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枉法裁判、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判决(关于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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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多选题(60)

刑法多选题(60)

试题A B C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是()。

刑事违法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包括( )。

罪过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刑法规定,下列人员不适用死刑( )。

审判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既遂包括的类型有(结果犯举动犯行为犯共同犯罪人分为( )。

主犯从犯胁从犯假释适用于( )的犯罪分子。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具备( )的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提前释放。

有期徒刑执行1/2以上刑期有悔改表现遵守监规对( )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累犯爆炸抢劫根据刑法78条的规定,被判处( )的犯罪分子可以被减刑。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量刑时常见的酌定情节有()。

犯罪时的动机和手段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下列行为非法( )。

选举居民楼内楼长在国家机关担任局长的秘书在广场跳集体舞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下列行为需经执行机关批准( )。

北京一日游参加北京大学百年校庆并演讲接受记者采访声讨美英入侵伊拉克附加刑包括(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自由刑包括( )。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节属于酌定情节( )。

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自首缓刑的适用条件是( )。

适用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 )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累犯绑架爆炸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正当行为包括( )。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行为事实认识错误包括( )。

对象错误行为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错误下列关于缓刑的表述,正确的有( )。

对累犯不适用缓刑由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下列行为中,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有( )。

坤之律途——挪用公款罪

坤之律途——挪用公款罪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 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 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 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 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 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 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 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 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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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释
《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7.1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2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2000.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9.22)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1.13) 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3.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11.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8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8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8(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关于贪污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主体不同B. 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C.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D.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2. 关于挪用公款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本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B. 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都要求归个人使用C.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D.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3. 关于受贿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索取财物的行为,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成立受贿罪B. 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成立受贿罪C.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D. 未利用职务便利的索贿行为,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4. 关于行贿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B. 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C. 因被勒索而被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成立行贿罪D.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是本罪的实行行为B.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能够说明其财产的来源的,则不能成立本罪C. 本罪判决生效后,即使国家工作人员说明了财产的来源,本罪依然成立D. 本罪判决生效后,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说明了财产的来源系贪污所得,则应另行对贪污罪进行处理6. 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

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

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A. 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 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C. 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D. 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7. 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

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案例

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案例

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案例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负责管理或者保管公款的人员,擅自使用或者挪作他用公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也构成了犯罪行为。

下面列举了十个以挪用公款为题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

1. 某县财政局局长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部分公款挪用于个人投资项目,以谋取私利。

经审计发现,王某挪用公款数额高达100万元。

最终,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某市政府某科级干部李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频繁调取公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经过调查,李某挪用公款共计20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最终,李某被免职并判处刑罚。

3. 某大学财务处处长张某为了解决个人经济困难,将部分学校资金挪用于赌博活动。

经过调查,张某挪用公款数额达到50万元。

最终,张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4. 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贪图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挪用于个人购房项目。

经过审计,王某挪用公款数额高达80万元。

最终,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赵某,为了满足自己奢侈的生活需求,将企业资金挪用于购买豪车和高档消费品。

经过调查,赵某挪用公款总额超过200万元。

最终,赵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刑罚。

6. 某医院的主管医生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医院的公款挪用于个人投资项目。

经过调查,李某挪用公款总额达到100万元。

最终,李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7. 某农村信用社的行长刘某,为了解决个人财务困难,将信用社的公款挪用于个人借贷和投资。

经过审计,刘某挪用公款总额超过150万元。

最终,刘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某政府部门的主管领导张某,为了满足自己的奢侈生活,将部分公款挪用于购买房产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经过调查,张某挪用公款总额达到300万元。

最终,张某被免职并判处刑罚。

9. 某企业的财务经理王某,为了个人投资需求,将企业的资金挪用于个人股票投资。

季某甲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季某甲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季某甲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苏09行终6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建华徐春霞陈风泰【审理法官】孙建华徐春霞陈风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文亮【当事人】朱文亮【当事人-个人】朱文亮【代理律师/律所】刘雁、殷鹏飞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雁、殷鹏飞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雁、殷鹏飞【代理律所】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朱文亮【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原件量刑建议变更起诉证人证言书证缴纳和解协议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申诉调解陪审有期徒刑质证犯罪记录明知指定管辖自救吸收数罪并罚自首以自首论拘留保证金可以从轻监视居住保证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主体身份被告人季某甲于1997年9月从部队转业至某人民法院工作,1997年9月至2016年3月间任该院执行局执行员,从事执行工作。

