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奏律的方法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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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奏律的方法与程序
一、唱奏律的方法
律学,是研究律制构成与应用的科学。律学必须对音乐所用的音律进行研究。音乐所用的音绝大多数是有确定高度的,律制则是以某特定音程为基础,用数学方法规定的一系列乐音高度的体系。体系中的每个单位称为“律”;音阶是按照音程关系的一定规程从律制中选择若干律而构成的音列,其中的每个单位称为“音”。“音”与“律”合称“音律”时,除指律制外,兼指在高度上作精确规定的所有乐音。“唱律”,即是用人的音声器官或相关乐器、相对准确地发出本质上符合具体“审美数理规范”之乐音频率及其关系的感性和理性反馈互动之心“心——音”过程。
“律制之音程、音列、音阶、和音、和弦、和声以及包括复调、配器技法所创构的各种体裁的音乐作品,都有“律”的规范、结构、运行,都可以成为“唱律”的对象。“唱律”应有感性和理性一致的必要准备,方能“心中有数”、“得心应手”。感性准备,谓“听律”。“听律”要获得“以耳齐其声”之能力。理性准备,谓“算律”。“算律”要达到“以心存其律”的境界。听律的基本要求是能真实清晰地感到人声或相关乐器声基音及其建立在基音上方的二倍音、三倍音、四倍音、五倍音……之存在,即一度、八度、五度、四度、三度等“自然泛音”音程之存在。算律的基本要求至少明白三分损益律、纯律、十二平均律成律的计算方法、过程与结果,以及相应音阶、调式在不同律制中的律数同异。结合我的专业,我想谈谈唱律在器乐教学中的作
用。器乐教学中的乐器很多,有提琴类、通品类、键盘类、吹管类、泛音类乐器。提琴类乐器倾向于五度相生律。五度律有大小半音之分,所以胡琴音律上同名半音(c-#c)大于异名半音(c-b d)24音分。在奏#c音时,常把#c紧靠上访的d音;奏b d音时,常把b d音紧靠下方的c音。#c和b d两音的距离小提琴比胡琴更远。在胡琴教学中用律学的视角,可把c和d分为9个单位,#c在第五个位置,b d在第四个位置。#c
倾向于d音,b d倾向于c音。当弦乐重奏、合奏时,五度律仍占主导地位,只在某些音响需要的地方,改用纯律音程或和弦。在弦乐重奏中,d1和b1需要构成相对缩小的884音分的纯律大六度,d1与#f1需要构成相对缩小的386音分的纯律大三度。在追求和声音准的弦乐重奏片断,常要求大音阶的二级音“要高些”,三级音和六级音“要略低”。这是相对十二平均律或五度律而言的。同样一个音,当它在曲调进行中与包含和弦内的音高处理是有区别的,曲调进行中多倾向于五度律音高,和弦内的音高多倾向于纯律。”○1
二、唱奏律的程序
“在唱奏的过程中,唱奏者的思维必须要与自己如影随形。它即
体现了唱奏者的先天因素,也肯定了唱奏者的知识、阅历和经
验的积累程度。可以设想,一个成熟的唱奏者所具有的内涵,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空间的扩展,这种思维思想将由无序状态的
信息思维因子,逐渐过渡为相对有序的经验思维因子。这种有
序化的经验思维因子的积极程度,表征唱奏者的艺术成熟程度。
当唱奏者接受一部音乐作品时,大脑中经验因子与作品表达的
情感发生共鸣,产生相应的内涵。当然,不同层次的唱奏者,产生内涵的层次差别较大,因此这种思维思想,对具体的唱奏者是难以定量的。一个与世隔绝的人不可能唱奏一首表现丰富内涵的音乐作品。音乐作品的产生都有一定的环境、背景、历史条件和生活现实,都有作曲者本人的思维思想。因此,内涵不仅具有层次性,而且具有客观性。当然,内涵既是唱奏者的思维思想,也就不能完全离开唱奏者的本身的先天因素。再次,就是唱奏的具体表现形式——外延。这种具体表现形式,取决于唱奏者身体器官的完善程度及相互之间的协调性能,唱奏表现者表演技巧的熟练程度及在表现过程中对音符、音准、速度、节奏以及强弱的处理能力。所以,外延本身也是由多因素决定的艺术表现手段。比如:唱奏的速度。每首乐曲的速度,唱奏者在具体处理时都不尽相同,一般应以处理的自认为合适就好。这就表明,音乐作品是科学的和严密的,而在处理过程中却是多元性的。表演者唱奏的速度,一方面受音乐作品规定的制约,另一方面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灵活性。即慢有不同的慢,块有不同的快,慢中有快,快中有慢,只有根据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才能使唱奏达到出神入化、精美动人之境界。在唱奏中,除了恰当掌握速度之外,正确处理音的强度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外延是唱奏的具体形式,是表演家再创作的具体体现。它与唱奏者先天所具备的条件是分不开的。最后,说说唱奏的音乐效果。这是音乐表现方法的十分重要的问题,概括地讲,
效果是唱奏者内涵、外延及外界条件反馈统一的结果。任何一个唱奏者完成自己的唱奏过程都是内涵与外延的协同。但唱奏效果的外界评论却并非相同。可对唱奏的特别精、特别高超的艺术家的表演却能被公认,这就表现,客观评价即是多层的、又是具有统一性的。唱奏的内涵是表演者的思维思想,这种思维是由作曲家的曲谱与表演者经验思维因子协同而产生的。唱奏的外延是表演思维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协同过程。而音乐效果,是由作曲家、表演家及外界的信息反馈之间的协同所产生的再创作过程,这种再创造过程的具体表现产生了音乐的效果。”○2
注:○1来源于《复频弹性律学》——李曙明音律文集之唱奏律概说156——159页人民音乐出版社
○2来源于《天人乐舞》李曙明、贾纪文著408——412页
敦煌文艺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