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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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有关负责人就《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答记者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有关负责人就《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答记者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有关负责人就《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答记者问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日期 2010-10-21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11月13日开始实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总局令第51号),该办法的依据及必要性是什么?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上述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在2008年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2008年,由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废止,《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也被废止,因而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既无法律、法规的规范,也无规章进行规范的状况。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交易无所不在,与交易相伴的合同行为无所不在。

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采用恶意串通、贿赂等手段签订合同,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依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并通过规章的实施,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调整的范围是什么?答:通过对合同活动的调查和研究,我们认识到,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3类较为突出:第一,利用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即合同欺诈;第二,利用合同,采用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学习解读2023年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讲义)

学习解读2023年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讲义)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讲义)在民法典颁布三周年之际,为更好履行民法典赋予的职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近年来合同行政监管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合同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

市场交易中,合同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市场公平,还会挤压守法经营者的生存空间,甚至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维护市场秩序是市场监管部门基本职责,为贯彻落实《民法典》规定,进一步推动合同行政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依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对2010年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办法》的解读问答1、《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合同行政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主要包括总则、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监督管理手段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部分,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为合同行为规范,主要对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为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主要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工作;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合同行政监管的手段以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为附则,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时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同时,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规章: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修改为《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第五条中的“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修改为“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质权合同”修改为“质押合同”。

(五)将第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12•【文号】工商消字[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总局第62号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解决消费纠纷工作效能,进一步推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依托12315专线和信息化网络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方,应当积极推进文书电子化。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工商总局2014年3月12日附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目录1. 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文书式样一)2. 消费者投诉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二)3. 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文书式样三)4. 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文书式样四)5. 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文书式样五)6.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文书式样六)7. 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文书式样七)8.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文书式样八)9. 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报告书(文书式样九)文书式样一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注:1.本表格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消费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起投诉的登记,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登记;2.消费者通过非现场方式提出投诉的,无须在投诉人一栏签字;3.投诉事实应当包括: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消费日期、消费涉及金额等具体情况。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四)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

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

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查处“霸王条款”案件的体会梁仕成【范本模板】

查处“霸王条款”案件的体会梁仕成【范本模板】

查处“霸王条款”案件的体会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工商局来说,是个既熟悉,又陌生的工作.说“熟悉”,是指历史以来合同就是由工商局监管,过去还有合同鉴证和合同仲裁的职能,机构上从上到下有合同司、合同处、合同科、合同股,那时工商系统有一批高素质的合同监管人才。

说“陌生”,是因为我们已经太久没有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了。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实施以后,工商局失去了合同仲裁、鉴证的职能,空有一个合同法127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法对合同实施有效监管。

尽管那时对合同的监管还有一个国家工商局的《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但由于这部规章的指导思想仍然停留在对投机倒把行为的处罚上,因此随着刑法中投机倒把罪的取消,这部规章使用起来已不那么理直气壮。

2008年,《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正式失效,《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也随即被废止。

此后几年,一度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既无法律法规级的规范,也无规章进行规范的状态。

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并于2010年11月13日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有了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发布后,新闻媒体叫好声一片,且媒体炒作的焦点大都聚焦于对“霸王条款”的整治上。

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共有16条,共规定了30项合同违法行为.其中第六条规定了10项合同欺诈违法行为,第七条规定了5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14项“霸王条款”违法行为,除此之外第八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合同知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知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知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壹○年十月十三日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壹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和引导相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壹)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壹)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开题报告答辩

开题报告答辩

开题报告答辩开题报告答辩范⽂(通⽤8篇) ⼤学⽣活要接近尾声了,⼤家都陆陆续续开始写毕业设计了,在我们做毕业设计之前指导⽼师都会要求先写好开题报告,优秀的开题报告都具备⼀些什么特点呢?以下是⼩编收集整理的开题报告答辩范⽂,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开题报告答辩篇1 开题报告最常见的⼀个作⽤就是阐述研究者将要进⾏的⼯作、进⾏这些⼯作的原因以及预期的结果。

