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枉法裁判、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判决(关于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

民事枉法裁判、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判决(关于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
民事枉法裁判、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判决(关于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 0 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1 9 6 6年4月2 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大学文化,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住耒阳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家属区。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 0 0 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民事枉法裁判、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5)石刑初字第1 1 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XX

及其辩护人杨章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枉法裁判罪。2002年1 0月15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残疾人李渊平诉其兄李芝良财产权属纠纷案,被告人李XX在承办这一案件时,伪造(2002)耒民初字第3 7 9号民事裁定书,

以李渊平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名义,从银行划走冻结款的5.5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渊平、李芝良、刘美健的证言;

2、耒阳市人民法院(2002)耒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的扣划通知书;

3、李XX的供述与辩解。

二、贪污罪

1、2002年9月17曰,被告人李XX用普通收据收取夏塘粮站交来的诉讼费4000元和执行费1600元,并将此款占为已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李XX出具的收据、耒阳市人民法院2002年度诉讼费交纳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李XX的供述。

2、2002年,被告人李XX在办理资树林诉耒阳公司货款纠纷案中,在与原告结算标的款时,从支付给原告的标的款中扣除了案件受理费2735元和其它诉讼费740元,合计3475元,未办理任何手续而隐瞒,占为已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曾雄成的证言、耒阳市人民法院2002年度诉讼费交纳表、李XX的供述。

3、2004年1月16曰被告人李XX从耒阳市泗门洲镇石下村8 户村民诉白山坪煤业公司房屋损害赔偿一案中,收取了白山坪煤业公司给民二庭购买空调赞助款14000元,但该庭购买空调的开支10590 元已在院财务报销,李XX将该赞助款14000元

中的6000元作为端午节补助发给全庭人员,余下的8000元占为已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宋胜利、廖艾萍的证言、民二庭购买空调的发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被告人李XX的供述。

4、2 0 0 3年1月2 9日,被告人李XX采用打白收收取伍小卫、代雷贤云交纳非法转让煤矿处罚款4.8万元予以隐瞒,除3.84万元用于帐外开支外,余款9 6 0 0元据为已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伍上卫、伍晓琼、邓小明、高爱民的证言、被告人李XX出具的临时收据、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

三、挪用公款罪。

1、2002年6月7日和8月7日,被告人李XX先后用从市面上购买的收据,收取肖连正和何学精交来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8 1 0 0元;同年8月2 9日又用白纸条,收取何学精交来的诉讼费6 0 0 0元此外还收取肖何二人补交的诉讼费360元,以上共计14460元未交财务入帐。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何学精、肖连正的证言、李XX开具的普通收据和白纸收据、未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该院民二庭2 0 0 2年度诉讼费收入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李XX的供述和辩解。

2、2000年1月6日,李XX承办龙朝华诉铁五局第一处湘耒高速公路经理部拖欠工程款一案,该案2000年1月6日立案,同年1月1 9日调解结案。李XX于2 0 0 0年1月2 1日执行了标的款22. 553万元,但当时只付给龙朝华5万元,至2000年1 0月3 0日,尚欠龙朝华5. 283万元。之后在龙朝华的多次催讨下,李XX陆续归还了3.7万元,至今尚欠1.583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龙朝华的证言、银行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李XX的供述。

3、2002年3月2 0日,被告人李XX以白纸条临时扣押耒阳公司1.5万元,作为资树林、罗茂崇、梁瑞福等案的诉讼费,但全部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归还。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周小岗的证言、书证李XX出具临时扣押条、未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该院民二庭2 0 0 2年讼费收入表、李XX的供述。

4、2 0 0 3年1月1 8日李XX采取挂失支取的方式,将耒阳市法院财产保全中提存当事人李玉德售煤款42502. 56元予以支取其中的 1.4万元用于发放民二庭审判人员的春节补助,支付本庭修理费3 5 0 0元,支付审判监督庭诉讼费1.136万元,余款1364元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归还。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玉德、李世梅、伍晓琼的证言、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挂失申请书、银行现金付款凭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李XX的供述。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其中贪污作案4次,贪污金额26675元;挪用公款作案4次,挪用金额58932. 56元,挪用公款作案次数多,情节严重。此外,李XX认罪态度好,在侦查阶段退赃3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挪用公款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人李XX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李XX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定性不准,上诉人不构成枉法裁判罪;上诉人贪污的数额实际只有8 0 0 0元;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挪用公款58932. 56元且情节严重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被告人李XX的二审辩护人提出:李XX在李渊平诉李芝良案中;没有造成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也不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李XX于2 0 0 2年2月2 6日以民二庭名义向耒阳法院交纳的待结款8万元一直未结算,李XX动用其他案件且至今未归还的费用,因没有超过事先交到法院帐上的8万元,亦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即使认定其4次挪用公款5 8 9 0 0余元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属于情节严重。李XX犯罪后能主动、积极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请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XX于1 9 8 4年1 2月被录用分配到耒阳市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马水法庭副庭长、哲桥法庭

