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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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作为沈阳工学院的一名经管的学生,对于经济法应该有所了解。在杨金忠老师一学期的教育教学中使我对于经济法有了简单的了解。本文章主要描述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及当今社会经济法的现状。由于文笔有限不能对知识做深刻的总结,只好以简单的文字来体现一学期以来的学习过程及收获。
本次所学经济法课本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经济法基础理论,主要介绍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代理和诉讼失效;第二部分为经济主体法,主要介绍公司、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破产等法律制度;第三部分为市场管理法,主要介绍知识、合同、只是产权、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会计和审计等法律制度;第四部分为宏观经济调控法,主要介绍金融、证券、保险、税收等法律制度;第五部分为经济争议的处理,主要介绍协商、调解、经济仲裁和民事诉讼等方法。本文主要介绍第一部分。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1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1.1.1古代经济法
从国家干预经济的角度来追根溯源,经济法律规范古已有之。任何政府都会重视运用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产品的行为用法律加以规范。古代法律体系无法律部门的划分,施行的是诸法合体的发电制度,而经济法则表现为在诸法合体发电中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条文。
古代经济法的主要特种是:○1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对奴隶或土地的占有;○2
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与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并存于诸法合体的法典之中。1.1.2现代经济法
现代经济法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主要特点是:○1通过立法使国家成为经济主体,确立了政府市场经济管理者的作用和地位;○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干预和管理市场经济的运作。
197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国家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制建设的要求,经济立法步伐不断加快,已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我国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1)市场主体法
市场主体法,是指调整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市场管理法
市场管理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宏观经济调控法
宏观经济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社会保障法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三个部分
1.1.3经济法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21实际的经济法应是WTO规则指导下的经济立法。各成员国的经济法应在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等方面,遵循其规则,使各自的法律制度与规则不相抵触。
1.2经济法的概念
1.2.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这个概念具有三层含义。
(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手段。
(2)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是指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的总称。
1.2.2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现在:
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
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包括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
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等。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是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是否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否需要。再之,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即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更浓重地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此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系的发生或者存在,还常以奖励与惩罚并用的方法来促进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利益的整体需要,借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目的,并为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相应的依据.这与民法规范不同.
1.2.3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3)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和征服规章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权力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本辖区适用,大家特别注意地方性法规,是不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不是的,地方性的法规是由地方的权力机关,地方的人大,或者地方人大的常委会制定的,这也是很容易发生问题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