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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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原则律所实习报告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103班,李梦思。
【前言】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教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目录
一、实习目的————————————————————1
二、实习内容————————————————————1
三、案例分析————————————————————2-4
四、实习感悟————————————————————4
一、实习目的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学认识实习既是专业必修课,又是我们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实践,更是学习法律实务,积累经验的好途径。我选择在律所实习是因为律所所涉及法律面较为宽广,并且实践性强,我希望通过实习了解律师的办案过程,学习律师的思维方式、处理方法,接触各类案件材料,将理论运用于实践。
二、实习内容
1、了解律所和律师,体会律师真实工作状态
2、非诉业务,学习、修改各类合同,提高自身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3、目睹、接触各类案件、翻阅整理卷宗,揣摩应用技巧及律师处理流程。
4、法庭听审,熟悉司法程序,学习诉讼、抗辩技巧,感知案件审理
5、协助律师办案、递交材料、会见当事人,学习实务技巧。
6、参加律师讲座分享交流会,学习借鉴经验。
7、协助律师咨询,学习处理各种关系,找准法律依据,养成证据意识。
三、案例分析
(因本案尚未进入审判阶段,所以,以下事实为自己总结概括)
(一)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二)案件基本事实
任某是一装修公司员工,但未与该装修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5月24日,任某本应休息在家,但却受朋友委托,私自承揽了另一项工作范围之外的装修工作。在完工回家的途中,骑行一辆“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
斤的电动车”(现已被交警在事故证明书中认定为机动车)经过一个无红绿灯、无交警指挥、无监控摄像的十字路口,与贺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致任某受伤。(由于现场条件限制,交警方表示确实不能认定双方责任,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出具事故证明书,而交由法院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现任某在四川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但在近两个月的治疗期间内,任某都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医生也表示任某复原苏醒的可能性不大。现在,任某家人已为任某垫付了3万元的医药费,肇事司机垫付了3万元,肇事方的保险公司也为任某垫付了六万元的医药费,(任某本人未购买任何人身、财产保险)但至今仍拖欠医院5万多元的医药费,而此时,主治医生表明,任某现今情况再接受其他治疗已无太大意义,并且,医院方也已经停止治疗、用药,主张家属方为任某办理出院手续,不过,任某家属、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三方都已经不愿意再垫付医药费了,而医院方因为医疗费用未缴清的缘故,也不愿出具除病情诊断以外的其他单据证明,家属方不能拿到相关证明,自然也不肯出院,四方僵持。现任某仍住在医院病房。
(三)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成都市武侯区交警一分局对此道路交通事故没有作出事故认定。
2、其他车辆司法鉴定、人身司法鉴定等尚未作出。
(按《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规定,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对于涉及精神障碍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3─6个月后进行,)
(四)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电瓶车车主任某与货车司机贺某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
2、货车司机贺某与其挂靠单位之间的挂靠关系
3、货车司机贺某和其挂靠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五)各方当事人赔偿顺序
1、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付给受害人
2、不足部分由车主和挂靠单位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案的赔偿数额涉及事项
1、伤残赔偿金:本案伤者为植物性生存状态,应属“一级残疾”(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
2、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发票计算
3、鉴定费: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发票为凭
4、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伤者被扶养人仅任某某(2005年9月16日生)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至十八周岁。
5、误工费及护理费:从事故发生(2013年5月24日)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伤者尚未定残)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
6、交通费:以实际票据为准。
7、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后续治疗费:以鉴定意见及医生医嘱为准。
9、精神损害抚慰金: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
(七)本案责任划分比例依据
1、造成本案电瓶车车主受伤结果的直接原因尚无法确定。
2、货车司机所驾驶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
隐患。
3、本案伤者任某所骑行的电瓶车被交警认定为机动车。(据《助力非机动车认定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厘米。)
(八)本案争议焦点(预测争议点及可能性)
1、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2、赔偿金额的争议:1)应按农村人口还是城镇人口的赔偿基数计算赔偿金
2)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3)计算的赔偿项目是否合理
3、货车挂靠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4、伤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帮工。
(九)个人评析(仅据现有资料、证据所得意见)
1、货车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理由是1)据交警方调查表明,涉案货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其制动性能已经出现问题,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 2)根据现有证据,货车在事故前的瞬时速度无法计算,因此,不排除该货车超速行驶的嫌疑。3)据交警证明,事故发生地点为无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据《道路交通法》第四十四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