庭长、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等职务。在担任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期间,李XX利用职务之便,犯有以下罪行:(一)、民事枉法裁判罪。2002年10月15曰,耒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李渊平诉李芝良财产权属纠纷案,该案由李XX承办,审理过程中,耒阳法院冻结了李芝良的银行存款14.5万元。2003年1月21日,李旭曰在李渊平未提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违规制作了(2002)耒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以李渊平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名义,扣划李芝良5.5万元至耒阳市人民法院帐户抵其他案件诉讼费,作为完成年初的经济任务。2003年8月20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李XX无法兑现全部冻结款,便出具欠5. 5万元的欠条给李渊平。在李渊平多次催讨下和有关部门的干预下,李XX采取从本院财务借款和私自挪用其他案件标的款的方式,才分期分批偿还了这笔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渊平、李芝良、刘美健的证言,证实耒阳法院受理李渊平诉李芝良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后,李XX 扣划其中的5,5万元,并长时间占有直至2004年9月才还清的事实。 2、耒阳市人民法院耒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的扣划通知书,证实李XX扣划李芝良5.5万元存款的时间、经过。3、李XX供述与辩解。

(二〉、贪污罪。1、2002年9月17日,李XX用普通收据收取夏塘粮站交来的诉讼费4000元和执行费1600元后,未交财务入帐而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李XX出具的收据,证实李XX 用普通收据收取的诉讼费、执行费共计5600元的事实。2、耒阳市人民5600元交院财务入帐。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实李XX将该5600 元据为己有。4、李XX的供述,其内容与上述书证和鉴定结论相互印证。

2、2002年李XX在办理资树林诉湖南省煤炭公司耒阳分公司货款纠纷案中,利用与该案原告结算标的款的机会,从支付的标的款中扣除了案件受理费2735元和其他诉讼费740元,合计3475元,未办理任何手续而隐瞒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曾雄成的证言,证实李旭曰在结算案件执行款时,未出具任何手续扣留3475元的事实。2、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2002年度上交诉讼费用表证实,李XX未将上述款项交耒阳法院财务入帐。3、李XX 的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

3、2003年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耒阳市泗门洲镇石下村 8户村民诉白山坪煤业公司房屋损害赔偿一案,2004年1月16日白山坪煤业公司赞助该庭人民币1.4万元用于购买空调。但该庭购买空调的开支10590元已在院财务报销,李XX将赞助款中的6000元作为端午节补助发给全庭人员,佘下的8000元占为巳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宋胜利的证言,证实白山坪煤业公司委托他将赞助款14000元交给了李XX。2、

证人廖艾萍的证言,证实2004年李XX发给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全庭人员每人500元补助的事实。3、购买空调发票,证实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购买空调已由该院财务报销的事实。

4、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附卷佐证。

5、李XX的供述。

4、2003年1月29日,李XX采用白纸收条收取伍小卫代雷贤云交纳非法转让煤矿处罚款4.8万元予以隐瞒,除3.84万元用于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帐外开支外,佘款9600元被李XX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伍小卫的证言,证实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扣押其轿车,他交纳了18万元将轿车赎回的事实。2、证人伍晓琼、邓小明、高爱民的证言,证实对雷贤明实施民事制裁的经过及李XX用于帐外开支的情况。3、李XX出具的临时收据,证实用白纸收条收取伍小卫代雷贤云交纳4.8万元的事实。4、李XX的供述。

(三〕、挪用公款罪。1、2000年1月21日,李XX在办理龙朝华诉铁五局第一处湘耒高速公路经理部拖欠工程款一案中,执行了标的款225530元,李XX陆续支付给龙朝华大部分款项后,尚有15830 元至今未付。

2、2002年3月20日,李XX以白纸条临时扣押湖南省煤炭公司耒阳分公司1.5万元,作为案件的诉讼费,但至今没有入帐。

3、2002年6月7日和8月7日,李XX先后用从市面购买的收据收取肖连正和何学精交来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8100元;同年8 月29曰又用白纸条收取何学精交来的诉讼费6000元;收取肖连正和何学精补交的诉讼费360元。以上共计14460元至今没有入帐。

