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会计属性实务案例分析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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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剖析优先股的性质——是股还是债?

从一个案例剖析优先股的性质——是股还是债?

从一个案例剖析优先股的性质——是股还是债?一、案情介绍及特点案件名称:原告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白鹿原公司”、张平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陕0111民初150号。

主要事实:被告于2010年11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原告以现金出资向乙方投入1350000元,设置为优先股,年息2.4%,按年支付优先股股息,被告收到出资款后向原告出具出资款收款凭证。

2010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原告不参与被告方经营,所享有的股权无权参与被告方股东会表决,但有权监督被告方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被告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原告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优先股设立期限为3年,到期由被告方按股本原值回购,被告方逾期向原告返还以上投资款时,每日应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

到期被告没有按时支付相应的回购款和违约金,被告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

审判理由: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可按照全体股东约定分取红利。

原告因与被告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经股东会表决而成为被告股东,按约定原告的出资设定为优先股,设定优先股的期限现已届满,被告有义务按股本原值回购优先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返还全部出资款构成违约,按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类似案例:案号:(2015)灞民初字第01322号。

原告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巾帼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此类案件特点是公司先召开股东会,就增加注册资本纳入某一位投资人作为公司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作出决议,然后公司与该投资人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明确持有优先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此类案件中,原告主张按照优先股投资协议的内容支付相应股息或者回购款时,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因为优先股的取得经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要的程序,股东决议同意优先股的加入,并在股权投资协议中明确了优先股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院以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判决。