⼤多数开题报告包括⼯作范畴、活动列表、可能的时间表和预算。

这些表明了学⽣将如何进⾏相关⼯作。

通过这份⼯作计划,教师可以判断研究的重要性、可⾏性、效率及成功的可能性。

开题报告是研究者的能⼒证明 开题报告还可以证明研究⽣的能⼒——反映研究⽣对课题的了解程度,对⽂献的理解,对适⽤的调研程序和⽅法、分析与设计技巧以及组织与写作技巧的把握。

能按照上述⼏点提交⼀份有说服⼒的开题报告的研究⽣会更加⾃信,因为他已经为⾃⼰设计的研究做好了充分准备。

导师可以通过考查开题报告的条理性、组织性、对细节的注重程度、原创性和周密性等判断研究⽣⽬前的准备情况,并了解其所需的额外准备⼯作、必需的⽀持和指导。

开题报告是⼀份承诺申请 你可以给别⼈看你的开题报告草稿,以确认谁可以成为你研究过程中的合作者、顾问,或者参与者。

⼀个更加完整的版本则可以⽤来邀请教师加⼊你的学位论⽂指导委员会。

这两个版本中的任何⼀个都可以⽤来说服调研地点的“守门⼈”(gatekeeper),以便收集数据。

通常情况下,他们并不希望看到已经定稿的开题报告,这样他们还可以提出⼀些修改建议。

这既可以使他们更容易接受研究课题,⼜可以让他们对课题有更强的参与感。

后者同样适⽤于学位论⽂指导委员会的成员。

开题报告也要求教师帮助研究⽣应对课题研究中出现的困难。

⽽⼀份完整的开题报告的草稿,则可以⽤来寻求资⾦或者机构的⽀持。

开题报告是研究⽣与导师的⼀份契约 当⼀份开题报告由承诺变为可接受的⼯作协议时,那么这份开题报告就是导师与研究⽣之间的⼀份契约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受理消费者申诉,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受理的消费者申诉的安全,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中,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处理。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中,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处理。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安全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消费者申诉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管辖其上级机关授权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案件。

第十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办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机关。

格式条款审查三要点

格式条款审查三要点

格式条款审查三要点01 尽量避免格式条款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交易条款是很难避免成为格式条款的,如快递单、保险单等,以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类合同为主。

另一类合同则“不一定是格式条款”但又“可能是格式条款”,最常见的是各类企业自己拟订的、重复使用的,面向其他单位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模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等。

针对第二类合同,应尽量避免成为格式条款。

但即使尽量避免,该类合同仍有可能在仲裁与诉讼中被认定为是格式条款,相对方也会主张是格式条款,为了尽可能使条款有效,保障合同起草方的利益,仍然有必要在合同起草审查过程中对该类条款予以适当应对。

02 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与提示1. 找出其中的重点条款,重点条款一般是下列条款:(1)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的。

(2)要求对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当一部分费用的。

(3)说明合同起草方不承担责任,或限制合同起草方承担责任的。

2. 对重点条款进行说明与特别提示。

(1)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从而与一般条款相区别。

(2)对方签约处专门增加签约提示条款。

注意签约提示条款本身也是格式条款,也应加大加粗提示。

如下图中的加黑部分:格式条款提示实例(1)(3)让对方抄写指定文字,并签署,位置一般在尾部签约处。

如下图所示:格式条款提示实例(2)(4)除了正常签署合同之外,就重点条款部分另作专门一页,由对方签署确认。

(5)网站上使用的格式条款,还可以要求对方专门点击确认该条款。

当然,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同时采取上面这些措施中的多项。

如前所述,上面这些措施并不仅适用于格式条款,对于“可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有些合同其实肯定不是格式合同,但合同起草方希望避免对方以“合同是你们出具的,在没有让我详细了解合同的情况下就让我签了合同”为由主张无效或可撤销,也完全可以采取上述做法中的一项或几项。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精选汇编)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精选汇编)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精选汇编)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篇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出台深圳法律顾问获悉国家工商总局于(2019月20日)公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该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式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而此举则限制了格式条款成为“霸王条款”的可能。