4、2003年1月18日,李XX釆取挂失支取的方式,将在财产保全中提存的当事人李玉德售煤款42502.56元予以支取,将其中的1.4万元用于发放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全体人员的春节补助,支付该庭汽车修理费3500元,支付审判监督庭诉讼费11360元,余款13642. 56 元至今没有入帐。

李XX利用职务之便,在以上事实中共收取58932.56元至今没有结算和入帐而予以挪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龙朝华的证言,证实李旭曰在办理龙朝华诉铁五局第一处湘耒高速公路经理部拖欠工程款一案中,执行了标的款225530元,但未及时发还给他,至今尚欠15830 元。2、银行进帐单,证实湘耒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已将225530元汇入李XX个人帐户上。3、证人周小岗的证言,证实李XX临时扣押了湖南省煤炭公司耒阳分公司1.5万元的事实。4、李XX出具的临时扣押条附卷佐证。

5、李XX开具的普通收据和白纸收据,证实李旭曰收取肖连正和何学精所交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共计14460元的事实。

6、

证人李玉德、李世梅的证言,证实李XX提存李玉德售煤款及挂失支取的事实。7、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挂失申请书、银行现金付款凭证,证实李XX将提存的李玉德售煤款予以解冻挂失支取的事实。8、证人伍晓琼的证言,证实李XX于2003年春节前给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全体人员发放补助及支付汽车修理费的事实。9、司法会计鉴定附卷佐证。10、上诉人李XX的供述与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所证实的事实相互印证。

另查明,上诉人李XX在案发后退赃3万元。

以上事实有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退赃款收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作为国家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李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收取诉讼费等名义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李XX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7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还构成挪用公款罪。;李XX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6李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李XX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旭曰的行为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理由,经查,李XX作为多年从事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在办理李渊平诉李芝良财产权属纠纷案中,置法律于不顾,虚构事实,违反办案规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制作民事裁定书,以先予执行医疗费的名义,扣划当

事人的存款,并长时间无法归还,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上诉人李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纳。上诉人李XX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贪污的数额有误的理由,经查,李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釆取隐瞒的方法,将自己经手的26675元公款据为己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XX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贪污数额有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纳。上诉人李XX还提出“一审判决认定挪用公款情节严重与事实不符”的理由以及李XX的辩护人提出“李XX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经查,李XX在担任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期间,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在用普通收据和白纸收条收取诉讼费用,并将执行标的款汇入其个人帐户之后,不及时全部上缴院财务部入账,而将其中一部分挪为个人开支,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但李XX在挪用公款过程中,普通收据和白纸收条收取诉讼费用以及将执行标的款汇入其个人户的行为,既有其无法及时上缴所收取款项的客观原因,也有本单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因素。李XX本人对收取的诉讼费用及执行的款没有登记入帐,又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完成本部门的经济任务而交未阳市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对所收取的费用结算混乱,公私款不交,致使其采取拆东补西的方法进行连续挪用,故原审判决认定其多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不足。上诉人李XX提出其“挪用公

款属于情节严重”的上诉理由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但上诉李XX的辩护人提出“李XX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与事实不付,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05)石刑初字第 1 1 6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李XX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对李XX犯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部分;撤销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2005)石刑初字第1 1 6号刑事判决对李XX犯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李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决民事枉..法裁判罪有期徒刑六个月、贪污罪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04年9月2 9日至2 0 0 7年9月2 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苏南

审判员由英娥

审判员艾湘玲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凌波

挪用公款罪共犯怎样认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810666354.html, 挪用公款罪共犯怎样认定 不少刑事犯罪当中都会有共犯的存在,在挪用公款罪中同样也是可能有共同犯罪的。但由于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特殊主体的犯罪,那么在对该犯罪共犯是如何进行认定的?是否也必须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1、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 (1)要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进行区分。即谁先提出挪用公

