攻坚作为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和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方力量、多种举措有机结合的大扶贫格局,争取国家和其他省(区、市)支持,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全力、全面帮助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四条大扶贫应当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群众主体的原则。

第五条大扶贫应当做到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生产、易地扶贫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和医疗、社会保障兜底等措施实现贫困人口脱贫。

脱贫攻坚应当与区域发展相结合,通过脱贫攻坚促进区域发展,区域发展带动脱贫攻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大扶贫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落实、乡(镇)村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大扶贫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工作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检查指导;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抓落实,负责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2•【字号】毕府办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2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省级统筹资金封闭运行办法》《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验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日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四章规划设计第五章建设管理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二节概算管理第三节进度管理第四节质量管理第五节安全管理第六节资金管理第七节入住管理第八节工程验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恒大集团帮扶毕节市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简称安置工程。

第四条恒大集团帮扶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坚持县(自治县、区)主体、恒大集团代建,按照“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商业公建不超过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室内装修规范标准、统一配置简易家具实现拎包入住、配套产业和落实就业”的标准规划建设。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提供建设用地并完善用地手续,负责项目“三通一平”,负责红线外水、电、路、讯、气等配套设施的完善工作。

贵州省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贵州省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贵州省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提纲(征求意见稿)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办公室编印2016年1月目录一、背景和意义 (3)1. 什么是易地扶贫搬迁? (3)2. 易地扶贫搬迁的基本原则? (4)3. 易地扶贫搬迁的主要目标? (5)二、搬迁对象 (5)4. 哪些人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 (5)5. 什么是“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 (5)6. 贫困自然村寨整体搬迁的条件是什么? (6)7. 易地扶贫搬迁如何申请,工作流程是什么? (6)8. 不愿拆除旧房的是否可以列为搬迁对象? (7)三、安置方式 (7)9.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有哪些? (7)10. 插花安置、投亲靠友安置的需要什么条件? (8)四、住房建设 (8)11. 住房建设指导标准是什么? (8)12. 住房建设有什么方式? (9)13. 安置住房的产权手续如何办理? (9)五、住房补助和奖励政策 (9)14. 住房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有哪些? (9)15. 搬迁对象自筹多少钱? (10)16. 住房补助和奖励资金如何兑现? (10)17.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能不能发给个人? (11)六、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 (11)18. 搬迁后原有旧房如何处理? (11)19. 为什么必须拆除旧房? (11)20. 旧房拆除后的宅基地如何复垦? (11)21. 搬迁后原有土地如何处理? (12)22. 搬迁后的社会保障怎么落实? (12)23. 就业培训与后续发展 (12)七、附则 (13)一、背景和意义1.什么是易地扶贫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是政府主导、群众自愿,有组织、有计划的人口流动形式,是指将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搬迁到生存与发展条件较好地方,根本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的一种扶贫方式。

国家从2001年开展试点以来,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已解决了680多万农村人口的贫困问题,实践证明是最彻底、最有效的脱贫途径。

“十三五”是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决胜时期,为了支持和帮助农村贫困群众尽快摆脱贫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与全国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加大投入力度,启动和实施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9•【字号】黔府办发[1999]8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对我省扶贫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4号)精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提高扶贫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包括:国家每年下达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渴望工程资金、扶贫贷款(含新增扶贫贷款和收回再贷扶贫贷款)、中国西南世界银行扶贫项目贷款,以及地方配套扶贫资金和国内外捐赠的扶贫资金。

第三条国家投入和地方配套的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国发〔1994〕30号)和《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黔府发〔1994〕33号)所规定的任务、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扶贫到户。

扶贫资金重点投放到贫困县的贫困乡、村和贫困户,85%的扶贫资金用于解决群众温饱,85%的扶贫贷款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

积极推广小额信贷扶贫方式,优先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

经济实体承办的种植、养殖业项目必须做到项目、资金扶持到户,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它工业项目必须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和承担相应的扶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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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由贵州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扶投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承接用于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省级统筹的相关专项资金、承贷用于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的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和一般银行贷款资金,以及以上资金使用前所产生的利息收益。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省扶投公司承接和承贷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从省到县、县到项目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管理。

第四条省扶投公司是除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外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省级管理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内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责任主体,分别承担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以审计监督为主,接受行业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是审计监督主体,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扶贫、移民部门等是行业部门监督主体,分别按照职能职责履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责任。

第二章资金使用一般规定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各资金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手续。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投资计划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库和生态移局根据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省政府批准的易地扶贫搬迁年度总体实施方案、县级审批部门审批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规模、资金用途。

第八条省扶投公司应根据“十三五”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结合中央和省有关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按照资金成本最小化原则承接和承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审批的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或购买、安置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搬迁户旧房拆除奖励和宅基地
复垦补贴、搬迁户脱贫扶持等。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授权一户国有企业作为本行政区域固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承接、使用、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省到县、县到项目拨付进度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安排。

第三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审计全过程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应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作为重大民生资金,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部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省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实施总体方案,对省扶投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与还本付息、向县拨付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移民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
理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建设规模标准、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省扶贫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移民部门按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规定对搬迁对象选择程序、选择精准性等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对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以及奖励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各县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概况、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部门及受理联系方式等,应就近张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对群众反映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问题,监督部门应认真组织调查办理,并适时将调查办理情况向群众反馈。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各监督职能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责令问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情节较重的,应及时转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当事责任人进行应有的问责处理外,还将对当事责任县实行下年度项目资金扣减直至取消处罚。

(一)违反各类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未按照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

(二)编制虚假材料,虚报骗取、违规套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贪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

(四)对各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提出的整改意见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渎职、失职等行为,造成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损失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审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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