浅析优先股的会计属性

浅析优先股的会计属性
财政金融
往辨技 术 协 作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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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优先股的会计属性
张 清华 / 无锡商 业职业技术学院 会计金融学院
摘 要: 简述优先股的会计属性 , 阐释 优先股会计属性 的判 断基础 , 进行优先股案例 分析 , 得 出结论 。 关键词 : 优 先股 ; 会计属性 ; 金融 负债 股 债混合 工具 , 务转让 金融资 产给股 东 。在这种 情 况下 , 的股利分派 完全取 决于公司 的决定 , 可以被看 成是债 券以及股 票的融 合产物 , 是 否赎 回股 份完全取 决于发 行方 的意愿 。 公司拥有 无条件避 免交付现金 的权 利 , 该 优先股的会计屙 取决于 “ 存续期和赎回 但 是 , 当股 份的发 行方作 出行使 权利的 选 优先股是权益 。 条 款” 、 “ 转换条款 ” 等设定 。 择后 , 通 常是通过 将赎 回股 份 的意 向正 式 4 如 果公 司支 付普 通股 股利 , 则其 也 优先 股会计属性判断基础 通 告股东 , 这时将 产生义务 。如 果优先股 必须支付 优先股股 利 , 普通 股股利 的分 配 因此其拥有 无条 件避免 以现 “ 负债 ” 是“ 现实 义务 ” , 不 论是 企业负 不 可赎 回 , 应根据 附着在 其上 的其他权 利 取决于公 司 , 债 还是金 融负债 , 现 实义务就 是要 以现金 确 定适 当的分 类 。如果 持有 方 对优 先 股 金支付 优先股股利 的权利 , 该 优先股 是权 偿还 的债 务 , 其 实 质是 无条 件 , 其 形 式一 ( 无 论是 累积 优 先股 还是 非累 积 优先 股 ) 益 。 般 是“ 现金 ” 或近似于现金 的等价 物。根据 持 有 方发放 股 利完 全取 决 于发 行 方的 意 S该优先股是 同时包含负债和权 益部 所发 行金 融 工具 的合 同 条款 及其 所 反映 愿 , 则该优先股 属于 权益工具 。 分的复合金融工具 。负债部分是发行方交 的经济 实质 而非 仅 以法 律形式 , 结 合金融 二、 优 先股 案例分析 付 现 金 的合 同义 务 ( 每 年 每 股 人 民币 l 资产 、 金融 负债 和 权益 工具 的 定义 , 在初 A B C公司主 营新材料 的研发 , 前期 科 元 ) ,而权益部 分则是 持有 方以额外 股利 始确 认 时将该 金 融工 具 或其 组成 部 分分 研 投入较高 、 风 险较大 、 进入 门槛 较高 , 优 的形 式获得权 益收益 的权 利 ( 如果宣 告股 类为金 融资产 、金 融负债 或权益 工具 , 不 先 股作 为特 殊的 融资工具较 为 匹配 , 现 拟 利 的话 ) 。负债 的公允 价值是 按不合 任意 得依 据 监管 规定 或 工具 名称 进行 会 计处 采 用 优先 股筹 资 ,有 以下 备不 相 关 的方 股 利剩 余利 益 的类似 金 融工 具 的市 场利 理。 案: 率折现后计算的永续支付的每年每股强 金 融负债 与权益 工具关键 区别 : 是否 l发行 9 年后按面值 强制赎 回的 l 亿 制股利 人民币 l 元的现值 。权益部分则按 存在 交付 现 金或 其他 金 融资 产 的合 约 义 元 优先股 。 金 融工 具整 体公 允价 值扣 除 单独 确 定为 务 , 决定金融 工具在资产 负债表 中分 类为 2 发行面 值人民币 l 亿元 的优先股 , 要 负债 部分 金额 后的剩余金额计量 。 金融 负债还是 权益 工具的 , 不是 其法定 形 求每年按 6 %的股 息率支付优先股股息 。 6 鉴 于优 先股 发行 方和持有方均 无法 式 而是 其实 质 , 企 业发 行 的 、 以 自身 权 益 3 发行股利 率为 6 %的不可赎 回累积 控 制的或有 事项 , 即公司 的主营 业务收 入 工具结 算 的金 融工具 , 不 同的结 算方式 可 优先股 l 亿 元 ,公 司可 自行决定 是否派发 低于 人民币 l 亿元有 可能发生 ,且可 能导 能导 致金 融 负债 或权 益 工具 的 不 同确认 股利 。 董事会在各期 末可以决定是否支付 致 公 司在 除其清 算 之外 的 时 间必须 交 付 结果 。( 1 ) 企业发行金 融工具时 , 如果该工 以及支付多少优 先股 股利 。 现 金或其 他金融资产 , 该 优先股 应分 类为 具合 同条款 中没 有 包括 交付 现 金 或其 他 4 发行股 利率为 6 %的非累积 的优先 项 金融负债 。 对 优先股而言 , 证监会 《 优 金融 资产给其 他单位 的合 同义务 , 也没有 股 l 亿元 , 公司可 自行 决定是否派 发股利 。 先股试点 管理办法 》第二十 八条要 求 , 上 包括 在 潜在 不利 条件 下与其 他 单位 交换 董事 会 在备 期末 可 以决定 是 否支 付 以及 市公 司公开 发行 优 先股 应 当在 公司 章 程 金融 资产或金 融负 债的合 同义务 , 那 么该 支付多少优先股 股利 。 中规定 : 在有可 分配税后 利润的 情况下 必 工具 应确认 为权益 工具 。( 2 ) 如 果企业 发 S 发行不可赎 回的优先股 l 亿元 , 每 年 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相关发行 人在 行 的该 工 具将 来须 用 或可 用 自身 权益 工 每股 的 固定 累积 强制股 利为 人 民币 l 元。 确定优先 股的分类 时 , 应 充分考 虑这一 法 具进 行结算 , 还 需要继续 区分不 同情况 进 如果 当年} 『 勺 收 益不足 以支付股 利 , 则该股 规要 求的潜在影响 。 行判 断 :①如 果该工具 是非衍 生工 具 , 且 利将在未来 的年 度支付 。 公司可以宣告额 三、 结论 企 业 没有 义务 交付 非 固定 数量 的 自身 权 外 的股 利 , 但是必 须在各 类不 同的股票 间 随着 我国经济 的不断发 展 , 资本 市场 益 工具进行 结算 , 那 么该 工具 应确认 为权 平均分 配。 对优 先股 制度 在 融资和 推 动经 济 发展 方 益工具; ②如 果 该工 具是 衍 生工 具 , 且 企 特别 契合我 国 以节能 6发行 l 亿元 优先股 , 合 同约定优 先 面的需 求不断增加 , 业 只有 通 过交 付 固定 数量 的 自身 权益 工 股存 续期 间 , 若公 司某一会 计年度 内主 营 环保 、 新一代信 息技术 、 生物 、 高 端装 备制 具( 此处 所指权 益工具不 包括 需要通 过收 业务收入 低于人 民币 1 5亿元 , 则公 司必须 造 、 新 能源 、 新材 料 以及新 能源 汽 车为 代 取 或 交付 企业 自身权 益工 具进 行 结算 的 按照 原发行价格 加上年 息 7 %的金额赎 回 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的发展 融资需求。根 合同) ,换 取固定 数额 } 『 勺 现金 或其他 金融 该工具 。 据《 金 融负债与 权益工具 的 区分 及相 关会 资产 进行结 算 , 那么该 工具也 应确认 为权 根 据前述 的判断 基础 , 对上述 优先 股 计处理规定》 ,优先股会计处理的基本原 益工具 。 方案会计屙 分 析如下 : 则: 重 实质 , 轻形式 。企业发 行 的优先股 , 对 于发 行 时 附带 各种 不 同权 利 的优 1 . 因其作 为发行方 , 无法 避免 9 年 后 需要从 交易 的经 济实质 、 持有 人享有 或承 先股 , 企 业 应评 估 这些 权利 , 以确 定 它是 的现 金流 出 , 从 而存在 支付现金 偿还 本金 担风 险和报酬 的特征等 因素来 进行考虑 , 否 呈现金 融负债 的基本特 征 。例 如 , 在特 的合同义务 , 公 司被要 求以某一 既定金 额 应分 别不同情况 ,注重其 实质进 行分 类 , 定 目期或 根据 持有 方 的选 择 权可 以赎 回 或 某一 可确 定 的金 额 强制赎 回此金 融 工 准确 判断其会计 属性 , 并相应做 出正 确的 的优先股 符合金 融负债 的定义 , 因为 发行 具 , 公 司应就 其强制赎 回优先股 的合 同义 会计处理 , 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 。 方有 义务 在 未来 将金 融 资产 转移 给 股份 务确 认一项金融负债 。 参考文献 持有方。 如果合同要求发行方有义务赎回 2 . 公司 承担 了支付 未来 6 %股息 的合 【 1 】 陈金祥. 优先股发行 、 转换 、 回购等 财务 优先股 ,即使发行 方不能 履行该 义务 , 不 同义务 ,股 息付款额 的净现值 是人 民币 l 处理详 解【 N 】 . 财会信报 . 2 0 1 4 - 0 6 - 2 3 论是 由于 资金 缺 乏 、 受 法令 限 制 , 还 是利 亿 元且反 映了该工 具的公 允价值 , 该 优先 [ 2 】 财政 部. 金 融 负债 与权益 工具的 区分及 润或储备 不足 , 都不 能取消 此项 义务 。发 股 应归类为金融负债 。 相 关会 计处理规定【 S 】 . 2 0 1 4 行方 赎 回该 种股 份 的选 择权 并不 满 足金 3 如 果公 司不 支付 优先 股 股利 , 则其 融负债 的定义 , 因为发行 方并没有 现 时义 也不可 支付任何普 通股股 利 , 因为 优先股