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2) 要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划分。即凡是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或在实施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应认定为主犯;而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认定为从犯;被迫参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活动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3)要从获利、分赃情况上进行区分。即一般来说,分得赃款比较多,获利较大的应定为主犯:分得赃款较少、获利较小的,应定为从犯;分得赃款最少、获利最小的,应定为胁从犯。 2、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 (1)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上进行区分。即如内部人员勾结外部人员将挪用的公款交与外部人员使用从而获利的,应认定内部人员为主犯,外部人员为从犯;如外部人员提出共同犯罪的,就应看他们在具体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考分赃、获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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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岗位职责)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李宇先【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已轩,男,1949年4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湖南省洪江市二轻工业局局长、二轻工业总公司经理、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主任。2005年4月18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湖南安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塑公司”)是由原湖南安江塑料厂等单位改制组建的。其中原湖南安江塑料厂转为原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管会”)成为“安塑公司”第壹大股东,持有3380万股,占82.4%。原湖南安江塑料厂上级主管单位洪江市二轻工业局及洪江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以下简称“洪江二轻”)持有“安塑公司”法人股共计59.4万股。2000年1月,时任“洪江二轻”负责人的被告人李已轩找到时任“安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资管会”理事长的何述金(另案处理),提出且和何述金商定将“洪江二轻”所持有的“安塑公司”59.4万股法人股以每股1.1元,总价款为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资管会”。不久,“洪江二轻”派人于2000年1月21日和“资管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洪江二轻”将其原持有的“安塑公司”59.4万股法人股全部转让给“资管会”,“资管会”接受“洪江二轻”的转让,且支付给“洪江二轻”总价款为66万元。协议生效后,“洪江二轻”不再享有于“安塑公司”的权益,其权益由“资管会”享有。随后,何述金安排时任“安塑公司”董事、财务处副处长的刘亦萍(另案处理)付款给“洪江二轻”。因“资管会”暂无钱支付,且为了做账、规避有关银行的审查,刘亦萍便按协议安排从“安塑公司”下属的长沙安塑塑料制品厂的账上,以仍借款、付货款、咨询费的名义,代“资管会”支付给“洪江二轻”股权转让价款共计66万元。2000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经典案例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经典案例 首页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罪名解析 ?挪用公款罪的特点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主体分析 ?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主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客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主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客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区别界定 ?挪用公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对挪用公款罪的司法界定 ?谈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相关博文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用于挥霍、赌博导致不能退还之定性 ?本案挪用公款数额应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问题探讨 ?对挪用公款罪进行营利活动的认定 ?挪用公款过程中出具“借条”的行为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用于与网友同居是否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回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经典案例 ?高剑凌、武永奎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挪用公款罪案例 ?巫山法院:被告人梁平挪用公款罪案 ?许福元挪用公款罪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区华昌犯挪用公款罪上诉案 ?上诉人杨后芬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刑法》目录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989年11月6日) 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1.集体经济组织,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建立起来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全体组织成员,公共积累为集体公有,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不明确或者上述私人经营的工商户持有集体营业执照的,应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 2.“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劳动的工人、农民,机关勤杂人员,个体劳动者,部队战士,经手公共财物的,如果他们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二)关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不大或尚未分赃的处罚问题《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主犯,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共2篇)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共2篇) 篇一:学习违规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学习违规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近期我行开展了《违规典型案例学习》的学习活动,本人积极认真的参加了高新区支行组织的集中学习。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浅谈心得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规守纪的自觉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尤其在当前我行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 三、通过学习要强化制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当前,金融业电子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科技犯罪。每天我们接待的对公开户业务同样也存在或多或少的风险,当前伪冒开户、虚假企业等无时无刻的在挑 战我行的规章制度,洗钱犯罪不仅体现在个人,涉及到的对公业务后果更加严重。所以要求我们在接待每一位客户时候要认真核实企业的开户目的、相关企业资料和企业的真实背景,严防风险的发生。 四、通过这次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招行各岗位违规行为的认识,也加强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认识,并时刻告诫自己要严格遵守。同时,我还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招商银行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前提。加强学习,不仅是为了贯彻执行上级行的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篇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学习体会 《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学习体会按照集团党委的要求,认真学习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书中精选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9起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深刻剖析其原因和教训,以警示和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对我起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作用,通过深入思考,总结以下三点。 一、树立正确人生观、杜绝腐朽思想入侵 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他们走上自我毁灭之路是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堕落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弃了正确的理想信念,放松了学习,背离了党的宗旨。他们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放松了思想改造,丧失了理想信念,失去了精神支柱,失去了灵魂。他们的毁灭警示我们,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必然失去正确的航标,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作风和生活态度,必然栽跟头。中华民族需要伟大精神力量,每个人需要有崇高的理想和人生追求,反之就难免会被各种“糖衣炮弹”打倒,人的思想观念也会发生变化。党员干部只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名利、地位、权力,才能对一些重大问题保持清醒的认识和理性的态度,才能战胜形形色色的错误理论和思潮,才能让