办法中明确了合同欺诈的范畴。

同时,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内容,该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所谓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

目前,通讯、保修等合同大部分是格式合同。

由于该类合同由经营者制定,大多条款利于制定者,有失公平。

而该类型的合同也成了孕育“霸王条款”的温床。

重要看点1.经营者如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不能免责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比如在一些旅游合同中则有“如在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等条款就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

2.不得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数额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等,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3.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而一些霸王合同一旦签订,就成了消费者的“卖身契”。

如一旦购买,所售商品概不退换等条款。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房产中介行政执法边界与依据探讨

房产中介行政执法边界与依据探讨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中介(经纪)企业数量及从业人数持续增加。

2018年末全国共有房产中介企业20.6万个、从业人员158.3万人,分别比2013年增加212.7%和103.9%。

2020年上半年虽受新冠疫情影响规模有所削减,但房产中介仍是2020年第一季度十大就业形势最好的职业之一。

2019年我国二手房交易额增长2.8%,达到6.5万亿元,房地产市场即将全面进入存量房时代。

同时我国商品房营销环节“一二手联动”模式已非常普及,房产中介也在新建商品房营销中提供经纪服务,房产中介行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但与此不相称的是,社会对房产中介行业的评价以负面居多,房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如无证照、无备案经营;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隐瞒房屋瑕疵;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挪用或占有客户交易资金;吃差价、乱收服务费等。

房产交易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市场能否稳健运行,整治行业乱象、查处房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刻不容缓。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推行行政机构改革,与房地产市场管理相关的部门也在重组整合。

例如江苏省各地市的模式基本是将房地产市场管理职能由原房管局归并到住建局,但市、区住建部门及街道办的房屋租赁管理职责尚未理顺,住建、房产中介行政执法边界与依据探讨朱春 蒋晓华 陈炜 华佳摘要:房产中介(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面临执法主体边界不清、执法抓手不足等多重障碍。

分析房产中介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界定跨部门执法边界,分析住建系统内部职能划分;结合《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和《民法典》的实施,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探讨。

研究认为,基于强化综合行政执法、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改革趋势,各省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或修订地方性房地产中介(经纪)管理办法,落实实施细则,强化执法抓手,切实提升对房产中介监管和执法的有效性。

关键词:房产中介(经纪);行政执法;执法边界;执法依据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1-0050-55 收稿日期:2020-12-14作者简介:朱春,无锡市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

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

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篇一:办公室管理规章制度-详尽版】办公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章细则第一条服务规范1.仪表:公司职员应仪表整洁、大方。

2.微笑服务: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用语: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使用普通话,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现场接待: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所应礼貌问、答,热情接待。

5.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代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第二条办公秩序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接待室、总经理室)或通过公司内线电话联系,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3.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整齐。

4.部门、个人专用的设备由部门指定专人和个人定期清洁,公司公共设施则由公司保洁员负责定期的清洁保养工作。

5.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职员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6.吸烟应到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如接待室、会客室等),禁止在办公室(办公坐位上)吸烟。

7.办公室人员外出《外出单》或用车 (公车或的士 )《派车单》需由直接主管或总经理审批,。

8.不准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或信息电话,不准占用本部电话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 ,除业务有关人员需上网外,其余正常上班时间不得用本部电脑上网聊天。

第三章办公礼仪规范第一条职员必须仪表端庄、整洁。

具体要求如下:1、头发:职员头发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男性职员头发不宜过长。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讲义.pptx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讲义.pptx

这是对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 具体规定,在该办法中被具体细化,对利 用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 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等合同欺诈 行为具体列举,对利用合同,采用贿赂、 胁迫、恶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行为 具体列举,分别对当事人主体、合同标的、 合同履行、信息真实、合同担保等十种行 为进行了列举,为当事人辨别与工商部门 查处上述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共利益的行为 三、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以上三种行为主要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
四、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 责任、加重消费者的义务、排除消费者的 权利的行为
第一类:合同欺诈行为
《办法》第六条列举了10种表现形式: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
三、处理原则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 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 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 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指 导的法律依据)
四、合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主要有四大பைடு நூலகம்)
一、合同欺诈行为 二、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 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 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 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 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的规定: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 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 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51号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51号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51号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整治合同欺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整治合同欺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整治合同欺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9.07•【文号】工商市字[1999]第239号•【施行日期】1999.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整治合同欺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击包括合同欺诈在内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去年12月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暨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强化合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打击合同欺诈的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把合同监管作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切入口来抓。