以上事实,被告人季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个人简历、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事实2013年6月19日,被执行人凌某位于泰兴市某大厦某幢某号的房屋由某人民法院委托泰州某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计人民币138万元。

该房产拍卖成交日之前,被执行人凌某在某人民法院经申请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共12件(其中2件合并签订和解协议),本息、违约金等执行标的额共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实,正确适用纪律,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对于违犯纪律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适用纪律上一律平等。

在纪律面前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人员。

第三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监察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一)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第六条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监察室主任决定;监察室主任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七条被监察人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监察部门应当保证其辩解的权利。

第八条被监察人对于监察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第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三章受理、立案、调查、审理第一节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群众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用书面或口头均可。

口头检举、控告的,由监察人员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控告人签名或盖章。

考编:法律高频考点之挪用公款罪

考编:法律高频考点之挪用公款罪

法律高频考点之挪用公款罪贪污贿赂犯罪在公职类考试当中是非常黄的黄金考点,今天小粉笔就带领大家专研一个罪名——挪用公款罪,掰开了揉碎了,给它碾成灰,以后再见到这个“小魔鬼”,你就再也不怕了!▍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实施挪用行为。

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

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例如,行为人将公款划入自己的私人存折,准备日后购买个人住房,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购买住房,也属于挪用。

行为人所挪用的必须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国库券,以及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所应注意的是,立法解释中所说的“个人”并不限于一个人,而是相对于单位、集体而言。

(3)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策留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震惊高检的法官枉法案

震惊高检的法官枉法案

震惊高检的法官枉法案文/菅人 图/屈敏这是一桩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法官枉法裁判犯罪大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王静、审判员刘彦礼等人收受140多万元处费”后,与律师相互勾结,假证据,演出一系列假审判闹剧,制造18个他们还将140多万元“好处费”的90多万元坐支,人营利,13万元私分。

就是这样一桩影响恶劣、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大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提起公诉后,却产生了奇怪结局:事枉法裁判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1920 检察风云 2013年第7期人家要求快,咱们就给人家办快点。

庭长把话说这个份上了,刘彦礼便照此办理,先后主办了三起。

他是怎样办理认驰案的呢?据他自己说:原告方要求判决快,所以举证期间大都省去,这是很不正常的。

普通民事案件期限一般需三到六个月,这类案件才一个月左右就结了;对被告身份基本不审查,只是看看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委托书,连被告身份证的原件都没看到;举证简单,被告基本无辩解,开庭就是走过场;判决书制作精美带封面,其他判决书是没有封面的;原告代理律师的赞助费超过诉讼要求的赔偿数额……审理商标侵权案,最基本的程序是审查被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的,没有侵权的行为,而且这个商标不是注册商标……’这根本不是我说的,我根本就不知道注册商标及侵权的事,也说不出这么专业的话。

”就这样,从2006年年底至2008年3月份,王静一手主持办了办理此类商标侵权案件20件,其中判决认定18件,收到“赞助费”140万元,使胜诉企业骗取政府奖励800万元。

王静平时基本不办案,这次却亲自出马,一个人就办了六件。

在这20件认驰案中,有两件没有判决认定,而是一件调解结案,另一件不予认定。

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是有意给别人造成一种假象,即并非所有案件都能认定。

好像他们是在实事求是办案。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既遂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既遂标准