纪委如何有效的进行查帐

纪委如何有效的进行查帐 查帐的方法多种多样,从不同角度,可以对查帐方法做不同的分类。这里首先介绍5种常用的财务检查式的基本方法。 1、顺查法:是根据会计业务处理的先后程序进行检查的方法。即按照所有原始凭证的发生时序逐一进行检查。首先以原始凭证为依据,核对并检查记帐凭证,根据记帐凭证核对检查日记帐、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最后以帐簿来核对会计报表。检查程序为凭证→帐簿→报表。一般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帐实不符的单位,可以通过此种方法,将问题一点点查出来。但是,采用顺查法必须对每张凭证、每本帐簿都逐一审查,费时费力,难以抓住重点。只能适用于业务量少的小型企事业和行政单位。 2、逆查法。是指按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的相反方向检查的一种方法。它是从检查会计报表开始,对可疑帐项和重要项目逐项核对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并有目的地审查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找出问题的原因和结果。这种方法简捷省力,易于尽快发现问题,适用于已掌握一定问题线索的或业务量大的单位的查账,对查账人员的个人经验要求更高。 3、详查法。是指查帐人员对查帐期间的全部凭证、帐薄、报表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查。详查法既要对凭证、帐簿、报表审查,又要审查有关的经济资料(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等)并加以分析,所以审查的内容全面,结论和评价准确、科学,但工作业务量大,适用于经济业务较少,会计核算简单或者是为了揭露重大问

题而进行的专案审查。 4、抽查法。是指查帐人员在查帐期间从全部凭证、帐簿、报表等有关资料中,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审查并据以推断全体情况的一种审查方法。由于查帐人员在查帐之前,对被审查单位会计的薄弱环节并不了解,因此,抽查时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审查的结论和评价准确性较差,但随着查帐人员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判断能力的提高,查帐人员可以事先进行周密地准备,有的放矢地进行抽查。抽查法的长处是比较节省时间和人力。 5、核对法。是指通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会计记录间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定其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准确的一种方法。具体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的核对、凭证与帐簿的核对、总帐与明细分类帐的核对、总帐与会计报表间的核对。 另外,还有鉴定法、审阅法、分析法、查询法、比较法、盘存法及计算机审查法等。这些方法都不是孤立的,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需要配合使用,并不断创新。针对经济案件中不断更新的作案手段,必须不断研究和探索新的对策,总结和推广新的方法。 重点账户(科目)检查法 为完成案件任务需要的查账一般都有具体的目标,查账之前就要进行周密的研究和计划,根据需要选择查账的方向,可以锁定几个重点账户为突破点,同时要做好记录,提取固定证据,防止产生销毁、涂改、补充相关帐据的问题。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九节“挪用资金罪”的量刑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 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 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概念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1],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 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 每天为你推送智豪团队呕心整理编辑的最高法及各地 法院裁判要旨、观点集成。(记住!每天都有哦)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编者按:贪污罪因其特殊的犯罪构成使得其在实务中存在大量认识上的分歧。现笔者基于个案引发的争议,整理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1-102集)》裁判规则,以供阅者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1.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关键词:临时工监守自盗贪污罪侵占罪规则:根据《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的精神,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认定。本案被告人钟国华、卢欣阳均是计划内临时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贪污罪的主体有所扩大,即不再以“干部身份”确定国家工作人员,而以其是否从事管理职责,即在国有企业中是否从事公务来判断。钟国华、卢欣阳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承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务,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本案案发时为1995年,以侵占罪定罪量刑正确。案例索引: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贵杰等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4期。2.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关键词:共同犯罪特定身份职务便利规则:虽然本案为共同犯罪,但应当按照他们各自的职务便利和身份构成的不同犯罪定罪量刑。因为身份犯是刑法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犯罪所作出的特 殊规定。由于身份的不同,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既然法律对不同的身份所构成的犯罪都已经明确作出规定,就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罚。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问题是较常见的。须特别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不是一律依其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关键是看各被告人是否分别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案例索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期。3.定额承包者占有或者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关 键词:定额承包集体所有制肖元华无罪规则:上诉人肖元华兴办的经济实体,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因抚顺市司法局没有投资、没有贷款和集资,也没有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完全由上诉人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主经营,对剩余的所创利润,按承包协议,应由承包人肖自主分配,其有权处分,原审法院对其占有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当。二审改判上诉人肖元华无罪。案例索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肖元华贪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 篇一: 作为普通员工,看到《中原油田职工违纪违法案例选编》中一例例触目惊心的典型案例,看到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 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尤为及时,尤为必要,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学习,以案为鉴,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案例》列举的贪官违法犯罪的轨迹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不义之财来自权力的“魔棒”,用他们的权力演绎了一场场淋漓尽致的权钱交易之戏。他们无视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纪律,不顾群众利益,弄虚作假,吹牛浮夸,欺上瞒下,独断专行,横行霸道,腐化堕落,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把人心搞乱了,把风气搞坏了,把经济搞垮了。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对这一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反面典型教材的学习讨论,使我心灵受到极大震动,思想受到深刻洗涤,更是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 二是坚定信念。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贪污贿赂类、挪用公-款类、盗窃诈骗类等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少数领导干部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千里做官为求财”等现象,他们贪污并非生活所困,而是有着多多益善的贪财心理。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三是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深刻反思自己,要防腐拒变,这是每一名员工最基本的行为准绳。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因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常检查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自重、自盛自警、自励。 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近年来,局纪委、监察处认真贯彻“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并举、教育先行,充分利用违纪发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案例教育,我深刻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以案为鉴警钟常鸣,勤奋做事廉洁做人,我们在学习案例的同时,更加廉洁从业,我们要坚持“十不准”