目前,合同欺诈十分严重,有的以合同欺诈为业,动辄诈骗上百人、上千人的财物。

有不少企业被骗后被迫停产或半停产,致使下岗职工增多;有不少下岗职工在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上当受骗,生活陷入困境;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的还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市场监管,整顿交易秩序,以实际行动迎接《合同法》的实施,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暨工作会议的部署,各级合同监管部门应于今年12月底以前,集中力量,精心组织,认真开展一次合同欺诈专项整治。

一、整治的重点和目标这次合同欺诈专项整治,在合同种类方面,重点打击利用承揽、买卖、技术转让、居间等合同进行的欺诈行为;在行为主体方面,重点整治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三无”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和无照经营企业,特别是屡次进行合同欺诈的单位和个人;在地域方面,重点是大中城市和城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办字〔2010〕247号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11.农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公布)12.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1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1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公布)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公布)16.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17.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18.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修订)19.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20.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2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5.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6.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1997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5号公布)27.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8.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2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30.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31.商标代理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公布 2009年11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一次修订 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二次修订)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号公布)3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3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35.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36.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37.商标评审规则(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修订)38.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39.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40.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4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4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4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44.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45.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46.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47.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48.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49.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50.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51.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5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5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5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5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56.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5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8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公布)5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59.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60.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6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10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6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6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6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6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6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6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68.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69.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70.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7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72.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7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7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拒不执行,未向所承保船舶赔付;(二)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持久性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例如原油、燃油、重柴油和润滑油等。

“非持久性油类”是指持久性油类以外的任何油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内航行的1200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自本办法生效1年后实行。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支树平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促进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

合同违法行为整治施行定见

合同违法行为整治施行定见

合同违法行为整治施行定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于2013年10月13日公布了第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方法》及省政府第60号令《省合同监督管理方法》,依法标准店堂告示、商业广告等格局条款,实在保证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合同违法行为的冲击力度,充分发挥合同效劳当地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保护买卖公正、讲究诚信的商场环境,结合2013年3.15顾客权益保护纪念日活动,决议在全市规模内安排展开对店堂告示、商业广告等合同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实在保护顾客权益,特制定施行如下定见。

一、指导思想以本年3.15顾客权益保护纪念日活动为关键,以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方法》、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合同监督管理方法》为根据,以实在保护广阔顾客的合法利益为意图,以促进运营主体愈加诚信,商场愈加有序,社会愈加调和为主旨,实在履责尽职,严厉查处使用格局合同约束竞赛、危害顾客合法权益的行为,营建诚笃守信的商场环境。

二、查看规模及内容查看规模:店堂告示、商业广告、告诉、声明、凭据、单据等合同格局条款。

查看内容:1、店堂告示、商业广告、告诉、声明、凭据、单据等格局条款的内容是否违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方法》、《省合同监督管理方法》的规则,首要包含:(1)是否含有误导顾客的内容;(2)是否含有诈骗顾客的内容;(3)是否含有虚伪表明的内容;(4)是否含有“终究解释权”等内容;(5)是否含有显失公正的附加条款等内容。

2、店堂公示、告诉、声明等是否违背《省合同监督管理方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则,是否设在夺目方位。

三、施行时刻查看举动全市一致于3月10日开端,至3月16日完毕,为期一周。

四、作业要求1、精心安排。

此次专项查看举动是贯彻落实《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方法》、《省合同监督管理方法》的一项重要举动,各直属局、分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作业上要精心安排。

要根据市局施行定见,结合本身状况,制定各局的书面施行定见,并建立领导小组,安排法律部队,保证专项查看举动顺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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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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