MOD R U I S E NB SNE S
坝 代 商 业
罪 , 于挪 用公款 罪的诸 多问题 理 论 界一 对 直存 在 争议 ,在 经 济犯 罪形 式 多元 化今
天 , 入探 讨 剖 析此 罪 的 意 义尤 为 重 大 。 深 本 文以 该 罪的构 成要 件 为主 要 研 究对 象,
尝试 提 出 自己的 见解 , 以 解 决在挪 用公 款 罪适 用 中所 存 在 的 问题 ,并 对挪 用公 款 罪 的 既 遂 标 准 进 行 了简要 的概 述 。
【 关键 词 】 挪 用 公 款 罪 ;构 成 要 件 ;既 遂 标 准 挪 用 公 款 罪 是 指 围家 工作 人 员利 f 职 } j 务上 的 便利 , 用公 款 旧个 人使 用 , 行 非 挪 进 法 活动 的 ,或行 挪 用 公款 数 额较大 , 仃 营 进 利活动的,或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 3 个月 末 还的 行为 。 找罔 17 年刑法 将捌堋 公 99 款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 97 19 年修订后的新 刑法 将 挪用 公款 罪的 j体 严格 限定 于 “ 二 同家 工 作 人 员” 的范 同 内 ,取 消了 《 充 觇 定》 补 中 “ 片公 款数 额较 大不退 还 ,以贪 污 论 挪 ] 处”和 “ 挪用 公款 进 行非 法活 动构 成其 他罪 的 ,依 照数 罪并 罚 的规定 处罚 ”的规 定 ,使 得刷 法分 则关于 揶 用公款 罪的规 定得 到世 一 步 明确 。
二 行 为 方 式
依据刑法第 34 8 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 融凭证进行抵押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圃 个人使用有 以下三种方式:其一 , 从事非法 活动 。对于非法活动的范围, 学界主要有两 【 参考文献】 种理解。一种认为,非法活动 仅限于构成犯 1 房清侠 . 刑法理论 问题专题研 究. 中国 罪 的违 法行 为 。 另一 种观 点 则认 为 , 法 活 人 民公安 大 学 出版社 .0 3 版 . 非 20 年 动不仅包括犯罪活动 , 而且还包括一般的违 2 杨兴国, 污贿赂 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 、 贪 中 20 年版 . 法活动。 笔者认为这里的非法活动应该理解 用问题 解疑 . 国检 察 出版 社 .0 2 5 、何 秉松 . 务犯 罪 的预 职 为一般违法活动和犯罪活动。因为刑法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最新整理)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最新整理)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每天为你推送智豪团队呕心整理编辑的最高法及各地法院裁判要旨、观点集成。

(记住!每天都有哦)【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编者按:贪污罪因其特殊的犯罪构成使得其在实务中存在大量认识上的分歧。

现笔者基于个案引发的争议,整理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1-102集)》裁判规则,以供阅者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1.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关键词:临时工监守自盗贪污罪侵占罪规则:根据《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的精神,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认定。

本案被告人钟国华、卢欣阳均是计划内临时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贪污罪的主体有所扩大,即不再以“干部身份”确定国家工作人员,而以其是否从事管理职责,即在国有企业中是否从事公务来判断。

钟国华、卢欣阳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承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务,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本案案发时为1995年,以侵占罪定罪量刑正确。

案例索引: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贵杰等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期。

2.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关键词:共同犯罪特定身份职务便利规则:虽然本案为共同犯罪,但应当按照他们各自的职务便利和身份构成的不同犯罪定罪量刑。

因为身份犯是刑法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犯罪所作出的特殊规定。

由于身份的不同,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既然法律对不同的身份所构成的犯罪都已经明确作出规定,就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问题是较常见的。

须特别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不是一律依其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关键是看各被告人是否分别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2010年09月20日来源:浏览次数:952 【字体:↑大↓小】背景色:[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卷二订正3

卷二订正3

1. [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A.根据省政府的征用土地的决定,某市政府确认田某为某块林地的所有权人,林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B.刘某不服农业部的处罚行为,向农业部申请复议后对农业部复议决定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C.赵某不服税务局对其企业确定的纳税数额,提起行政诉讼D.钱某不服县公安局的罚款决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回复议申请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距离钱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已经超过3个月参考答案:B您的答案:D ×答案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选项A为复议前置事项,应先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选项A不选。

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对农业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