关于挪用公款检讨书的范文

关于挪用公款检讨书的范文 提起笔,我的手还在不停的颤抖,眼泪却止不住地流出,今天,怀着深深懊悔的心情向你递交这份检讨,以深刻反省自己私自挪用公款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晃21年过去了,21年来,自己每天都在和现金打交道,也从没有过如此念想,都是做到帐目清楚,没想到如今自己做出了这样的糊涂和荒唐事来。自20XX年参加工作来到xx信用社,先后在信用社任信贷员、xx员、大库管理员,在单位还光荣入了党,多次被xx市联社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个人。 但是,在荣誉面前,我满足于已取得的一点点成绩,不断没有继续努力,反倒丢失了自我,忘记了根本,思想开始严重滑坡。 4月x日那天上午刚上班不久,就接到家中保姆电话,孩子肺炎现在越来越厉害了,要我迅速赶回家将孩子送医院。听到电话,我一时慌了神,从手边柜子中随便抽了一扎现金,来不及多想,给同事打了声招呼就往家赶…… 昨天(5月29日),联社领导在检查工作时查出帐上有4500元现金不对帐,这时,我才想到自己因小失大,问题严重了。因为自己抽出那一扎钱时根本看都没看,后来自己一直想到归还但又没填上。尽管昨天主动承认了错误,但我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了单位的现金管理制度,并有损一位共产党

员的形象挪用公款检讨书4篇挪用公款检讨书4篇。面对错误,我感到深深的羞愧。我对不起组织的培养教育,对不起领导和同志们的热情帮助,更对不起一名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对不起每一个我关心过我的人。(上学迟到检讨书) 通过反思,深刻剖析,使我找到了之所以犯错的根本原因。 一、财经纪律淡薄。管好财,理好财,是每一个农村信用社职工尤其是大库管理员要严格遵守的一项财经纪律,而我作为一名基层信用社的大库管理员,本应身正为范,可我无视财经纪律,未经社领导批准,胆大妄为地随意动用了帐上现金。 二、职业道德伦丧。作为金融部门的员工,尤其是我们信用社的职工,信字当头,只有讲职业道德,才可能做好本质。在信用社,我们每天与金钱打交道,但是,我们经手的每一分钱都是国家的,单位的、人民的。每一分钱都与政策法规、与诚实信用、与单位和个人的形象相联系。因此,应该慎重对待每一分钱。可我倒好,无视了一名财经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理念空虚,在大是大非面前,我行我素,丧失了一位职业人士应有的道德。 三、思想认识不足 挪用公款检讨书4篇检讨书 。我虽然知道自己私自动用了本不该动用的单位现金是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几点比较与界定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几点比较与界定 泰兴市检察院任慧民 贪污贿赂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表现形式,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机体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贪污罪与受贿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主体都是特殊主体、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等。在我国刑事立法的沿革中,受贿罪曾经是贪污罪的一种行为方式,195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积极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谋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直至1979年刑法,才正式将贪污与受贿分开,分别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刑法分则第八章渎职罪中设置这两个罪名。1997年刑法修订时,为了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罪的力度,又将贪污罪和受贿罪一起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一章中,从而使贪污罪和受贿罪既相区别又有一定的共同之处。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和通行的刑法理论,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客体不同、主体的范围不同、非法占有的性质和来源不同、获得财产的方