记账实操-以外币标价的可转换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以外币标价的可转换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以外币标价的可转换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一、案例背景A公司为上市公司,B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为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B公司于2×18年1月向C公司发行以美元结算的可优先购回可转换优先股(以下简称A类优先股),募集资金2000万美元,A 类优先股的主要条款如下:1.A类优先股持有人可于首日交易完成后满6周年前随时将A类优先股按合同约定的美元价格转换为固定数量的普通股;A类优先股持有人有权收取固定累计股息,金额为A类优先股股本金额的5.5%。

2.应C公司要求,B公司应于发生特定情况下,以现金按面值回C公司当时持有的A类优先股。

A公司在其2×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将A类优先股作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按照原值核算,按期支付的股息按照财务费用进行处理。

为B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认为:A类优先股为一项金融负债而非权益工具,由于A类优先股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价,B公司应将A类优先股的转换权作为衍生金融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为A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认为:A类优先股类似国内的可转换债券,在转股前能够享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在转股后又与普通股享有同等的权利,如作为衍生金融工具核算,则B公司的股价波动会导致B公司损益随之变化,进而影响A公司的经营业绩,故认同A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

问题:A公司的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八条规定:“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回售优先股的账务处理

回售优先股的账务处理

回售优先股的账务处理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回售优先股的概念及特点
2.回售优先股的账务处理方法
3.回售优先股的账务处理实例
4.回售优先股的账务处理注意事项
正文
一、回售优先股的概念及特点
回售优先股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股东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将优先股卖回给公司的一种优先股。

它具有以下特点:
1.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分配股息的权利;
2.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剩余资产;
3.回售优先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投资风险。

二、回售优先股的账务处理方法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回售优先股作为一种金融工具,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发行回售优先股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优先股”科目;
2.回售优先股时,借记“优先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计提优先股股息时,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股息”科目;
4.实际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借记“应付股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三、回售优先股的账务处理实例
假设某公司发行了 1000 万股回售优先股,每股面值 10 元,回售价格为 12 元,年股息率为 5%。

优先股划分为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意见

优先股划分为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意见

优先股划分为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意见说到优先股,可能大家脑海中先浮现的就是那些高大上的金融词汇,什么“优先分红”“优先偿还”之类的。