故选项B应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选项C也为复议前置事项,故选项C不选。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
我国的司法解释对数额犯基本上都规定了累计计算。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
10 号)第 2 条
第 4 款规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 产 品 的 销 售 金 额 或 者 货 值 金 额 累
2021 年第 1 期·经济刑法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 要: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 刑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挪 用 公 款 存 在 不 同 用 途 的,根 据 举 重 以 明
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
险之中,因此,两人行为的有责的不法程度并不存在明显的区别。④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对 B 仅按 挪
用公款 8 万元量刑,明显不当。这是因为,
B 明明是一次挪用了 20 万元公款,即使其全部用于其他活
动,也毫无疑问按挪用公款20 万元量刑;不能因为 B 将其中的12 万元用于危险更大的非法活动与营
利活动,就反而仅按挪用公款 8 万元 量 刑,否 则,就 违 背 了 刑 法 的 公 平 正 义 性。 因 此,应 当 认 定 B 挪
活动,有的用于营利活动,有的用于 一 般 活 动,应 当 分 别 计 算 数 额”。② 对 此 种 分 别 计 算 数 额 后,是 否
应当累计计算挪用数额的问题,上述观点并没有明确回答。有学者 指 出:“同 时 具 备 法 律 规 定 的 两 种
或者三种形式的挪用资金行为的,如果几种形式的挪用资金行为都构成了犯罪,在处罚时可按最严重
此。其实,在数额犯的场合,累计计算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于量刑的合理化,即刑法分则条文将数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_记录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_记录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书籍简介 (3)1.2 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性与影响 (4)二、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5)2.1 贪污贿赂犯罪的定义 (6)2.2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8)三、贪污贿赂犯罪的类型 (9)3.1 贪污罪 (10)3.2 受贿罪 (11)3.3 挪用公款罪 (12)3.4 职务侵占罪 (14)3.5 商业贿赂罪 (15)四、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16)4.1 主体要件 (17)4.2 客体要件 (19)4.3 行为要件 (20)4.4 结果要件 (21)五、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裁量 (22)5.1 刑罚种类 (23)5.2 刑罚裁量的原则 (24)5.3 刑罚裁量的情节 (26)六、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 (26)6.1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27)6.2 审理程序的规范 (28)6.3 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30)七、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31)7.1 加强法制建设 (32)7.2 提高官员素质 (33)7.3 强化监督机制 (34)八、结语 (35)8.1 读书体会 (36)8.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8)一、内容概要《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是对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解读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本书以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贪污贿赂犯罪为研究对象,详细阐述了这些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本书采用了先总述后分述的方式,总述部分简要介绍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况、特点及其社会危害性,为后续的具体分析奠定了基础。

分述部分则根据贪污贿赂犯罪的不同类型,逐一展开论述。

本书对每一类犯罪都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对于贪污罪,重点分析了其主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对于受贿罪,则从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量刑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也分别对其构成要件、量刑原则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实,正确适用纪律,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对于违犯纪律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适用纪律上一律平等。

在纪律面前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人员。

第三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监察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一)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第六条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监察室主任决定;监察室主任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七条被监察人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监察部门应当保证其辩解的权利。

第八条被监察人对于监察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第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三章受理、立案、调查、审理第一节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群众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用书面或口头均可。

口头检举、控告的,由监察人员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控告人签名或盖章。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
一般来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构成犯罪的行为。

具体来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枉法裁判、破坏金融秩序、非法收取费用、违反会计纪律、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反金融法规、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构成犯罪的行为,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擅自改变或者规避国家有关财税政策,非法经营,非法收购或者非法拆卸国有资产、公共财物,偷税漏税,违反贸易管理规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枉法裁判,破坏金融秩序,非法收取费用,违反会计纪律,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反金融法规,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拒不履行行政处罚,虚报证券交易信息,虚假宣传,非法占用公共资源,破坏公共设施,破坏社会秩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检会[1994]第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检会[1994]第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检会[1994]第7号1994年9月12日)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最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就我省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挪用公款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就如何理解和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及“两高”《解答》的有关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现通知如下:一、“挪有公款归个人使用”,“个人”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和私人经营的企业。

二、承包企业中的挪用公款问题,应当根据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及分配形式等情况具体分析。

全民或集体企业交由承包人经营的,承包人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均可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企业财产和利润属个人所有,举办单位既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是为经营者领取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的,属私营企业性质。

挪用公款给这种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三、以全民、集体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方是全民、集体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挪用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可以按挪用公款论处。

五、未经合法批准,擅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并立有借据的,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使用,按违反财经制度处理。

其中个人收受使用单位财物构成犯罪的,按受贿罪处理;造成出借的公款无法收回,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玩忽职守罪处理。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9-9-16执行日期:1999-9-16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刘奕水案件涉案法律分析(3篇)

刘奕水案件涉案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刘奕水案件是一起涉及贪污、受贿等严重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本文将从刑法、行政法、证据法等多个角度对刘奕水案件涉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案件背后存在的法律风险,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刘奕水案件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地政府部门的严重违法案件。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等,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刘奕水案件涉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刘奕水案件涉案的法律问题(一)刑法问题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构成贪污罪。