法不同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犯罪经验的日益积累与丰富,贪污贿赂行为人规避法律的种种变相贿赂行为愈来愈多,受贿行为和贪污行为难免出现一些交叉的情况,仅凭以上这几点来有时难以做出准确的区分,因此,笔者就从以下几个角度对贪污罪和受贿罪进行简单的比较和界定。 一、贪污罪和贿赂罪的对象问题 受贿罪的对象及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财物,没有所有权的限制,只要这些财产都是他人所有的,不属于受贿者本人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这一点没有争议。对于贪污罪的对象,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必须是公共财物,且其主要来源是自己主管经营的公共财物。但是,这样的限定会对司法实践造成困境,例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占有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财产的情况,成份混合后难以精确区分是公共财物还是私有财物。要避免以上矛盾,就必须摒弃以公共财物作为贪污罪唯一对象的观点。从世界各国刑法看,大多数国家刑法对受贿罪和贪污罪的对象均不作所有权限制,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私人财产,如《法国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巴西刑法典》、《瑞士刑法典》、《日本刑法典》以及《韩国刑法典》等都没有对财产权属作限制。因此,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对于贪污罪对象的认定应当和受贿罪统一起来,不必囿于所有权的限制,这也是当今各国惩治贪污犯罪的通例,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既有力地打击了这类犯罪,又减少了查证、举证环节,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无明确请托事项、非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罪怎么判刑

挪用公款罪怎么判刑 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类罪,多半的知识点与贪污罪相同。下面主要讲一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要点。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 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 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都是法律拟制,大家自己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范围和认定与贪污罪相同。重点讲一下客观方面。 犯罪对象—公款 一、公款与公共财产概述

我们在讲贪污罪的时候重点讲了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四种形态。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小于贪污罪,简单的说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就是公共财产中属于“款”的那部分。 有很多同志认为挪用的是自己单位所有或者占有的公款。这个观点不全面,实践中发生的挪用公款案件大多数是挪用自己单位的款,法条却没有这个限制。挪用公款是贪污类罪中的一个,贪污罪的规定是适用于挪用公款的。在贪污罪中讲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只要管得着就行了,钱是谁所有、控制都可以。举个例子,县长要求镇长将镇里的钱借给某人做生意,这个钱的所有权人是乡镇,不是县财政局,县长利用了他对乡政人财物行政管理的权力,县长的行为就是挪用公款。乡长定不定挪用公款呢?不一定,可能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我们在讲量刑情节时再讲。 有的同志认为挪用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款不能认定为公款。其实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钱也是公款,如果挪用人具有国家工人员的身份,那也要定挪用公款。我举个例子。村长在协助乡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工作期间,把已经付给村里的一笔土地补偿款给挪用了,是挪用公款。实践中有村干部挪用村里的钱定挪用资金的案例,这不是说村里的钱不是公款,而是村干部这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扶贫、救济、优抚等款是不是公款?是的。在贪污罪中这些款讲过,不重复讲了。

胡燕、徐建设贪污、挪用公款一案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5810666354.html,/souask/ 胡燕、徐建设贪污、挪用公款一案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鹤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燕,女,1953年5月4日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住郑州市经五路18号院1号楼49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思之,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会更,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建设,男,1952年8月25日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研究生毕业,河南省博弈实业有限公司、博弈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森伟有限公司业主,住郑州市丰产路社科联五楼,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2001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长栓,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起诉(2001)27号起诉书于200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6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5810666354.html,/souask/ 进行了审理。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关庆林,检察员苗雨、管明卫、王丽红、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燕及其辩护人张思之、李会更,被告人徐建设及其辩护人刘长栓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1998年9月,被告人胡燕得知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后,便安排叶太顺、郭菊花先后两次从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取出现金80万元,作为非法活动经费,欲阻挠司法机关对其调查。后被告人胡燕又指使公司有关人员将证券公司的帐目作平。 2、1997年11月,被告人胡燕与徐建设共同挪用河南证券公司资金200万元,用于徐建设开办的河南博弈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后胡燕为达到占有此款的目的,便安排他人以支付装修款为名,将河南证券公司的帐目作平,从中骗取公司资金156.1万余元,挪用43.8万多元。 3、1998年5月,胡燕为帮助徐建设归还欠款,挪用河南证券公司资金200万元。后被告人胡燕为达到占有此款的目的,指使有关人员从河南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上提款将帐目作平,从中侵吞河南证券公司自营帐户资金169.7万余元,挪用30.2万余元。 4、1998年9月,被告人胡燕与徐建设共谋用河南证券公司的国库券偿还徐建设欠河南证源公司的借款利息,后胡燕以河南证券公司的20万元国库券属徐建设所有为由,安排河南证券公司有关人员让徐建设取走据为己有,折合人民币28.7万元。 5、1994年9月,胡燕伙同徐建设共同挪用河南证券公司资金310万元,用于徐建设开办的河南博弈实业公司进行营行活动,至1994年12月归还。 6、1996年12月,胡燕伙同徐建设共同挪用河南证券公司资金300万元,用于徐建设开办的河南博弈文化用品商场进行营利活动,至1998年7月归还。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李建国、郑天赏、金五一、叶太顺、郭菊花、高询、吉东升、王静、冯文娟、韩玉波、周显扬等人证言、帐目凭证、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燕单独贪污405.8万余元,伙同徐建设共同贪污28.7万元;单独挪用公