没错,优先股的确是个挺高大上的东西,不过咱今天聊的可不是什么专业术语,而是这些优先股到底该如何在账面上“走一遭”。

对于会计人士来说,如何把优先股算作权益工具,还是得花点脑筋的。

优先股到底能不能算作权益工具?为什么要这样做?又该怎么做呢?咱慢慢说。

大家得知道,优先股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那些像明星一样,永远在财务报表上“露脸”的,基本上有着“无偿还”特征的优先股。

也就是说,这些优先股的持有者,虽然享有固定的股息,甚至在公司倒闭时也能优先分红,但公司并没有责任去赎回这些股本。

而另一类呢,就是那些“有偿还”的优先股,它们类似于债务,可能会在未来某个时间点要求公司回购,或者规定某些特别的条件来强制回购。

有些优先股看起来很“像债务”,但又和债务有点不一样。

说到底,最重要的一点是:它们会不会影响公司的股东权益,或者说,这些优先股的存在是否能给股东带来“实实在在的权益”。

如果这些优先股真的代表了股东的一部分权益,那么它们就应该被视为“权益工具”。

可是,问题是:如何判断呢?我们从两方面来看看。

看这优先股的权利和义务。

你得想象一下,这优先股就像是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一场“婚姻”。

在这场婚姻里,优先股的持有者并不会像普通股东那样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投票权。

公司如果发生重大决策,优先股的持有者可没那么多话语权,他们的存在更多的是拿着“固定收益”的那一部分,“默默无闻”地坐在资本结构的角落。

反过来,普通股东可是有着决策权和未来增长的可能性。

不过,关键的问题是:即使优先股看似不是那么“重要”,它依然可能是“权益工具”。

因为它的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特征让它不像债务工具,更多的是从公司净资产的角度来看,还是属于股东的一部分。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它就算作权益工具了。

我们再看看,关于这类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2014年银行优先股分析报告

2014年银行优先股分析报告

2014年银行优先股分析报告2014年4月目录一、巴塞尔协议Ⅲ和银行的资本需求 (3)1、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 (3)2、商业银行面临资本缺口,资本来源单一 (5)二、优先股特点:风险适中 (8)1、新的复合型融资工具,兼具股权和债权特性 (8)2、优先股股价波动和定价模式 (8)3、同类型融资工具对比 (9)4、灵活的条款设计以及会计处理 (10)三、政策的演进:发行优先股,补充银行一级资本 (11)四、优先股:丰富投资品种,潜在投资者众多 (14)1、稀释银行EPS,BVPS 影响不大 (14)2、优先股丰富投资品种,优化资产配置 (15)3、监管铺路,潜在投资者众多 (16)五、多因素“催化”银行股重估 (17)1、银行股重估机会到来 (17)2、完善公司治理,助力国企改革 (18)3、短期行情利好,支撑长期估值 (19)一、巴塞尔协议Ⅲ和银行的资本需求1、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2008 年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监管机构开始反思金融监管的缺陷并开始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相应调整。

次贷危机之时,银行系统深陷泥潭,暴露出了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II)的监管不到位:危机爆发初期银行系统整体资产质量不高,杠杆率监管不一致,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质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以及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等等。

为了建立更加谨慎、更加可靠的全球银行体系,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巴塞尔委员会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以补充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I)的诸多不足并在2010 年12 月正式发布了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II 提出了金融监管的新理念,要求微观监管和宏观监管审慎结合,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兼顾,注重数量同时注重质量,并确立银行监管的新标杆。

在巴塞尔协议II 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III 新增了六大部分内容:加强资本框架并明确资本定义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并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并更新整体杠杆比率提出前瞻性拨备,留存收益和反周期超额资本,建立新的反周期资本监管框架。

2014年八项企业会计准则大修订简介(201405)

2014年八项企业会计准则大修订简介(201405)

2014 年八项企业会计准则大修订简介2014年1月至3月,财政部陆续发布了新增或修订的七项企业会计准则,虽然2006年2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之后,财政部发布了六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五个年报通知及若干会计处理规定和复函,但如此大规模的准则修订和增补尚属首次。

这些新准则基本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保持了持续趋同。

另外,财政部还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可看作是准则中规定的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区分原则在具体业务中的运用指南。

一、修订或新增的八项准则与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注:参考视野贴-最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与对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二、修订的五项会计准则(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修订)2014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 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

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本准则要求调整比较数据。

新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共八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以及衔接规定和附则。

新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综合收益相关内容补充纳入准则正文,还对我国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解释、讲解中相应的规范性条款内容进行了整合。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 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 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 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 收益项目。

详见 2014《CAS 30 —财务报表列报》VS 2006 《CAS 30—财务报表列报 》。

优先股企业案例

优先股企业案例

优先股企业案例在企业融资过程中,股票发行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有时企业可能面临着无法通过股票发行来满足资金需求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发行优先股来融资。