2.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构成受贿罪。

3.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行政法问题1. 违反公务员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贪污、受贿等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行政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贪污、受贿等行为,违反了行政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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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 0 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1 9 6 6年4月2 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大学文化,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住耒阳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家属区。

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 0 0 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民事枉法裁判、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5)石刑初字第1 1 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杨章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枉法裁判罪。

2002年1 0月15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残疾人李渊平诉其兄李芝良财产权属纠纷案,被告人李XX在承办这一案件时,伪造(2002)耒民初字第3 7 9号民事裁定书,以李渊平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名义,从银行划走冻结款的5.5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渊平、李芝良、刘美健的证言;2、耒阳市人民法院(2002)耒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的扣划通知书;3、李XX的供述与辩解。

二、贪污罪1、2002年9月17曰,被告人李XX用普通收据收取夏塘粮站交来的诉讼费4000元和执行费1600元,并将此款占为已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李XX出具的收据、耒阳市人民法院2002年度诉讼费交纳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李XX的供述。

2、2002年,被告人李XX在办理资树林诉耒阳公司货款纠纷案中,在与原告结算标的款时,从支付给原告的标的款中扣除了案件受理费2735元和其它诉讼费740元,合计3475元,未办理任何手续而隐瞒,占为已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曾雄成的证言、耒阳市人民法院2002年度诉讼费交纳表、李XX的供述。

3、2004年1月16曰被告人李XX从耒阳市泗门洲镇石下村8 户村民诉白山坪煤业公司房屋损害赔偿一案中,收取了白山坪煤业公司给民二庭购买空调赞助款14000元,但该庭购买空调的开支10590 元已在院财务报销,李XX将该赞助款14000元中的6000元作为端午节补助发给全庭人员,余下的8000元占为已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宋胜利、廖艾萍的证言、民二庭购买空调的发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被告人李XX的供述。

4、2 0 0 3年1月2 9日,被告人李XX采用打白收收取伍小卫、代雷贤云交纳非法转让煤矿处罚款4.8万元予以隐瞒,除3.84万元用于帐外开支外,余款9 6 0 0元据为已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伍上卫、伍晓琼、邓小明、高爱民的证言、被告人李XX出具的临时收据、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

三、挪用公款罪。

1、2002年6月7日和8月7日,被告人李XX先后用从市面上购买的收据,收取肖连正和何学精交来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8 1 0 0元;同年8月2 9日又用白纸条,收取何学精交来的诉讼费6 0 0 0元此外还收取肖何二人补交的诉讼费360元,以上共计14460元未交财务入帐。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何学精、肖连正的证言、李XX开具的普通收据和白纸收据、未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该院民二庭2 0 0 2年度诉讼费收入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李XX的供述和辩解。

2、2000年1月6日,李XX承办龙朝华诉铁五局第一处湘耒高速公路经理部拖欠工程款一案,该案2000年1月6日立案,同年1月1 9日调解结案。

李XX于2 0 0 0年1月2 1日执行了标的款22. 553万元,但当时只付给龙朝华5万元,至2000年1 0月3 0日,尚欠龙朝华5. 283万元。

之后在龙朝华的多次催讨下,李XX陆续归还了3.7万元,至今尚欠1.583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龙朝华的证言、银行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李XX的供述。

3、2002年3月2 0日,被告人李XX以白纸条临时扣押耒阳公司1.5万元,作为资树林、罗茂崇、梁瑞福等案的诉讼费,但全部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归还。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周小岗的证言、书证李XX出具临时扣押条、未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该院民二庭2 0 0 2年讼费收入表、李XX的供述。

4、2 0 0 3年1月1 8日李XX采取挂失支取的方式,将耒阳市法院财产保全中提存当事人李玉德售煤款42502. 56元予以支取其中的 1.4万元用于发放民二庭审判人员的春节补助,支付本庭修理费3 5 0 0元,支付审判监督庭诉讼费1.136万元,余款1364元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归还。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玉德、李世梅、伍晓琼的证言、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挂失申请书、银行现金付款凭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李XX的供述。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其中贪污作案4次,贪污金额26675元;挪用公款作案4次,挪用金额58932. 56元,挪用公款作案次数多,情节严重。

此外,李XX认罪态度好,在侦查阶段退赃3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挪用公款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人李XX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李XX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定性不准,上诉人不构成枉法裁判罪;上诉人贪污的数额实际只有8 0 0 0元;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挪用公款58932. 56元且情节严重与事实不符。