司法会计检查

《司法会计检查》 考试试题(A 卷) (闭卷90分钟) 学号 姓名 专业 中队 (以下均为宋体4号) 一、 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10 分) 1、司法会计检查诉讼结果,包括形成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和获取( )。 A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 B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C 财务会计资料标准 D 在办理会计核算业务过程中错弊 2、财务活动遵循是财务标准,会计活动遵循是会计标准,以下所列属于财务标准是( )。 A 《支付结算办法》 B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 C 某企业制定《会计核算制度》

D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 3、在现金及有价证券盘点进行突击盘点时,需出纳,会计,以及( )名以上办案人员现场进行。 A 1 B 2 C 3 D 4 4、核对法,顾名思义,就是审核对照,就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勾稽关系财务记录、数值进行对照,审查其是否一致司法会计检查方法。以下属于账实核对是() A 发票联与入库单核对 B 总账与明细账核对 C 损益表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核对 D 现金日记账余额与现金盘点数核对 5、司法会计检查形成证据资料,在证据法上属于() A 言辞证据 B 勘验检查笔录 C 鉴定意见 D 物证 6、对现金检查包括检查现金收付业务和() A 现金实际结存 B现金收入 C现金支付 D现金扣押 7、某村长张某,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发放给本村教育扶贫款4万元用于

个人经商活动,使教师工资长期被拖欠,学校设备、校舍得不到更新、修缮。则张某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A.挪用特定款物罪 B.挪用资金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公款罪 8、贪污公物作案类型不包括() A侵吞公物 B骗取公物 C 盗窃公物 D 借用公物 9、利用兼营业务偷税行为是指有兼营业务企业为了达到偷逃增值税目,人为地将非增值税税基比重提高,达到营业总额百分之(B)以上,不交增值税,而交营业税. A40%B50%C30%D70% 10、()账簿和凭证是指把已有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账外设账,从而使他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纳税款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目。 A变造B伪造C修改D擅自销毁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

贪污受贿罪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贪污受贿罪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有关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重大修改:一是删除了1997年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种情形,分别规定了从拘役并处罚金到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三档法定刑;二是将1997年刑法规定的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修改为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修正案的上述修改,在立法过程中有过争论,立法机关最终采纳了删去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标准加情节标准的立法模式,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两高”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总的来说,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是合理、科学和符合国情的,有利于惩治贪腐犯罪和实现量刑均衡。立法上之所以作这样的修改,主要基于司法实践需要和司法公正的考虑。一是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虽然对于贪污受贿犯罪规定明确的数额标准,有利于司法办案操作,但由于此类职务犯罪案件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

案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刑法对贪污、受贿不满5万元的,没有规定财产刑,容易出现轻罪重判自由刑,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到应有惩戒,不能很好实现罪刑相适应。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集中查处了一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但由于1997年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即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导致实践中贪污、受贿十几万元、数十万和贪污、受贿上百万、上千万的案件可能判处刑期差别不大,没有实现罪刑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效果。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数额和情节综合考虑。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问题,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贪腐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档次和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以实现罪刑相适应。比如说,贪污罪、受贿罪的起刑点标准目前不宜有大的提高。入罪门槛可以保留5000元标准不变,也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比如提高到1万元。在5000元以下或者1万元以下的可纳入党政纪律处分的范畴,把党纪挺在前面,这样可以更好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衔接;“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肯定不能是10万,这个标准太低,既挤压了量刑的合理空间,又容易造成罪刑失衡,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所调

2020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样

2020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样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 处罚。 贪污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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