本文将以某公司为案例,介绍优先股的概念、优点以及该公司如何成功地通过发行优先股来实现融资。

优先股是一种股票,与普通股票相比,具有一些特殊的权益和特权。

首先,优先股股东在分配股利时具有优先权,也就是说,优先股股东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优先获得股利分配。

其次,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破产时优先获得资产分配。

这使得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更加具有稳定性和优先性,因此吸引了一些投资者的关注。

某公司是一家初创企业,专注于开发和销售独特的科技产品。

在快速发展的科技行业中,资金需求巨大,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求,某公司决定通过发行优先股来融资。

首先,某公司认为发行优先股可以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

由于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具有较低的风险,一些投资者更愿意购买优先股。

这样一来,公司可以扩大投资者基础,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

同时,通过优先股的发行,公司也可以向现有股东提供一种增加投资的机会,增强了股东的参与感。

其次,某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获得了灵活的融资方式。

与传统的贷款方式相比,优先股的发行给公司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市场状况来制定优先股的发行条件,包括股利分配比例和优先股的赎回期限等。

这使得公司可以更好地控制资金的使用,提高了财务的灵活性。

最后,某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成功地筹集到了所需的资金。

通过与潜在投资者的沟通和谈判,公司制定了一套有吸引力的优先股发行方案。

通过广泛的市场宣传和推广,公司成功地吸引了一批投资者的关注,其中包括一些大型投资基金。

这些投资者对公司的前景和发展潜力表示了兴趣,并愿意购买优先股来支持公司的发展。

通过发行优先股,公司成功地筹集到了所需的资金,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某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成功地实现了融资目标。

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票,具有稳定性和优先性,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为公司提供灵活的融资方式。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处理研究以美图公司为例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处理研究以美图公司为例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处理研究以美图公司为例一、本文概述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作为一种灵活且多功能的金融工具,逐渐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和企业的青睐。

本文旨在探讨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以下简称“优先股”)的会计处理问题,并以美图公司为例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对美图公司优先股会计处理实践的剖析,本文旨在揭示优先股会计处理的核心原则、方法和挑战,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本文首先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作为一种混合型金融工具的特点和属性。

随后,结合美图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析优先股在发行、转换、赎回等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影响。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优先股会计处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如公允价值计量、股权结构调整、信息披露等。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会计实务界和理论界提供关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处理的深入理解和实践指导,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支持和推动。

本文也期望为美图公司及其他类似企业在优先股会计处理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理论基础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作为一种复杂的金融工具,其会计处理涉及到多个会计理论和准则。

在探讨美图公司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理论基础。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金融工具应当按照其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进行会计处理。

这意味着,无论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法律上如何定义,会计处理应当反映其经济实质,即它是否包含权益成分或债务成分。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通常包含权益和债务两个组成部分。

债务部分通常表现为固定的利息支付和到期时的本金偿还。

而权益部分则体现在股票的可转换性和可赎回性上。

这种复杂的金融工具通常被称为“混合金融工具”。

对于混合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要求将其分解为权益和债务两部分。

这一过程通常被称为“分拆”。

分拆的基础是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和利率等经济因素。

优先股企业案例

优先股企业案例

优先股企业案例一、公司背景介绍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智能硬件研发和销售的高科技企业。

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致力于创新与技术的积累,为全球用户提供优质的智能硬件产品。

目前,该公司已经在智能家居、智能安防、智能车载等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突破。

二、优先股发行目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此次发行优先股,主要是为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日常运营和业务扩张的需求。

同时,优先股的发行也有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优先股特点1.优先股是一种特殊的股票形式,其持有者在公司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时享有优先权。

2.优先股通常没有投票权,即不能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

3.优先股的股息率一般高于普通股,但通常不会参与公司的分红。

4.优先股的持有者享有优先权,即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的持有者将优先于普通股的持有者获得清偿。

四、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区别1.分配利润:优先股的持有者享有优先分配利润的权利,而普通股的持有者只有在优先股持有者获得红利之后才能分配利润。

2.剩余财产分配: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的持有者享有优先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而普通股的持有者只有在优先股持有者获得清偿之后才能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3.表决权:优先股通常没有投票权,而普通股持有者享有投票权,可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

4.分红权:优先股的持有者享有固定的分红权,而普通股的持有者则参与公司红利的分配。

五、优先股的权益保护机制为了保障优先股持有者的权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设置了一系列权益保护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设立股东大会:优先股的持有者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

2.利润分配机制:公司制定了明确的利润分配机制,确保优先股的持有者能够按照约定的比例获得分红。

3.清偿机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的持有者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确保其投资能够得到优先保障。