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被告人李XX的二审辩护人提出:李XX在李渊平诉李芝良案中;没有造成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也不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李XX于2 0 0 2年2月2 6日以民二庭名义向耒阳法院交纳的待结款8万元一直未结算,李XX动用其他案件且至今未归还的费用,因没有超过事先交到法院帐上的8万元,亦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即使认定其4次挪用公款5 8 9 0 0余元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属于情节严重。

李XX犯罪后能主动、积极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请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XX于1 9 8 4年1 2月被录用分配到耒阳市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马水法庭副庭长、哲桥法庭庭长、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等职务。

在担任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期间,李XX利用职务之便,犯有以下罪行:(一)、民事枉法裁判罪。

2002年10月15曰,耒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李渊平诉李芝良财产权属纠纷案,该案由李XX承办,审理过程中,耒阳法院冻结了李芝良的银行存款14.5万元。

2003年1月21日,李旭曰在李渊平未提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违规制作了(2002)耒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以李渊平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名义,扣划李芝良5.5万元至耒阳市人民法院帐户抵其他案件诉讼费,作为完成年初的经济任务。

2003年8月20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李XX无法兑现全部冻结款,便出具欠5. 5万元的欠条给李渊平。

在李渊平多次催讨下和有关部门的干预下,李XX采取从本院财务借款和私自挪用其他案件标的款的方式,才分期分批偿还了这笔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渊平、李芝良、刘美健的证言,证实耒阳法院受理李渊平诉李芝良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后,李XX 扣划其中的5,5万元,并长时间占有直至2004年9月才还清的事实。

2、耒阳市人民法院耒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的扣划通知书,证实李XX扣划李芝良5.5万元存款的时间、经过。

3、李XX供述与辩解。

(二〉、贪污罪。

1、2002年9月17日,李XX用普通收据收取夏塘粮站交来的诉讼费4000元和执行费1600元后,未交财务入帐而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李XX出具的收据,证实李XX 用普通收据收取的诉讼费、执行费共计5600元的事实。

2、耒阳市人民5600元交院财务入帐。

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实李XX将该5600 元据为己有。

4、李XX的供述,其内容与上述书证和鉴定结论相互印证。

2、2002年李XX在办理资树林诉湖南省煤炭公司耒阳分公司货款纠纷案中,利用与该案原告结算标的款的机会,从支付的标的款中扣除了案件受理费2735元和其他诉讼费740元,合计3475元,未办理任何手续而隐瞒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曾雄成的证言,证实李旭曰在结算案件执行款时,未出具任何手续扣留3475元的事实。

2、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2002年度上交诉讼费用表证实,李XX未将上述款项交耒阳法院财务入帐。

3、李XX 的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

3、2003年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耒阳市泗门洲镇石下村 8户村民诉白山坪煤业公司房屋损害赔偿一案,2004年1月16日白山坪煤业公司赞助该庭人民币1.4万元用于购买空调。

但该庭购买空调的开支10590元已在院财务报销,李XX将赞助款中的6000元作为端午节补助发给全庭人员,佘下的8000元占为巳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宋胜利的证言,证实白山坪煤业公司委托他将赞助款14000元交给了李XX。

2、证人廖艾萍的证言,证实2004年李XX发给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全庭人员每人500元补助的事实。

3、购买空调发票,证实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购买空调已由该院财务报销的事实。

4、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附卷佐证。

5、李XX的供述。

4、2003年1月29日,李XX采用白纸收条收取伍小卫代雷贤云交纳非法转让煤矿处罚款4.8万元予以隐瞒,除3.84万元用于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帐外开支外,佘款9600元被李XX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伍小卫的证言,证实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扣押其轿车,他交纳了18万元将轿车赎回的事实。

2、证人伍晓琼、邓小明、高爱民的证言,证实对雷贤明实施民事制裁的经过及李XX用于帐外开支的情况。

3、李XX出具的临时收据,证实用白纸收条收取伍小卫代雷贤云交纳4.8万元的事实。

4、李XX的供述。

(三〕、挪用公款罪。

1、2000年1月21日,李XX在办理龙朝华诉铁五局第一处湘耒高速公路经理部拖欠工程款一案中,执行了标的款225530元,李XX陆续支付给龙朝华大部分款项后,尚有15830 元至今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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