4.信息披露机制:公司定期向优先股的持有者披露财务报告和重大事项,确保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优先股会计属性实务案例分析201405

优先股会计属性实务案例分析201405

优先股会计属性实务案例分析Fengshou.Liu 2014.05(一)广汇能源优先股非公开发行预案2014年4月22日,广汇能源(600256)公告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及新的公司章程,是《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发布后国内上市公司首单优先股,其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浮动股息率、非累积、非参与、不设置赎回和回售条款、不可转换的优先股。

4月27日,广汇能源公告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修订稿),对此前的发行预案、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将原属于金融负债的优先股修订为符合权益工具定义的优先股。

1、优先股发行预案主要条款(修订前后对比)注:根据公司公告整理。

2、负债与权益划分的分析(1)原预案就原预案而言,条款约定“在未触发调整事项的前提下,公司的优先股股息将按照基准票面股息率进行支付。

”而且调整的仅是股息率,而不能取消支付。

即公司在有盈利的情况下(属于公司不能控制的事项)的强制付息是一项不能避免的合同义务。

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如果票面股息率低于市场利率,则股息的现值——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低于发行收入。

该优先股属于复合金融工具,权益部分等于发行收入减去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

如果票面股息率按发行日的市场利率设定,且因没有支付任意股利(自主决定的股利)的条款,故发行收入等于支付的永续股利的公允价值,该优先股整体上属于金融负债。

(2)修改后的预案修改后的预案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每年优先股是否支付股息,将强制付息义务改为“在未触发下述调整事项的前提下,公司股东大会以基准股息率作为参照,向优先股股股东支付本期股息”,即没有强制付息义务;且无强制性可赎回条款,而是公司有权选择赎回。

虽然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但该“股利制动机制”并不形成公司的合同义务,优先股股息的支付完全取决于公司的自主决定。

另外,尽管公司在向普通股股东进行了分红就需支付优先股的股息(“股利推动机制”),但对普通股的股利支付是自主决定的,进而对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也是自主决定的。

优先股性质认定、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分析——基于小米财务报告的案例研究

优先股性质认定、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分析——基于小米财务报告的案例研究

优先股性质认定、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分析——基于小米财务报告的案例探究引言: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本工具,在企业融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优先股具有复杂的性质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济后果产生的影响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以小米公司财务报告为案例,旨在探讨优先股的性质认定、会计处理及其对企业的经济后果。

通过对小米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探究,并借鉴学术理论,可以更好地理解优先股的本质,并对企业的财务决策提供有益的阅历借鉴。

一、优先股性质认定1. 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优先股的性质和权益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起首,通过优先股的股权结构、分红权益和投票权益等方面的规定,可以初步裁定其性质。

其次,通过了解与优先股相关的法律条文,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可以从法律层面确定优先股的身份。

2. 公司章程规定企业的公司章程往往对优先股的性质有详尽规定。

学者们普遍认为,依据章程规定,可以进一步裁定优先股的性质,例如确定其是否具有特定的分红权益、转换权益等。

3. 事实运作实际上,通过了解优先股的发行目标、行为及效果等因素,可以综合思量认定优先股的性质。

例如,是否存在还本付息、转换为平凡股、控制力等方面的影响,可以援助我们对优先股的性质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裁定。

二、优先股会计处理方法1. 初次确认和计量在进行初次确认时,应依据相关准则将优先股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为负债或股本工具。

2. 持续计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持有的优先股进行持续计量。

若果优先股的性质对应为负债,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重估;若果对应为股权工具,则按成本法进行持续计量。

3. 分红支付优先股在支付分红时,按照其约定条件进行分析。

分红按股权比例或固定利率进行支付,详尽状况应按照小米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

三、优先股经济后果分析1. 融资成本相比于债务融资,优先股融资的成本通常更高。

因为优先股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投资者要求更高的回报。

优先股性质认定、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分析基于小米财务报告的案例研究

优先股性质认定、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分析基于小米财务报告的案例研究

优先股性质认定、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分析基于小米财务报告的案例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通过对小米公司财务报告的深入研究,探讨优先股性质的认定、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

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形式,在公司融资和资本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首先将对优先股的定义、性质和特点进行概述,明确优先股在公司财务中的定位。

接着,将结合小米公司的具体案例,分析优先股在其财务报告中的认定和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优先股的发行、转换、回购等方面的会计处理。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优先股的经济后果,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股东权益的影响。

通过对小米公司财务报告的案例分析,本文旨在为相关利益方提供有关优先股性质认定和会计处理的参考,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优先股概念及其性质认定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形式,在公司资本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不同于普通股,主要体现在其享有的一系列优先权利上。

这些优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优先分配股息、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

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盈利时,有权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固定股息;而在公司清算时,也有权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这些优先权使得优先股在风险上相对较低,但相应地,其收益也通常比普通股更为固定且较低。

对于优先股的性质认定,主要涉及到其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

这主要取决于优先股是否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一个金融工具若被认定为权益工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没有固定到期日;二是持有者没有义务向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三是公司没有义务赎回该工具,除非发生了某些特定事件;四是工具的持有者享有的是剩余权益,即除了获得固定股息外,还有权分享公司未来的增长和收益。

若优先股不满足这些条件,则可能被认定为金融负债,需要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在小米的财务报告中,优先股的性质认定及其会计处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案例。

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与影响分析

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与影响分析

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与影响分析姓名:庄严院系:管理学院专业:会计学硕士学号:17520141151152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与影响分析摘要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并于2014 年3月17日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作为配套措施。

由此,优先股的制度建设全面展开。

本文希望通过借鉴西方企业发行优先股的经验,为我国企业的优先股试验提出独到的见解。

关键词:优先股金融工具会计确认会计计量目录一、政策背景.............................................................................1.. .二、优先股的定义与类别.............................................................................1.. .三、优先股的确认难题.............................................................................2.. .四、优先股的会计处理.............................................................................4.. .(一)优先股确认为金融负债..............................................4..(二)优先股确认为权益工具..............................................4..(三)优先股确认为混合金融工具..........................................4..五、优先股在财务管理上的优势................................................5..(一)保持普通股股东控股权。

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精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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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案例分析题精选二案例分析题:1、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

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个情况通知B公司。

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

之后,甲提走货物。

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 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

3月4日,B公司将该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

3月5日,C基金会为支付向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6日。

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

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有严重质量问题。

3月10日,E公司将该支票背书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

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的A 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

F大学先后向E、D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后F大学向C基金会追索,C 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 均遭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D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F 大学的追索请求?并说明理由。

(2) 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并分别说明理由。

(3) C 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 C 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1) D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请求。

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票据债务人能够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券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实行抗辩。

优先股的会计处理研究——以“ABC商业银行”为例

优先股的会计处理研究——以“ABC商业银行”为例


引 言
1 、A B C商业银行简介 AB C商业银行在全 中国各地 设有 3 4家分行 ,在香 港设有 代表 处。 在中国大 陆仅有 的 1 2家全 国性 股份制商 业银行 中,A B C商业银行便是 其中之 一。A B C商 业 银行 的注册 资本 为 5 l亿元 人 民币 ,总 资产 将 近 1 . 3 7 万亿元。2 0 1 2 年 ,A B C商业 银行 的前身 收购 了深圳 另一 家发展银
自于税 前 利 润 。
行 ,收购完成后 ,更名为新的 A B C商业银行 ,组建新 的 A B C商业银 行
正式对外 营业 。 截至2 0 1 3年 6 月 底 ,A B C商 业银 行资产 总额 达到 1 8 。 2 6 9 . 9 8 亿
元,存款 总额 1 1 , 7 5 3 . 6 1 亿元 ,贷款总额 ( 含 贴现 )7 , 8 6 4 . 8 4亿 元。 2 0 1 4 年 ,A B C银行发 布资本补充计划公告 , 融资方案为 非公 开发行 2 0 0 亿 元优 先股和 1 0 0 亿 元普通 股。
2 、研 究 意 义
股份制是 9 0年代中国企业公 司化 的高级形 态 ,通过发行 股票 的方 式筹集 资金 ,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是 ,不管 是定 向 募股 ,还 是公开发行股票 ,基本上都 是普通股 ,这对于股份制改 革的发 展造成很 不利 的影响 。本文 以 A B C商业 银行为例 ,对优先 股的会计 处
张 弱娇
摘 要 :在股份形式单一的 中国,优先股一直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并且 ,在 实践 中,严 格的公 司核准设 立主 义也让其无法 实施 。随 着社会 经济的发展 ,中国有必要 建立健全优先股制度。一方面,优先股作为一种介 于股权 与债 权之间的证券 ,能够 为企 业融资提 供更加灵 活的选择 。另一方 面,企业发行优先股 不会稀释股 东的权益 ,对中小股 东的权利提供 了保护 。本文以 A B C商业银行为例 ,对该银 行的优先 股制度进行分析 ,然后提 出了相应的见解,最后深入分析 了该银行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关键词 :银行 ;优先股 ; 会 计处理 ;财务报表

第十章 案例

第十章 案例

第十章案例一、我国优先股的推出(一)原理从投资者的角度看,由于优先股的付息在普通股之前,而且股息率又是固定的,所以尽管在公司利润告诉增长时无法享受更多收益,但相对普通股而言具有收益稳定和风险小的特点。

同时,优先股的收益也往往要高于债券,因此对稳健的投资者会有一定的吸引力。

另外,在有些发行优先股的国家,其投资优先股所获得的股利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所得税优惠,因此比较适合某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如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等的投资)。

从筹资者角度看,一个作用是筹资的成本低。

因为对股份公司而言,发行优先股可以募集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又因为其股息率明确,可以减轻利润分派的负担,尤其是对于高成长企业来说,承诺给优先股的股息与成长性相比是比较低的。

其次一个作用是财务状况的改善。

优先股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发行无期限的债券,公司可以获得长期的低成本资金,但又不是负债,而是资本。

再一个作用是保障公司普通股东的权益。

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受到很大限制,基本上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这样就可以避免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易变和分散,实际上维护了普通股股东的权益。

(二)事件描述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21日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次发布实施的《办法》共9章、70条,包括总则、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信息披露、回购与并购重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二是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①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③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三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四是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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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会计属性实务案例分析
Fengshou.Liu 2014.05
(一)广汇能源优先股非公开发行预案
2014年4月22日,广汇能源(600256)公告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及新的公司章程,是《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发布后国内上市公司首单优先股,其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浮动股息率、非累积、非参与、不设置赎回和回售条款、不可转换的优先股。

4月27日,广汇能源公告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修订稿),对此前的发行预案、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将原属于金融负债的优先股修订为符合权益工具定义的优先股。

1、优先股发行预案主要条款(修订前后对比)
注:根据公司公告整理。

2、负债与权益划分的分析
(1)原预案
就原预案而言,条款约定“在未触发调整事项的前提下,公司的优先股股息将按照基准票面股息率进行支付。

”而且调整的仅是股息率,而不能取消支付。

即公司在有盈利的情况下(属于公司不能控制的事项)的强制付息是一项不能避免的合同义务。

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如果票面股息率低于市场利率,则股息的现值——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低于发行收入。

该优先股属于复合金融工具,权益部分等于发行收入减去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

如果票面股息率按发行日的市场利率设定,且因没有支付任意股利(自主决定的股利)的条款,故发行收入等于支付的永续股利的公允价值,该优先股整体上属于金融负债。

(2)修改后的预案
修改后的预案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每年优先股是否支付股息,将强制付息义务改为“在未触发下述调整事项的前提下,公司股东大会以基准股息率作为参照,向优
先股股股东支付本期股息”,即没有强制付息义务;且无强制性可赎回条款,而是公司有权选择赎回。

虽然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但该“股利制动机制”并不形成公司的合同义务,优先股股息的支付完全取决于公司的自主决定。

另外,尽管公司在向普通股股东进行了分红就需支付优先股的股息(“股利推动机制”),但对普通股的股利支付是自主决定的,进而对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也是自主决定的。

“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1”的约定形成公司的推定义务,但不是公司的合同义务,且公司可以无条件避免(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每年优先股是否支付股息)。

公司股价可能下跌的经济压力本身并不会导致一项优先股被划分为负债。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须向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义务是否构成或有结算事项取决于公司是否能控制减资事项,由于减资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因此属于公司控制的范围。

减少注册资本不是或有结算事项,进而也就不形成公司的合同义务。

清算时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清算金额的义务,因为在正常的业务流程中不会发生,所以予以忽略,即不影响对优先股会计属性的划分。

由于优先股中没有任何支付股利的合同义务且没有义务偿还本金,也不存在或有结算事项。

因此,修改后的优先股属于一项权益工具。

(二)浦发银行优先股非公开发行预案
2014年4月29日,浦发银行(600000)公告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及新的公司章程,是《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发布后国内商业银行首单优先股。

其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固定股息率、非累积、非参与、发行方有权选择赎回、发行方有权强制转普通股的优先股。

1、优先股发行预案主要条款
1公司章程约定有可供分配利润就应当分红,此时是否无需股东大会的分红决议就构成公司的支付义务,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约定进一步分析。

注:主要条款系根据公司公告整理。

2、负债与权益划分的分析
公司支付固定股息的义务可以无条件取消;本金有权(但无需)赎回;转股权满足“固定换固定”标准。

即公司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的合同义务,公司可用企业自身普通股结算且优先股持有人享有剩余权益,公司未来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因此该优先股属于权益工具。

需要强调的是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时不对转股价格做调整,可能会使持有人受损,进而可能违反“固定换固定”的标准,除非现金股利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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